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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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考查小贴士

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3分,主要涉及唐宋明清四个朝代的法典,即《永徽律疏》、《宋刑统》、《大明律》、《大清例律》中规定的主要制度。考生应注意以下内容:(1)对某一朝代法律制度的考查,可能会将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法典内容、法律制度等内容相混合一并考查。

(2)对某一部法典内容的考查,可能会结合其与其他法典在内容上的继承与发展关系一并考查,加大试题难度。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

一、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

1.《唐律疏议》、《宋刑统》与编敕

(1)《唐律疏议》——礼律统一的法典

①《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是长孙无忌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共12篇,502条。

②《唐律疏议》总结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法律的经验,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永徽律疏》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③《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以它为基础,“中华法系”最终形成。

(2)《宋刑统》的制定和编敕

①《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宋太祖建隆初年,由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主持编写,内容基本继承唐律。

②“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主要是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③在宋代,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依照宋代的成文法律,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的“制论”和门下省的“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2.唐代的刑罚原则

唐律中的刑罚原则与前朝相比,既有所继承,又有所创新。其刑罚原则主要有: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自首原则,并对自首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类推原则;化外人有犯原则等。其中,在秦律中就有所规定的自首原则,在唐律中规定得极为完善和详

细。公罪和私罪的区分,以及化外人有犯是唐律刑罚原则的重点。

(1)区分公罪和私罪

唐律规定“缘公事治罪,而无私曲者”的行为为“公罪”;对“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行为定为“私罪”。

(2)自首与类推原则

①唐律规定,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求赃物要如数偿还。自首减轻处罚是秦律和唐律中都有规定的刑罚原则。

②唐律还规定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同类犯罪,凡应减轻刑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即“举重以明轻”。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即举轻以明重”。唐律的类推原则是在《唐律·名例律》中规定的。

(3)化外人原则

①《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段话反映了唐律的“化外人有犯”的处理原则。

②具体指双方为同一国籍的外国人犯罪,适用其本国法;一方为中国人,另一方为外国人,适用唐律;双方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同一国籍,适用唐律。例如,一高丽人在长安经商时,由于各种矛盾打架斗殴,打死一日本人,打伤一高丽人,还给两名观看的长安的老百姓造成轻伤。那么打死日本人,应该适用唐律;打伤高丽人,应该适用高丽律;给长安百姓造成轻伤,适用唐律。

3.唐代的罪名

唐的罪名没有秦律中那么复杂,但是在《唐律疏议》中的“十恶”(源于北齐律“重罪十条”)和“六赃”是唐律中比较特殊的类型。

(1)“十恶”是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①“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大体上可以将这些犯罪分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和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两类。

②“十恶”的发展是有一个过程的:

a.《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b.在隋《开皇律》中,“十恶”条款开始定型化,用于加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统治以及更有效地维护封建宗法关系、礼教秩序;

c.《唐律疏议》基本沿袭隋律,“十恶”的规定达到比较完善的程度。

(2)在杀人罪中,又分为六种情况,即杀人的六种方式——“六杀”。

要掌握“六杀”的具体内容及其每种罪名之间的区别。如“谋杀”与“故杀”的区别就在于有无“事先预谋”。

(3)“六赃”罪:唐律中,规定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把授财枉法、授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犯罪,称为“六赃”罪,处罚较重。

“十恶”是古代很重要的罪名,我们通常称为“十恶不赦”。处罚极其严重。唐律中规定十恶者不得减刑。

4.宋代的契约制度

宋代因契约所生的债占多数。此外,契约的种类是很多的,如买卖契约、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典卖契约、借贷契约。

(1)典卖制度在中国古代的契约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唐朝的时候,民间已经有典贴的风气,但是尚未成制度。宋代的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宋刑统》户婚律新设“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正式以

国家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典卖的契约关系和制度,典卖债法趋于完善。

(2)在借贷契约上,宋沿袭唐制,对借和贷作了区分。把不付利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还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

5.宋代的婚姻制度

在婚姻上,宋承唐律,规定了严格的成婚年龄。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在离婚方面,还“七出”、“三不去”制度。

6.宋代的继承制度

继承上,允许在室女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但份额为男子继承财产权的1/2,并规定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时还规定了绝户(指无男子继承)财产继承的方法。

7.唐宋的刑罚制度

(1)到唐代的时候,五刑制度就已经很完备了。经过五代十国的乱世,一些重刑开始出现。

(2)宋代的时候,一些新的刑罚出现,并在法律中得到规定。它们分别是:折杖法、配役、凌迟。

①折杖法,主要意图是改变五代以来的刑罚残酷的现象。具体做法是:笞杖刑一律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脊杖。杖后原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此刑罚的变化对缓和社会矛盾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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