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人社部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厅(局、委)、纠风办、审计厅(局)、卫生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
但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基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
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
社会保险业务知识竞赛套题
社保题库精选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起施行。
A.2011年7月1日B.2011年10月1日C.2012年7月1日D.2012年10月1日2.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相结合。
A.单位缴纳B.个人账户C.家庭账户D.政府补贴3.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失业保险提出了()的要求。
A.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鼓励创业带动就业B.完善失业保险制度C.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D.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4.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
A.差别费率B.差异费率C.浮动费率D.特定费率5.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A.县级B.市级C.省级D.全国6.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A.用人单位B.职工C.用人单位和职工D.用人单位、职工、政府财政补贴三方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A.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B.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C.本单位职工人均工资D.城镇居民工资总额8.地方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A.65B.70C.75D.809.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
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B.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C.参保职工在职期间平均工资水平D.参保所在地平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0.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 )。
A.劳动能力鉴定B.工作能力鉴定C.劳动能力认定D.工作能力认定11.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地方应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A.老龄B.年限C.补充D.长期12.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
A.中止计算B.分段计算C.累计计算D.重新计算13.《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3.14•【文号】国发〔2008〕10 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制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现予印发。
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
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
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组成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方案。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墓本生活,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险字[1992]12号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险字〔199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近几年来,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筹,取得了明显效果,缓解了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基本保障了退休职工的生活。
但是,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筹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社会化程度不高,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散,调剂功能不强,抵御各种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
因此,必须不失时机地由市县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既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然阶段,也是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当务之急。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的决定,现将我部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集体混岗职工,都应参加省级统筹。
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务院已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外,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
计划单列市原则上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各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退休费用应纳入省级统筹。
二、实行省级统筹时,除医疗费等暂时难以控制的费用外,凡属于国家规定的长期支付的离退休费用,原则上都要纳入省级统筹,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0]1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0]11号)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基金调剂能力”的要求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7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就200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省级统筹的范围和对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今后逐步纳入省级统筹范围。
二、省级统筹执行年度和基金调剂、上解(一)从2000年度开始,省级统筹计划执行年度与自然年度同步,即从当年1月1日执行至12月31日。
(二)2000年度各市、地、州参加省级统筹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统筹项目离退休费总额,根据1999年有关报表和相关因素综合核定。
(三)2000年度省级统筹调剂线为工资总额的22%。
(四)2000年度省级统筹基金上解省计划,原则上按各市、地、州应征基金总额的4%计算。
应征基金总额由省核定统筹项目离退休费、上缴省基金额等因素组成。
2000年度各市、地、州的具体缴拨计划,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另文下达。
省直管单位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缴拨计划,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省级统筹工作的文件精神,认真研究制定,由省劳动厅、财政厅下达执行。
知识题库-人社劳动知识竞赛测试题及答案(十一)
知识题库-人社劳动竞赛测试题及答案(十一)一、单项选择题(10题,每题1分)1.《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 )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A.小型微型B.非公有制C.公有制D.各类答案:A解析:《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高校毕业生离校( )年内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国家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A.半年B.1年C.2年D.5年答案:B解析:《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补记职业年金所需资金由( )解决。
A.上级财政B.同级财政C.上级部门D.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答案:D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 )为待遇领取地。
A.其户籍所在地B.其退休时工作所在地C.其退休前上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D.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答案:D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1.03.05•【文号】劳社部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局(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现将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农村信用社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地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下简称参加地方统筹)。
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范围内原则上要基本统一,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省级管理。
三、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
其中,属于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负担。
参加地方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向所在省区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四、对已经实行系统内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为职工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并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2.13•【文号】劳社部发[1999]3号•【施行日期】1999.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的规定,从1999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省、区、市)逐步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以下简称行业费率),同时确定1999年以后退休人员计发补贴的办法。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业费率调整和1999年以后退休人员计发补贴办法的确定,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稳步进行,实行报批制度。
