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利用的立体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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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公民”

“数字公民”

摘要:本文从“数字公民”的角度分析了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的价值内涵,简要介绍了“数字公民”的基本内容,并从课程目标、课程内容、教学与评价的层面提出在信息技术课程中如何落实“数字公民”培养的方法。

关键词:信息素养;数字公民;信息技术课程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674-2117(2015)21-0097-0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的培育。

信息时代公民意识的培育,可以理解为数字公民的培养。

在社会信息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愈发显示出其育人价值。

什么是数字公民数字公民一般指那些使用信息技术参与到社会、政治以及政府活动中的个体。

一位可以称作数字公民的人,必须有广泛的知识与技能,并能通过计算机、手机或联网设备接入互联网,能与私人或公共组织进行交流,这些因素将数字公民与那些文盲以及没有互联网接入的人们区别开来。

一位数字公民经常广泛使用信息技术、创建博客、使用社交网络并参与到新闻网站的活动中等。

数字公民同时具有权利与责任。

一位合格的数字公民能体验到数字世界带来的利益,如同一个国家的公民,他们将被赋予权利,在数字活动中使用合适的语言,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是否符合道德,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社会责任。

为什么要培养数字公民1.社会转型与数字公民英国学者德里克希特发现公民身份的产生实际是由社会转型产生的,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我们可以看到,在从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人需要自由、平等、民主等人格特征,民主与法治是现代社会生产的必然要求,与民主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主体从“臣民”转向公民,即现代社会个体的身份。

同样,在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时,信息同物质、能量一样成为社会生产力要素,人的独立性、民主与法制、权利与责任都是通过信息活动来体现,具备信息技术能力的数字化公民才能参与到信息社会的建设当中来。

因此,数字公民的培养是社会转型的要求。

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理分析及完善

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理分析及完善

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理分析及完善个人信息权,是信息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依法自主管理、保护的权利。

随着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使用、传输和存储越来越广泛和复杂,但是个人信息的合法性、保密性、安全性、自主性等方面的问题也相应变得更加重要。

如何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法律基础分析1.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基础在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宪法》、《民法》、《刑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

其中,《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财产、人格、荣誉受法律保护。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石。

此外,《民法》(修订草案)规定,个人信息享有“自己的信息名称和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均属于侵害人格权的范畴,并应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第253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

《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网络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毁损或者丢失。

”综上所述,个人信息权基本上是通过宪法、民法、刑法和网络安全法来进行国家和社会的保护,这些法律为个人信息的合法性、保密性和安全性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2.国际法律基础分析在国际法上,个人信息权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保障。

198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信息人权宣言》提出,在全球信息化时代,每个人都有权享有和利用任何信息资源,而且还规定,“收集、处理、使用和传输信息必须遵守个人、社会和全球利益的要求,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民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基础上进行”。

2009年,欧洲议会通过了《个人资料保护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制定一致的标准。

此指令要求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的收集与使用必须要有明确途径,而且还要保证这些数据处理和收集的程序符合规定,保证个人隐私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提升个人信息素养的途径

提升个人信息素养的途径

提升个人信息素养的途径提升个人信息素养的途径导语: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素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拥有良好的信息素养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信息,还能够提高我们的学习和工作效率。

然而,如何提升个人信息素养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给出几种提升个人信息素养的途径,并分享一些对这个主题的观点和理解。

一、加强对信息的获取和筛选能力1.建立良好的信息获取渠道:关注正规媒体和权威机构发布的信息,订阅有质量的媒体、期刊和博客等,避免获取不准确、虚假的信息。

2.学会使用信息搜索工具:熟练掌握搜索引擎的使用技巧,了解如何进行高效的信息搜索和筛选,如使用关键词、缩小搜索范围、过滤非相关信息等。

3.培养信息批判思维: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要善于思考、质疑和分析,判断信息的可信度和价值,避免被误导或被虚假信息所欺骗。

二、提升信息加工和分析能力1.培养信息组织和分类的习惯:将获取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归纳,建立自己的知识体系和信息库,方便日后查找和应用。

2.学会信息的评估和分析: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评估、比较和分析,确定其可靠性和适用性,并能够将信息应用到实际问题中。

3.掌握数据的处理和呈现技巧:学习使用数据处理软件和可视化工具,能够对大量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呈现,提高信息传递的效果和说服力。

三、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意识1.提高密码安全意识:使用强密码,不同网站使用不同密码,定期更换密码,并避免在公共场所或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输入个人敏感信息。

2.谨慎对待网络欺诈和诈骗:提高对网络欺诈、虚假信息和诈骗手段的警惕性,不随意点击可疑链接或下载不明软件,增强识别和防范能力。

3.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随意透露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号等敏感信息,加强对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和管理,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四、培养持续学习和反思的习惯1.关注信息和技术的最新发展:积极了解和学习新兴技术和信息趋势,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保持对信息时代的敏感度。

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信息内容的需要案例、

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信息内容的需要案例、

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信息内容的需要案例、文章标题: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信息内容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人民群众对信息内容的需求也在不断升级和变化。

如何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信息内容的需要,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此进行深度分析和探讨,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一、人民群众对信息内容的需要1.1 信息获取方式的变化:过去,人们主要通过报纸、电视和广播等传统媒体获取信息,而现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社交媒体、网络新闻、短视频等新型媒体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1.2 信息内容的多样性需求:人们对信息内容的需求不再局限于新闻和时事,更多的是涉及到生活、娱乐、健康、科技、教育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1.3 信息质量和真实性的关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虚假信息、谣言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人们更加关注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

1.4 种族、性别、芳龄等差异化需求:不同群体对信息内容的需求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差异化的信息服务。

二、满足人民群众信息需求的路径2.1 加强信息内容生产:媒体机构应增加对多样性信息内容的生产,提供更加符合人们需求的信息服务。

2.2 完善信息传播评台:优化传统媒体的内容输出方式,提升网络传播评台的信息推送能力,以及加强信息内容的精准传播。

2.3 严格信息审核把关:加强对信息质量和真实性的把关,排查虚假信息和谣言,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到的是真实、可靠的信息。

