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事实性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研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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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学习体会(4篇)

劳动关系管理学习体会(4篇)

劳动关系管理学习体会劳动关系管理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管理,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个人发展。

在学习劳动关系管理的过程中,我有了一些体会与感悟。

首先,劳动关系管理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法律、经济、心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学习劳动关系管理,要综合运用各种学科知识,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复杂的劳动关系问题。

例如,学习劳动法律法规,可以了解员工的权益保护与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违法行为;学习心理学知识,可以了解员工的心理需求,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

其次,劳动关系管理强调人本管理理念,即以人为本、人民至上。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员工是企业的重要资源和财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企业应该重视员工的培养和发展,提供公平公正的待遇和发展机会,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需要关注员工的感受和需求,积极与员工沟通交流,激发员工的工作潜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再次,劳动关系管理注重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学习劳动关系管理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公平公正是维护良好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企业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制定公平公正的用工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公平待遇和公正评价。

同时,企业应该倡导公平竞争,提供公平的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渠道,激发员工的个人潜能,实现员工的自我价值。

此外,劳动关系管理强调员工参与与沟通。

学习劳动关系管理的过程中,我体会到员工参与是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企业管理的有效方式。

员工参与可以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增强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

因此,在企业管理中,我们应该充分尊重员工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方式与员工进行密切沟通,促进员工参与到企业管理中来,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最后,劳动关系管理是一项需要持续学习与实践的工作。

劳动关系管理的知识是不断更新和发展的,我们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劳动关系管理学习体会模板(四篇)

劳动关系管理学习体会模板(四篇)

劳动关系管理学习体会模板一、学习内容回顾在这学期的劳动关系管理课程中,我学习了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操作,了解了劳动关系管理在组织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通过学习课程,我具体掌握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1. 劳动关系的基本概念和内涵。

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劳动者在生产和劳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相互关系。

劳动关系的内涵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劳动条件、劳动安全等方面。

2. 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我学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了解了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了解了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

3. 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在课程中我了解到,劳动关系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公正、人性化的原则,采取调查研究、与劳动者沟通、解决纠纷等方法。

二、学习收获体会通过学习劳动关系管理课程,我收获了很多。

首先,我对劳动关系的概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在过去,我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只停留在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简单关系上,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了解到劳动关系的内涵要远远超过这个范围,劳动关系的建立涉及到很多方面的条件和因素,如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劳动条件、劳动安全等。

其次,我对劳动法律法规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课程中,我学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了解了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了解了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劳动关系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也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了保障。

最后,我学到了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在课程中,我了解到,劳动关系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公正、人性化的原则,采取调查研究、与劳动者沟通、解决纠纷等方法。

这些原则和方法对于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非常重要,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运用这些原则和方法,提高自己的劳动关系管理水平。

三、实践操作反思在实践操作环节中,我参与了一个实际的劳动关系管理项目,对于劳动关系管理的理论知识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事实劳动关系 名词解释

事实劳动关系 名词解释

事实劳动关系名词解释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无论是否存在书面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
关系是以实际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方式等为基础
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受是否签订书面合同的限制。

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劳动者的劳动,即个人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并接受其指挥、管理和支付报酬;二
是用人单位的雇佣,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支付工资
和承担一定的劳动保护责任;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
益关系,即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劳动者来说,事实劳动关系意味着他们享有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的权益,包括工资支付、工时限制、休假制度、社会保险等。

对于
用人单位来说,事实劳动关系意味着他们需要承担雇主责任,包括
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履行劳动保护义务等。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主要依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实际
行为和事实情况,包括双方的行为表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方式等。

在实践中,相关部门会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与性质。

总之,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受书面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并保障彼此的合法权益。

(完整word版)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浅析—

(完整word版)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浅析—

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浅析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时期,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企业发展不断改革创新,伴随劳动领域改革的深入进行,相应劳动关系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和问题,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越发凸显和多发。

