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及其完善路径
探析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及其完善路径
探析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及其完善路径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债权法和物权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均有所体系,但是却存在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缺乏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滞后于其他基本原则、缺乏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等不足,根据以上不足只分析,提出应当正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典中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序位以及建立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等措施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 信用体系;完善路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
究其实质,将道德规范法律化,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使其保持相当长的寿命,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对它的新的解释自然将使既有的条文拥有新内涵、新的生命力。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人应当具备的商业道德,因此被称为民法领域中的“帝王条款”。
由于继承、知识产权的人身性权利等无法用经济价值作评价,因此笔者拟从物权法与债权法这两个领域来探讨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问题。
1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体现1.1 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领域的适用1.1.1 合同义务的扩张商品经济的确立、深化与发展,使得以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传统合同法理念在相当程度上有了发展变化,以义务为核心的合同法律构架也被赋予了更新的内容。
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合同法所保护的利益向外延伸,随之而来的结果之一是合同义务的扩张, 如缔约过失责任、从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强制缔约义务以及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返还义务。
可以认为,合同法中,通过合同义务的扩张达到诚信原则和合同目的所追求的利益平衡。
1.1.2 情事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具体运用。
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路径探析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路径探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路径探析摘要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进行民商事活动和处理民商事关系的重要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行为准则,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人们对于诚实信用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因而,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目前我国民商法体系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体现,介绍当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了完善民商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路径,从而推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进程,提升全民信用和道德素质,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作者简介:牟晨、王茹雯,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刘增仪,路易威登(中国)商业销售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13-02在我国社会主因市场经济发展中,民商法是一部重要的市场经济运行法律,很好地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和内在规律,针对目前社会信用严重缺失的现象,我国立法者、司法者和法学界民商法学者不断研究和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与应用规制,逐步建立我国的《民法典》,从而充分发挥民商法体系中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与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不断促进我国社会市场交易活动的诚信与公平。
一、商法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体现(一)债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体现首先,该原则体现在合同义务扩张方面中,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使得传统的合同义务内容逐渐扩张和深化,逐渐形成了以义务为核心新的法律内容,因而,为了与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国家民商法体系中合同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内容也不断增加,而基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使得合同法中当事人相对应权利的义务范畴也不断扩大,例如,最新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附随义务,又如先履行抗辩权对应的后履行义务,同时抗辩权对应的同时履行合同义务,以及不安抗辩权对应的后履行合同义务和合同无效无需履行合同义务规定等方面,这些合同义务内容都是原有合同约定义务的基础上扩展而产生的,其最终的目的均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共同实现合同约定的内容,达到公平和利益均衡的目标;其次,该原则还体在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接触原则中,第一,在特殊要约中,若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非实质性的更改时,一般承诺有效,只有要约人明确表示反对或明确要求承诺不得更改要约内容的情形下,承诺不成立,该要约成为新要约;若承诺在到达要约人的过程中延误到达的情况下,即迟到的承诺和,此时法律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可以在要约人承认因外部原因而迟到的承诺时,视为该承诺有效,同时法律也为了保护要约人的利益也赋予了其否定迟到承诺效力的权利,从而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还体现在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发生了不可归责与双方当事人原因的情势变更,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中的内容就会显失公平,此时法律为了彰显公平可以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且免除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从而避免双方的经济损失,保障双方的信用。
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法 学 研 究
试析民商 法中 诚实信用原 则的内 涵及其完善 路径
’
邵 文 娟
要 民商法作为一部重要 的社会生活规范法律 , 体现 了市场经济内在规律与本质要求, 在我国, 其市场经济的法律秩
摘
序 关键基础 就 是 民商 法 , 随着我 国经 济纵 深发展 , 为维护 市 场经 济的有序 运 行 , 人 们对 诚 实信用原 则越 来越 重视 , 并将 其 归 入民商法当中, 本文就民商法 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与应用领域进行了介绍, 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之处, 并探讨
