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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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论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论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摘要】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地位不容忽视。

本文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利、特殊地位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检察机关在保护公共利益和协助司法机关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至关重要,有助于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通过对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认识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性,为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和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诉讼、地位、职责、权利、特殊地位、公共利益、合法权益、重要性、司法体制、法治建设。

1. 引言1.1 概述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地位不可忽视。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具有独特的职责和权利,能够协助司法机关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的监督和保护作用。

检察机关还可以在保护公共利益和促进法治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司法体制的完善和规范发展。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至关重要,其作用不可替代,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2. 正文2.1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责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负有监督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职责。

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对案件进行监督,确保司法机关和相关机构依法办案,保障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公共利益的职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要积极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护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检察机关还有参与民事诉讼的职责,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参与调解、审查合同等主体法律关系,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

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检察机关还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勘查技巧
在进行现场勘查时,检察机关需要制定合理的勘查计划和策略,确保勘查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同时,检察机 关还需要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勘查方案,提高勘查的效率和效果。在勘查过程中,检察机关还需要注意保护现 场环境和证据的安全性,确保后续调查和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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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调查取证保障措施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尊重当事人陈述
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 尊重当事人的陈述,给予其充分 的陈述机会,并对其陈述的真实
性进行审查。
保护当事人隐私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检察机关应 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泄露与案 件有关的信息,特别是在涉及个 人隐私的情况下,应采取必要的
保密措施。
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检察机关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调查 取证的目的、内容、进展等情况 ,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并为其
调查结果
经过调查,检察机关确认涉案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 债务的虚假诉讼行为。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法院撤销原判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将涉案当事人涉嫌犯罪的问 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监督案
案件来源
调查内容
调查结果
处理结果
某市检察机关在审查一起涉及行政机关违 法行政行为的案件时,发现行政机关存在 违法行政行为,遂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刑事责任
如果证人作伪证的行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 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妨害调查取证的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有妨害检 察机关调查取证的行为,应当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妨害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 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可以由 检察机关给予口头警告;如果 情节较重,可以向法院提出司 法建议,建议法院依法给予罚 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浅谈民事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存在的独立价值

浅谈民事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存在的独立价值

浅谈民事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存在的独立价值作者:远桂宝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第11期[摘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抗诉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缺少可操作性的规范。

有必要对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独立价值进行充分论述,以为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顺利入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关键词]检察机关;抗诉;调查取证;独立价值判断一种制度或职权是否合理,说得通俗一点,就应该看它的存在到底有没有益处;说得专业一点,就要看它的存在到底有没有价值。

所谓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关系,客体的存在对主体是否有用。

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权对整个抗诉制度而言,有利于保障抗诉质量、促进审判公正等益处,因而是有价值的,而且这种价值不具有依附性的,是独立的。

因此,有在民事诉讼法层面确认的必要。

一、争论与反驳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在办理抗诉案件中享有的具体职权未作规定,长期处于立法的盲点。

鉴于此,为了实现审判监督的目的,同时又迫于现实办案所需,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办案规则》,其中第十八条对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权予以明确,经过多年的运行,已经具有了人法的实践基础。

但是由于规定仅仅停留在司法解释层面尚未进入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案件中行使调查取证权的民意不足,因而,检察机关的这项职权始终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总结起来理论界和学术界反对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行使调查取证权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理由,一种理由认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妨害了审判独立;另一种理由认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干涉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审判独立是宪法的明文规定,是现代法治的基石,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权的干涉,以实现司法公正,这是因为审判权是一种判断权,是法官依据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的是非、曲直等多种可能性进行辨别、选择与断定的终局性权力。

工作心得: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

工作心得: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

工作心得: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由于该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和抽象,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迟迟未出台,这导致检察机关对该项权力的认识不一,实践运用中随意性很强,实际效果也难以保证。

旨着墨就调查核实权的概念、价值、保障和规制等方面内容进行探索,以期对各级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概述(一)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概念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过程中,就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具备法定抗诉事由,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采取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等非强制性措施予以调查核实的权力。

这项权力的目的在于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对公权的监督,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

