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经济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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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简介本文是对郭寿康教授所著《国际经济法》一书中关于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法部分的笔记和课后习题的详细解析。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跨国货物交易的合同制度和争端解决方式。

笔记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概念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

它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交易各方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可预见性。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货物买卖合同,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的实体交易。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于具有跨国性质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确定适用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合同双方的国籍、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的有关事实和合同双方的选择等。

如果合同双方没有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那么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合同双方所在国家的法律,或者适用具有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规范性质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3.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必须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要素的存在。

要约是指合同一方作出的明确表示,表示其愿意与另一方建立合同关系。

承诺是指对要约发出有效接受的声明。

接受是指对要约进行同意的表示。

合同的效力则体现在合同一旦成立后,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合同的履行义务和履行方式的约定。

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包括交付货物、支付货款、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等。

2023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资料

2023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资料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旳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旳基本原则,指旳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旳各类法律规范之中旳重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是这些法律规范旳基础和关键。

经济主权原则旳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旳首要基本规范。

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经济主权原则旳重要内容体目前《宪章》第2条:“每个国家对本国旳财富、自然资源以及所有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旳、永久旳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旳权利。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旳详细内容大体上可分为如下三个方面:(一)各国对境内旳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二)各国对境内旳外国投资以及跨国企业旳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三)各国对境内旳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二、公平互利原则旳初步实践一例:非互惠旳普遍优惠待遇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旳经济增长,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旳经济鸿沟,发达国家应当尽量在国际经济合作旳领域内予以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旳、不规定互惠旳和不加以歧视旳待遇。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旳普惠待遇”,是公平互利原则旳一种详细运用和初步体现。

第四节全球合作原则全球合作旳基本目旳:实行世界经济构造改革,建立公平合理旳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旳繁华,所有民族都到达更高旳生活水平。

全球合作旳基本范围:合作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旳。

全球合作旳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旳平等组员,有权充足地和切实有效地参与处理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旳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旳多种利益。

全球合作旳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一、全球合作原则旳中心环节:南北合作现代国际社会各类组员之间,存在着许多对矛盾与合作旳关系。

其中比较重要旳有:“东西关系”,一般指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之间旳关系:“南北关系”,一般是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旳关系:“南南关系”,一般指发展中国家互相之间旳关系:“北北关系”,一般指发达国家之间旳关系。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点整理笔记:
一、国际贸易法:
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规范贸易政策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了GATT,并成为国际贸易法的核心组织,其职责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纠纷解决。

二、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法以国际投资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为主要依据,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

2.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和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等方面。

三、国际金融法:
1.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体系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包括国际货币制度、国际支付和结算、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金融法庭,其目标是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四、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1.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由WTO负责,包括争端解决机构和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主要由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和投资法庭负责,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投资争端。

3.国际金融争端解决一般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
国际金融法庭对部分金融争端进行审理。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有助于理解全球经济秩序和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马荣丽国际经济法考试笔记

马荣丽国际经济法考试笔记

国际经济法笔记一、国际经济法的体系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仅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广义说认为其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有主体广泛、调整对象纵横交错、其包含的法律规范纷繁复杂的特点。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按照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分类,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的法律规范划分为1.绪论。

介绍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等;2.国际贸易法: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国际贸易法的解构纵横交错,既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贸易活动的“私法”规范。

如货物买卖合、运输合同、保险制度、贸易支付制度等,也包含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实施管理管制的“公法”规范如WTO、两反一保等;3.国际金融法;4.国际投资法是调整直接私人海外投资关系及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5.国际税法;6.其他领域法律如知识产权保护法、产品责任法;7.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如国际商事仲裁。

二、国际经济法概述1.概念: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仅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广义说认为其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特征:首先,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除国际、国家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其次,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这些关系可分为:1)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横的关系”。

2)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中当事人及活动实施管理管制的关系,“纵的关系”。

3)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

再次,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纷繁复杂,包括:1)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

2)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管制的“公法”规范。

司法考试高分学员笔记——国际经济法

司法考试高分学员笔记——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际经济条约2)国际商务惯例——国经、国私的渊源3)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4)国内立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概述1)国内立法规范2)国际条约3)国际商务惯例(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

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 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 、FOB 、CIF 、CFR 四个价格术语。