2.4 满足多元化需求:针对不同群体的需求,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信息内容服务,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面对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信息内容的需要时,我们需要更加注重信息内容质量和真实性,在增加信息内容生产的也需要加强媒体自律和监管,以免虚假信息对人们造成不良影响。

要充分了解和研究人们对不同信息内容的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内容服务,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和变化的需求。

总结回顾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群众对信息内容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和升级。

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公民数字素养:框架、挑战与应对方略

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公民数字素养:框架、挑战与应对方略

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公民数字素养:框架、挑战与应对方略数字化转型是当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趋势。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数字技术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数字化转型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给公民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在这个背景下,公民数字素养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围绕公民数字素养展开讨论,包括其框架、挑战与应对方略。

一、公民数字素养的框架公民数字素养是指个人在数字环境下运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实现学习、工作、交往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和素质。

公民数字素养的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素养:包括信息获取能力、信息评估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和信息应用能力。

公民需要具备获取、筛选、评估和应用信息的能力,以便在数字环境中快速有效地获取所需信息。

2.技术素养:包括使用各种数字工具和应用程序的能力。

公民需要熟练掌握各种数字工具,如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在线办公等,以便更好地进行数字化工作和交流。

3.创新素养:包括创新思维、解决问题和应对变化的能力。

公民需要具备积极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能够主动应对数字化转型中的各种变化和挑战。

4.安全素养:包括网络安全、信息隐私和数字版权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公民需要了解并遵守网络安全的基本规则,保护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

5.伦理素养: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意识和行为。

公民需要遵守网络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网络行为和社交礼仪。

二、公民数字素养的挑战公民数字素养的培养面临着一些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平等问题:数字鸿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一部分人群由于教育、经济等原因,无法获得和使用数字技术。

这导致了数字素养水平的不平等现象,需要政府、教育机构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

2.信息过载:信息爆炸时代,大量的信息源源不断地涌现出来,个人面临着信息获取和筛选的困难。

在这样的环境下,公民需要具备良好的信息筛选和评估能力,以获得可靠的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应知应会知识手册

《个人信息保护法》应知应会知识手册

《个人信息保护法》应知应会知识手册《个人信息保护法》应知应会知识手册一、重要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当前数字化社会中变得愈发重要。

在信息爆炸的今天,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话题。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对于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信息化和数字化发展,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内容概览1.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背景与重要性-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背景- 为何个人信息保护法如此重要2. 个人信息的范围与分类- 何谓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分类及重要性3. 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 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明示目的原则- 最少数据原则- 一致同意原则- 安全保护原则4. 个人信息处理的条件- 个人信息处理的条件概述- 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条件- 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向条件5. 个人信息权利保护- 信息主体权利- 信息主体权利的保障- 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的需求与挑战6.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主体-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责任与义务 -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处理7. 法律责任与处罚- 法律责任的范围- 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8.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社会中的意义与应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各行业中的应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社会的推动作用三、个人观点在本人看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对于个人、企业、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信息是每个人的隐私,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维护每个人的基本权益。

而对企业来说,依法合规地处理个人信息,不仅可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也能够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社会层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有助于推动数字化、信息化的发展,也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

总结回顾: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内容的系统梳理,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性、范围与分类、基本原则、处理条件、权利保护、安全保护义务、法律责任与处罚以及在社会中的意义与应用。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在当今大数据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变得越来越重要,而保护这些信息也变得越来越关键。

个人信息是指任何可以被用来识别个人身份的数据,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略有不同,但它们的目标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和保密性。

在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规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重要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和尊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获取、使用和泄露个人信息。

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的组织和个人。

在社交网络、电子商务和金融行业等随处可见的大数据应用中,人们的个人信息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威胁。

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和组织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不仅如此,许多互联网公司也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更严峻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规则,以及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惩罚措施。

根据这个法规,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时都必须经过个人同意,并且必须告知个人相关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存储期限和安全措施等。

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多种违法处罚。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了严格的个人信息出境规则。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向境外传输个人信息时,必须经过个人同意,并且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审查和程序。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个人信息不会在出境时被滥用或泄露,并保护个人信息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泄露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权益。

信息意识的素材例子

信息意识的素材例子

信息意识的素材例子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无处不在,我们经常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信息。

然而,拥有信息并不等同于拥有信息意识。

信息意识是指我们在接收、处理、分析和利用信息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和能力。

在生活和工作中,信息意识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

下面将以几个素材例子,具体讨论如何培养和应用信息意识。

1. 例子一:新闻报道新闻报道是我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

我们可以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渠道了解到发生在世界各地的重要事件和热点话题。

然而,正确的信息意识并不仅仅是读懂新闻报道,还需要我们学会分辨信息的真假和客观性。

例如,在阅读新闻报道时,我们应该留意报道的来源,尽量选择权威媒体的报道,以减少虚假信息的干扰,并且尝试从多个角度了解一个事件,以获得更全面的信息。

2. 例子二:社交媒体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交流、表达观点和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

然而,社交媒体也充满了信息的泛滥和碎片化。

面对海量的信息,我们需要具备筛选和过滤信息的能力。

例如,通过关注权威的媒体账号和专业人士的发言,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此外,学会辨别谣言和虚假信息也是培养信息意识的重要一环。

我们应该通过多方求证,不盲目转发和相信不确凿的信息。

3. 例子三:学术研究学术研究是培养信息意识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进行学术研究时,我们需要对相关领域的文献和研究成果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

例如,在撰写论文时,我们需要阅读大量的文献,从中获取资料和研究方法。

同时,在评估文献的质量时,我们也需要具备辨别高质量研究和低质量研究的能力。

通过学术研究的实践,我们可以逐渐培养自己的信息意识,并将其应用于实际的工作和学习中。

4. 例子四:职业发展在职场中,信息意识对我们的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例如,在求职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最新动态和趋势,以及各个岗位所需的能力和技能。