要兼顾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实现平稳过渡。
二、各省、区、市要结合省级统筹的实施,制定行业费率3-5年调整过渡到省级统筹统一费率的总体规划。
煤炭、银行、民航企业的过渡期为5年,其他行业企业的过渡期原则上为3年,对移交前执行费率低于11%的企业,过渡期可延长到5年。
在此基础上,制订出分年度的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厅(局)会同财政厅(局)逐年上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经两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从1999年起,行业费率要统一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
1999年行业费率的调整标准为:移交前执行费率低于13%的,原则上调整到13%;其中距13%不足1个百分点的,可超过13%,但最多只能提高2个百分点。
移交前执行费率高于13%低于20%的,最多只能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20%;其中全省统一费率低于20%的,不能超过全省的统一费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18•【文号】劳社部发[2000]13号•【施行日期】2000.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厅(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工作部署要认真传达学习《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
《通知》对两个确保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尽快调整工作部署,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商,密切配合,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
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真实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
二、确保资金到位,切实做到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两个确保资金,确保应筹措的资金落实到位。
从今年开始,各地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
今年前几个月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和按规定应发而未发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要在8月底前全部予以补发;对未按规定代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要同时予以补缴。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各地要坚持和完善两个确保的月报和季报制度,并在今年7月底前对两个确保资金的安排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劳社部发[2007]3号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118起执行
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文号]劳社部发[2007]3号[发文时间]2007年1月18日[生效时间]2007年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在不断规范和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开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加快实现省级统筹步伐,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客观要求。
实现省级统筹,有利于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统一缴费基数、比例,规范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促进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有利于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环节,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规范基金运行,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把加快实现省级统筹作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省级统筹工作的重点。
目前,尚未实现省级统筹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工作重点。
要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规范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统一养老保险数据库和业务流程,为实现省级统筹创造条件;要明确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责任,健全省、市、县三级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完善全省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逐步实现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度和使用基金;推进和规范市级统筹,积极创造条件,向省级统筹过渡;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垂直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28•【文号】劳社部发[2000]20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精神,切实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清理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国家统一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为依据,对已经纳入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计发标准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
其中:(一)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下发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主要包括:按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物价补贴(包括按国家统一政策由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的项目)。
(二)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出台后离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含调节金),以及按国家统一调整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清理规范工作。
人社部发[2020]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
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见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18日
劳社部发〔2007〕3号
16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6月26日
后联〔2006〕2号
17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
劳社部发〔2005〕35号
18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2015年6月4日
人社部发〔2015〕52号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2014年5月16日
人社厅发〔2014〕60号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15日
劳社部发〔2005〕31号
19
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1日
劳社部发〔2005〕25号
20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双方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函
2005年9月21日
劳社厅函〔2005〕334号
21
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2
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2010年4月12日
人社厅函〔2010〕159号
13
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月14日
人社部发〔2009〕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业统筹项⽬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关于实⾏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省级统筹和⾏业统筹移交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业统筹移交地⽅管理后,原⾏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员的基本养⽼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内的部分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保险基⾦⽀付,未列⼊统筹项⽬的部分由企业⽀付。
根据原劳动部、财政部对各⾏业开展养⽼保险统筹的批复⽂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对11个⾏业和单位的统筹项⽬进⾏了审核认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各地和各⾏业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件精神,确保离退休⼈员养⽼⾦按时⾜额发放。
对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确认的⾏业统筹项⽬,各地要确保所需费⽤从基本养⽼保险基⾦中⽀付;对未被确认的⾏业统筹项⽬,所需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保持已离退休⼈员的原待遇基本不变。
