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行政管理理论中提到的权力的类型

行政管理理论中提到的权力的类型从权力的性质来看,可以将权力分为正式权力和非正式权力两种类型。
正式权力是通过法律、规章和制度赋予个人或组织的权力,如政府官员、法院和警察等拥有的权力。
这种权力是正式、合法和被社会认可的,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和规范性。
而非正式权力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个人魅力、影响力、能力等获取的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隐性的、非正式的,但在实际行政管理中也有其影响力。
比如在组织内部,职位虽然没有相关的正式权力,但却可能通过个人魅力、影响力和能力对其他人产生一定的控制和影响。
从权力的来源来看,可以将权力分为领导权力、专业权力和控制权力三种类型。
领导权力是指通过被人们所接受和认可的领导地位而获得的权力,这种权力通常包括对他人的指导、控制和决策的权力。
领导者通常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威,他们的决策和行为会对下属和组织产生重大的影响。
专业权力是指通过专业知识、技能和能力而获得的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学历、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等方面得到的。
在组织中,具有专业权力的人通常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并且能够在专业领域内对事务进行决策和控制。
控制权力是指通过资金、资源和其他实际控制的手段而获得的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财务、物质等手段实现对他人的指导和控制。
在组织中,财务主管、资源管理者等角色拥有的就是这种类型的权力。
从权力的作用和目的来看,可以将权力分为影响权力和控制权力两种类型。
影响权力是指通过说服、劝说、启发等手段而实现对他人的影响和引导,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个人魅力、说服能力和人际关系等手段实现的。
在组织中,很多领导者拥有的权力都是基于影响力,而不是通过命令和控制实现的。
控制权力是指通过命令、规范、制度等手段而实现对他人的约束和控制,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法律、规章和制度等手段实现的。
在组织中,控制权力通常是一种必要的管理手段,能够帮助组织实现对员工的管理和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权力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它们在行政管理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和影响。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为国家、集体和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特殊权力,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行政权力的过度滥用会导致腐败和不公正,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害和危害。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控制。
本文将重点探讨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包括法治原则、行政法规和行政诉讼等。
首先,法治原则是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基石。
法治原则强调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权力,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行政决策的任意性。
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和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自己的权限和越权行使权力。
法律对行政权力设置了明确的界限和约束,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法规也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法律控制的重要手段。
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规则,是对法律的细化和具体化。
行政法规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行政法规通过制定具体的规则和标准,明确了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应该如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行政诉讼也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法律控制的重要渠道。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
行政诉讼程序严格,审判程序公正,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行政诉讼有效地制约了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行政权力合法性和公正性的保障。
此外,还可以通过行政监察等方式对行政权力进行法律控制。
行政监察是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行政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方式,旨在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现象。
行政监察依法进行,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试论行政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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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 彻行 政的法治主义 ,从立法 上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 的课题 非常之多 , 重要 的内容可 以归纳 为五个方面 : 第一 , 从立法上 明确行 政裁量标准 。在现代 各国 , 行政权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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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裁量权的 律控制
武 媛 媛
