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大纲学生1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本科)
物权法Real Right Law课程代码:21410014学分:4学时:64 (其中:课堂教学学时:64 实验学时:0 上机学时:0 课程实践学时: 0 )先修课程:法学导论、民法总论、债权法适用专业:法学教材:《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六版一、课程性质与课程目标(一)课程性质物权法是法学本科教学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专业课程,它建立在法学导论、民法总论、债权法等课程知识的基础上,为相关专业课程的学习打好坚实的基础,着力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物权法的主要任务是以我国《物权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担保法》等现行物权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反映物权立法和运用物权法律规范安排社会生活的成果,借鉴和吸收物权法律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阐述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使之符合本科物权法学的教学需要。
(二)课程目标课程目标1:通过本课程学习,要求学生对物权及其绪论、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占有制度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
课程目标2:深化学生对物权法理论的认识,培养学生了解、思考社会经济生活和传统习惯对物权法制度的影响,掌握我国法学界物权法理论研究发展的最新动态。
课程目标3:引导学生及时关注物权法立法的最新进展,对法律法规读懂、理解、会用,培养学生初步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通论(一)课程内容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物权的词源和概念(2)物权具有绝对性(3)物权具有排他性(4)物权具有对世性(5)物权具有支配性(6)物权具有特定性(7)物权具有法定性2、物权的种类(1)物权的学理分类(2)我国物权法的物权体系3、物权的客体(1)物权客体概述(2)物权最主要的客体——物的概念、特征、分类(3)物权客体的扩张4、物权的效力(1)物权效力的含义和学说(2)物权的支配效力(3)物权的排他效力(4)物权的优先效力(5)物权请求权效力(6)物权的追及效力5、物权法的概念与特征;(1)物权法的概念(2)物权法是私法(3)物权法是财产法(4)物权法是固有法6、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2)物权绝对原则(3)物权法定原则(4)物权公示原则(5)物权公信原则7、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和物权行为理论;(1)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2)物权行为理论8、物权变动的形态、原因和公式方式(1)物权变动的形态(2)物权变动的原因(3)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二)教学要求1、掌握物权的含义和特征;2、了解物权的分类和物权体系;3、掌握物权最主要的客体——物的含义、特征和分类;4、掌握物权的五大效力;5、明确物权法的含义和特征;6、掌握物权法的四大基本原则;7、理解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和物权行为理论;8、了解物权变动的形态、原因,掌握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概述1.1 课程背景1.2 课程目标1.3 课程内容1.4 教学方法二、课程目标2.1 知识目标2.2 技能目标2.3 情感目标三、教学内容与安排3.1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3.1.1 物权法的定义3.1.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2 物权的设立与取得3.2.1 物权设立的方式3.2.2 物权取得的方式3.3 物权的内容与保护3.3.1 动产物权3.3.2 不动产物权3.3.3 知识产权3.3.4 资源物权3.4 物权的变动与转让3.4.1 物权的限制与解除3.4.2 物权的继承与转让3.5 物权的保护与救济3.5.1 物权侵权行为3.5.2 物权保护的原则和方式3.5.3 物权救济的途径四、教学方法与手段4.1 授课讲解4.2 案例分析4.3 小组讨论4.4 角色扮演4.5 课堂互动五、教学评估5.1 考核方式5.2 考核标准5.3 成绩评定六、参考教材6.1 主要教材6.2 辅助教材七、教学资源7.1 课程PPT7.2 电子教案7.3 录制视频7.4 在线学习平台八、教学团队8.1 教授8.2 助教8.3 学生助教九、教学时长九周,每周两次课,每次90分钟,共计18学时。
十、课程参考资料10.1 学术论文10.2 专业书籍10.3 相关网站十一、教学反馈与改进11.1 学生评价11.2 教师反思11.3 教学改进方案在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中,概述了该课程的背景、目标和内容。
课程目标包括知识、技能和情感目标,旨在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了解物权的设立、变动和保护等内容。
教学安排中详细介绍了各个章节的具体内容与安排,包括物权的设立方式、取得方式,不同类型物权的内容与保护,以及物权的变动、转让和保护等方面。
教学方法与手段包括授课讲解、案例分析、小组讨论、角色扮演以及课堂互动等,旨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度。
教学评估部分说明了考核方式、标准及成绩评定方式,以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
物权法教学大纲
第一章物权总论教学目的和要求:1、了解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及立法过程;2、掌握物权的效力、基本原则;3、掌握物权变动的规则,尤其是物权变动的方式。
课时分配:8学时。
本章教学重点:一、物权变动的原因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动产与不动产变动的具体的规则。
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二、物权的分类三、物权的效力四、物权的民法保护第二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二、物权法的特征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二、物权变动的形态三、物权变动的原因四、不动产物权登记五、动产物权交付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物权?物权有哪些特征?2、试述物权法的原则。
课时分配表3、试述物权的效力。
4、什么是区分原则?当事人未按交易合同的内容交付动产或办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手续,交易合同是否有效?5、如何理解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第二章所有权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2、掌握所有权的种类;3、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4、掌握共有的种类及两种共有的区别;5、了解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掌握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课时分配:11学时。
