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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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一、早期法制史(夏、商、西周)不公开的习惯法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不公开、不成文的。

立法:夏代的《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刑法为死刑。

商代的《汤刑》:最重的是不孝罪。

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司法制度:夏“恭行天罚”、商“神兽断狱”。

西周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以德配天”:认为“天”或上帝不死哪一个族独有的神,二十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也使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补足语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相背。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法更要慎重。

周公《九刑》、吕侯《吕刑》、周公制礼(以维系宗法等级)。

西周的法律主要形式:礼、法两种,此外患有誓、诰、命等王德命令。

礼:《周礼》,西周发得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法典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九刑》、《吕刑》。

礼与刑的关系:目的一致,都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区别:礼的作用是行为的禁止,而刑泽是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刑事立法: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出铜赎罪。

为五罚;五过。

当然还有鞭刑(官员)、罚丝(贵族)、流放。

主要原则:“明德慎罚”、“礼治”。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寇攘奸宄罪(盗窃)杀人越获罪(杀人并抢夺财物)群饮罪()贼藏盗奸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财物、盗人宝物)。

《九刑》罪名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民事立法:契约:三种。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是商朝法律的统称。

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和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8.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中国法制史资料.

中国法制史资料.
1、比如一般平民犯死罪,应当众处死,而贵族官员 则秘密处死;
2、有的刑罚不适用于贵族,如宫刑; 3、西周时还有所谓“八辟之法”,即有八种人(贵
族或官员)不按一般刑书定罪量刑,而是由高级贵族 根据他们的身分、地位等因素从宽处理。
五 、三犯不赦,合并论刑原则
刑罚体系
一 刑种及其沿革 (一)五刑 1、夏:杀,宫,脯,鼻刀,墨 商:戮,炮烙,醢(hai),鼻刀(yi),刳
a.法律起源关键时间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即传说 的尧舜时代。
注意:礼刑二元结构
b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正式形成是在夏朝。 标志:国家形态基本具备,法律概念开始出现 等等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特点:不间断性和礼刑二元结构 1、古代中国法律是氏族社会末期习俗的直接继
承和延续。 2、古代中国法律直接来源于军法。(刑起于
兵)——宗族战争 3、古代中国法律以父系宗法关系为调整对象,
二 “罪疑惟轻”不杀无辜原则 相当于今天的疑罪从轻、从无原则,体现了慎刑 思想
三 “无简不听”原则 这是西周时定罪量刑的原则,是当时明德慎罚思 想的具体体现。相当于今天之“法无明文规定不 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
四 、区别对待,“轻重有权”原则
区别对待,即区别主从犯,偶犯和惯犯,故意和过失 等等。还包括“同罪异罚”即贵族、官员犯罪与平民 定罪量刑或执刑有区别。
礼是法律的重要内容。(礼起于祀)
礼起于祀
礼的意义: 祭祀用器皿-祭祀规则-被赋予法律意义 意味着:
a.等级 b.血缘(亲情)
第二章 上古立法
一、夏商西周立法 1、刑
据《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 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又据《史记·周本纪》记载,西周中叶,周穆王 为挽救“王道衰微”的社会危机,震慑和平定 混乱,又命司寇吕候“作修刑辞”主持制定了 《吕刑》。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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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制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概况
《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一)刑事法制 1、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 与偶犯原则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 则 1.刑事法制: 主要:墨刑、劓刑、膑刑、 (4)世轻世重原则 2.刑罚的主要形式:九刑: 宫刑、大辟 墨、劓、剕(刖)、宫、大 新设:炮烙、剖心、醢(hǎ 辟、流、赎、鞭、扑(杖) i)刑、脯刑 刑。 无严格罪名体系 3.罪名:6个:违抗王命罪、 2.民事法制 (1)土地制度:土地王有制 不孝不友罪、杀人罪、寇攘 三、法制 奸宄罪、失农时罪、群饮罪 。诸侯有使用权 的主要内 刑法:奴录制五刑,即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 (2)继承制度:父死子继、 (二)行政法制 容 兄终弟及”制,且“弟及为 1、西周的宗法等级:天子— —诸侯——卿大夫——士。 主,子继为辅” (3)行政法制:“内服”、 2、西周各级行政管理组织的 “外服”制。内服由商王直 权利与义务的确立原则是: 接管辖;外服为诸侯王、卿 小宗服从大宗。 大夫及士的封地,他们在各 3、官吏选拔原则:任人唯亲 自的封地内,有一定的自主 、世卿世禄。 (三)民事法制 权 西周时期,奴隶并不是法律 意义上的人,不具备民事法 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而是民 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所有权制度:西周施行土 地国有制,即“土地王有制 ”,诸侯对所得土地没有所 (一)司法机构:周天子、 大司寇、小司寇。周天子既 是全国最高行政长官,又是 全国最高的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种类:狱(刑事)与 诉(民事) 2、起诉与受理:原告提起, 交纳费用(束矢、钧金) 3、审理:“五听”:辞听、 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判决:读鞫、乞鞫 5、刑罚的执行 (三)监狱制度 监狱称为圜土或囹圄, 囚犯在监狱内要带狱具,有 桎、梏、拲等。

