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计2005237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浙科发计〔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1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的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我厅对2003年制定的《国家科技项目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03〕13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是浙江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科技项目可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一)项目承担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计划单列市除外);(二)通过省科技厅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三)通过有关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四)该项目的实施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浙江科技创新能力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条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平台建设项目,在相应专项经费中安排;没有相应专项经费的国家项目在国家项目配套经费专项中安排。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浙科发计〔2009〕159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浙科发计〔2009〕159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企业:为确保财政科技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浙江省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执行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规定,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企业科技经费包括:获得的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按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自筹资金以及通过银行贷款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借贷资金。
第三条针对各种计划类别的资金用途特点,按照财政科技经费补助方式,企业获得的省级财政科技拨款主要分为分期补助和事后补助(包括以奖代补)两类。
1.分期补助类是指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补助标准和开支范围,拨款后企业有后续相关研发费用发生的经费补助。
主要项目类型包括: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分期补助项目、一般科研项目、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
2.事后补助类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企业自筹研发资金先行投入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拨款的财政补助经费。
主要项目类型有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给予以奖代补或择优进行补助的财政经费。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12.03•【字号】浙科发计〔2008〕299号•【施行日期】200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99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为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和《科技行政事务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理是指受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称“委托方”)委托,由有关组织(以下称“监理方”)依据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规定、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和项目监理合同等,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以下称“被监理方”)进行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中财政分期补助数额较大的重大项目和部省会商项目的监理。
第四条按我厅行政事务委托的有关规定,监理工作原则上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负责实施,也可委托重大科技专项咨询专家组实施。
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监理的,应施行公开招投标来确定监理方。
第五条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1.项目实施情况,包括科研任务执行情况、人员、设备投入情况等;2.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中期检查、年度进展报告;3.项目的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4.项目完成的经济指标和社会效益;5.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浙科发计〔2008〕241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41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确保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订了《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
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
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2.04.10•【字号】浙科发计〔2002〕79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2〕79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科委),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现将《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日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浙江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的管理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标投标制。
按照课题制要求,项目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和依托单位条件保障制。
项目责任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保障条件。
课题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招标投标项目按省科技行政部门《关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四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采用相关专家评估(审)、省科技行政部门相关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厅务会审定的"三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浙科发成[2008]25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和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大力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经研究,决定对我厅2006年12月30日印发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6]314号)再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对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七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浙科发计〔2016〕230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23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园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2月27日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浙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开展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与创新载体的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知识产权评审、人才评价、决策咨询等各类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实行登记制,专家库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建设、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计划财务处负责专家库的整体设计、建设、管理和评价,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出库、专家评价、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各自职能,对初审后的专家资格进行审定,推荐海内外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形成相应领域的专家库,按规定使用相应评价类别的专家库。
每年年末对相应专家库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专家调整意见。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利一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则政核拨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以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管理。
第二章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第六条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按照省市县合理分几政事企分开、公共科技的要求,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
(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自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三)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四)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全省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五)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浙江省科技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协助做好2010年度国家科技项目立项情况调查汇总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协助做好2010年度国家科技项目立项情况调查汇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浙科发计[2010]227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协助做好2010年度国家科技项目立项情况调查汇总的通知(浙科发计〔2010〕227号)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单位: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2010年度国家科技项目落户我省实施的情况,做好全省国家科技项目立项情况汇总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汇总范围(一)2010年度科技部立项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
(二)获得国家财政资助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条件建设补助项目。