本章教学重点: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二、共有的种类及区别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教学内容: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二、所有权的内容三、所有权的限制第二节所有权的种类一、国家所有权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三、私人财产所有权四、法人所有权五、社会团体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二、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第四节相邻关系一、概念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三、相邻关系的种类第五节共有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二、按份共有三、共同共有四、共有财产的分割五、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六、准共有第六节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善意取得二、拾得遗失物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四、孳息五、先占六、添附七、时效取得八、货币所有权的取得复习思考题: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2、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物权法》教学大纲
《物权法》教学大纲《物权法》教学大纲一、引言《物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的法律基础。
作为一门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物权法的教学大纲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课程目标1. 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 熟悉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制度;3. 掌握物权法的实践应用方法;4. 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内容1.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物权法是研究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范。
通过对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的学习,学生可以了解到物权法的核心理念是保护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2.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制度物权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权关系。
学生需要了解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关系。
同时,学生还需要学习物权法的基本制度,包括物权的取得、转让、限制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3. 物权法的实践应用方法物权法不仅仅是理论知识,更是实践应用的法律工具。
在教学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实践等教学方法,学生可以学习如何运用物权法解决实际问题,如合同纠纷、房地产交易等。
四、教学方法和手段1. 理论讲授通过课堂讲授,向学生传授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等理论知识。
教师可以采用讲解、讨论、演示等多种方式,使学生能够深入理解物权法的内涵和外延。
2.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引导学生运用物权法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教师可以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让学生分析案例中涉及的物权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3. 模拟实践通过模拟实践,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辩论、角色扮演等活动,让学生在模拟情境中运用物权法解决问题。
五、评价方式1. 期中考试通过期中考试,考察学生对物权法基本概念和原则的理解程度。
考试形式可以采用选择题、判断题和简答题等。
2. 课堂表现评价学生的课堂表现,包括积极参与讨论、提出问题和解答问题等。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物权法英文课名:Property Law学分:4学分学期:秋季或春季适用专业:法学课程简介:物权法是民法学的主干课程之一,属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包括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各类物权的基本制度和占有制度等内容。
本课程分为16讲,共计64学时。
物权法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使学生能运用法学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课程安排: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第五讲物权的效力第六讲物权变动第二编所有权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管理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一讲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第十三讲抵押权第十四讲质权第十五讲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六讲占有教学内容: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一、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二、物权法的社会、经济意义三、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的本质及其特性三、物权和债权四、物权和知识产权五、物权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六、物权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主义1、物权法定:定什么?2、物权法定:依何法而定?3、物权法定:违反法定会怎样?4、物权法定:为什么要法定?5、法定与自由之间:物权法定主义的命运二、物权法定主义下物权的分类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一、物权客体特定主义二、物权客体的含义三、物的分类第五讲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概说二、物权的排他效力三、物权的优先效力四、物权的追及效力五、物上请求权第六讲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和类型二、物权变动的模式三、物权行为理论解析四、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五、物权变动的条件六、物权的消灭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一、所有权的概念和作用二、所有权的变迁与演进史三、所有权的权能四、所有权的限制五、所有权的分类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取得时效二、善意取得三、遗失物的拾得四、埋藏物的发现五、先占六、添附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理论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持份权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同管理权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之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三、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四、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异同五、相邻关系的种类第十一讲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三、用益物权的社会作用四、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1、用益物权一般规定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理论一、担保物权概述二、担保物权的作用三、担保物权的种类第十三讲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抵押权的特性三、抵押权的取得四、抵押权的效力五、抵押权的消灭六、特别抵押权第十四讲质权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二、质权的分类1、动产质权2、权利质权第十五讲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二、留置权的特征三、留置权的特性四、留置权与其他类似权利的区别五、留置权的取得六、留置权的效力七、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八、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九、留置权的实行十、留置权的消灭十一、特殊留置权第十六讲占有一、占有的概念二、占有的本质三、占有的效力四、占有的物权法上的保护五、占有的取得六、占有的消灭七、准占有。
