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制度原理书评
侦查学三大原理
侦查学三大原理
侦查学是一门研究犯罪侦查方法和技术的学科,它是刑事侦查工作的理论基础。
在犯罪侦查工作中,侦查学三大原理是非常重要的理论指导,它们为侦查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方法和思路。
本文将围绕侦查学三大原理展开探讨,分别是客观性原理、综合性原理和独立性原理。
首先,客观性原理是侦查学的基本原理之一。
它要求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工作时,必须以客观的态度对待案件,不受主观情绪和个人偏见的影响。
侦查人员应当以客观的眼光去收集、审查和分析案件的证据,不偏不倚地进行判断和推理。
只有做到客观公正,才能有效地保证案件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综合性原理是侦查学的另一重要原理。
它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
要善于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技术,全面地收集和分析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
侦查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侦查方法,如勘查、审讯、侦察等,全面地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从而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的依据和支持。
最后,独立性原理是侦查学的又一重要原理。
它要求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工作时,要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性,不受外部干扰和影响。
侦查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责要求,独立地开展侦查工作,不受他人的指使和干预。
只有做到独立自主,才能有效地保证案件侦查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综上所述,侦查学三大原理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理论基础,它们为侦查人员提供
了科学的方法和思路。
侦查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客观性、综合性和独立性的理念,切实贯彻这三大原理,不断提高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宁作出积极贡献。
希望本文能够对广大侦查人员有所启发,促进侦查工作的不断进步和提高。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doc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在我国技术侦查这个专业术语最早出现在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之中,但规定也没有特别细致,只是规定了重大经济案可以使用技术侦查,至于如何使用技术侦查、具体经过什么样的程序、由哪个部门批准都没有做出规定。
之后几年,伴随着中国的发展,各类案件也层出不穷,1993年《国家安全法》中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同时,在之后的《警察法》中也对该项制度做出了相应规定。
然而,各类案件的破获难度不断增加、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偏技术化、加之公民的法治意识以及自身的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出现的问题也明显增多,特别是针对该制度的合法性的争论以及该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技术侦查制度通过立法规范技术侦查手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做出了修改,特别引人瞩目的是添加了技术侦查这一节,对技术侦查制度的适用程序、适用期限、适用对象以及适用范围都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我国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技术侦查制度适用案件范围的规定太过宽泛新修订的刑诉法对技术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有些条文对技术侦查制度规定的不够具体;同时有些罪名在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时间上也有不妥之处。
尤其是类似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适用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为立案后,会影响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为这些案件需要在立案之前就要对其进行技术侦查,以减小这些案件对社会的危害性。
(二)技术侦查制度监督惩罚机制不够完善制度的实施与运用只有在阳光下才能够发挥其作用。
然而,此次新修订的刑诉法虽然较之以往有较大进步,但关于技术侦查制度的监督并没有进行规定,这会使公民对该规定的合法落实产生质疑。
同时,由于该规定对惩罚机制也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会造成权力任意扩张、控权流于形式、。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 引言1.1 技术侦查制度的重要性技术侦查制度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变得愈发突出。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信息泄露等问题日益严重,技术侦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技术侦查可以通过科技手段获取证据,有效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律秩序。
技术侦查还可以提高警务效率,节约人力物力,提升侦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通过技术侦查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现有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制建设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如《刑事诉讼法》、《网络安全法》等,但在技术侦查领域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无法很好地规范和约束技术侦查行为。
2. 侦查手段缺乏规范性。
由于技术侦查手段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导致侦查机构在实施技术侦查时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容易产生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
3. 监督机制不健全。
现有的技术侦查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侦查机构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4. 信息安全风险增加。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信息安全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技术侦查可能会对公民隐私和信息安全构成威胁。
现有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着种种问题和不足,亟需加强完善和改进。
