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

合集下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为规范本院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提高财产保全案件办案效率,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及省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工作分工第一条财产保全案件(执保字案)由执行局主审法官承办。

主审法官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负责把关。

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提交合议庭审查决定。

法官助理在主审法官的指挥下负责财产保全案件的具体实施及法律文书起草制作等相关工作。

书记员配合保全实施、送达法律文书、网络执行查控、案件信息录入和卷宗材料整理归档,以及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安排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二条外出现场办理财产保全实施,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对保全财产线索较多、时间紧急的案件,由处领导统筹安排本部门其他人员协助办理。

情况特别紧急的,可报请院领导协调作出保全裁定的立案、审判部门派员协助。

第三条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委托送达函、公告等法律文书由主审法官审核后报审判长签发;情况紧急、需要现场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实施人员可口头请示主审法官同意后,再补办相关报批手续。

第四条赴广州市区以外地区办案应报经领导同意。

案件办理第五条收到案件排定信息的当天,书记员应当与立案部门签收案件材料移交手续并将案件及时移送主审法官。

第六条收到案件材料后,发现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商请立案部门或审判部门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强迫交易罪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强迫交易罪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A. 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销售
B. 不成立,因合同内容不完整
C. 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D. 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C
18、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其秘书乙为受益人。保险期间内,甲、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该起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丙承担全部责任。现甲的继承人和乙的继承人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 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正确答案】:C
10、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B. 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C. 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D. 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A,B
12、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B. 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
C.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D. 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正确答案】:C,D
8、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B区法院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权益能够得到有效实现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

而执行程序则是根据民事判决、裁定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强制被执行人完成给付金钱、交出财产或者进行其他行为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法中,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中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

一、财产保全的基本概念与种类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措施,它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效执行法律程序和判决结果。

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财产保全令、先予执行和裁定支付令等。

1. 财产保全令财产保全令是财产保全的一种常见形式,它是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己认为有必要采取的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免受损害。

财产保全令主要通过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权等财产,以确保在诉讼结束后能够及时执行裁决结果。

2. 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财产保全的另一种形式,它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己认为有必要采取的措施,提前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

先予执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在等待判决结果期间进行财产转移等行为,造成判决结果无法履行的情况。

3. 裁定支付令裁定支付令是一种情况下的财产保全措施,它是指法院对于有关赔偿款、债权、赡养费等支付义务的一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裁定支付令可以通过扣押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等方式,确保支付义务得到履行。

二、执行程序的基本步骤与方式执行程序是贯穿于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是当事人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对方履行法律义务的一种手段。

执行程序的基本步骤主要包括申请执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和分配等。

1. 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的第一步,当申请人拥有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并且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10.28•【文号】主席令第75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第二十七章仲裁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种类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种类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种类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避免对方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或者采取其他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全措施。

这些保全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都有哪些种类。

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担心肇事方在诉讼前转移财产,导致后续赔偿无法执行,此时受害人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肇事方的车辆等财产。

2、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向法院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担心被告在诉讼期间变卖财产逃避债务,于是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资金。

二、行为保全行为保全,又称为“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保全。

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责令相关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为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为避免污染的进一步扩大,法院可以责令污染企业停止排放污染物。

三、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发表时间:2008-4-3 14:34:00 阅读数次: 5898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民事诉讼法学 课程简介与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学  课程简介与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简介课程内容:《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

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审判实践发展规律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中的基础性学科。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般原理及其发展规律与趋势,阐释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内容。

民事诉讼法学也是一门应用性学科。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民事诉讼审判实践的运行规律,研究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政策,研究具体的民事诉讼活动和诉讼行为,探讨它们的合理性和规律性。

任何一个诉由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这两要素所构成。

诉的种类按客观事实和法律为根据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反诉在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称为反诉,反诉的特征表现在,反诉当事人的确定性,反诉目的的对抗性和反诉的独立性。

6.2诉权诉权是指诉的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本章重点:第一节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7.1证据的概念凡是能够证明案件客观真实的事实材料都是诉讼证据。

7.2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必须是与本案有内在联系的;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即数据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权。

7.3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学理上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7.4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证明对象是指民事诉讼中必须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人民法院为查明案情,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7.5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定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 把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客观事实,予以发现,提取和固定的诉讼行为。

证据保全是指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初探

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初探

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初探作者:刘新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5期摘要为弥补法律空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中引入了行为保全制度。

行为保全制度对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意义重大,但其作为一项新制度,立法的规定过于粗糙和原则,需从理论上予以细化,对不足之处及时完善,以期更好的指导实践。