摘 要 行政裁量权是现代行政 法的一个核心 内容 , 随着现代社 会经济和技术 的迅速 发展 , 政府 组织调整社会生 活 的职能和权 限范 围不断扩大, 行政机关 享有 的裁量权也随之增加 。 但是行政裁量权存在可能被滥用 的危险。 行政 自由裁 在 量权不断扩大与对行 政裁 量权 的控 制不断加 强过 程中, 现代行政法不 断向前发展 。本 文从 立法、 行政 、 司法三个方 面来具 体分析对行政裁量权 的法律控 制。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权 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个具 有多重含 国家权力配置 中 日益显现 出其无 可 比拟的重要性 。代议机关 通 义的概念 。从认识论 的角度来讲 , 它是一种 思维 性质 , 一种审慎 过法 律 ,往往 只是对行政机关 的法律 提案加以形式或者程序审 使其转化为全体 国民意志而 已。 在过去一段 时间 的思虑 、 周详的态度 。从法律角度来说 , 根据《 牛津法律大辞典 》 查 并予以通过 , 内, 行政立法盛 行于各 国 , 导致 行政权 的扩张 和膨 胀 , 这使得许 的解释 , 它是指酌情作 出决定的权力 , 并且 这种 决定应是 正义 、 多人认识 到从 立法上缩小行政裁量 的重要性。这就产生 了应该 公正、 正确和合理的_ 1 】 国《 。美 布莱克法律辞典 》 对行政 自由裁量 由谁来立 法的问题。 有人认为 , 行政立法是由行 政机关 为 自己制 解释为 :行政人员所享有 的在 他认 为合适或必需 的情 况下行为 定规则 , 而作为将来在行政 诉讼 中的被告 , 行政机关不可能制定 或不行 为的选择权 ; 如果没有表明滥用裁量权 , 这种行 为或 不行 使 自己在 日后 的诉讼 中败诉 的法。因此 , 为了确保作 为国家 的执 为不能被推 翻。王名扬先生在 《 国行政法》 书中 的定 义是 : 美 一 维护 国民的权利 和利益 , 必须 由国 “ 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 出何种决定 有很 大 自由, 以在 行机关 的行政部门的合法性 , 可 民代 表机关 制定或 者修改行政实体法规 范和程序法规范 ,以强 各种可能采取 的行动方针 中进行选择 ,根据行政机关 的判 断采 化对行政 裁量 的控 制 , 而不 应该由各级行政机关 的官员 , 甚至不 取某种行动 , 或不采取行 动。 行政机关 自由选 择的范围不限于决 应该 由司法官员和行政法学研究 者在实质上代 替这项工作 。 定的内容 , 也可能是执行 任务的方法 、 时间 、 地点或侧重面 , 包括 第二 , 完善程序立法 , 确保行政裁 量有程 序可循 。各 国的经 不采取行动 的决定在 内。 ”在我 国, 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最早 验表明 , 要从 实体上控 制行 政裁量权 , 往往难 以获得令人满意 的 见于王珉灿 主编 的 《 行政法概要 》 ,该 书对 行政裁量权定义是 : 效果 。于是 , 人们转 而致力于对行政裁量权 的程 序性 控制 , 通过 “ 法律没有详细规定 , 凡 行政 机关在处理具 体事 件时 , 以依照 可 程序 的公 开和公平原则 ,将法律规 范所设 定的适 当程序适用于 自由的判断采取适 当的方法的 , 是裁量 的行政措施 。 [ ” 罗豪才教 引 行政 裁量过程之中 , 将行使 行政裁量权 的依据 、 标准 、 条件 、 决策 授在其 主编 的《 行政法学》 中这样定 义 : 自由裁量权是 指在法律 “ 过程和选择结果予以公开 , 并相应导入公众参 与机制 , 这些 已经 规 定的条件下 , 行政机关根 据其合理 判断 , 决定作 为或不 作为 , 成 为世界 各国行政 程序法典 中较有普 遍性 的内容 。而程序立法 以及如何作为 的权力 。” 的完 善 , 对于避免或者减少 行政裁量权 的滥用 , 具有极其重要 的 通过对上述概念 的分析 比较 可知 ,行政 自由裁量权 的基本 意义 。 内涵是 选择权 , 其概念应 当包含 以下 几个要 点 : 1这 种权 力是 () 第三, 扩大受案范 围 , 建立对一切行政 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 行政 主体在其权 限范 围内享有 的权 力 ;2 行政主体在行使 此项 () 查 的制度。通过扩大受案范 围而广泛 地纠正行政裁量的违法和 权力 时可根据 自己的意志 和判 断作 出选 择 ;3 行使此项权 力的 () 不 当来建 立公 益诉 讼制度 以保障 因行政裁 量等违法或者不当行 前提是缺乏羁束性规范 ;4 这种权 力可使行 政相对人 的权 利和 () 政行 为而受到侵害的民众的利益。 此外 , 为了充分而全面地贯彻 义务发生变化 。 因此 , 行政裁量权是指行 政机关在行政活动 中依 法治 主义 , 还应该切实 地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 , 构筑与行政 据法律 、 法规赋予的权限 , 在符 合立 法 目的和公正合理 的原则的 诉讼 互为补充的全面的救济机制。 条件下 , 自行判断行 为的条件 , 自行 选择作为 的方式 和 自由作 出 第四 , 完善所有法 律规范 , 立明确的权利救济标准 。为 了 确 行 政决定 的权力 。 行政裁量权作 为一种行政权力 , 它的取得必须 对传统的权利救济诉讼制度 中的原告资格 、具体行政行 为等诉 有法律 的依据 , 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 的精 神和原则 。 的利益予 以客观化 、 具体化 , 不仅要 建立一 般 的原则 , 而且要对 每一类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以及可 以起 诉的原告范 围等进行 臻 具体 的梳 理 , 定明确 的权利救济标 准 , 制 尽量制定 或完善细密 、 详 实的法律规范。即使一般地 、 抽象地扩大诉 的利益 , 若不改变 任何权力都可能被滥用 , 尤其是没有及 时 、 面而有效 的监 行政诉讼 作为个人权利救济诉讼 的性 质 ,就不会导致获得保护 全 督的权力 , 都必 然会 蜕变为腐败 的温床 。 正如英国历史学家阿克 的个 人急剧增多的结果 。此外 , 问题的关键在 于, 若有利于行政 顿勋 爵指 出的:权力导致腐败 , “ 绝对权 力导致绝 对腐 败。 亍 ” 政 机关 胜诉 的实体法 规范不修改 的话 , 即使扩大 了诉 的利益 , 也难 裁量 的局 限性和危险性 , 主要在于其容 易被 滥用。 因此 , 对包括 免“ 起诉本身是 合法 的, 因诉讼 理 由不 能成 立而 予以驳 回” 但 的 行政裁量权在 内的任何权力都应该予以必要的限制 。 结局 。 这样只能增加对权利救济毫无意义的判决 , 却不能从根本 1 法控制。 . 立 上解决 问题 。因此 , 了贯彻权 利救济和法治主义 , 为 应该对不够
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汇报人:2024-01-07•行政权力的定义与特性•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重要性•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手段目录•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实践•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挑战与对策•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未来展望01行政权力的定义与特性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行使权力时,必须始终基于法律,并受法律的约束。
行政机关的权力法律授权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所行使的权力,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法无授权即禁止”。
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行使权力时,必须始终基于法律,并受法律的约束。
030201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将法律从抽象的条文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行动。
执行性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行使权力时,会涉及多个领域和方面,如经济、教育、文化等。