项目立项如出现以下情况,也在本次一并汇总。
已通过科技部技术论证和财务预算评审,截止本文件下发,科技部、财政部尚未下达计划批复和经费文件的项目;项目属2009年度国家科技计划,计划下达在2009年10月底以后,尚未申请省级国家项目配套的项目。
上述项目在汇总时请在汇总表中注明“尚未下达批复”和“2009年度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不属本次汇总范围。
上述项目符合我厅《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08〕215号)规定的,将根据2011年度国家项目配套预算安排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
二、申报方式和材料要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负责汇总本单位及下属各单位获得国家立项资助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各市科技局负责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各单位获得国家立项资助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2010年度国家科技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1.07•【字号】浙科发计[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17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内科技合作,引进国内优质科技资源和成果,提高我省企业创新能力和整体竞争力,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相关科技计划管理规定,我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浙江省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升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的整体竞争力,通过深化产学研合作,引进国内优质科技成果,加快企业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主要是指我省企业从省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个人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不包括从国外引进的技术成果)在我省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我省高校、院所与省外高校、院所合作研究和开发,并以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目标的技术项目。
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包括军民合作项目。
第三条申报项目条件:(一)引进或合作的技术项目应符合《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和优先主题;(二)技术提供方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实力,并拥有技术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三)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要求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可行性强,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四)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应是中试及产业化阶段的项目;(五)国内合作成果转化专项应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浙科发计〔2018〕130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18〕13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7月26日附件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等有关规定,推动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按照标准化规范,对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进行详实记载的重要科技成果资源。
建立我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程序,有利于实现浙江自主创新战略性科技资源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资助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建立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报告管理中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报告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
科技报告管理中心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组建,履行相关职责。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1.03.31【实施日期】2011.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1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要求1.请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浙科发成〔2008〕258号)的规定进行推荐。
2.推荐项目应是前五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通用项目,并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的项目,不再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3. 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署名纠纷的项目不得推荐。
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由项目申报者负法律责任,推荐单位负责把关审核。
4.今年仍实行限额择优推荐,超出限额推荐的项目不予受理。
请各推荐单位于4月15日起使用推荐单位代码和登录信息进入推荐系统,按要求组织推荐(各单位推荐指标数及系统登录信息表另发)。
请各推荐单位重点推荐具有国内外竞争力,对推动全省行业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对节能降耗、减排增效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项目;原创性明显,享有自主知识产权,推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并已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高新技术项目;服务“三农”项目,以及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环境等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社会发展领域的项目。
5.今年开始各推荐、申报单位在向省科技厅报送材料之前,应先将报奖项目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天。
公示内容包括:报奖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简介;第一完成单位及参加单位;主要完成人及排序;各完成人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知识产权证明目录;代表性论文、专著目录;项目经济、社会效益。
公示文件及结果随申报书附件一起上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发文字号】浙科发计[2010]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0.01.07【实施日期】2010.01.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计〔2010〕7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厅、局(集团公司),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规范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的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二○一○年一月七日附件: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依据《国家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级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是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中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并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一)资源环境、人口质量与健康、公共安全、减灾防灾、农业与农村发展等社会公益领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二)产业发展共性技术的研发。
主要包括处于竞争前阶段,在一个或多个行业中具有潜在广泛应用前景的战略共性技术;关系某一行业技术发展和技术升级的关键共性技术;为某一领域技术发展或竞争技术开发作支撑的测试、试验手段和标准等基础共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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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科发计[2005]78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科发计[2005]7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厅、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关效能建设,适应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进步的新要求,我省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在巩固“十五”以来取得积极进展的基础上,要抓住机遇,深化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
特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我省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完善、深化、创新”,的原则,围绕落实“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建立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又符合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推动科技强省建设。
在计划整体布局上,加强宏观协调和综合集成,既要体现突出重点、优化结构的要求,又要体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要求;在资源配置方式上,进一步贯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营造有利于激励各类创新主体平等竞争的创新环境;在计划管理的重点上,要在坚持完善现行立项审批和科技经费预算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突出前期计划预见、中期监督检查、后期绩效考评以及科技计划的信用管理;要遵循科研工作规律,激励成功,宽容失败。
第二条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科技经费支出结构。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00七年二月六日为了加强我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经费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度,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自主创新,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2006〕1号会议纪要、《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某一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工程建设的科技专项计划,由若干相互关联的重点、重大项目组成。
重点、重大项目是指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引领作用较强、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较大的科技计划项目。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项目,旨在集中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取得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提升、循环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条重大专项在我省科技发展五后规划中确定,实施期限一般为5年.专项的组织实施应制定实施方案,每年调研、筛选确定一批重点、重大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