中国法制史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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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与案 例结合阶 段
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 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 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 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 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近代法律 清末,西方社会制度冲击东方文明,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开 (清末、 始解体。传统法律制度在清末变法修律后也宣告消亡,中 中华民国) 国开始步入法律近代化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律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二、西周法律内容 三、西周司法制度 四、案例选编
一、立法概况
(一)“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明德 慎罚
明德
加强自我克 制,实行德 治;敬民、
保民
慎罚
区别对待,罪 止一身
(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1.制定周礼 2.编订刑书
(三)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1.主要法律形式——习惯法、王命、殷彝 2.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入于刑”
刑罚体 系
《禹刑》
“大辟二百,膑辟三 百,宫辟五百,劓、 墨各千”
《汤刑》 墨、劓、刖、宫、大辟
二、夏商法律制度
刑罚适 用制度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 “殷罚有伦”、“义
经”
刑义杀”
主要罪 名
司法制 度 监狱制 度
不孝、不用命及昏、墨、不孝、不用命、“乱
贼等
政”、“疑众”、
“官刑”
行政、军事、司法不分 内服与外服、“神判”
2.主要刑罚种类
五刑、赎刑、劳役刑、拘役刑
3.主要罪名
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 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群饮罪

法制史

法制史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中国法制史”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历史概念,即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学科概念,就是研究、介绍和传播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一门独立学科,即“中国法制史学”。

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发展、演变的学科。

从时间和地域的角度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应包括自中国法的形成至当前所处的年代期间,在中国地域中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从内容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1.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活动、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

2.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诉讼原则、狱政管理、具体的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司法设施,如监狱、配所、公堂等。

3. 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包括宏观立法情况,立法与司法的联系、法律的执行情况、法制的整体社会效益等等。

4. 对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

5.各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

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历史时代是法制史研究的基本线索,按照法律历史演进的过程,可以把中国法制史划分为三个部分即:早期法律制度;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

(一)早期法律制度。

一般是指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到公元前七七〇年这一历史阶段。

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

夏、商是奠基时期,鼎盛时期是在西周。

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总论一、中国法制史的内涵•“中国法制史”一词一般是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作为一个历史概念,指的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

•第二,作为一个学科概念。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一)中国早期法制•初创时期: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

•1、夏以天命神权观念作为立法、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

法律渊源包括习惯法、制定法和誓等。

•2、商秉承神权法思想,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基础上,在罪名、刑罚和司法制度等方面取得进步•3、西周“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指导思想,“刑罚世轻世重"、"明德慎罚"、矜老恤幼刑事政策原则。

三、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1、法系及中华法系的概念•法系概念:(两个条件:首先有一个与众不同,而且对外发生过影响的主体法律体系,第二必须有若干个接受这个母法影响,具有与母法相同特征的子法系统。

)•中华法系主要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最早的封建成文法——《法经》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其代表性法典为《唐律疏议》2、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主要特征•A,中华法系的成因•①与中国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关.②与生产方式的特点有关.③与宗法制度的深远影响有关.四、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一)前学科的法制史研究•(二)近代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步形成和发展•(三)新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曲折发展五、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和应注意的问题•(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1. 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2. 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二)注意的几个问题•1. 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特性的认识•2. 把握好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专制特性•3. 注意儒家学说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4 .应该探索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马克思主义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三个规律•1、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西周》1、赎(shú)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对赎刑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