物权法大纲
《物权学》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物权法二、课程性质:专业选修课三、课程教学目的:(一)课程目标:通过物权法的教学,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认识物权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它的具体规范内容,为学好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奠定坚实的基础。
学习本课程对学其他专业课特别是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行为法等具有指导和打基础的作用。
(二)教学目标:第一章物权法概述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物权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以及特征。
第二章物权概述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物权的含义、本质,以及物权的效力和分类。
第三章物权变动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物权变动原则、概念方式。
第四章所有权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所有权的概念、取得、行使和消灭。
第五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的概念、性质,以及三者之间的区分。
第六章相邻关系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相邻关系的种类和处理原则。
第七章共有权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共有的概念、特征,以及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
第八章用益物权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九章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效力、消灭。
第十章地上权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地上权的概念、历史演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消灭。
第十一章地役权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地役权的取得、消灭及法律后果。
第十二章担保物权概述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第十三章抵押权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抵押权的概念、特征,以及设定方式。
第十四章质权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质权的特征、概念、取得、类型;掌握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的概念、特征、效力。
第十五章留置权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留置权的概念、特征、取得、内容;掌握留置财产的内容,以及留置权的一次效力、二次效力。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编号:A009130317课程名称:物权法课程类型:学科基础课英文名称:Property Law适用专业:法学本科专业总学时:40学时学分:2.5学分考核方式:考试一、课程性质、目的、任务本课程反映物权立法和运用物权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生活的成果,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物权法律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阐述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使之符合本科物权法学的教学需要。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民法上物与财产、物权与财产权的概念及联系与区别;了解并掌握物权的特征、效力,物权的分类;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权能;使学生了解并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基本内容;通过教学,也要使学生对占有制度、取得时效制度有基本的认识,对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有全面的认识与掌握。
二、教学基本要求1、本课程的教学应遵照循序渐进原则,讲述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和主要内容。
应作到概念清楚,层次分明,逻辑清晰。
2、由于物权法具有较强的应用特点,因此本课程的教学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本课程以理论教学为主,案例教学为辅。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掌握并运用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邻地利用权)、典权、居住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各项具体物权制度的理论和法律的基本规定,提高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为学习民商法系列课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课程打好扎实的基础。
本课程的教学重点是:物权与财产权的概念及联系与区别;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所有权的取得;抵押权与质权的基本内容;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等。
本课程的教学难点是:物权的分类、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用益物权的分类及体系,抵押权、质权的设立及行使等。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物权法课程类别:专业选修课适用专业:法学考核方式:考查总学时、学分: 32 学时 2 学分其中实验学时: 0 学时一、课程教学目的1、使学生了解物权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2、使学生掌握不同种类的物权的立方寓意以及法律规制;3、使学生能正确运用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分析和解决相关的实际法律问题。
二、课程教学要求1、反映民法最基本、最必需和最重要的内容;2、结构科学,内容新颖,尽可能反映物权法学科的最新成就;3、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相结合;4、尽可能总结,概括近10年来物权学各项制度最新科研成果,反映物权法中最前沿,最热点的研究课题,同时也要介绍大陆法学和欧美法学国家与物权法相关的先进方法。
三、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学。
四、课程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
教学难点:法律行为、物权无因性。
