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的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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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在继承唐宋元三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并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进行概述。

一、法律体系与法律思想明清时期,中国封建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并达到了顶峰。

明朝在继承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法律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明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大明律》、《大明令》、《大明律例》等,其中《大明律》是明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件。

《大明律》共分为三十卷,四百六十一条,对明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法律文件将刑名分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并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规定。

此外,《大明律》还对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定。

清朝在继承明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法律体系。

清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大清律》、《大清律例》、《大清会典》等。

其中,《大清律》是清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件,共分为三十卷,四百三十一条,对清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明清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重刑主义”和“礼法合一”两种。

重刑主义强调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礼法合一则强调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结合,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伦理纲常。

二、司法制度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也具有自己的特点。

明朝实行“三法司”制度,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理案件。

其中,刑部负责审判案件,大理寺负责复核案件,都察院负责监督审判过程。

此外,明朝还设立了“厂卫”等特务机构,对政治犯和反对派进行镇压。

清朝的司法制度则在明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清朝设立了更加完善的司法机构,包括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最高审判机关和地方审判机关等。

同时,清朝还加强了监察机构的建设,包括御史台和理藩院等。

此外,清朝还实行了“满洲八旗”制度,将八旗兵丁驻扎在各地,对当地进行军事统治,并设立了军事法庭等特别法庭进行审判。

在诉讼程序方面,明清时期也具有自己的特点。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古代部分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古代部分

古代部分 ⽴法 ⼀、西周的⽴法 西周的⽴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的德包括三个⽅⾯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刑宽缓。

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就是从这⾥演化⽽来。

礼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是礼仪形式:“五礼”。

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a、出礼⼊刑;b、刑不上⼤夫,礼不下庶⼈。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 春秋时期的⽴法主要注意成⽂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刑、铸刑⿍(中国法制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

战国时期主要掌握《法经》:a、作者是魏国的李悝b、是中国历第⼀部⽐较系统的封建成⽂法典。

c、共有六篇:盗、贼、、捕、杂、具。

战国时期还应该注意的是“商鞅变法”:a、改法为律,扩充法律b、运⽤法律的⼿段推⾏“富国强兵”的措施。

c、运⽤法律的⼿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d、全⾯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亲罪重刑、不赦不宥、⿎励告、实⾏连坐。

三、秦汉:主要掌握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上请;恤刑;亲亲得相⾸匿。

(汉律儒家化在司法⽅⾯的表现是春秋决狱。

)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时期,主要注意以下⼏部法典: 1、《魏律》,魏明帝时候制定,共有18篇。

这部律典有三个⽅⾯应该引起注意:a、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b、“⼋议”⼊律。

c、进⼀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晋律》⼜称《泰始律》,20篇602条。

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刑宽禁简是这部法典的特⾊。

张斐和杜预对之进⾏了注释,注释后的律典称“张杜律”。

3、《北魏律》,20篇,其特⾊是采诸家之长,取精⽤宏。

4、《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其余11篇为: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唐代的⽴法1、《武德律》,唐代⾸部法典,12篇500条。

元明清代法律制度演示教学

元明清代法律制度演示教学

“奸党”罪的创设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 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大明律·吏律》规定:“凡奸 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 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 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 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主司指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 之。”从规定上看,这样的法律显然是重判。如“交结 朋党紊乱朝政”,没有具体标准,也没有讲具有什么明 显的危害后果,这纯粹是为统治者镇压政敌,扫除异端 打开方便之门。明代每逢内部出现危机,总是迭兴大狱, 并以“奸党”罪杀戮臣下。朱元璋在胡惟庸奸党案中, 先后处死三万余官吏,就是明证。有关“奸党”规定的 实施,导致明代冤狱,激化统治阶级内部矛盾。
《大清律例》共七篇四十七卷30门436条,附例1049条,篇目仍是名例律、 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 录。卷二,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卷三,具 体服制的规定。卷四、卷五,为名例律,规定了刑事惩罚总的原则和通例, 以及“十恶”、“八议”、“五刑”等颇具特色的制度,附有条例。卷六至 卷三十九为吏、户、礼、兵、刑、工各律的具体规定,附有条例。内容的编 排均为:先是罪名,再是罪行,三是罚责。卷四十至卷四十七为总类,将相 应的罪行按刑罚种类的轻重次序进行分类编排,如笞二十,就将所有应笞二 十的罪行,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各律的排列集中在一起。以此类推, 一目了然,这种按刑罚为目的编纂形式,是对历代国家法律的一种突破和创
厂卫干预司法
厂卫干预司法始于太祖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 太祖始令锦衣卫负责刑狱与缉察逮捕。锦衣卫下设南、北 镇抚司,其北镇抚司“专理诏狱”,按旨行事,并设法庭 监狱,管辖“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使“天下 重囚多收系锦衣卫断治”。太祖后期曾加禁止,但成祖很 快恢复,且建立宦官特务机构东厂,专司“缉访谋逆,大 奸恶。”其权超过锦衣卫。明宪宗、武宗时又分别建立西 厂、内行厂。内行厂权力又在东、西厂之上。到明后期, 厂卫特务多达十余万,严重干扰司法。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相对稳定、长久的一段时期。