第三条重大专项项目的确定和组织实施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牵头,省相关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制订专项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考评。
省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主动设计、初审推荐、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的主动设计、审核推荐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重大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加强资源整合,政府科技投入要调整存量、优化增量、强化监管,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省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立项的项目,首先从本部门掌握的科技经费存量60%中安排,不足部分从新增科技经费中安排,列入省科技行政部门预算,按《浙江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管理;属省发改委、经贸委、信息产业厅部门预算扶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合力攻关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第六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和部门、市县申报推荐的基础上,加强项目主动设计.第七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制。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10.15•【字号】浙科发计[2011]192号•【施行日期】201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浙科发计〔2011〕192号)杭州市科技局、宁波市科技局及各市科技局、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国家海洋二所、浙江省农科院、中国林科院亚林所、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其他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和中央纪委、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科技部、财政部将组织检查组于2011年10月24日-11月3日期间赴你单位开展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将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按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是中央纪委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今明两年持续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分别于今年6月和7月印发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规定了监督检查的目的、原则、重点内容、程序方式和组织领导等。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牵头抓总,认真组织做好国家科技项目实施的自查和总结工作。
杭州、宁波科技局要充分发挥归口管理部门的作用,组织并指导做好所属企业自查和迎检准备工作。
本次不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市科技部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也要借本次监督检查的机会,按照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专项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总结工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5〕24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现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行政事务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行政事务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2.10.11•【字号】浙科发计〔2002〕209号•【施行日期】200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行政事务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2〕209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厅直属单位:现将《关于科技行政事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10月11日关于科技行政事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行政事务的委托行为,保护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行政事务委托是指委托人将科技行政事务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的事务必须是技术性较强的或面向公众服务且工作量较大的、非行政权力性的、可量化考核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科技行政事务委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科技行政效率;(二)按照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确定受托人;(三)委托人与受托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处理委托事务,签订相应协议,明确权利和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是浙江省科技厅,受托人是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
第六条科技行政事务委托试行的主要内容和范围是:(一)技术性较强的事务性工作,包括科技政务信息网、项目库、专家库的技术管理,重大科技活动的录像、拍摄及编辑,科技项目查新等;(二)面向公众服务且工作量较大的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招标书的编写,投标人的接待咨询,开标评标会的组织,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统计报表的分发和接收,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初步分析等。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
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浙科发成[2008]34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科发成〔2008〕345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成果登记和成果的规范管理,促进成果的转移转化,加快构建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科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逐步走向市场化、社会化。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改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科技成果鉴定不再与政府科技管理工作挂钩,鉴定结论不作为科技立项、科技评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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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科发计〔2005〕237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度浙江省高新技术
产业化项目财政补助的通知
各市、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及其产业化,促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依据《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83号)文件规定,现将组织2005年度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财政补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2004年和2005年内获得科技部和省科技厅批准立项并已组织实施的高新技术开发应用及产业化项目。
重点是围绕我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需要的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企业关键技术开发、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2005-2007年)》(浙政办发〔2004〕113号)和我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指向,有规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在本省组织实施的项目。
(三)申报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企业资信度高,项目资金使用合理,进展情况良好。
(四)申报本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不得向省级其他有关部门申报同一项目的财政专项补助,已获得科技部、财政部资助的科技产业化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二、补助标准
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择拟予财政补助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并根据项目大小、效益高低、投资额的多少、技术研发的难易等不同状况,确定不同额度的补助经费。
一般按照企业在该项目上实际投入的研发费、设备购置费、技术转让费、购买专利费和软件费等(即直接投资额)按3-5个百分点的比例安排一次性补助经费。
为集中财力支持投资效益好、显示度高的科技项目,对直接投资额低于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专项补助。
三、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2005年度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财政补助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三)中介机构(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须明确列出已用于本项目的各项直接投资额度。
(四)企业所在市、县(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2004年度和2005年上半年度的纳税情况证明(缺一不可)。
(五)列入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应附批准文件(复印件);专利开发项目,应附专利证书或专利受理通知书。
以上材料应真实可靠齐全,并装订成册。
四、申报程序、时间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认真、如实填写《2005年度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财政补助申请表》,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本通知精神完成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请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纳税证明,连同其它有关材料一并报经所在市、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联合行文,分别报送省科技厅综合计划处7份、省财政厅企业处1份。
省级单位按要求,直接报送。
各申报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申报材料的填写和有关准备工作。
请各地方科技、财政部门认真做好服务指导工作,并严格审核把关,统一上报。
每个市、县(市)本级单位限报2项。
为利于下一步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受理申报截止日期为2005年10月31日。
联系人:省科技厅综合计划处孙林生;电话:87054019
省财政厅企业处陶兴富;电话:87058420
附件:2005年度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财政补助申请表
二○○五年十月九日
附件:
2005年度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财政补助申请表
金额单位:万元,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