2、圜(yuán)土之制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后世的徒刑即由此发展而来。

3、三赦之法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4、西周婚姻制度: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妻多妾制。

婚姻关系成立遵循两项基本规定:一是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是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的聘娶规定表明,当时的婚姻属于买卖婚姻和父母包办性质,男女双方当事人是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与自由的。

在婚姻关系的成立方面,周代有“同姓不婚”的禁忌原则。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周礼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在宗祧(tiāo)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方面,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周王之下设有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

7、审讯审讯“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春秋战国》8、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首次“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9、魏国变法与李悝(kuī)《法经》(1)在法律方面,魏国李悝总结各国立法经验,制定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确立以法治国原则,保护变法改革成果。

(2)第三部分是第六篇《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补充规定,相当于现代刑事立法中的“刑法总则”性质。

(3)从法典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

)(4)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首创“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

《秦朝》10、 《睡虎地秦墓竹简》:从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发现的秦律竹简,应是墓主人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基本上反映了战国后期至秦朝前期的法律制度,是研究秦律的宝贵资料。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夏朝法制(一)指导思想:“天罚神判”的思想;受命于天,行天之罚(二)刑法(三)军事法《尚书·甘誓》是中国的第一部军事法。

(四)司法官与监狱司法官:大理监狱:夏台(五)夏朝法律特点1.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2.部门法数量较少2.法律内容比较简单 4.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二、商朝法制(一)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二)主要罪名1.矫诬天命罪2.颠越不恭罪3.不有功于民罪3.弃灰于公道罪5.不孝罪(四)军事法《尚书·汤誓》(五)民法1.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土地所有权制度归商王所有。

3.一夫一妻是商朝的基本婚姻形式。

4.从兄终弟及转向父死子继。

(六)司法制度1.司法官(1)中央设司寇。

(2)京城周边地区设有“士”与“蒙士”。

(3)其他地方,司法官为“正”与“史”。

2.关于神判天罚3.监狱商朝的监狱为圜yuán 土,羑[yǒu]里(六)商朝法律特点1.神权法的成分更多2.部门法的数量有所增加2.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4.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三、西周法制(一)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二)家国一体与宗法原则(三)《九刑》与《吕刑》(四)周礼与礼刑关系核心是“孝”,“尊尊”是政治关系的等级,核心是“忠”。

2.礼刑关系的区别(1)二者的作用不同,礼是用于预防犯罪的积极的手段,而刑是惩治犯罪的消极手段。

(2)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五)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1.主要罪名(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妨碍社会秩序的犯罪(3)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4)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5)破坏家庭伦理的犯罪2.刑罚(1)五刑即墨刑、膑刑(肉刑:剔去罪犯的膝盖骨)、宫刑、大辟(九刑加上流(流放),赎,鞭(用荆条抽)、杖)(1)“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提出(2)刑罚试用原则的变革①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②不罚无辜,不杀无辜③罪疑从轻,众疑赦之。

④父子兄弟,罪止其身。

中国法制史教案

中国法制史教案

中国法制史教案一、引言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发展、变革及其特点的学科。

本教案旨在通过介绍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帮助学生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掌握各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培养学生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认识和分析能力。

二、教学目标1.了解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对象;2.掌握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发展和变革过程;3.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主要法律制度;4.培养学生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认识和分析能力。

三、教学内容1.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对象法制史的定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2.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3.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法律的阶级性和普遍性法律的强制性和灵活性法律的传承性和变革性4.中国古代主要法律制度官制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宗教法律制度四、教学方法1.讲授法:通过讲解、演示等方式,向学生传授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理论;2.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帮助学生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应用;3.讨论法: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培养学生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认识和分析能力;4.情境教学法:通过模拟古代法律场景,让学生亲身体验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实施过程。

五、教学评价1.平时成绩:根据学生的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和参与讨论的表现进行评价;2.期末考试:通过笔试的方式,测试学生对本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能力;3.课程论文:要求学生撰写一篇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论文,综合考察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写作能力。