【字数不足,请继续扩展内容】2. 正文2.1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目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在法律法规上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一些技术侦查行为存在法律漏洞。
比如在一些案件中,技术侦查机构可能会超越了法定权限范围进行侦查,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来规范技术侦查行为。
2. 缺乏统一标准:由于技术侦查涉及的领域较为复杂,不同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侦查标准和方法,导致侦查结果不统一。
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也容易造成侦查过程中的混乱和错漏。
3. 人才不足:技术侦查需要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但目前在技术侦查领域的人才储备不足。
由于技术侦查的特殊性和敏感性,需要专业人员进行侦查工作,因此人才不足也是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之一。
侦查制度比较
在美国,一般刑事案件从被害人、目击证人、知情警官向主管官员控告时就可以进行侦查。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以及某些州的法律规定,警官有权在公共场所临时扣留他所怀疑 的行人车辆,询问该人的身份和当时行为,并且可以对其进行拍身搜查。对于重罪的现行犯,私 人和警察都可进行无证逮捕,部分州甚至允许警察在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无证逮捕非现行犯。
(4)主要由检察官和预审法官对警察的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司法抑制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也建立了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制度,但这种司法抑制主要 来自于预审法官,有些国家还来自于检察官。 (5)审前羁押比较普遍,保释适用率低 大陆法系国家比较重视羁押对于侦查工作的积极意义,基于查明案情的需要, 大陆法系审判前羁押的目的不仅在于保全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以防止其逃跑 或隐藏,更重要的是为了保全证据,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毁灭,隐藏实物证据或 者对于证人实施不当影响,甚至是与同案犯串供。
(二)侦查程序中侦辩双方力量的悬殊性
如前所述,法律赋予我国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力过于强大,而犯罪嫌疑人的防卫权相
对弱小。虽然我们不宜盲目照搬别国做法,但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无视现实存在的种种
弊端而对法律改革无动于衷。目前,世界各国之间诉讼模式正呈融合之势,都努力在打 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侦查目的之间寻求着某种平衡。目前,我国诉讼中较大幅度地融
侦查制度比较
604寝室
侦查制度分类
中国学术界普遍将侦查制度分为三类: (1)英美法系侦查制度 (2)大陆法系侦查制度 (3)社会主义法系侦查制度
英美法系侦查制度
受当事人主义诉讼观念影响,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模式表现出明显的弹劾式 特点。英美国家强调侦查活动的基本内容是国家侦查机关与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作 为平等的当事人有对立有抗争。主张法官以第三者身份介入侦查阶段,监督,制 约侦查活动的进程,采用双轨制的侦查模式。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技术侦查制度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不足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本文将从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入手,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社会提供更加完善的技术侦查制度。
一、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不足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技术侦查制度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法律对技术侦查的规定模棱两可,相应的配套法规也不完备,导致运用技术侦查的方式和手段存在较大的适用空间。
2. 执法机构权力滥用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执法机构可能会滥用技术侦查手段,对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甚至侵犯公民隐私权,这种滥用是技术侦查制度的重要不足之一。
3. 数据采集权与个人隐私权平衡不足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技术侦查大规模使用个人信息数据,造成了数据采集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失衡。
数据采集的监管机制和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相对薄弱,导致技术侦查过程中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现象频发。
4. 技术力量不足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还表现在技术力量的不足,现有技术手段难以满足对各种新型犯罪的侦查需求。
技术手段在对网络犯罪的侦查中暴露出很多漏洞,这对执法机构的侦查工作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5. 证据获取不规范在技术侦查过程中,证据的获取往往不够规范,有些执法机构往往忽视取证过程中的一些规定,导致一些被调查对象在法律上有理由拒绝协助。
6. 信息共享不畅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不畅也是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之一。
由于信息难以共享,造成了一些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难以顺利进行,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安全隐患。
以上就是当前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主要不足之处,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解决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不足,我们首先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技术侦查的范围和适用条件,限制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建立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系,对违法滥用技术侦查的行为进行严惩。
还要建立技术侦查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技术侦查手段和方式的管控。
2. 加强执法机构行为规范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要求执法机构在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限制其权力滥用,保障公正侦查。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是指为了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利用科技手段对嫌
疑人的通讯、网络活动等进行调查和监控的一种制度。