近年来劳动关系案件居高不下也能说明劳动关系的紧张现状,如何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正确处理劳动纠纷及解决劳动关系管理中的问题,对于创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就当前企业劳动关系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应该注意的方面和采取的措施进行简要分析.一、劳动关系含义及重要性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在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关系.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生产关系,涉及的是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贯穿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工作的全过程,渗透在经济工作各个部门的各个环节上.劳动关系不仅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而且对国家经济、政治和其他社会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劳动者来说,通过工作劳动获得物质财富和心理满足,对于企业来说,劳动者的工作绩效、忠诚度、工资福利水平严重影响着企业生产成本、质量和企业效益.同时对于整个社会经济来说,劳动关系对整个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稳定和谐有着重要影响.因此,规范劳动关系,合理有效解决劳动关系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创造条件,是员工、企业及整个社会努力追求的目标。

二、企业劳动关系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当前,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淡薄还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一方面有些企业不够重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在一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实行、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失公平的现象,这就导致日后劳动关系纠纷的产生;另一方面,劳动者自身缺乏应有的法律常识,有的劳动者不知道或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屡屡违约、跳槽不履行作为劳动者的相关义务,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些都会对影响劳动关系的正常管理,产生劳动纠纷隐患。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区分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等法律的规范,而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它只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和规范。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劳动者已成为该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其规章制度并接受其管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1)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仍然较为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而是按照双方约定的劳动内容从事劳动。

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

同样,劳务提供者也有督促被服务对象按约付酬的权利。

●事实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或个人,或者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个人。

●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或者法定职能的组成部分。

而劳务关系则是劳务使用一方在业务和职能上有间接联系的事项上与提供劳务一方发生的利益关系,例如商场请人运送货物,宾馆请人装修,等等,这些都是劳务合同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服务证、营业员证甚至执法证等证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工作,被视为该单位人员。

劳务关系中劳务使用方一般不发放证件,劳务提供方以自己的名义工作,不视为对方的人员。

●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以计时(按月)、计件、承包、多劳多得等形式付给劳动者工资。

劳动关系辨析

劳动关系辨析

劳动关系辨析我国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始于1992年,先在经济庭而后调到民事庭。

随着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企事业单位用工制度在不断深化,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随之增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虽然各地法院这类案件差异较大,但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主要包括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事故鉴定、企业改制或股权变动引发的劳动关系变动等案件。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较多,并且对同一问题,不同时期的政策、法规不尽相同,所以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有一定难度。

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则是对劳动关系的判断,它是几乎所有劳动争议案件首先面对的问题,也是案件最终处理的前提和基础。

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拟从几个方面对其研究探讨。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理解与适用何谓劳动关系,无论是劳动法理论还是相应的法律规定都不尽完善,导致司法实践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上,与雇用关系、人事关系界限不清,个案审理存在一定难度。

2006年3月24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出的界定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就司法实践而言,这一概念应从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予以理解和适用。

现行法律规范和司法政策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二),以及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等。

根据以上法律规范和司法政策,笔者认为,劳动关系应该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因付出劳动和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换言之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之所以强调它是社会劳动关系,是因为它不是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简单交易,而是劳动者将其劳动力的支配权、使用权有偿让渡给生产资料所有者,并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三要素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三要素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三要素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劳动关系可谓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说到这,大家一定知道,什么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其实就是看你跟公司之间的关系到底咋样。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咱们得明确三个重要的要素,缺一不可,像三驾马车,缺了哪一辆都不行。

第一,要说的是“劳动提供”。

你在公司工作,肯定是得有实际的劳动付出吧。

比如,你每天早上九点准时打卡,晚上六点收工,辛辛苦苦一整天,怎么能说不算劳动呢?这就像你在家做饭,别人问你是不是在劳动,当然算,明明是你自己在辛苦啊!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全都是证明你在提供劳动的重要证据。

没错,老天也不会冤屈你这份心血。

第二个要素是“用人单位的管理”。

想想看,你去一家公司上班,老板得有权利对你进行管理呀。

就像家里管小孩,得让他们有规矩,不然天就要塌下来了。

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指导,规定工作流程,检查工作结果,这才算有管理。

你想象一下,一个不管你、不指导你、随便你怎么干的公司,能叫用人单位吗?当然不行,这就像无头苍蝇,乱撞乱飞,啥也没法干。

最后一个要素是“报酬的支付”。

干了活儿,总得有点回报嘛,谁愿意白忙活呢?无论是工资、奖金,还是其他福利,都是劳动者应得的。

这就像是你去餐厅吃饭,点了菜,最后不能跟老板说“我只看了菜单,钱我不付”,那可是不讲理的!用人单位给你支付了报酬,证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真实存在的。

