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杨帆(男)法理学讲义录音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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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听课老师各类权威总结

司法考试听课老师各类权威总结

司法考试听课老师各类权威总结民法:李建伟李仁玉张翔民讼:郭翔杨秀清(女)商经法:张海峡王小龙刑法:韩友谊袁登明柏浪涛刘凤科刑诉:汪海燕刘玫行政法:林鸿潮季宏三国法:杨帆(女)法制史,法理:淳于闻各科找准一个老师多听几遍。

不要想着都听。

听一个老师的就好卷四主观题:邹建章(必听)民法:李仁玉,李建伟,基础薄弱的话听前者,有一定基础听后者;刑法:刘凤科,需要一定基础,也可以听韩友谊,但是不推荐韩友谊,讲的不好;民诉:郭翔,考点全,押题准;郑其斌,讲得好,但是可能漏考点;刑诉:杨雄,出题人弟子,表格便于记忆,考点全;汪海燕,讲课幽默生动,但是漏考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林鸿潮,幽默,表格便于记忆;三国法:杨帆(女),不作第二人想,让你轻松拿下百分之80以上分数;法理:陈景辉,讲课鞭辟入里,幽默生动,便于理解;宪法、法制史:淳于闻,这个谁都差不多;商经:张海峡或者王小龙,前者幽默,后者稳重;卷四论述:邹建章或者陈璐琼,二者择一即可三国法:杨帆(女),不作第二人想,让你轻松拿下百分之80以上分数;法理:陈景辉,讲课鞭辟入里,幽默生动,便于理解;宪法、法制史:淳于闻,这个谁都差不多;商经:张海峡或者王小龙,前者幽默,后者稳重;卷四论述:邹建章或者陈璐琼,二者择一即可民法:李仁玉刑法:韩友谊行政法:林鸿潮理论法学:杨帆三国法:杨帆民法:周珺刑法:柏浪涛行政法:王旭理论法学:杨帆三国:王斌民诉:郭翔刑诉:谢安平商经:张海峡民:李建伟刑:阮齐林,罗翔(韩友谊貌似讲过N多错题百度有骂)行政法:林鸿潮三国肯定是杨帆刑诉:刘玫、向高甲民诉:杨秀清商经:鄢梦萱法理:陈景辉民事诉讼:杨秀清三国法:杨帆李毅刑事诉讼法:刘玫商经法:张海峡法理学:杨帆论述题:王旭民法:钟秀勇、李仁玉刑法:陈永生民诉:杨秀清刑诉:谢安平左宁行政法: 吴鹏、三国法:杨帆(女)商经法:张海峡、理论法学:杨帆民法:李建伟。

实践经验丰富,讲课现实感强,总能讲出法条规定背后的东西。

经验---司考风云过后的一点经验

经验---司考风云过后的一点经验

(提醒大家一下,人人上有很多同类文章,大家注意作者考试时间,此文是12年考生写给13年同胞。

愿大家1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个不错的成绩。

)经历过国家第一大考后,深知人品的重要性,所以不管多花时间,都还是要写一篇这样的东西来攒人品的。

言归正传,此文比较适合法本的同学看,专业不对口的话怎么复习我没经历过也不是很懂,况且咱华政疯人院的考试历练,再怎么说,对大家知识的理解与储备也还是起了不少作用的。

首先说几个误区:误区一:及格万岁。

人是很贱的,司考更是。

不要指望自己朝着360的目标进发,最后真能够及格万岁。

定下的目标再怎么也得有个400+吧,不然就别去考了,好好过暑假吧,置于怎么调整心态,这便是各位看官自己的事了。

误区二:司考是门放弃的艺术。

我想真能90%拿下哪一科的大神并不多,如我般的众屌丝们还是踏踏实实的全面复习吧,别想着是该放弃经济法还是行政法了,这不科学。

误区三:迷信机构机构只是组织,神的只有老师。

如果你复习思路不清,自制力不强,那请报个班,如果你想自由、自主的复习,那么请待在学校,待在家。

没有最合适的去处,只有最合适的节奏,找准自己的节奏才是关键。

具体机构我就不推荐了,各地区的情况不一样,也不会瞎说。

误区四:迷信真题真题需做,但要适可而止,不要花大量的时间在历年真题上。

这两年考点的重复率越来越低,题目思路也越来越不能让人理解。

再者,过早年份的真题,由于当时法律文件的差异,答案反而会让你摸不着头脑,做09年后的便好。

(含09年)误区五:司考是中国第一大考只要你两个月的时间全身心投入,过司考不是件很难的事。

要有信心。

我的复习时间:7.11-9.21 74天累计复习时间:844h (未报班)所以,现在还没有开始看书的同学千万不要着急,司考通过的关键不在于知识的阅览量,而在于储备,在于最后2、3个月内是否能够耐下性子来疯狂的学习。