通过广泛的信息收集和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定位自己的职业规划,并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此外,在工作中,我们还需要及时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以便做出更好的决策和行动。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兼评《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兼评《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兼评«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任文璐摘㊀要:在大数据时代ꎬ数据信息不仅呈指数式增长ꎬ而且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质的飞跃ꎮ通过数据的交叉验证㊁数据匹配㊁反匿名化等技术ꎬ就能从数据样本中分析出个人的生活状况ꎬ甚至可以画像出人的喜好和习惯并对未来进行预测ꎮ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ꎬ技术的进步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了新挑战ꎬ建立法律制度完善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显得意义重大ꎮ研读«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ꎬ可以发现立法者已经结合大数据时代的特征做出了一些规定ꎬ但是依旧有值得完善之处:第一ꎬ查阅㊁抄录或者复制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本人的信息ꎬ范围过窄ꎬ应当扩展到相关数据处理的具体情况ꎮ第二ꎬ行使删除权的前提过于狭隘ꎮ第三ꎬ信息处理合法性应当更加多样化ꎮ并且除此之外应当补充规定:根据投入成本分配信息权益ꎻ信息控制者或处理者提供的隐私格式条款应当接受合法性审查ꎻ针对自动化处理与对网络画像做出规定ꎮ关键词:大数据ꎻ民法典ꎻ个人信息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4428(2020)33-0152-03㊀㊀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ꎬ互联网移动端以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产生了种类繁多㊁数量庞大的数据ꎬ而云计算又为这些数据的存储提供了技术支持ꎬ这一切造就了大数据时代的到来ꎮ大数据时代不仅带来了数据信息指数式的增长ꎬ而且促进了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发展ꎬ被比喻成未来 石油 的大数据ꎬ其价值可见一斑ꎮ巨大的商业利润促使拥有数据库的商业组织源源不断地将收集到的个人数据进行整合㊁分析和利用ꎮ但与此同时ꎬ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挖掘㊁商业智能㊁追溯集成等技术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ꎬ加强个人信息保护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在这个时代显得尤为迫切ꎮ首先ꎬ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对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的响应ꎬ个人信息作为大数据时代最为重要的资源ꎬ对其的不法利用也日渐猖獗ꎬ对法治建设的侵害性极为严重ꎬ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显得意义重大ꎮ其次ꎬ完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能平衡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合理流动之间的冲突ꎬ最终实现信息主体㊁信息利用者和国家安全之间的利益平衡ꎬ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既不能无限扩张也不能被肆意侵犯ꎬ同样虽然利用和分析大数据㊁发展大数据产业能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ꎬ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能够随意地使用个人数据ꎮ我们需要信息流动所带来的互联网经济ꎬ同样我们也需要给个人信息留一方净土ꎬ而一切的前提是信息的流动不能侵害国家安全的法益ꎮ因此ꎬ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划定边界清晰㊁范围合适的权限ꎬ是在充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同时有效地发展相关数据产业的良策ꎮ一㊁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一)大数据的含义及其特征大数据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ꎬ学界以及理论界对其尚无确切㊁统一㊁公认的定义ꎮ维基百科对大数据的定义是: 大数据是指所涉及的数据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ꎬ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截取㊁管理㊁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企业经营决策更积极目的的信息ꎮ 大数据先驱麦肯锡给出这样的定义: 它是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㊁存储㊁管理㊁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常规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ꎮ 关于大数据各种机构和学者们都给出了不同的定义ꎬ但是比较之下ꎬ可以发现其定义中都强调了大数据具有数据规模大㊁数据种类多㊁处理速度快㊁价值密度低以及无法通过常规软件工具处理等特征ꎮ正是基于此ꎬ一个信息海量生成㊁分享㊁挖掘㊁分析㊁应用的时代正是我们如今的时代 大数据时代ꎮ(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新挑战首先ꎬ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采集㊁记录个人数据变得更加容易㊁成本更加低廉ꎮ淘宝收集着我们的购物记录ꎬ分析着我们的购物倾向ꎻ微博收集着我们的浏览记录ꎬ分析并向我们推送着感兴趣的内容ꎻ美团收集着我们的外卖浏览与购买记录ꎬ预测着今天中午我们可能会在什么类型的店里下单ꎮ大数据的分析预测在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的同时ꎬ也像一个藏在屏幕后的摄像头ꎬ拍摄着我们的一举一动ꎮ如果说互联网时代我们的隐私受到了威胁ꎬ那么在大数据时代这些威胁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ꎬ互联网技术在进步和普及的同时ꎬ被采集和利用的个人信息也无处不在ꎮ其次ꎬ个人信息一旦被数据化地储存ꎬ便很难察觉并维权ꎮ这些掌握在政府㊁非政府机构以及商业组织的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ꎬ被侵害的自然人实际上是很难察觉的ꎬ甚至会麻木地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侵害ꎮ然而即使察觉到了个人信息被不正当地使用ꎬ也很难寻找到有力的证据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和损害事实ꎬ因此取证困难也将导致最后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ꎮ最后ꎬ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质的飞跃ꎮ如果说网络时代对个人信息的威胁在于精准收集的话ꎬ大数据时代则是在大数据样本中基于数据挖掘产生相关251法学研究Һ㊀个人信息的关联集成ꎬ它能够对分散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 二次开发利用 ꎮ有的数据从表面上看并不是个人数据ꎬ但是经由大数据处理后就可以追溯到个人了ꎮ而我们的搜索历史㊁位置信息㊁网页浏览习惯㊁阅读习惯㊁休闲爱好㊁信用信息等无时无刻不在被采集与使用ꎬ因此只要信息被采集到足够的量ꎬ通过数据的交叉验证㊁数据匹配㊁反匿名化操作ꎬ就会暴露出个人的生活轨迹㊁健康状况㊁思想印迹㊁消费习惯㊁社交关系与财务状况ꎮ二㊁对«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评价(一)«民法典(草案)»中的规定已有贴合大数据时代的趋势研读«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人格权编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ꎬ可以发现立法者已经关注到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面临的新挑战ꎬ并在最新的草案中修改了部分规定ꎬ使法律制度跟上最新的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㊁满足大数据产业的发展需要ꎬ值得肯定ꎮ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ꎬ首先ꎬ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在列举个人信息的类型中ꎬ相比二审稿添加了电子邮箱和行踪信息ꎬ更能适应大数据时代的特征ꎮ第二款采用抽象定义和列举的方式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ꎬ一方面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可识别性的认定体现个人信息保护的本质特征ꎬ另一方面通过列举典型的方式指导司法适用ꎮ电子邮箱地址ꎬ尤其是行踪信息的加入为个人在使用应用软件中生成的具有身份识别性的一类信息做出了明确的定性ꎬ该类信息数据属于个人信息而非由应用软件服务商所有ꎮ其次ꎬ相比于二审稿ꎬ«草案»在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中将 收集㊁使用 修改为 收集㊁处理 ꎮ根据前文我们已经总结出大数据时代区别于互联网时代最为显著也是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质的飞跃ꎬ因此相较于使用ꎬ 处理 一词更为贴切和精准地表现了«民法典»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应当要规制的行为 对大数据进行利用的前提处理行为ꎮ最后ꎬ相比于二审稿ꎬ«草案»在第一千零三十六条中将信息持有者改为信息控制者ꎮ 信息控制者 意指于实际支配和管制个人信息的一方ꎬ其概念比 持有者 