在 市场 经济 体系 当中 , 民商法 作为一项 基 本的市场 经济法 律 必要公示, 以对抗世人法律效力; 其二, 相邻权, 其所指的是不动
制度 , 可有效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规律与本质要求, 其基本原则包 产使 用人 或 者所 有人 处理相 关 的关 系时 应享 有 的权利 。该 权利
含平 等 、 自 愿、 公平 、 禁 止权利 滥 用与 诚实 信用 等原 则 , 而诚 实信 行使 当 中, 应注 意不 损害相 邻人 的有 关合 法权 益 , 一 旦给相 邻人 用原 则素有 民事法 律关 系帝 王条款 的称谓 , 并 被民法理 论 界与司 的财 产或者 人 身安 全造 成侵 害 , 要立 即停 止侵 害 , 并 为其赔 偿损 法实 践 高度关 注 , 自民商 法 中确 立 了诚 实信 用原 则后 , 有 关诚 实 失 , 相 邻权 实质 上是 种所 有权延 伸 与 限制 。 其三, 善意 取得制 度 , 信用 原 则 内涵 的讨 论从 未停 止过 , 同 时, 诚实 信用 原则在 民商 法 该制度 所 指 的是转 让财产 占有 人 , 应 把财产 转 给第 三方 , 受 让人 中 的应用 还有 诸 多不足 , 需 要采取 一 定措 施 , 不 断完 善其 路径 。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及完善路径浅析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及完善路径浅析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我国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在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内涵的解析,并对其完善路径进行浅析。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行为。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中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或者履行合同的义务。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相待、信守承诺的意义,是维护合同公平性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
1. 诚实诚实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真相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诚实相待,不得夸大承诺或者故意误导对方。
只有真诚相待才能建立起合作的信任,推动合同的有效履行。
2. 信用信用是指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应当信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承诺。
信用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经济关系,它是市场交易的纽带和基础,也是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经济顺畅运行的关键。
只有维护信用,才能增加经济交易的效率和稳定性。
3. 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它有着普遍性和适用性。
在经济活动中,所有的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基本规范,是保障经济秩序的重要依据。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与此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需要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完善和强化,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1. 完善法律法规在我国的民商法中,已经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在具体应用和实践中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强化。
我们可以通过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诚实信用的具体内涵和要求,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浅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立法困境及解决对策
浅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立法困境及解决对策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商法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核心问题。
民商法当中所包含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基本的应用原则。
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条款。
但是对于它的内涵解释和应用范围和途径,历来都有许多观点分歧。
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当中的法律规范适用。
而且,我国市场经济正处在发展期,诸多矛盾和问题并存,诚实信用原则在应用过程中也面临不少困境,这是目前的事实。
因此急需相应的解决对策让其走出困境,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一、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内涵概述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法律术语,我们通常称之为“诚信”。
诚信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无论中国还是西方,诚信都是社会中传统的概念。
在我国,诚信最早是一个道德范畴的概念,很早就有关于诚信的记载———“人之初、性本善”,这体现了我国关于诚信的认可。
诚信的应用,可以追溯到古代伦理观念当中。
诚信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一种理性约束,它反映了人们的伦理价值观核心支点,一切伦理价值,伦理关系,都以诚信为支点,如果失去了诚信,伦理的大厦就会倾斜毁灭。
由于我国长期处在封建统治的格局下,人治是我国古代最为重要的统治手段,和法治相比自然难免受到人为因素干扰而失去公正。
因此诚信原则就很难在法制体系当中有所应用。
这是我国和外国关于诚信的最大不同。
同时,我们也认为,这方面的原因对我国现代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困境也是一种实在的影响。
进入现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法制社会的不断推进,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就有必要涉入法制体系当中,有必要形成法律意义的规范和指导原则,来进行市场经济和社会民生发展的实践应用。
我国从1987年开始,正式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法律条文当中,为现在的依法治国、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等目标原则提供了核心法律支点。
目前来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且渗透到了社会的各项事务当中。
浅析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及完善路径
、
康 发 展 。对 于 民 商法 来 说 ,它是 随 着 市场 经 济 的发 展 而 不 断演 变 的 ,诚 实 信 用作 为 民商 法 中一 项 基 本原 则 ,为 了更 好 地 发挥 民商 法 诚实 信 用 原则 的作 用 ,就 必 须 完善 民商 法诚 实 信 用 的 内 涵, 立足 市场 , 对其 客观 标准 实施 规制 , 在使 用时 考虑 “ 隐性 违法 ” 条 件 ,在诚 实信 用原 则使 用 中确保 公平 、公 正 、正义 【 3 】 。同时 , 要 从 法 律 的角 度 对诚 实 信 用 的 内涵 进 行 界定 ,加强 相 关 立 法 的 管 控 ,提高 诚 实 信用 原 则 概 念改 变 的 透 明性 ,让更 多 的 民众 了 解 法 律 和 司法 的概念 ,提 高 他们 对 法 律 的认 知 水平 ,进 而 完善 诚 实信 用 内涵 和概念 混乱 的局 面 ,提高 诚实 信用 原则 实用 性 2 . 完善 诚 实信 用 法律 法规 在 我 国社会 经 济 发 展 过程 中 ,诚 实信 用 有 着重 要 的作 用 。 而 就 目前来 看 ,民商法 的诚 实信 用原 则在 实施 过程 中很 难进 行 , 进 而 影 响到 市 场 经济 行 为 。 为 了规 范 市场 经 济 行 为 ,我 国 政府 及 相关 部 门就 必 须完 善 诚 实 信用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建设 ,为 民 商法 诚 实信 用原 则 的使 用 提供 法律 保障 。另 外 ,结合 民商 法 以及市 场 发 展 情况 ,进 一 步 完 善 法 典 ,在 《 民法 典 》的总 则 中加 入诚 实 信 用 的原 则 ,为 诚 实 信用 原 则 的运用 提 供 法 律保 障 ,通过 法 律 效力 来 约 束 市 场经 济 和 公 民行 为 ,进 而 促 进社 会 经 济 的健 康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及完善路径浅析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及完善路径浅析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入手,探讨如何在实践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路径。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进行民商交易时应当遵循的诚实、守信、信任和诚信原则。
