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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文件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文件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文件摘编1. 商业贿赂的危害(1)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 破坏市场秩序 , 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 , 影响投资环境 ; 增加企业经营成本 , 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 ; 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 , 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引发不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

商业贿赂破坏社会风气 , 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 , 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2) 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 不仅诱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大处方、高价药 , 实施滥检查、过度医疗 , 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 也腐蚀了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医务人员 , 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 , 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2. 治理重点(1) 明确工作重点 , 解决突出问题。

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 , 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2) 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 , 是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

主要是 :1. 医疗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 , 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 , 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 , 在临床诊疗活动中 , 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 ;3. 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 , 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 , 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5. 卫生、中医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 , 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 , 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随着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商业贿赂问题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和严重。

为了规范商业活动,防范商业贿赂,各国不断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反贪污反腐败的重要文件,该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抵制和打击国际腐败活动,实现世界新秩序的构建。

其中第十项规定了对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二、《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是一项由经合组织领导制定的国际公约,主要规定了不得向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行贿,也不得接受来自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的财物、礼品、返点、服务等。

该公约已被70多个国家签署并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反贿赂反腐败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标准和处理方式。

四、《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外国腐败实践法》是指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的简称,目的是防止美国公司在海外行贿。

该法规定,美国企业不得向海外公职人员行贿,否则将面临司法追究。

五、《英国反贿赂法》《英国反贿赂法》规定,企业不能为获得商业利益行贿,对行贿企业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冻结资产和判刑等。

该法给企业提供了自我检查的标准和方法,鼓励企业在接受商业应酬或礼品时自控自律。

六、《奥地利反贪污法》《奥地利反贪污法》是欧洲反贪污法律中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定了对公共或私人组织中的腐败行为的惩罚措施,限制了商业交易的贿赂现象。

七、《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打击海关和商业贿赂行为。

该计划提供了国际合作平台,并建立了国际反贿赂联盟。

总之,对商业贿赂的禁止是国家反贪污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在不断完善,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和制裁越来越严厉,企业更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自律意识,建立规范的商业道德意识。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法规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在全球市场经济中,商业贿赂的存在给我们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国政府都出台了不同的法规制度来规范商业贿赂行为。

本文将摘编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来探讨如何利用法规制度来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一、国际刑法法院商业贿赂定罪标准国际刑法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商业贿赂定罪标准,它规定商业贿赂是指向一个国家的公共官员或私人企业的代表或代表团进行的行为,用来获得不恰当的商业利益或影响公共官员或私人企业的决策。

这个定罪标准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让我们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通过,它是各国政府进行反腐败合作的重要基础。

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行动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来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并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

此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还规定了各国政府应当如何加强司法合作,以便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

这种国际合作对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的种类和惩罚力度。

据该法第九条规定,“取得商业机密、客户资源、商业名誉、经营机会和管理权、销售权、经销权等商业利益的行为”,就是商业贿赂。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企业如果违反了这个法律,其所获得的利益应当被追回。

这种规定,使得其商业贿赂未取得成功,也无法得到任何好处。

四、《美国反外国腐败法》《美国反外国腐败法》是美国为打击在境外从事贿赂行为而制定的法规。

该法规定了境外腐败行为(包括境外贿赂公共官员和私人企业代表)的种类和惩罚力度。

这部法律对企业的合规要求非常严格,企业必须要制定内部的反贿赂制度,以向美国监管部门证明企业对反贿赂行为的态度和努力程度。

反商业贿赂制度范本

反商业贿赂制度范本

反商业贿赂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商业经营行为,加强内控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树立诚实守信、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切实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和信誉,建立公司治理商业贿赂、腐败的长效预警机制,保护公司利益,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对外经济往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营销、采购。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所有员工及利益攸关者,即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

第四条反商业贿赂的目的:(一)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公司员工及利益攸关者的行为,防范法律风险,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二)进一步完善公司反商业贿赂相关制度建设,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三)提高员工素质,自觉防范和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第五条防治商业贿赂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严密组织,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第六条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公司员工及利益攸关者不得从事以下商业贿赂行为:(一)给予或承诺给予他人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期权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二)为他人报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娱乐、餐饮、住宿等;(三)提供或承诺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如优惠待遇、独家信息等;(四)利用公司资源为个人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五)接受或索取与公司业务往来的客户的贿赂或不当利益;(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