六、教学安排本课程共安排16个学时,每周2个学时,共计8周。

具体教学安排如下:1.第1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对象2.第2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夏商西周时期)3.第3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春秋战国时期)4.第4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秦汉时期)5.第5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6.第6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隋唐时期)7.第7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宋元明清时期)8.第8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主要法律制度七、教学资源1.教材:《中国法制史教程》2.参考文献:《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文献选读》等3.多媒体课件:包括PPT、视频、图片等教学资源八、教学建议1.在教学过程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情境教学等方式,增强学生对古代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理解;2.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3.引导学生进行课后阅读和自主学习,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4.在课程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写作能力。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就是通过“刑始于兵”与“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2)明德慎罚:明德,就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就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就是商朝法律的统称。

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与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就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解释就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就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与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其中,嫡长子继承制就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与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5篇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5篇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5篇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

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

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

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

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

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

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篇2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

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

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

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归纳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归纳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归纳一.绪论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三.中国法的早期发展时代夏商法制西周法制四.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朝法制五.法律儒家化阶段汉朝法制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隋唐法制六.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宋朝法制辽夏金元法制明朝法制清朝法制七.近代法律清末法制改革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民国后期(1928-1949)的法制八.现代法制新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中华人民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49-197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977-2010)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一.绪论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四)有利于发展造就我国独立的法学理念及制度。

(五)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法制史二.中国法制史的地位(一)中国古代法律源远流长,至少具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号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二)中国古代法律特征鲜明,独立发展,是宝贵的文化传统。

(三)在历史上曾对于东亚地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四.中国法制史与中华法系的关系(一)中国法制史是中华法系的发展史(二)中华法系的概念,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三)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五:中华法系的特点(一)农本主义的法律体系(二)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三)儒家学说的深刻影响(四)引礼入法,法与道德相互支撑:出礼入刑,“治之经,礼与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五)家族法的重要地位(六)法、理、情三者的统一(七)多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成果的融合(八)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六.与其他法系相对比,中华法系的突出特点中华法系唯一本土的法系,具有孤立性和保守性原因:1)中国古代长期以农立国,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2)陆性的封闭环境,加之自然条件优越,可以自适自洽;3)专制主义深入到思想文化领域,七.中华法系的沿革形成期: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成熟期: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三、夏商的立法概况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甘誓》中有两段话: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改天立罚。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的原则(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2、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3、罪名(1)不孝罪(2)不从王命罪(3)不事农业罪(4)弃灰于公道罪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二)(二)行政法制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1、土地管理:有内服外服之分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司法官1、夏商埋藏的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士”或“理”等。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1)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1)

第⼀章奴⾪制法律制度 第⼀节中国法的起源 ⼀、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 主要证据 1、夏启是中国历第⼀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了以国家强制⼒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 ⼆、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 1、浓厚的宗法⽒族⾎缘⾊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节法制指导思想 ⼀、夏、商法制指导思想 神权法思想⼀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 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 2、天讨与天罚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德政⼜关系到民⼼向背。

)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轻典(以安定⼈⼼),刑平国⽤中典,刑乱国⽤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的基本策略,从⽽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三节⽴法活动 ⼀、夏、商⽴法概况 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字,主要靠代代⼝传⽽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法,⽽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 2、汤刑(商有乱政⽽汤作刑不成⽂的习惯法仍占很⼤⽐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治文明起源(礼,刑)礼:源自祭祀刑:源于军法法律渊源:1早期习惯法2王命(誓(军阀命令)大诰(政治文告)训(训令臣民))西周----宋代只有婚姻法律关系的解除。

西周:嫡长子继承制,诸子平分制度宋代才有。

提点刑狱司是宋代路一级司法机关;提刑按察司为明朝省级司法机关;肃政廉访司为元朝地方监察机关《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后被《大清会典》所继承。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翻译成白话文的意思是:法官裁判案件时,如果遇到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凡应当减轻处罚的,就比照重罪的刑罚减轻处罚,凡应当加重处罚的,就比照轻罪的刑罚加重处罚。