作为法律监督权的一部分,调查核实权在性质上属于公权力范畴。

(二)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价值分析1、调查核实有助于办案人员做出正确判断民事检察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在对案件的直观体验上相较于审判人员有着天然的缺陷,这也成为阻碍检察人员作出正确审查判断的因素。

而调查核实权的引入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陷。

因为调查核实本身就是一个实际参与、体验的过程,办案人员通过直接与案件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利害关系人接触、谈话,到实地了解案件情况,因而了解的信息更为直观和形象。

这样的方式有利于办案人员形成内心确信并做出正确的审查判断,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2、调查核实全面丰富了案卷审查手段虽然传统的案卷审查方式可以反映相当一部分程序违法和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但是案卷所反映的内容毕竟有限,难以全面、准确的反映出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

随着我国逐渐迈入法治社会,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把“错误”摆在案卷上的情况越来越少,单纯的依靠审查案卷进行法律监督很难奏效,必须通过调查核实来了解相关事实,进而有效的开展法律监督。

民事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民事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中 图分 类 号 : 9 5 1 D 2 . 文 献标 识 码 : B
检 察机 关办理 民事抗诉 案件 具有 一定 的调 查取 证 权是 其履 行法定 职 责 的必 然要 求 , 察 实务 中 , 检 通 过 调取 案件 审理材 料进 行 书面 审查应 是检 察机 关办 理 民事抗 诉 案件 的主要 方式 , 通过 向 当事 人 、 而 证人 以及其他 相关 单位 调查 取证 是检 察机 关办 理 民事抗 诉 案件 的有效 补充 。对 检察 机关 民事 抗诉 案件 的调 查 取证权 应在 立 法 上 予 以 明确 。但 是 , 在肯 定 民事 抗诉 程序 中检 察机 关调 查取 证权 存在 的必要 性及 合
的 必要性 及合 理性 在我 国现 行 民事 诉 讼 中 , 检察 院 的制度 性 功 能 主要 是监 督法 院审 判 。检 察监 督从 本质 上讲 是公 权 力对 公权 力 的监 督 , 是体 现 国 家 “ 以权 力 制 约权 力 ” 的一 种法 律监督 , 国家 权 力 通 过 检察 机 关 来 对 审 是
民 事 抗 诉 案 件 中检 察 机 关 调 查 取 证 权 的完 善
朱 峰
( 海师范大学 法商学 院 , 海 西宁 800 ) 青 青 10 8 摘 要 : 民事 诉 讼 检 察 监督 的实 务 中 , 察 机 关 常 常 对 案 件 事 实 进 行 调 查 , 依 据 调 查 过 程 收 集 到 的 能 够 证 明 法 院 对 在 检 并
我 国现 行法律 对检 察机 关在 办理 民事抗诉 案件
时 的
权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2 0 0 1年 , 高 人 民 最
检 察 规 则 中检

《 民检察 院 民事 行 政抗 诉 案 件 办案 人

浅析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的调查权

浅析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的调查权

浅析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的调查权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手段,而调查权则是检察机关履行抗诉职能的有效保障。

在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权的权限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抗诉的成败和案件质量的高低,目前,对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调查权理论上探讨较多,而其是否应受到限制更是当前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

在法律对检察机关调查权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在法院追求法律真实,强调证据规则的情况下,如何恰当运用检察机关调查权,清晰界定调查的范围,对维护检察权威,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事抗诉案件检察机关调查权的现状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的调查权,是指有权提出民事抗诉的检察机关依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或者根据需要依职权作出的,对据以审查判断民事案件是否符合抗诉条件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的权力。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案件办理中调查权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当前立法的规定现行法律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程序中进行调查的权力。

虽然200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

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一、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而未进行调查的;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但从该规定的具体内容看,检察机关原则上是不能进行调查的,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调查权迄今为止未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认识上的差异性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是否具有调查权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对调查取得的证据的性质、效力亦有不同看法。

