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来华从事文艺体育演出的境外团体或个人征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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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税收问题

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税收问题

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税收问题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来到中国工作、生活。

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与中国公民一样,都需要遵守中国税法并履行纳税义务。

本文将就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

一、税收居民身份的确定根据中国税法,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纳税征管对象分为两类:税收居民和非税收居民。

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家庭、居住处所、中心管理和控制活动等实质性联系的个人。

非海外中国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一定标准的,应被视为中国税收居民。

二、税收居民的全球征税原则根据中国税法,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纳税。

也就是说,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所得、境外业务所得等都需要缴纳税款。

但是,对于非税收居民来说,只需要纳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三、外籍人员的个税计算方式个人所得税是外籍人员纳税的主要税种,根据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可以采用综合征税和分类征税两种方式计算个税。

1. 综合征税方式综合征税方式是将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不同性质的收入合并计算纳税。

外籍人员通过发放了解扣除项,例如基本减除费用、子女教育、住房租金等,计算应纳税额。

2. 分类征税方式分类征税方式适用于一些特殊性质的收入,如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税法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税率递延筹办政策。

四、外籍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吸引和鼓励高层次、高技能的外籍人才来华工作,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1. 所得税减免政策根据规定,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技术类人才、高端人才等,可以享受部分减免政策。

这些减免政策主要体现在免税额、低税率、减半征收等方面。

2. 五险一金缴纳政策根据中国法律,用人单位除了需依法缴纳外籍员工的五险一金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外籍人员,可以采取按照国际社会惯例规定的缴费标准。

五、外籍人员合法避税与遣返利润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减少税负,外籍人员可以合法采取一定的避税措施和利用国际间税收协定进行避税规划。

商务演出机构和企业涉税问题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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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演出机构和企业涉税问题分析
受全球性经济危机影响,最近这段时间,一些从没到过国内开演唱会或参加活动的巨星们都纷纷现身了,周华健、张惠妹等国内艺人以及林肯公园、滨崎步、戴安娜·克瑞儿等海外明星都将相继扎堆儿演出。

而承接这些演出的机构和企业也期待借助这些大腕们狠赚一笔。

一向敏感的明星是否偷逃个税问题自然也成了媒体关注的重点。

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实际上,演员的纳税问题只是商业演出税务问题的一个小环节,随着跨国商演、代理商演等多种商业演出形式的出现,相关涉税问题日渐复杂。

专家介绍称,根据我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包场、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以赞助或者捐助或以其他营利方式为公众举办的演出活动。

具体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般来说,商业演出主要涉及到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两大税种的纳税问题。

根据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的实施细则现在还未公布)第二十二条对演出业务营业税的纳税规定: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演出形式的不同和演员和演出机。

来皖演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来皖演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来皖演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来皖从事演出活动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类演出活动的外籍演职人员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向外籍演职人员支付演出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税款。

第四条经国家或者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外籍人员或外国演出团体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主办单位或中介单位应在演出活动获得批准后7日内向演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国家级或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演出活动批准文件;2、单位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3、演出合同;4、演出计划(演出时间、地点、场次等);5、报酬分配方案;6、外籍演员有效身份证明;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演出活动相关事项发生变更,在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报批后,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报送上述有关资料。

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要求实行外籍演职人员资料的一人(户)一档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外籍演职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个人所得税征收台账。

第六条外籍演职人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在一地演出多场的,以在一地演出取得的总收入为一次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为不含税收入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1、不含税收入不超过3360元: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2、不含税收入超过3360元: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七条外籍演职人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或个人境内外表演业务要注意新法下纳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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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包括将在2010年推出中国文化旅游主题年系列活动在内的10大合作重点。

这意味着我国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的融合发展正在形成一个有效机制,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将迎来一个崭新的局面。

事实上,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旅游、文化已不仅仅是丰富人们业余生活的一种娱乐方式,更重要的是还肩负着扩大内需、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任。

随着境内外各种文化演出活动的增多,如何处理好相关的涉税事项,应该引起演出单位和个人的重视。

因为2009年,是我国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的第二年,而且《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也有了新变化,境内表演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境内外演出,以及境外表演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境内外演出业务,在纳税上也都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结合这些新规定,笔者将对分税种对相关政策及纳税处理进行详细分析,供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的规定: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按照税法的规定,演出单位举办各类文化演出活动取得收入后,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新条例实施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注意以下规定:
一、征免税规定的不同。