广ꎬ根据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的规定ꎬ自然人可以直接向实际支配和管制的人查阅㊁抄录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ꎬ发现信息有错误的ꎬ直接向实际支配和管制的人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更正ꎬ能更好地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ꎮ(二)对«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反思即使«民法典(草案)»的一些改动能够显现出对大数据时代的迎合ꎬ但是细读人格权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ꎬ仍发现存在一些不足之处ꎮ首先ꎬ在第一千零三十六条中规定的查阅㊁抄录或者复制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本人的信息ꎬ范围过窄ꎬ应当扩展到相关数据处理的具体情况ꎮ第一ꎬ从比较法的立法经验上来看ꎬ类似的权利也存在于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和第十一条等规范中ꎬ这些立法之中都有涵盖相关数据的处理情况ꎬ并且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 可携带权 还要求提供将数据从一个持有者转移到另一持有者技术上的可行性支持ꎮ第二ꎬ规定自然人查阅㊁抄录或复制的信息范围仅限于其个人信息ꎬ无法有效遏制信息控制者基于大数据样本整合后的处理㊁分析的行为ꎬ而该行为正是目前现阶段暴露个人隐私状况的主要元凶ꎬ因此只有规定个人有权向信息控制者要求知晓其个人数据处理的具体情况ꎬ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个人信息权益在 二次开发利用 时被侵犯ꎬ也只有如是规定ꎬ才能在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ꎬ收集掌握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ꎮ其次ꎬ在第一千零三十六条中规定的行使删除权的前提过于狭隘ꎮ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将信息控制者违反法律㊁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作为唯一可请求行使删除权的条件ꎬ无论是对于享有权益的自然人还是信息控制者而言ꎬ都存在不妥之处ꎬ笔者认为应当增设信息不恰当或者已过时和根据信息收集目的持有信息已无必要两种情形ꎮ这两种要求删除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身份的数据的规定ꎬ从本质上来讲也就是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 被遗忘权 本土化ꎮ被遗忘权最早被公众所熟知是 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 ꎬ美国加州通过制定 橡皮擦法案 ꎬ也使被遗忘权在美国初露端倪ꎬ其在大数据时代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ꎬ并且在中国本土化具有可行性ꎮ在互联网高度普及的大数据时代ꎬ每天在各类社交媒体平台上都有大量文章㊁新闻㊁图片㊁视频㊁评论被发布ꎮ面对互联网上的一些从主观上讲是个人不愿意被一直提起㊁想要被社会遗忘的冒犯性个人信息ꎬ从客观上讲是不恰当的或者是过时的数据ꎬ是否应当将其作为删除权的客体?笔者认为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高度重视的当下ꎬ答案是肯定的ꎮ在大数据时代ꎬ设立被遗忘权ꎬ对网络上已经成为 过去式 的内容进行删除ꎬ杜绝其对现在生活的侵扰ꎬ保障了信息主体私人生活的安宁ꎮ因此«民法典»应当做出相应的规定ꎬ而在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增设两种删除权的行使情形也是合理且有必要的ꎮ最后ꎬ在第一千零三十七条中信息处理合法性应当更加多样化ꎮ«草案»仅规定当事人的同意为个人信息收集㊁使用的合法性基础ꎬ在多样化的社会生活中ꎬ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合法性基础也必然多样化ꎬ远非简单一种类型可以涵盖ꎬ并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之中ꎬ在之前出现的具体的案件裁判上也认可了很多其他的合法性理由ꎮ除了当事人同意之外ꎬ还包括个人信息本身缺乏敏感性㊁信息处理风险较低㊁信息处理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是为了保护他人合法利益所必须等ꎮ三㊁完善建议首先ꎬ根据投入成本分配信息权益ꎮ大数据的结果是独立的衍生数据ꎬ其与原始的用户数据并没有直接联系ꎬ因此只要数据来源无瑕疵ꎬ大数据企业因其投入的资本㊁技术应当获得对大数据的相应权益ꎮ第一ꎬ这种 成本 获益 模式实际上是私法中常见的利益分配模式ꎬ例如说股份分红ꎬ因此这种迁移适用并不突兀ꎮ第二ꎬ对信息的处理利用是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和技术的ꎬ因此从鼓励信息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ꎬ企业在投入相应的成本后ꎬ其所获得的合理收益应当351受到保护ꎮ第三ꎬ个人信息本身也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ꎬ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公共资源ꎬ不能绝对的只受个人支配ꎬ因此只要数据来源无瑕疵ꎬ企业对其处理后的衍生数据应当享有相应的权益ꎮ其次ꎬ鉴于多数信息控制者 隐私条款 具有免除其责任和排除信息主体主要权利的情形ꎬ建议在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中增加一款: 信息控制者或处理者提供的隐私格式条款应当接受合法性审查ꎮ 目前ꎬ个人信息的采集广泛存在于移动端的应用程序之中ꎬ其也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元凶ꎬ尤其是这些应用的 隐私条款 更是超越了 合法㊁正当㊁必要原则 的范围ꎬ但是对于几乎所有的用户来说ꎬ他们首先不会认真地阅读隐私条款ꎬ就直接点 同意 ꎬ其次如果他们仔细阅读并对此提出异议ꎬ不接受隐私条款ꎬ应用程序的发布者就会拒绝用户安装或使用该软件ꎮ因此此处需要法律规定的介入ꎬ增加隐私格式条款的事先合法性审查ꎬ无疑能够加大保护用户在使用应用软件时的个人信息安全ꎮ再次ꎬ为第一千零三十六条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的 更正权 和 删除权 设置相应的信息控制者的保障义务ꎮ«草案»第一千三十六条只规定了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 更正权 和 删除权 ꎬ但是并没有设置信息控制者对应的保障义务ꎮ第一ꎬ在之前的立法实践之中ꎬ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和多数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均设置了数据控制者的保障义务ꎬ如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ꎮ第二ꎬ权利与义务应当相互对应ꎬ不能割裂ꎬ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在个人信息保护之中ꎬ信息控制者处于优势地位ꎬ个人处于劣势地位的状况下ꎬ权益人的权益将更难以实现ꎮ最后ꎬ应针对自动化处理与网络画像做出规定ꎮ网络画像ꎬ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四款如是给出定义:系指对个人信息任何形式的自动化处理ꎬ通过使用个人信息来评价某一自然人的某些个人特征ꎬ尤其是分析或者预测该自然人的工作表现㊁经济状况㊁健康㊁个人偏好㊁兴趣㊁可信度㊁行为㊁位置或行迹ꎮ 实际上ꎬ很多互联网企业为增加用户黏性ꎬ读懂用户偏好ꎬ会建模进行画像计算ꎬ并且其运用领域广泛ꎬ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普及程度高ꎬ但是这种新的技术在运用的时候ꎬ十分容易陷入算法歧视ꎮ以抵押信贷和消费信贷为例ꎬ一些大数据分析软件被用来评估特定个人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ꎬ但其评估并非是基于其个人情况ꎬ而是基于欠款者中居住在同一区域的㊁具有相同消费场所等的比例ꎮ这些与个人现在或未来违约风险无关的信息ꎬ在统计学上却被赋予相关性ꎬ由此推导出其在未来发生违约的高概率ꎬ这显然是不合理的ꎮ自动化处理与网络画像直接涉及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与保护的问题ꎬ因此需要对算法歧视规定信息处理的透明度和禁止歧视的原则ꎬ特别是规定基于自动化生成的结果的司法可诉性ꎮ四㊁结语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ꎬ从适应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ꎬ应当尽快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ꎮ本文从大数据时代背景出发ꎬ讨论了大数据的特征以及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严峻挑战ꎬ并着重分析了«民法典(草案)»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ꎬ虽然其中的部分规定有贴合最新的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趋势ꎬ但是仍有值得完善之处ꎬ目前的相关立法是否能满足大数据时代的需要还有待商榷ꎮ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还需要从多层次入手完善相关的立法ꎬ打破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混乱㊁不明确ꎬ法律规定分散化和碎片化的现状并建立综合性㊁立体化的保护体系ꎬ因此其他部门法的颁布也迫在眉睫ꎬ相信只有在完善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后ꎬ公民的个人信息与互联网经济才能互相促进㊁繁荣共生!参考文献:[1]史卫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情报杂志ꎬ2013ꎬ32(12):155-159ꎬ154. [2]李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ꎬ2016.[3]谢远扬.«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 个人信息自决 的规范建构及其反思[J].现代法学ꎬ2019ꎬ41(6):133-148. [4]石佳友.人格权立法的进步与局限: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J].清华法学ꎬ2019ꎬ13(5):93-110. [5]杨立新ꎬ韩煦.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J].法律适用ꎬ2015(2):24-34.[6]龙卫球.再论企业数据保护的财产权化路径[J].东方法学ꎬ2018(3):50.作者简介:任文璐ꎬ女ꎬ湖北武汉人ꎬ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学生ꎬ研究方向:知识产权ꎮ451。