这里面可有学问,薪水多少,支付方式,甚至支付的时间,都是判断的关键。

这三个要素就像是三角形的三个角,缺一不可。

没有劳动提供,你就不算在劳动。

没有管理,就像没了主心骨,根本没法运转。

没有报酬,那就成了空话,不值一提。

这三者合在一起,才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

如果你觉得这三要素都能对上号,那你就可以安心了。

毕竟,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不仅仅是个名词,它关乎着你在职场的权利。

想象一下,你辛苦工作,却因为某些原因,导致没有劳动关系,那可真是让人心疼呀。

这就像是辛辛苦苦种了一年地,结果收成的却是虚无的幻想,心里那种滋味,谁能懂呢?所以,了解这三要素,清楚自己的权益,可谓是为自己打下了一道保险。

劳动关系人大交流发言稿

劳动关系人大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劳动关系领域的相关问题。

在此,我代表我们人大劳动关系专业的同学们,发表一些关于劳动关系的看法和建议。

首先,我想谈谈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共同劳动目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劳动关系的重要性:1. 保障劳动者权益:良好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 促进企业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助于提高企业凝聚力,降低劳动争议,提高生产效率,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3. 维护社会稳定: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4. 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劳动关系的发展与国家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良好的劳动关系有助于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

二、我国劳动关系现状及问题近年来,我国劳动关系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1. 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 劳动权益保障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克扣工资、违法加班等现象,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

3. 劳动争议频发: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给社会和谐带来一定影响。

4. 劳动者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劳动者缺乏劳动技能和职业道德,影响劳动关系和谐。

三、关于劳动关系发展的建议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

2. 加强劳动权益保障:加大对违法用工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

3. 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道德,为劳动关系和谐奠定基础。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合同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两者虽然紧密相关,但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从概念、特征、法律依据等方面对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劳动关系1. 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者的劳动、用人单位的管理、报酬支付等方面。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核心内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2. 劳动关系的特征(1)主体特定。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2)内容具体。

劳动关系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

(3)目的经济。

劳动关系的目的是实现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创造物质财富。

(4)隶属性。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具有从属性,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

3. 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配套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关系1. 劳动合同关系的概念劳动合同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一种书面表现形式,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条件的协议。

2. 劳动合同关系的特征(1)合同性。

劳动合同关系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期限性。

劳动合同关系具有明确的期限,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3)约定性。

劳动合同关系的内容可以根据双方约定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4)证明性。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定证据,具有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作用。

3. 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规。

劳动关系辩论辩题

劳动关系辩论辩题

劳动关系辩论辩题正方,劳动关系应该更加灵活,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首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不断变化。

传统的固定劳动关系模式往往难以适应这种变化,导致企业在用工方面面临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灵活的劳动关系,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调整用工结构,提高生产效率。

其次,灵活的劳动关系可以更好地满足劳动者的个性化需求。

现代社会,人们对工作的要求已经不再仅仅是稳定的收入和福利待遇,更注重工作的灵活性和个性化。

灵活的劳动关系可以让劳动者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提高工作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此外,灵活的劳动关系也可以促进创新和创业。

在灵活的劳动关系下,劳动者更容易接受新的工作模式和挑战,从而更有可能创造新的价值和财富。

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哈耶克所说,“创新是自由经济的灵魂”,灵活的劳动关系可以为创新提供更好的土壤。

综上所述,灵活的劳动关系有利于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劳动者的个性化需求,促进创新和创业。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积极地推动劳动关系的灵活化。

反方,劳动关系的灵活化可能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首先,灵活的劳动关系可能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损。

在灵活的劳动关系下,企业更容易解雇和调整劳动力,劳动者的稳定性和保障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这对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不确定性和风险,可能会导致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下降。