第八条公司员工及利益攸关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反商业贿赂制度,主动抵制和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章反商业贿赂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九条公司设立反商业贿赂管理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反商业贿赂政策,监督和检查公司员工及利益攸关者是否遵守相关规定。

反商业贿赂制度(5篇)

反商业贿赂制度(5篇)

反商业贿赂制度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成果,推动治理商业贿的深入开展。

我院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医院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双重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结合一起抓。

二、建立内外监督网络,在药品采购工作中,要与药商签订医药购销廉洁承诺协议书,实行“阳光采购”。

三、要建立院长“一岗双责”治理商业贿赂追究制,要不断完善廉洁自律制度、廉洁行医措施等治理商业贿赂的规章制度。

四、医务人员在开展医疗活动过程中,不得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物品,不得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

五、不经医务科同意不向院外转诊病员,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时,不收取回扣、提成。

六、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检查,合理施治,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不收取开单提成。

七、科主任作为科室治理商业贿赂的第一责任人,要保证科室在自查自纠工作中提供信息真实、有效,不隐报瞒报。

八、在医院内显眼位置悬挂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价格查询制度等等,规定药费收入不能超过总治疗费用的____%。

九、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价格查询制度等,对医院药品用量动态要经常监测,对超常预警和医生不当处方进行点评或查处。

十、发现医务人员收受红包一次,实行待岗处理,发现两次,开除留用,两次以上的,直接开除。

十一、严禁药品推销人员直接与医院科室联系促销,新特药开单由科主任审核;医院对各药品经营公司的单品种实行计划、入库、销售“三限额”,严格按计划配送、定期周转、轮流供药,尽量避免药品供应商采取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二、加大社会督促力度,长期公布举报电话86787332、举报信箱,把自查自纠工作与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结合起来,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案件。

商业贿赂管理规定(3篇)

商业贿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贿赂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影响交易结果,向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业贿赂举报、查处、防范和宣传教育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一)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财物、回扣、手续费等不正当利益;(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教育等不正当利益;(三)以降低产品或者服务价格、提供免费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变相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益;(四)采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手段,误导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使其获得不正当利益;(五)通过行贿、受贿等方式,影响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决策,使其选择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属于商业贿赂:(一)合法的佣金、折扣、优惠等价格策略;(二)企业内部合法的奖励、激励措施;(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商业贿赂查处第九条各级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商业贿赂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对涉嫌商业贿赂的,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二)查阅、复制、封存相关资料;(三)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查封;(四)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法律(3篇)

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犯罪行为。

第三条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包括:(一)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承诺给予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四条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犯罪主体第五条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或者单位。

第六条单位犯商业贿赂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七条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犯罪客体: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客观方面:实施了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三)主体:为自然人或者单位;(四)主观方面:故意。

第八条商业贿赂罪的数额标准如下:(一)个人行贿或者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行贿或者单位受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多次行贿或者受贿的。

第四章犯罪形态第九条商业贿赂犯罪形态包括:(一)预备犯;(二)未遂犯;(三)中止犯;(四)既遂犯。

第十条商业贿赂犯罪的既遂标准如下:(一)行贿人已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受贿人已经接受或者承诺接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五章罚则第十一条对商业贿赂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一、《》(有关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条文)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禁止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禁止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禁止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所有合作伙伴。

第三条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或接受财物、礼品、服务、宴请、旅游、款待等以获取或保持商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将严格执行《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商业贿赂行为,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给予严厉处罚,并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公司将通过不定期的培训和宣传活动加强员工对商业贿赂的认识,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检查和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商业贿赂行为。

第二章定义第七条商业贿赂指用财物、礼品、服务、款待、宴请、旅游等手段,向他人行贿或者接受他人的行贿,以获取或保持商业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合作伙伴指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个人或组织。

第九条员工包括公司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及临时工。

第十条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有价证券、债权、不动产、动产等形式的财产。

第三章禁止商业贿赂的原则第十一条公司始终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保证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商业贿赂行为辩解或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公司要求员工和合作伙伴对商业贿赂行为坚决说不,并及时向公司上级报告。

第四章禁止商业贿赂的规定第十五条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他人行贿或者接受他人的行贿。

第十六条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合作伙伴行贿或者接受合作伙伴的行贿。

第十七条员工不得以公司名义或所属部门的名义向外部机构行贿或者接受外部机构的行贿。

第十八条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或接受礼品、服务、宴请、旅游等,以获取或保持商业利益。