数字公民教育理念的三个维度

数字公民教育理念的三个维度

数字公民教育理念的三个维度
一、数字素养
数字素养是数字公民教育理念的重要基础,它涉及到在数字化世界中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技能和知识。

一个具备数字素养的公民应该能够:
1.1 使用数字工具和资源进行有效的信息获取、处理和交流;
1.2 在网络环境中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如设置复杂的密码、识别并避免网络诈骗等;
1.3 掌握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和常用软件应用,如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社交媒体平台等。

二、道德伦理
道德伦理是数字公民教育理念的核心内容,它强调在数字化世界中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一个具有道德伦理意识的公民应该能够:
2.1 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不进行网络欺凌或散布不实信息;
2.2 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泄露他人敏感信息或侵犯他人隐
私;
2.3 遵守网络法律法规,不从事非法活动或侵犯他人权益。

三、社会参与
社会参与是数字公民教育理念的实践层面,它强调公民在数字化世界中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一个具有社会参与意识的公民应该能够:
3.1 利用数字工具和资源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如捐款、志愿服务等;
3.2 在网络上发声,为弱势群体争取权益,推动社会公正和进步;
3.3 关注时事热点和社会问题,积极参与讨论和解决,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

综上所述,数字素养、道德伦理和社会参与是数字公民教育理念的三个重要维度。

只有具备这三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才能成为真正的数字公民,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八年级政治保护个人隐私

