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收入项目纳税调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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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纳税辅导





汇 王
算志 刚



李 伟
纳毅





由于会计 制度与税法的分离,两者 规定存在许多 差异,当企业财务会计的 确认、计量与 税收法 规不一 致时,就会 出现会计利润 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在年度所得 税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对 年度企业所 得税进行纳税调整。下面, 笔者按照 企业财务报表顺序,就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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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辅导
处理。 5、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
等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税 外,都应并 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 即征即退的应并入当年利 润,对先征后 返的并入收到退税款的年度。
五、成本与费用类项目 1 、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 实 行 计 税 工 资 扣 除 办 法 的 企 业 ,自 2 006 年 7 月 1 日 以 后 执 行 财 税 [ 200 6] 1 26 号人 均 月 扣 除最 高 限 额 1 600 元,计算公式为:企业全年计税工 资、薪金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 员平均人数×规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 准×12 计税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 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工效挂钩的 企业,按批准提取超过实际发放的部分 不得扣除 ,超过 部分可 建立工资 储备 金 ,在 以后年度 发放时 ,经 主管税 务机 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 据实扣除。 2、职工工会 经费、职工福 利费、职 工教育经费。所得税法规定,上述三项 经费 分 别 按 照 计 税 工 资 总 额 的 2%, 1 4%, 1. 5%计算 扣除 ( 企业效益好、职 工 培训任 务重的 企业职 工教育经 费可 按 2. 5 %) ,纳税人 实际发放的 工资高 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计税 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三 项经费;纳税 人实际发 放的工 资低于 确定的计 税工 资标准的,应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 分别计算扣除的三项经费,凡不能出具 《工会经费拨缴款收据》的 ,其提取的职 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与 生产、 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定的 记录或单据。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 用 列 支,全 年销 售(营 业 )收入 净额 在 1 500 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 (营 业)收入净额的 5 ‰;全年销售(营业)收 入 净额超过 15 00 万元的部分,不得超 过 该部分 销售(营 业)收入净 额的 3‰。 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 取得的 收入扣 除销售 折扣、销 售折 让、销售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 额, 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 入,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税会差异纳税调整读书随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税会差异纳税调整读书随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税会差异纳税调整》读书随笔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阅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税会差异纳税调整》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年度终了对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总清算、结算调整的过程。

这一过程不仅涉及到对企业全年应纳税额的最终计算,还包括对税会差异的识别与调整。

其目的在于确保企业税收的公正、合理,并符合国家的税收政策。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性有了更为明确的认识。

作为一个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仅要关注企业的日常运营和财务管理,更要关注企业的税务管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为企业税务管理的核心环节,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

准确理解和把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了解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流程包括:对企业全年应纳税额进行汇总计算、对已经预缴的税款进行核对、对税会差异进行识别和调整等。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关注多个方面的因素,如税收政策的变化、企业的财务状况、会计核算的规范等。

只有全面考虑这些因素,才能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

通过阅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税会差异纳税调整》我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认识到其重要性。

作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以确保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二、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的重要性在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理解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的重要性是至关重要的。

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由于两者在核算目的、核算范围和核算标准等方面的不同,形成了企业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性。

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两者所处的角度不同:会计制度着眼于企业经营成果的核算与反映,而税法则更多地关注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与应税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1年度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前)-550000元,企业自行调增纳税所得额60000元,自行调减纳税所得额10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00000元。

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免税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元。

经注册税务师代理审查,下列事项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500000元:(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1、2001年度支付工商局罚款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

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01年度该企业员工20人。

按计税工资月均800元计算,可税前扣除192000元。

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

但超标准支付的60000元(252000-192000),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001年补缴1999-2000年度的职工养老金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

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该三项共计1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估项目纳税调整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估项目纳税调整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估项目纳税调整注意事项会计核算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期末对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票据的业务预估入账,并且按照谨慎性原则要求,只预估与成本费用有关项目(例如预计负债),不预估收入。

这就形成了所得税纳税差异,在进行差异调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需要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汇算清缴时应分情况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已进入当期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预估项目,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主要指进入当期期间费用和销售成本的项目,包括预计负债。