多样性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自由裁量,但这种裁量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自由裁量性02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重要性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犯通过法律控制行政权力,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等。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义务,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通过听证会等程序保障公民的参与权,使公民能够参与到行政决策的过程中。
保障公民权利通过法律控制行政权力,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通过法律控制可以防止行政机关为谋取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
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防止权力滥用通过法律控制,可以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防止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通过法律控制,可以防止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乱作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03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手段立法控制是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规范和限制,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浅论如何对行政权利进行法律控制

浅论如何对行政权利进行法律控制摘要现代法学意义上,"法治国家"其实就是纳粹德国反对资产阶级进行宪政改革运动的一个结果,意思是说就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权力机构,特别是国家行政立法机关,其执法权利必须按国家法律来实施。
行政机关法治思想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上的思想,还是作为制度上的实践,其都必将是实现行政机关法治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组成部分。
本文从现代法治主义政府国家理论的基本角度出发,探讨制定权力有效控制法的必要性,结合西方现代法治主义国家理论在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探究运用法律在促进我国发展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政府时对国家行政机关权力的有效控制。
关键词:法治;行政权力;权力控制一、法律治理与权利控制"法治"一词不能任意定义,在法治社会中,权力来源并非统治者主观的意志,而是由已存在法律直接产生的。
所有个人和团体都必须在法律下活动,任何权利都不能凌驾于法律,这也就是“法至高”基本原则。
人们通常把政府通过法律方式控制的国家叫做“法治国家”,它是指主要依赖公平正义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利与权力合理地配置,但行政法治不管是作为一种政治思想,还是作为一种制度实践,其都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的目的是寻求合理的权力和利益配置,旨在控制政权,这点在行政机关之中尤为重要。
因此,控制权比其它任何权利都要重要。
权力控制是行政法治的中心思想,所谓"权力控制",并不只是限定行政权力,同时也包括对行政权的驾驭和支配。
对权力的控制是实现政府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平衡,建立法治政府,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
正如孟德斯鸠说的:"所有有权力的人都很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一个万古不易的经验,为了防止变异行政权的扩张,必须通过法律来控制它。
第二,权利施行的相关规律也表明了控制权力的必要性。
因为行政权与公民的权利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行政权力容易对公民的权利造成影响,甚至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害。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摘要】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从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限制、行政机关在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力、法律对行政行为的要求、司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公民、法人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加强法律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能有效防止滥用职权、强化法治意识。
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权力的合法、有序、公正运行。
只有通过法律控制,行政权力才能得到规范和约束,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我们要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公民权益,实现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行政权力、法律控制、法律范围、限制、行政机关、合法性、合理性、法律监督、裁决、公民救济、法人救济、监督约束、公民权益、合法运行。
1. 引言1.1 行政权力与法律控制的重要性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特点。
行政权力的行使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以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控制行政权力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通过法律控制,可以规范行政权力的范围和限制,确保行政机关在法律的规定下履行职责,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在权力行使过程中依法行事,采取合理的决策和行为,维护法治原则。
司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裁决,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加强法律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权力的合法、有序、公正运行,是确保国家政权正当性和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2. 正文2.1 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限制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事务,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权力具有相对集中和强制性的特点,如果没有适当的法律控制,就容易产生滥用、腐败等问题,损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论行政滥用职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滥用职权及其法律控制行政滥用职权,泛指掌握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或不正当使用权力的行为。