其次,灵活的劳动关系可能会加剧社会的不平等。

在灵活的劳动关系下,企业更容易雇佣临时工和兼职工,而不愿意提供稳定的工作机会和福利待遇。

这样一来,社会中的贫富差距可能会进一步扩大,社会的稳定性受到威胁。

此外,灵活的劳动关系可能会阻碍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和技能提升。

在灵活的劳动关系下,企业更倾向于雇佣短期工和临时工,而不愿意为劳动者提供长期的职业发展和培训机会。

这样一来,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和技能提升可能会受到限制。

综上所述,灵活的劳动关系可能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稳定,加剧社会的不平等,阻碍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和技能提升。

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劳动关系确认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其中的法律意义重大。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文件,通过它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也涉及到了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问题。

在确认劳动关系问题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劳动关系的性质。

劳动关系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以是案件服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等。

确认劳动关系的第一步是确定其性质,这将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和范围。

其次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问题。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确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需要确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变更、解除和终止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此外还需要考虑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一系列权利,如工资、工时、休假、劳动保护等,确认劳动关系问题中需要确定这些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并且需要确定劳动者的义务是否得到履行。

另外,确认劳动关系问题还需要考虑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也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如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履行安全责任等。

确认劳动关系问题中需要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这些义务,并且需要确定用人单位的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

最后,需要考虑的是解决纠纷的途径。

一旦劳动关系出现争议,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按照中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劳动纠纷。

因此,在确认劳动关系问题中,需要确定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

总的来说,确认劳动关系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合理地确认劳动关系问题,不仅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因此,在实践中,必须重视并妥善解决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个公正正义的劳动环境。

在确认劳动关系问题中,有一些常见的纠纷情况,需要特别关注和处理。

劳动关系辩论辩题

劳动关系辩论辩题

劳动关系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劳动关系应该更加平等和公正,雇主应该尊重员工的权利和利益。

在现代社会,劳动者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劳动为企业创造了价值,因此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雇主应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薪酬福利,保障员工的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工人不应该被视为一种商品,而应该被视为社会的一部分。

”这说明劳动者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怀,而不是被视为可以随意利用的劳动力。

另外,美国著名企业家亨利·福特曾说过,“对员工的尊重和关怀,是企业成功的关键。

”这也表明了雇主应该尊重员工,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反方辩手观点:劳动关系的平等和公正并不是唯一的标准,雇主应该有权利对员工进行管理和调配。

企业是为了盈利而存在的,雇主有权利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管理和调配,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劳动者应该明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服从雇主的管理和安排,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劳动者只是资本的一部分,资本家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调配。

”这说明雇主有权对员工进行管理和调配,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另外,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曾说过,“企业的首要任务是盈利,雇主有权对员工进行管理和调配,以保证企业的盈利。

”这也表明了企业的首要任务是盈利,雇主有权对员工进行管理和调配。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的平等和公正并不是唯一的标准,雇主有权对员工进行管理和调配,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劳动者应该明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服从雇主的管理和安排,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人社劳动关系交流发言材料

人社劳动关系交流发言材料

人社劳动关系交流发言材料
尊敬的领导、各位老师、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好!我是人社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今天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进行劳动关系交流。

在座的各位都是对劳动关系研究与实践有着丰富经验和深厚造诣的专家学者,我怀着敬畏之心衷心希望能够从众多前辈身上学习到更多宝贵的经验与智慧。

作为劳动关系的一名从业者,我们始终要关注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工人和雇主之间可能存在差距,劳动权益可能受到侵害;另一方面,不同地区之间劳动关系的差异也日益突出。

因此,人社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时,要着重考虑到劳动者的利益,并进行区域差异化的调整。

此外,我们还应该注重劳动关系交流的方式和方法。

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才能促进劳动关系的平衡与稳定。

在劳动纠纷的解决中,我们应该提倡通过协商等和谐方式解决矛盾,避免大规模的罢工和示威活动。

另外,还要加强对劳动关系交流的研究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发展。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推动人社部门和各相关方的合作,共同致力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我们将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政策法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的知情度和维权能
力,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我们也将积极参与劳动关系研究和交流活动,分享经验和成果,促进各地区、各行业的劳动关系发展。

