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征求意见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技术要点(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编制目的)为加强对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和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的技术指导与监督,规范相关项目的建设,保障我市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避免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依据国家和我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政策,特制订《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技术要点》)。
(适用范围)本市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和住宅进行规划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技术要点》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改建和扩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基本术语)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含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设施,如老年
养护院、养老院、敬老院等。按照建设形式可划分为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和结合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进行独立规划选址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结合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与医疗设施、教育设施、酒店等其他功能建筑结合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在社区内,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有关规定配建的专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膳食供应、生活照料、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医疗护理、保健康复、紧急救援等服务的设施,如托老所、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场站等。
二、规划设计要求
(一)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
1、(规划选址)规划选址应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及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等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应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的专业特征。根据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发展需要,可将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以及村镇集体建设用地进行适当调整,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2、(床位设置规模)床位设置规模一般为300-500床,最小不宜低于100床,超过500床的应设置管理分区。人口规模较小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但最小规模不宜低于30床。
3、(床均用地面积)床均用地面积一般为20-40㎡/床,
在非集中建设区床均面积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60㎡/床。
4、(床均建筑面积)床均建筑面积一般为35-45㎡/床,特殊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5、(强度控制)容积率一般为1.2-2.0,最高不应超过2.5。
6、(室外场地)除老年养护院外,需设置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1.20㎡,可与绿地进行整体核算。
7、(交通要求)主要出入口不应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应设置单独通道和出入口、或限时通行。内部道路应实行人车分流,并满足消防、疏散、运输急救等要求。
(二)结合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
1、(规划选址)规划选址除应参照独立占地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要求外,还应充分考虑与之结合建设的建筑功能,彼此之间不产生矛盾。
2、(床均用地面积)床均用地面积可不进行单独核算。
3、(床均建筑面积)床均建筑面积按照独立占地养老服务设施的标准,一般为35-45㎡/床。特殊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4、(建设强度)容积率指标按照该用地内主要使用功能
的控制标准确定。
5、(室外场地)室外场地可与所结合建设的建筑共同设置,人均用地指标进行整体核算。
(三)社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
1、(规划选址)规划选址应与变电站、锅炉房等可能有影响的各类设施按照相关标准要求保持合理距离,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环境安全宜居。
2、(规划指标)规划指标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相关规定执行。
3、(室外场地)室外场地可与社区公共绿地、儿童活动场地等其他室外活动场地结合设置,人均用地指标进行整体核算。
(四)通用要求
1、(医疗服务)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半径内。如不在服务半径内,应内设医疗保健用房或单独设置医疗卫生室,并与所在地区的一级以上医院和急救中心建立稳定的联系。
2、(日照要求)养老服务设施内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活动用房日照标准应不低于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低于住宅还是不低于老年住宅?
三、建筑设计要求
(一)无障碍设计
1、(建筑出入口)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差不应大于500mm,应采用缓步台阶和坡道过渡。缓步台阶踢面高度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度不应小于350mm。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连续坡长不应大于6.00m,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坡道应作防滑处理,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2、(扶手和走廊)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
老年人经过及使用的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手感舒适的
安全扶手,并保持连续。通过式走廊两侧墙面0.90m和0.65m 高处应设Φ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
40mm,端头处应向墙面或向下弯;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3、(楼梯和电梯)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内供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应便于老年人通行。主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50m,其它楼梯不应小于1.20m,不应采用扇形踏步,不应在楼梯平台区内设置踏步。楼梯应设双侧扶手。严禁设置剪刀梯和旋转楼梯。
二层(含二层)以上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且至少有1台能兼作医用电梯。所有电梯应同时满足消防电梯的技术要求。
4、(建筑内地面)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5、(自用卫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内老年人居室的自用卫生间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应采用外开门或平开门,并设置透光的观察窗及由外部可开启的门扇。卫生间地面应平整并应采用防滑材料,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应有高差。浴盆和便器旁应安装扶手,淋浴位置应在一侧墙面安装扶手。
(二)设备系统设计
1、(监控系统)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应根据功能需求设置相应的护理智能化系统。电视监控系统应设置在公共部位。
2、(呼叫装置)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公共空间、居室及卫生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
3、(水电计量)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应按老年人居室设置分室电计量和水计量系统。
4、(照明开关)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内老年人居室主要照明系统应能实现在床头、居室入口等地多地控制。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照明控制开关宜选用带指示灯的宽板翘板开关,安装位置应醒目,颜色应与墙壁区分,高度宜距地面1.10m。
(三)其他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