但是经营租赁费用例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未进入当期费用的预估项目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指预估的材料、商品等存货。

期末货已到但票未到,会计上会预估入账,增加了存货或生产成本,但并没有进入销售成本形成当期费用。

3、记好纳税调整台账,以前年度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预估项目,在符合税前列支条件年度莫忘调减所得额。

纳税人预估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该笔业务账面上已在预估年度进入费用,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年度,由于跨期长或会计人员变更,容易遗漏将以前年度调增额转回。

三、房地产预估成本调整有特殊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须做纳税调整的6个常见扣除项目

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须做纳税调整的6个常见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须做纳税调整的6个常见扣除项目1、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业务招待费(若公司营业收入100万元,招待费发生1万元); 发生招待费用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万元 贷:库存现金 1万元 提醒: 年报中须做纳税调整0.5万元. 2、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已经计提了但是汇算清缴前尚未实际支出; 计提福利费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1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万元 提醒: 年报中须做纳税调整1万元. 3、应该属于个人承担的费用但是却计入了公司(如个人加油费用); 发生加油费用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加油费 1万元 贷:库存现金 1万元 提醒: 年报中须做纳税调整1万元. 4、企业人为列支与取得公司收入没有任何关系的各项费用(如购买的首饰品); 购买金银饰品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其他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提醒: 年报中须做纳税调整1万元. 5、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职工福利费(若公司工资总额100万元,福利费发生20万元);; 发生员工福利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提醒: 年报中须做纳税调整6万元. 6、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若公司利润总额100万元,公益性捐赠发生20万元);; 发生捐赠支出的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提醒: 年报中须做纳税调整8万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会差异调整

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会差异调整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所得税汇算清缴能够确保国家财 政收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国 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及相 关资料,并缴纳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企 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作为 纳税人已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明。
纳税人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 料。
资产损失的确认
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 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可自行选择采取清单申报或专 项申报的方式。
资产损失的证据
企业应保留有关资产所有权证明、盘点表、 内部核批文件、处置证明等资料,作为资产 损失扣除的依据。
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
01
企业重组的定义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资产、负债的买卖、转让、置换等经济
永久性税会差异调整的目的是确保企业长期稳 定地按照税法规定计缴所得税,防止因会计制 度与税法规定不同而导致的税收风险。
时间性税会差异调整
时间性税会差异是指因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存在不同而导致的暂时性税会差异。
时间性税会差异调整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政策,以及会 计制度与税法在确认收入、扣除等方面的不同规定。
行为。
02 03
企业重组的分类
企业重组分为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一般重组是指企业之间发生的资产、 负债的买卖、转让、置换等经济行为。特殊重组是指企业合并、分立、 破产清算等经济行为。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应根据不同的重组类型和相关税收政策进 行计算和处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会述 • 税会差异概述 •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税会差异调

企业所得是 汇算清缴纳 费用调增详细说明

企业所得是 汇算清缴纳 费用调增详细说明

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规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很多项目需要做纳税调整的,常规调整项目如下:1.工资薪金,工资薪金100%扣除,残疾人的工资可以加计100%扣除;2.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薪金的14%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不结转以后年度;3.教育经费,教育经费一般是工资薪资的8%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100%扣除;4. 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是工资薪金的2%的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不结转以后年度;注意事项:以上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所依据的工资薪金要将所有的工资薪金都计算进去,包括登记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工程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开发成本等中的工资薪金。

5. 广告业务宣传费,(1)当年营业收入的15%以内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结转以后年度扣除;(2)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当年营业收入的30%以内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结转以后年度扣除;(3)烟草业的广告宣传费不得扣除;6. 招待费,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以招待费的60%和营业收入的5‰相比,取小的金额,超过的部分做纳税调整。

不结转以后年度;7. 捐赠支出,利润总额大于0时,扣除限额是利润总额的12%;非公益支出要全额调增的;9. 罚款、罚金、税收滞纳金和加收利息、没收的财物,交通罚款等做纳税调增;10. 赞助支出,公司常常发生赞助支出,要做纳税调增;11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要做纳税调增;12. 未取得合法票据的支出要做纳税调增:12. 跨期扣除项目,不属于本期的支出要做纳税调增;13. 手续费和佣金,保险业财产保险全部保费收入的15%以内,人身保险全部保费收入的10%以内,据实扣除;其他行业的是合同确认收入的5%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14. 还有一些不常用的扣除规定,根据本企业的经营关注政策法规。