本人信息比较闭塞,我知道的13年较12年有大改的法有民诉与刑诉,民法的小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肯定也会大改,十八大嘛,行政法好像也要再加,所以大家注意一下,不要看了旧版的教材,形成了错误的印象,到时你会发现想忘都忘不掉,特别是两大诉讼法,可千万别看13年以前的教材了,浪费时间。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第一章法的含义[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有关法律含义的最基本的知识,包括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字使用的大体范围、法的基本类别等。

因此,要求学习者熟练掌握有关法的基本含义、范围与种类,从有关法的不同用词中体会到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能够从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中初步辨别出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认识到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差异。

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与词义汉字法的古体为“灋”。

从文字的结构上看,这个字由氵、廌、去三字组成。

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夏、商、周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之后改为律,一直沿袭到清末。

三者的核心是刑。

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由于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所以,法律一般被人们就理解为以刑事惩罚这种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君主控制大臣和百姓的手段及工具。

二、西方法的词源与词义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字与拉丁文联系密切,我们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考察。

在拉丁语中,Jus和Lex都可以译为法,但却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不同的法。

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可以在形而上的本体论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经验范围内讨论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这两种法律之间不是平行的各行其是的关系。

一般认为:具体的法被抽象的法所决定和支配。

这种观点与西方固有的思想方式关系密切。

从清末修律开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所变化,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

目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可视为狭义的法律;而在广义上,我国法律则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国际经济法中的“国”指一个单独关税区一、导论:略【国际货物贸易法调整四对法律关系:○1买卖○2运输○3保险○4支付】(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试用,对内容可任意更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3个术语的基本情况(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EXW买方完成出口和进口手续;DDP卖方完成出口和进口手续】三个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IF和CFR 区别: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以便卖方及时交货】;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CIF :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 :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适用范围A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 、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 )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 )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 )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 )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 )电力的销售;C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D 、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中国必须以书面形式】 ;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对公约允许转致、反致的保留——不允许转反致】(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顺着合同找】 所有权担保:卖方要对自己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合法的处分权,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2012司法考试最强复习组合

2012司法考试最强复习组合

访问:本文作者zengbohong的学法家园(原文《从351到387,方法为王啊》)一、【资料篇】【司法考试课件】司法考试课件,建议拿下。

【专题讲座】虽然不错,但是七本不用全看,要有选择的。

【张能宝历年真题】上市较早,一套几个小本大概二三十块。

【卷一突破一百分】万国出的资料,大概七月中旬出最新版,卷一到卷四全部买下大概五十块钱。

一般买卷一就行,估计2012年也不会改太多。

【大纲送你90分】同样是万国出的资料,跟【卷一突破一百分】是一个系列的。

【刑法攻略】指南针出的柏浪涛编的,正版大概三四十元,司法考试课件里面有电子书,打印也行。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汇编】法律出版社出的,按年份的真题。

【指南针法条】可以买最新的,也可以用旧的,该版本的法条附有解析有注释。

指南针的法条是历年的经典,不可缺少的。

二、【使用方法】2011年资料的使用和分析(分科目):1、卷一(法理、宪法、法制史、三国法、法律职业道德)淳于闻的【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理论法学这部分比较生动有趣,是万国的签约老师,但是09年之后没有他的电子课件,除了淳于闻,万国的陈璐琼是另一个选择。

万国的王斌讲的三国法可以用。

法律职业道德可以试着听下陈璐琼,但只是借鉴,加深印象。

总之,卷一的内容多为背诵理解,听课件主要选择讲得生动有趣的老师,太枯燥死板,不适合自己口味的可以舍弃。

众合的理论法学这本书可以扔掉,除非没有系统看过该部分的。

张能宝真题卷一部分的内容应该都做下,特别是宪法学部分应该重复几遍,宪法的真题有一定的规律性也有相当的难度。

复习后期应以【卷一突破一百分】为主进行复习。

2、卷二(刑法、刑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重点复习应该围绕柏浪涛的【刑法攻略】该书应该提前复习,总体把握,应该看到两遍以上。

中间间以柏浪涛在指南针的授课课件进行理解,加深印象。

从开始到最后分别有柏浪涛在指南针的真题解析班、系统精讲班、综合提高班、冲刺班等班次,密切跟进,透彻理解。

跟着柏浪涛的思路,不被其他辅导资料或授课老师的观点所迷惑,应以柏浪涛为准。

法考(司考)复习经验

法考(司考)复习经验

司考复习经验一、基本情况我是法本本科生,2017年是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成绩是440。

