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取消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2012修改)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附件(成价费[2007]268号)
6、建筑区划主出入口设有建筑区划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项
目
内容与标准
(三)
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对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附属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五)
4、对附属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2、建立附属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附属设施设备每日巡查1次,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附属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36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3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等规定,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或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内容的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手续,领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机构注册地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注册地在其他区(市)县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备案证书》或《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二、办理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应有3名以上(含)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至少包含1名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分支机构应有2名以上(含)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四川省《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地方标准
客户经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专职为业主(或使用人)开展物业服务综合协调工作的客户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员。
3.10
紧急维修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自然人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正常,需要立即对其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活动。
[DB510100/T 054—2010,定义3。3]
5.2
综合服务
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综合服务内容及要求
项 目
内容及要求
客户服务
场所
1、有客户服务中心,至少应配置有办公桌、椅、饮水机、电脑、电话。
服务管理
1、签订有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专业服务企业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应佩戴标志。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修养护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修养护内容及要求
项 目
内容及要求
综合管理
1、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承接查验。
2、按照DB510100/T 054-2010的规定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3、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4、业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在5 个工作日内回复。
5、每年组织1次满意度调查,客户满意率不低于70%.
6、有宠物管理制度与措施。
7、出入口配置有便民服务推车,配置标准不低于1辆/500户,不少于2辆。
8、接受委托,提供邮件代收服务。
专项委托
共用设施设备
供水系统
每日巡检1次供水设施,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解决.
排水系统
1、有防汛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民办非企业年检问题查看手册
民办非企业年检问题查看手册V2.0.03.111.关于电脑使用环境 (4)2.问题解决联系方式 (4)3.关于问题反馈的要求 (4)4. 成都市年度社会组织年检文件下载链接 (4)4.1Q:成都市社会组织年检填写的地址链接在哪里? (5)4.2Q:社会组织年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5)5.关于社会组织年检账号注册 (5)5.1Q:没有查询到该社会组织信息 (5)5.2Q:社会组织注册过程中登记证书副本上的信息与系统内信息不一致 (5)5.3Q:密码设置的规则 (5)5.4Q:点击“立即注册”按钮提示:请上传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扫描图 (6)5.5Q:社会组织在注册账号过程中,可否不填法人的手机号码? (6)5.6Q:账号注册过程中手机没有收到验证码 (6)5.7Q:登录账号注册审核的时间需要多久 (6)6.关于社会组织年检账号登录 (6)6.1Q:登录成都市社会组织网时提示账号密码错误 (6)6.2Q:登录成都市社会组织网时提示您的账号正在审核中 (6)6.3Q:如何查看登录账号 (7)6.4Q:如何修改登录账号 (7)7.年检账号注册成功后第一次登录平台资料完善 (7)7.1Q:提示电子邮箱格式有误,请检查后重新输入! (7)7.2Q:资料完善页面展示的基本内容(灰色无法修改)与机构信息不一致. 77.3Q:头像设置上传什么内容 (7)7.4Q:真实性承诺书上传什么格式 (7)7.5Q:如果法人就是经办人,还需要填写《真实性承诺书》吗? (8)8.年检管理信息完善(填写内容应该体现机构年检当年的信息) (8)8.1Q:年检的入口在哪儿 (8)8.2Q:第一次点击“年检申报”按钮 (8)8.2.2Q:需要确认选择本机构的性质 (8)8.2.3Q:机构性质选择错误怎么办 (8)8.3Q:委托授权书、真实性承诺书上传格式要求 (9)8.4Q:委托授权书、真实性承诺书如何修改 (9)9. 年检资料填写(填写内容应该体现机构参检当年的信息) (9)9.1基本信息 (9)9.1.1Q:成都市社会组织网页面展示的基本内容(灰色背景部分内容无法修改)与机构信息不一致 (9)9.1.2Q:成立日期该如何填写 (9)9.1.3Q:民政分类、台账类型、行业分类怎么选 (9)9.1.4Q:是否为社工机构怎么判断 (9)9.1.5Q:单位章程上传格式要求 (10)9.1.6Q:怎么查看章程是否上传成功 (10)9.1.7Q:旧章程在哪儿提档 (10)9.1.8Q:章程变更和换新章程的问题 (10)9.1.9Q:登记证书发证机关盖的成都市民政局的章,但登记证书上“住所”地址是成华区,变更章程找业务主管部门盖章该找谁? (11)9.1.10Q:填报人联系电话 (11)9.1.11Q:机构负责人情况(请填写三个人) (11)9.1.12Q:住所到期时间怎么填写 (11)9.1.13Q: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没有怎么办 (11)9.1.14Q:是否有业务主管单位 (12)9.1.15Q:法定代表人确认签字 (12)9.2职工情况 (12)9.2.1Q:如何打印员工个人社保缴费单 (12)9.3党组织建设 (12)9.4年度变更 (13)9.5内设机构情况 (13)9.6荣誉表彰 (13)9.7活动&会务 (13)9.8年度报告 (13)9.9财务报表 (13)9.9.1Q:财务审计报告上传的格式要求 (14)9.9.2Q:怎么查看财务审计报告上传成功没有 (14)9.9.3Q:怎么重新上传审计报告 (14)9.10Q:提交申报后需要多久时间才能审核 (14)9.11Q:初审不通过 (14)9.13:审核退回 (15)9.14:审核合格 (15)10.1Q:如何查看提交到了什么地方 (15)10.2Q:如何查看提交的年检资料 (16)1.关于电脑使用环境1.1.请使用最新版谷歌浏览器(推荐)、360浏览器(打开极速模式)、浏览器(打开极速模式)登录成都市社会组织网()进行年检操作1.2.从来没有操作过这个平台的,需要登录注册对应年检单位的账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9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1:
文号文件标题
序制定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地方标准
3、路灯、楼道灯完好率应不低于80%。
安全防范系统
1、物防
(1)外露管道等易攀爬处有防盗设施,如:防盗伞、防爬刺、带钩铁丝或抹黄油等。
(2)专门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3)物业区域内路灯、楼道灯等夜间照明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4)落实专人对各类物防设施每2个月开展1次全面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服务管理
1、签订有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专业服务企业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应佩戴标志。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修养护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修养护内容及要求
项 目
内容及要求
综合管理
1、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承接查验。
2、按照DB510100/T 054-2010的规定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DB510100/T 054-2010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
3
JGJ/T 30-2003和DB510100/T 054-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JGJ/T 30-2003和DB510100/T 054-2010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公共秩序维护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公共秩序维护内容及要求
项 目
内容及要求
公共秩序
维护
1、出入口3、有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对来人来访进行询问登记。
4、对机动车实行进出登记管理制度。
5、有大宗物品进出管理制度,实行大宗物品搬运进出登记管理。
6、对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报警,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房发[2007]91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08-03-08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房政法规处文号:成房发[2007]91号签发单位: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签发时间:2007-12-11生效时间:2008-01-01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通知如下:一、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的主体与范围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条件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业主大会未设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或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筑物总面积在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国有投资占50%以上的建筑区划,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投标方式。
建筑物总面积在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区划,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投标方式。
二、前期物业服务以协议方式选聘的主体、范围与核准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条件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一)因保密或者国家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二)住宅建筑区划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三)截止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符合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物业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的,应当报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物业在其他区(市)县的,应当报经当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准。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成发改收费[2012]1345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5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发改委、市房管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