目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存在一些不足
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清晰性不足。
在执行技术侦查活动时,其依据和程序缺乏明确规定,
容易引发侦查行为的滥用和非法侵入。
有必要明确技术侦查的法律依据、程序和权限,确
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技术侦查的权限过于宽泛。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中,侦查机关可以无需申请法院许可,直接进行技术侦查活动。
这种做法容易导致对公民的侵犯和滥用权力的问题。
应当明确技
术侦查的权限和限制,避免滥用权力。
技术侦查中的数据保护不足。
在技术侦查活动中,掌握的数据会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敏
感信息的保护。
目前的技术侦查制度中,个人数据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容易导致个人信
息的泄露和滥用。
有必要加强对技术侦查中数据的保护和监管,确保个人隐私的安全。
技术侦查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技术侦查活动通常由执法机关独立进行,缺少外部监督
和约束。
这容易导致执法滥用、程序不当等问题。
应当建立和完善技术侦查的监督机制,
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为了完善技术侦查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只有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
性和规范性,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侦查原理体系
侦查原理一、侦查原理体系的层次性作为侦查原理,目前侦查学教材都编入了“物质交换”和“同一认定”两原理。
这两个原理的专属性基本上取得了一些共识,但其普遍性还有争议。
比如,有论者认为,同一认定原理是贯穿于刑事鉴定、侦查认识和司法证明的原理,可以叫做“广义同一认定”或“大同一认定”或“人事同一认定”(以人大的何家弘为代表);而另一些人则不赞同,认为司法证明中的案件事实是历史事件,没有同一认定的条件。
刑事案件更无法重演,侦查结论并无参照和比较的对象,无法同一认定(以公大的郝宏奎为代表)。
有学者认为,可以把侦查原理分为自然性原理(“物质交换原理”、“同一认定”原理)、社会性原理(“人文关联”原理、“个体心态”原理)、活动性原理【派生出“案件再现”原理(派生出“案侦局限”性原理)】三个层次。
下面一一进行介绍:(一)侦查自然性原理1、物质交换原理物质交换原理是20世纪初法国侦查学家艾德蒙•洛卡德提出的。
其含义是: 在外力作用下,两种以上物体相互接触、摩擦、碰撞,会引起其接触面物质成分的相互交流和变化。
犯罪事件发生时,也会在作案人、犯罪现场和被害人之间形成物质交换现象。
有物质交换,也就有能量交换和信息存储。
侦查收集物证等材料, 实际上是读取其中的证据信息。
因而,有人认为该原理表述不够准确,应该将之称为“信息转移原理”(刘品新)。
犯罪交换物是现场勘查的对象,物质交换原理强化了侦查中的采痕取证意识, 尤其是侦查员收集微量物证的意识。
这使立足于发现犯罪痕迹的刑事采痕技术不断得到提升,因而交换原理是现场勘查的依据,也是进行物证鉴定的理论根据。
2、同一认定原理同一认定原理是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引进我国的。
它是检验案件受审客体与被寻找客体是否一致的理论与方法。
现场发现的物证是“被寻找客体”,侦查发现的被怀疑物是“受审客体”。
当然,同一认定不限于物,还有对人的辨认之类的。
广义论者将同一认定归纳为鉴定和辨认两种类型。
辨认型的同一认定,用经验检视方法就可认定。
侦查学原理
侦查学原理侦查学是犯罪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犯罪案件进行调查、搜集证据、破获案件的学科。
侦查学原理是指在进行案件侦查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科学原理和方法论。
在侦查学原理中,有一些重要的原理需要我们深入了解和掌握。
首先,侦查学原理中的科学性原理是指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遵循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犯罪案件的调查和破案工作。
科学性原理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要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证据的搜集、分析和鉴定,确保案件侦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侦查学原理中的法律性原理是指在侦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侦查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性原理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要依法取证、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收集证据,确保案件侦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另外,侦查学原理中的综合性原理是指在侦查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方法,全面、深入地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综合性原理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要善于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结合传统侦查方法,开展侦查工作,确保案件侦查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最后,侦查学原理中的实践性原理是指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侦查方法和手段,不断探索和总结侦查经验,提高侦查工作的实际效果。
实践性原理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要善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侦查方法,不断提高侦查工作的实际效果。
总之,侦查学原理是侦查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只有深入理解和掌握侦查学原理,才能更好地开展案件侦查工作,确保案件侦查的科学性、法律性、综合性和实践性,最终实现案件的侦破和公正。
希望广大侦查人员能够深入学习侦查学原理,不断提高侦查工作的水平和能力,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侦查学原理研究论述
侦查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05
侦查学原理研究的前沿问题
数字取证
随着网络犯罪的增加,数字取证成为网络犯罪侦查的重要手段,涉及数字设备、数字痕迹、数据恢复等领域。
网络安全侦查
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取证,需要运用计算机科学技术、密码学、网络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以确定攻击者、攻击目标、攻击方式和证据收集等。
侦查学的研究成果和理论体系是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02
侦查学为法学提供实践支撑
侦查学的研究方法和应用实践为法学提供了实践支撑,为法学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
心理学为侦查学提供理论支持
心理学对人类心理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进行研究,为侦查学在犯罪心理学、证人心理学等方面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持。
侦查工作具有保密性和协同性
侦查人员需严格保守秘密,并与有关部门和人员密切配合、协作,共同开展
侦查学的专业技能
现场勘查与检查
强制措施
在必要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