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

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标 签】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税收问题,境外团体或个人【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新税外字﹝1994﹞025号【发文日期】1994-05-24【实施时间】1994-05-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我局与文化部、国家体委联合下发了国税发[1993]089号《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现对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团体或个人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演出和体育表演所取得收入征税的具体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该演出团体及其演员或运动员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以下规定征税: 对演出团体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应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演出团体或个人应向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税款的,具体可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演出团体及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应以其在一地的演出收入,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各承包外国、港、澳、台地区演出,表演活动的演出场、馆、院或中方接待单位、在其向演出团体,个人结算收入中代扣代缴该演出团体或个人的各项应纳税款,凡演出团体或个人未在演出所在地结清各项应纳税款的,其中方接待单位应在对外支付演出收入时代扣代缴该演出团体或个人所欠应纳税款,对于未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应纳税款的单位,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外籍人员在中国缴纳个税的咨询解答 中英对照版本

外籍人员在中国缴纳个税的咨询解答 中英对照版本

外籍人员在中国缴纳个税的咨询解答(中英文对照)一、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如何确定?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主要是考虑其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负有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只负有部分纳税义务。

二、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如何确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满1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具体纳税义务如下:1、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不超过90日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属于境内短期停留人员,且不在境内常设机构担任固定职务的,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或者由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征税。

2、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超过90日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的,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如何确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具体纳税义务如下: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应就其境内和境外一切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5年的,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时间满5年的,从第6年起的以后年度,就其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外籍人员取得的哪些所得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取得的支付地在中国境内的所得,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但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也应视同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

福州市组团演出活动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与对策

福州市组团演出活动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与对策

福州市组团演出活动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与对策◆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 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于1995年11月共同制订《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加强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工作起着一定作用,可称为“演出有酬,纳税有法”。

我们针对我市近年来先后举办演唱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寥寥可数的问题。

对我省演出公司等单位进行调查,发现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管突出问题主要有如下二个方面:一、演出市场多头管理,税务部门征管职责难分。

目前来我市市区演出的外来演出团体由省演出公司或省广播电视厅两个部门负责审批发放演出许可证,基于《暂行办法》规定,目前省地税局只与省演出公司建立了外来演出团体来榕演出有关资料信息传递制度,对于有些演唱会(如张学友演唱会)是经省广播电视厅批准的,税务部门则无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其次,在福州市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税务部门征管上也存在多头管理职责难分的问题。

外来演出团体来榕举办演唱会等演出活动,由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举办,演出资金来源主要由主办、协办单位提供以及门票收入,许多演出活动还有广告、赞助收入,而这些主办单位,提供赞助,广告的企业以及协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则是我市市区的企事业单位和三资企业,这些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分别由省、市地税直属征收局以及各区地税局和外税局征管,这就给查实整个演出的实际收入以及支出情况带来很大的难度。

有时甚至连直接支付个人收入的主办、承办单位到底属哪个征管局的问题,都要到临近演出时才能协调落实清楚,这就使我们的工作十分被动。

二、主办演唱会的单位不如实提供有效的演出合同及支付收入情况表。

按照《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演出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每次演出前两日内,将文化行政部门的演出活动批准件和演出合同、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次)、报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送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演出主办单位没有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如何处理个人税务服务中的文化创意和娱乐产业纳税

如何处理个人税务服务中的文化创意和娱乐产业纳税

如何处理个人税务服务中的文化创意和娱乐产业纳税个人税务服务在文化创意和娱乐产业中的纳税问题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议题。

随着文化创意和娱乐产业的快速发展,税务管理机构需要制定适当的政策和措施来处理相关的纳税问题。

本文将探讨如何处理个人税务服务中的文化创意和娱乐产业纳税问题,并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

首先,对于从事文化创意和娱乐产业的个人,他们应该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

个人纳税人应该了解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税务要求,包括税收申报、税收计算等。

这需要个人纳税人积极主动地学习相关的税务知识,可以通过参加税务培训课程、请教税务专家等方式来提高自己的税务意识和水平。

其次,税务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对文化创意和娱乐产业的税务监管。

税务管理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体系,加强对这些行业的税务审核和监测,确保纳税人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和缴纳税款。