没有报班,也没有加各老师的群,考前聚焦啊押题啊基本都没有看。

只有在考卷四前看了看微博里面各老师的卷四押题。

我的复习资料就是各老师的免费课程和相配套的书。

复习的时间是从4月11号开始,一直到司考前。

我用forest软件计算了学习时间,一般来说,平均下来一天真正有效的学习时间大概是8、9小时左右。

因为是在学校复习的,所以能够了解在校学生复习的心态,包括我自己在整个复习期间的心态的变化,或许可以给大家作一个参考。

复习到一轮快结束的时候,觉得自己掌握得挺好的,司考也没那么难;后来随着时间经过,二轮的开展,觉得需要背记的内容太多,逐渐有种自己要复习不完的感觉;快到要考试了,就和同学们互相打气安慰,带着一点点焦虑担忧上了考场。

考完后的一天在床上躺了一整天,然后就把这事抛在脑后了,直到成绩出来,给了我一个巨大的惊喜。

这段时间可能比较特殊的经验有两个,可以给大家作一个参考。

但我个人认为,所有的经验贴都不需要完全相信,毕竟每个人的偏好习惯都不尽相同。

就比如,很多经验贴都会建议大家在复习期间做笔记,但是我就不喜欢写笔记。

只有在二轮的时候对着书根据自己的情况整理了易错点和知识结构。

在开始复习的时候,我就制作了一个Excel表格,记录每天自己的复习情况。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时时回顾自己的复习情况,也可以在某一种程度上激励自己不偷懒(不然记录表格的时候会心存愧疚)。

表格长这样:我还和几个学霸同学们组建了一个微信群,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在微信群里问,互相答疑解惑。

这个群在后期复习中非常有作用。

在二轮后期背记整合阶段,之前学习过的知识点可能都会模糊不清晰了,这时能够利用这种碎片化的问答讨论形式帮助查漏补缺和加深记忆。

二、资料选择如前所述,我复习的资料就是各机构的免费课程和相应的书和题。

这里和大家分享我的选择和理由,但老师的选择也同样是个很主观的事情。

司法考试各学科培训老师的选择和评价

司法考试各学科培训老师的选择和评价

司法考试各学科培训老师的选择和评价说明:开始准备刑诉时感到茫然,不知道听哪个老师的好?所以从华夏考资网上转了这篇文章,希望对即将选择讲课老师的同学们有些帮助。

很多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有参加辅导班的愿望,而衡量一个辅导班的质量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老师,我在2007年的司法考试中以410分通过,这也得益于我参加了辅导班,而且收集了不少主流司法考试授课老师的录音资料,所以我还是有资格对这些老师进行评价的。

司法考试一共要考14科——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主讲这些课程的老师也是人数繁多的,让人难以选择。

下面我就逐个说明一下每名老师的优缺点,当然了这些言论只代表我个人观点。

1、法理学先说法理学,最着名的辅导老师恐怕就是周旺生教授了,这也是我非常推崇的一位名家。

华夏考资网、中天学校、新九洲等机构的法理学都由他主讲。

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名家他来头很大,作为国内最具权威的立法专家他功底深,从事司法考试辅导10年了,可以说对司法考试了如指掌,别看他学术水平很高,讲起课来却是非常通俗的,擅长举一些例子,而且听了他的法理学辅导,解决第四卷论述题就会容易得多。

当然了,人名头太大容易产生一种傲气,他难免会在授课的时候“点评”一下其他的老师,不过鉴于周老师授课确实不错,这一点能忍受。

其次是高其才教授,清华的博导,中法网、海天、三校名师等学校的法理学主讲老师,功底也比较深厚,理论和实际结合得比较好,授课体系还算清晰,对司法考试也比较了解。

缺点是上课没有什么激情,容易让人犯困。

还有就是政法大学的杨帆,这个杨帆是男的,可以讲法理学也能讲法制史,算是个后起之秀,新东方北斗星的授课老师。

个人感觉他讲课还没有太明显的特点,内容还可以,还有提高、发展的空间。

叶晓川,也是政法的博士,可以讲法律、法制史和宪法,讲课比较风趣,学生听起来还是容易接受,也是年轻老师中的佼佼者,还是值得期待的。

2014司法考试音频+讲义资料汇总

2014司法考试音频+讲义资料汇总
2014年华旭系统强化班民法-钟秀勇(1-32+讲义)
链接: /s/1ntul56h 密码: enl2
2014年厚大超级系统强化民诉-郭翔(1-20+讲义)
链接: /s/1xpLAu 密码: twkl
2014年司法考试张能宝历年真题解析全八册
链接: /s/1dDGg7ZF 密码: h9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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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三校系统强化班刑法-刘凤科(1-20+讲义)
链接: /s/1jGzbwj0 密码: eyjh
2014年万国系统强化刑诉-陈少文(1-09+讲义)
链接: /s/1mgwp1nM 密码: 6l8z
2014年政法英杰基础精讲班行政法-吴鹏(1-17+讲义)
链接: /s/1o6sNCIQ 密码: fg27
2014年三校系统强化班商经-鄢梦萱(1-17+讲义)
链接: /s/1gdGI0RT 密码: ww43
2014年华旭系统强化班三国法-杨帆(1-12+讲义)
链接: /s/1eQxhCw6 密码: aru3
2014年指南针系统强化班理论法-杜洪波(1-12+讲义)
链接: /s/1eQpaisE 密码: zma2
2014三大本
链接: /s/14bz6e 密码: sha4
2002—2013年历届司考真题及解析
链接: /s/1vTQRO 密码: 4daj