夏:提出昏墨贼的罪名,建立圜土、夏台(监狱)商: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刑罚)西周:明德慎罚,敬天保民,以德配天(指导思想)提出亲亲(父)尊尊(君主)原则吕侯制刑(吕刑)刑罚原则: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于礼入于刑”、罪疑从轻、从赦原则、刑罚世轻世重、同罪异罚契约:质剂(买卖)、傅别(借贷)、书约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指妻子无娘家可归;二、"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家翁姑服丧三年的;三、"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

)区分民事和诉讼案件:狱(犯罪)讼(财产)制度审讯方式:五听(辞色气耳目)春秋: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晋国赵鞅铸刑鼎(第二次)战国:魏国李悝制《法经》(盗贼网捕杂具(=近代刑法总则)【指导思想: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改刑为法秦:商鞅变法1、连坐;2、奖励告奸;3、奖励军功4、奖励农业,重农抑商5.废除井田制,建立土地私有制6.废除分封制,建立郡县制7.统一度量衡8.改法为律法律形式:律(定制最主要最基本法律形式),令(针一事而发),式,廷行事(判例)法律答问徒刑:城旦(守边关)、舂(捣米)鬼薪(采薪)、白粲(选米进贡)自诉案件:公室告(被告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行为控告)与非公室告法官渎职罪:见知不举(偶语诗书以古非今)不直(量刑不当)和纵囚(处罪而故意不处罪)失刑(重判轻判)汉:汉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1)汉初至文景时期: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概念中国法制史主要探究中国法律的起源及其历史沿革,以及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历史背景,揭示当前法律的制约因素及路径依赖,为当下的法律提供权威的规则渊源。

二、价值⒈求真价值理性地研究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理性地研究历史,因为没有历史,我们无以知晓规则的精确范围,因而历史必然成为法律研究的一部分。

⒉史鉴价值⒊精神价值三、基本线索(一)萌芽期:三代⒈早期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⑴夏代我国早期法制萌芽的时期,古代法律的主要形式礼和刑已经出现;⑵商朝法制有了较大的发展,刑事法律和司法诉讼制度初具规模;⑶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从夏商的神权法观念进化到明德慎罚原则;周公制礼和吕侯制刑使礼、刑制度化。

⒉三代法制的主要特征⑴具有原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双重性质,如礼制中的祭祀习惯,刑制中残酷的虐杀手段等,即原始习惯法的残余。

⑵具有宗族法与国家法的双重性质。

国家法和宗族法的结合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

⑶深受神权法观念的影响,立法和司法以”天命观”为基础,宣称”王权神授”和”代天行罚”。

⑷法律不向社会公布,为贵族官僚所垄断。

保持法律的秘密状态,是为了达到“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目的,以便于“临事制刑”,实行专横统治。

(二)发展期(法家法):战国--秦【线索】战国时期,各国变法运动中进行的法制变革,是大动荡、大变革中的“立”的阶段;其代表作是魏国李悝的《法经》和秦国商鞅的秦律。

秦朝统一后,实现了法制的统一。

汉初立法承秦制。

【特点】反映出早期封建法制的不成熟性:⑴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一断以法;强调重刑主义,以刑去刑;⑵法律形式多样,体系庞杂;⑶刑罚苛酷,种类繁多。

(三)定型期(儒家化):汉-唐【线索】1.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

礼法结合起步,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以经决狱;以经释律)。

2.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发展,儒家思想对法制实际支配(以经立法)。

3.隋唐:封建法制的完备(礼法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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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课程代码:LAW 101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英文名称:The Legal History in China课程性质:本学院必修,其他学院选修学分课时:3学分,54课时主讲教师:李俊教授所属院系:法学院法学基础理论系办公室:宁远楼704电话:64493003邮箱:lijun665@教学对象:法学院一年级本科生,其他学院各年级本科生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课堂讨论为辅,师生互动考核方式:平时成绩依参与课堂讨论的情况、出勤情况等评定期中考试,开卷考试期末考试,闭卷考试,笔试其中平时及期中成绩占30%,期末考试占70%。

出勤要求:整个学期缺勤超过5次者不得参加考试使用教材:李俊、刘夕海编著《中国法制史》,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参考书目:1、《论语》(学而、为政、八佾)等篇;2、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名例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课程简介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发生、发展、演变的过程、特点、本质及其规律性的学科。