侦查措施
采取询问、讯问、搜查、扣押等措施,获取证据和线索。
合法合规
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xx年xx月xx日
侦查学原理研究论述
CATALOGUE
目录
侦查学概述侦查学的基本理论侦查学的专业技能侦查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侦查学原理研究的前沿问题
01
侦查学概述
侦查学的定义与内涵
侦查学是研究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调查、取证、破案等活动的规律、方法和对策的学科,旨在揭示侦查活动的客观规律,提高侦查效率,维护社会治安。
信息分析
对收集到的情报信息进行分析和研判,得出有关犯罪的结论和预测。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的交流、信息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技术侦查在执法、司法以及情报工作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不足之处和可能的完善方向进行探讨。
当前技术侦查制度不足之处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律法规滞后。
目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大多是依据过去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很难与快速演变的科技发展相适应。
这就导致了技术侦查手段与实际需要的脱节,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第二,隐私保护不足。
在进行技术侦查时,很容易侵犯到个人的隐私权,而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完善的隐私保护机制。
这就导致了技术侦查行为的滥用,给个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操作流程不清晰。
由于技术侦查的操作涉及复杂的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现有的操作流程往往并不清晰,导致了技术侦查的过程不够规范和标准化。
这就给了不法分子逃避侦查的机会,也给了侦查人员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上述不足之处使得技术侦查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和隐患。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技术侦查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需要及时更新法律法规。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也需要与时俱进。
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技术侦查手段进行明确的规定,确保其在合法范围内使用,并充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加强隐私保护机制。
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是技术侦查制度必须严格遵守的原则。
需要建立完善的隐私保护机制和监督体系,对侦查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其依法行使权力,不侵犯个人的隐私权。
规范操作流程。
针对技术侦查的具体操作,需要建立明确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化的操作规范。
这样可以提高侦查效率,同时也可以保证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加强技术侦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技术侦查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同时也需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因此需要加强对技术侦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职,不滥用职权。
侦查管理制度规定
侦查管理制度规定一、侦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依据侦查管理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工作和侦查实践,制定的用于规范和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制度文件。
侦查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侦查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二、侦查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侦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1.侦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侦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和领导责任,明确侦查工作的分工和协作关系,确保侦查工作科学有序、高效运转。
2.侦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规定侦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明确侦查工作的步骤和要求,保证侦查工作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
3.侦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侦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健全侦查工作的考核和评估制度,加强侦查工作的监督和审查,确保侦查工作公正公平。
4.侦查工作的保密和安全:加强侦查工作的保密和安全管理,健全侦查工作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侦查工作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5.侦查工作的人员培训和考核:加强侦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侦查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完善侦查工作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侦查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和职业道德。
6.侦查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推进侦查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引入先进技术手段和方法,提高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确保侦查工作的现代化和综合化发展。
三、侦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侦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重要任务和责任。
公安机关应该高度重视侦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认真贯彻执行侦查管理制度,切实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1.健全侦查管理制度的机制:建立健全侦查管理制度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确保侦查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得到有效保障。
