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理论基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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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部门中的主体权利的构建——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

经济法部门中的主体权利的构建——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

经济法权 利是经济法 理论的核心范畴 经济法 权利 问题既是经 济宪法 问题 ,也是经 济法基础 理 论和经济 法部 门法 的重要 问题 。权利 是法律 的内核 、轴心 权利 之学 ” 。法律的本质在于对 自由的规 定 。作 为社会本位 和 以社会 利益为实现 目标的经济法 ,它 的 核心 也应 该是经济 法权利 的制度规定 。经济法 的权利 问题 关 乎经济法整个部 门法 的构建 ,以及经济法本质定位 。 关于经济 法 的本质 ,有 学者持 的观 点是 ,经济法 是公法 与私法在经 济领域 内的交融 。金泽 良雄认 为经济法是 ,公私 法相互渗透 的结果 ,并 以独特 的图示来揭示这一现象 。 从经 济法所要追求 的 目标来看 ,应 该是市场机 制下国 民经 济的持 续繁荣和 发展 ;因 此 ,理所 应当的是在经 济法的体系 构造 中 应 注 重 保护 经济 主 体 的权利 和 构造 国 家作 为权 力主 体 的权
力。
二、经济法权利 的观点评述 第一种观 点认为经 济法权利 是一种行政 权。该种观 点认 为,经济法调整 的法律 关系是在 经济行政机 关的干预之 下形 成 的 ,经济法 活动 的实质是一种 行政权力 的行 使 ,因此应 在 行政 法的行政权 为基 点来认识经 济法权利 。这种 观点 的一个 巨大缺陷在于其 立论基 础是在 旧的计划经济体制 ;在计划 经 济体制 下,任 何经济行为都深深烙 上国家指令和计划的痕迹 。 因此 经济 领域 内大额 法律 关 系利 索 当然 体现 为行 政权 力 运 行 。显然,在现有 的市场 经济体制构 建的背景下 ,这种论 点 失 去了存在 的基 础 。 第 二种 观点认 为经济法权 利是 一种权力 ;这种 论点认 为 经济法 调整的社会 关系具有 特殊性 经济法调整 的是国 家和 市场经 济主体之 间不平等地 位主体 间的权利 ,因此其 核心 是 具有管 理者 地位的 国家行政 权的行使 ,也就是说是一 种权 力 的规定 。这 种观点 也是基于 计划经济体 制之基础而提 出的 , 其 缺陷在于 没有认 识到高度 发达 的市场经 济条件下 ,市场主 体与经济调解 者 ( 国家 )之 间其实质 也是一种平等 的关系 。 经 济法 中的 国家的权力 行使要受 到市场主 体 自由经营权 利的 限制。因此 这种观点 也是 错误的。 第三种 观 点认为经济法 是一种经 济性权利 。认 为既然 经 济法 是调整经济 关系 的,理所应 当以经济权益 为考 量对象 , 认为经济性 利益构 成 了经济 法权利 。其 实 ,经济权益 是权利 的应有 内容 ,在这 个意义上 ,一切部 门法 上的权利都 有经济 性利益 ,经 济法权利 并不 能垄断这一规定性 。 上 述研 究 总体而言 ,是一种演 绎的研 究思路,即基 于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

二、消费
1、广义理解:泛指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中对物 质产品的消耗和对服务产品的享受。这种意义上的消 费包括了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 2、狭义理解:只限于生活消费,即人类为满 足自己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而对物质产品的消耗和对 服务产品的享受。
实例分析: 到泰兴电脑城为设计公司购买办公电脑的职员周小姐能否适 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宏观判定: 以生活消费为主,特殊情况下适用于生产消费。
(3)《刑法》第140-150条:对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罪及其刑罚作了规定。 (4)其他法律。如《药品管理法》、《食品 安全法》等法律,就对特殊产品的安全问题作了规 定。
2、有关消费合同的法律
我国涉及消费合同的法律 (1)《合同法》。
①第39-41条关于格式合同的规范 ②第53条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则。
3、医患关系、商品房买卖关系是否适用《消 法》调整?
4、一些饭店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申明: 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否则将按所带酒水价 格的20%收取服务费(开瓶费),这是否合 理、合法?为什么?(有争论,上海有支 持消费者的判决)
5、某商场售货员因看某顾客不顺眼,从而拒 绝将货物出售给该顾客,引起该顾客的不满 而发生纠纷。商场认为,按照民法的意思自 治原则,自己有权选择交易对象,所以可以 拒绝与特定的顾客进行交易。商场的这种做 法及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6、顾客的财物在经营者的营业场所(商场、 旅店、停车场、银行等)被盗或被抢,商场 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消费者的概念
1. 欧洲理事会《消费者保护宪章》:…是使商品和服 务供个人使用的那些合法人。
2.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在1978年5月10 日召开的日内瓦年会上,把消费者一词定义为“为个人 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3. 《布莱克法律辞典》:…是区别于制造商、销售商 而言的,包括购买、使用、维护种类物品和服务的个人。 4. 我国《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 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探讨

