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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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病的范围 2002年4月,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印发 了《职业病目录》,将法定职业病调整 为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索所致职 业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算喉口腔 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十大类 115种。
三、职业病防治的方针和原则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 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是指要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作为 根本目的和首要措施,控制各类职业病危害源头。 防治结合是指既要预防职业病危害的产生,又 要在职业病危害产生后,尽可能降低职业病危 害的后果和损失。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不同的职 业病危害的致病性质、严重程度等,采取不同 的管理措施。综合治理是指在职业病防治活动 中采取一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包括立法、 行政、经济、科技、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等。
(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 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 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 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 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应当实施由 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 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 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评价。
(四)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监护 1 .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 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 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 生培训。 2.职业健康监护。①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 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 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 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②用人 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 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 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三、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 (二)职业病诊断 1 .综合分析。职业病的诊断必须通过综 合分析,排除其他致病因素所致类似疾 病后而作出诊断。 2.归因推定诊断。 3.集体诊断。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 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 师集体诊断。
(三)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 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三)职业危害告知 1.设置警示标志。 2 .劳动合同内容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 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 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设备中文说明书。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说明。
第三节 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与保障机制
一、职业病病人的待遇 职业病病人待遇,是指劳动者罹患职业病 后依法享有医疗、职业康复、工作、工资及物 质福利等方面的权利。凡被确诊有职业病的病 人,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 当安排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 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 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 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二节
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制度
一、前期预防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三)工作场所的基本要求 (四)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①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 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 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 划和实施方案;③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⑥建立、健 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职业病报告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 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 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报告
(六)职业危害事故的防范与调查处理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 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遭 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 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 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 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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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或 者从事职业活动中为了保护自身健康不受职业危害, 有权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也包括要求用人单位作 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①获得职业 卫生教育、培训,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 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 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 业病防护措施;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 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改善工作条件: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 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⑥拒绝 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⑦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 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概 述 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制度 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与保障机制 几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

一、职业病防治法的概念 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职 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 经济发展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 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 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 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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