2.加强侦查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对侦查管理制度政策和要求的宣传和解释,开展侦查管理制度的培训和交流,提高侦查管理制度的知晓率和执行率。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犯罪手段也日益复杂和隐蔽。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技术侦查制度以其独特的优势,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新的侦查手段和方法,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准确性。
本文将就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意义、现状及改进建议。
二、技术侦查制度的意义技术侦查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秘密侦查、调查取证的一种制度。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侦查效率:技术侦查制度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信息,提高侦查效率,减少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
2. 保护社会安全:技术侦查制度有助于发现和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特别是对于一些隐蔽性较强的犯罪行为,如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可以有效地保护社会安全。
3. 维护司法公正:技术侦查制度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证据,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技术侦查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立法不够完善:我国关于技术侦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2. 监督机制不健全:技术侦查制度的运用涉及公民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以防止滥用和侵犯人权。
3. 人才短缺:技术侦查需要专业的技术和知识,而目前相关人才较为短缺,需要加强培训和引进。
四、技术侦查制度的改进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技术侦查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和监督机制,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
2. 加强监督: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技术侦查制度的运用进行全程监督,防止滥用和侵犯人权。
同时,应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司法透明度。
浅论对侦查学三大基本原理的认识
浅论对侦查学三大基本原理的认识摘要:近代侦查学是最初的发源地在欧洲,由法医学、毒物学等分支学科先后创立发展起来,在1892年由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加以概括总结创立的一门独立的学科。
侦查学的基本原理由物质交换原理、因果关系原理和同一认定原理三大块共同组成,然而三大原理之间的关系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包含的,正是三大原理这样的有机结合组成了侦查学理论的基础。
正文:认识侦查学三大基本原理,首先要了解侦查学这门学科的诞生和发展。
近代侦查学的诞生地是欧洲。
在系统的侦查学产生前的几十年间,它的一些分支学科先后创立发展起来。
首先发展起来的事法医学和毒物学。
法医学、毒物学、笔迹学、“人体测量学”、指纹学等分支学科的创立和发展,为侦查学的诞生作了实践上和理论上的准备。
1892年,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将前辈和自己在同刑事犯罪斗争中取得的经验加以总结概括,写成《犯罪侦查》一书,书中第一次使用了“犯罪侦查学”这一术语,第一次提出了较为完整的侦查学体系。
因此格罗斯成为近代侦查学的奠基人,《犯罪侦查》的问世也成为近代侦查学诞生的标志。
在我国,侦查学尚属一门年轻的学科。
侦查学真正成为一门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还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
侦查学在新中国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萌芽时期、创建时期、停滞时期、确立和发展时期。
1978年我国侦查学已基本上形成理论体系,从此我国社会主义的侦查学开始确立,并不断发展和完善。
侦查原理是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概括侦查活动领域的一半规律和特点而形成系统化的理性认识学科体系的最高层次。
其中侦查学的三大原理是侦查学的基础部分,它分别由物质交换原理、因果关系原理和同一认定原理有机结合组成,三者之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包含的关系。
物质交换原理是由法国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埃德蒙·洛卡德于20世纪初提出。
其基本含义是:当两个物体的表面在运动中相互接触的时候,总会发生微量物质的转换,即一个物体表面上的微量物质会转移到另外一个物体的表面上。
论我国侦查制度
论我国侦查制度引言:侦查制度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司法公正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侦查制度在过去几十年来经历了持续的改革和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本文将就我国侦查制度的历史背景、法律基础、组织架构、程序规定和改革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历史背景我国侦查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侦查活动。
古代中国强调“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侦查活动在战争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现代的侦查制度是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才逐渐形成的。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侦查制度逐渐建立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二、法律基础我国侦查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侦查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侦查活动的程序和要求,为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组织架构我国侦查制度的组织架构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察机关等。
其中,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监察机关负责侦查职务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等。
这些机关分工协作,形成了相互配合的侦查体系。
四、程序规定我国侦查制度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要求,其中包括侦查许可的原则、侦查取证的方式、侦查活动的时限等。
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活动时必须遵守这些程序规定,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改革发展我国侦查制度的改革发展始终与社会现实和司法改革紧密相连。
近年来,在司法领域深化改革的推动下,我国侦查制度取得了一系列的创新和进步。
