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营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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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集团公司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良好使用,预防和减少信息系统故障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信息系统由应用软件、支撑其运行的系统软件和硬件设备,以及基础设施环境组成。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设备技术部是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制定集团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标准和规范;负责集团公司本部的信息系统资产管理,建立并管理信息系统和设备台帐,负责联系信息系统硬件维修,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沟通、协调服务,使信息系统能够更有效使用;负责集团公司局域网和互联网IP地址的申请、分配、登记和管理;参与编制网络应急预案,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网络应急预案演练和备案;负责向信息化处上报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需求,组织运行维护人员参加培训,做好集团公司参培人员的管理工作。调度部负责对车务信息系统软件进行监管、维护和维修。分(子)公司负责自有的信息系统资产管理,建立并管理信息系统和设备台帐,全力配合集团公司开展信息化管理相关工作,设备技术部监管。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直属经营部、综合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各部门信息系统负责人负责所在部门信息系统设备设施的
保管,不得私自挪用、遗失;负责所在部门信息系统微机的杀毒软件进行定期更新、杀毒。计算机上使用移动外设(U盘、移动硬盘、软盘)必须经过杀毒监测方可使用。
第六条信息系统计算机、触摸屏由设备技术部建立设备设施台帐,由各使用部门信息系统负责人负责保管及开关机等日常维护。设备技术部定期对信息系统设备设施进行巡检和抽查。
第七条各部门信息系统负责人应对相关计算机系统设置登录密码,严格控制非使用人员使用计算机。对于信息系统登陆用户名、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他人登录操作。
第八条信息系统日常维护分级负责,重大事件统一调度、协调处置机制。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采用一线运行值班、二线技术支持、三线厂商保障的工作模式。
第三章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信息系统维护等级是为区分不同信息系统的运维服务要求,突出重点,优先保障运输生产,而划分出的信息系统维护级别。信息系统分为三个维护等级,一级为最高,二级、三级依次递减。根据不同的维护等级制定相应的响应标准。呼和浩特铁路局信息系统维护等级表见(附件1),维护作业计划及周期标准见(附件3)。
按照信息系统维护等级和业务影响程度,维护服务和响应标
第十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实行一线值班制度,集团公司信息调度岗位设在调度部,业务上接受路局信息调度的指导。
第十一条值班岗位人员须熟练掌握工作职责范围内相关专业技能、业务知识,熟悉操作规程、值班管理规定和事件处理、报告流程,及时处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对无法处理的问题,立即按有关规定升级处理。
第十二条铁路局构建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平台”,责任部门按路局要求使用并管理集团公司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平台。
第四章信息系统事件和故障处理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事件是指计划外的服务中断、服务质量下降或可能导致服务中断的事件。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事件处理实行技术升级机制。一线运行值班负责集中接报和记录信息系统事件,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处理的事件,事件处理应及时从运维一线升级到二线、三线,并及时报告信息化管理小组组长,直至信息化处。
第十五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在规划、设计、制造、采购、施工、验收、报废更新、运维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或缺失,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投产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用,影响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视为信息系统故障。
第十六条故障分为责任故障和非责任故障。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运维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或缺失造成的故障为责任故障,其他为非责任故障。责任故障应件件定责。信息系统故障调查由路局信息化处组织实施,并提出故障定性、定责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各部门根据数据保存期限要求应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在发生系统故障、数据丢失、损坏或被篡改后,利用备份数据及时进行恢复,将影响降至最低。
第五章信息系统机房管理
第十八条信息系统机房环境由维持机房安全正常运转、满足信息系统设备运行要求的各类设施组成,包括供配电系统、UPS
系统、空调系统、弱电系统、消防系统等。
第十九条信息系统机房应有稳定可靠的供电系统,配备容量足够的不间断电源。一级信息系统涉及的网络设备和硬件设备必须有稳定可靠的双路供电及自动切换装置,不间断电源(UPS)要有冗余备份。
第二十条信息系统机房应保证温湿度符合标准,做到地面清洁,设备无尘,工具、资料齐全,使用方便。机柜、设备、线缆标识应齐全准确,布放合理、整齐,任何计算机设备(部件)、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带出公司或外借。
第二十一条信息机房必须配备消防设备。保卫部负责组织值班人员(含机房巡查人员)学习使用消防设备,保证能够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信息机房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值班、交接班制度,定时检查机房设备运行情况,查看系统运行状态、UPS电压、电流和机房温湿度。无人值守机房应按附件2要求每日做好巡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主机房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外单位人员须经机房管理部门批准后,在专人陪同下,方可进入机房。机房值班人员要做好人员出入登记。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机房。
第六章信息系统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信息系统资产包括计算机、网络、存储、其他
外围设备,以及机房基础设施类实物资产,也包括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许可证类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资产日常管理,全面掌握资产数量和状态,建立信息系统资产台账,详细登记资产名称、型号、数量、配置等信息,定期核对设备台账、盘点设备实物,确保账实相符,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配。使用部门负责完整保存信息系统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并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养及清洁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对配置的信息系统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责任人,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记录。当指定的使用保管责任人员发生变动或信息系统设备发生配置地点变更时,必须与新的使用保管责任人做好交接,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记录。备用设备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保持状态良好,备用设备不得擅自挪用。
第二十七条设备技术部定期对信息系统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不得擅自对信息系统设备进行调配,因工作必须调配时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做到帐、物、人同步变更。
第二十八条各使用部门的信息系统硬件设备在使用中遇到排除不了的故障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部门,未经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人不得对设备进行私自拆装。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新引用或已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软件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