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工作中调查取证权程序的设想

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工作中调查取证权程序的设想

项国家权力 的正常运作和实现 .均须辅之 以必要的
手段和措施 下面笔者就检察机关构建民事调查取证
权程序的谈谈设想

定 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 申请调查的权力拖延案件审 查 .申请调查的一方负有证 明线索存在且 自己无力取
得、 或者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义务 。 检察 机关如果拒绝该 申请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
分离。 在同时考虑诉讼 的效率和公正的基础上 . 笔者认 为. 公安机关应该在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后 4 小时内 8 作出是否准予取保候审的决定 .如果认 为不应该准予
审的申请都要 由检察机关来 审批 .那就成为越俎代庖 的行为 . 也把检察机关的定位给搞混了 . 检察机关是法
律 的监督机关 , 同时也会影响侦查的有效进行 . 而且浪 费司法资源 但是不准予的决定直接涉及到犯罪嫌疑
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该在 3 天之内进行程序审查并作 出是否准予取保候审的决定 。 诉讼程序中. 取保候审准 予权与不准予权分离 .取保候审的准予权交 由公安机 关
效率和成本所要求的 . 在侦查阶段 . 如果每一个取保候
文◎ 高

检 察 机 关 在 民 事 抗 诉 工 作 中 调 查 取 证 权 程 序 的设 想
人 的人身 自由权的限制 。不应该 由与犯罪嫌疑人地位 相对立的公安机关决定不准予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认 为不应该予 以取保候审的 。 当交 由检察机关审批 . 应 检 察机关 可以根 据我们制定 的取保候 审风险评估制度来对于案件的判断 I { 墨
取保候审的 . 应该在 4 小 时内交检察机关审查 . 察 8 检
检察机关提供证据 上升为一种法定义务 三是询 问证 人 检察机关应当有权 向了解与生效裁判公 正性有关 的情况 的人调查取证 值得 注意的是 . 检察机关在采取 这一措施时不能背离检察 程序 的 目的去追究双方 当事 人争议 的案件事实 .询问的证人应 当是主要了解生效

解析法院工作中的调查和取证技巧

解析法院工作中的调查和取证技巧

解析法院工作中的调查和取证技巧在司法领域中,调查和取证是法院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们对于确保案件公正、准确的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院工作中的调查和取证技巧,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过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一、调查技巧1.明确调查目的在进行调查之前,调查人员应明确调查的目的。

这有助于确定调查的范围和重点,避免无谓的浪费时间和精力。

例如,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调查目的可能是确定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或者找到其他相关证人。

明确目的有助于指导调查人员的行动,并确保调查的有效性。

2.制定调查计划制定调查计划是调查工作的重要一环。

调查计划应包括调查的时间安排、调查人员的分工、采集证据的方法等。

通过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可以提高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调查计划还应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和挑战,以便及时应对。

3.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调查的核心工作。

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计划的要求,采取合适的方法和手段收集证据。

这包括调查人员的现场勘查、讯问嫌疑人和证人、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等。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主观偏见的干扰。

4.分析证据分析证据是调查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步。

调查人员应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这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和相关性进行评估,以及对证据之间的关联和矛盾进行分析。

通过科学的分析,可以帮助调查人员形成准确的调查结论。

二、取证技巧1.保护现场在进行取证工作时,保护现场是至关重要的。

调查人员应尽力保持现场的原貌,避免对现场进行无谓的破坏或污染。

他们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戴手套、鞋套等,以防止现场的污染或破坏。

同时,调查人员还应留意现场的细节,如摄像、拍照等,以便后续的分析和证据收集。

2.采集物证物证是取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人员应根据案件的需要,采取合适的方法和手段采集物证。

这可能包括拍照、录像、采集指纹、提取DNA等。

在采集物证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应遵循科学的方法和程序,确保物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民事抗诉案件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探研

民事抗诉案件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探研
取得 的证 据来 衡量 当时的法 律真 实 ,但 是这 并不 意味着 可 以一 概否认 检 察机 关的调 查取 证权 。对 于那些 在 当时
机关 的调 查取证 权 至今 为止未有 充分 的法 律依据 。
( 司 法 实践 中的制约 因素 二) 由于法律规 定 的局 限性 ,理论界 和实 务界关 于检 察
维普资讯
检察理论前沿 。
民事抗诉案件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探研
诸 春 燕
内容摘 要 :对 生效 的民事裁 判提起 抗诉 是我 国民事诉讼 法赋 予检 察机 关对 审判 活动 的监 督权 。检 察机 关在 办理
民事抗诉 案件过 程 中, 对调 查取证 权 力的行使 , 以书 面审查 为主 , 有必要 时 才可 以进 行 调查取 证 , 应 确 以确保 抗诉 案
件 的抗 准率, 体现 司法公 正。 关键 词 : 检察 机 关 民事抗诉 调 查取证 权