它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也是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全国法学学科本科学生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

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文明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

同样,中华法制文明也具有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等特点,其影响曾远及相邻东亚各国,因此被称为“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今天,学习中国法制史,其主要价值在于:总结中国法制历史的经验教训,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认识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加深我们对于中国法制建设国情的把握;同时,学习中国法制史将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其法学知识结构,提高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教学内容导论【教学目的和要求】本部分主要对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特点和意义进行讲解,同时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学习方法、学习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介绍,使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课程有一个宏观的基本了解,为进入具体问题的学习作好铺垫。

1、中国法制史学科特点和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2、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方法。

【教学时数】3课时第一讲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夏、商、周法律制度的发展【教学目的和要求】本讲主要介绍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途径和影响,夏商法制概况以及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目的是让同学们了解中国法制发展源头的不同特征及其原因,为把握中国法律的后期发展奠定基础。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古代汉语中“刑”“法”“律”的不同含义2、中国古代国家和法律起源于夏朝的依据3、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基本途径与影响(1)“刑始于兵”(2)“礼源于祭祀”(3)影响二、夏、商法制概况1、“天讨”“天罚”的法律思想2、夏商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内容3、夏商的司法制度三、西周法制的发展1、“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确立2、西周的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2)《九刑》、《吕刑》(3)礼刑关系3、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1)宗法制度与行政立法(2)民事法律:所有权、契约、婚姻制度(3)刑事法律:罪名、刑罚原则、刑罚4、西周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2)“狱”、“讼”形式的划分(3)“五听”之法【学习方法】本讲主要由教师讲授,使学生重点掌握中国法律起源的两大基本途径、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及其在法律内容上的体现、西周“礼治”对民事法律的影响等。

【教学时数】6课时【课后练习】1、阅读教材P1—P32;2、思考题:(1)试述中国法律起源的途径及影响;(2)简述夏商的神权法思想及其变化发展;(3)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形成与影响;(4)试述西周礼刑关系;(5)简述西周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6)简述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7)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参考资料】1、李明德《中国法律起源的新探索》,《法学研究》1993年第5期。

2、张晋藩《论中国古代法律的传统》,《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4年秋季号。

3、马小红《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学研究》1987年第2期。

4、殷啸虎《“五听”:中国古代审讯艺术》,《法学》1991年第2期。

第二讲“儒法之争”与秦、汉、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演变【教学目的和要求】本讲主要讲授从奴隶制法制向封建制法制过渡和发展过程中的秦汉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由于封建法制的形成与春秋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以及百家争鸣中各家的法律思想特别是儒家、法家的法律思想密切相关,因此这一讲内容先涉及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问题及成文法公布的问题。

其后的秦汉两代法律制度,尽管它们奉行的法律指导思想完全不同,但就制度内容而言,都分别为后世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则主要体现为法律儒家化不断推进,为隋唐封建法制的成熟提供了基本前提。

一、成文法的公布与主要立法成就1、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变动2、成文法的公布(1)子产“铸刑书”(2)邓析的“竹刑”(3)晋国“铸刑鼎”(4)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和意义3、李悝的《法经》二、儒家、法家法律思想的对立与争论1、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维护“礼治”(2)提倡“德治”(3)重视“人治”2、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与“礼”对立的法律观(2)“法治”理论(3)推行“法治”的方法3、儒法法律思想的异同三、“皆有法式”的秦代法律制度1、秦代的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1)奉行法家学说为指导思想(2)商鞅变法与《云梦秦简》(3)法律形式2、秦代法律的主要内容(1)行政管理法规(2)民事经济法律规范(3)刑事法律规范3、秦代的司法制度四、“儒法合流”的汉代法律制度1、汉代法律思想的变化与立法活动(1)由尊奉“黄老之学”到“独尊儒术”的变化(2)立法活动(3)主要法律形式2、汉代法律的主要内容(1)行政法律规范(2)民事、经济法律规范(3)刑事法律制度3、汉代的司法制度五、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1、主要立法成就(1)曹魏《新律》的制定(2)《泰始律》的颁行与张杜注律(3)《北魏律》与《北齐律》的制定2、法律内容的儒家化(1)“八议”入律(2)“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3)“重罪十条“的确立(4)官当制度的出现3、司法制度的新变化(1)大理寺的设置(2)建立登闻鼓直诉制度(3)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学习方法】本讲通过讲授与讨论的方法,使学生重点掌握《法经》的内容与特点、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基本体系、秦代“皆有法式”的法律特色和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型、汉代重农抑商的法制内容、汉代的刑制改革和《春秋》决狱等问题,同时对于魏晋时期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以及秦汉的法律形式、司法制度的相关内容也应有所把握。