20242025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242025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为便于各地理解和驾驭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探讨,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探讨,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驾驭。

1、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供应哪些证明材料?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全部的用工单位都必需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依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一、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文件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供应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供应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供应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

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酬劳,如能供应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酬劳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不征税收入的涉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不征税收入的涉税处理

汇算清缴中不征税收入的涉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是由于某种特殊事项获取的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征税的项目。

目前,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涉及以下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包括三类:一是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资金。

财税〔2008〕151号文件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家投资、使用后返还本金、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为不征税收入;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9〕87号文件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政策,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不征税收入及支出的纳税处理与一般企业不同;2.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的同时应相应调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3.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明确不征税收入的同时也规定了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等免税收入内容,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文件,其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取得的财政部拨款等9项免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等政策也随之变化。

财务必看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会差异调整及报表填报案例

财务必看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会差异调整及报表填报案例

财务必看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会差异调整及报表
填报案例
年度财务人员汇算清缴的工作正在进行,在这里跟各位财务人员提醒一下,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截止到5月31日就结束了!我们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纳税调整项目的填报,还是不少会计都会存有疑问的。

特别是对于各类申报表的填写,很多财务人员都会是一个头两个大!所以,昨天周末在家里就给大家把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会差异调整及相关报表填写案例,汇总在一起分享一下,也希望对大家接下来的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有帮助。

除此之外涉及的37张纳税申报表填写有疑问的,也整理了详细的纳税申报表各个行业填写说明,不明白的地方就一起看看吧!
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超全攻略
(文末抱走全部)
1.1收入类调整事项报表填写案例
1.2不征税收入类调整事项报表填写案例
1.3扣除类调整事项报表填写案例
1.4业务招待费支出调整事项报表填写案例
1.5研发费用调整事项填报实例
……
第二:最新37张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有关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一共汇总了150多页,今天在这里因为篇幅原因就不一一展示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实务处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实务处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实务处理问题由于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岁末年初各企业都要在较短的期限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间紧,加之受利益因素影响,这不仅容易使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工作中发生这样那样的错误,更重要的是给后来接受此类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带来很大的审计难度和风险。

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并综合有关同仁的经验,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的常见错误作归纳整理,以期求对接受此类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能起到微薄的帮助。

一般说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错误,主要表现在该调增应纳税所得的未调增,该调减应纳税所得的未调减,以及资产类项目计税基础确定不当等这三个方面,其在实务中的具体表现又是多种多样的。

一、应调增未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常见错误表现1.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

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对记入营业费用的交客户试用的产品、以及将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和记入应付福利费的劳保费用,都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睑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按《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企业没有调增。

3.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实务中有三种错误表现:(1)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3)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会计经验: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

会计经验: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

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1、企业发生税法上的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不同产生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2、企业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会计核算与税收上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6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3、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确认投资收益,会计核算与税收上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在资产负债日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10行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填写附表七) 5、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等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分别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1417行13.不征税收入(填附表一[3])、14.免税收入(填附表五)、15.减计收入(填附表五)、16.减、免税项目所得(填附表五)及《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有关行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调增和调减项目)归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调增和调减项目)归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调增和调减项目)归纳年终岁末,企业的财会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由于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有差异,这就增加了企业的财会人员汇算清缴所得税计算的难度。

为此,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哪些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借款费用。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5‰,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益、救济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之间各种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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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收入项目纳税调整问题摘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企业对有关收入项目的依法合理调整是企业规避纳税风险和防止重复纳税的关键。

在实践中,由于企业财会人员对税法不是很熟悉,或对有关收入项目的会税差异掌握不准,或对收入项目时间性差异、查补税款等备查工作没有做好,致使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依法调减非税收入,导致多缴税或重复纳税,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文章很好地解决了这个疑难问题。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项目;纳税调整一、收入总额确认范围上的会税差异及其纳税调整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另外还包括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业务。