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诚实守信原则。
当事人在进行民商交易时,应本着诚实守信原则,遵守合同、法律和公序良俗等规定,不得欺诈、虚假陈述或明知不实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
2. 信任原则。
当事人在民商交易中应本着信任原则,互相信任、尊重和包容,协商解决争议,维护交易的顺利进行。
3. 诚信原则。
当事人在进行民商交易时应本着诚信原则,诚实守信,坚持道德、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在交易中诚实守信,言必行、行必果。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重要基石,对于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促进经济增长,构建健康的市场秩序等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加强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需要采取多重措施和途径,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
加强民商法诚实信用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
设立信用机构,对当事人进行诚信评估,形成诚信记录,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强化市场约束力。
2.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应当加强民商法诚实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做到法律的强制力和有效性,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3. 加强行政监管。
应当加强行政监管和惩治力度,依法依规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4. 引导公众文化氛围。
应当在公众中引导和弘扬诚实守信、守法用人等正能量文化,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人们的道德约束力和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关注诚信、扶持诚信、维护诚信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加强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有重要意义,可以促进民商业务的合理、合法、公平、公正交易,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减少市场风险及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浅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途径
根本上杜绝各类不诚实信用的行 为发生 , 诚 实信用 原则 的 自 觉 遵守不仅 仅是一个 国家 综合素 质 的体 现也 是社会 经济能否得 到 良 好发展的关键 , 只有整个社会 自觉遵守诚实 信用原则 ,真正构建起全社会的信用体系, 民事主体才能 良心经营, 健康有序地开展各 类经济活动 , 才能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的良好 发展 , 杜绝各类黑心经营 , 不诚实经营现象
用。
( 二) 加强诚实信用原则 的宣传 , 构建 整个社会 的信用体 系 要加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宣传 , 提高整 个社会对诚 实信用则 的认识 , 让人民群众 , 经济活 动 主体 自 发 自觉地遵 守诚实信用 原 则。只有整个社会 自 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
才能有效 防止当前社会经济体 系的混乱 , 从
进行分析 ,并对问题进行梳理 ,进一 步完善诚 实信 用原则 ,确保其在 当前经济社会 中的良好应 用。
关键词 :民商法;诚 ,民 商法作为社会经济法律制度 , 它有效地反 映 了市场经 济中 的实际运行 轨迹 与真正 的市 场需求。而作为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诚实信 用原 则更 是在整 个社会经 济体 系 中起 到 了 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为一些不 良因素导致 了 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些不足 , 致使具体 的经济 活动不能得到有序 的进行 ,因此需要采取一 定 的措施完善其路径 。 在我 国债权法 和物权法 中, 诚实信用 原 则不仅拥有很高的地位 ,而且也是 民事立 法 的核心价值追求 。当前社会对诚实信用原则 的理解仍然存在诸多缺 陷和不足 , 有必要对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做进一步梳理 。给予其 应有 的法律地位 , 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 促进 民商法体系的 良 性发展 。
一
的利益 。相邻权是 明确不动产所有人对 于相 邻关 系的权利和义务。相邻权的使用是确保 相邻关 系的权利与利益都能得到保 障, 相邻 权双方都不能做 出有损相邻关 系行为 。
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活 中都有重要的意义。虽然我 国目前的诚实信用还存在一定 的问题 ,但 只要认识到不足之处 ,将前面发生的不好的事情引 以为鉴 ,然后在 每个 人 的心 中都有诚实信用的底线 。这一原则就一定会得到很好地实行 与贯 彻 。( 作 者 单 位 :凯 里市 人 民政 府 法 制 办公 室 )
一
、
甚 至相差甚远 ,还有待 改善 。 3 、没 有 明 确 的 法 律 帝 j 度 来保 护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纵观我 国的 民商法 , 有很多条法律都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 实行 的基本原则 ,但是很多都 没有 明确规定 ,如果在实施法律途径 的过程 中 没有 达到诚实信用会怎么样,这样就会显得诚 实信用原则还 只是表 面上 的规 定,没有确切的法律来约束这一原则实现的必要性 。所 以导致 市场 经济在某些方面还是存在一定 的混乱性 。很多不诚信 的商业经 济行 为都 有 发生 , 如瘦 肉精 、地沟油 、 奶粉事件等等 , 这些情况在一定 的程 度上 说明了法律在诚实信用原则上存在 的些许问题。 三 、完善 诚 实 信 用 的 途径
确 以及 跟 随 。 综上所述。可以看 出诚实信用原则 不管是在 民商法还是在人们 的生
这一原则的体现就是一旦双方建立了合 同之后 ,就不能轻易在 没有 是 由的情况下随意更改或解除 ,如果有一方执意要求改变合 同,在 没有 另一方 的同意的情况下 , 不履行其中的义务 和不负责任 ,将会受 到法律 的追究 ,也就是说合 同一旦建立 ,就具有法律效应 ,双方任何一方 都不
3、承 诺要 约原 则
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 诚实信用原则是必不 可少的 ,所以其中 存在的缺 陷也会得 到相应 的完善 ,主要 的就是做 到 以下六 点来加 以完 善 。( 1 ) 明确规定诚 实信用原则的 内涵和定 义。只有对其进行 了踢确 的 规定才能更加的清楚 自己的职责范围。( 2 ) 赋予诚实信用原则在 民商法 中相应的法律 程序 。只有有 了法 律程 序 ,人们 才会 严格 的加 以遵守 。 ( 3 )诚信体系更加健 全的建立 。建立更加健全 的诚信体系 ,才会形成一 种诚信的规范化 。( 4)使诚信原则的执行力度加强 。如果没有遵循 这一 原则的话应加以严厉 的处罚 ,以防下 次出现类似问题。( 5 )信用建设 的 加强。使诚实信用原则深入人心 , 不 能只是看做一 种相关的规定 。 ( 6 ) 政府对诚实信用原则 的正确引导 。只有有 了好 的示范 ,人们才会加 以明
浅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改善重要途径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79-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6 期浅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改善重要途径戴 武(432000 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 孝感)摘 要:在我国现代的众多法律当中,民商法是一部特别重要的法律,它不仅是民法与商法的有机结合体,而且它还是市场经济中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换关系的最为重要的法律。