但是,作为现代行政法中的滥用职权与日常生活中的意思有着很大的差别。
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权限的范围内,但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不合理地行使自由权的裁量权。
行政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尽合理,但没有超出法定权限;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不合理的。
行政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包括:目的不良;未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考虑了不应考虑的因素;反复无常;违反均衡原则。
对行政滥用职权的法律控制应当审查是否在在滥用职权,应着眼于审查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问题的步骤;判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问题方法;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的区别来控制,减少行政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
一、滥用职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滥用职权,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使用,泛指掌握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或不正当使用权力的行为。
但是,作为现代行政法中的滥用职权与日常生活中的意思有着很大的差别。
在行政法中,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权限的范围内,但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不合理地行使自由权的裁量权。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尽合理,但没有超出法定权限。
“未超出法定权限”是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的主要区别点之一。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其的权限,即属超越职权。
因此,行政机关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有可能出现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
“违背或者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是构成滥用职权的实质要件之一。
法律、法规的是立法者要通过该法律所要达到的结果;原则是处理各类行政事务问题的基本准则。
论政治权力的制约方式

论政治权力的制约方式【摘要】政治权力的制约方式是维持社会秩序和保障民众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宪法限制政治权力,司法独立监督政治权力,民主选举约束政治权力,言论自由监督政治权力以及公民社会参与约束政治权力等五种制约方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司法独立能够有效监督政府的行为,保证法律的公正执行。
民主选举让人民有权选择自己的领导人,实现政府的代表性。
言论自由让公众能够监督政府的行为,揭露问题并推动改革。
公民社会的参与可以促进政府的透明和民意的汇聚。
通过这些制约方式,政治权力得以有效控制,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建立起良好的政治体制,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政治权力、制约方式、宪法、司法独立、民主选举、言论自由、公民社会、政治体制1. 引言1.1 探讨政治权力的制约方式的重要性政治权力的制约方式对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任何政府形式下,政治权力都有可能被滥用或者走向极端,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制衡机制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政治权力的制约方式既可以是宪法赋予的规定,也可以是司法独立的监督,亦或是民主选举、言论自由以及公民社会的参与。
这些制约方式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保障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当政治权力受到有效制约时,政府机构和官员就不会肆意妄为,而是要遵守法律和规定,履行其职责。
宪法约束政治权力,确保了政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司法独立监督政治权力,保障了司法机构的独立和公正性;民主选举约束政治权力,使政府在民意的监督下运行;言论自由监督政治权力,促使政府对于民意和舆论的关注;公民社会参与约束政治权力,增加了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政治权力的有效制约是建立良好政治体制的重要保障,只有在制度完备、权责分明的情况下,政府才能更好地为人民谋福祉,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我们必须认识到政治权力的制约方式所具有的重要性,不断完善和强化这些制约机制,才能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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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一、行政权力的渊源及其发展权力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力,国家权力则是公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
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其概念源自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权力分配理论,并可追溯至古代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就提出,政府由三种人组成:讨论的人、执行法律的人以及解决纠纷的人。
英国在十五世纪时就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观念,国王行使立法权必须取得议会的同意,但国王可以自主处理行政事务不受议会的干预。
(1) 作为一种政府组织规范,英国思想家洛克在十七世纪最早提出国家权力应由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三个部分组成,这种分权学说在稍后由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孟德斯鸠正式提出。
孟氏政治思想的核心是自由,即一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行动,包括政治自由和个人自由。
