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冲突规范的一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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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告以托运人并经其背书的提单上载明的装运船“阿 基罗拉”号,于1985年内并未在该提单所载明的装运港 意大利拉斯佩扎停泊过,从而证明被告并未将钢材托运 装船,所提交的提单也是伪造的。被告在答复原告催问 的电函中所称“中国港口拥挤”和“船舶将改变航线” 的情况也纯属虚构。因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 出判决:瑞士资源公司应偿还中技公司钢材货款 2290250美元;并赔偿钢材货款的银行货款利息873784 美元,经营损失1943588美元,国外公证和认证费、国 内律师费29045美元,共计5136668美元。诉讼费13311 美元,原告承担1082美元,被告承担12228美元。瑞士 资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上诉称:双方签 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 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准许诉讼保全,被告于同年10月
⑵英1925《财产法》第184条规定:如数人一起死亡而无法判断
谁先死,在处理与财产有关的问题时,应推定年轻的后死;德 国民法却规定是同时死亡。
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如对 动产、不动产。
蜂房继承案 一个在中国有住所的荷兰人和中国女子结婚,但不幸 在中国由于车祸双亡,对于遗产继承没有留下遗嘱,其 具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居住的子女和该男子的荷兰子女 对于财产继承问题发生了争议,其中涉及到父亲在荷兰 经营的一批蜂房,中国子女在中国北京某法院提起诉讼。 蜂房的性质 1、荷兰法:蜂房属于不动产 2、中国法:蜂房属于动产 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 时的住所地法。
从本质上说,识别是一个法律认识过程。
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技术 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案
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
受浙江省温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委托,于1984年12月与 美国旭日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之 后,旭日公司因无力履约,请求中技公司同意将卖方变 更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资源公司)。瑞 士资源公司于85年3月14 日向中技公司发出电传:“货 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并 要求中技公司”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 堡),以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为受益人“。同年3月26 日,瑞士资源公司又向原告发出电传:“所供钢材可
பைடு நூலகம்
致电原告,全盘推卸自己作为合同卖方和货款受益人的 责任。为此,原告遂于1986年3月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2290252美元,赔偿银 行货款利息951032美元,经营损失2048033美元,其他 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佣金费等)301928美元, 合计5591244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上海市中院受理 案件后,准许了原告的诉讼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在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4408249美元,查封了上 述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后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意大利 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其向原告提交的意大利 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 均系伪造的。
本案是因欺诈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人除 应退还受害人的货款外,对于受害人因被欺诈遭受的其 他重大损失,亦应当赔偿。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 上诉人钢材货款、赔偿被上诉人的钢材货款的银行货款 利息、经营损失以及其他费用,并无不当。鉴于在原审 法院判决后钢材货款的银行货款利息继续孳生,赔偿金 额亦应增加。 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11日判决 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瑞士资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上诉人应增加赔偿被上诉人中技公司自原审法院 判决后至本判决宣判之日的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 息163338美元,自宣判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逾 期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处理。 三、本案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问:本案如何识别诉讼标的?我国有没有管辖权?
三、解决识别冲突的方法
识别方法 主要代表人 物 理论根据
法院地法说
卡恩、巴丹、 ①冲突规范是国内法;②法官熟悉本国法律概念;③在解决识别冲 努斯鲍姆 突之前,外国法还没有得到适用。 沃尔夫、德 帕涅 拉贝尔、贝 克特 隆茨、克格 尔 如果不依解决争议问题的准据法进行识别,尽管内国冲突规范指定 适用外国法,结果等于没有适用。 冲突规范的概念与实体法的概念并不必然同一,由于冲突规范总是 涉及不同国家的实体法,必须依在比较研究基础上形成的一般法律 原则进行识别。 识别问题实质是冲突规范的解释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则。
二、识别冲突及产生原因 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 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 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和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 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 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 奥格登婚姻案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19岁法国人,未取得父母同意,去 英国与一位住所在英国的妇女结婚。后来丈夫以未取得父 母同意为由认为他没有结婚能力向法国法院请求判决婚姻 无效。