第十九条员工不得利用职权、权力、资源等进行商业贿赂行为。

第二十条员工不得为他人提供方便,包括但不限于签字、盖章、批准、审批等,以满足他人的商业利益要求。

公司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公司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反商业贿赂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管理体系,提高员工法律意识,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合规、稳健。

第二章商业贿赂的定义与危害第四条商业贿赂是指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对方财物、其他利益或者便利的行为。

第五条商业贿赂的危害包括:1. 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2. 侵蚀企业内部管理;3. 降低企业声誉;4. 增加企业法律风险;5. 影响公司经济效益。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管理体系,包括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2. 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商业贿赂行为处罚规定》、《供应商管理规定》等,明确禁止商业贿赂行为。

3. 实行回避制度:员工在涉及商业贿赂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回避。

4. 建立举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鼓励员工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5. 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员工和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改正。

2. 记过:对情节较重违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3. 留职察看:对严重违规行为,给予留职察看处分。

4. 解除劳动合同:对触犯刑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公司旨在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商业环境,确保公司稳健发展。

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最新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最新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公司防范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公司防范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贿赂的防范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防范机制,强化内部控制,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章防范原则第四条公平竞争原则:公司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利益。

第五条诚信经营原则:公司应坚持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六条风险预防原则: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预防机制,提前识别和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第三章防范措施第七条内部控制制度(一)制定和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

(二)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司商业贿赂防范工作。

(三)对敏感业务和关键岗位进行重点监控,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商业贿赂风险评估(一)定期对公司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商业贿赂风险。

(二)对高风险业务进行专项审查,确保合规操作。

第九条信息披露与报告(一)建立商业贿赂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鼓励员工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二)对举报者进行保护,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奖励与惩罚(一)对举报商业贿赂行为并经查实的员工给予奖励。

(二)对参与商业贿赂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降职、辞退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公司定期对商业贿赂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风险防范具体措施第十五条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严格审查合作伙伴和供应商,确保其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加强对合同和协议的审核,防止商业贿赂风险。

第十八条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规定(3篇)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交易相对方或者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能够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还容易滋生腐败,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立法规定,以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的规定,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规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二规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抗商业贿赂与竞争违法制度

抗商业贿赂与竞争违法制度

抗商业贿赂与竞争违法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抗商业贿赂和竞争违法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章目的与范围第一条目的本制度旨在加强企业内部对商业贿赂和竞争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建设廉洁企业文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全体员工。

第三章抗商业贿赂制度第一条原则本企业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行为,以及向公职人员、企业代表、组织人员等供应财物、服务、利益的行为,都是禁止的。

第二条定义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个人为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而向他人供应财物、服务、利益等行为。

第三条禁止行为1.职工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供应商业贿赂。

2.职工不得接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商业贿赂。

3.职工不得为他人供应便利条件,谋取个人或企业利益。

第四条报告与举报1.对于发现的商业贿赂行为,职工应及时向企业内部监督机构进行报告,并供应相关证据。

2.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应对报告进行认真核实,保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惩罚措施1.企业对商业贿赂行为坚决追究法律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行政惩罚。

2.企业内部对涉嫌商业贿赂的职工,进行调审核实后,可以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竞争违法制度第一条原则本企业秉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坚决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杜绝一切垄断、不正当竞争和破坏市场公平的行为。

第二条禁止行为1.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商业秘密,损害企业竞争对手的利益。

2.职工不得参加掌控市场价格,串谋垄断市场,限制竞争自由。

3.职工不得诋毁、诽谤竞争对手,采用不正当手段破坏竞争秩序。

第三条竞争审查1.企业在进行关键业务决策时,应进行竞争风险评估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企业内部必需建立健全竞争审查制度,对可能导致竞争违法的行为进行防备和管理。

第四条惩罚措施1.对于违反竞争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将视情况采取合适的矫正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职等。

最新-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精品

最新-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精品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1文章标题: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第1文章-1第1帮您找文章]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文章标题: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第1文秘网文章-http:// 第1文秘网帮您找文章]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制度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制度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制度一、领导负责制度各村(居)委会,街直各部门要根据委专项治理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自身特点,明确各级领导在本部门(单位)和主管(监管、服务)对象的专项治理工作中应负的责任,做到:1.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人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2.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各自的联系点,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带动面上的工作;3.各级领导及专项工作办公室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工作;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单位)的自查自纠;5.将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行为与贯彻落实惩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内部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有机结合。