由于科技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也经历了相应的变革。

本文将从历史、制度和实践三个方面来分析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一、历史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尾声,它是刑法史上的重要时期。

在明代,刑法基于《大明律》《太宗宪》《诸侯会纪》等制定;在清代,则是以《大清律》《大清会典》为基础。

这些刑法不仅加强了国家的管理和控制,而且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中,尤其以官法和民法为代表,这两个方面反映了社会的正义和公正。

二、制度1、官法在明清时期,官法是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刑事合法规范。

这些法规覆盖了民事、刑事、军事和社会控制方面的多元问题。

其中,主要的官法是《大明律》和《大清律》。

这些法律中有许多条文都是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如经济犯罪、人身攻击犯罪、盗窃、贪污、奸淫和谋杀等,这些罪行在官法中被明确规定了。

2、民法明清时期的民法主要包括民事索赔、婚姻家庭、礼仪礼法、知识产权、土地财产、合同和继承等方面的民事事项。

在此期间,由于社会的进步和人民观念的转变,民法的制定和实施越来越受重视,这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至关重要。

三、实践1、刑罚明清时期,刑罚是实施官法的主要手段。

在官法实施过程中,犯罪者或被判处死刑、牢狱、笞杖等罪行;而为了防止局面进一步恶化,对于较小程度的罪行则会采取短期徒刑、罚款、没收财产等方式予以惩罚。

2、民事在民事领域中,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针对不同的民事事项提供了专门的判决规则,如婚姻法规、继承法规等。

由于制度规则越来越完善,民事诉讼越来越多,使得司法体系也更加重视并加强了对每个案例的审理和维护。

总之,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经历了长时间发展和变革。

在这个历程中,人们深刻反思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合理性问题,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审批和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的实践探索,从而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明清时期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

明清时期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

大明律 30卷 460条 卷 条 钦定律诰》 条 附《钦定律诰》147条
制定《明大诰》 制定《明大诰》,“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 御制大诰》 御制大诰续编》 《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 诰三编》 御制大诰武臣》 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 制定《大明会典》——明代的行政法典 制定《大明会典》——明代的行政法典 ①弘治 明会典 180卷 (明孝宗弘治十年至十 180卷 五年,明武宗正德年间重校刊行) 五年,明武宗正德年间重校刊行) 228卷 ②万历 明会典 228卷(明神宗万历四年至十 五年, 重修会典》 题为申时行等撰) 五年,称《重修会典》,题为申时行等撰)
二、法律制度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 权利和义务,确认、 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 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明清史专题
政治、 政治、法律与选官制度
范蕾蕾
一、政治制度
中央机构 地方机构
(一)中央机构 明代对中央机构的改革
(1)废中书省和丞相,权分六部 )废中书省和丞相, 皇帝






洪武十五年,设文渊阁、武英殿、文华殿等殿阁大学士。 洪武十五年,设文渊阁、武英殿、文华殿等殿阁大学士。 永乐年间,发展成较为正规的内阁制度。 永乐年间,发展成较为正规的内阁制度。
明代以前
洪武时期
仁宣以后
司礼监 皇帝 宰相 六部
宰相权力在明代的分解 —— 王天有
内阁 六部

清朝的法律制度

清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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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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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立法的实质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 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1、宣布“预备立宪” 2、《改革官制谕》和单行行政法规 3、《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4、商律的修订 5、民律草案的修订 6、诉讼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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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4.清律例将死罪(指“真犯死罪”)按是否秋 后处决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 四种,分别在律文之后注明。
5.在附加刑方面,清朝律例大大扩大了刺宇 刑的适用范围,受刺宇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必须 充当“巡警之役”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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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1.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 围。 2.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 行文化专制政策.
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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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3年,清军进入台 湾,郑成功的后代归顺 清朝。
1684年,清政府设置 台湾府,隶属福建省, 实现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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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律例》 (二)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1. 《大清律例》的结构 《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上与 《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 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因“以例附律”,故称律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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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 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 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
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
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
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明清的中国的法律与司法

明清的中国的法律与司法

明清的中国的法律与司法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两个朝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也是法律与司法制度逐渐完善的时期。