会计与税法在收入总额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未同时满足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但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处理上可能没有将其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因此,企业对此类业务要注意分析是否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企业将某产品用于上述各项用途。

会计上可能做如下处理:借记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等70,贷记库存商品70。

但按税法企业可以做如下处理:借记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或应付职工薪酬117,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17,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70,贷记库存商品70。

非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不得扣除,汇算清缴时要注意调减费用117与调增应交税费17匹配的附加税费和收入100;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支出可以扣除,汇算清缴时要注意调增费用47。

如果企业没有依法做上述相应的纳税调整,企业不但存在纳税风险,同时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也少计100,可能导致企业多交税。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属于政府补助范畴,应该通过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属于应税收入,即将其排除在税法所谓财政拨款之外,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为,无论企业取得何种形式的财政补贴或税收返还等,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符合收入总额立法精神;对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有助于减少税法与会计差异,降低纳税遵从与税收管理成本。

税法不承认各项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收益。

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注意对相关事项做相应的纳税调减处理。

另外,还要注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减免税等的纳税调减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收入总额确认时间上的会税差异及其纳税调整收入总额在确认时间上一般情况下税法与会计是没有差异的,但以下六种情况是例外,它们在确认时间上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也说是说,税法不承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日也就是投资方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日。

因此,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按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调减所得,反之调增;被投资方宣告分配利润时,按投资方冲减的投资成本调增投资收益,同时从免税收入角度再调减相同金额的所得。

利息收入的确认税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准则对利息收入金额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例如,B企业将资金贷出,合同约定期限三年,每年租金2万,承租方于租赁期开始日一次性支付。

B 企业于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6万,贷记预收账款4万、其他业务收入2万。

但按税法规定,第一年B企业应调增所得4万,第二、三年B企业应各调减所得2万。

租金收入的确认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税法实施条例确认租金收入时,款项收取与否不是关键,只要合同约定了收款日期无论约定收款期是否收到款,也不管赚取收入的活动是在什么时候完成的,都要确认为当期收入,不能按租金收入的相应归属期间分期计算收入。

例如,C企业于XX年8月出租设备一台,合同约定租期两年,租赁期开始日一次性支付租金36000元。

租金36000元于XX年已经收到,但按权责发生制C企业XX年只确认租金收入5000元,XX年、XX年分别确认租金收入1XX元、7000元。

但根据税法规定这笔租金36000元应全部记入XX年度,而不再按受益年度进行分配。

因此,XX年度调增所得31000元,XX年调减所得1XX元,XX年调减所得70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税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计量同利息和租金收入基本一致,纳税调增时可参照执行。

捐赠收入的确认税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即捐赠收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以款项的实际收付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

税法做出这一例外规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赠与合同法律上的特殊性。

一般合同在签订时成立,并确认此时财产已经转移;而赠与合同则是在赠与财产实际交付时才成立,才在法律上确认财产已经转移。

即一般情况下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即使双方已经订立赠与合同,该合同都不能视为成立。

二是接受捐赠以无偿性为基本特征,即受赠人一般不需要支付代价,接受捐赠收入的成本较小或者没有成本,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不存在收入与成本相互对应的问题,不需要采取权责发生制。

会计对捐赠收入的确认一般与税法一致,不需纳税调整,除非收入金额确认违背了公允价值原则。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法实施条例做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纳税必要资金的考虑。

会计准则规定,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了一笔信贷资金,因而企业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并相应冲减财务费用。

考虑到在整个回收期内企业确认的收入总额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税法拟不采用会计准则的规定。

对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会计上:发出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时,借记长期应收款、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未实现融资收益,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取得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应收款,同时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财务费用。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产品分成就是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

由于产品分成是以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而产品价格又随市场供求关系而波动,因此只有在分得产品时刻确认收入实现,才能体现生产经营的真实所得,而企业是按权责发生制和产品账面价值为收入额确定标准的。

因此,对产品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所得,但企业转让或领用该产品时要以相同金额调减所得。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L].国家主席令〔XX〕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L].国务院令〔XX〕512号.3、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XX.4、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R].国税函〔XX〕98号.[作者单位:王宝田,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王镕梓,广东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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