附件:关于审核认定⼗⼀个⾏业养⽼保险统筹项⽬的意见⼀九九⼋年⼗⼆⽉⼆⼗九⽇附件关于审核认定⼗⼀个⾏业养⽼保险统筹项⽬的意见⼀、按国家以下⽂件规定确定的统筹项⽬(⼀)按下列⽂件确定的离退休费、退职⽣活费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弱病残⼲部的暂⾏办法〉和〈关于⼯⼈退休、退职的暂⾏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2.《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部离职休养的暂⾏规定〉》(国发〔1980〕253号)3.《国务院关于发布⽼⼲部离职休养制度的⼏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4.劳动⼈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1982〕10号)5.劳动⼈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1983〕20号)6.劳动⼈事部《关于贯彻执⾏劳动⼈⽼〔1983〕20号⽂件中⼀些具体问题的答复》(劳⼈⽼〔1983〕34号)7.劳动⼈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作的⽼⼯⼈退休待遇的通知》(劳⼈险〔1983〕3号)8.《国务院关于⾼级专家离退休若⼲问题的暂⾏规定》(国发〔1983〕141号)9.《国务院关于⾼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10.《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养⽼保险制度改⾰的决定》(国发〔1991〕33号)11.《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养⽼保险制度改⾰的通知》(国发〔1995〕6号)12.《国务院关于建⽴统⼀的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3.国家教委《关于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86〕教计字190号)14.国家教委、⼈事部《关于中⼩学教师⼯资标准提⾼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88〕教计字105号)15.劳动⼈事部《发布〈关于实⾏技师聘任制的暂⾏规定〉的通知》(劳⼈培〔1987〕16号)16.劳动部《贯彻〈关于实⾏技师聘任制的暂⾏规定〉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89〕3号)17.劳动部《关于⾼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18.劳动部《关于进⾏岗位技能⼯资制试点⼯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按下列⽂件增加的离退休费、退职⽣活费1.《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资⼯作和离退休⼈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83号)2.《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员增加离退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3.《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员离退休⾦的通知》(国发〔1994〕9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员离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62号)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劳动⼈事部、财政部〈关于提⾼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的通知》(国办发〔1983〕95号)6.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员增加离退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15号)7.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员基本养⽼⾦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8.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员基本养⽼⾦的通知》(劳部发〔1996〕346号)9.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员基本养⽼⾦的通知》(劳部发〔1997〕226号)(三)按下列⽂件发给的物价、⽣活补贴1.国务院《关于提⾼主要副⾷品销售价后发给职⼯副⾷品价格补贴的⼏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2.国务院《关于试⾏主要副⾷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3.国务院《关于提⾼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资等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18号)4.国务院《关于提⾼粮⾷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2〕15号)5.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提⾼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资等问题的通知》(〔91〕财综字44号)6.财政部《关于提⾼粮⾷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等有关⼈员粮价补贴的通知》(〔92〕财综字38号)7.《国务院关于发给离退休⼈员⽣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8.《国务院关于发给离退休⼈员⽣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国发〔1985〕52号)9.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发给离退休⼈员⽣活补贴费的通知》(劳字〔1988〕42号)10.劳动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退休职⼯发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80〕劳总险字1号)11.财政部》关于民⽤燃料和东北照明电提价后中央企业职⼯补贴问题的通知(〔90〕财⼯字第503号)各⾏业贯彻上述⽂件的具体实施办法,执⾏⾏业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3.17•【文号】人社部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30•【文号】财社[2001]71号•【施行日期】200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2001]71号2001年8月30日)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家煤炭生产监察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下发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已基本完成。
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8]88号)要求,存在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主管部门(以下称各有关部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要全部移交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但到目前为止,仍有少数部门没有全额移交基金。
另外,一些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结余及使用管理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也需要明确处理办法。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审计署1999年下达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本部门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移交情况进行清理检查。
对于目前尚未移交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在9月底前移交完毕,确实不能移交的,要逐项逐笔说明情况及不能移交的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定。
二、已撤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部门,要指派专人对管理费收支和固定资产购置、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审核,在此基础上,将管理费结余作为本部门的其他收入记账、核算,并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用途使用;固定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入账,并加强管理。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国务院【颁布日期】:1998-8-6【法律文号】:国发[1998]28号【执行日期】:1998-8-6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调剂力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国务院决定,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部分)、水利部、民航总局、煤炭局(原煤炭部)、有色金属局(原中国有色金额工业总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原电力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部分)、银行系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保集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一)1998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调剂金的比例以保证省、区、市范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原则。
到2000年,在省、区、市范围内,要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包括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会城市、经济特区、开发区等)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基职工。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省级统筹。
(三)从1998年9月1日起,目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地区,要改变基金结算方式、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全额支付基本养老金。
各省、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现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推进社会化管理进程。
人社部发[2015]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
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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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1999]37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9.12.30
【实施日期】1999.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基金调剂能力”。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以下简称省级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加快建立
省级统筹制度,在省、区、市范围内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的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