在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发生了很多重要的变化和发展。

本文将就明清时期的中国法律与司法进行探讨。

一、明代的法律与司法明代法律体系主要有律、令、条、格等法律文书,以明朝正德年间颁布的《大明律》为基础,对封建礼教和吏治等进行规范。

明代法律以严明的刑罚制度为主要特点,重视法律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明代的司法制度主要由司法机构、司法程序和司法人员组成。

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分别负责刑事诉讼、审判和监察等工作。

司法程序主要包括公诉、辨饰、定讼和执法等程序,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司法人员主要包括御史、都察院和刑部的官员,他们负责监察和审判工作。

在实践中,明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遇到了一些问题。

首先,封建礼教对法律的干预过度,使得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其次,法律的刑罚过于严苛,导致司法的不公正性和不合理性。

二、清代的法律与司法清代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大清律例》为基础,继承了明代的法律传统,但又有所改革和完善。

清代法律更加重视法律的适用性和科学性,并采纳了一些外国法律制度的经验。

清代的司法制度相对于明代有了一些变化和发展。

清代的司法机构主要有六部和三法司,负责吏治和审判工作。

司法程序也相对简化,包括公诉、辩饰和审判等程序。

在清代,司法人员的选拔标准和培养机制也有所改进,提高了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然而,清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封建礼教对法律的影响依然存在,法律的执行不够严明。

其次,清朝的法律仍然保留了严酷的刑罚制度,对人权的保护较为不足。

同时,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的适用和融入也存在一定困难。

总结:明清时期的中国法律与司法在制度建设和实践中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和变化。

明代重视法律的公正性和刑罚的威慑力,但法律执行存在问题;清代注重法律的适用性和科学性,但仍有待改进。

在现代的社会中,我们可以从明清时期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中吸取一些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法律和司法制度。

明清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明清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明清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发展的重要阶段,这个时期的法制演进为中国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以下是明清时期中国法制史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法制理念转变:1.明代法制理念:明代法制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德治,尊儒抑法。

2.清代法制理念:清代法制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清廉治国、法治兴国的理念开始盛行。

二、明代法律体系:1.太宗时期的《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最早的法典,总结了南宋法统和明太祖太宗时期的法律成果。

2.成化年间的《大明律》:在太宗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使法律更完善。

3.正德年间的《大明律》:再次进行了修订,修正了前两个版本的不足,是明代法律的巅峰之作。

三、清代法律体系:1.清初的法律整顿:清初的顺治、康熙年间,通过整顿法律、修订法令,奠定了清代法制的基础。

2.雍正年间的法令整顿:雍正帝对清朝法律进行了整顿和修改,主要修订了《大清律例》和《大清辽东边防巡抚律》等法律。

3.乾隆年间的法统整理:乾隆帝通过修订《大清律例》、《大清御定国朝正统万国宪统》等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清代法律体系。

四、明清时期的刑罚制度:1.明代刑罚制度:明代刑罚较为严厉,包括杖刑、罚金、死刑等,其中最重要的法律典籍是《大明律》。

2.清代刑罚制度:清代刑罚相对宽松,康熙年间实行了“忍辱负重”,雍正年间废除了“忍辱负重”政策,并对刑罚进行了修改。

乾隆年间则进一步完善了刑罚制度。

五、社会管理与法律制度:2.清代户籍管理:清代实行的户籍制度规定了人员的身份和待遇,对维护社会秩序和纳税有重要作用。

3.私法制度:明清时期逐渐发展起来的私法制度,如婚姻家庭法律、民事纠纷处理等,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法律手段。

六、明清时期的法律人才培养:1.明代的科举制度:明代通过科举考试选拔法官、仕进法庭等法律人才。

2.清代的乡试、会试和殿试等考试制度:清代依然保留了科举考试,但对考试内容和要求进行了一些调整和。

七、对外法律关系:1.明代边境法律:明代边境地区实行边防法,加强对边境地区的控制和管理。

第十章明清的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大明律》编修体例上的一大

第十章明清的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大明律》编修体例上的一大

第十章明清的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大明律》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化是。

AA篇目改为七篇 B名例律列于律首C律后附敕 D律疏结合2、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是。

CA宋刑统 B北齐律C大明律 D唐律疏议3、集封建行政法典之大成的法典是。

BA大清律例 B清会典C刑部现行则例 D学政全书4、清朝中央司法机关专掌复核的是。

CA刑部 B御史台C大理寺 D督察院5、《大明律》最后完成于。

DA吴元年 B洪武元年C洪武二十二年 D洪武三十年二、多项选择题1、明朝制定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如在明律中详列。