五、课程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讲课与案例分析及讨论相结合、板书与多媒体相结合。
六、课程教学内容第一章物权概论(8学时)1.教学内容:(1)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法的调整对象(2)物权法与所有制之间的关系(3)物权的效力及其分类(4)物权的变动(5)物权的公示(6)物权的物上请求权2.重、难点提示教学重点: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规则。
教学难点: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
第二章所有权(6学时)1.教学内容:(1)所有权概念、特征及其社会义务(2)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取得(3)所有权的类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4)共有(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重、难点提示教学重点: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内容教学难点: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它们在民法司法中的作用。
第三章用益物权(6学时)1.教学内容:(1)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和价值(2)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3)农用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4)采矿权(5)水资源使用权2.重、难点提示教学重点: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教学难点:各项用益物权的取得及其权利内容。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Law of real right一、课程基本情况课程类别:专业方向课课程学分:3学分课程总学时:48学时课程性质:选修开课学期:3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总论适用专业:法学教材:《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杨立新, 2009年版开课单位:公共管理学院法律系二、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物权法是法学类专业方向课。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本课程教学以物权立法为依据,以物权实践经验为基础,以物权理论为指导,采用理论、立法和实践三结合的方法进行。
使学生了解物权理论的新课题,物权立法的新发展和物权实践中的新问题,养成独立思考习惯,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物权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1.第一章物权法概述( 3 学时)(1)掌握物权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2)熟悉物权法的性质、特征;(3)了解物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4)理解物权法的核心思想;重点:物权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难点: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2.第二章物权概述( 3学时)(1)掌握物权的概念、特征及物权的效力与保护方法;(2)熟悉物权的基本分类及其法律意义;(3)了解物权概念的界定;(4)理解物权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重点:物权的概念、特征及物权的效力难点:物上请求权与诉讼时效3.第三章物权变动( 4学时)(1)掌握物权变动的基本方式: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制度;(2)熟悉物权变动模式及其法律意义;(3)了解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及其原因;(4)理解我国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区分原则;重点:物权变动的原因、模式及公示方法难点:物权变动模式选择4.第四章所有权( 4学时)(1)掌握所有权的概念、特征、权能及取得方式;(2)熟悉所有权的基本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3)了解所有权的主要形式及所有权的行使、消灭;(4)理解所有权在物权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重点:所有权的概念、特征、权能及取得方式难点: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5.第五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学时)(1)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其权利构成;(2)熟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3)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法律关系;(4)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传统所有权的区别;重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其权利构成难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传统所有权的区别6.第六章相邻关系( 2学时)(1)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基本类型;(2)熟悉各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3)了解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不同;(4)理解相邻关系的性质、特征;重点:相邻关系的概念、基本类型及处理原则难点: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7.第七章共有权(3学时)(1)掌握共有权的基本类型: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2)熟悉共有权的概念及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3)了解准共有的发生及其效力;(4)理解共有权的性质、特征;重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难点:共有权的外部关系8.第八章用益物权及特许物权( 2学时)(1)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体系和一般原则;(2)熟悉海域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等特许物权;(3)了解特许物权的性质、地位;(4)理解特许物权的概念、特征;重点:用益物权的概念、体系难点: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关系9.第九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3学时)(1)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效力和消灭;(2)熟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及其内容;(3)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和称谓;(4)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作用;重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效力、取得和消灭难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0.第十章地上权(3 学时)(1)掌握地上权的概念和我国现行的地上权;(2)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及其内容;(3)了解分层地上权与宅基地使用权;(4)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关系;重点:地上权的概念和我国现行的地上权难点: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关系11.