税务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化纳税服务、智能化税收管理系统等方式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也给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纳税服务。

此外,税务管理机构还应该制定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文化创意和娱乐产业的发展。

通过给予税收减免、享受优惠税率等方式,可以鼓励纳税人积极参与这些行业,激发其创造力和创新精神。

这不仅可以促进文化创意和娱乐产业的繁荣发展,还可以为国家的税收收入带来增长。

对于个人纳税人来说,他们应该合法合规地履行纳税义务。

个人纳税人应该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自己的税收信息,并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同时,个人纳税人也可以积极寻求专业的税务咨询和服务,了解如何最大限度地合法地减少自己的税务负担。

个人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财务规划来优化自己的税收结构,降低税务风险。

此外,个人纳税人还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自己的税务负担。

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人纳税人提供了一些减免税款的机会,个人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合理利用这些政策。

例如,个人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个税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来减少自己的纳税额。

所得税与外籍艺术家合理规划税务

所得税与外籍艺术家合理规划税务

所得税与外籍艺术家合理规划税务随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加深,越来越多的外籍艺术家来到中国从事相关艺术创作与表演活动。

然而,对于这些外籍艺术家而言,在中国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缴纳的所得税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助理税务专家的帮助下,下面将介绍外籍艺术家在中国合法合规地规划税务的相关信息。

Ⅰ.外籍艺术家的所得税适用原则根据中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外籍艺术家在中国取得的收入均需缴纳所得税。

外籍艺术家通过以下途径所得收入会被纳税:1. 艺术表演收入:例如音乐会、演出、展览等。

2. 个人创作作品的收入:例如绘画、书法、摄影等。

3. 艺术品、版权以及肖像权的授权收入:例如艺术品销售、版权出售、肖像权授权等。

Ⅱ.外籍艺术家的所得税计算方法外籍艺术家的所得税计算方法与中国居民个人的所得税计算方法略有不同。

外籍艺术家的所得税适用以下计税方式之一:1. 通过中国分支机构或者代理人支付的收入,按照所得率15%计税。

2. 无中国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由中国税务机关发给证明文件后离境,或在中国发生支付行为时不在中国境内的收入,按照所得率20%计税。

Ⅲ.外籍艺术家的税务规划建议为了合理规划税务,降低外籍艺术家在中国的所得税负担,以下是一些建议:1. 合理选择税收计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外籍艺术家可以选择通过中国分支机构或代理人支付的方式,避免高达20%的税率。

2. 合法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外籍艺术家可以积极了解和使用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协定》享受免除、减免税的相关规定。

3. 提前规划国际继承税问题:外籍艺术家应该关注国内外继承税制度,根据具体情况提前规划合法合规的继承税问题,以降低遗产税的风险。

Ⅳ.开具发票与合规合法运营外籍艺术家在中国开展相关活动时,要合规合法运营,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具发票,以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同时,外籍艺术家还应该妥善保留相关收入的证明文件,以备将来所得税申报使用。

在中国开展相关艺术创作与表演活动的外籍艺术家应该注重税务规划,以合理规划税务,降低税负的风险和成本。

个人所得税如何影响文化艺术事业

个人所得税如何影响文化艺术事业

个人所得税如何影响文化艺术事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常见的话题。

然而,你是否曾深入思考过,个人所得税对于文化艺术事业究竟有着怎样的影响呢?首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会直接影响到文化艺术工作者的收入。

对于那些从事文化艺术创作的人来说,如作家、画家、音乐家、演员等,他们的创作成果往往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

当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时,他们实际到手的收入就会相应减少。

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他们的创作积极性和投入度。

比如说,一位画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创作了一幅优秀的作品,并通过出售获得了一定的收入。

但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所得可能不如预期,这或许会让他在未来的创作中面临经济上的压力,从而影响其创作的频率和质量。

其次,个人所得税政策也会对文化艺术企业的发展产生作用。

文化艺术企业,如剧院、艺术工作室、文化传播公司等,在盈利后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较高的税负可能会限制企业的资金积累和再投入,从而影响其扩大规模、引进新技术、培养新人等方面的发展。

