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产品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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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产品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和产品质量追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中府[2014]112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05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产品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和产品质量追溯实
施办法的通知
(中府〔2014〕112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工业产品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和产品质量追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5日
中山市工业产品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和产品质量追溯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督促企业履行质量诚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重大质量事件应急机制,快速、高效、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产品重大质量事件适用本办法,食品、药品、农产品、水产品、建筑工程重大质量事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下称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并从事工业产品生产加工,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因工业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质量事件:(一)造成人员死亡的,或者造成伤害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事件;
(二)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较严重损害,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三)已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事件;
(四)危害严重,超出企业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的事件;
(五)被省级及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的突发事件;
(六)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事件;
(七)其他可预见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质量事件主动报告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并相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机制,妥善处理重大质量事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和产品质量追溯工作的指挥协调管理,牵头建立重大质量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出台重大质量事件应急预案。

重大质量事件发生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当逐级上报,并积极参与配合市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对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发生重大质量事件时,企业主动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及时开展产品质量追溯工作,任何涉事单位和个人对事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七条重大质量事件发生后,现场企业人员应当立即向本企业质量负责人(首席质量官)及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负责人(首席质量官)或企业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企业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发生重大质量事件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将事件初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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