ABCDA钞法 B钱法C盐法 D茶法2、清朝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有。

ABCDA《苗律》 B《蒙古律》C《回疆则例》 D《西宁番子治罪条例》3、清朝将明朝的会审制度发展为三种。

BCDA九卿会审 B秋审C朝审 D热审4、明《大诰》偏重于打击。

ABA贪官 B豪强C读书人 D商人5、下列哪些犯罪,明律量刑比唐律为重。

ABA贼 B盗C别籍异财 D闻父母丧匿不举哀三、问答题1、明《大诰》的简要情况。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制定明《大诰》,与《大明律》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大诰》共4编,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

是朱元璋重典治世的特别法。

2、《大明会典》的简要情况。

明朝仿照《唐六典》体例编制而成《大明会典》。

其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

是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3、《大清律例》的简要情况。

《大清律例》历经一百余年的多次修订,于乾隆时期最后完成。

其结构形式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4、《清会典》的简要情况。

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订。

其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文化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文化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文化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较为重要的两个朝代,其间对于法律制度与刑罚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同时也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刑罚文化,这种刑罚文化不仅仅是一种惩罚行为,还体现了社会道德和文化观念。

明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在明代,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

明代产生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件,如《大明律》、《大明鞫法历》、《明刑统》等,这些法律文件对于当时的社会影响深远,其对于中国法制和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大明律》是明代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共分为三卷,内容十分丰富。

其中包括了刑律、礼法、农事、军事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大明律》对于当时的社会影响巨大,也对于后来的刑法制度和刑罚文化影响深远。

在明代,刑罚文化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

在当时的社会中,人们对于刑罚有着极高的关注度,刑罚文化也逐渐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文化体系。

明代的刑罚文化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分别是人伦、审问和处决。

人伦方面,是表现在刑罚文化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

在明代,刑罚是与人伦相联系的,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罪恶,更是为了维护社会道德和文化观念。

因此,在明代的刑罚文化中,人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审问方面,也是明代刑罚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明代,审问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程序,通过审问可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因此,在明代的刑罚文化中,审问被视为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学问。

处决方面,则是刑罚文化中最为特别的一个方面。

明代处决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被处决者需要接受众人的审视。

同时,在明代的刑罚文化中,处决的手段也十分丰富。

被处决者可以选择用绳子、铁链、刀枪等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都可以使人惊心动魄,同时也体现了道德文化和审美观念。

清朝法律制度的演变清朝的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在清朝初期,由于统治者的民族政策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传统的民法和家法仍旧占据着一定的地位。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清朝的法律制度逐渐进行改革,成为一套具有清朝特色的法律体系。

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变革

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变革

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变革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四大时期,也是我国法律制度变革的重要阶段。

在这个历史时期中,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其中,法律制度是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变革和发展。

本文将对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变革进行探究。

一、宋代法律制度初步建立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时期,也是我国法律制度开始发展的阶段。

在宋代,法律制度有了初步的建立和完善。

首先,宋代以律为主,确立了刑法、律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严格制定了法律和司法程序。

同时,在宋代,司法审判程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此时的审判和执行程序可谓相当严格。

其次,宋代在宪法制度方面也有了比较大的进步和发展。

当时的宪法制度包括了选举制、考试制等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对于铲除腐败,强化国家体系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最后,宋代的法律制度还推行了地方管理制度,加强了地方治理。

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宋代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元代的法律制度变革元代是我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对于我国法律制度发展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元代时期,依然以律法为主,但与此同时,它也采取了覆灭旧制的大规模变革措施,推行了一系列新制度,其中最令人瞩目的便是实施了蒙古盟约制度,用盟约取代了律法。

元代法律制度的变革还包括了一些新的权力分配措施。

元朝采用的府、州、县三级行政管理模式至今仍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

三、明朝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中的末期,也是我国法律制度演进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

在明朝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首先,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十分完善,特别是在刑法制度和审判程序方面,此时的刑法制度和审判程序又一次变得更加完善。

其次,在宪法制度方面,明朝也继续了先代的制度,推行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等,这些制度对于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最后,在明朝时期,法律教育得到了重视,各级官员都必须接受一定的法学教育,这对于加强司法管理、提高司法公正性非常有帮助。

第六讲 中国法律的延续(下):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六讲 中国法律的延续(下):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扩大“十恶”重罪的范围,如“不义”罪的扩大。
(三)严禁臣下结党与内外勾结