2) 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 货物的价格构成。

4) 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 风险的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运输方式 海关清关手续各组特点EXW 卖方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 内陆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卖方出口/买方进口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FAS 装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买方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FOB 装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CFR 成本+运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注1海运内河同上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海运内河 同上CPT 运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注1各种方式同上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 卖方 各种方式 同上 DAF 边境交货 边境指定地点 交货时 卖方 注2 陆上运输 同上 到货合同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各种运输 同上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各种运输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背诵笔记

货物贸易法下的四部法律调整四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买卖、海运、保险、银行【重点】国际货物贸易风险损失案例:根据险别明确保险人责任->根据运输规则中的承运人免责规定判断,明确承运人责任(注意:保险人、承运人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各归各。

)->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根据风险转移规则确定*海运单用于短途运输,没有流通性、物权转让性,认人提货。

国际货物买卖法:1.贸易术语*卖方义务E银行收货单付钱->买方付钱赎货单;风险在银行)。

1.托收(关键在于“代理”关系):*指示书无特别提示的,代收行没有制作拒绝证书的义务。

若代收行违反代收指示,卖方无权直接对其起诉(合同相对性)。

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F、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2.银行信用证:*外贸管制、WTO外贸管制*外贸管制三种(两反一保):反倾销(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反补贴、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可以针对公平贸易行为。

(两反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

*两反要实质损害、威胁、阻碍,保障措施要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

*保障措施没有承诺解除。

*可以同时双反。

外贸管制-倾销*倾销的认定过程: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或阻碍->价格低->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重点、没考过】正常价值的确定顺序: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可比售价>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构成价*初裁认为倾销三要件成立,初步裁定:终止调查或临时措施。

*反倾销税由进口商缴纳。

*贸易救济措施的多边救济程序:上升为进出口国政府之间的争端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外贸管制 -反补贴*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专向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

(三者缺一不可)*B、补贴的两个构成要件: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直接、间接都可);接受者获得利益。

*C、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出口国政府、出口经营者作出)和反补贴税。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

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

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

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

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

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经济法》笔记

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经济法》笔记

⼀术语 运输 EF、CD 买卖 保险EF、C【CIP CIF】D 买卖 清关⼿续卖出买进 Exw Ddp买卖 风险转移 FOB CFR CIF 装运港船舷其余都在交货时转移 交货地 F——装运地装运港 C——⽬的地⽬的港 ⽔运⽅式运输: FAS FOB CFR CIF[风险越船舷] DES DEQ DAF只适⽤于陆地运输; 2 i买⽅负责保险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适⽤合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à 有体动产à货物 排除适⽤:电私令拍船票劳务服务原材料加⼯承揽 ◆不涉及的法律:销售合同,惯例效⼒的效⼒;所有权转移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统⼀】 货物引起的⼈⾝伤亡责任。

【产品责任法】 买卖双⽅的义务 卖⽅交货交单品质【质量数量⽬的样品样式包装】权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地域限制:甲出售给⼄,⼄出售给丙甲知道⼄卖给丙,甲对⼄丙负责;甲不知道,则只对⼄负责。

【主观要件】 主观限制:卖⽅义务只有两种情形免除①买⽅恶意、卖⽅依照买⽅提供的样式款式规格加⼯承揽。

】 买⽅付款接收货物【正常按时间地点提货; 卖⽅违约先接受再索赔】接收后有保全【保全货物:寄存将货物寄放于第三⽅仓库由卖⽅承担费⽤出售:卖⽅声明不⽀付保管费⽤、货物性质易坏。

出售应通知对⽅。

】和防⽌损失扩⼤义务。

风险转移 时间:合同中运输条款【约定的特定地点没有特地的,货交第⼀承运⼈风险即转移给买⽅】 在途货物的销售【边运输边找买家】:合同订⽴时风险转移; 买⽅安排运输:买⽅接受货物或货物交由买⽅处置时; ◆◆◆◆违约救济: ◆卖⽅违约:不交少交迟交【实际履⾏】 交货不合格【替代物,修理,减价】 根本违约宽限期内不交或者声明不交货的【解除合同】à归还货款+利息。

提前交货,买⽅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

◆买⽅违约:不付款不收货【实际履⾏】 根本违约宽限期内履⾏或者声明不履⾏的【解除合同】à归还货物。

à卖⽅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买⽅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的要按合同价格付款。