以一家小型的剧院为例,其运营成本较高,包括场地租赁、演员薪酬、道具制作等。

如果在盈利后需要缴纳较高的税款,那么用于改善演出质量、更新设备以及推广宣传的资金就会相应减少,这可能会导致剧院的发展受阻,无法为观众带来更多优质的演出。

再者,个人所得税对于文化艺术市场的消费也有着间接的影响。

当消费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重时,他们用于文化艺术消费的可支配收入就会减少。

比如原本计划去观看一场音乐会或者购买一幅艺术作品的消费者,可能会因为经济压力而放弃这些消费行为。

相反,如果个人所得税政策能够合理调整,减轻消费者的税负,那么他们就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文化艺术消费,从而刺激文化艺术市场的繁荣。

例如,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可能会使更多人愿意走进电影院观看电影,购买书籍、音乐专辑等文化产品,这对于整个文化艺术产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此外,个人所得税政策还会影响到文化艺术领域的人才流动。

演艺界征税问题的探讨

演艺界征税问题的探讨

演艺界征税问题的探讨演艺界征税问题的探讨近年来,随着演艺界的蓬勃发展,演员们的收入水平也不断提高。

然而,与此同时,演艺界的税收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对于如何合理征税以及税收的合理分配,各界观点不一。

本文将就演艺界征税问题进行探讨,探究税收政策的制定以及税收利用的合理性。

首先,演艺界征税政策的制定应该兼顾公平和激励性。

所谓公平,即演员们根据自身的收入水平缴纳相应的税款,不存在明显的财富差距。

征税政策应该根据演员的收入水平来确定税率,比如分为不同档次,低收入演员税率较低,而高收入演员相应税率较高。

这样的制度可以保证富人和穷人在征税方面享有相对公平的待遇。

与此同时,税收政策也应该具备激励性,即适当奖励那些贡献突出的演员和创作团队。

可以通过设立一些税收减免机制,例如对于在文艺作品中取得重大成就的演员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以鼓励他们继续创作和表现出色。

这种激励机制不仅有利于演艺事业的长久发展,也能够提高演员的士气和创作激情,推动行业的繁荣。

其次,税收的合理分配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演艺界,一部作品的成功往往依赖于整个团队的努力,包括演员、导演、编剧、摄影师等等。

然而,目前在征税和收益分配方面,演员往往占据了相对较大的比例,而其他创作人员的收入比例相对较低。

这种不合理的分配会导致人才流失,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税收的合理分配应该充分考虑到整个创作团队的付出,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以确保所有参与者都能够获得公平的报酬。

此外,税收利用的合理性也是演艺界征税问题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税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

因此,税收利用应该要有针对性和可持续性。

在演艺界,税收的利用可以用于培养后备人才,提高演员和创作团队的专业水平;可以用于改进演员的福利待遇,提供优质的医疗、养老等服务;可以用于推动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支持演出和电影制作等方面。

总之,税收的利用应该能够最大限度地回馈给演艺界从业者和整个社会。

所得税对文化艺术行业的税务规划

所得税对文化艺术行业的税务规划

所得税对文化艺术行业的税务规划随着文化艺术行业的蓬勃发展,税务规划成为了该行业从业者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税务规划不仅能够帮助文化艺术从业者合法避税,还能够优化税收结构,降低税收风险。

本文将探讨所得税对文化艺术行业的税务规划,为从业者提供相关指导。

一、艺术品交易税务规划艺术品交易是文化艺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艺术品交易的税务规划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税负。

首先,从业者可以利用相关税收政策,选择适合的税收征管方式,如全额征税或差额征税等。

其次,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如艺术品展览、捐赠、交易过户等,可以获得减免税的机会。

此外,通过艺术品保值增值和相应的税务安排,可以实现艺术品投资与税收规划的有机结合。

二、版权收入税务规划对于文化艺术行业从业者来说,版权收入是重要的经济来源。

为了降低税负,从业者可以选择合适的税务筹划方式。

首先,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成立特殊经济区,可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优惠。

其次,可以将版权收入进行分割,合理划分为版权使用费、转让费、许可费等,进而根据不同类别的收入进行个别报税和优化税收结构。

三、演出收入税务规划文化艺术行业的演出收入也是重要的经济来源,而对演出收入的税务规划可以帮助从业者减少税负。

首先,可以选择合适的税收征管方式,如以公司名义进行演出,分配股权收益等。

其次,可以通过购买商业险等方式,来降低税收风险和责任。

此外,合理规划演出收入的时间和地点,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务风险和税负。

四、税收报表和凭证管理在文化艺术行业的税务规划中,良好的税收报表和凭证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从业者应当保持准确的账务记录,合理填报税收报表,并及时缴纳税款。

