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NAFMII
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商协会包括《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在内的自律规则。
第四条为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提供专业服务的主承销商和承销商、受托管理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及有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接受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注册不能免除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
第二章注册和发行第六条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七条境外非金融企业可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中规定的发行方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第八条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具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承销。
至少一家主承销商须在企业注册或主要营业国家或地区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或有其他必要安排,以确保其具备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向境外非金融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1)
2.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附5);
3.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要素表(附6);
4.应披露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具体内容按照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执行;
5.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需提交交易商协会注册通 知书复印件。
(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附1);
(二)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附2);
(三)发行人账户开立经办人员授权书(附3);
(四)发行人单方签署并盖公章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服务协 议》(一式肆份,以下简称《发行人协议》 );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协议》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所有超短期融资券,后续发 行时无需再次签订。
4.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还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交 易商协会相关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以上第1、2项材料须加盖发行人公章, 其他所有材料加盖发行人 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第3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上海清算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配发超短期融资券 代码和简称,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布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披露文 件。
(四)承销商需进行分销的,应于上海清算所完成承销额度登记 后、缴款日16:30前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办理分销。承销商的 分销总额以其承销总额为限,分销代码为“F+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
承销商和认购人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
(五)发行人应于缴款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超短期融 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9),确认发行资金到账情况。上海清 算所根据承分销结果及《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办理超短 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于当日日终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向发行人出 具《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证明书》。分销结束并完成确权处理后, 分销代码自动转换为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23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所有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通过债券、信托贷款、短期融资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工具。
第四条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风险可控的原则,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取得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资格。
第二章:注册申请第六条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书;(二)发行人基本情况介绍;(三)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类型、规模和期限等相关信息;(四)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报告;(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不予注册,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注册条件第九条申请注册的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二)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控措施;(四)其他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注册的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作为申请材料的附件提供。
第十一条注册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注册机构提交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注册的决定。
第四章:监管事项第十三条注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监管报告、备案登记等相关义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一、总则
1、非金融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投资者购买之方式,以融资撑持企业发展的服务行为,称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是目前我国非金融企业融资的重要模式。
2、以上服务行为的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两类: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和外部专业服务机构。
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主要负责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购买服务,以及监督融资项目的进展;外部机构则主要负责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筹备、实施和完善,建立项目运作过程中严格的程序管理。
3、本规则旨在:促进非金融企业融资,提高非金融企业融资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
二、业务范围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为发行和购买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2.(1)客户服务:组织发行方提供所需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以及投资者询问服务;
(2)投资者审查:与投资者的实际情况相匹配,为其提供详细的投资者审查服务;
(3)交易撮合:为发行方和购买方提供靠谱的合作机会,促成双方成交;。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7号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提高发行注册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经201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注册办公室第六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第七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有符合注册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四)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注册办公室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接收注册文件,要件齐备的,注册办公室应办理接收手续;要件不齐备的,予以退回。
第九条注册办公室在初评工作中可建议企业或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文件;可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可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 注册免责问题: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 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 注册决定问题:由注册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注册 ▪ 注册文件:注册报告、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企业拟披露文件和其他证明性文件。 ▪ 注册回避制:担任企业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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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和MTN注册发行组织架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
资金
资金
资金
资金用途
发行人
承销商
投资者
收入
债务融资工具
债务融资工具
费用 审计
托 管托 费管
评级 费用
法律意见 费用
会计师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评级机构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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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CP和MTN主承销和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
主承销商(24家)
中国工商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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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之积极意义
仅仅从企业角度介绍:
▪ 一是:实实在在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或选择。 ▪ 二是:有利于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优化企业财务结构,赋予
企业更大的财务自主性。
▪ 三是:在期限、金额、时间等上具体方式上有更大选择空间,
▪ 短期融资券(CP)定义: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 的债务融资工具。
▪ 主要规定或特点:
管理方式--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
易商协会注册
发行规模--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资金用途--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用途管理,促进市场稳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规程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指的是非金融类企业通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应合法合规,用途合理,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和资本运营活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当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用途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募集资金的合理有效运用。
第二章募集资金用途管理第六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应具体用于以下用途:(一)企业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设备更新、生产扩张、市场推广等;(二)企业资本运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商誉收购等;(三)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资金需求;(四)其他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用途。
第七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当明确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并在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报告、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中进行披露。
第八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开展证券交易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二)购买自有股票或其他金融资产;(三)提供贷款或担保给关联方;(四)用于违法违规活动;(五)用于其他主管部门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用途的合理有效运用。
第十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及时披露有关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发行人不得挪用募集资金,应按照募集资金用途的需要进行合理划拨和运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进行公开曝光。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中市协发〔2019〕161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中市协发〔2019〕161号各市场成员:为保护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合法权益,指导市场参与主体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行为,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