民事 抗诉 案件 检察 机关调 查权 的现 状
有调 查 取证 权 ,其理 由主要 为 :一是 法律 未 明确赋 予检
( ) 国 民事检 察制度 立 法上 的局 限性 一 我
现 行 民事诉 讼 法未 明确 赋 予 检察 机 关 在 民 事抗 诉
察 机关调 查 取证权 ;二是 检察 机关调 查取 证 客观 上造成 了为一 方 当事人 收集证 据 的事实 ,是 国家公 权力 对私权
的干预 ,损 害 了诉 讼结构 的平 衡 ;三是 干 预 了当事人 的
自由证 的权力 。20 0 1年 9月 , 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颁 布 的 《 民检察 院 民事 行政抗 诉 案 件办 案规 则 》 人 ( 以下简称 “ 案规 则” 第 1 办 ) 7条规 定 , 民检察 院 审查 人 民事 、 政案 件 , 当就原 审案卷 进行 审查 。 确有 必要 行 应 非 时, 不应 进行 调查 。第 l 8条规 定 ,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进 行 调查 : 一 、 “ 当事 人及 其诉 讼代 理人 由 于 客观原 因不 能 自行收 集 的主要证 据 ,向人 民法 院提供 了证据 线 索 ,人 民法 院应 予调查 而 未进 行调 查 取证 的 ; 二 、当事人 提供 的证 据互 相矛盾 ,人 民法 院应 予调 查取 证 而 未进行 调查 取证 的 ;三 、审判 人员 在审理 该案 时可 能有 贪 污贿 赂 、徇私 舞 弊或 者枉 法裁 判等 违 法行 为 的 ; 四 、 民法 院据 以认定 事实 的主要 证据 可能 是伪证 的 。” 人 除此之外 ,我 国基本 法律 对检察 机关 在 民事 抗诉 活 动中 的调查 取证权 未作 规 定 ,而检察 机关 内部 规则 对 民事抗 诉案 件调 查取证 活动 虽作 了规定 ,但从规 定 的具体 内容

对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情况的调查

对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情况的调查

对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情况的调查近年来,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法院在调查取证方面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调查取证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案件的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通过对法院调查取证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可以了解现实中对调查取证的规范要求和实践中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法院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本文将通过对此问题的调查和研究,探讨有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一部分入门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侵犯自己的权益而提起的或被提起的诉讼活动,是通过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调查取证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调查取证是指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采取查阅、证人传唤、勘验、鉴定、检查、调取证据材料、监视、窃听等措施,进行调查和取证的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事实是事实,证据是证据,法院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获取足够的证据来判断案件的事实和真相,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将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和公正的判决。

第二部分调查取证的规定在现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调查取证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调查取证的时机和条件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证据需要补充或证据不足以作出判决时,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调查取证的措施。

此时,法院应当根据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调查取证的方法和措施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调查取证:1.查阅文书和其他证据;2.传唤证人作证;3.勘验现场;4.鉴定物品或文书;5.检查物品或文书等。

三、证据说明和认定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和认定。

在证据的审核和认定过程中,法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证据确实能够说明案件事实;2.证据来源可靠,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得到保障;3.证据的原件、副本和复印件均可采用。

第三部分调查取证的问题虽然在规定中对于调查取证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调查取证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调查取证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利弊及完善途径

调查取证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利弊及完善途径

62006.12调查取证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利弊及完善途径□孙运波(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摘要关于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问题,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或者说是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9月30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中也只有两个条文。