最后,我希望通过今天的交流,能够得到大家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为劳动关系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谢谢大家!。

劳动关系座谈会发言材料

劳动关系座谈会发言材料

劳动关系座谈会发言材料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首先,我要感谢组织这次劳动关系座谈会的单位,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交流思想、共同推进劳动关系发展的平台。

在这个座谈会上,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劳动关系的心得和体会。

劳动关系是一个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益保障、利益分配、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关系。

在我看来,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对于企业和员工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良好的劳动关系,可以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同时,劳动者也能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和利益分配,获得公正的劳动条件和发展机会。

然而,当前我们面临着一些劳动关系问题和挑战。

首先,劳动关系的不平衡,表现在一些企业对员工权益的忽视和剥夺,强调利润最大化而忽视员工福利保障。

此外,一些岗位的工资待遇不合理,不符合工作量和工作内容。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企业员工的不稳定感和工作积极性下降。

其次,劳动关系的交流和沟通不足,造成信息不对称。

一些用人单位在决策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缺乏沟通和共识形成机制。

这样会导致员工的心理不适应和不满意。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善劳动关系。

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加强对员工权益的保护和利益分配的公正性,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用人单位需要重视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素质,从而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

其次,我们需要促进劳动关系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健全的参与机制。

用人单位应该主动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员工的关切和需求。

同时,员工也应积极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过程,通过集体谈判等形式发挥自己的主体作用。

最后,为了推动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需要明确用人单位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劳动关系是企业和员工之间互动的重要机制,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新形势下劳动关系问题对策研究

新形势下劳动关系问题对策研究

新形势下劳动关系问题对策研究——以XX市劳动关系的现状为例评估分析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这是我国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更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

和谐社会从本质要求和内在机制来讲首先是各种利益矛盾的协调与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就在于进一步整合社会力量,调整好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

劳动关系作为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

一、新旧体制下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也称劳资关系,是人们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总称。

从狭义上讲,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本额的以劳动合同为契约的反映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合胁劳动法律关系。

从广义上讲,是劳动者与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素或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包括劳动者之间(经营管理者之间、经营者与一般劳动者之间、一般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统一归全民或集体所有,企业与其他组织一样实行政企合一,企业的职责是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任务,国家对每一个企业和每一个职工实行再分配,基本上是平均主义。

计划体制下,我国劳动关系中企业与职工双方都没有形成独立的利益主体,双方的利益主要由政府来代表,劳动关系的调节主要表现为政府的行政管理,用人单位作为政府的代表与劳动者之间实际上是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经济特征被忽视,强调和重视的是劳动关系的政治性。

比如,劳动者是“国家的领导阶级”“企业的主人翁”,提倡义务劳动等。

计划体制下的劳动关系虽然很少有冲突,但企业和职工都缺少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整个社会运行效率较低。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实行多元产权,企业的生产要素、产品销售和经济收人都完全依赖于市场交换,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如何正确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特别是针对大量的农民工和面对就业困难的社会现状,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此导致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出现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往往会根据对自己利益的大小,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中选择于己有利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赔偿,而此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疑难问题。

是故,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依据自己对法律的认知和办案经验,对此区分论述如下,以企抛砖引玉。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事实劳动关系尚无明确的规定。

但在多年的实务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基本形成如下认同概念:事实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因此,事实劳动关系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和特征。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其主体是确定的。

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具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2、它是平等性与不平等性兼有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建立,是一种平等关系;然而,在实现上又具有隶属性,即一方当事人隶属于另一方当事人。

如用人单位要支付报酬、劳动者要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等。

3、它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所有权以依法能够自由支配劳动力并获得劳动力再生产保障为基本标志;劳动力使用权则只限于依法将劳动力用于同生产资料的结合。

4、它是人身关系属性与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关于,劳务,关系]关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法律辨析(1)论文