国际经济法考试笔记

国际经济法考试笔记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E组:EXWF组:FAS、FOB、FCAC组:CFR、CIF、CPT、CIPD组:DAF、DES、DEQ、DDU、DDPEXW(工厂交货)买方从这时(EXW)起承担将货物从交货地亦卖方工厂或仓库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货物的出口和进口手续、支付进口/出口关税、签订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货物装运前的检验费用等。

此外,买方还应偿付卖方在自己的义务范围外应买方的请求并为其所做的工作而支付的费用。

交货:1.货物的实际交付;2.单证的实际交付;收货:1.接收(受)货物;2.领受货物;FCA(货交承运人)风险从货交承运人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但是,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指定或选定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或者其所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接收货物;或者,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向卖方发出适当的装运通知,从而致使卖方不能履行其交货义务,则从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即须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不过,这须以有关的货物已正式划归于合同项下为条件。

该术语指卖方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海关出口手续,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合同指定地点由买方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照管,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该术语可以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FAS(船边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即履行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边为界。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FOB(船上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一俟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在船舷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的场合,使用FCA术语更为合适。

国际经济法参考笔记

国际经济法参考笔记

国际经济法参考笔记国际经济法参考笔记一.名词解释1.卡尔沃条款(Calvo Clause),至少是指:(1)南美国家的涉外契约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是外国当事人在契约的执行问题上,声明放弃其本国政府的外交保护权;(2)南美国家的宪法或法律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在于否定或限制外国人要求道国进行赔偿的权利,规定在这方面外国人应当与本国人同样看待。

(3)南美国家相互间或它们与欧洲国家订立的条约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是国家对于个人因内战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政府有疏于防范的过失。

2.德拉果主义(Drago Doctrine),是路易斯·德拉果(阿根廷外长)反对欧洲列强以“索债”为名进行武装干涉方面制定的著名国际法原则。

其理论基础是卡尔沃主义,指在一个国家不能支付外国人持有的公债义务时,该外国人的本国不得使用武力索债。

3.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是对一定的经济部门或领域实行的一般性征收(或者是东道国针对外国私人财产而采取的收归国有或者剥夺)。

其须符合以下条件:a.为了国家公共利益b.对外国投资者采取无差别不歧视待遇c.通过正当程序进行d.给予适当或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

4.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

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5.核心劳工标准(Core Labor Standard),一般是指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工关系和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原则、规则中涉及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禁止强迫劳动、废除童工和禁止就业歧视等内容的反映人权的基本权利标准。

6.货物的保全(Preservation of the goods),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直至对方把他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国际经济法笔记

国际经济法笔记

第一章导论一、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范围:广义:还包括个人、法人、企业团体之间的关系。

狭义:政府、国际组织之间。

3.与相邻法律部门关系:二、主体(一)自然人:市场经济国家:凡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都可以充当主体计划经济国家:自然人一般不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我国94年自然人可以充当主体)(二)法人:(最积极、最活跃、最普遍)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合法成立的法人都可以计划经济国家:审批制(严格审查)被动到主动(我国曾出现小企业挂靠大企业出口,94年后改为登记制)(三)国家:具有特殊性(主权象征)国家主权豁免权:绝对豁免论: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豁免相对豁免论:国家作为经济主体活动时,为平等主体(四)国际经济组织(有独立机构)三、渊源国际渊源:国际条约:单边、双边区域性、世界性国际惯例:(任意性明显):选用:可以依双方意思进行修改不选用:可以但一方不可以强迫另一方使用。

联合国大会规范性文件国内渊源:国内立法:发展中国家:订立专门涉外法律发达国家:国内民商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事务四、基本原则(74年《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一)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1.对自然资源有永久权力2.对国内经济活动有管理监督的权力3.对国外资产可以进行国家征用(二)公平互利原则不分大小强弱,地位平等。

(三)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原则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都有合作基础和合作发展潜质五、作用(从中国视角)1、从法律上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2、从法律上引进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3、促进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发展国外经济合作4、及时为处理涉外经济纠纷提供法律武器5、有利于我国涉外经济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第二章(一)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概说一、概说二、概念:广义:不仅包括纯粹国际货物买卖,还包括保险、支付等。

狭义:单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三、国际货物贸易法律组成(一)国际贸易条约(二)国际贸易惯例(三)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四)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四、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80年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1.概括式: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性: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①营业地是公约成员国②按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成员国法律货物:排除7种后,为有形动产买卖合同:仅限于买卖合同2.排除式:(7种)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的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3.合约不涉及的问题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合约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产品责任问题:只管交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FCA:卖方在指定的地方或范围内,将已办完报关手续的货物交予买方指定的或选择的承运人掌管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定义: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中涉及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