例如,依法采取人证物证相结合的侦查取证方式,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审查,提高了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
结论:我国侦查制度在历史发展中逐渐完善,并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然而,侦查制度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如如何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何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等。
通过进一步完善侦查制度,提高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将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司法公正。
浅议侦查到案制度
浅议侦查到案制度浅议侦查到案制度一、提出侦查到案理论的必要性‘证据保全措施’的两分法,另行提出“强制到案措施”或类似的“侦查到案措施”等概念,学术上是否有必要?”①如果“强制到案措施”是一种错误的或者是没有意义的概念,那其上位概念“侦查到案制度”这一理论将没有存在的基础和研究的价值。
那么到底是否有这个必要,或者说这种分类的方法是否正确?(一)从强制措施或者侦查到案措施的目本文由收集整理的来说——传统的单一性目的向双重目的的转化传统意义上,逮捕仅仅是将被告人提交法庭的手段,也即确保被追诉人于审判时到场并确保刑罚之执行。
然而,从各国的,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趋势来看,传统单一性目的已经不再纯粹,而是转向了查清犯罪事实和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双重性目的,甚至愈加凸显查清犯罪事实的重要性。
例如书中列举的,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认可了仅为讯问而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做法,且埃德·凯普在考察此法实施的情况后称,“由于逮捕目的和拘留目的的转变,与决定大多数案件有关的有意义的事件发生在警察所内而非法庭上。
”而在向来对强制到案措施限制严格的德国,其联邦上诉法院通过1990年的一项解释扩充了到到案功能,允许警察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法官之前用尽可以羁押的最长期限来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对他不利的证据。
②显然“人身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这一分类的理论基础是认可强制措施仅仅为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这一单一目的,而“强制到案措施”这一概念正如马静华教授所说“这种概念聚合的理论意义是,将到案措施从强制措施及其他侦查措施体系中分离出来并与之并列,从而为构建一种新的侦查措施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中国的侦查制度
中国的侦查制度第一篇:中国的侦查制度中国的侦查制度侦查是指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制度则是指国家侦查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1、公安机关的地位和性质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它在公安行政管理和司法侦查任务等方面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宁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可见,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2、刑事警察制度刑事警察,简称刑警,是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的警种,是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
(1)刑事警察资格要求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6条规定,担任刑事警察应具备下列条件:① 年满18周岁的公民;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③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④ 身体健康;⑤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⑥ 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①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 曾被开除公职的。
(2)刑事警察晋升制度刑事警察按警衔制度晋升。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① 总警监、副总警监;② 警监:一级、二级、三级;③ 警督:一级、二级、三级;④ 警司:一级、二级、三级;⑤ 警员:一级、二级。
警衔工作由公安部主管并按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按规定的期限和条件逐级晋升。
3、侦查工作制度(1)受案、立案制度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检举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对受理的案件要迅速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决定立案的,应拟定侦查方案视案情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2)侦查程序制度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中国侦查制度探究
中国侦查制度探究18年前,呼和浩特市一命案的报案者、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屈打成招,在案发第62天被执行枪决。
后该案真凶浮现。
原审法院终于2014年12月15日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再往前数年或十数年,还有同样因真凶浮现而获昭雪的赵作海案、佘祥林案,以及其他数十起已获司法确认的类似冤案。
这些悲剧所暴露的我国刑事司法的种种问题值得我们警醒。
其中最主要的是侦查行为的滥用,侦查人员违法办案、草菅人命。
在中国的诉讼过程中奉行的侦查中心主义,在起诉、审判过程中,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构成了审判最主要的证据,在侦查阶段被错误认定有罪后,起诉、审判机关也都顺水推舟地认定构成犯罪,起诉、审判程序对侦查程序本应具有的审查和纠错功能几乎形同虚设。
只有进行深刻反思与检讨,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与重构,才能防止再次出现类似冤案。
现行的刑事侦查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与日益升高的犯罪率,层出不穷的高智商犯罪相比,明显地落后了,与日益高涨的保障人权的呼声相悖。
因此,本文拟本文通过对我国侦查制度的现状分析,从而找出其存在的缺陷以及根本原因,并对我国侦查制度的合理构建提出初步设想。
一、我国现行侦查制度侦查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中有关犯罪侦查活动的组织、程序、人事等方面的规则体系的总称,它是一个有机的系统,而这个系统又是由组织制度、程序制度、人事制度三个子系统组成的。
我国法律传统上清末修法以来深受大陆法系影响,以及刑事诉讼中强调实体真实主义,侦查制度设计总体上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审问式侦查。
它具有以下特点:(一)侦查呈现双方组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侦查规定为独立阶段,并有意将侦查、起诉、审判无隶属关系。
法官不能介入侦查。
侦查阶段,在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并无重力的第三者法院居中裁判。