增设奸党罪,罗列奸党罪的种种表现: 1、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2、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而暗中 邀买人心者; 3、司法机关不执行法律,听从上级命令而故意出 入人罪者; 4、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5、擅自任命官员者; 6、官吏与普通百姓“上言大臣德政者”。 凡犯奸党罪,一律处斩刑。 此外,还严禁宦官与后妃、外戚干预朝政,严禁
(一)行政管理体制 明初沿袭元朝旧制,设中书省统领六部, 设都督府管理军事,设御史台职掌监察, 统称“三大府”。地方设行中书省与行都 督府。 后来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消除君权与相 权之间的矛盾。首先设立通政使司以剥夺 丞相查阅奏章的权力,最终废除中书省、 三省制度以及丞相官职,皇帝独揽大权, 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
(二)《大明律》的制定
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重修《大明律》, 改变唐以来的法典编纂体例,以名例律冠 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设吏、户、礼、兵、 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将《钦定律诰》一百 七十条附于明律之后,颁行天下,《大明 律》最终完成。

(二)《大明律》的制定


对已决在押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与发 展。由朱元璋的“会官审录”制度发展而来,后来形成由 三法司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 大案重囚的“朝审”制,是清代秋审和朝审制度的发端。
(二)会官审录制度

3、大审 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 审录囚犯的制度,每五年举行一次。 4、热审 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日,由太监和三法司 审理囚犯,一般轻罪决罚后立即释放,徒 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矜疑及枷号者则请 旨定夺。

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唐宋明清时期的刑法与司法体系

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唐宋明清时期的刑法与司法体系

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唐宋明清时期的刑法与司法体系唐宋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几个朝代,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时期。

在这段时间内,中国的刑法与司法体系经历了许多变革和改进。

本文将对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刑法司法体系进行探讨。

一、唐朝的刑法与司法体系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政治强盛、社会文化繁荣的时期,其刑法与司法体系在整体上体现了经验主义和秩序维护的特点。

在唐朝,刑法以“律”为主体,分为大律、小律、散律等,对不同的罪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划分。

司法体系主要依赖于官员的执法和审判,同时设立有地方审判机构,确保刑案的处理公正性和效率。

二、宋朝的刑法与司法体系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知识分子阶层崛起和科举制度完善的时期,在刑法与司法体系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发展。

宋代刑法相对于唐代更加注重立法和理论,法官的职责和地位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宋朝制定了详实的法典,其中包括了《大宋刑统》和《宋会要》等法规。

另外,宋朝还开始兴起了公堂诉讼的制度,法官们会在法庭上公开审理案件,以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明朝的刑法与司法体系明朝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建设最为完善的时期之一,针对刑法与司法体系进行了全面的重构。

明代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典章,包括《大明律》、《圣训》和《明统纪法》等,对刑罚和诉讼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

明朝进一步加强了地方官员的司法职责,设立了州县级的审判机构,以加强对案件的审理和监督。

四、清朝的刑法与司法体系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对刑法与司法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继承。

清代延续了明朝的刑法典章,并逐渐形成了具有清代特色的刑罚体系。

清朝的司法体系相对于前几个朝代而言,更加注重地方官员的审判权和责任,同时也加强了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和管理。

总结起来,唐宋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律制度与刑法司法体系发展的关键时期。

这一时期的刑法与司法体系不仅保障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也为后世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启示。

明清法典的特点

明清法典的特点

明清法典的特点
明清时期的法典主要包括明太祖朱棣颁布的《大明律》和清朝颁布的《大清律例》。

这两个法典的特点如下:
1. 体系完整:明清法典都是综合性的法典,涵盖了刑法、民法、宪法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2. 秉承儒家思想:明清法典坚持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强调了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的维护,将法律看作是治理社会的手段,强化了家庭与尊卑、父子、君臣等传统关系的法律约束。

3. 重视刑罚:明清法典都有相对严格的刑罚体系,对犯罪行为实施严厉的惩罚,以恢复社会秩序和维护统治者的权威。

4. 保护地主阶级利益:明清法典中对地主利益的保护较为突出,法律规定了地主的权益,如土地所有权和契约权益等,同时对贫民阶层的权益保护较少。

5. 文风明白:明清法典语言简练、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晦涩的字句,法律条文易于理解与运用。

总的来说,明清法典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既保留了中国传统法律的某些特点,又在一定程度上与当时社会的实际需要相结合。