此外,还需注意保存相关凭证,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备案和报送。

通过合规的税收报表和凭证管理,从业者可以有效降低税收风险和避免税务纠纷。

综上所述,所得税对文化艺术行业的税务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艺术品交易税务规划、版权收入税务规划、演出收入税务规划以及税收报表和凭证管理等方式,文化艺术行业从业者可以合理避税,降低税收负担,实现税收与艺术事业的有机结合,为文化艺术行业的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个人所得税如何影响文化艺术事业

个人所得税如何影响文化艺术事业

个人所得税如何影响文化艺术事业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它不仅对个人的经济状况产生影响,也在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中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

个人所得税,简单来说,就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当个人的收入达到一定标准时,就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相应的税款。

对于从事文化艺术工作的个人来说,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会直接减少他们的实际收入。

比如一位画家通过出售自己的作品获得了一笔可观的收入,但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到手的金额会有所减少。

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的创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尤其是对于那些刚刚起步、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文化艺术工作者,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可能会给他们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也并非完全是负面的影响。

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可以促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平竞争。

在文化艺术市场中,如果没有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的现象。

比如,某些高收入的文化艺术从业者可能会凭借其资源和影响力获取过高的收入,而一些默默耕耘、具有潜力但暂时收入不高的从业者则可能被忽视。

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这种收入差距,为文化艺术工作者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发展环境。

此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使用也可以为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政府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得财政收入,然后可以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文化艺术项目、建设文化设施、举办文化活动等。

例如,政府可以投资兴建艺术博物馆、图书馆、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为民众提供更多接触和欣赏文化艺术的机会。

同时,政府还可以设立文化艺术奖项、资助文化艺术创作和研究,鼓励文化艺术的创新和发展。

在税收政策方面,如果能够针对文化艺术工作者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将对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比如,对于一些具有重要文化价值但商业价值相对较低的文化艺术项目,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补贴。

从明星逃税现象浅析我国个税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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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星逃税现象浅析我国个税税制近年来,明星逃税现象频频引发社会关注,引发公众对我国个税税制的关注和质疑。

今天我们就来浅析一下我国个税税制在明星逃税现象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一、明星逃税现象的原因明星逃税现象一直存在,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许多明星以签约公司的名义来接受片酬,而公司以分红的形式将部分收入分配给明星,从而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种方式既能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又能降低公司税负。

2. 一些明星通过签订海外公司合同,将片酬转移到海外公司名下,再转回国内。

这样既可以逃避国内的个人所得税,还可以享受海外的税收优惠。

3. 明星通过演出、代言、广告等形式获取收入,但在报税时进行虚报或漏报,从而减少纳税额。

明星逃税现象在我国一直存在,但随着我国个税税制的不断完善和加强,对明星逃税的打击力度也在加大。

我国的个税税制在明星逃税现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让更多的普通劳动者受益,减少贫富差距,增加收入来源的多样性。

2. 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明星签约公司、海外公司合同等逃税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打击力度。

3. 完善税收政策,加强对明星个人所得税纳税的监管和征收,让明星缴纳更多的税款,增加国家税收收入。

4. 提高税收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减少明星虚报、漏报等行为的发生,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和公平性。

三、我国个税税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尽管我国的个税税制在明星逃税现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1. 个税税制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提高对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和监管水平。

针对上述问题和对策,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上就是我对我国个税税制在明星逃税现象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的一些浅析和对策建议。

我相信随着我国个税税制的不断完善和加强,对明星逃税现象的打击将会不断加大,逃税现象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4.06.09
•【字号】京税外[1994]355号
•【施行日期】1994.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
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外[1994]355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境外团体或个人来京从事文艺或体育演出的税收管理权限仍按京税外[1993]797号文执行,即由对外分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请对外分局严格按照国税发[1994]106号文明确的政策执行,其它各分局应积极予以配合。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1994年6月9日。

非居民来华从事营利性文艺演出的税收征管问题分析与思考

非居民来华从事营利性文艺演出的税收征管问题分析与思考

非居民来华从事营利性文艺演出的税收征管问题分析与思考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文化市场的蓬勃发展,日益成为众多海外文艺团体或个人眼中的“香饽饽”,其税收征管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焦点。