在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中,最主要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它深入贯穿于民商法几乎所有的条款当中。
所以,诚实信用这项基本原则在民商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首先分析了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涵,接着分析了当前社会中的失信现象,然后说明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巨大作用,最后经过探究提出了改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失信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内涵从根本上来讲,诚实信用实质上就是在市场活动当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比较明显化的道德规则;它要求当事人在进行市场活动(包括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时遵守承诺、恪守信用,不欺骗、不出尔反尔,追求自我利益的同时不去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
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有效地为所有市场活动参与者建立了一个良好的道德标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能够很深刻地体会到,诚实信用原则已经从最初的道德领域准则上升到了法律的角度,从仅适用于债权关系上升到涵盖整个司法领域等等。
具体到我国的民商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又有着其独特的内涵。
在当今社会中,比较普遍统一的有下面几种:1.文字表面含义从字面上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在社会中的含义主要是指: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当事人需要遵守市场的经济制度去进行相应的经济活动交易,交往过程中必须做到不欺压、不诈骗、实事求是、遵守若言、恪守信用。
2.作为道德性准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最初是作为一项道德准则出现的,因此,有种较为普遍的观点是: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的道德性准则。
其主要内涵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外延并不十分的确定,然而在经济活动交往中它依然具有强制性的效力。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摘要】本文探讨了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和基本内涵,包括适用范围、核心要求、实施机制以及不足之处。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也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为了完善这一原则,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改进措施,包括加强监督机制、增加处罚力度、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建议。
通过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和完善,可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增强法治意识,提升国家形象,提高社会信任度。
【关键词】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适用范围、核心要求、实施机制、不足之处、完善路径、意义、建议改进措施1. 引言1.1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保障经济交易的公平公正,维护市场秩序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道德规范,也是一种法律规范,它旨在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促使市场主体遵守契约,维护交易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商业活动频繁,经济关系复杂,如果没有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和规范,就极易出现欺诈、不当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问题,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国家法律对经济交易的重视,它是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石,是商业社会运行的基本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其对市场主体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它要求市场主体诚实守信、遵守市场规则、真诚合作,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也能够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度,有利于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市场主体的信用积累。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市场秩序稳定的重要保障,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1.2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包括:诚实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石,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及完善路径浅析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及完善路径浅析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市场主体在民商法律律师领域中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是市场秩序良好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深入理解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不断完善其具体途径,对于加强市场监管、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1. 诚实诚实是指市场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应当以真实的态度、真实的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基本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禤是基于信息的真实、可靠进行的,而且在交易过程中应当保持真实的态度、不得进行欺诈行为。
只有真实的信息和态度才能形成有效的市场交易,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2. 信用信用是指市场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当遵守承诺,信守诚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商业活动的基础,信用缺失将导致市场交易的不稳定甚至无法进行。
市场主体应当尊重合同精神,信守承诺,提高商业信誉度,从而促进市场交易的稳定和有序性。
3. 原则1. 健全法律法规健全法律法规是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路径。
通过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规范,明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强化社会监督强化社会监督是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途径。
通过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市场秩序监管活动,加强对市场主体诚实信用行为的监督,推动市场主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发挥媒体、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形成诚实信用的舆论风气。
3. 强化道德建设强化道德建设是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途径。