分析古代中国的明清王朝政治和社会制度

分析古代中国的明清王朝政治和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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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帝改革:实行新 政,推行君主立宪制, 加强中央集权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商品经济繁荣,资本主义萌芽 影响:政治制度变革,中央集权加强,皇权专制达到顶峰 原因:西方列强侵略,民族危机加深 影响:社会制度变革,洋务运动兴起,近代化进程开启
政治制度:中央集权制度,皇权至上 社会制度:封建社会,等级森严 经济制度:重农抑商,小农经济 文化制度:儒家思想,科举制度 军事制度:卫所制度,军户制度 对外政策:闭关锁国,海禁政策
官员职责:各司其职,分 工明确,相互制约
官员考核:定期考核,根 据政绩升降官职
官员俸禄:实行俸禄制度, 保障官员生活所需
明朝法律制度:以《大 明律》为核心,包括 《大明会典》、《大明 律集解附例》等
法律体系:以《大明 律》为基础,结合 《大明会典》、《大 明律集解附例》等形 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法律特点:注重维 护封建统治秩序, 强调尊卑等级,强 调家族伦理
经济制度:重农抑商,小农 经济,手工业发达
思想文化:儒家思想为主, 科举制度,文化繁荣
汇 报 人 :
清朝官僚制度:中央集权,地方分权 官僚等级:九品十八级,层层递进 官僚选拔:科举制度,选拔人才 官僚职责:各司其职,分工明确
清朝法律制度:以《大清律例》为核心,包括《大清会典》、《大清 律例》等
法律体系:以《大清律例》为核心,包括《大清会典》、《大清律例》 等
法律特点:注重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强调皇权至上,强调等级制度
政治制度:中 央集权制度达 到顶峰,皇权
高度集中
社会制度:实Βιβλιοθήκη 行八旗制度, 强化了满族统治地位
经济政策:实 行重农抑商政 策,阻碍了资 本主义萌芽的
发展
外交政策:实 行闭关锁国政 策,导致中国 落后于世界潮

【最新】元明清代法律制度

【最新】元明清代法律制度

2021/2/2年3月
111
2021/2/25
廷杖制度
明代皇帝为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
使用非法之刑(非法典规定的刑罚)。诸如:枭首示 众,剥皮实草,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等等。但经常 使用的是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 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朱元璋在位期间
曾将工部尚书薛祥杖杀于朝堂之上。明太祖死后, “廷杖”之刑被愈益广泛地使用。明武宗正德初年, 宦官刘瑾禀承皇帝旨意,“始去衣”,权责大臣,使 朝臣多有死者。嘉靖年间因群臣谏争“大礼案”,被 杖责的大臣多达134人,死者竟有16人。至明亡崇祯皇 帝也没有停止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法外用刑,加深 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称之为《风宪宏纲》。英宗时,元 代地方政府还编集元初至英宗时期的法律,称之为《大元圣政国 朝典章》,简称《元典章》。这部元代法律汇编,共有60卷1 0类373目,成为研究元代法制的珍贵资料。
3.《大元通制》的制定 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英
宗以《风宪宏纲》为基础,修订了元代较为完备的成文法 典 《大元通制》。这部法典共2539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 四部分;有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 大恶、奸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
3.明例的制定 明代的例是由典型判例,发展而成为单行成例,例
经过汇编后成为通行法律。明初限制和不主张单独使用例。明宪宗成化以后, 用例之风蔓延。明孝宗弘治五年(公元1492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 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弘治十三年增《问刑条例》至297条,出现律、例并行的 局面。至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将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编为《大 明律集解附例》,开创律例合编先例,并影响清代。

宋元明清的法律制度

宋元明清的法律制度
(一)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功利思想
三、宋朝的立法状况
(一)宋朝的立法活动及其特点 1、《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宋朝初年制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 印行的封建法典。 (1)每篇之下设“门”。 (2)增加209条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 并附于律文之后(包括“起请”32条) (3)增加了“折杖法”;
(三)“例”的编辑 判例或事例。明朝有多部条例,如: 1、《〈钦定律诰〉条例》 2、《问刑条例》、 3、《真犯杂犯死罪条例》 4、《充军条例》
(四)《大明会典》 ——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 行政法典。
五、明律的主要特点
1、加重处罚反逆大罪 对犯罪者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株连范围更广 处罚不分情节 ——与唐律相比,有所加重
二、立法指导思想
(一)“参汉酌金” (二)秉承儒家正统法律思想,明刑以弼 教 (三)“稽往宪,合时宜” (四)贯彻“满汉畛域”的原则,维护旗 人的特权
三、立法活动
(一)《大清律例》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 构形式与《大明律》相同,律后分别附 以奏准的“条例”。
(二)各部院则例 1、《刑部现行则例》 2、《钦定吏部则例》 3、《钦定户部则例》 4、《钦定礼部则例》 5、《钦定中枢政考》 6、《钦定工部则例》 7、《理藩院则例》
(四)元律的主要特点
1、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 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2、残酷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 3、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 4、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 (1)驱奴 (2)工奴 5、保留蒙古习惯法
(四)元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中央: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地方:达鲁花赤 2、诉讼制度 限制诉权 不得越诉 “恤刑”制度有所发展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刑律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刑律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刑律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体系最完备、最严密的法律体系之一。