下面,笔者根据办案实践,就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中调查取证的有关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调查取证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169-02一、检察机关是否有权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及效力问题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不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操作程序也比较规范,但是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有权调查取证以及通过调查取证得到的证据的效力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是无权调查取证说,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没有权力调查取证,通过调查取证所形成的调查笔录等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法院系统的一部分审判人员,其理论基础有两个:一是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这一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发布、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的批复》①,如出一辙,在精神上完全相同;第二个理论基础是民事诉讼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而检察机关行使的是国际权力,属于公权力,如果允许检察机关享有调查取证权,那么就会打破民事诉讼的平衡。

第二种观点是无限调查取证说。

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工作中不仅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而且在范围上不受任何限制,据此而取得的证据在法律上具有当然的效力。

第三种观点是有限调查取证说,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权进行调查取证,但是在调查取证的范围上要受到相应的限制。

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新思考

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新思考
生效 裁 判 是 否违 法 的 目的 所 在 ,是 履 行 法 律 监 督 职 责
上 述 检 察 机关 调 查 现 状 中存 在 的 种 种 问 题 表 明 , 在 立 法 上 明确 赋 予 民事 抗 诉 中 检察 机 关 的调 查 权 。 以
及 对 调查 的范 围 、 段 和措 施 进 行 规 制 , 有 现 实 必要 手 具
性。
的必 要 前 提 , 有 合 理性 和正 当 性 。 具


民事 抗 诉 中检 察 机 关 调 查权 现 状 考 察
由于 我 国现 行 的 民事诉 讼 法 仍 然 没 有 明确 规定 民 事抗 诉 中检察 机 关 享 有调 查 权 ,理 论 界 和 实 务 界对 民 事抗 诉 中 检察 机 关 应 否 享 有 调 查 权 也 存 有 较 大 争 议 , 这 种 不 规 范 和 争议 造 成 了实 践 中权 力 的 缺 失 或 滥 用 。
宗 ,习 惯 于通 过 外 出调 查 取 证 ,把 案情 查 个 “ 落 石 水
出 ” 片 面追 求 案 件 的客 观 真 实 。 还有 的检 察 人 员 对 民 ,
诉 。抗 诉 被 确立 为 我 国检 察机 关 对 民事 审 判 活 动 进 行 法 律监 督 的法 定方 式 。 民事 抗诉 中 , 察 机关 能 否 进 在 检 行有 效 的调 查显 然 是 维 系 抗 诉正 当性 与 有 效 性 的关 键
定 程 序 , 能 影 响 案 件 正 确 判 决 、 定 的 规 定 ;4) 它 可 裁 ( 其
规定 检 察 机 关在 民事 抗 诉 案 件 中 享有 调 查 权 .检 察 机
关 出 于 “ 一 事不 如 少 一 事 ” 想法 , 去主 动 调 查 : 多 的 不 二

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是什么

Bottom line If you have someone else in your heart, make it clear and I will qui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话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在一般情况下,民事纠纷的证据是原告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必要的情况下可申请人民法院帮忙调查取证。

一、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上述三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时限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中应特别注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核实权的一些思考

对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核实权的一些思考



检 察机 关调 查核 实 有关 情况 是 为 了履行 监督 职责 提 出抗 诉 或检 察 建议 的需 要 , 调查 核 实工作 应 当紧 紧围绕 这一 目的开展 ,
不 能偏 离 目的滥 用调 查核 实权 , 不能 代替 当事 人去 调 查取证 , 也 根本 方 向和 本质要 求, 必须 明确 民事 检察 监督在 性质上 是对公权 不 能理 解为 类似 刑事 诉讼 中 的侦 查。 因此 , 检察机 关 民事 检察 监 力 的监督 , 监督对 象是人 民法院确 有错误 的生效 判决 、 裁 定, 损害 督调 查核 实权应 当合 理规 范行使 , 笔者 认为 应把握 以下三 个基 本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 3
检察 机 关调 查核 实权 行使 的原 则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1 5 9 . 0 2 二、 检 察机 关调 查核 实权行 使 的范 围 曹建 明检察 长 2 0 1 2年 1 1 月2 9日在全 国检察机 关学 习贯彻 修 改后 民事诉 讼法座 谈会 指 出: “ 要 牢牢 把握好 民事 检察监 督 的
原则:

国家利益 、 社会 公共利 益 的调解 书, 审判 监督 程序 以外 的其他审 判程 序 中审判人员 的违法 行为 , 以及 法 院在执行 活动 中的违法情
是必 要性 原则 。 一 般而 言 , 案件 的诉讼 过程 和法 官 的判 决 形 , 而不 是任何 一方 当事 人 的诉 讼活动 。 ” 可见 , 民事 检察监 督 的对象 是民事 诉讼 活动 , 在 性质上 是对

是 涉及 可能 损害 家利 益和 社会 公 共利 益 的情 况 。检察

浅析明确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权的必要性

浅析明确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权的必要性

事 调 查取证 权 。第 2 0 8条增加 规 定, “ 各级 人 民检察 院对 审判 监 任规 则 。 坚 持 中立原 则 , 要尊 重并 保护 当事 人 的合法 权益 。对于
督 程序 以外 的其 他审 判程序 中 审判人 员 的违法 行 为, 有权 向同级 涉及个 人 隐私 、 信 息安全 的问题 , 更 要依法 行事 , 严格遵 守相 关规
( 一) 因履行 抗诉 职 责对 证据 调查 收 集的现 实 需要
由于 民事诉 讼法 关 于 当事人 举证 责任 的分配 原则 为: “ 当事 人 对 自己提 出诉讼 请 求所 依据 的事 实和 反 驳对 方诉 讼请 求 所依
据 的事 实 , 需要提 供证 据 证明 ” 举 证不 能或 举证 不 充分 导致 的后 行 两种情 形 , 对两 种 情形 应界 定不 同 的调查 范 围和职 权 限制 。 笔
过程 中对审 判人 员违 法行 为 的调查 权 。

明法 院生 效裁 判 “ 确有错 误 ” 和“ 违 反法律 、 法 规规 定” 的相 关证
他证据 存在 矛盾 , 当事人 或者 诉讼代 理人 因客观 原 因无法举 证而
机关 在 民事 诉讼 中对 因履行抗 诉 职责 或提 出检 察 建议 之需 要对 据 , 例如 法 院采信 的证 据有 虚假 的可 能性 , , 审判机 关及 其工作 人员 在 民事诉讼 活动 中有 贪污 受贿 及渎 职等违 法 行为 , 涉 及 到 国有 资产 流 失 、 损 害社

明确 检察 机 关民 事调 查权 的必要 性
任何 权 力 的行 使必 须经 过法 律 的授权 才符 合 法 治原则 。在 会 公 共利益 的 民事 申诉案 件 等等 。
是检 关 在 民事抗 诉案 件 中行 使调 查权 的着 眼 点并 不是 要干 归 属于 申请调 取方 , 那 申请 方可 以在认 为该 证据对 其不 利时拒 绝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探析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探析

I 民事检察I 贵任编辑:张薰尹THE CHINESE PR(K :l!RAT()RS 中潑趋寮甞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探析參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文摘要:目前,民事调查核实权尚未形成成熟的运行机制,集中体现为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能力不 足、强制性保障措施缺乏、行使具有随意性,使得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步履维艰。

针对这些突 出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在内部,加强协调,增强办案能力。

在外部,借助舆论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力 量,增强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刚性。

在程序上,探索监督案件化办理,防止调查核实权行使的随意性。

关键词:民事调查核实法律监督保障措施随着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深人,原来 自侦部门的转隶,目前检察机关已经形成了包括刑事 检察工作、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在内 的“四大检察”的基本格局。

在民事检察中,开展调 査核实是必要条件,探索、进一步完善调查核实权具 有重大意义。

_、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概念从文义上看,调查核实权包括了调查权和核实权, 是二者的综合体,调查权是针对未知问题和线索来开 展活动进行了解的权能,核实权是针对已知来对照考 察的权能。

无论是调查权还是核实权都是为了保障法 律监督职能的有效行使,调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 间的矛盾,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调查核 实”并非是民事检察领域的专有名词,2012年《刑事 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 行为的调查核实,随后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更是用多个条文细化了调查核实的方式和要求, 不仅如此,“调查核实”同样被规定在行政检察和公益 诉讼检察领域,甚至在法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也出 现了“调查核实”这一术语,而且不同领域的法律法 规对调查核实权适用的范围、方式、要求等规定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对调查核实权进行界定时应注重它 的授权规范及发挥作用的领域。