当然,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成熟需要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

关键词行为保全假处分救济作者简介:刘新年,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32-02一、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的内涵及立法背景“行为保全”这一概念在1994年由江伟教授提出,是我国本土化的民事法律术语。

学界对行为保全的研究较早,但对其涵义一直没有统一的定论,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强制措施说”、“执行程序说”、及“临时救济说”。

基于学界观点结合现行立法,笔者认为民事行为保全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或仲裁前或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避免对利害关系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生效判决的难以执行,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临时性救济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既是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也是完善民事立法体系科学性的内在要求。

因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对申请人利益损害的是行为,这是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根本无法解决的难题。

如:离婚案件中原、被告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一方存在过错怕因此败诉失去对孩子的抚养权,有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尚未作出前安排子女出国,这样即使孩子被判给了另一方,执行也是个难题;在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等侵权案件中,在诉讼过程中一般需要责令一方立即停止侵害,还有在农村常有因建房子占用土地引发的相邻权案件,一方争吵无效诉至法院维权,而另一方已经在筹备施工或者正在施工,于是法院立案后,可能就需要强制一方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或者立即拆除某危险建筑。

诉讼保障制度

诉讼保障制度

诉讼保障制度篇一:第九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第九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教学内容简介:本章包括期间制度、送达制度、诉讼费用制度、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等。

我们把这些制度和程序概括地称为民事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

其中,期间制度从时间上对主程序进行保障;送达制度从诉讼活动的衔接与贯通方面对主程序进行保障;诉讼费用制度是从经济角度限制恶意诉讼和无谓诉讼,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财产保全程序是从两种主程序的衔接角度,保障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先予执行程序是为了解决某些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现实而急迫需要而设置的保障程序;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则是从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的角度来发挥作用的。

这些制度有的在所有诉讼程序中都要适用,如期间和期日;有的只在某些诉讼程序中根据情形适用,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

★教学重点:期间、送达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教学难点:妨害行为的种类和构成课前准备:查阅有关的教学资料课时安排:4学时教学手段:讲授◆第一学时(第一节期间和送达)●教学目的:学习期间的概念、种类、计算和期间耽误的补救程序;学习送达的概念、送达方式和送达的效力。

●教学过程:1.堂考勤2.习旧课,导入新课一、期间(一)期间的概念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

(二)期间的种类1.狭义的期间和期日狭义的期间,是专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

2.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诉讼参与人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

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

法定期间有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之分。

(三)期间的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75 条的规定,期间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1.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告知书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告知书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告知书发布时间:2010-01-21作者: aqzy2 浏览次数:509 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在诉讼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于执行。

现将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

依据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尚未起诉而实行的财产保全。

依据民诉讼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起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二)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采取的财产保全。

特定期间的财产保全。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的,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一)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对象只能是利害关系人即将起诉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指向的某项具体财物。

(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应是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而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指向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

(2022版)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2022版)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2022版)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民事诉讼法学作业1一、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还要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属于诉讼的范畴。

诉权:指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机关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权利。

管辖权异议: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诉讼权利能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

二、简答题1、简述民事诉讼的诚信是用原则。

答: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诚实守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推动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2、简述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答: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的一种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

3、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答:①案件性质,即案件属于一般类型的民事案件还是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

②案件的影响范围,指案件自身和案件处理的结果对社会的影响范围。

三、论述题1、论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答:①是保护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②保证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正确审理民事案件③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用运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常进行④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

2、论述民事诉讼的模式。

答:民事诉讼模式,指民事诉讼制度和成语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项基本要素及其相关的抽象形式。

①它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及制度结构的抽象和概括②他是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基本关系的抽象和概括③民事诉讼模式作为一种理论框架,集中的反映了民事诉讼制度及程序的主要特征。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九章)
第1页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考点一: 范围与对象
财产保全的范围
①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③债权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清偿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考点二: 财产保全的分类
【例题·单选题】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

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

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7-3-45)
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答疑编号506066109101]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财产保全。

根据《民诉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
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
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
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故本题选D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救济措施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救济措施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救济措施民事诉讼程序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采取一系列救济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救济措施,包括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诉讼保全等。

先予执行是一种救济措施,指在诉讼程序尚未结束之前,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涉案财产进行暂时性的强制执行。

这样一来,当事人就能够在诉讼期间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以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广泛,可以适用于财产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各类民事案件。

但是,先予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比如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提供足够的担保等。