司法考试各科的辅导老师

司法考试各科的辅导老师

2010年司法考试各科的辅导老师哪个好?金牌师资:1、民法最受欢迎的老师:李建伟李仁玉张翔2、民事诉讼最受欢迎的老师:郭翔杨秀清(女)3、商经法最受欢迎的老师:张海峡鄢梦萱(女)王小龙4、刑法最受欢迎的老师:韩友谊李金明刘凤科5、刑事诉讼法最受欢迎的老师:汪海燕马明亮刘玫房保国汪建成6、行政法(含宪法)最受欢迎的老师:林鸿潮季宏王锴7、三国法最受欢迎的老师:杨帆(女)王斌段庆喜8、法制史,法理最受欢迎的老师:郭晓飞杨帆(男)淳于闻9、卷四主观题最受欢迎的老师:邹建章王旭其他回答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合同法研究专家,主讲合同法。

对合同法复习重点把握准确,对重点,难点法条解析精辟。

袁家德:诉讼法学辅导专家,辅导经验丰富,讲课生动活跃,深受学员欢迎。

吴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博士,教授。

司考辅导权威专家,多次参加辅导书的主编和司考的组题及阅卷,串讲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有很高的命中率,讲课幽默风趣,深入浅出。

郄鹏恩:政法英杰司法考试授课名师。

有长期的司法考试授课经验,深受考生的欢迎。

擅长讲授商法、经济法,串讲重点法条、讲评典型案例。

讲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

齐晓伶: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

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对司法考试规律的研究有独到之处,善于归纳和总结知识点,为学员构建起系统化的刑法学知识体系。

刘凤科: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刑法学司考命题组重要成员张明楷教授的弟子。

司法考试刑法辅导专家。

授课条理清晰、娓娓道来,既阐释刑法学的精髓,又详尽分析刑法命题各家观点在命题中的取舍,澄清司考辅导界存在的不正确观点;讲授内容完全遵循司考刑法命题规律,考点分析精准,直面考题本质。

李仁玉:三校名师独家授课教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主讲民法学。

2002年司考指定教材主编。

自94年来一直参加历年年律考/司考大纲及教材的组织和编写,并参与命题及阅卷。

讲课方式别具一格,经常运用比较法讲解,深入浅出,得到了广大考生的认可,是考生公认的“司法考试民法泰斗”。

02 杨帆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强化 法理学 什么是好的法律2

02 杨帆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强化 法理学 什么是好的法律2


自治州(县)人大常委
三、不溯及既往(前瞻性) 1.法律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人的本性决定了今天的行为不可能遵守明天才要 制定的法律。今天的法只能用来规范人们明天的行为,而不能用来约束人们昨天 的行为。 2.“法不溯及既往”要求在法律适用中采用“从旧”原则。 3.法律并非绝对地不溯及既往,有时候,当新法更有利于保障人权时可以溯及既
)的地
方性法规。
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
)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

)的地方性法规。
④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
)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
)的规章。
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
)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
)的规章。
⑥授权机关有权(
)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
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
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认为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
③近代以来,法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但一国法的内容与人类的
普遍要求相一致。
【案例 11:孝子弑母案】合法而不合理;法律的僵硬。 【柏拉图】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
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做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人之个性的
辖市
地 方
设区的市、自治

人大及常委会 人民政府
人大及常委会 人民政府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2 第二节 法的作用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2 第二节 法的作用

法理学主讲老师:杨帆第二节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1)指引作用的对象:自己的行为。

(2)指引作用的形式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3)法律指引的方式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1)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2)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3)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1)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2)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作用。

(3)预测作用可分为:1.对如何行为的预测。

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行为。

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借助于法律规范行为人可以预测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理性的安排。

4.教育作用(1)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2)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3)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1)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2)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二、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所产生的影响。

2.法的社会作用的领域:①社会经济生活;②政治生活;③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3.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向①政治职能,即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②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经典考题】2007年,某国政府批准在实验室培育人兽混合胚胎,以用于攻克帕金森症等疑难疾病的医学研究。

该决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

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2009/一/53)A.目前人兽混合胚胎研究在法律上尚未有规定,这是成文法律局限性的具体体现B.人兽混合胚胎研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及时立法给予规范和调整C.如因该研究成果发生了民事纠纷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则法院可以依据道德、习惯或正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D.如该国立法机关为此制定法律,则制定出的法律必然是该国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答案】ABC。