受益人必须保证所发的每件货物都与合同中的约定完 全一致。“随后,瑞士资源公司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 提交中技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1985年5月4日,载明 装运人为瑞士资源公司,并由其在提单上背书。由瑞 士资源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载明,钢材数量为9161 吨,货款为2290250美元。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 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瑞士资源公司。此后,原告因 未收到上述钢材,从1985年7月起连续十余次以电传、 函件向瑞士资源公司催询和交涉。但瑞士资源公司拒 不答复,或以种种托词进行搪塞。经原告一再催促, 瑞士资源公司才于9月5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挤, 船 舶将改变航线","最迟抵达日期预计为1985年10月20 日。“届时,原告仍未收到钢材,遂去电指责被告 (瑞
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并 告知了钢材的价格、交货日期等。1985年4月,瑞士 资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考赫授权旭日开发公司董事 长孙道隆,由其代表瑞士资源公司与中技公司在原 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修改协议书》,约定将 钢材的数量由原定的9000吨增至9180吨,价款为 229.5万美元不变,瑞士资源公司应在接到信用证后 两周内装船待运。85年4月19日,中技公司通知中国 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了以瑞士资源公司为受益人、金 额为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载明: 钢材“从意大利拉斯佩扎装运至温州,最迟期限为 1985年5月5日,不允许分批装运,不允许转船运输
4、不同国家有时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独特的法律概念。 如占有时效我国没有,只有诉讼时效。
实践中常需要识别的问题 1、时效和举证责任:程序问题 or 实体问题 2、对已亡配偶的财产请求权:配偶权问题 or 继承问题 3、行为: 违约行为 or 侵权行为 夫妻财产法问题 4、妻之抚养请求权: 夫妻身份问题 结婚能力问题 5、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婚姻之同意 : 结婚形式问题
戈恩夫人和奥波哈莫夫人是母女,都是德国人,且在德国有 住所,但居住在英国,二人死于二战期间,在德国对伦敦的一次 空袭中丧身。如女儿死于母亲之后,则有权继承母亲遗产,但依 据事实不能确定顺序。 英、德对于推定死亡的规定不同 ⑴英法院先对英国法中关于推定死亡制度是程序性还是实体性问 题进行识别。 ①德法院识别为——实体性问题:继承依死者住所地法—— 德 国法,即同时死亡。 ②英法院识别为——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英国法) 最终以法院地法为依据识别推定为程序性问题适用英国法。
准据法说
分析法学 与比较法说
个案识别说
两级识别说
罗伯逊、戚 希尔
识别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把问题归入适当的法律 范畴”,发生在准据法选出之前,必须依法院地法进行;第二个阶 段"给准据法定界或决定其适用范围",必须依准据法进行识别。
甲国认为蜂房属于不动产,中国认为蜂房属于动产,一 涉及在甲国的蜂房的涉外继承案在某中国法院审理,依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 A.法院应将蜂房定性为不动产,因为蜂房在甲国,甲 国认为蜂房是不动产 B.应适用该继承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对蜂房进行定性 C.应适用中国法律对蜂房进行定性 D.应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对蜂房进行定性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 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反致的汉语本意
广义上的“反”
①A ②A
③A
B B
B
C
C
“致”的汉语内涵 A、送达,给予:~辞,~电,~哀。 B、招引,使达到:~病,~使,专心~志。 C、样子,情趣:大~,别~,兴~。 D、细密,精细:~密,精~。
第二节
反致(Renvoi)
一、反致(renvoi)的概念 反致是系属的消极冲突,指某法律关系依据法院地的冲 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而根据外国的冲突法,应适用法 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适用过程中发生的,本身 冲突) 直接反致(狭义反致) Remission
30日,冻结上诉人与本案无关的货款不当;上诉人被诉有 欺诈行为并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不同的法院对上诉人 提出重复的诉讼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 同法》的规定,禁止间接损失,原判损害赔偿数额过高, 并无事实和依据的支持,请求撤销原判。 上海市高院经公开审理确认:上诉人在无钢材的情况 下,谎称“货物已在装运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 1985年3月31日,在我方银行收到信用证二周内交货,诱 使被上诉人与其签订合同。这证明,上诉人在签订《合同 修改协定书》时,就使用了欺诈手段。上诉人在收到被上 诉人指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的信用证后,在货物没有 装船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伪 造单据,以骗取被上诉人的巨额货款。
上诉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 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 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 偿纠纷。被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 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 上海,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2条关于"因侵权行 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以及该法第185、186条的规定,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中国已加入《承认 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又有 仲裁条款,中国法院无管辖权,其理由不能成立。被 上诉人并未在其他法院对上诉人提出过侵权损害赔偿 的诉讼,因此,也不存在重复诉讼问题。原审法院准 许被上诉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上诉人在中国银行 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92条第1款和第93条第1、2款的规定,应予认可。
本章内容
1 识别 反致 法律规避
2
3
4
5
外国法的查明
公共秩序保留
第一节 识别(Qualification ) 一、识别的概念
识别:也称为定性或分类,指法院在适用冲
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
有关的事实构成进行分析,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
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
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 程。
事实:未达一定年龄的青年结婚需要父母的同意问题 1、英国法识别:“同意”为婚姻的形式要件,而婚姻的 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2、法国法识别:“同意”为婚姻能力问题,而婚姻能力 依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法国法规定:未满25岁的青年人结婚必须获得父 母同意。 英国法无此规定。
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 同的法律部门中去,如程序法和实体法。 母女继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