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9年12月27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合法权益,指导市场参与主体的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投资人、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按照本指南要求开展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工作(以下简称违约及风险处置)。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违约”是指,发行人未能按约定足额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或利息,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务融资工具提前到期且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的情形。
如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或发行人与持有人达成的其他约定对支付时间设置宽限期,则上述本息应付日以宽限期届满日为准。
第四条本指南所称“风险”是指,发行人按约定或法定要求按期足额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利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0.12.21•【文号】清算所公告[2010]5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0]5号)为服务银行间市场金融产品创新,支持超短期融资券试点业务开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22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并于2010年12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二章持有人账户第三条持有人账户是指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用以记载持有人所持超短期融资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
超短期融资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账户持有超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符合管理部门有关市场准入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
第五条投资者可直接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汇总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汇总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方法 (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NAFMII指引0003〕 (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11)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1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那么〔NAFMII规那么0001〕 (1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那么 (1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2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任务规程 (36)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4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地下定向发行规那么 (4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效劳规那么 (5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失职调查指引〔NAFMII指引0002〕 (6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NAFMII指引0001〕 (6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方法2020年3月14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历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商定在一活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买卖应遵照诚信、自律原那么。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买卖商协会〔以下简称买卖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注销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注销、托管、结算。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汇总目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6)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NAFMII指引0003) (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1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 13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1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1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2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322)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3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4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4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5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5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6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6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16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3月14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_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3号)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等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定期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债务融资工具有关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兑付等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第一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六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七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
第八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第九条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条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交易商协会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自律规则及本规程对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实行自律管理。
金融面面观 债券市场融资产品二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融资工具 累计 总额4 23 亿元 ,其 中短期 融资券 融 4 .l 资1 4L ,中期 票据融资4 8 5' 元 f 3 亿元 ,集 合票据融 资
43 亿 元 。2 1年 1月 , 由西 安 通 源 石 油 科 技 股 份 -1 00 0 有 限 公 司 、西 安 曲 江 文 化 旅 游 ( 团 )有 限公 司 等 集 5家 中 小 企 业 发 行 了金 额 22 亿 元 、期 限 为 3年 的 .1
为 3 的 集 合 票 据 , 西 北 地 区 首 家 涉 农 中小 企 业 集 年 是
合票据 。
大。发行利率 一般受发行企业 主体信用评级 、债务 融 资工具 的债项评 级及市场环境 等因素影响 。整体 来说 ,债务融资工具 的融资成本要低 于 同期银行贷 款成 本 。例 如 ,某企业 发行 了A A 、1亿 元 、票 A 级 0 面 利率52 %的一 年期短 期融资 券 ,与同期 银行贷 . 3
及 投 资 风 险 作 实 质 性 的判 断 。 接 受 注 册 的债 务 融 资 工 具 有 效 期 为 2 , 即企 业 可 以 在2 有 效 期 内一 次 年 年
引 》,短期融资券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 的非金融企业 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发行 的 ,约 定 1 内还本 付 息的 年 债 券融资工具 。根 据 《 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 银
的 ,约定在一定期 限还本付息 的债 务融 资工具 。根
据 《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非 金 融 企 业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业 务 银
嚣; SHAANXl DEV芝L pM ENT & REFORM 0
待偿还余 额不得 超过该企业 净资产 的4 % 1 o # ,还要 - 求任一 企业 集合 票据募 集 资金额 不超 过2 亿元 人 民 币 ,且单 支 集 合票 据 注册 金 额 不超 过 1亿 元人 民 0 币 ;超短期 融资券募 集资金 不受企业净 资产4 %的 0
银行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操作流程,完善业务管理,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和相关产品业务指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产品,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和私募债券等。
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是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超短期融资券,是指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为中小企业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本规程适用于辖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一)债务融资工具整体业务推动和业务管理;(二)协助业务部门进行营销并做好业务支持工作;(三)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四)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五)牵头组织对辖内业务涉及的各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总行公司银行部、机构业务部、地产金融部、交通金融部、能源金融部是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营销部门,负责向投资银行部提供业务信息并与投资银行部一同进行业务营销。
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名称] 年度第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XXXX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传真:网址:二零年月目录释义 (1)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5)二、本期发行的程序 (6)三、本期发行的合规性 (7)四、本期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7)五、本期发行的信用评级 (8)六、本期发行的服务参与机构 (9)七、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11)八、结论性意见 (13)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释义如下: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名称年度第期超短期融资之法律意见书致:发行人名称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的约定,本所作为贵公司发行年度第期人民币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出具单位,就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重要声明:(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等相关行业自律规则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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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0]22号
为丰富货币市场工具品种,拓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渠道,增强企业短期融资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于2010年11月18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交易商协会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自律规则及本规程对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实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第五条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应提交以下注册文件:
(一)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二)主承销商推荐函;
(三)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拟披露文件;
(四)注册发行所需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当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企业基本情况、税项、发行的有关机构、信息披露安排等章节);
(三)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主体评级报告;
(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企业如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上述(四)、(五)款要求的有效文件,则在当期发行时可不重复披露。
第七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1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可在公告发行文件的同时公布本息兑付事项。
第九条企业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文件应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形式送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同业拆借中心依据本规程及相关自律规则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予以公布,并及时发送上海清算所,由上海清算所在其网站公布。
第十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第十一条企业应在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后2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可设主承销团,每期发行可设一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第十三条超短期融资券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结算。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为超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本规程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