第十一章地役权( 3学时)(1)掌握地役权的概念、种类及内容;(2)熟悉地役权的取得方式及消灭原因;(3)理解地役权的含义、性质及其设定意义;(4)了解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关系;重点:地役权的概念、种类及内容难点: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关系12.第十二章担保物权概述( 2学时)(1)掌握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及类型;(2)熟悉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范围;(3)了解我国现行担保物权的主要类型;(4)理解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及其社会功能;重点: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及类型难点: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13.第十三章抵押权(4 学时)(1)掌握抵押权的概念、取得、效力及其实现;(2)熟悉抵押权的设立与抵押登记制度;(3)了解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4)理解共同抵押、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等几种特殊抵押;重点:抵押权的概念、取得、效力及其实现难点:善意取得与抵押登记制度的关系14.第十四章质权(3学时)(1)掌握质权的概念、种类、设定及效力;(2)熟悉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不同形态;(3)了解质权的属性、特征和实现;(4)理解质权在担保物权体系中的作用;重点:质权的概念、种类、设定及效力难点:质权与抵押权的关系15.第十五章留置权( 3学时)(1)掌握留置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及效力;(2)熟悉留置权的消灭原因;(3)了解留置权的属性、特征和实现;(4)理解留置权与其他权利的联系与区别;重点:留置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及效力难点:留置权的效力16.第十六章占有( 3学时)(1)掌握占有的概念、分类及成立要件;(2)熟悉占有效力与保护;(3)理解占有的性质和功能;(4)了解占有的取得、变更和消灭;重点:占有的概念、分类及成立要件难点:占有的效力四、课程考核(1)作业和报告:作业:3次,课程论文:1篇;(2)考核方式:闭卷考试(3)总评成绩计算方式: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计算五、参考书目1、《物权法》,法律出版社,梁慧星,2007年版。
隋彭生:物权法重点提纲(一)
隋彭生:物权法重点提纲(一)第一章基本原则一、物权的客体动产、不动产、权利(一)动产例子:汽车与马蜂窝(二)不动产土地和房屋、房屋等土地附着物。
(三)权利土地使用权、债权等。
二、物权法定主义(一)种类法定例子:居住权典权动产的用益物权(二)内容法定例子:交房本公证质押不转移占有三、物权的公示登记与交付(或者占有)第二章物权的变动一、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15条)是物权合同,还是债权合同?(二)不动产登记簿与红皮书(16、17条)(三)登记查询、复制人(18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四)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19条)(五)预告登记(20条)(六)按件收费制(22条)二、动产交付(一)交付之效力(23条)例子:买卖大小牛赠与的要约与承诺(二)特殊动产特(24条)例子:先对第一个买受人交付;后对第二个买受人登记。
效果是第2个买受人取得(三)简易之交付(25条)转让和设立。
(四)指示之交付(26条)(五)占有之改定(27条)逻辑之关系:合同——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所有权转移三、公法行为、事件和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一)公法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28条)判决对抗登记。
(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引起的物权变动(29条)例子:虚竹(三)因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30条)。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有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四项内容。
其中设立和转让是物权取得的问题。
依照事实行为取得,是原始取得(如30条);依照法律行为取得,是传来取得。
传来取得,又分为移转的传来取得和创设的传来取得。
甲方出钱,让乙方(建筑公司)给其盖了一座楼,竣工之后的1个月,办理了登记,甲方取得了产权证。
请问:甲方取得所有权是下列何种?(多选)A.传来取得B.原始取得C.因事实行为取得D.因法律行为取得——因事实行为取得所有权、依事件取得所有权以及依照公法行为取得所有权的,以事实行为成就、事件发生、法律文书生效为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不以登记的时间为所有权的发生时间。
大一物权法知识点
大一物权法知识点一、物权法的概述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法律关系的规范。
它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由、平等、公平和保护。
二、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经国家赋予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指土地、房屋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物权;动产指一切可以移动的物品。
四、物权的内容1. 占有:包括直接物理控制和自主权力。
2. 使用:指合法占有者对物品的使用、利用和收益。
3. 收益:指物品所能取得的经济效益。
4. 处分:指合法占有者对物品的转让、抵押、担保等行为。
五、物权的取得与转移1. 物权的取得:包括法定取得和契约取得。
法定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物权,如继承、判决等;契约取得是指通过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获得物权。
2. 物权的转移:物权的转移可以通过合同转让、继承、法律规定等方式实现,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六、物权的保护1. 执行力保护:当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执行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公示保护:为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安全,可以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确保物权的优先性和真实性。
3. 合同保护: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明确物权的归属、使用方式等,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七、物权的限制1. 公共利益限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限制对某些物品的占有和使用,如土地、水源等。
2. 法律约束限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物品的占有和使用的限制,需要遵守相关法规。
3. 权利人协议限制:权利人可以通过协议对物品的使用、处分等行为进行限制。
八、物权法的保障措施为了保护物权的权利人,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公示制度、登记制度、执行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操作机制。
民法典物权法大纲
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和效力:一般讲解物权的概念(第114条第2款)、性质,重点讲解物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的类型:一般介绍物权的法定类型与学理分类,重点讲解物权法定原则(第116条)。