虽然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税务总局就针对外国来华演出事项出台了相关单行文件,但是从目前的征管现状来看,在其偶发性强、在华时间短、形式多样等行业特点面前,现行征管似乎显得有些乏力,税款流失严重。

本文以对非居民演出的税收征管核查情况入手,化繁为简,从其复杂的业务链条和经营方式中剖析共性的涉税节点,诊断税收征管的症结所在,以期对加强征管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非居民来华从事营利性演出的界定由于本文是从非居民税收征管的视角进行剖析,所以仅围绕来华演出的非居民涉税事项进行阐述,调研范围限定如下:非居民特指非居民演出团体及个人,即: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来大陆从事文艺演出的团体和个人;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等方式,为公众举办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文艺演出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二、非居民来华从事营利性演出情况非居民税收征管,源头信息是抓手。

根据《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规定: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通过山东省文化厅网站查询到对省内非居民演出的批文公示,内容涉及演出经纪公司的名称、外国演出团体或个人的名称、演出时间、演出地点以及演出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单位和演出联系人的姓名、电话。

借此,笔者对**市2013年、2014年上半年的78条外演信息进行核查,演出地涉及剧院、酒店、酒吧、游艺场等场所,自行及时扣缴税款87万元,核查查补入库1.39万元。

留学生在华非法从事演艺的分析

留学生在华非法从事演艺的分析

留学生在华非法从事演艺的分析第一条为了加强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的管理,维护演出市场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下列人员:(一)受聘在中国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及随行家属;(二)外国企业、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三)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四)留学生、来华访问、旅游的人员;(五)其他临时来华人员。

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来华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演出活动,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有偿或者无偿表演。

但是,自娱自乐的除外。

第四条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营业性演出单位和经纪机构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活动,应当在演出前30日报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在华外国人有受聘单位的,应当出具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函件。

留学生、来华访问、旅游的外国人不得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活动。

第六条营业性演出单位、经纪机构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批准的时限、演出场所、演出节目组织演出。

如有变更,应当另行申报。

第七条在华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邀请单位应当在演出前15日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在华外国人有受聘单位或者学习单位的,应当出具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函件。

第八条学校因教学或者研究需要,邀请本校的外国专家和留学生参加非营业性演出,由所在学校批准;邀请其他学校的外国专家和留学生参加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征得其所在学校同意。