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探讨

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探讨国际金融危机后,西方各国纷纷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开放发展,金融领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面对强势的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由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提上重要议程。

我们首先要对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范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和依据等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思考,才能如实确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从而具体构建起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涵义(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目前在我国,金融消费者仍还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范围都尚无统一的界定。

根据法理分析及具体金融实践,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定义应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出于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它应当视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界定的“消费者”的一个分支类型,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拓展延伸;它既符合普通消费者的三大特征(即消费主体是自然人;消费行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消费目的是为了生活需要),又具有自身独特的特性(如金融消费者的消费具有盈利性、安全性和个性化需求;处于消费的弱势地位;其风险抵抗能力低等)。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简单地说,权益念包括了权利以及由权利带来的收益。

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加以界定是充分、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根据金融实践,普遍认为金融消费者具有以下权利:1、金融消费安全权指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生命健康、财产和个人信息(即个人隐私)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

这是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如果连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确定保障,那么其他的诸项权利就根本无从谈及。

2、金融消费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的前、中、后全过程中都享有要求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真实全面、及时准确的相关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的保护是金融消费者实现公平交易并做出自由选择的重要前提。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11-15】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11-15】

【导语】⾼等教育⾃学考试,简称⾃学考试、⾃考,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是对⾃学者进⾏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等教育国家考试。

【第⼀篇:计划法律制度】⼀、计划与计划法概述: 1、计划概述: (1)计划概念:是国家进⾏调控的重要⼿段,是由⼀定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的关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预测以及⽬标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性措施。

(2)国家计划概念: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的未来的综合的⾏动部署⽅案。

(3)国家计划的特征:针对性、事前性、综合性、法定性 (4)国家计划的分类: 根据计划的期限,可分为长期计划(⼀般为⼗年计划)、中期计划(为五年计划)、短期计划(为年度计划) 根据计划实施的范围,可分为中央计划、地⽅计划、基层计划。

根据计划的保证⼿段和效⼒,可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根据计划的经济、社会内容,可分为社会总产品计划、国民收计划、⼯业⽣产计划、农业⽣产计划、第三产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交通运输和邮电计划等等。

(5)国家计划的作⽤:它是⼀种⾼层次的调控,具有三个⽅⾯的功能:预测引导功能、政策协调功能、宏观调控功能。

2、计划法概述: (1)计划法概念:是确认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计划法⽴法状况:⾄今始终缺乏⼀部由权⼒机关通过的综合统⼀的《计划法》 (3)计划法特征:计划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计划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

(4)计划法基本原则: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原则 综合、平衡和协调原则 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三者利益原则 循序淅进原则 (5)计划法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部委规章。

另外,尽管计划法是⼀个纯粹的国内法,但任何国家所制定的本国计划,或者地⽅政府制定的地区计划,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本国签署或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形势变化的影响。

高教社马工程经济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15

高教社马工程经济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15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 、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 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经营者的义务
品质担保义务
➢明示担保 ➢默示担保
1、立法方面的保护义务 2、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保护义务 3、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义务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社会的义务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消费者组织应担负起履行消费者权益维护及宣传教育的职责。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二)解决争议的几项特殊规则
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为了在展销会结束后或出租柜台期满后,使消费者能够获得 赔偿,法律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பைடு நூலகம்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 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 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 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性质、原则;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 权利和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相关主体的法 律责任的确定等问题。
本章教学重难点: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各类主体保护 消费者的义务,对消费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等。
高等教育出版社
• 国家保护和社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3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之欺诈行为认定的再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之欺诈行为认定的再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之欺诈行为认定的再研究摘要:首先欺诈行为在指经营主体对消费者实施侵权为条件,但并不是说只要发生此类条件就一定构成欺诈行为;实际上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不仅要从客观事实上进行分析认定,而且要综合判断个案案情。

