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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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安全管理及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安全管理及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安全管理及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1.24•【字号】黑建安[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安全管理及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建安〔2014〕2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住建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规划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确保全省人民度过欢乐、祥和、安定的节日,现就做好节日期间建设安全管理等项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安全工作职责,将岗位责任和安全责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专题研究部署春节、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节日、季节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层层抓好落实。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规划管理,将安全作为城市规划建设首要条件(一)加强规划编制阶段安全管理。

各市、县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加强对城市建设条件的评价和专项研究,特别要提高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建成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建立健全城市防洪、抗震、消防、人防等专项工程的规划建设,形成协调统一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提高城市整体防灾和救助能力,确保城市安全。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宜府办发〔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9日宜昌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三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四章竣工验收第五章既有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控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村民或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用房的行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之外的,其他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集约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农村既有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06•【文号】建质[2004]216号•【施行日期】2004.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当前,我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各地的状况不平衡。

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体制(一)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各地要统筹城市建设与村镇建设,并与现行的村镇行政管理体系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机构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整合监管资源,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市场、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管理的工程管理机构。

二、加强服务和指导力度,提高村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当地的建材及习惯做法,因地制宜,并通过必要的试验,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

住宅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中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规定,并向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房农民无偿提供。

建筑设计应注意对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的继承和保持,方案应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层次的需求。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豫建建[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3〕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2013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近期相继发生了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施工坍塌、新乡市延津县丰庄镇河道村民房倒塌、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报道新乡市高新区东杨新村拆迁安置区工程质量问题等几起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同时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中也发现不少建筑管理薄弱环节和质量问题,虽然有些事故和问题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或未纳入监管,但这些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质量安全监管,遏制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发生,将严重影响整个建设系统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就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130号文件精神省政府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为解决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去年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我省当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指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促进质量安全形势好转至关重要。

目前,多数市县积极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完善了监管措施,认真进行了贯彻落实,但仍有少数地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质量安全问题依然突出,安全生产事故频发。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鄂建[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7]53号)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我省一些地区农民还缺乏必要的住房建设常识,农房建设监管薄弱,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隐患突出。

近两年全省因农房坍塌造成人员死伤人数达3人以上事故5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须高度重视。

为了抑制类似事故的高发态势,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民房屋建设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规定及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职责一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坚持“体制机制共进、监管服务并举”的工作思路,在抓好村庄、集镇、建制镇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重点抓好农民建房质量安全。

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和《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精神,切实担负起村庄、集镇、建制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责,抓好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二是理顺农房建设管理体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民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农民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

要改变目前大多数乡镇以块为主的村镇建房管理体制,积极推行县(市、区)规划建设及其农房质量安全的垂直管理体制,以条为主,条块结合。

可按重点镇、一般乡镇分片区设立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分支机构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支机构。

充分利用现有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管资源,结合现行村庄、集镇、建制镇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村庄、集镇、建制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扩大监管覆盖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4.08•【文号】建司局函质〔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司局函质〔2020〕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4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以建筑工程品质提升为主线,以建筑施工安全为底线,以技术进步为支撑,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持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改革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一)贯彻建筑工程品质提升指导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有关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出台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规定,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等试点,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黔建建通[2013]2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黔建建通[2013]2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黔建建通〔2013〕2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2012年12月27日,我省镇宁自治县丁旗镇一街村一在建民房发生垮塌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为切实提高我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要延伸至乡镇。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安全发展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充分发挥现有管理机构作用,整合管理资源,把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职能延伸至乡镇,加大管理力度,切实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对限额以上工程实施管理。

对于镇、乡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一)建设方应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二)施工单位应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手续;(三)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按法定程序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监督;(四)各地在按《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做好镇、乡规划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的同时应逐步推广到已编制规划的村庄;(五)对限额以上工程及镇、乡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六)对限额以上工程要加强地基基础、主体工程质量的中间检查和验收,督促建设方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建质[2013]7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建质[2013]7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建质〔2013〕7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省农垦总局住建局(建委),省森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住建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村镇建设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多年以来,村镇建设工程项目一直处于数量少、体量小、分散、偏远、建设方式为自建等现状,一些县级建设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没有直接深入到村镇进行质量安全监管,加之乡镇政府无建设行政专职管理机构,使得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形成空白。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快,村镇建设工程的数量和体量也随之加大,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需求和实际监管能力的矛盾十分突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村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村镇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依法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根据规模,分类监管(一)规模以上村镇建设工程实行项目监督方式。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以及所有村镇公共建筑,农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住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正常的基本建设程序,质量安全监管要纳入正常的监管范围。

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的函

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的函

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的函各镇: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民自建房新建和改扩建行为,深刻吸取教训,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农房建设的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函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农房安全责任制,一是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实施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和技术指导、检查和验收等管理。