(二)单轨式侦查侦查权的分配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都具有对一定案件的侦查权。
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的案件拥有完整的侦查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为了调查犯罪,有权采取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中国古代侦查机制的分析
中国古代侦查机制的分析一、问题的提出中国古代的侦查机制,在古代中央集权和王权至上的思想影响下形成了侦查、起诉、审判三者合为一体的特点。
同时在人治大于法治,皇权第一的古代社会,审判充分体现了皇权的至高无上。
刑讯也就毫无意外的受到了统治阶级的重视,其功能被人为的异化了。
这些机制的非科学性,严重的阻碍了古代侦查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影响深远,积重难返,就是现今进行的侦查机制的改革也不能完全摆脱其影响。
因此,对中国古代的侦查起诉审判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其兴衰成败,取其精华弃其糟泊。
对我国现阶段侦查机制的改革会有一定程度的意义。
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颇丰,本文就是在此基础上,查阅相关史料,从刑事司法体系、刑事案件的受理、相关证据制度的发展和刑事强制措施等方面对我国古代侦查机制所表露的一些现象和规律进行了分析、研究,也对中国古代侦查机制的形成和演变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探索。
二、中国古代侦查机制的分析(一)依附于审判的侦查机制1.封建社会前期犯罪和侦查是一对孪生兄弟,犯罪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形成,国家的出现而出现。
而侦查几乎是和犯罪同时出现,有了犯罪必然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去侦查,从而维护阶级统治,国家社会安定。
东周的侦查机制。
根据《周礼· 秋官· 司寇》可知,周朝“设官分职”的“ 掌邦禁”和“掌邦国”是“刑官之属” 。
中央诉讼机关称司寇,其下设置“司剌”专职侦查讯问,并设有负责侦查案件事实的“禁暴氏” 一职。
春秋时期的侦查机制随着社会的变革有了较大的发展,在体系上更加完善,出现了许多与侦查职能有关的官职。
根据《周礼》的记载,这一时期的诸侯列国出现的具体执行侦查职能的官员有: 司稽、禁暴士等。
学习侦查专业文献导读的评价
学习侦查专业文献导读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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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制度原理》书评简介:本书是2003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谢佑平、万毅。
本书在侦查价值,侦查目的,侦查职能,侦查权,侦查模式,侦查关系,侦查行为以及侦查程序等基本范畴内,塑形了侦查程序的目的和方向,定位了侦查程序与起诉、审判程序的关系,揭示了侦查程序的独特功能和作用,界说了侦查权的性质及其配置规律,分析了侦查程序的构成元素及其结构、组合样式,关注了侦查程序的主体与客体的互动关系,探讨了侦查主体行为的条件和程序,描述了侦查程序启动、运作、终结的过程本书以《我们为什么写这本书》为序。
详细描述了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启动司法改革以来,随着由传统职权模式甚至是超职权模式的起诉程序和庭审程序在96《刑事诉讼法》之后得到了根本改造,一种带有当事人主义诉讼对抗因素的新型诉讼模式得以塑成。
而作为诉讼程序必经程序的侦查程序则被搁置了下来,因而在起诉、审判程序相应变化的前提下,侦查程序依然是以一种职权主义甚至是超职权主义诉讼理念为基础的制度设计,它与改革下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程序是相互冲突的;同时,传统的侦查程序是以“重权力、轻权利”、“重打击、轻保护”等落后的司法观念为指导的,这就导致了现有的侦查制度在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上的天然的缺失,而这种缺失显然是违背刑事诉讼制度注重保障人权的世界性发展趋势的,因而对于刑事诉讼侦查程序的改革则成为当务之急。
而要对侦查程序进行改革,则需要先进理论的指导,而这种理论的基础就在于对于侦查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
因而本书的目的就在于对于侦查基本原理的研究找出适合我国侦查程序改革的若干制度化设计方案。
本书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八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侦查的价值,首先讲述了关于价值的一般含义,通过哲学、法律等语境下对价值意义的描述引申出法律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的同时被视为是一种传达意义的文化符号,它承载着特定的文化信息即主体——人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因而法律价值是法律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们认识、评价法律现象的重要途径。
因而也就产生了对于法律活动中侦查活动价值探讨的必要;其次通过对诉讼程序视角下我国目前存在的两种侦查价值观——目的价值观、过程价值观的对比来检讨我国侦查价值理念的缺失。
其中目的价值观主要是在刑事诉讼的视角下将侦查的价值追求融入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之中,而自由、秩序作为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需求则成为国家设置刑事诉讼程序来揭露、惩罚犯罪的价值追求,也当然的成为刑事侦查的价值追求,其终极目的就是在于保障自由、维护秩序。
然而,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进步,传统的目的价值观已经难以满足所有层次的人群对侦查价值的实质评价,而随着侦查程序本身所应具有的社会评价属性“善”的发现,一种简单追求实体上的价值观念已经很难满足社会大众对于侦查活动的要求,因而在追求实体的自由和秩序的同时,通过对侦查程序自身价值的挖掘发现刑诉程序中形式上的合理性,而从人的需要来评价,人们不仅仅想要获得实体上的正确评价,同时对于获得实体结果的过程的公正、合理与否也同样关注,可以说,实体价值的追求是对个体权利的彰显,而诉讼程序过程本身公正、合理的价值追求则是对全体人民权利的捍卫,因而在目的价值观之后,过程价值观也就应运而生。
过程价值观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他的提出突破了目的价值观的窠臼,同时很好的弥补了目的价值观的不足,揭示了刑事诉讼法最为一种程序法律在价值追求上与实体法律的区别。
由于过程价值观本质上是一种形式价值,因此,过程价值观实际上是主张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程序法本身体现的一种形式性价值。
由此引申出了本章要讲述的第三个问题:目的与形式作为侦查价值的双重分析。
主要介绍了目的价值的内容和形式价值的内容,通过对两者相关内容的解读来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最后通过对两大法系对不同侦查价值观持有的态度及原因的分析来点明我国的侦查价值观的形成要不断整合两种价值观的同时,不断结合我国的国情创造性的提出新的价值观。
本章着重论述了侦查价值观,而其中基于自由和秩序的侦查目的价值观内在的冲突其实质上是人权保障的冲突,具体来讲,自由是人民对个体权利的追求,在与国家权力的对抗中自由成为个体所拥有的一切权利的追求,而作为价值追求另一方面的秩序,则是谋求法律框架下全体人民自由的保护,因而不可避免的要对个体的自由进行限制,而在侦查中基于对犯罪的揭露和惩罚就是为了保护集体自由的实现,而必须对犯罪分子个体的自由进行限制甚至是剥夺,因而对于价值内在冲突的实质是个体人权保护和集体人权保护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不单单存在于侦查的目的价值之中,也同样存在于侦查的形式价值之中。