通过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商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市场主体的商业道德意识和素质水平,促使市场主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道德评价和奖惩机制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形成诚实信用的道德自觉。
简析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条款的弊端
简析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条款的弊端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条款的弊端民事诉讼法是指导和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体系,其中包含了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
一般条款包括了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
其中,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这一原则也存在一些弊端。
本文将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条款的弊端进行简析。
一、误导诚实方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真实、不撒谎、不隐瞒,但是这一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误导诚实方,导致他们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比如,诚实方在与对方进行诉讼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可能会选择暂时隐藏一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或信息。
但是,如果一旦对方提出了相关的质询,诚实方便面临着诚信原则的束缚,需要如实回答,这就使得他们可能受到对方的不公平攻击。
二、缺乏强制力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其具有的问题是缺乏必要的强制力。
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选择不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事,而法院也很难对此进行有效的制裁。
这就给一些不诚实的当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可以通过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给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三、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常常以陈述事实的方式表现出来。
而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可能会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当事人的主观陈述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记忆偏差、个人态度等,这都可能导致陈述的真实性存在争议。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作出的判断结果可能因为这个原因而带有一定的主观性,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扰。
四、对胜诉方的便利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下,败诉方常常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搜集证据、陈述事实。
而胜诉方则可以更加轻松地依赖于他们的诚实信用来赢得诉讼。
这样一来,胜诉方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便利,而败诉方则相对处于不利的地位。
这就导致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平衡性。
浅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及其完善手段
浅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及其完善手段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讲求信用,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商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其在民商法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进行浅析,并提出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些手段。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是比较明显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按照自己承诺的内容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有欺诈、损害对方权益的行为。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情况,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恶意虚假陈述,或者明显不公平的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合同可以被宣告无效。
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是保障公平公正交易的基础。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在企业法律关系中也有着重要的应用。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律制度,法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不得采用虚假手段,不得从事欺诈、腐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还涉及到企业之间的信用交易和信用保护的问题,对于保护企业的信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诚实信用原则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一些当事人缺乏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或者为了谋取私利而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目前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无法有效制约违法行为的发生。
再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还需要更加明确和细化。
为了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首先,加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充分认识到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和应用范围。
其次,加强法律监管和制度建设,通过加大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索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索摘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众多学者对诚实信用信用制度的原则进行了深入的阐述,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阐释,并对其原则和内容进行了梳理,使其更好地适用于当今社会的诚实信用制度,从而促进社会秩序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文章从诚实信用原则入手,然后通过对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相关问题的探讨,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完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完善路径引言民商法是保证我国经济活动顺畅和有序开展的基础,随着时代的变迁,市场环境中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素逐渐增多,这就对企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商贸活动的诚实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只有大力推进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处理,才能确保我国经济持续向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