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农房选址、层数、层高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核,对农房设计给予指导,并引导农户选择专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进行农房建设。

在农房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指导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农户,对存在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予以制止,不符合农房建设要求,施工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联系我单位现场督促整改。

二是对区域内农房安全进行日常巡查,紧盯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特别是针对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加强巡查和管理,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我单位限期进行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农村住房日常安全巡查和动态管理各镇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制定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四方协调联动的监督管理机制。

各镇应当重点对本区域内以下农村住房进行安全排查:1.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的;2.损坏或者损伤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3.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的。

各镇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逐一列出清单并通告相关村,建立隐患问题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房屋责任人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住房,各镇可向我单位进行申报,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启动实施。

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但短期内无法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危房,要指导责任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三、严格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一)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1.3层及以上的;2.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3.6米跨度及以上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苏建村〔2017〕217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聚焦危房改造重点对象各地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加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

二、强化危房改造质量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必须实行建筑工匠管理,规范施工队伍,危房改造要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各地要组织开展建筑工匠培训,未经培训的建筑工匠不得承揽农村危房改造施工。

有能力自行施工的危房改造户,要签署依据基本结构设计施工的承诺书。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质量检查,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要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危房改造结束后要按照基本的质量标准逐户逐项检查,不合格的要整改达标。

三、提高危房改造质量水平要全面实行基本的质量标准和基本结构设计,改造后的农房要合理规划选址、建筑材料合格、施工操作规范、抗震措施齐全、结构稳定牢靠等,要依据基本的质量标准进行结构设计,没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不得开工。

各地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指导,在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时,技术人员要现场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进一步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质量水平。

四、切实落实各级管理职责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指导和督促所辖县(市、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技术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2.02•【文号】建办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19〕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我部决定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和方法,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的基本原则,在尊重农民安居需求和农房建设实际的基础上,通过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提升农房建设设计和服务管理水平,建设一批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型示范农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乡村风貌。

(二)任务目标。

到2020年,各省(区、市)试点县(市、区、旗)建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农房,农房设计服务、工匠培训管理等农房建设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房设计和建设管理经验。

条件较好的省(区、市)争取在2019年底前建成一批示范农房。

到2022年,多数县(市、区、旗)建成示范农房,试点经验得到推广应用,农房设计服务、工匠培训管理等农房建设管理机制初步健全。

到2035年,农房建设普遍有管理,农民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普遍改善,农民基本住上适应新的生活方式的宜居型农房。

二、明确试点内容(一)探索支持农民建设宜居型农房机制。

大力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积极探索如何支持群众建设一批农民喜闻乐见且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型示范农房,按照宜点则点、宜面则面的原则建设宜居型示范农房和示范农房组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经验,通过示范引领,推动提高农房设计和建设水平。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2.24•【文号】建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总体目标中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把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作为当前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水平,全力实现危房改造户住房安全户户有保障。

二、全面实行基本的质量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后的房屋必须满足基本的质量标准,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操作规范。

同时,应具备卫生厕所等基本设施。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上述基本的质量标准,以及《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并提出主要类型农房改造基本质量要求。

三、全面实行基本的结构设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要有基本的结构设计,没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不得开工。

要依据基本的质量标准或当地农房建设质量要求进行结构设计。

基本的结构设计内容应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分项工程的建设要点,可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专业人员进行专业设计,也可采用承建建筑工匠提供的设计图或施工要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切工程建设的生命线。

为深刻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和青州“10.3”墙体倒塌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履行情况,未公示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暂扣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六个月以上;对参与建设的外埠企业一律清出当地建筑市场。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参建队伍,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突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部署下半年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部署下半年安全

News 时政·新闻资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部署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7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易军主持召开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批示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上半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下半年重点任务。

易军指出,上半年,在部党组的领导下,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狠抓工作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取得了积极成效。

下半年,要深入学习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

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针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薄弱环节,狠抓各项责任落实。

要坚持标本兼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易军要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当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加强工作部署和监督检查,全力做好2017年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二是加强城市安全运行风险防控。

三是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监管。

四是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五是督促各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再检查、再推动、再落实,着力查缺补漏,消除盲区、堵塞漏洞,确保汛期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和既有房屋建筑安全。

六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市政公用设施运行、既有房屋和农村房屋事故的应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意见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更好地发挥监理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主要目标、任务等。

住建部等3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

住建部等3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

村乡科技XIANGCUN KEJI4XIANGCUN KEJI 2021年6月(下)住建部等3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2021年6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十四五”时期加快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提高农房品质、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做了部署。

《意见》强调,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是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完善农房功能,提高农房品质,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于整体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提高农民居住品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从12个方面提出了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政策措施。