他认为政治自由是政权正确组织的结果和目的,由此提出国家权力可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应将之授予不同的机关的分权学说。
这三种权力既是独立的,又是互相牵制、互相制约的:“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后,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2)孟德斯鸠关于权力分享的理论为美、法等国的宪法实践所采纳,但他对行政权概念的认识则无法摆脱时代的局限。
他认为,行政权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应由国王或君主来行使,“因为政府的这一部门几乎时时需要急速的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更好一些.....。
”(3)发展到今天,人们对行政权的认识日趋科学、清晰,其中比较权威的传统定义当推布莱克的观点:“行政权(E xecutive power)即执行法律的权力,它是总统根据联邦宪法第二条的规定而享有的广泛的权力......;它与制定法律及对法律纠纷进行裁决的权力相区别。
”(4)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5)如上所述,人们习惯于从权力主体的角度来界定行政权,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权力。
在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进行,行政权力运行的目的被严格控制在建立一个具有同等权利的公民能够安全地自由竞争的社会秩序上,行政权力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运行程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一个好的政府是管事最少的政府,它的使命只在于保障人们的自由。
由于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社会事务范围相对狭小,相对简单化的行政权力也就足以满足社会的需要。
但随着西方在上世纪末尤其是本世纪初的急剧现代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事务剧增,作为执行法律并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和组织的行政权力的日趋扩张成了必然趋势,其范围也不仅限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安全,还更多地从事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经济发展等过去所从未涉及的领域,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产业规模的激剧扩张也要求政府承担许多私人所无法独自完成的经济事务。
行政权力在今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
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传统界限已被打破,行政机关不仅扩大了自己传统的权力阵地,还逐渐享有过去所难以想象的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其权力行使的手段和方式也更加复杂多样。
和立法权、司法权相比,今天的行政权力已变得前所未有的强大。
综上所述,行政权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弱小到强大的演化历程。
行政权力的这种不断扩张的趋势,是其最为典型的外部特征之一。
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容易导致如下后果:首先,行政权力的扩张与其运行方式的灵活、外部范围的不确定性相结合,极易造成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
公民个人权利又称公民权,是由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个人在一定社会中所享有的自由和权能。
依人民主权理论,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权,源自人民的公民权,是由公民权派生而来的,其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充分实现。
然而,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尤其是以运行方式灵活、范围幅度模糊为特点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扩大,使得通过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明晰化更为困难,拥有行政权力者受到的制约与监督有限,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行为的异化,公民个人的权利无时无刻不在行政权力的阴影笼罩之下,实践中极易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
而法律规定的滞后、僵化往往不能适应这种行政权力的扩张态势,使得这种侵害很难得到传统法律的有效保护。
其次,行政权力的扩张易于造成行政专制、独裁。
我们知道,社会发展的强烈需求导致了行政权的扩张,这种扩张意味着行政权力更多地介入了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要求政府在维持社会的安全秩序之外,还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尽可能多的社会服务,并尽可能快地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
传统的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的界限是清楚的,而现代行政权的功能已极大地包容着立法性和司法性功能。
对后者而言,行政权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已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在向来被称为三权分立模式典范的美国,执掌行政权的总统的权力已很难被国会和联邦法院所动摇,本世纪发展起来的独立管理机构更是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于一身,在国家事务管理领域扮演着独特的角色。
(6) 实际上,行政专制在许多国家都已初现雏形,并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而行政专制,尤其是行政首长的独裁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破坏不同权力之间的平衡,损害社会成员的民主自由权利。
再次,权力与腐败具有共生性,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更是为形形色色的权力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权力具有非平等性,以命令与服从构成的轨迹运行。
它意味着权力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
同时,权力又具有可交换性,权力可以脱离权力主体、客体而发生异化,以至于发生权力商品化的现象,权力由此而演化为权力资本。
(7) 由于权力资本的增值功能,权力腐败便不可避免。
十九世纪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昭示世人:“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行政权力是所有公权力中涉及社会事务最为广泛的权力,其异化为权力资本而使权力者腐败的机会更多。