2.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以下几方面的经济关系:- 国际贸易关系:涉及货物、服务、技术等的跨境交易。

- 国际投资关系:包括直接投资(如外国直接投资FDI)、间接投资(如证券投资)。

- 国际金融关系:涵盖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银行、国际资本市场等。

- 国际税收关系:涉及跨国公司的税收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等。

- 国际经济组织关系: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 国际性:- 调整对象具有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

- 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

2. 综合性:- 涉及多种法律部门,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金融法等。

- 调整手段多样,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方式。

3. 动态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不断适应新的经济现象。

- 法律规范需要不断更新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4. 平衡性:- 旨在平衡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

- 通过法律手段减少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5. 多样性:-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际经济法呈现出多样性。

- 各国在国际经济法实践中可能采取不同的立法和政策。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在经济领域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包括经济政策制定、资源开发、市场准入等。

- 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加入国际经济条约或组织。

2.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经济交往应建立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

- 反对经济霸权主义,提倡公平竞争。

3. 市场经济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 支持市场开放,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4. 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关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

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

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

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

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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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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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经济法》笔记一术语运输 EF、CD 买卖保险EF、C【CIP CIF】D 买卖清关手续卖出买进 Exw Ddp买卖风险转移 FOB CFR CIF 装运港船舷其余都在交货时转移交货地 F——装运地装运港C——目的地目的港水运方式运输: FAS FOB CFR CIF[风险越船舷] DES DEQDAF只适用于陆地运输;2 i买方负责保险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合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à 有体动产à货物排除适用:电私令拍船票劳务服务原材料加工承揽◆不涉及的法律:销售合同,惯例效力的效力;所有权转移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统一】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

【产品责任法】买卖双方的义务卖方交货交单品质【质量数量目的样品样式包装】权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地域限制:甲出售给乙,乙出售给丙甲知道乙卖给丙,甲对乙丙负责;甲不知道,则只对乙负责。

【主观要件】主观限制:卖方义务只有两种情形免除①买方恶意、卖方依照买方提供的样式款式规格加工承揽。

】买方付款接收货物【正常按时间地点提货; 卖方违约先接受再索赔】接收后有保全【保全货物:寄存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由卖方承担费用出售:卖方声明不支付保管费用、货物性质易坏。

出售应通知对方。

】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风险转移时间:合同中运输条款【约定的特定地点没有特地的,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在途货物的销售【边运输边找买家】: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买方安排运输:买方接受货物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违约救济:◆卖方违约:不交少交迟交【实际履行】交货不合格【替代物,修理,减价】根本违约宽限期内不交或者声明不交货的【解除合同】à归还货款+利息。

提前交货,买方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

◆买方违约:不付款不收货【实际履行】根本违约宽限期内履行或者声明不履行的【解除合同】à归还货物。

à卖方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的要按合同价格付款。

◆◆◆分批交付货物无效的:①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à该批解除合同②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都会根本违约à解除对以后各批合同的效力③各批互依存à解除整个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提单:承运人签发一式两份正本通过银行流转到收货人副本开给托运人托运人寄给收货人。

◆法律性质:①证明、合同1托运人VS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证明2受让人VS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②接受货物的收据对于托运人:【初步证据】承运人出具的接受货物的收据。

货物与实际不符的提单承运人可以反驳。

例如:运前称量提单的受让人:经过流转【最终证据,一切以提单记载为准】承运人不能反驳。

③货物的权利凭证◆提单分类货物是否已装船A已装船B收货待运有无批注A清洁提单[银行只接受A]B不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注明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预借提单【货物未装船或未装完,托运人为使提单与信用证一致要求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是否已装船区分以上两种提单】◆◆◆★★★★★2009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承运人应当赔偿的情形(1)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出索赔: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货: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第3条);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11条);【无正本提单提货无正本提单提货连带责任】②提货人凭伪造提单提货: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第5条);③提单持有人与提货人达成协议,但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第13条);(2)实际托运人提出索赔: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2条)。

(3)承运人无单交货不适用赔偿限额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第4条)。

【因为是商业风险不是海上货物运输风险】2.承运人不予赔偿的情形(1)依法向当局交货: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第7条)。

(2)货物无人领取被海关依法变卖,或货物被法院裁定拍卖: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8条)。