一、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体现1、在合同法领域的体现在合同法领域中,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实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是情事变更原则,即在合同签订产生法律效力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或多方无法再履行合同约定的,合同中的其他方应秉承法律的公平性对合同某项或多项条款的变更予以认可并执行。
第二是合同义务的拓展,市场经济的复杂多变不可避免地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无法预见的影响,当合同规定的利益范围随着实际履约情况发生变化时,合同当事人应秉承合作共赢、互惠互利原则对受益的分配进行相应延伸和拓展。
第三是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环节,合同是当事双方或多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体现,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性,合同中的所有当事人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和共同维护彼此利益,不得对合同条款进行随意变更,以避免其他当事人利益受损或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利影响[1]。
2、在物权法领域的体现在物权法领域中,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实践也主要体现为三点:第一是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原则,即规定物权的设立和变更必须经过社会公示这一流程,以达到对其他对象广而告之的目的;而当物权发生变更时也会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一定影响,这就需要依靠公信原则确保其安全性。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及完善路径浅析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及完善路径浅析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商法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其核心意义在于强调人们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持信用,坚持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及法律规范。
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第一,自律自觉地提高个人商业诚信意识。
诚实信用原则首要体现在个人身上,商业活动的成功关键在于个人诚信品质。
因此,提升个人商业诚信意识至关重要,必须从自身开始做起,自觉地养成“信誉第一,诚信为本”的良好习惯。
第二,坚持公平竞争和诚信合作。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各方应秉持公平竞争和诚信合作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则,不搞恶意排挤和做法,合法合规地开展商业活动,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不当利益,以免破坏市场秩序。
第三,拥护真实守信,遵守合约精神。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守契约精神,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改变已经确认的商业条件,不得违反商业规则和合同法律约束,维持至诚守信的商业信用体系。
第四,落实责任,保护利益。
在商业交易中,各方必须落实其应承担的责任,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同时也应当为保护他人的商业利益尽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做到坚守信用,勇于承担责任,维护公正、公平的商业秩序。
为了完善我国的商业信用体系,促进商业领域的诚信行为,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和改革。
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的实效性和适用性,保障各方在商业活动中的权益。
同时,还要加强对商业活动中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罚和打击,为商业活动提供安全、公正的环境。
第二,推进网络信用体系建设。
网络信用体系是推动商业领域诚信的一个重要手段,可以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商业主体进行风险评估和信用评价,提高商业主体的守信度。
我们需要加大力度推进网络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商业活动的诚信度和信用度,保证经济社会良性发展。
第三,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
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使商业主体和公众意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增强其守信和维权意识。
浅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及其完善手段
浅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及其完善手段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了人们在商业交往中应该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维护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社会的互信互利。
诚实信用在商业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商业交易顺利进行和商业活动持续发展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诚实信用原则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
一方面,一些当事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诉讼纠纷的发生。
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在适用中有时缺乏明确的标准,容易被滥用或者误解。
为了更好地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需要通过一些完善手段将其应用得更加精细和准确。
首先,可以加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宣传教育。
商业社会需要各方共同维护诚实信用,只有当所有经济活动主体都重视诚信经营,才能形成良好的商业氛围。
此外,还应该增加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惩罚力度,例如通过加大处罚力度、降低恢复信用的门槛等方式。
其次,可以将诚实信用原则与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
积极构建信用体系,建立信用评价和奖惩制度,既可以帮助商业主体保护自身权益,也可以提高商务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
此外,还可以通过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来有效增强商业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最后,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标准。
例如,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诚实信用的具体要求或者制定行业准则,以避免灰色区域和歧义问题。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合同的备案管理和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建设,提高商业活动的法律安全性和社会信任度。
综合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它具有保障商业交往顺利进行和商业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
然而,要更好地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建设信用体系,以及完善法律体系等多种手段相结合,从而构建诚实信用高度重视的法治商业社会。
诚实信用原则出现的问题与改进策略