[关于,劳务,关系]关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法律辨析(1)论文

关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法律辨析(1)论文论文摘要: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二者的区分不仅涉及劳动法律关系本身的理论明晰,甄别二者的差异,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

论文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1 劳务关系的界定及其法律特征实践中,劳务关系的涵盖面非常广泛,各行各业均可以包容其间。

劳务关系或曰劳务合同的概念也很宽泛,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

有学者将劳务关系定义为:“劳务关系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成就的法律关系。

”亦有学者认为:“劳务关系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笔者认为,劳务关系应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务关系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合同标的是劳务。

在这种关系下,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且对等,在相互关系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

而且,这种关系项下的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狭义的劳务关系仅指雇佣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劳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比之劳动关系更为复杂化和多样化。

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 (1)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劳务关系既可以在法人、组织之间形成,也可以在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产生,法律一般不作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

(2)合同标的和履行上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关系。

谈谈你对劳动关系的含义和性质的理解

谈谈你对劳动关系的含义和性质的理解

谈谈你对劳动关系的含义和性质的理解劳动关系是雇员(劳动者)与雇(我国称用人单位)之间的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具体含义是指劳动者在应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表现有第一,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

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

劳动者创造了物质财富。

第二,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显著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是一种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

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第三,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

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

劳动关系的性质是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集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它会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

劳动关系双方要进行生产,就要共同合作,就要遵守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但是由于双方的利益,目标和期望常常会产生分歧出现冲突。

劳动关系双方选择冲突还是合作,取决与双方的力量的对比,力量是影响劳动关系结果的能力,是相互冲突的利益,目标和期望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决定因素。

劳动关系不但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甚至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和失业状况等,进一步影响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所以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是社会孜孜以求的目标。

与劳动关系认定有关的几个问题

与劳动关系认定有关的几个问题

浅谈与劳动关系认定有关的几个问题用工关系十分复杂,同时又包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实际进行经营者所招用的人员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责任以及法律后果。

劳动关系的认定往往是涉及到了用工责任赔偿的问题。

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特征劳动关系实质上属于合同关系,国家干预性较强,但是在国家干预之外,仍应当按照合同原则进行处理。

劳务、雇佣、委任、服务等关系,均属于合同关系,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

只要不违反国家有关合同法中的强行性规定即可,国家干预度极低。

上述几种均涉及到劳务或劳动关系的,劳动权属于宪法规定的权利,其均应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尤其是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在劳动关系中表现为工伤保险责任,在其他关系中表现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一般是劳动者提出仲裁或者诉讼主张劳动关系,而要求工伤保险责任。

涉及与劳动关系认定有关的几个问题:如发包、挂靠、借用、承揽、租赁等关系的,实际用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相关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

上述几种关系看似复杂,实际上可以归入两类。

一种是实际用工人在经营过程中进行了出资,对主要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等拥有实体权利,所有权等。

其典型为挂靠经营。

如挂靠车辆经营,实际用工人出资购买了车辆,为实际车主,具有实体上的所有权,仅是挂靠在相关单位从事运输经营,使用的是用人单位的经营资格或资质。

另一种是实际用工人在经营过程中并没有实际出资或者只在生产原料等流通方面出资,对主要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等没有实体权利等。

其中的典型即为承包经营,例如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并没有出资购买车辆,不是实际车主,每月向出租车公司交纳承包费。

借用营业执照也属于该类范畴,实际上是将部分或全部经营权转让由实际用工人行使,可能大多是无偿性的,但也不排除有偿的。

再如承揽,实际用工人自相关单位的经营范围中承揽出一部分,由其自行招用人员完成该部分工作,由实际用工人与用人单位结算后,再向提供劳务者发放报酬的形式,该种形式类似于建筑工地上的包工头,有的从中抽成,有的不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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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案例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事实性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研讨(一)文章为本人撰稿,个人观点,谢绝转载,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一、在与以前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其他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作人员与第二个单位产生纠纷后,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对方按“事实劳动关系”给付双倍工资和补偿金吗?真实案例: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付某起诉第二个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工作单位一案。

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4.3万余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6675元。