司法考试各科的辅导老师

司法考试各科的辅导老师

2010年司法考试各科的辅导老师哪个好?金牌师资:1、民法最受欢迎的老师:李建伟李仁玉张翔2、民事诉讼最受欢迎的老师:郭翔杨秀清(女)3、商经法最受欢迎的老师:张海峡鄢梦萱(女)王小龙4、刑法最受欢迎的老师:韩友谊李金明刘凤科5、刑事诉讼法最受欢迎的老师:汪海燕马明亮刘玫房保国汪建成6、行政法(含宪法)最受欢迎的老师:林鸿潮季宏王锴7、三国法最受欢迎的老师:杨帆(女)王斌段庆喜8、法制史,法理最受欢迎的老师:郭晓飞杨帆(男)淳于闻9、卷四主观题最受欢迎的老师:邹建章王旭其他回答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合同法研究专家,主讲合同法。

对合同法复习重点把握准确,对重点,难点法条解析精辟。

袁家德:诉讼法学辅导专家,辅导经验丰富,讲课生动活跃,深受学员欢迎。

吴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博士,教授。

司考辅导权威专家,多次参加辅导书的主编和司考的组题及阅卷,串讲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有很高的命中率,讲课幽默风趣,深入浅出。

郄鹏恩:政法英杰司法考试授课名师。

有长期的司法考试授课经验,深受考生的欢迎。

擅长讲授商法、经济法,串讲重点法条、讲评典型案例。

讲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

齐晓伶: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

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对司法考试规律的研究有独到之处,善于归纳和总结知识点,为学员构建起系统化的刑法学知识体系。

刘凤科: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刑法学司考命题组重要成员张明楷教授的弟子。

司法考试刑法辅导专家。

授课条理清晰、娓娓道来,既阐释刑法学的精髓,又详尽分析刑法命题各家观点在命题中的取舍,澄清司考辅导界存在的不正确观点;讲授内容完全遵循司考刑法命题规律,考点分析精准,直面考题本质。

李仁玉:三校名师独家授课教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主讲民法学。

2002年司考指定教材主编。

自94年来一直参加历年年律考/司考大纲及教材的组织和编写,并参与命题及阅卷。

讲课方式别具一格,经常运用比较法讲解,深入浅出,得到了广大考生的认可,是考生公认的“司法考试民法泰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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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2011年三校名师系统精讲班民诉杨秀清(132页)2、2011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每周必练一及答案理史宪杨帆(8页)3、2011年指南针两会新法增本两会新法解读指南针(79页)4、2011年新东方重点学科班刑法刘凤科(46页)二1、2011年新起点理论强化班民法钟秀勇(119页)2、2011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法理学杨帆(105页)3、2011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每周必练一及答案理史宪杨帆(8页)三1、2011年律政保固阶段刑诉左宁(81页)2、2011年新东方重点学科班民法钟秀勇(31页)3、2011新东方系统精讲班刑诉谢安平(111页)四1、2011年众合系统强化班民法李建伟(45页)2、2010年众合系统强化班理论法学张龙(45页)五1、2011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100表)刑诉杨雄(38页)2、2011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练习题刑诉杨雄(6页)3、2011年众合重点学科班刑法授课讲义(vip班)刑法徐光华(45页)六1、2011年指南针系统强化班刑法柏浪涛(49页)2、2011年指南针系统强化班测试题一到四刑法柏浪涛(很多页)3、2011年万国《刑法修正八》重点解读刑法修正八韩友谊(20+页)4、2011年新九州理论强化班刑法阮齐林(108页)七1、2011年众合重点学科班行政法赵鹏(19页)2、2011年指南针理论强化班行政法王旭(16页)3、2011年众合重点学科班法理学林鸿潮(5页)4、2011年新东方重点导读班理史宪叶小川(18页)5、两高关于适用《刑法修正八》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八司法解释(7页)6、2010年众合专题讲座勘误专题讲座众合(3页)7、2011年指南针理论加强班行政课堂测试一到三行政法王旭(很多页)8、2010年众合包过班民法突破八十题民法李建伟等(20页)9、2010年众合系统强化班理论法学陈景辉(40页)10、2010年众合系统强化班行政法林鸿潮(30页)八1、2011年新九州理论强化班三国法杨帆(女)(32页)2.、2011年新九州理论强化班课堂练习三国法杨帆(女)(63页)3.、2011年新东方系统精讲班商经法张海峡(72页)4.、2011年《社会保险法》解读社保法(商经)张海峡(7页)5、2010年众合包过班民诉与仲裁考前突破民诉#小黑(23页)九1、2011年众合系统强化班法理学王锴(22页)十1、2011年众合重点学科班刑法袁登明(26页)十一1、2010年众合系统强化班民法(上下)李建伟(103页)2、2011年众合重点学科班民法丁绍宽(20页)3、2011年众合重点学科班民诉徐继军(40页)4、2011年万国民刑先修班刑法韩友谊(39页)5、2011年众合系统强化班课表课表众合教育(2页)资料类别索引民法:民诉(含仲裁):刑法(含刑修八):刑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商经:理论法学(理史宪):主观:法条:。