综合起来就是侦查价值的确立和侦查程序的运行就是在不断平衡两种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而这两种人权之间并非单纯的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对个体人权的保障是对集体人权保护的彰显,而对集体人权的维护则是给与个体的概括保护。
第二部分是关于侦查目的的论述,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侦查目的观的评述,主要从诉讼目的的角度介绍了三种侦查目的观:审判准备观、公诉准备观和侦查独立观。
二是我国侦查目的观定位,通过对诉讼价值观的评述和侦查结构的解析,得出我国应该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并且在价值追求上应该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并重,同时在诉讼结构中结束侦查中心主义的实际情况,通过确立审判的中心地位,实行诉讼中的起诉书一本主义来促进侦查目的的优化。
三是新型侦查目的观的塑立。
作者从制度移植的层面进行考量认为我国应该引进英美的侦查目的观,主要的原因就在与我国目前存在的职权主义侦查程序中对人权保护的缺失,而坚持公诉准备观的英美国家的侦查程序则树立了当事人主义,这就很好的拟制了我国侦查程序中的职权主义倾向以及增强了对人权的保护。
当然,要完全建立科学的侦查程序,则不仅仅要在程序上树立侦查的讼诉准备观,更要认识到侦查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公诉做准备,也是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有无而决定提起公诉与否。
所以我国的侦查目的观应该是一种在公诉准备观的基础上兼具侦查独立的一种新型的侦查目的观。
就我国而言,要确立独立型侦查目的观,必须在以下制度建设方面寻求突破:一是加强诉讼中不起诉的适用率,降低侦查程序的公诉准备性质,二是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切断侦查与审判之间的联系,降低侦查程序的审判准备性质,三是强化侦查机关的客观公正义务,增强侦查程序的独立性。
但是,任何制度的移植和建设都具有时代性,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上的刑事案件激增,这就要求我们在保障人权的同时,必须坚持侦查活动打击犯罪的重要目标。
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并重。
因而时代性成为侦查目的确立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而从三种侦查目的观的确立来看无不体现时代的进步性特征,因而我们在构建新型侦查目的观的时候,有必要认真研究时代赋予侦查的目的,不仅仅是程序上侦查的目的,同时也是实体追求上的目的。
第三部分关于侦查职能的论述。
本章也讲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主要解决了侦查职能相对于诉讼职能的从属或者独立关系问题。
就诉讼职能的内容而言分别叙述了三职能说、四职能说、五职能说和七职能说。
其中三职能说是其他学说产生的基础,主要是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提出刑事讼诉具有,控诉、辩护、审判三项职能;而四职能说则是在此基础上加入法律监督的职能,此项职能的加入是由于我国的公诉机关不仅仅拥有控诉职能,而且也是法定的权力监督机关,因而在刑事讼诉的过程中应当罗列监督职能;五职能说则是在四职能说的基础上加入了司法协助的职能,此种职能的加入是讲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讼诉中所起到的司法协助的作用作为刑事诉讼的职能之一;七职能说则是在五职能说的基础上加入侦查职能和、执行职能。
综上所述,不管是我认为作为刑事诉讼的职能应该要体现刑事诉讼过程中各职能主题存在的价值,而完整的刑事诉讼的程序分别包含着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而对应的权能则是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和执行权。
而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上述四种权力都是以国家性权力出现的,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视角下,代表国家权力来追究犯罪的权力主要有侦查权和公诉权,而与之相对的对于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的职能则是辩护权,最为特殊的是,此种职能因为其主体的特殊性,因而在程序设计上贯穿了整个程序的始终,而且也应该贯穿程序运行的全过程、全方面。
这也从另一方面来说明了由于国家权力指向的一致性,因而在程序设计的时候按照诉讼价值的指引和诉讼目标的不同,讲国家权力分化成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
因而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具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因而也就具有了兼具自身特点的法律职能。
第二个问题主要解决了在社会分工的过程中,侦查职能形成的全过程。
这个过程的形成不断加深人类对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价值的追求。
现代社会的进步不断伴随着进步性的分工和功能专门化的过程。
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诉讼活动也伴随着这一过程而进行自身结构和职能的不断优化。
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来看,诉讼开始的职能定位就是为了解决纠纷,因而在古代的诉讼结构体现为民刑一体的诉讼结构,不仅在实体的裁判规则上不分彼此,同事裁判程序主持者和裁判权的所有者也是官员独有的,通常是地方的行政长官所有,而这种极具行政性质的裁判程序,很难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尤其是用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民事活动的裁判本身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因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将民事诉讼活动从刑事诉讼中剥离出来便成了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一个方向,而诉讼职能的分离则是侦查职能形成的前提,因为只有在刑事诉讼之下,侦查程序的重要性才能凸显出来,才有分化、形成独立的侦查程序机构和功能的必要。
而在民刑分化的诉讼结构中,审判权居于主导地位,统一行使着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职能,因而在公民与国家的对抗中,公民总是在处于弱势地位。
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传统的纠问式的诉讼模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诟病,一种在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的新的诉讼结构应运而生,在分权思想的指引下,人们发现权力的高度集中导致了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人权的侵害,因而在加强对公民人权保障的同时有必要对国家权力的结构进行分化,类似于三权分立的机构,将审判权所具有的控诉职能从中分离出来,形成审判、控诉、辩护三者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平衡。
这种诉讼结构带来的好处就是原始的三角型诉讼结构形成,但是也有个突出的问题,就在在审判为中心的基础上,具有控诉权的检察机关不仅行使公诉权也同时行使着侦查权,这就使得侦查权的行使具有强烈的公诉准备的色彩。
因而,随着刑事诉讼领域分权观念和人权保障思想的不断深化,刑事诉讼的程序结构和功能分化日渐加剧。
出于对人权的进一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的划分为:侦查、起诉、审判。
也就从此确立了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性。
第三个问题是在侦查独立的基础上阐述侦查职能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