其次在欺诈认定的过程和程序中,应当全面准确把握欺诈行为的特点与影响欺诈行为认定的要素;再次应当区别消费欺诈认定过程中出现的消费主体欺诈经营主体的行为;最后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关于消费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期待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关键词:欺诈行为消费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性赔偿一、欺诈行为问题概述首先所谓的欺诈行为是指损害消费者权利当中的知情权为假设条件,而不是说所有的经营主体都全部违背了此种义务都认定构成欺诈。

其实欺诈的具体认定标准是需要依据主观与客观结合进行的,而且考虑具体案情判断广告宣传及平台责任追究等一些问题。

目前在我国,虽然对规制欺诈的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初步形成,而却无对欺诈行为认定的具体法律标准。

我们知道一些案件一些赔偿的认定、法律的各个方面的具体适用问题,这就不是简单的与它的构成要件相关了[1]。

而对于未来应拓宽“消费者”在法律及实务中的概念,进一步承认知假买假的法律允许范围,因此有学者提出降低该认定标准,进一步推动有关具体案件诉讼程序与行政处理程序的结合。

其次大众意思上的消费欺诈是出现在消费范围的有关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版本规定了“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事实的,应当依照消费主体的合法请求增加赔偿金额,增加的金额应当是是消费者支付价款的一倍”。

新《消法》第55条中存留了该条款并增加了赔偿标准数额,“经营主体的商品或服务经证明存在有欺诈的按消费主体的现实的合法请求增加其受到的实际损失金额,赔偿的具体金额应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准金额的三倍,”。

在今天看来这种认定标准和基础在学界和实务界一直都有争论。

二、《消法》当中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消法》中的欺诈行为与民事欺诈的相通性所谓《消法》中的欺诈规定与民事欺诈中规定的构成要件一致。

经济法实务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实务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监督权的表现,一是有权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 务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 或控告;二是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 督,对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 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是表现为对消费者权 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经营者的义务与消费者的权利是相对应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所 负有的十项义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基 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另一类 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约定义务。
2019年12月21日,海淀区法院认为,湘水之珠 大酒楼在菜谱中注明的自带酒水另收取服务费的 规定是单方意思表示,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酒楼加收开瓶费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 权,一审判决其返还王先生开瓶费100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 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时候,享有依法获得赔 偿的权利。
租赁某职工医院房子行医的黄某,在行医过程中未表明 自己的真实身份,使患者误认为其是该医院的职工,从 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黄某的经营活动已违背了自 己的法定义务,应对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 但鉴于黄某去向不明,无从查找,吴某要求出租房子的 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消协受理投诉后,医 院领导主动承担责任,除免收吴某第一疗程的费用外, 还赔偿经济损失800元。
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选择权是 消费者权利的核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 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 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 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 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的接受教育权或知识获取权是指消费者 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 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是指关于商品和服 务的基础知识,包括与消费者正确的选购、公 平交易、合理的使用消费品、接受服务有关的 知识。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许多原则性规定和立法空白难以适应新的司法实践的需要,且修改立法和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工作也未能及时跟进,致使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难点和疑点问题.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亟需要解决的问题即是其适用范围问题。

本文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逐一做讨论.【关键词】消费者适用范围权益【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这两条规定是消费者保护法适用范围的原则表述,适用范围为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即公民个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营模式和交易方式持续创新,各种新型服务项目及消费方式不断涌现,使司法实践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产生了争议。

下面我将一一阐述相关问题和我的观点:一、单位是否为消费者,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实生活中单位生活消费的现象大量存在,单位购买生活消费品作为福利分发给职工个人是常见现象,有的虽非生活福利,但最终也归个人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作为生活消费的主体纳入消费者范围。

司法实践中对于消费者是否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单位亦存在争议,曾出现过单位以消费者身份到法院起诉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没有明确界定,但从保护在消费过程中处于经济弱者地位的往往是公民个人的角度出发,对消费者身份界定为自然人符合国际惯例。