202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精简版不含真题)-杨帆

202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精简版不含真题)-杨帆

202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精简版不含真题)-杨帆法理学杨帆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一、法的概念的争议【说明】(2)法社会学(含现实主义法学):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因素。

法律社会学认为习惯也是法律。

现实主义法学认为:真正法律存在于法官的判决中,纸面上的法律仅仅是对法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霍姆斯)。

2.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必备要素,不排除其他要素。

(1)自然法学派:以内容为唯一要素,主张“恶法非法”(2)第三条道路(综合法学):三要素同时考虑。

二、法的本质三、“国法”及其外延四、法的特征五、法的作用第二节法律的价值第三节法的要素第四节法的渊源续上表第五节法律部门(部门法)与法律体系第六节法的效力第七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第八节法律责任【说明】1.法律责任并不仅仅因为违法行为而产生。

2.归责的原则有:3.免责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违法性的阻却事由,故法理学中不以其为免责事由。

4.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

但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一节立法第二节法的实施第三节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一、法律适用的目标【说明】1.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2.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依据法律做出决定,限制和削弱其自由裁量权。

3.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实质价值和道德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保障和促进的实质价值,如自由、平等、人权。

4.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整体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

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二者兼备。

5.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对司法考试各科老师讲义评价汇总(绝对经典)

对司法考试各科老师讲义评价汇总(绝对经典)

讲义评价一、一个考两年的法本(1)民法:张翔(万国的)、隋鹏生(中法网的),都很好。

(2)刑法:韩友谊(万国的);其次,阮齐林(中法网的)、杨艳霞(海天的)。

(3)民诉(含仲裁):房保国(万国的),较好。

(4)刑诉:没太好的,马明亮(万国的)还不错,汪海燕(原来在万国)也可以。

(5)行政行诉:张翔(万国的),很好;其次,林洪潮(从万国跳到新东方了)。

(6)法理、法史、宪法:郭晓飞(万国的)还可以。

(7)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肖钊(万国的)还可以。

(8)三国法:杨帆;其次,王斌(万国的)。

(9)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根本不用听。

二、听清名师讲座,弄懂名师讲义。

(1个半月)应试三年来,所有名师的讲座我几乎听遍,真是受益匪浅。

其实回头看来,大可不必浪费太多的时间在听讲座这一环节上周旋,找准几个水平较高的名师讲座反复听上三遍,并锁定名师提供的随堂讲义,把它理清头绪,使之融会贯通,绝对统统地搞定,一点儿问题都没有。

1、刑法:韩友谊(口才甚好)刑法的功夫要用在总则部分,这部分的理论知识要重点看三大本,分则部分就免了,因为教材中刑法分则部分写得太滥了,需要强调的是:分则部分只要重点掌握十个重点罪名、二十个相对重点罪名就可以稳拿80%的分数了。