诚实信用原则出现的问题与改进策略民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中起到了维护市场紧急和谐与稳定的重大作用, 其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并经过了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反复论证而得出, 在监督和约束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目前来说, 在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去完善和发展, 将其与司法领域的联系变得更加紧密, 推进我国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诚实信用原则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以及频繁的市场经济活动而衍生出来约束经济活动的一项原则, 它涉及到的道德标准以及行为规范能够保证市场经济活动有条不紊的开展。
近些年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渐渐具体到实际的法律条例中, 并且将其贯彻到立法过程中, 保证一切经济活动都能够严格遵守合同上的约定, 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当下来说,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用于约束经济活动中各方的行为, 以诚实信用作为各方的行事准则。
并逐渐融合在法律实践中, 在经济活动中出现的背信弃义的行为也会适当的承担法律责任, 而对于一些民商法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不能解决的经济活动可以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科学合理的判决, 提高法律判决的公平公正性。
在民商法中,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四个原则体现:1.情事变更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签订后有出现变更以及接解除时遵循这一原则可以有效避免双方利益的损失, 杜绝纠纷等不良后果的产生, 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
2.扩张合同义务:面对千变万化的环境状态使得合同产生的变数可以运用这一原则以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利益实现平衡, 促进市场经济活动能够按照公平的原则运行, 保证双方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3.承诺要约原则:当合同签订完成确定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异物或者逃避责任可以运用该项原则使其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原则可以有效避免违约现象的出现, 规范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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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及其完善路径论文在线编辑整理本文。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债权法和物权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均有所体系,但是却存在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缺乏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滞后于其他基本原则、缺乏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等不足,根据以上不足只分析,提出应当正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典中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序位以及建立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等措施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 信用体系;完善路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
究其实质,将道德规范法律化,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使其保持相当长的寿命,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对它的新的解释自然将使既有的条文拥有新内涵、新的生命力。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人应当具备的商业道德,因此被称为民法领域中的“帝王条款”。
由于继承、知识产权的人身性权利等无法用经济价值作评价,因此笔者拟从物权法与债权法这两个领域来探讨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问题。
1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领域的适用合同义务的扩张商品经济的确立、深化与发展,使得以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传统合同法理念在相当程度上有了发展变化,以义务为核心的合同法律构架也被赋予了更新的内容。
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合同法所保护的利益向外延伸,随之而来的结果之一是合同义务的扩张, 如缔约过失责任、从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强制缔约义务以及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返还义务。
可以认为,合同法中,通过合同义务的扩张达到诚信原则和合同目的所追求的利益平衡。
情事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具体运用。
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应当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乃至解除的一项法律原则。
因为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环境基础上的。
当该客观环境发生变革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相适应。
如果僵化地坚守原来的合同内容,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此时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异化为人们的枷锁。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法确定了要约承诺规则,并对特殊的要约规定不得随意撤销,合同一旦成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内容包括两方面:当事人应该遵守彼此的信约;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在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议、保密等义务。
此外,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基础,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基础之上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如无约定或者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归责体系,采取了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元并立的做法。
在侵权法领域,最能表现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功能的制度莫过于过错侵权责任了。
其实际上就是运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对行为进行价值评价的过程,其结果不仅是对责任归属及损失分配的公正决定,而且是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有利维护。
这样,过错责任原则就成为了侵权行为法价值追求的法律实现途径。
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中的适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包括公示与公信两大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
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物权应是对世权,但物权必须公示才具有对抗世人的效力,公示公信原则,不仅可以建立静态的物权利用秩序,而且可以建立安全的物权交易规则。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