3.物权的变动:重点讲解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第208条)、物权变动的要件(第209条、224条、225条)、物权区分原则(第215条),物权的公示方式:登记(第209-223条)与交付(第224-228条)、物权的变动原因(第229-232条)。
4.物权的保护(第233-239条)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2.所有权的类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重点讲解法人所有权(第269、270条)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重点讲解业主的管理权的范围(第271-287条,其中第278条、281条、285条286条作出重大实质修改,新增282条,应注意特别讲解。
4.相邻关系:5.共有:重点讲解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新增第306条,需特别注意。
6.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重点讲解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添附,新第322条,需特别注意。
占有:重点讲解占有的保护。
(第458条-462条)第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一)用益物权的概念民法典324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本条由“单位”改为“组织”,占有、使用、收益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用益物权特征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和一般规则(一)用益物权的种类(二)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民法典333条将发放权证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改为“登记机构”登记制度和登记机构会统一设立,目前还没有。
大学教育-物权法复习提纲(给力综合版)-571
物权法复习提纲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1、实质..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一、所有权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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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物权法总论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凡直接支配都具有排他性,支配权是积极因素,排他权是消极因素。
(二)特征2条1、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2、客体主要是特定的有体物:法律特定规定时,无体物也可成客体3、本质上是支配权:4、排他权:(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主体特征上的区别:物——对世权,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债——都特定,对人权2、内容上的区别:物——排他权、支配权、绝对权债——请求权、相对权3、客体上的区别:物——物√,行为×,原则上有形物、独立物、特定物债——物√行为√智力成果√,主要是行为4、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法定主义,公开性,设定应公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外在象征”债——意思自治原则设定,非公开性,不需公示5、期限上的区别:物——无期限,尤其所有权有永恒性债——有期限(合同中即使无期限,合同也有效)6、效力上的区别:物——有追及效力债——只能发生在当事人之间7、保护方法上的区别:物——物上请求权,广目的:恢复支配权债——主要损害赔偿权目的:及时补偿二、物权的客体(一)客体——物(二)客体特征1、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人体器官??尸体?2、必须为人力所能支配:?日月星辰3、具有有用性:4、必须是特定物:法彦:“所有权不得未确定”5、一般是独立物:(三)客体种类1、动产、不动产:2、主物、从物:3、原物、孳息:天然、法定自然孳息——116第1款:“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116第2款:“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物权分类(一)根据权利人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物权分:①自物权: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②他物权: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物权,也叫定限物权1、用益物权:指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2、担保物权:指为担保债务履行,在第三人或债务人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立的物权(抵押、留置(只能是动产,两个月后可拍卖变卖)、质押)(2者区别:①主体不同----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②权利内容不同----完整物权、全面支配、不完整物权、不全面支配;③权利存在期限不同----无期、有期)(二)根据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分:1、动产物权:2、不动产物权:3、权利物权:(三)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分:1、主物权:[ ]所有权、地上权2、从物权:[ ]担保物权(四)根据是否登记为标准分:1、强制登记的物权:[ ]不动产抵押权2、自愿登记的物权:(五)我国物权法上对物权的分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四、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2个所有权或成立2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物》2条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将排他性与支配性并规定,支配∈物权性质,排他属于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1、对外优先效力——物权优于债权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②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在任何情况下,均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权力:2、对内优先效力——时间效力,设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三)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展转于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取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善意取得例外。