八年级政治保护个人隐私

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的措施和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
提高技术保障能力
制定和完善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个人隐私的范围和保护标准,加大 对侵犯个人隐私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 高个人信息存储和处理的安全性,防止信 息泄露和滥用。
强化监管力度
提高公众意识
加强对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 、公开等全流程的监管,确保个人信息不 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注意数据传输安全
在使用互联网服务时,确 保数据传输安全,如使用 加密通信。
04
个人隐私保护的法
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开等处理活动的原则和要求,保障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自主权和 控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该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则和要求,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个人隐私的范畴
个人信息
包括个人的姓名、身份 证号码、联系方式、住
址等。
个人生活
个人通讯
其他个人秘密
包括个人的家庭状况、 婚姻状况、财产状况、
健康状况等。
包括个人的电话、短、商业秘密等。
02
保护个人隐私的必
要性
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财务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该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和处罚措施。
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民事责任
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受害者可 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承 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
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个人或组织, 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等。

中国民法典新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

中国民法典新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

中国民法典新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是当代社会中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在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信息流通日益便捷的背景下,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和传输,中国民法典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正式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

本文将就中国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进行探讨。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原则的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首先确立了一系列基本的法律原则。

其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原则是信息主体的自主权原则。

即个人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决定权,拥有自主选择提供、控制和管理个人信息的权利。

此外,民法典还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合法性原则、目的明确原则、必要性原则、安全保障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确立为后续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提供了基础。

二、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使用规则的明确根据中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一系列明确的规则。

首先,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并明确收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其次,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使用应当严格限定在与收集目的相符的范围内,禁止超过必要范围的处理和使用。

另外,民法典还明确了个人敏感信息的特殊保护规定,要求信息处理者在收集和使用敏感信息时要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安全保护。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在中国民法典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也明确了信息主体、信息处理者和国家机关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首先,个人信息主体享有了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等个人信息自主控制的权利。

在此基础上,民法典还规定了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包括确保信息安全、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等。

此外,国家机关也被赋予了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的职责,承担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信息安全等义务。

四、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及救济措施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的建立,意味着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及救济机制的完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主体、信息处理者以及其他相关方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论《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

论《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

【人工智能与法治研究】论《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摘要]《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仅作为一种民事利益并采用行为规制模式予以保护,将有利于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

个人隐私信息属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重叠领域,在数字化时代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法律既要保障隐私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又要促进信息业者对于隐私信息的收集与利用。

《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为隐私信息提供的单一的权利优先的保护模式,不仅难以为不同类型的个人隐私信息提供差异化保护,而且会削弱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基础。

在《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可以被划分为敏感隐私信息与非敏感隐私信息,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应当结合社会的正常交往、交易关系以及公共利益三个因素,从而分别对《民法典》有关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条款进行动态化的阐释。

[关键词]个人信息;隐私权;隐私信息;权利规制模式;行为规制模式;场景理论[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1AZD030)[作者简介]冉克平,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2)。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198(2021)05-0103-09冉克平一、问题的提出2020年初以来,新冠疫情的暴发使全球经济和社会生活遭受前所未有的冲击。

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通过强制性地记录公民的行程轨迹、住宿信息以及社交对象等措施,利用先进的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精准的疫情防控,不仅有效地引导了公众理性地抗击疫情,而且为政府迅速地防控疫情提供了重要的决策参考。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新冠疫情期间,公众不仅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上面临被过度采集的窘境并对许多机构形成了示范效应,如人脸识别信息采集的滥用,而且个人信息在储存、使用、公开等方面亦频频受到侵害,一些公民甚至遭遇网络暴力。

〔1〕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并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逐渐兼具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是数据财产的重要来源,这些海量的信息或数据通过算法构成人工智能的基础条件。

信息时代公民信息素养的要求

信息时代公民信息素养的要求

信息时代公民信息素养的要求
在信息时代,公民的信息素养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获取能力:能够熟练使用各种信息获取工具,如搜索引擎、图书馆数据库等,快速准确地获取所需信息。

2. 信息分析能力:能够对获取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和分析,辨别信息的真伪、可靠性和适用性。

3. 信息应用能力:能够将获取的信息应用于实际生活和工作中,解决问题、做出决策。

4. 信息安全意识:了解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具备防范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5. 信息伦理素养:遵守信息使用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6. 终身学习意识:认识到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信息素养,适应社会的变化。

7. 创新思维能力: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生
活质量。

小学六年级道德与法治教案:个人信息保护

小学六年级道德与法治教案:个人信息保护

小学六年级道德与法治教案: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一、引言在信息时代的今天,保护个人信息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也日益严重。

因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教育学生如何正确、合理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小学六年级道德与法治课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个人信息的意义与价值1. 个人信息的定义与范围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身份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类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电话号码、学校、身份证号码等。

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会对个人的隐私和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2. 个人信息的保护意义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保障个人隐私、防范网络诈骗和身份盗用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学生正确理解个人信息的保护意义,提高他们的信息安全意识。

三、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与原因1. 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个人财产损失、个人形象受损、个人隐私被侵犯等问题,给个人与家庭带来不可预料的损失。

2. 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主要有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未能正确使用网络等。

同时,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获取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

四、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措施1. 相关法律法规学生需要了解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使其明白保护个人信息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2. 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学生需要掌握一些基本而实用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如密码设置原则、网络使用规范、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不点击不明链接等。

教育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工具,学会合理保护个人信息。

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方法1. 教育学生明白个人信息的重要性通过讲解实际案例,增强学生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让他们明白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和保护的必要性。

2. 培养学生正确使用个人信息的习惯教育学生在线上避免随意填写个人信息,谨慎对待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轻易参与不明活动。

3. 提高学生辨别信息的能力培养学生正确判断信息真实性的能力,让他们能够辨别网络信息的虚假与真实,避免被不实信息所欺骗。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理论实践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理论实践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理论实践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保护个人信息是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信息化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这一背景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理论与实践越发显得迫切而重要。

本文将从理论层面探讨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个人的肖像、指纹、遗传信息等。

个人信息权益是公民的重要权益之一,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之一。

个人信息权益的保障,不仅是社会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信息化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宪法、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信息权益,强调了公民的信息自主权和信息保密权。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