行政权力的范围的扩张为这种权力的交换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而行政权力的行使自由度的不断增加则为权力腐败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腐败已成了附在行政权力肌体上难以清除的恶瘤。
二、对行政权力进行法律控制的必要性行政权力的扩张具有其内在的必然性,是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的要求。
尤其在我国目前这种特殊时期,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加速社会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
但对社会公平的追求要求我们在注重效益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这种控制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如下几方面:1、体现“主权在民”的精神,防止权力的异化。
行政权应由法律加以限定,因为法律是由人民的代表制定的,它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这是人民主权理论的基本要求。
卢梭就曾指出,主权在民,人民是真正的主权者。
美国政治家托马斯.杰弗逊宣称:“构成一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是那个国家中一切权力的源泉。
”(8)汉密尔顿、麦迪逊等联邦党人也都认为,“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源泉。
”行政权力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它一般由少数执掌权力者行使,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易于凌驾于人民之上。
权力的异化常常使得行政权成为拥有行政权力者获得个人利益的工具,完全背离其本来意旨。
只有将行政权控制在法律预设的范围之内依法定程序运行,才能使行政权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主权”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包括行政权力都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行使自己的权利:选举执掌行政权力者并通过立法明确行政权力的范围、内容。
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来源于人民,应该以为人民服务为其最终目的。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以防止权力异化损害人民民主权利,是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内在的必然要求。
2、宪政民主建设的要求。
所谓民主,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指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可以充分地表达并实现自己的意志,它与专制相对立。
从民主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力量在于它承认和保护个人的尊严和权利。
为此,人们有权利选举出代表并制定代表民众利益的法律,然后通过法律实行管理。
然而,民主制度也有其弊端,由于人性的弱点,由于权力本身的固有特性,很难保证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就一定能够按人民的意志去做。
罗尔斯就认为,即使是由选举产生的政权也很容易成为非正义,“政治制度中非正义的影响比市场的不完善更为痛苦和持久。
政治权力迅速地积累并成为不平等。
利用国家和法制的力量,那些得到利益的人总是可以保证他们自己处在一个有利的地位......而普选制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对策......。
”(9)面对民主理论的这一致命缺陷,宪政理论更多地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对公共官员的法律限制,认为法律的力量正在于其约束当权者的能力,主张对于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也要严格防范,强调通过对于政治权力的制度化的限制以保障个人权利和创造宪政秩序。
随着政治实践的发展,人们已经更进一步地认识到,民主选举权力机关和对经选举产生的政治权力进行法律控制同样重要,宪政民主理论应运而生:既强调公民广泛的参与,也强调对政府权力的控制。
行政权力扩张的后果之一就是导致行政专制和独裁,使得行政权力不再能体现人民的意志,民主制度遭到破坏。
通过法律对行政权力加以严格控制以防止其侵害人民的民主权利,不仅是民主制度得以存在的保障,更是宪政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宗旨所在。
3、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
公民个人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一系列的基本权利:政治自由权利、财产权利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是公民个人得以在社会上生存、享有作为人的自尊以及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基本前提。
由于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不仅负有通过国家的力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同时还具有强烈的不平等性,享有对公民个人的支配权,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公民个人无法与之相抗衡,往往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极易受到侵害。
行政权力的无所不在,使得公民很难对其造成的损害作有效的防卫,其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因此,将行政权力控制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之内,并使之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一方面可以防止行政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权力的合法行使又起到保障和促进公民基本人权的作用。
控制行政权力以防止其滥用和越权行使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前提和基本手段。
4、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
行政权力涉及国计民生,其支配力和影响力及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
如果行政权力肆意扩张不受约束,不断地侵害公民的权利,必然导致公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增强,社会将处于一种紧张状态,安定团结的良好社会环境就难以形成。
反之,合法、良好的行政权力运行状态将有助于树立政府的守法、廉洁、高效的形象,并因此而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这种信任可以使得公众对政府的行为产生认同感并自觉接受管理、严格遵守法律,减少社会不法行为的发生机率,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关系由此而达到一种较为和谐的状态,良好的社会秩序更易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