【教学时数】15课时【课后练习】1、阅读教材P33—P94;2、思考题:(1)简述公布成文法的意义;(2)简述《法经》的内容与基本特点;(3)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与影响;(4)简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5)简述法家推行法治的主要方法;(6)简述秦代的法律形式;(7)简述秦代的司法机关体系;(8)试论述秦代行政法制的主要内容;(9)试论述秦代“皆有法式”的法制特点;(10)简述“汉律六十篇”的构成;(11)简述汉代刑法原则的发展变化;(12)简述“春秋决狱”的原因、内容与影响;(13)试述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14)试述汉代刑制改革的原因、内容与意义;(15)汉代抑商的法律措施述评;(16)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参考资料】1、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第二讲第一、二、五节,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3、宇培峰《关于肉刑体系的沿革及废复之争》,载《法律史论集》第三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4、刘恒焕《论中国法律之儒家化》,《法学评论》1988年第6期;5、范忠信、秦惠民、赵晓耕《论中国古代法中“重农抑商”传统的成因》,《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5期;6、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7、舒国滢、宇培峰《“司法时令说”及其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第三讲成熟与定型: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本讲主要讲解中国封建法制鼎盛时期的隋唐法律制度的内容。

唐代的法制在隋代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吸取历朝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在“德本刑用”的法制思想的指导下,建立了以律、令、格、式为主体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的法制特色,对于唐代政治、经济、文化的繁荣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同时对封建后世和周边亚洲各国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和象征。

一、隋朝法制概况1、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2、《开皇律》的内容(1)改革完善法典体例(2)封建制五刑定型化(3)首创“十恶”罪名(4)扩大官僚贵族特权3、司法制度的变革4、隋朝后期法制的败坏二、唐朝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1、唐朝的法律思想(1)德本刑用(2)立法宽简(3)执法划一2、立法活动(1)唐律的制定与修订(2)《唐六典》的编纂(3)《大中刑律统类》的颁行3、法律形式三、唐律的基本内容1、《唐律》的篇章结构2、行政法律规范3、民事、经济法律规范4、刑事法律规范(1)五刑制度(2)刑罚原则(3)罪名5、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1)唐律的基本特点(2)唐律的历史地位四、唐朝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体系(1)中央司法机关(2)地方司法机关2、诉讼审判制度(1)诉讼制度(2)审判制度【学习方法】本讲通过讲授与讨论的方法,使学生重点掌握隋代《开皇律》的主要内容,以及唐代在“德本刑用”法律思想的指导下所进行的富有成效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和所形成的完善的封建法律体系、《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结构、《名例律》的主要内容、唐律的基本特点等。

同时也掌握唐代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以及司法机关体系的构成及法官责任制度等内容。

此外,学生对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及其对周边各国所产生的影响也应有所把握。

【教学时数】9课时【课后练习】1、阅读教材P96—P155;2、思考题:(1)简述《开皇律》的主要内容;(2)简述唐代法律的主要形式;(3)简述唐律的类推原则;(4)简述封建制五刑的具体内容;(5)试述《唐律》的篇章结构与特点;(6)试述唐代的“十恶”重惩原则;(7)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参考资料】1、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2、叶峰《论〈唐律〉“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法学季刊》1986年第2期;3、张梓太《论〈唐律〉与唐初政治社会的协调性》,《江海学刊》1991年第3期;4、张梓太《论〈唐律〉篇章体例结构的完整性》,《学海》1993年第2期;5、蒲坚《唐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中的瑰宝》,《中外法学》1997年第3期;6、巩富文《略论唐代法律责任制度》,《政法论丛》199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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