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长河中,为中国传统文化和法律体系的演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下面将对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共有五级,分别为:律、令、格、敕、诏。

其中律是最高法律,一般在皇帝制定的赐书律或考试律后,逐步发展完善而成。

令是明清时期的中级法律,一般是皇帝为行政管理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格是对律、令下达的具体指示,如针对某个地区或某种犯罪行为制定的规定和措施。

敕是皇帝直接下的命令,一般要求特定行为或釆取特定措施。

诏是公布重大事件或法律制度的公告。

这五级法律制度构成了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为完整的表现。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特点,即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是明清时期的一种选拔官员的体系。

科举制度分为乡试、省试、会试和殿试四级,选拔官员的范围逐级递进,最终由皇帝评议决定。

科举制度的实施,使得官员的选拔评价更加公正客观,加强了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明清时期的刑律明清时期的刑律是中国古代严格刑事法律的代表,也是封建制度下的一种“治罪有序”的体现。

明清时期的刑律制度从律、令、格、敕、诏五级被分为一系列条款、强制措施、处罚规定等,治罪标准和审判程序十分严密。

明清时期的刑律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官刑律,即在特定情况下官员可以依法判决;另一种是民间刑律,即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民间斗争、非法行为等行为所制定的治罪措施。

民间刑律的实施有时具有暴力性和制度性的特点,例如“裹脚赤脚夫”、“杀人放火者”等等,这些治罪措施通常会在村庄集体运作的表决过程中确定。

在官方的刑律中,律例最为严格,仅次于律例的就是大明饷法和大清刑律。

大明饷法是明代的税法,规定了官员和民众的税收标准。

而大清刑律是清朝的刑法,赋予了权力机构以更加严格的法律制定、审判和实施程序和措施。

总结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对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的发展和演化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明清时期的纪律以及司法制度

明清时期的纪律以及司法制度

明清时期的纪律以及司法制度明清时期纪律以及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段极具特点与光辉的时期。

从明朝的洪武年间开始,到清朝的嘉庆年间结束,不断在法律制度与纪律法规上推陈出新,不断寻求司法实践的改进和创新。

在这段历史时期中,中国的社会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刑法以及司法制度也在经历了不同程度的变革。

本篇文章将探讨明清时期的纪律以及司法制度。

纪律制度在明清时期,纪律以及法律制度成为了权力掌握者对于社会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

如同现代意义上的法规与纪律一样,明清时期的纪律以及法律制度也遵循着严谨、清晰、具体、公正、限制与保护的原则,以惩罚不当行为和促进正确行为为目标。

在明清时期,各个层级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都存在着相应的纪律法规,比如军队纪律、官场纪律等。

其中,以官场纪律最为广泛、具有代表性。

如何确保官场的清明与公正是官场纪律制定的初衷。

在明清时期,官场纪律是通过各类法规制定的。

其中最为着名的是,清朝太祖皇太极所颁布的《皇清内外应制度》。

《皇清内外应制度》规定了明清时期官员的职务、权利、职责、禄位、犯罪处罚等内容。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涉及贪污、贿赂、窃漏、受贿等问题的条文。

同时,明清时期也有专门的机构保障纪律的执行,例如,明代设置的八十四司和清代的纠察营等。

官场纪律是维护明清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秩序的关键。

然而,官场纪律有时会面临真实问题的挑战。

例如,官员之间相互推诿、包庇、掩盖等问题。

解决这种问题需要正确的指导、严厉的惩罚和完善的制度保障。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官场纪律的严格执行,将官场纪律落到实处。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纪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明清时期,司法制度也是经历了一定的变革。

对于这种变革,传统社会主要是采取“留旧迎新”的方式。

即将旧法的优点继承下来,再采纳适用于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新法。

在这个过程中,官员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

其负责对于司法制度的维护、执行、改进和创新。

在明清时期,司法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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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审的时间,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 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审理结果 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 除情实外,其余三类可免于死刑。热审, 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 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 刑部承办司(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 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这些审判 制度,虽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的弊病, 但它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对地方和 中央司法机关的活动也是一种检查和监 督,有利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专政。
• 明朝断案,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 仍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 统。例,就是判例或事例。主要有《钦 定律诰条例》、《问刑条例》、《真犯 杂犯死罪条例》、《充军条例》。以例 断案,虽然使法网更加严密,有利于加 强对被统治者的镇压,但极大的破坏了 封建法。所以,明朝刑狱之冤滥是十分 惊人的。 • 《大明会典》明朝的行政法典