只有少数学者赞同单位是消费者,认为“消费者不能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也应包括法人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1]我认为,从对消费者权益给予特别法保护的角度考察,不宜将该法规定的消费者扩大解释为包括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野下职业打假行为的法理阐释及法律对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野下职业打假行为的法理阐释及法律对策
打假行为。
建立完善的监 管机制,对市 场进行常态化
监管。
加强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的 衔接,形成打
击合力。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 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优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学院
THANK YOU
汇报人:WPS
汇报时间:20XX/01/01
完善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增加对 职业打假行为的 支持力度。
建立健全职业打 假行为监管机制 ,加大对违法行 为的处罚力度。
推动司法解释和 判例法的应用, 为职业打假行为 提供更加明确的 法律指引。
强化行政监管力度
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职 业打假行为的
法律地位。
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恶意
行为专业:打假者 通常具备丰富的法 律知识和市场经验, 能够准确识别假货 并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严密:职业打 假行为通常有组织、 有计划地进行,打 假者之间相互协作, 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维权合理:职业打假 行为旨在打击违法行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其 维权行为合理合法。
职业打假行为的产生背景
结论
PART 1
单击添加章节标题
PART 2
职业打假行为概述
职业打假行为的定义
职业打假行为是 指以营利为目的, 通过购买、使用 商品或接受服务 过程中故意制造 问题或发现缺陷, 以向经营者索赔 或举报违法行为 的方式获取经济 利益的行为。
职业打假行为通 常涉及大量购买 或使用商品或服 务,并针对同一 问题多次索赔或 举报,以获取经 济利益。
职业打假行为在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的影响:推动相关 法律法规的完善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赵锋摘要:如何在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在总结互联网金融概念、模式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和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困境,最后提出了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还没有一个准确、统一的概念。

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与金融业务相互融合、相互作用,既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实体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线上服务,也包括互联网企业直接开展的金融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之外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

除了广义互联网金融和狭义互联网金融这种分类外,还有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之分。

一般将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称为互联网金融,而金融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服务则被称为金融互联网。

由此可见,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包括金融互联网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则仅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

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绝对不是毫无意义的文字游戏。

从理论上看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上我们也不难发现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所受到的监管和约束是截然不同的。

例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实体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线上服务本质上是线下服务的一种延伸,目前受到“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较为完备的监管;而互联网金融却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和具体的监管规则,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

本文采用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仅探讨互联网企业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所涉及的消费者保护问题,金融互联网涉及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①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从实践来看,医疗服务纠纷是患者投诉较 多的一类服务,对医疗纠纷的投诉,消费者权 益保护组织是否有权受理,以及对医疗纠纷是 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也即患 者是否是消费者,在这一问题上,学术界争议 较大,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
1.否定说。
医院、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中几乎全部赞同 该说。
购房
● 1999年12月1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判决一商品房纠纷案,排斥适用“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的双倍赔偿法则的主要理由在于:就 本案事实而言,消法中规定的商品概念不应包 括房屋。 1999年4月19日,北京崇文区法院审 理类似案件并做出类似判决。 同期,大连消费者焦先生花21万购买了一套 开发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能办理房屋产 权证的“黑房”。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对此作 出一审判决,判定焦先生得双倍赔偿共计人民 币42万余元。此案例在全国属首例。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 条规定,
•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只指为生活消费需要 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 人。”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办法》(1995年8月1日施行; 1997年6月20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 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和单位。”
• 1、定义: • 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 权益的社会团体。 • 2、职能: • 服务、监督、检查、调查、支持起诉等。 • ▲参见《经济法》(第二版)P258,杨紫煊,2006。 • 3、我国消协的发展情况: • ▲参见《市场管理法学》P103,赵星华 • A.1983.5河北新乐成立了我国第一家消费者协会。 • B. 1984.9广州成立了消费者委员会,成为第一个消费者 协会。 • C. 1984.12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消费者协会。

郑大法学市场监管法09级a试题及答案_

郑大法学市场监管法09级a试题及答案_

郑大法学2009级 市场监管法 课程试题(A 卷)一、名词解释:(每题 4 分,共 20 分)1.保险公司资本金补足制度2.银行的并表监管3.期货保证金4.证券市场操纵行为5. 消费者二、单选题:(每题 1 分,共 15 分)(说明:将认为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写在每小题后面的括号内) 1.下列关于消费者组织职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B.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C.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D.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提供消费信息。

2.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 )。

A.保障安全权B.知悉真情权C.公平交易权D.维护尊严权3.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下列哪种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 )A.数量不足B.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C.未经检验D.不合理4.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缺陷产品最初交付用户、消费者( )后丧失。

A.1年B.10年C.10年,但是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D.2年5.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是()A.商品房B.计算机C.食品D.金银首饰()6.下列关于受害人要求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受害人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损害赔偿B.受害人享有索赔对象的选择权C.受害人既包括公民,又包括社会组织和法人D.受害人不能直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损害赔偿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购买该公司的股票。