个人信息的收集、保存、使用、加工和传输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和基本要求,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

我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从而进一步加强了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法律基础。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也涵盖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信息主体的自主权原则。

信息主体有权决定其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等行为,信息主体的自主权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合法性原则。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等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他人合法权益。

必要性原则。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等行为应当是必要的,不得过度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安全性原则。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等行为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二、加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实践措施加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实践,需要在多个层面采取有效的措施,全面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个人隐私保护与人工智能的平衡

个人隐私保护与人工智能的平衡

个人隐私保护与人工智能的平衡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的快速发展使得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智能化和便捷化。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个人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维护个人隐私权益,我们必须寻求个人隐私保护与人工智能的平衡,以确保AI的发展和应用不会侵犯个人隐私。

一、个人隐私的重要性个人隐私是人类基本权利之一,是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应享有的权利。

个人隐私不仅包括个体的姓名、年龄、电话号码等直接识别信息,还涉及到了生活习惯、兴趣爱好以及财务等敏感信息。

保护个人隐私有助于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和泄露,并维护了个体的尊严和尊重。

二、人工智能对个人隐私的挑战1. 数据收集和分析:人工智能技术需要大量的数据进行训练和学习,这就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储存。

然而,如果个人信息遭到滥用或泄露,将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益受到损害。

2. 监控和追踪:人工智能技术使得监控和追踪个人活动变得更加智能化和精准化。

例如,智能摄像头、人脸识别技术等可以实时监控个人的行踪和活动。

虽然这些技术在安全和犯罪预防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引发了个人隐私泄露的隐患。

三、个人隐私保护的措施为了实现个人隐私保护与人工智能的平衡,以下是一些可行的措施:1. 强化法律保护:制定更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权限和限制。

同时,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违法者受到严厉的惩罚。

2. 加强技术安全措施:人工智能企业应加强技术安全措施的研发和应用,确保个人信息在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采用数据加密、隐私保护算法等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隐私不被侵犯。

3. 提升个人隐私意识: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个人隐私保护重要性的认知。

鼓励个人主动了解和掌握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并加强对个人信息授权的审核和管理。

四、未来展望与建议在保护个人隐私与促进人工智能发展之间,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体共同参与,形成有力的合作机制。

《个人信息权的建构和立体式法律保障——由隐私权保护的范式困境展开》

《个人信息权的建构和立体式法律保障——由隐私权保护的范式困境展开》

《个人信息权的建构和立体式法律保障——由隐私权
保护的范式困境展开》
《个人信息权的建构和立体式法律保障——由隐私权保护的范式困境展开》,网络时代的到来所引发的“隐私已死”的担忧以及对于新型权利的探索,反映出传统民事权利框架下,以人格权为基本属性、以侵权责任为主要救济方式的隐私权体系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所面临的困境。

网络环境所具有的风险化、思维化、经济化、公私融合及权力溢出等特征,凸显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变革,要求统合公法与私法.建立与各项特性相适应的个人信息权利体系。

这就需要,一方面将隐私权之概念吸纳入更为宏观的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当中去,另一方面将个人信息权上升至宪法性权利,以此形成较为体系化的权利框架,并在此基础上统筹各个部门法针对个人信息的规则。

《公民意味着什么(第一课时)》教学设计

《公民意味着什么(第一课时)》教学设计

《公民意味着什么(第一课时)》教学设计
1
PPT2
身份2
3
8 4
5
6
7
8
读一读、9
10
预设1:不合适。

在朋友圈晒车票,等于把出行路线全曝
光了。

预设2:不合适。

车票上有身份证号码、名字和其他很多信息,我们应该妥善保管。

8.小结:车票上有很多个人信息,我们应该注意保密,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后,被不法分子利用。

(师随机张贴板书:注意保密)
9.实践:在自己课前准备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标注用途和日期。

(此复印件仅供××用于道德与法治课堂学习,他用无效。

2019年×月×日)结合生活中常见的随手扔车票、朋友圈晒车票等现象进行剖析,引导学生注意并学会保护个人身份信息,促进他们进一步树立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

11
12。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公民身份从何而来》教学设计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公民身份从何而来》教学设计

[教学反思]学生对生活中的立体图形感兴趣,气氛极好,能认识圆柱、圆椎、正方体、长方体、棱柱、球,并能用自己的语言简单描述它们的某些特征,也能分别举出生活中的物体哪些是属于圆柱、圆椎、正方体、长方体、棱柱、球.本节课的教学活动,主要是让学生通过观察、动手操作,熟悉长方体、正方体的展开图以及图形折叠后的形状。

教学时,我让每个学生带长方体或正方体的纸盒,每个学生都剪一剪,并展示所剪图形的形状。

由于剪的方法不同,展开图的形状也可能是不同的。

学生在剪、拆盒子过程中,很容易把盒子拆散了,无法形成完整的展开图,就要求适当进行指导。

通过动手操作,动脑思考,集体交流,不仅提高了学生的空间思维能力,而且在情感上每位学生都获得了成功的体验,建立自信心。

本课的设计初衷,是为全体学生的共同提高。

作为教师要充分保护好孩子的自信心,只有孩子们有了自信,才有可能持续保持对某些事物的兴趣和热情。

“失败是成功之母”应该改为“成功是成功之母”,特别是在孩子刚开始对某些事物倾注热情和精力的时候,对他们自信心的保护至关重要。

所以强烈建议平时的测验应在学目标范围内尽可能的简单,最大限度的保持孩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正所谓“大道至简”,在保证教学目标实现的情况下,教师的课堂要设计的简便扼要,要把较难的、复杂的问题、深刻的问题讲的轻松自然,诙谐幽默,像涓涓细流,于无声中浸润学生的思维。

本课在单元中,属于承上而启下的教学内容。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 3课第1课时教学设计课题《公民身份从何而来》单元第2单元学科道德与法治年级六学习目标情感目标:能够接受自己的不同身份。