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地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制论文在线编辑整理本文。
度是法律对所有权保护(静的安全)和交易便捷(动的安全)两种价值的利益衡量之后作出的抉择。
相邻权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收限制的权利。
享有相邻权的一方因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或补偿。
相邻权的界定更有其深刻的道德价值。
相邻权义的法定化,是在尊重、信任人的基础上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充分明确,来协调相邻人们的日常生活、经济生活的和谐,实现邻人之间进而人类之间互帮、互让的人类本性生活。
2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之缺陷考察我国民事法律法规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可以发现该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之构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缺乏明确界定目前,我国关于诚实信用原则涵义的各种学说观点大致有四种学说,包括“语义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进行任何欺诈、烙守信用的要求。
“一般条款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
“立法者意志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的要求。
“双重功能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由于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并未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一个较明晰的定义,其他处于下位的民事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该原则在其领域内的应有内涵外延做出规定。
既然没有一个对概念的定义,也就谈不上对该概念予以准确的运用了。
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滞后于其他基本原则考察现有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立法,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从其排列顺序上看,位置相当地滞后,如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在该条规定了四个民法基本原则中,其顺序为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往往处于最后的位置。
再如其他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均无一例外的遵循了此种顺序,即诚实信用原则被规定于滞后的位置。
从其排列地位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常被规定于与应处下位的原则处于同一行列,与其“帝王条款”的高度严重不符。
缺乏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考察我国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法规,明文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并将其作为指导性原则的全国性民事法律法规有一百多部,地方性民事法律法规有近四百部,可见其覆盖面是较广的。
但是让人感到遗憾的是,诚实信用原则之下位原则显得寥寥,而且这还是从学者归纳的角度上来说的,从立法者明文确立的角度诚实信用原则则未有下位原则被确立,如我国合同法中草案曾经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但正式文本中却删去了此项规定。
此外,由于我国当前社会信用市场发育不充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信息资源处于分割、封闭状态,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受到明显制约,成为制约生产力发展的突出瓶颈。
3 诚实信用原则之完善路径正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法律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它为社会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在法律规定中,应尽量使用明晰、确定的概念。
因此有必要从立法的角度给诚实信用原则下一个定义,而不能继续让它成为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只有明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这个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抽象的原则,才会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为发挥着制约作用。
笔者以为,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界定为: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在民法典中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序位20XX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20XX 年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国在民法领域的立法已经完备,正走在迈向首部法典——民法典的路上。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又是法官裁判民事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我们现在民事案件占了整个1000多万案件的61%,如果有民法典,这些案件裁判依据的规则主要应当从民法典中寻找。
梁慧星教授指出,民法典不仅是一部法律,它还包括很多价值取向、基本社会理念、基本法律精神和基论文在线编辑整理本文。
本原则等,对整个民族和国家起到指引和教育的作用。
鉴于此,笔者建议在民法典之总则编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并将其置于相对于其他民法基本原则之优位的位置,同时用条文形式规定: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立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也是一项基本的道德建设,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当前启动内需、刺激消费的信用失落和管理问题,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社会诚信体系势在必行。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但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对于一个地区来说,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良策。
立法先行应是市场经济稳步发展的根本保障。
参考文献[1]永流.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3](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4]张新宝.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5](瑞典)汤姆•R•伯恩斯等著.结构主义的视野——经济与社会的变迁.[M].周长城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美)罗•庞德,沈宗灵.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和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1984.[8]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9]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10]崔建远主编.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940.[1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22-324.[12]杨彪.侵权行为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北京:百度文库.[13]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17.[14]马原主编.中国民法讲义[P].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教材.论文在线::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