一是坚持“避害”的选址原则。

新建农房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合理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在灾害易发地段建房。

二是坚持生态友好、环境友好与邻里友好。

农房和村庄建设要尊重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脉络,不挖山填湖、不破坏水系、不砍老树,顺应地形地貌。

鼓励新建农房向基础设施完善、自然条件优越、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景观环境优美的村庄聚集,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设农房,形成自然、紧凑、有序的农房群落。

三是提升农房设计建造水平。

农房建设要先精心设计,后按图建造。

精心调配空间布局,逐步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

新建农房要同步设计卫生厕所,因地制宜推动水冲式厕所入室。

因地制宜解决日照间距、保温采暖、通风采光等问题,促进节能减排。

鼓励利用乡土材料,选用装配式钢结构等安全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

四是营造留住“乡愁”的环境。

农房建设要尊重乡土风貌和地域特色,精心打造建筑风貌要素。

保护并改善村落的历史环境和生态环境。

传统村落中新建农房要与传统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升传统民居空间品质。

鼓励结合发展民宿、旅游等产业,进一步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与利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11.22•【文号】建办村函〔2021〕484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的通知建办村函〔2021〕48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从源头上预防农村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房屋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做好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加强选址安全、结构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科普教育,对提高农民群众建筑安全意识,预防农房安全事故发生至关重要。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房安全常识宣传工作,并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二、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制作宣传材料、安全常识图集和安全事故警示视频等,指导乡镇做好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工作。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两委”作用,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党群服务中心通过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栏张贴海报,向建房农户免费发放建房安全告知书、宣传手册和农房安全事故案例光盘等,因地制宜广泛深入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

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短视频等融媒体扩大宣传范围和效果。

三、切实提高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工作实效。

各地要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深入推进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工作,引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通过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鉴定为C、D级危房的及时开展整治,确保宣传工作深入人心、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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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要求,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因地制宜研究提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组织具体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将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

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

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在土地供应中,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基础设施配套、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措施。

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装配式建筑“走出去”。

在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评估、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

(十四)强化队伍建设。

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海外专业人才参与装配式建筑的研发、生产和管理。

(十五)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近年来,我国农房建设发生较大变化,住房面积增大、层数增加、改扩建明显增多,质量安全问题凸显。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16年12月13日向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

现将通知具体内容作如下报道。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落实管理责任,全面推动农房建设实行“五个基本”,即有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不断提高农房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房建设普遍有基本的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等有政府补助支持的农房建设要全面实行“五个基本”。

二、落实管理责任
(一)落实行业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
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
SupervisionTestandCostofConstruction第9卷第6期2016年12月
8
建设部门要把农房建设管理作为当前村镇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农房新建、改建、扩建管理办法,逐步规范农房建设。

要将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加强指导与监督。

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农村建材市场管理。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县级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支持乡镇政府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工作经费,并授予必要的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实施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和技术指导、检查和验收等管理,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员,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置村庄建设协管员。

(三)落实人员管理责任。

乡镇建设管理员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农房选址、层数、层高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核,对农房设计给予指导。

实地核实农房“四至”,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指导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农户,对存在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予以劝导或制止。

指导和帮助农户开展竣工验收,对符合规划、质量合格的农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强化建设责任和安全意识
(一)落实建设主体责任。

农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

农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二)提高农民建房安全意识。

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进村入户宣传、印发图册及材料等手段,向农民宣传危险房屋的危害和鉴别方法,普及新建及改扩建农房的基本安全知识,逐步提高农民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自觉建设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住房,主动加固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

四、实施到户技术指导和服务
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印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质量安全技术手册免费发放到户,利用网络平台等供建房农户查询下载。

组织建筑、结构等专业设计人员下乡,提供到户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

鼓励和引导技术单位开展农房建设咨询业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户提供专业、低价的设计施工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对农村建材市场的检查和监管力度,对钢材、水泥等主要建材进行抽检,为建房农户提供建材质量检测和咨询服务。

五、加强农村建筑工匠队伍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指导成立农村建筑工匠自律协会。

要发挥农村建筑工匠保障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指导农户与工匠签订施工合同,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农村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并由农房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要组织编印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教材,开展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方面培训,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水平及从业素质。

六、严格农房改扩建管理
各地要加强农房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的指导与监管,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乡村旅游地等房屋租赁行为频繁、建设主体混乱地区农房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管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公共安全。

要完善建设规划许可管理,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设计和施工服务,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满足农民改扩建需求。

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接层、破坏承重结构改造建设等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农户及时加固处理。

近期,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6]53号)要求,组织乡镇及相关单位对重点地区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建立危房台账,指导和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危措施。

方针政策
2016No.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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