该期限为()A. 该股票的承销期内和期满后1年内B. 出具审计报告后1年内C. 出具审计报告后6个月内D. 该股票的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8.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监管人员通过实地查阅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账表、文件、档案等各种资料和座谈询问等方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性和合规性进行分析、检查、评价和处理,这是银监会监管措施中的()。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心得体会通用五篇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心得体会通用五篇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心得体会通用五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心得体会 1老师根据工作实践为我们讲解了消费者管理的重要性及与企业生存的密切联系,加强了我的理论基础,拓宽了思维,提高了认识,使我对怎样成为一名合格的管理者有了新的理解。

消费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消费者关怀是消费者关系管理的中心,消费者关怀的目的是与所选消费者建立长期和有效的业务关系,在与消费者的每一个接触点上都更加接*消费者、了解消费者,最大限度地增加利润和利润占有率。

对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理解:消费者关系管理的核心是消费者价值管理,它将消费者价值分为既成价值、潜在价值和模型价值,通过一对一营销原则,满足不同价值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提高消费者忠诚度和保有率,实现消费者价值持续贡献,从而全面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消费者关系管理(是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达到竞争制胜,快速成长的.目的,树立消费者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的包括判断、选择、争取、发展和保持消费者所需的全部商业过程;是企业以消费者关系为重点,通过开展系统化的消费者研究,通过优化企业组织体系和业务流程,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和忠诚度,提高企业效率和利润水*的工作实践;也是企业在不断改进与消费者关系的全部业务流程,最终实现电子化、自动化运营目标的过程中,所创造并使用的先进的信息技术、软硬件和优化管理方法、解决方案的总和。

以消费者为中心,不单单是指以消费者为上帝,是指已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为中心。

更重要的是如何能获取和保留消费者,如何能从消费者身上赚更多的钱为中心,在实际中一对一营销就以利润为中心的营销。

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是获取和保留消费者的最佳手段之一。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点:首先,要设立清晰的目标和实现目标的进度表:这个目标一定要可衡量、可检查,不能模棱两可。

再者,目标一旦确定,一定要层层分解落实。

其次,我们要做好消费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创新,加强服务能力的提升,扩大增值潜力,切实维护消费者关系。

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核心-消费者权益(全文)

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核心-消费者权益(全文)

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核心:消费者权益(全文) 作者简介:宗志娟(1986.09-),女,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助教。

摘要: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成为各国金融改革的核心措施之一。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服务纠纷也日益增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鉴于此,我国要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理念和监管目标,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维护消费者权益,以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顺利实现金融转轨。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一、金融消费者(一)定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消费者需具备的三个要素:自然人;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劳务。

我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的行为进行判断:第一,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符合“自然人”的标准。

第二,从个人的银行存取款业务,信用卡业务、购买保险、基金、股票等行为,都是为了改善目前的生活,实现个人或家庭财富的保值、增值,这些财富归根结底还是用于个人消费。

因此,符合“为生活需要”这一标准。

第三,金融业属于服务行业,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符合“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标准。

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扩展和延伸,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理应遵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规定。

(二)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1.理论基础(1)消费者主权与经营者主权理论。

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最早提出了“消费者主权”的思想,指在经济活动中,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在市场上购买所需的产品。

随着科技发展和现代化大生产的兴起,生产者的规模越来越大,并以一种有组织的形式出现,有能力采取多种方式让消费者按照自己的品种、价格、质量来购买商品,形成了经营者主权。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均衡的市场才是有效的市场,只有消费者利益和生产者利益都得到实现才能保证市场的效率。

然而,在现代经济金融环境下,垄断造成的卖方市场,使得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消费者无实质的主权,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严重的损害了市场充分、有效的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解读浅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一款的理解与适用20XX年修订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55条:“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规定将过去的“1+1”惩罚性赔偿制度修改为“1+3”,增加了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标准,并进一步明确了与《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对审判实务具有重大意义。

笔者拟对此进行浅显分析。

一、1994《消法》第49条与20XX《消法》第55条第一款的区别1994《消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服务欺诈的二倍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20XX《消法》与之相比存在一定的不同,首先,商品、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力度有所加大。

最为直观的体现从过去的“1+1”(退一赔一)修改为“1+3”(退一赔三)。

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以来的20年,虽然1994年的“1+1”赔偿模式对预防和减少经营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并未出现大量的惩罚性赔偿索赔案件,人们对小额的违法行为依旧倾向于息讼厌讼,忍气吞声,不愿维权。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遏制商家为恶,以致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显得额外重要。