二、工作责任制度1.按照谁主管(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分解任务,落实职责分工,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2.街道机关要切实负起双重责任,在做好机关自身的自查自纠工作同时,指导和督促下属单位及行业开展好自查自纠。

3.对开展工作较好的予以表扬;对开展工作不力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纠正。

三、联络员制度各单位、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报街道商业治理贿赂办公室。

联络员的任务是在以下方面保持所在部门(单位)与街办的工作联系:1.了解和传达专项工作的具体做法;2.反映本部门(单位)遇到的新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3.及时编报本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填报有关统计报表,收发简报。

四、学习制度各地领导班子要坚持以学习为先导,做到:1.讲政治、讲大局,深化对治理商业贿赂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真正做到三个认清,把专项工作看得很重,摆得很高,抓得很紧很实;2.全面学习领会中央精神,正确把握专项治理的基本要求,重点把握好八个要点;3.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觉性和紧迫感,以更坚决的态度和更有力的措施,扎实推进三项主要工作。

五、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各阶段布置和总结时及时召开会议,及时学习文件、研究总结阶段进展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督促各单位落实好各项工作。

优品课件之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优品课件之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汇编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汇编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汇编商业贿赂是指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与他人进行非法、不道德的交易行为,给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带来极大的损失和影响。

为了防范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企业需要制定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以下是一个包括左右的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汇编:一、制度背景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遵循企业的合规法律要求,防范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维护企业的商业诚信和声誉。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外部供应商和代理商,所有部门和业务活动,用户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销售、营销、财务、人力资源等。

三、定义1. 商业贿赂是指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与他人进行非法、不道德的交易行为。

2. 商业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向客户、供应商、业务伙伴、政府官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现金、礼品、服务、旅行、住宿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3. 反商业贿赂是指企业制定一系列措施,以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防范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四、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1. 责任和义务1.1 企业将制定一套完整和有效的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并要求所有员工、代理商和供应商严格遵守。

1.2 所有员工、代理商和供应商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遵守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和企业行为规范。

2. 预防商业贿赂2.1 企业命令并确保向员工、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人员发布防范商业贿赂的规定,并培训他们关于反贿赂的知识。

2.2 制定公开的政策,规定什么样的礼品和款待是可以接受的。

2.3 制定公开的政策,规定在与客户、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交往中不得提出任何提供、诱惑或接受商业贿赂的行为和请求。

2.4 在商业交往中,员工不得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隐瞒或虚构真相。

3. 监督商业交往3.1 企业应确保所有商业交往都遵守本制度和法律法规要求。

3.2 企业应确保所有商业交往记录都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3.3 企业应对所有商业交往进行适当的审核,并对存在问题的交往实施适当的惩罚措施。

3.4 企业应对商业交往进行定期的审计,以评估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针对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反商业贿赂制度模版(二篇)

反商业贿赂制度模版(二篇)

反商业贿赂制度模版商业贿赂是指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非法给予他人贿赂的行为。

商业贿赂违反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损害了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为了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反商业贿赂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我们将提出一个反商业贿赂制度的模板。

1. 引言商业贿赂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严重影响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正性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反商业贿赂制度是必要且迫切的。

2. 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了有效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国家应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明确商业贿赂的定义和界定;b.规定商业贿赂的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c.明确商业贿赂的调查、起诉和审判程序;d.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和部门,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建立严格的内部机制企业作为商业贿赂的主要行为者,应加强自身内部的反商业贿赂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a.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企业行为;b.制定反商业贿赂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和义务;c.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d.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举报,保护举报者的权益。

4. 加强外部监管除了企业自身的监管机制,国家也应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外部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执法力度,加大打击力度;b.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遵守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c.鼓励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合作,共同打击跨境商业贿赂行为;d.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限制商业贿赂行为发生的空间。

5. 强化惩罚力度为了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必须对违法者进行严厉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a.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罚款和刑期的限制;b.追究企业的法人责任,对涉案企业进行罚款、责令停产等惩罚措施;c.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商业贿赂行为严重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记录和公示。

6. 加强国际合作商业贿赂常常涉及跨国界的交易和行为,因此国际合作也是反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a.加入国际反贿赂组织,共同制定和执行反贿赂规则;b.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反贿赂协定,加强情报交流和执法合作;c.鼓励企业自愿接受国际反贿赂标准的审计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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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

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经营者在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中,同时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贿赂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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