(3)记名提单托运人要求改变运输:【托运人有货物支配权-中途停运权合同法308条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9条)。

(4)签发数份正本提单,承运人已向最先提交人交货: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10条)。

3.赔偿额的计算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 + 运费和保险费计算(第6条)。

4.诉讼时效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诉讼时效一年(第14条)。

◆◆◆提单规则海牙规则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 适航开行前和开航时【船舶船员设备供应品货物运输的保障】2 管货义务【装载搬运照料卸载】3合理航线【不做不合理绕行】小结提单比较海牙维斯比汉堡【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责任制度不完全过失制度1过失免责【驾驶船舶管理船舶时疏忽或者过失引起的货物毁损或灭失】2无过失免责①火灾【承运人实际过失私谋除外】②不可抗力【船舶被扣留、检疫限制、自然灾害、海难、社会事件尽适当谨慎仍不能发现潜在缺陷】③救助行为【人或财产】④货方原因,【货物固有、性质缺陷、包装不当标志不清】①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完全过失责任】②推定过失原则【货损后先推定承运人过失承运人证明自己无过失免责】③火灾不免责【货损,承举证是承运人过失】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装à卸收à交【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延迟交货无责概念未在约定时间内或合理期间内交货②责任因承运人自身过失迟延60天以上可视为货物灭失③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不得超过所有货物应付运费总额承运人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双重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666.7特别提款权 /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双重责任限制【较高的为准】每件或每单位835 特别提款权(计量单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诉讼时效一年两年◆◆海运保险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全损【实际推定】部分损失【共同海损(为了整个航行安全作出的特别牺牲支付的特别费用)单独海损】基本险别【可以单独投保】险别特点平安险平安险,其承保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2.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3.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4.发生意外事故前后+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5.共同海损;6.遭遇海难后引起的相关损失及费用;7.施救费用;8.“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水渍险 = 平安险 +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保险标的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包含一般附加险】一切险 = 水渍险 + 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除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包括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撞破碎、串味异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了解】险别种类注意事项特别附加险1.交货不到险;2.进口关税险;3.舱面险;4.拒收险;5.黄曲霉素险;6.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

特别附加险已超出了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即使投保人已投保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经其同意,才能把特别附加险包括在承保范围之内。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

◆保险人承运人免责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致损航行迟延交货迟延市价跌落自然损耗固有缺陷包装不当◆◆国际贸易支付托收【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托收行【和卖方同国】代收行【和买方同国】1卖方开立汇票托收申请【托收委托书,托收指示书】à银2行审单à3邮寄代收行à4提示付款或承兑à5买方付款或承兑à6代收行通知托收行à7货款到达卖方委托人-----付款人【买卖合同关系】委托人-----托收行【委托代理关系】托收委托书托收行----代收行【委托代理关系】业务互助协议的银行委托人付款人----代收行【无直接法律关系,本人和本人代理人的代理人】托收的种类光票【仅凭汇票】跟单托收A付款交单【买方付款后代收行交单】B承兑交单【承兑后代收行交单】银行的责任①及时提示付款承兑【代收行第四步】②及时将货款解交本人【第七步】③及时通知托收结果【代收行 6步】④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在表面上一致。

【托收行2 审单】银行免责1真实有效2传递延误丢失翻译错误3不可抗力营业中断4无义务提货【第四步买方未付款承兑】5无义务作出拒绝证书【买方拒绝付款承兑】6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信用证【银行对单证的倒买倒卖】买方申请的发起的支付方式开证行【买方】通知行、议付行【卖方同国】1约定方式 2买方申请开证【开证申请书货物名称数量时间】3银行开证后通知通知行4通知行通知卖方发货5卖方核对信用证和单据6承运人处取得单据【开始流转】6卖方将单证交给议付行7 议付行审单【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向卖方付款【可以理解为银行的先期垫付,对单据的买入行为】8议付行寄给开证行开证行也要进行审查【单证相符】偿还议付行9到达卖方手中付款赎单信用证关系开证申请人---- 受益人【买卖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委托合同,开证申请书】开证行 ---- 通知行议付行【委托代理关系】业务联系受益人----通知行【委托代理本人代理人VS第三人的关系】审单标准银行义务:1表面审单 2单证相符、单单相符à【拒绝付款】开证行的付款义务1 信用证直接规定开证行付款【议付付款的例外】2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付款承兑指定银行未履行义务的3指定银行已履行义务并向开证行寄来合格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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