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市)县物业服务等级划分应按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510100/T073-2011以下简称《标准》)和市房管局、市质监局《关于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成房发〔2012〕1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下同)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收费标准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原则上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三、物业服务机构提供一至四级物业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须按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四、拟采用五级物业服务标准的住宅物业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进行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或签署协议选聘核准表之前,持《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以下简称《核准备案表》)以及规定需提交的材料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3]2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3〕2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对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59号)、《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60号),我市对市级各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3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决定取消和调整79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
其中,取消20项,下放管理层级42项,转变管理方式17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衔接,强化后续监管,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6日附件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2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1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含甲等)及其以下等级测试发证市教育局2离休人员护理费核发、退管站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身份认定市人社局3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参保证明核发市人社局4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市人社局5异地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市人社局6对区(市)县利用公共载体和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审定市城管局7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市交委8水路运输减少运力备案市交委9水路运输停止审批市交委10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终止营业审批市交委11《船舶油污应急计划》审批市交委12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市水务局13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注册登记市水务局14护堤护岸林采伐许可市水务局15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市水务局16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市卫生局1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登记前置审批市体育局18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市质监局19河道采砂、卤水开采、矿泉水和地热开采等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审查、换证审查)市安监局20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赠送外国人除外)的审批市档案局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42项)序号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实施部门下放层级备注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市发改委区(市)县发改部门省上新下放到我市项目,我市仅有个别区(市)县有该类生产,为方便申请人,实施属地管理。
Sheet1 -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被成府发[2008]58号文替代
23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4]934号
调整对象不存在
24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4]959号
被成府发[2008]58号文替代
2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4]960号
调整对象不存在
26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4]961号
被成府发[2008]58号文替代
成建委发[2000]491号
国家颁布了新标准
3
成建委发[2001]343号
被成府发[2008]58号文替代
4
成都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1]385号
被成府发[2008]58号文替代
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1]550号
调整对象不存在
6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2]131号
制定的目的不能实现
27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5]433号
被成建委发[2008]185号文替代
28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5]782号
被成府发[2008]58号文替代
29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6]334号
被成建委发[2008]185号文替代
3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建委发[2007]727号
被成府发[2008]58号文替代
附件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
1
发文单位
成都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名称
文号
成建委发[2000]149号
废止理由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7]90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7〕90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的配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是指受聘为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依法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该建筑区划内应当配备的基本的、保障性的人力资源及设备、器材、信息等技术与装备的总和。
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是指按规定纳入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物业维修、秩序维护等成都市物业管理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人员。
物业服务合同对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的约定高于本标准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中人力资源配备的监督管理,将适时调整本标准并予以公布。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一1一配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提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选聘为建筑区划配备物业服务力量高于本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专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配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住宅(别墅除外)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不低于1名;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不低于2名;(二)别墅、非住宅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不低于1名;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不低于2名。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成房发[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房发〔2007〕9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通知如下:一、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的主体与范围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条件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或依约终止、业主大会未设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或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筑物总面积在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国有投资占50%以上的建筑区划,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投标方式。
建筑物总面积在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区划,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投标方式。
二、前期物业服务以协议方式选聘的主体、范围与核准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条件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一)因保密或者国家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二)住宅建筑区划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三)截止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符合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物业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的,应当报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物业在其他区(市)县的,应当报经当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准。
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7年03月30日 15时24分 755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工商行政“房地产”“信用信息”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房政[2006]57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评估机构、经纪机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拆迁单位、白蚁防治单位:为建立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房地产行业诚信机制,加快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和房地产信用经济的发展,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川府令[2005]195号)、《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成府发[2003]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附件1、2、3)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房地产行业诚信机制,加快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和房地产信用经济的发展,依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川府令[2005]195号)、《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成府发[2003]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评估和利用信用信息开展相关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共7章70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
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1]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中文名:《物业管理条例》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人:温家宝类别:行政法规首次拟定:2003年06月08日实施时间:2007年10月01日修订日期:2007年08月26日,2018年03月19日目录.1制定原因.2发布信息.3修订内容.4条例全文.5内容解读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原因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