笔者认为民事检察调 查核实权,是指在民事检察领域,为了实现监督职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授权,通过法 定的方式对民事审判行为及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公正 性进行调查了解、核实情况,从而对正当处置的做出提供支持的工具性权能。

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研究

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研究

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研究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这一工作不仅关系到案件的真相能否被揭示,也直接影响着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和公信力。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和权限范围。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况下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以保障其履行监督职责。

然而,这种权力并非是无限制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度性原则。

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生效裁判、调解书可能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二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可能;三是当事人存在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妨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

在这些情形下,检察机关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有必要启动调查取证程序。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检察机关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一方面,证据的获取往往并非易事。

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种类繁多、分布广泛,且可能被当事人刻意隐匿或销毁。

另一方面,调查取证的手段和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与刑事侦查相比,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调查手段相对较为有限,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取证的难度。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挑战,检察机关需要不断完善调查取证的方法和策略。

首先,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与法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等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证据移送,形成工作合力。

其次,要善于运用科技手段。

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如大数据分析、电子取证等,提高调查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还应当注重对证人的保护和激励,鼓励证人如实提供证据。

同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还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对于获取的证据,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断,排除非法证据和虚假证据。

在证据的使用上,要遵循证据规则,使其能够在法律程序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民事检察做法经验 -回复

民事检察做法经验 -回复

民事检察做法经验-回复民事检察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一环,其主要职责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在长期的实践中,民事检察机关逐渐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做法,本文将以"民事检察做法经验"为主题,以提供一些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所裨益的参考。

一、深入调查取证阶段:民事检察工作的第一步是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

在此阶段,关键的经验就是要注重实质性证据的收集,确保案件能够正常推进。

对于违法行为的发生、性质、实施过程等进行细致的全面调查,以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

此外,还要注意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在采取强制措施或检察建议时,要遵守合法尽职原则,确保依法行使检察权。

二、严格法律适用阶段:民事检察工作的第二步是进行严格的法律适用。

在此阶段,经验的要点是要精通法律法规,善于把握法律的适用和适度。

民事检察人员应当深入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合理运用规范,确保检察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此外,还要注重在具体案件中灵活运用法律条文,确保案件的实质公正。

三、独立自主办理阶段:民事检察工作的第三步是独立自主地办理案件。

在这一阶段,民事检察人员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和权力,独立自主地进行案件办理。

经验的要点是要注重权责统一,确保检察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民事检察人员要勇于承担责任,不受外界干扰,确保自己的工作是真实、客观、公正的。

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四、管理和监督阶段:民事检察工作的第四步是进行管理和监督。

在这一阶段,民事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检察工作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经验的要点是要建立健全制度,做好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

同时,还要重视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定期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宣传教育阶段:民事检察工作的最后一步是进行宣传教育。

这一阶段的经验重点是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民事检察案件经验总结汇报

民事检察案件经验总结汇报

民事检察案件经验总结汇报民事检察案件经验总结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所承办了大量的民事检察案件,其中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

通过这些案件的办理,我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实际情况,现对民事检察案件进行总结。

二、案件经验1. 规范证据收集民事案件的审判依赖于充分、清晰、合法的证据。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注意到证据的收集是关键的一环。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我会坚持依法收集证据,且尽可能采用多种证据形式,如书面材料、图片、录音、视频等。

在证人出庭或调查取证时,我会坚守规范程序,防止任意执证或获取虚假证据。

2. 深入调查研究在办理民事检察案件时,我充分意识到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性。

在接到案件后,我会尽快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仔细查阅相关案例和判决,深入研究案情。

通过对案件的全面了解,我能更好地制定办案策略,并为检察建议提供有力依据。

3. 依法办案在办理民事检察案件时,我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原则。

首先,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操作合法合规。

其次,我会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最后,我会依据案件的客观实际,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出公正、准确的判决结果。

4. 注重调解化解作为一名民事检察人员,我注重发挥调解机制,在处理纠纷时优先考虑调解,追求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通过耐心沟通和平衡利益,我成功调解了许多争议,化解了矛盾。