财产保全是另一种重要的救济措施,它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保全。

这样一来,当事人就能够确保涉案财产不被转移、隐匿或损毁,以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广泛,可以适用于债权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各类民事案件。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比如查封、冻结、扣押等,具体的措施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诉讼保全是一种特殊的救济措施,它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导致难以执行判决的行为进行保全。

这样一来,当事人就能够确保被告在诉讼期间不会采取可能导致难以执行判决的行为,以保障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诉讼保全的适用范围较窄,一般适用于可能导致难以执行判决的行为,比如转移财产、销毁证据等。

诉讼保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比如禁止被告进行某项行为、责令被告履行某项义务等,具体的措施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除了以上提到的救济措施,民事诉讼程序中还有其他一些救济措施,比如证据保全、证人出庭、调解等。

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保全。

这样一来,当事人就能够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保障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证人出庭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新、旧版《民诉法》法条对照-189

新、旧版《民诉法》法条对照-189

新、旧版《民诉法》法条对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公布后,个人发现其已对原2007版条文修改之处达近190处,为方便本人对照学习,特按原来条文正文逐条、款、项顺序基础上整理了新、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款修改对照表,今发来共享。

当有错漏之处,还请指教。

说明:数据来源均源于新法规速递网站资源。

对照一览1、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照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2、公布日期(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对照旧版:(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3、说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对照旧版:————4、目录修改:二十、将第九章的章名、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中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

对照旧版: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5、目录修改:四十二、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二节,作为第六节、第七节:对照旧版:————6、目录修改:“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对照旧版:————7、目录修改:“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对照旧版:————8、目录修改:六十、删去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

对照旧版: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9、以下正文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照旧版:————10、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照旧版: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1、三、删去第十六条。

对照旧版: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房产申请书怎么写

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房产申请书怎么写

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房产申请书怎么写冻结被告房产申请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财产保全分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二种。

一、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诉前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现实危险。

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紧迫性: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被动性: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担保性:为了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二、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依职权作出裁定,限制被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

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执行内容: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2.具有必要性: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3.诉讼性: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4.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的除外。

三、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四、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景县人民法院关于查冻扣财产续封系统调研报告

景县人民法院关于查冻扣财产续封系统调研报告

景县人民法院关于查冻扣财产续封系统调研报告一、问题的提出对财产的查封、冻结与扣押是人民法院为限制权利人处分其财产所采用的强制措施,目的在于保障胜诉债权得到清偿。

在执行实践中,每个干警在处理案件中都会采取查、冻、扣措施,对于执行完毕的案件,会解除以上强制措施,但对于没有执行完毕的案件尤其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往往会涉及对已采取查、冻、扣措施到期前的再处理,也就是对查、冻、扣财产的续封。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编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以及第三编执行程序对于查封期限均未作规定。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样未涉及到查封期限的问题,可以说当时的查封是“一查永封”。

1993年12月1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首次对存款的冻结期限和续冻问题做了规定。

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对土地、房产的查封期限和续封问题做了规定。

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系统规定了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并对依申请续封程序做了规定。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补充了依职权续封程序。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申请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从“一查永封”到明确规定查、冻、扣的期限,再到续封的规定,既能督促怠于行使权力的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能提醒执行法官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避免脱封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不动产财产保全期限

不动产财产保全期限

不动产财产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的⼿段可以说是法律为了能够最⼤程度的维护债务债权关系双⽅⼈的利益⽽做出的⼀种制度,⽽为了能够保障该制度的执⾏,必须对保全的期限作出相应的约定,并且不同的财产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那么不动产财产保全期限有多久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不动产财产的保全期限
不动产保全具体期限为:
1、银⾏账号、存款:⾸次六个⽉,续冻三个⽉。

2、房产、⼟地:⾸次⼆年,续封⼀年。

3、股权:⾸次⼆年,续冻⼀年。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
第⼀百条⼈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不动产的保全,往往应该根据其保全的次数来决定财产保全的期限,但不管怎么说,最少也会持续两年,当然也可以通过要求申请⼈提供担保来避免保全,这⽅⾯可以咨询律师帮忙。