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
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
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内容《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天津市、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二、切实承担物业服务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业主自我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管理、民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三、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边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
四、进一步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和交接工作,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确保物业服务项目交接的平稳顺利。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转载)
川建办发〔2015〕485 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切实规范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四川省建造员等16项职业资格(见附件),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停止开展与这16项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有关的活动。
二、四川省建造员等16项职业资格取消后,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要认真做好后续工作。
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确有必要设置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督促本地区相关单位停止开展与上述16项职业资格相关的活动。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 年6月30 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5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统一监督的问题(一)将目前零散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场所,目前暂定市物业管理协会的招标投标活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形市场予以有效监督和指导。
从2006年4月1日起,全市九区(含高新区)、两县(双流县、郫县)范围内物业项目(省以上所管建设项目除外),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进入中心确认后,予以进行。
(二)中心受理后,对不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告知其到相关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协议选聘的审批手续;对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对招标主体、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招标文件等资料进行监督指导。
(三)招标人到项目所在地区、县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招标备案时,应提供中心的监督指导证明。
(四)中心对招标书的内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修改建议。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委托中心发售招标书,接收、保管投标书。
(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可委托中心将未中标的投标书返还相应的投标人。
(七)中心对外提供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其服务费按照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执行。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我局制定了《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2年11月12日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
第四条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由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
其他区(市)县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由所在地房管部门具体负责。
市公管中心或各区(市)县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以下统称委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将管辖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入住登记、使用巡查、日常维修等具体工作委托给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入住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保障性住房入住登记的具体工作。
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在通知时限内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证明,其中承租人提交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购房人提交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缴纳租金或房款的票据;(三)承租人或购房人身份证;(四)承租人或购房人有共同申请人的,提交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薄。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成房发〔2012〕25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2012年3月5日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我市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停车库的租售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停车库的出租、出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区划内按规划修建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是为建筑区划内业主提供停车服务的配套设施,其出租、出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对车位、车库的使用需求。
二、开发建设单位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建筑区划内的业主。
业主要求承租尚未销售的空置车位、车库,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三、开发建设单位出租、出售车位、车库,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示拟出租、出售车位、车库的地址、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承租人、购买人条件等。
超过公示期仍无业主承租或购买的空置车位、车库,可以临时对建筑区划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租。
对外定期出租车位、车库,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期不超过6个月的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当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车库,但出租人应当在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公安、消防、救护、环卫、邮政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四、开发建设单位向本建筑区划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车位、车库的,应当征得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同意。
五、物业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及车辆停放管理,依约维护停车秩序。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建住房[2000]96号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建住房〔200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全军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和平等竞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有关精神,现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总体要求(一)凡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目前隶属或挂靠在政府部门的,均要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之彻底脱钩。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后,要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改制为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性质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得承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等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的职能,这些职能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或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的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协会)承担。
(三)根据本地实际,确需保留事业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且该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面向社会承揽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再评定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
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房屋重置价格确定、房地产课税评估等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也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委托具有较高资格等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取消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的通
知(2012修改)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成房发[2008]14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1.29
【实施日期】2008.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取消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
(成房发〔2008〕14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的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成房发〔2007〕101号)作出相应修改,具体通知如下:
一、将第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的内容修改为:“注册地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发证;企业申报二级资质核定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除外),由市房
产管理部门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批;企业申报二级资质变更和申报一级资质核定、变更的,按《办法》和《通知》的规定执行。
”
二、删去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四、删去附件2“告知承诺书”的第四条第五款。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04]32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物业服务的监督,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准入,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注册地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发证;企业申报二级资质核定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除外),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批;企业申报二级资质变更和申报一级资质核定、变更的,按《办法》和《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