尤其是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我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家庭和睦为前提,以和为贵,通过妥善调解解决矛盾,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和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教训1. 案件操作上的教训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也意识到了一些案件操作上的教训。

有时候,由于工作压力较大,我在收集证据和调查研究时可能出现急于求成的心态,导致过程中疏忽细节,忽视重要证据或发现。

因此,我深感需要加强工作细节的把握,确保每一个环节的质量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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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
作者:张曦元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
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此规定是民事诉讼法首次赋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填补了立法空白,对于检察机关正确有效地行使法律监督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梳理民事检察调查权的演变过程,分析调查权的概念和内含,论证探讨了调查权的范围、采取的措施、调查结果的效力以及需要完善的配套机制等,以期能使调查权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关键词:调查权;调查取证;民事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权行使的保障性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其中,新增的第二百一十条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权:“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民事检察调查权已经入法,但是该项权力的内含、范围、手段、程序等等却尚未明确,制约了其在司法实践中作用的发挥,亟需加以探讨和研究。

一、民事检察调查权的概念
民事检察调查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活动中就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是否具备法定再审事由,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时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采取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等非强制性措施予以调查核实的权力。


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权这一概念具有以下含义。

①权力来源的派生性。

民事检察调查权是由民事检察权派生而来的,是履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

②调查目的的监督性。

民事检察调查权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活动中享有的一项权力,调查的目的是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调查从监督的角度开展,不同于法院调查取得证据以查清民事案件争议事实、调处当事人纠纷,也不同于当事人的举证。

③调查手段的非强制性。

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等手段属于非强制性的调查手段,与强制侦查存在明显区别。

④调查地位的中立性。

在民事检察监督中,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贯彻始终,检察机关不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是代表国家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处于超然、“居中”的地位。

⑤调查范围的有限性。

民事监督调查对象主要是法院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的公权力行为,包括:调查取证权,即对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力;违法行为调查权,即对法官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

本文仅探讨调查取证权。

二、调查取证权研究
调查取证权是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目的是为了查明法院的生效裁判、调解书是否存在错误、违法的情形,主要是针对案件是否具有抗诉相关事由进行调查。

1.调查取证的原则
(1)“确有必要”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检察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而不是“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需要调查进行一定的筛选和判断,而标准就应当是“确有必要”。

非确有必要,一般不予“调查取证”,目的是防止检察机关包揽查证,把过多的精力投入到大量的“调查取证”上。

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必须始终基于“法律监督”这一根本目的、仅仅围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进行,脱离了上述限制,调查就不具有必要性。

(2)“保持中立”原则。

申请检察院监督的主体多是败诉的一方,申请的目的是想通过检察机关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从而改变原裁判。

因此,检察机关很容易被放到申请人代理人的位置上,如果在调查取证的标准上把握不准、处理不当,就会破坏民事诉讼中两造的平等地位,从而导致被申请人的不满而上访。

(3)“以申请为主、依职权为辅”原则。

民事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当事人因主观原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即使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取证,也只能作为启动调查取证权的一个辅助情形,防止以办理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方式来办理民事案件,因此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启动,必依职权的调查为辅。

2.调查取证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高检《办案规则》以及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高检《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对调查取证的范围主要有: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没有依当事人申请依法予以提取的;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有疑义需要核实的;③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矛盾,需要核实的;④因勘验和鉴定,需要主持和召集双方当事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的;⑤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其中,对于法院应依职权收集而没有收集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而向法院申请后法院仍未收集的证据,检察院应当在原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权。


时,对于纯粹当事人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争议且与国家和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受理后需要调查取证的,一般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诉进行。

3.调查取证的效力
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调取的证据,具有作为抗诉(建议再审)决定作出的效力,但并不当然具有定案根据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进一步重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所得到的证据,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即可以作为抗诉或发再审检察建议的依据,启动法院的再审程序。

但是,上述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程序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直接赋予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以定案的效力,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如果赋予其当然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就使得它与其它诉讼主体提供的证据在证明力上有了强弱之分,破坏了民事诉讼中两造的平等地位;二是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接受庭审阶段的“审查核实”具有监督监督者的功能,对于防止检察专横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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