分则罪名的掌握重在比较,通过大量做题把一些容易混淆的罪名放在一块儿,比较着记忆即可。

2、刑诉:谢安平(汪海燕备选)诉讼法部分重在法条和对相关知识点的综合总结上,关键在精准地掌握每个知识点。

学习的前期最好听谢安平的,他会给你很多学习、记忆方面的诀窍。

临考前可以听听汪海燕的,他会引领你把杂乱的知识点串成一条线,你会有一个体系化的提升。

3、民法:李建伟(水平较浅的学员可以先听隋朋生)李建伟讲课慢条斯理,有点儿影响情绪。

可以用音频软件来放快速度,效果甚佳。

隋朋生讲课理论性稍差,常以举例为主,一例带过,不明底细的学员会误以为民法很简单嘛,不过如此嘛。

可一上考场,立码傻眼。

总结一句话,叫:入门靠朋生,提升找建伟。

三年司考路,毅力伴我行——五千字全面经验总结

三年司考路,毅力伴我行——五千字全面经验总结

一、总括如上所述,我们必须承认,有效复习的时间量对于司考的成败起着很大的决定作用。

同时,鉴于司考主要是和遗忘作斗争,这个复习时间量并不允许摊薄在过长的时间段内。

就我的经验而言,底子、记忆力都处在中上水平的在职法本考生,复习司考的周期可以是五到六个月,而有效复习小时数应该在至少在800小时左右。

而且,需要提醒的是越临近考试,复习时间必须越集中,强度也必须越大。

我的体会是记忆性的内容,要指望在前两个月就做到一次性记忆几乎是不可能的。

司考的记忆量一定是呈上升趋势的。

这也就要求我们必须越往后,越用功。

尽管我考了三年,但我也没有参加过辅导班。

我觉得在职考生时间的灵活性已经十分不足,周末再被卡死时间,那生活真是凄惨不堪了。

周末的一个“懒觉”能很好的有助我恢复体力,以投入到两天DIY的有效复习中。

同时,我也发现虽然每家培训机构都有不少名师,但同时也几乎没有哪家学校是能荟萃各科最好的名师的。

相反,通过在“司考吧”的课件下载(请原谅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

),我完全能拼出自己的那套最欣赏、最合适的“全名师”阵容。

通过打印出的全套讲义,坐在家中的写字台上全神贯注的听课,失去了面授课上和老师互动的机会的同时,也省去了舟车劳顿和邻座同学废话的干扰,总体是得大于失的。

因此,我的感受是辅导班可以不上,但课件不能不听。

二、复习战略大家可以看到,我三年司考的成绩是逐步提升的。

其实,我三年所用的策略是极其相似的。

这套策略在三年里只有优化而没有改革。

我认为就策略而言,我在一开始就是比较正确的。

至于成绩的逐步提高,这基本就是内功不断增长的结果。

我的备考一直采用“三轮复习法”,具体如下:第一轮:三月到五月初,复习时间量占25%比重。

具体内容为(依次):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法。

在本轮复习中,刑法和民法这两门实体法可以阅读参考书,比如阮齐林中法网笔记和李建伟民法60讲,而刑诉和民诉则直接听课件,课后主要记忆讲义。

换句话说,两门实体法由于其博大精深,第一轮还可以处在理论提高的层面,重点在于记住理论要点、把握全法体系,这样也容易形成长期记忆。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制史 1 第二章 中国近代法制史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制史 1 第二章 中国近代法制史

法制史主讲老师:杨帆第二章中国近代法制史一、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和影响(一)清末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1.立法指导思想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变法修律的内容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法典编纂形式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变法修律的功能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1.中华法系解体。

2.为法律近代化奠定基础。

3.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变法修律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二、清末的预备立宪(一)《钦定宪法大纲》(1908)1.定义与性质: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

此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与主要内容:《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

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

(关键词记忆:宪政编查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二)“十九信条”(1911)1.定义: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2.公布背景。

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匆匆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企图度过危机,资政院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1月3日公布。

3.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2012年杨帆三国法讲义-02

2012年杨帆三国法讲义-02

国际公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二)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1、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2、必须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书;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三)使领馆特权与豁免1、使馆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不得侵犯;通讯自由(非经许可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免纳捐税、关税;行动和旅行自由(禁区除外);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2、对比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和领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包括公务和私务区域)领馆馆舍是在一定程度内不得侵犯:(1)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那部分馆舍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而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2)遇紧急情况时,如火灾和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场合,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采取保护行动;(3)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免受征用。

但在确有必要征用时,则可征用,然而应给予补偿。

(四)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1、外交人员的特权或豁免: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查验。

2、对比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1)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例外情况包括: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

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D、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

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

(2)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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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理 学第一讲 法的本体【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

考生朋友应该熟练掌握以下知识点: 1.法的可诉性;2.自由、正义与法的关系,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理; 3.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4.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5.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及当代中国的法源; 6.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法的溯及力问题; 7.法律关系的分类,及法律事实。

8.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本体论概念与特征价值与作用法的要素渊源与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法与道德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由此形成法的概念的两种基本立场:法律实证主义与非法律实证主义。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法的概念不包括道德因素,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在法与道德之间、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无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定义法的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①社会法学派:以社会实效为法的概念的首要因素-庞德主张“习惯亦法”,代表学派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②分析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以权威性制定为法概念的首要因素-哈特、奥斯丁、凯尔森主张“恶法亦法”,但“习惯不是法”。

【注意】法律实证主义在功能和内容上并不绝对排斥道德,只是认为道德不是法的概念的必要因素。

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法的概念包括道德因素,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法律必须符合道德。

(2)非实证主义定义法的要素:内容的正确性,社会实效性,权威性制定。

①自然法学派:内容正确性是定义法的概念的唯一因素-卢梭、孟德斯鸠-主张“恶法非法”。

②综合法学(第三条道路):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要素-阿列克西。

【注意】非实证主义并不排斥政治、社会对法的影响,只是认为道德是法的概念的必要因素。

流派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核心观点法律渊源中体现自然法学法的精神与价值价值分析法与道德有必然联系;法的效力根据来自内容道德上的正确法理与一般法律原则实证法学法的规范形态规范分析法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法的效力根据来自正式的国家制度事实(如制定法的活动)制定法与先例社会法学法的实际效果经验分析法的效力根据来自于社会心理接受或习惯习惯【注意】瑞士民法典:“民事活动,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所体现的法学流派的观点如下:有法律依法律-法律实证主义;无法律依习惯-社会法学派;无习惯依法理-自然法学派。