能否成为独立权利有争议:×郑玉波“追及效力已为优先效力涵盖”松阪“是物上请求权的一个侧面”√王泽鉴“虽有重合,但规定追及效力为独立权利更有周全保护物权”(四)物权的请求权——指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可能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33-38?债权侵害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的区别?第二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概念——调整物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一)是私法(二)主要是强行法(三)是普通法(四)具有固有法的特点(五)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则(六)是实体规范兼具程序规范三、物权法体系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四、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区别(一)调整对象不同——物权法调整财产占有关系,合同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二)保障的权利范围不同——物权法主要保护物权,合同法主要保护债权(三)适用原则不同——物权法定;债权约定(四)保护方法不同——物上请求权,违约责任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指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二、物权法定原则 5(一)概念——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二)内容:种类法定、内容法定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6(公之于世)1、概念——指物权设立、变动必须依照法定公示方法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变动的情况。
2、物权公示方法:登记、交付。
(二)公信原则——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物》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内容有。
[ ]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注意:公信力问题一般针对第三人而言,对内不产生效力。
四、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上不得设立2个或2个以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2个所有权。
第四节物权的保护一、物权确认请求权33二、物上请求权34-36(一)概念——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性质物权说债权说准债权说(三)类型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损害赔偿——可单用或者并用第二章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概述(一)物权变动的含义——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法律行为:2、非法律行为:(《物》2章3节,28、29、30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28 文书生效取得物权继承和受遗赠:29 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取得物权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等事实:30 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征收:28(三)物权行为1、产生渊源:2、概念:——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或者登记二项要件的行为。
3、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理论:——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分离,而且独立于物权行为之外。
4、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指物权行为的成立受债权行为的影响,但其效力并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5、各国立法对物权行为及理论的看法:①德、台湾------√②法------×采纳纯粹的意思主义,以意思而发生效力,无须登记、交付,③瑞士------折衷,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交付登记④美-----契据交付主义,债权意思+契据+交付受让人,受让人可以去登记,但登记不是生效要件,是对抗要件。
⑤中------承认物权行为,否认物权行为理论。
二、不动产登记(一)性质(二)登记的效力91、物权变动的效力:14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2、权利推定的效力:3、善意保护的效力:(三)区分原则15区分登记的效力和合同的效力(四)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1、更正登记:192、异议登记:193、预告登记:20三、动产交付23(一)交付的效力物权移转(二)交付的分类1、现实交付:2、观念交付:25-27①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变动前,若权利人已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进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就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②指示交付:指动产物权变动前,若该动产已为第三人占有,则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将对该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实际交付。
③占有改定:即继续占有,指在动产物权变动前,若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签定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该动产的间接占有以替代该动产的实际交付。
(三)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物权变动 24登记对抗主义第三章所有权第一节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的独占性的支配权。
(二)特征:1、自权性:2、完全性:3、恒久性:4、单一性:5、弹力性:二、所有权的本质(几个学说)(一)神授说:(二)先占说:(三)劳力说:(四)自然权说:(五)社会说:(六)法定说: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一、占有权能——指所有人和其他合法占有人对于所有物进行控制和管领的事实。
二、使用权能三、收益权能四、处分权能核心,包括:事实处分—对物进行实质上的变更等物上的事实行为法律处分—使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法律行为第三节所有权取得的原因一、概念——指所有权依何种方法、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
二、取得方式(一)征收——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支付一定补偿的前提下,将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
(《宪法》10条3款、《物》42条1款主要是不动产)(二)善意取得1、概念——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第三人将依法即时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构成要件:(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2)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3、遗失物、赃物与善意取得:(三)遗失物的拾得和埋藏物、隐藏物的发现109、110、113 114(四)孳息的取得116“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五)抛弃和先占1、抛弃:单方行为,事实行为,物权转移2、先占:(1)概念——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而占有某项无主的动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
(2)构成要件:须为无主物+ 须为动产+ 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先占不违法(3)法律后果:先占人取得所有权(六)添附1、概念——附合、混合、加工统称添附,皆为动产所有权得丧之原因,具有结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