明律所体现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 则,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 后期,君主专制集权体制不断强化。随着宋明 理学的出现,尤其是“存天理、灭人欲”的理 学信条将人们的行为牢牢的束缚在礼制的范围 之内,这样就使得传统的礼法结合思想,集中 转为依靠刑法的打击和惩罚作用。同时,随着 阶级矛盾的日益尖锐,一些谋反、谋大逆和贼 盗重罪等犯罪,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基础。对此 类犯罪,必须加以重惩。这也是宋明以来刑罚 逐渐趋于残酷和严重的基本社会根源。
明清的法律制度 (2)
• 一、明朝的法律制度 • (一)明初重典治乱世的法律指导思想 • 1、产生的背景 • 元末明初,社会不宁,犯罪现象严 重,被明太祖视为乱世。 • 2、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的法律思想 • 朱元璋遵循古训,提出:“吾治乱 世,非猛不可”的思想,形成影响明朝 的“治乱世用重典”的治世思想。
• (三)主要内容 • 1.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 对谋反、大逆、罪大恶极,一律采用重罪 加重的处罚原则。 • 2.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 • 明朝与唐朝在土地政策上不同,明朝不实 行均田制。
• 3.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 4.严厉惩治贪官污吏。朱元璋来自社会下 层,他深知贪官污吏是农民反抗斗争的 重要原因。所以,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 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对于 “枉法赃”,八十贯绞;监守自盗,不 分首从,四十贯斩。还有剥皮实草的皮 庙场,在历史上是空前的。但是并未能 杜绝贪污现象的发生。
• 3.各部院则例,从康熙起,清朝统治者为 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管理,以充分发挥其 职能,陆续制定了各部院则例。 • 4.清会典,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了 康熙会典,其后四朝均加修订。清会典 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 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 (二)清律的主要特点 • 1.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首先, 扩大反逆罪的范围及其株连范围。其次,以文 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 • 2.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 • 3.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 • 4.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的 变化。 • 5.建立了更加严酷的刑罚制度。清律在封建五 刑基础上,又增加新的刑罚,主要有迁徙、充 军、发遣、凌迟、戮尸、枭首等。
• (四)发展完善了死刑复审制度 • 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 察院。但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清 朝中央司法机关,与明朝基本相同,但机构有 所扩大。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叫 “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 部尚书共同审理,叫“大三法司会审”;审判 后送皇帝裁决。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 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政通使 共同审理,清朝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 高审级,但判决仍须皇帝核准。
• 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过程中,编制、 颁布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 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御制大诰 武臣》。它们与大明律一样,具有最高 的法律效力。朱元璋编制大诰,主要是 为了进行法制宣传,用严惩官民的具体 案例,树立善恶的标准,劝戒人们安分 守己,以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 )特点: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 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 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 的刑罚如族诛、袅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 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重典治吏” 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 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 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 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 (三)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与唐宋律相比较,明律具有自己的特色。也就 是清代刑部尚书薛允升所言:“大抵事关典礼 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 有关孥币钱粮等事,明律又较唐律为重。”这 就是明律相对于唐律而言的“重其所重轻其所 轻”的刑罚原则。
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 重。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 连范围相对较狭;而明律则不分情节一律处以 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原 则。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 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的原则。 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是为了突 出“重其所重”的原则。


在审判制度上,明清时期有较 大发展。明成祖永乐三年实行热审,英 宗天顺二年,又有秋审的发端。清朝进 一步发展成秋审、朝审、热审三种。秋 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主要是地方上 斩监候、绞监侯)的一种制度,因在每 年秋季举行,故名。对刑部判决的案件 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 重审,叫“朝审”。
• (二)明朝的立法及其法律形式 • 洪武六年,朱元璋诏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人撰定 《大明律》,次年完成,颁行天下。洪武二十 二年,更定大明律,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例、 吏、户、礼、兵、刑、工各律,30卷,460条。 洪武30年将《钦定律诰》147条附于其后总称 “大明律”。大明律脱胎于唐律,又不同于唐 律。总结了唐、宋以来,特别是明初三十年封 建统治与司法镇压的经验,增加和充实了加强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 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 • • •
பைடு நூலகம்
二、清朝法律制度 (一)继承明律,取得立法的重要成就 1、 制定具有很高水准的《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 而成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在结 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律、吏律、 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三十门, 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 2、制定《蒙古律例》、《西藏章程》等 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单行法规,稳定了民族关 系,促进了国家的统一。
• (三)明、清法律制度对资本主义萌芽 的摧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1.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禁榷 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 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从西汉武帝实 行盐铁官营便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制度, 到了明清有进一步的发展。 • 2.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 3.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 矿。 • 4.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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