第九条在华外国人不得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自行组织演出活动。

第十条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所得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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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现象 , 税务机关 并不是漠不关心或听之任之。 客观地讲 , 各级税务机关对此 也非常重视 , 国家税务总局下 发 的 ( 1993) 089 号 文 件和 ( 1994) 106号文件已经明确 了一些具体的税收政策 , 各级 税务机关也正 在竭尽全力将 这部分应征税款收归国库。但 种种原因使得 这些政策规定 的执行并非尽如人意。笔者认 为 , 目前对来华从事文艺体育 演出的境外团 体和个人的征 税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四 ) 重新确定税率。城建税税率的设计应 遵循下列原则: 1. 基本保持目前城建税的总体 平均税负 ; 2. 税负结构性调整 , 应顾及纳税人 的承受能力 ; 3. 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 ; 4. 便于征纳双方的操作。
(五 ) 明确减免税政策。原城市维护建设税 没有单独规定减税、免税等内容 , 改革后的城 市维护建设税应对减免税作较具体的规定。
(作者单位: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
(上接 31页 ) 规定 , 应纳的营 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 税和地方所得 税应在演出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但在实际执行中 , 如果演出在 数地进行 , 纳税人出于自身方 便或其他原因 , 往往只在一地 交税 , 使得其他演出地的税务 机关与该税务 机关因此发生 纠纷 , 个别纳税人甚至以此为 借口进行逃税。此外 , 许多演 出的组织者在 对外签定演出 合同或表演合同后 , 并未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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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
近年来 , 随着我国改革开 放的步伐不断扩大 , 人民物质 文化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 , 人 们对文艺、体育等精神文明方 面的需求层次越来越高。与这 种需求相适应 , 应邀来华从事 文艺体育演出 的境外团体和 个人也越来越多。尤其是伴随 着全国足球甲 A联赛水平的 不断提高 , 人们对足球的兴趣 逐步升温 , 应邀来华的外国球 队如过江之鲫 ; 与此同时 , 各 地区的地方性节 日 , 如电影 节、服装节、文化节等的文艺 演出以及港台文艺界 “大腕” 们在各地的巡 回演出等更是 如雨后春笋。这些境外文艺体 育团体和个人的来访 , 在一定 程度上丰富了 人们的文化生 活 , 对我国日益蓬勃发展的文 化和体育事业 起到了很大的 推动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看 到 , 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 , 对这部分演出 酬金的征税工 作不尽人意 , 导致大量的税款 流失。
(二 ) 拓宽纳税人的范围。原条例规定凡缴 纳 “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建税纳税人 , 但 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 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而对个体商贩及个 人在集市上出售 商品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 税 , 则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确
定。改革后的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 ,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 及个体工商业户 , 除另有规定者外 , 都是城乡 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这样就比原条例确定的 纳税人范围扩大了 , 包括所有享用城乡公用设 施而又有能力负担税收的单位和个人。
二、城建税改革的总体设想
完善税制内涵 , 通过中央立法使其成为独 立税种 , 抓好骨干税种建设 , 合理调整分配机 制 , 建立国家与各方面稳定的分配关系 , 是税 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城建税的改革关键在于税 种要素和征管制度的健全 , 使之更合理化、科 学化、规范化。
(一 ) 修改税名。将 “城市维护建设税”改 名为 “城乡维护建设税”。这样修改后 , 在城乡 均征收此税 , 城乡也均享受此税 , 名实相符。
(三 ) 对有关政策贯彻实 施的力度不够。
例如 , 国税发 ( 1994) 106 号文件已经明确 (下转 3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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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适当调整。 城建税的诸多弊端 , 主要是因为城建税的
附征引起的。在现行政策下 , 很难改进和完善。 比如现行的附征办法对制定政策、征管和稽查 工作带来的限制 , 涉及到两个税务机关的政策 制定 , 即使通过协商得到了解决 , 也势必加大 两机关的征税成本 ,给税收工作带来新的不便。
(三 ) 重新明确计税依据。城建税的计税依 据的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不再附属于或重 叠于其它税种 ; 2. 必须体现 “享用与负担相 应”的原则 , 凡享用者均应纳税 , 而且纳税的 多少应与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受益程度成正比 ; 3. 消除重复征税 ; 4. 有利于地税机关征收管 理 ; 5. 便于纳税人操作 ; 6. 有利于地方政府 取得财政收入。
酬 , 则地税部门无法征收个人 所得税 , 若国税部门未同时征 管 , 企业所得税也无法征收 , 税款必定流失。同理 , 对外籍 演员或运动员个人 , 国税部门 也无能为力。
(二 ) 地方政府有妥当 的政府行为严重 , 破坏了税法 的严肃性。
例如 , 某地举办一文化 节 , 在开幕式上邀请了数个境 外演出团 体和个人。在 演出 前 , 虽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了部分协议、合同资料 , 但演 出结束后 , 主办单位以演出未 盈利为由 , 请当地政府出面要 求酌情照顾 , 征税一事最后不 了了之。这类情况并不少见 , 尤其是地方政府与地税机关 的特殊关系 , 往往使应征的税 款不得不少征或不征。长此以 往 , 演出地基层税务机关的工 作便可能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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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国税、地税分设后 , 对原有政策的执行和衔接以 及相互配合尚不够默契。
来华从事文艺体 育演出 的境外团体和个人 , 涉及的税 种主 要是营业税、个 人所得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30% )、地方所得税 (税率为 3% )。如果上述税种统一由国 税或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 则不 存在配合问题。但不少地方是 由国 税、地税两局分 别征管 的 , 两局的征管往往不能同时 到位 , 使税款征收的 漏洞较 大。例如 , 国税发 ( 1994) 106 号文 件 第一 条 第 三款 规 定: “对没有申报支付给演员、运 动员个人报酬的或未履行代 扣代缴义务的 , 应以其收入总 额减除上述相当于收入总额 30% 的其他演出费用的余额 , 视为该演出团体的应纳税所 得额 ,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 税。对演员或运动员个人不再 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一境 外团体称未给其演员支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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