今年53岁的付先生过去是张家口一家建设公司的员工,1989年他离开了这家公司,但并未办理辞职手续。

1990年,付先生来到天津。

十多年过去了,他的关系仍在张家口的单位。

2008年4月,付先生来到天津一家公司担任顾问:“我当时要求与这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工作忙,就耽误下来。

”2008年10月,公司辞退了他。

付先生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

请求被驳回后,又提起了诉讼,要求给付其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并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被告则提出,付先生的劳动关系在张家口市,他在公司担任顾问期间,不具有员工身份。

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赔偿金和双倍工资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做出判决。

法院认为,付先生虽然是张家口某建设公司在册不在岗的职工,但自2008年4月起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而被告未与原告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被告。

被告应给付付先生2008年5月至10月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

2008年10月,被告无故辞退了付先生,亦应给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释: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天津律师协会劳动法委员会委员刘晟廷律师认为,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刘律师强调,将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作为劳务关系来处理,显然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不利的,尤其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伤害的劳动者就不能获得劳动法或社会保险法的保护。

因此,在目前立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重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将其作为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而不应视为劳务关系。

本人观点:目前劳资纠纷过程中,像这样的案例,仲裁比较具有“摇摆性”,因为劳动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具体事项,主要取决于仲裁员的“裁量权”;所以付先生在向仲裁申诉时,未能受理。

而法院的判决则认定为事实性的劳动关系。

让我们来仔细的分析一下该案例,就本案而言,事实性的XX关系不是争论的关键,关键在于是认定劳务关系,还是认定劳动关系。

原告诉求的双倍工资和补偿能否实现和该认定有很大关系。

那就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劳务关系,它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一)劳务关系的要素:1、主体劳务关系的主体。

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2、内容它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

3、客体即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二)劳务关系的特征: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三)劳务关系的误区:1、劳务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不是一回事。

请大家注意区别2、劳务合同不要和多重劳动关系混淆在这里有必要举个例子: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文件规定,同时结合工伤保险经办实际,现就具有多重劳动关系在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解释以下几点问题:如何定义“具有多重劳动关系人员”?凡已与原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又与新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订立劳动协议的在职职工(含下岗人员、内退人员),简称“多重劳动关系人员”,多重劳动关系人员可由新单位同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多重劳动关系人员应自参保之日核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大家注意劳动部门用的措辞是:并已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又与新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订立劳动协议的在职职工(含下岗人员、内退人员),简称“多重劳动关系人员”。

如果您单位和员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您可以不为他缴纳这份工伤保险,但是提示一句,如果出事了,您会承担的更多!(四)与劳动关系相近的一类劳务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

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

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

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租赁劳动力”。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

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

这种聘用关系类似于劳务关系,但又不完全是劳务关系。

有人又称之为特殊劳动关系。

5、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劳务工作内容及要求、劳务报酬、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虽然劳务合同的法定形式多样化,但涉及劳动主体的劳务关系,还是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务合同为好。

用人单位在认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后,应特别注意自觉守法,不能将应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统统改为建立劳务关系,以规避法律,使用廉价劳动力。

不过,用人单位采用租赁劳动力的方式,以劳务关系代替劳动关系的情形例外。

(五)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这是一个很大的话题,在此仅仅举以下几点说明,供参考)1、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2、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

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3、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

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

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

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4、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

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5、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

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6、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

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六)当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交叉时的处理: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者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七)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作为公司一方在招用付先生时,是可以订立劳务合同或者劳动协议的,但是公司没有这样做,所以导致在法院的判决中处于不利地位。

如果当时公司能及时和付先生签订劳务合同,恐怕本案的获胜方应该在公司。

由此可见,劳务关系的认定很大程度上要看有没有劳务合同,否则极有可能认定为事实性劳动关系。

目前国家对于是否承认多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对其权益的保护存在“模糊、摇摆”的现象。

对于我们hr实操工作而言,这种现象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

如果我们能清楚的了解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我们就能在招聘、用工的过程中更好的配置人员,合理避费,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劳资纠纷。

最后说一句:不管你是劳动者还是hr,如能清楚的把握什么是劳务关系,那你在求职或用工上会处于有利地位!朴芏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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