能力目标:理解公民身份与国家密切相关。

知识目标:理解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取得的方式;了解“公民”一词的起源。

重点公民身份与国家密切相关难点公民身份与国家密切相关教学过程教学环节教师活动学生活动设计意图导入新课播放视频过渡语:视频中的小女孩为什么说自己是中国人,爸爸是外国人呢?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公民身份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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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民个人信息利用的意义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当中,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用,发挥 着重要的作用。 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用,为利用者提供信 息参考、数据参考、资料参考和佐证作用,带来良好的社 会效益,帮助解决诸多实际问题。 具体说来,公民个人信 息利用体现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1 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维护公民个人、家庭利益
从大处范围来说,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用,可以促进社 会和谐。 社会是由家庭构成的,而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 胞。 每个小家庭的和谐,直接影响着我们国家的和谐。 社会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的事务和平常的工作当中,诸多 事情、很多方面,正是通过利用公民个人( 家庭) 信息的 基础上,再通过实地调研、核实、走访的情况下,帮助解决 老百姓一个又一个的实际困难,缓解一桩又一桩的矛盾 纠纷,比如公民住房方面的问题,公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 方面的问题,公民医疗报销方面的问题以及廉租住房等 等方面问题的解决。 缓解和减少了老百姓的生活压力, 缓和了矛盾,促进了安定团结。 老百姓的幸福指数也在 不断攀升。 这些年,我们国家 GTP 逐年增长,科技不断 进步,老百姓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社会 安定团结。 毫无疑问,以上这都是与公民信息资源的利 用分不开的。 1.3 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为政府各项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用,从小处范围来说,与公民个人 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与公民家庭及家庭成员的利益息息 相关。
在日常的工作当中,不管是政府机构、服务部门,还 是企事业单位与社区,经常会接触到公民的个人信息,并 通过利用公 民 个 人 信 息 资 源, 维 护 老 百 姓 的 自 身 利 益。 其一,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为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帮助 解决其住房困难的问题,为住房困难户解决了实际难题。 我国建设等相关部门,在每年年初就要对城镇居民,比较 困难的家庭进行了摸底,对家庭收入状况、生活情况、住 房条件等进行评估,而摸底和评估都是在了解、调查、核 实城镇居民个人信息、住房信息、工资信息的基础上进行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公民个人信息, 所指的是公 民 个 人 的 基 本 信 息, 如, 公 民 个 人 的 出 生 年 月、身份证件号 码、 收 入 信 息、 财 产 信 息、 婚 姻 状 况、 工 作 经历、家庭背景、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等等相关的信息内 容。 公民个人信息利用,指的是公民个人信息利用者,从 实际工作出发,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行对公民个人信 息进行采集、调研的一种行为。
我们知道,不管是城市建设规划的制定,还是住房政 策的出台,或是城市居民用电政策的完善以及医药保障 机制的健全,政府对这些政策或决议的制定或修改,都不 是“ 空穴来风”,而是在事前经过大量的走访、调研、核
基金项目: 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研究课题《 扶贫档案价值取向研究》 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XSP17YBZC030 作者简介: 谢小红(1963-) ,女,湖南衡阳人,研究生,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研究馆员,研究方向:档案学。
— 196 —
第 33 卷 第 2 期 2018 年 4 月
资源信息与工程
Vol.33 №2 April 2018
实、考量后,集体研究决定而颁布实施相关政策、决议的。 比如,2006 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的制定;经 如,2006 年 8 月《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的通知》 下发;比如,2007 年 8 月《 国务院关于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的出台等等。 诸如此类涉及到老百姓生活保障、住房建设、社会保障以 及公共服务等一列政策的出台,都是各相关部门,经过大 量的实地考察、采集大量的数据的情况下,制定和拿出来 的方案、政策。 一个省、一个市、要建设多少套廉租住房, 多少套经济适用房,要改建多少套棚户区住房,必须在计 划出台前,就要掌握好居民的实际需求,了解到居民的实 际状况。 要掌握这些真切的情况,最直接的方法就是通 采集老百姓相关信息,根据老百姓的实际需求,制定出适 合国情的相关政策和方案。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真正解 决供需矛盾。 因为供大于求和供不应求,都是不科学的 计划或决策。 而不科学的计划与决策,得到的是适得其 反的结果,而这样的结果是人们都不愿意看到的。 民政 部门要制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发放的相关文件,首先,是 要对城镇居民生活进行实际调查,或者间接地,利用基层 部门收集的数据、信息作为参考,进而对整个省、市城镇 困难家庭最低生活消费有一个评估,而在这些环节中,都 是在利用信息的基础上来实现的,包括城镇居民最低保 障金额的发放标准,直到政策的出台、政策实施与政策的 落实。 因此说,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用,可以为政府各项政 策的制定,提供第一手珍贵的参考资料。
第 33 卷 第 2 期 2018 年 4 月
资源信息与工程
Vol.33 №2 April 2018
公民个人信息利用的立体思维
谢小红
(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摘 要: 在当今的信息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用无所不及。 公民信息利用自然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公民信息
利用恰当,有着明显的社会意义。 公民信息利用,应合乎伦理,公民信息利用者应加强自身修养,自觉遵守信息利
用伦理。
关键词: 公民信息; 信息利用; 伦理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2339(2018)02-0196-03
在当今的信息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用无所不 及,公民个人信息利用的社会效益十分显著。 然而,在利 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 障,公民个人的隐私往往受到侵犯。 如何做到在不妨碍 信息利用的同时,又能做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本文拟 就和帮助解决了生活困 难群体。 通过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民政部门能够比较准 确地了解到居民家庭的实际困难,那些家庭应该享受政 府的最低生活保障等等相关方面的问题,使政府的关怀 能得到公平公正的体现;其三,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社保 部门可为居民的养老、医疗、就业、工伤等,提供有效的保 障。 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农村的特困家庭,通过公民信息 的利用,社保部门通过查实公民个人的信息,再根据老百 姓家里的实际困难,来核准医疗费的支付或报销的额度。 通过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维护了公民的个人利益、家庭利 益。 老百姓得到了真正的实惠。 1.2 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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