只要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收益,违法预防才能在实践中真正落实。

其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20XX《消法》建立起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1994《消法》仅仅规定二倍的违约欺诈赔偿,新《消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现有第55条第二款侵权致害的惩罚性赔偿。

最后,惩罚性赔偿规范更加细化、明确。

新《消法》不仅延续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上限,还针对小额损害明确了最低赔偿标准为500元。

我国消费者保护中的冷却期制度研究

我国消费者保护中的冷却期制度研究

我国消费者保护中的冷却期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我国消费者市场日益繁荣,消费者保护问题也愈发凸显。

冷却期制度作为一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机制,在近年来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全面研究我国消费者保护中的冷却期制度,以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首先将对冷却期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作用和意义。

接着,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价,了解冷却期制度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冷却期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施情况,分析其在实践中的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冷却期制度的实际效果,本文将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收集相关数据和案例,分析冷却期制度对消费者行为、企业行为以及市场秩序的影响。

同时,本文还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实践做法,为我国冷却期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冷却期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通过立法层面的改进、监管力度的加强以及消费者教育的普及等措施,推动我国消费者保护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本文旨在全面研究我国消费者保护中的冷却期制度,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推动我国消费者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消费者创造更加安全、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

二、冷却期制度的理论基础冷却期制度,又称为“后悔权”制度,是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理论基础主要源自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平衡理论。

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是冷却期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

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其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

冷却期制度的设立,旨在为消费者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冷静期”,以避免消费者在冲动或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消费决策,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信息不对称理论为冷却期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即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取全面、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互联网视角下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互联网视角下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互联网保险消费者 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经营者使用互联网平 台 和 移 动 通 怡 等 技 术 从 事 保 险 活 动 ,是 一 种 传 统 保险与现代通信技术动态融合的过程。互联网保 险业务是指保险经营机构利用网络平台线上销 售 保 险 产 品 、订立保险合同及提供相关的保险服 务 。截 至 2018年 底 ,我 国 约 有 2.22亿互联网保险 消 费 者 ,与我国庞大的互联网网民数量相比,互 联网保险尚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5]此 外 ,2020 年 初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暴 发 ,消费者投保意愿显著 增 强 ,购 买 行 为 也 发 生 了 变 化 ,线上投保被广泛 接 受 ,疫情激发线上投保新一轮增长。所 以 ,伴随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互联网保险消费者这一群体 值得被关注。 结 合 以 上 对 保 险 消 费 者 的 分 析 ,互 联 网 保 险 消费者可以理解为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 技术线上购买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及接受相 关保险服务的保险消费者这一类群体。由于保险 的本质和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特殊地位,使得互 联网保险消费者不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 位 ,而且在保险专业知识方面也与互联网保险经 营 者 存 在 很 大 的 差 距 ,所 以 ,需要更多的法律保 护 来 平 衡 双 方 的 信 息 和 地 位 差 异 。 [6]与 普 通保险 消费者相比,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因为互联网本身 的 特 性 面 临 信 息 不 对 称 现 象 的 问 题 更 加 突 出 ;与 互联网保险经营机构相比,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处 于更加明显的弱势地位。
本刊网址•在线杂志: * 基金项目:2021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京津冀金融协同对产业布局的影响研究"(SM202110011013) 作者简介:董捷 (1 9 8 4 - ) ,女 ,河 北 怀 安 人 ,博 士 ,北京工商大学讲师、硕 士 生 导 师 ,主要研究方向:保险理论与政策;何静(1997— ),

消费者维权案件审判难点问题研究r——重点探讨知假买假、商业欺诈、安全标准及标签瑕疵问题

消费者维权案件审判难点问题研究r——重点探讨知假买假、商业欺诈、安全标准及标签瑕疵问题

消费者维权案件审判难点问题研究r——重点探讨知假买假、商业欺诈、安全标准及标签瑕疵问题王新兵【摘要】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如何、是否构成商业欺诈,应否获得惩罚性赔偿在理论界存在巨大争议,审判事务中各地法院的判决也各不相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2条"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服务的,不适用该条例规定",引发社会巨大争议.2017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作出答复,答复意见中"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的表态也引发社会的激烈讨论.如何裁判消费者维权案件的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有何理论基础,成为我们必须要研究的课题.【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7(033)004【总页数】7页(P70-76)【关键词】消费者;知假买假;欺诈;安全标准;标签瑕疵【作者】王新兵【作者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目前对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以下三条:(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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