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不同。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如 果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 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必须起诉,采取保全措 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6、管辖法院不同。受诉法院;诉前,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提出。 诉前财产保全后的当事人起诉:根据《意见》,当事人可以向财产所 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规避管辖权的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又限制了采取财产保全法院的案件管辖权。 根据199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意见〉第31条第2 款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 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 的受诉人民法院。 如果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而又受理了利害关系人 的起诉,则按照以下司法解释处理。
二、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启动 1、诉前财产保全的启动: (1)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 职权采取 (2)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 请求保全的数额; (3)申请的条件必须是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 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申请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第33条: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 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 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 执行人承担责任。 对财产的查封和扣押:第39条: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 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 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 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 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第41条: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 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 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 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
2、诉讼财产保全的启动 (1)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主动采取; (2)当事人申请的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3)条件由于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将来的判决 无法执行。 (4)向受诉法院提出,在二审上诉期间也要向一审法院,但 在第二审审理的过程中应当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判决确定 后执行前应向何地法院申请保全?根据执行工作若干规定: 应当由作出确定判决的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以及付诸执行。 第4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 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二)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人 民法院有权驳回其申请,不予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 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酌情而定。担保的方式和 担保的数额,相当与请求保全的数额。
(3)对于抵押物和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 和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可否再设置担保 物权。财产保全措施采取以后可否使当事人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优 先受偿权。 (4)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时,如果其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 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 求清偿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3、财产保全中注意的问题 (1)法院对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方法; 已采取了的,如果该企业法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担保时,应及时解除查 封或者扣押; (2)法院冻结存款后,应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法院对被保全人 财产的冻结一般不应超过6个月,期满前可以续冻。 (3)不能重复查封和扣押、冻结;但《执行规定》第41条第2款规定: 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 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 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概述 (一)财产保全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或者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 院认为必要时依职权对一定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 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能够执行或者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 障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假扣押和假处分制度。(前者针对的金钱 债务后者针对的是非金钱债务)普通法系临时性、终局性财产救济方 法以及针对行为的禁令制度。 财产保全与大陆国家的假扣押、假处分:假扣押云者,为保全债权人 之金钱请求或得易为金钱请求之请求之强制执行,而命扣押债务人之 财产,禁止其处分之制度。得易为金钱之债权是指本不是金钱,但请 求给付金钱代为实现赔偿。可在诉前发生,也可在诉讼中发生,必须 由当事人以书状的形式提出。假处分和假扣押不同的是针对的对象不 同,前者针对的是非金钱债权,并且不能以金钱代偿的方式,满足债 权。程序条件与假扣押同。管辖上不同,前者可以为受诉法院,也可 以是标的所在地法院,而后者,诉前有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诉保全的分类 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案件受理后至判决执行前,因 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 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 职权裁定,对一定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 2.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 取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 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其申 请对财产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
(四)财产保全裁定的的执行 1、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请求:权利人或者当事人提出的权利要求数额,对申请财产保全和法院职 权采取保全有一体适用性;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涉及特定物纠纷,纠纷 的标的物具有不可替代性。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请求对于诉讼中 的财产保全诉讼请求,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的数额。对于特定的不可分 割的物的保全可能超过请求的范围。同时注意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 的财产不能重复查封、扣押。 2、财产保全的方法。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就地 封存;扣押是异地封存;冻结主要是对存款采取的限制提取的方法。 第32条:《执行工作若干规定》,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 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 (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 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 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 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四)两种财产保全的区别分析 1.提起主体不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申请主要是由当事人提出, 但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 措施;而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2.提起的条件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情况紧急不采取保全措施利害 关系的权益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诉讼中财产保全因一方当事人的 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裁定并执行财产保全的时限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裁定, 只有在情况紧急时,人民法院才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保全的裁定,并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而诉前财产保全则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 并应立即开始执行。 4.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的,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是诉讼中财 产保全的先决条件,提供担保与否的裁量权在于人民法院。另外,人 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则无需要提供担保。而诉前财 产保全的申请人则应当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应驳回其申请。
(二) 适用时注意的问题 1、关于适用的案件范围:一般情况下涉及财产内容 的给付纠纷。必须注意有些虽然以确认之诉开始, 但有可能存在给付问题。 2、保全一般情况下仅限制被保全人对保全财产的处 分,关注的是其价值内容,而不是使用价值。 3、作为被保全的财产可以是被保全人的财产,也可 以是被保全人应得的收益或者到期的债权。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 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 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 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 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审查与裁定 财产保全的裁定48小时,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应当在 48小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对于法院作出的驳回裁定以及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或者其相对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经过复议认为原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复 议申请;裁定不正确的作出新裁定撤消原来的裁定。 对于财产保全裁定检察院不能抗诉,法院可以决定再审。 (对法院决定再审的限制2008年11月25日再审解释第30条: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 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 规定提起再审。)而对于当事人可否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 的司法解释未做明确规定。 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 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 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1998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自 1998年12月5日起施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8〕63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 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 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即不管不管何级别的法院受理了财产保全申请,并做了审查和裁定, 都应当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交相应级别的法院采取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 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 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