故而,此规定属于综合法学派,即第三条道路。

二.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本质观1.法的最初本质: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1)含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体现:①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②法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③法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其次本质:阶级性(1)法的阶级性只存在于阶级对立的社会,而非所有法律。

(2)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整体共同意志,而非统治阶级内部各团体各党派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还体现被统治阶级或同盟阶级的意志,而非仅是统治阶级意志。

(4)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但对外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这相应决定了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3.法的最终本质:社会性(物质制约性)(1)法作为上层建筑,最终受到客观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2)法同时也会受到历史、地理、民族等因素的影响;(3)法具有相对独立性,而非完全从属于社会物质生活。

【注意】马克思主义认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三.“国法”及其外延1.国法: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2.国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立法机关)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四.法的特征(一)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来自于社会生活,是主客观的统一)。

1.规范性的含义:(与非规范性文件区别)(1)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2)针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3)在其有效期限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注意】凡是规范都具有规范性。

2.法律调整的对象:(1)法律调整的对象仅是人们的外在行为,而不涉及离开行为单纯的人的内心世界、思想、灵魂。

而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不但调整人的行为,更多地调整人的内心世界。

(2)法律调整的行为不是单个的人的行为,而是人们的交互行为。

3.法与自然法则、技术规范、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1)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其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不具有文化意蕴;法律规范是一种文化现象。

(2)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而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而习惯、宗教、道德、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和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二)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注意】法律有制定和认可两种途径,认可又包括明示认可和默示认可。

明示认可是指立法机关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默示认可是指立法机关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如“按政策办”、“从习惯”等规定。

(三)普遍性(三层含义)1.效力普遍性:国家主权覆盖之处,所有人都应遵守。

(法的适用主采“属地主义”,而宗教道德规范主采“属人主义”)2.适用普遍性:民主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内容普遍性:法的内容及价值始终具有与人类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注意】法的普遍性,并不排斥其地域性和民族性。

(四)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1.法中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紧密关联性。

2.法律具有既关注权利也关注义务的两面性,而宗教与道德规范主要关注义务。

(五)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1.国家强制力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而非唯一力量。

2.无程序即无正义,因而国家强制力的运用,必须要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规定。

3.法与道德宗教规范均具有强制力,但是保障实现的后盾不一样。

(六)可诉性1.含义: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从广义而言,法律规范包括规则、原则和立法意图)可以被任何人(特别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

2. 法的可诉性的构成要素:(应有不等于实有,如中国宪法)(1)可争讼性:任何人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规范,才能担当作为人们争讼标准的角色。

(2)可裁判性(可适用性):法律生命力和存续价值的标志。

五.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指引自己):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①个别性指引: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A.确定性指引: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B.不确定的(选择性)指引:宣告法律权利,给予人们行为自由(“可为模式”;“授权性规则”)。

【注意】刑法分则中的规定,对行为人与法官而言,属于不同的指引,题目会指明“对X而言”】(2)评价作用(评价他人):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

(3)预测作用(预测你我他):人们可据法预先估计到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教育大多数):通过警示与示范,影响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强制一小撮):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2.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社会作用的领域:①社会经济生活;②政治生活;③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2)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向:①政治职能:阶级统治;②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3.法的局限性法的局限性的含义:法律作为重要的社会规范,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要重视法律的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法的作用具有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的原因:一是法律实施中的局限:(1)法律具有物质制约性或说社会性,不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并必然受到其他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2)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些社会领域并非法律所可以涉足或完全能够深度调整,其调整范围有限且仅是调整手段之一。

二是法律本身的缺陷:(1)从“法律是人们行为的标准”可知,法律应该具有不溯及既往的前在性、确定性、可预测性、稳定性、统一性、一般性、公开性、可操作性;(2)但:立法者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故法律可能有空白或漏洞;大多数语言是多义的,故法律可能不确定;社会关系是频繁变化的,故法律可能存在立法滞后和内容滞后;案件是个别的,故法律可能僵硬而导致个案不正义;(3)因此法律的局限性有空白或漏洞、不确定、滞后僵硬。

弥补法的局限性的措施:(1)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积极解释和运用法律;(2)利用道德、习俗以及法律原则的积极作用。

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描述性判断-客体实际上是什;价值判断-规范性判断-客体应该是什么。

(2)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

(3)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

(4)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兼具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二.法的价值分类(一)秩序1.秩序和规则的关系①有秩序必有规则,无规则则无秩序,即规则是形成秩序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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