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医〔2007〕141号 关于印发《桂林市2007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实施 ...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2010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于 3月1日启动。
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考核内容为2007年12月31日以前在市卫生局注册医师(不含2006年注册的)2008、2009两年内的执业情况。
其中,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由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进行提前考核。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三项。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三、考核程序考核程序包括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
考核机构须于考核前30日通知被考核医师。
(一)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宜程序考核。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对符合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写出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再进行笔试。
(二)对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
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其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写出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中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的通知各科室: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促进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发挥,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桂卫医〔2007〕14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及调整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成员,请遵照执行。
原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相关文件废止。
隆安县中医医院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附件一: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附件二: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附件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机构附件四: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五: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六: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医药特色部分)附件一: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促进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发挥,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对中医类别医师考核内容重点体现中医药特色。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适用本制度。
桂林市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桂林市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桂医定考办〔2014〕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2-2013年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工作拟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市卫生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对考核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幵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组长:邓晓强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周爱民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麦浩医政科科长汤建明医学情报所所长谢涛医政科副科长曾海燕医学情报所副所长王宇医学情报所副所长唐明医政科科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科,麦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对象2012-2013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栺,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幵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为一般程序考核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已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中申请为一般程序考核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业务水平测试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栺。
三、考核时间笔试时间:2014年6月7日下午15:00-16:30(14:40进场,15:00准时考试)。
四、考核工作(一)参考人数统计工作(1)各县考核机构按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个类别准确统计参加业务水平考核的医师人数(不包括免考人员),报县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以电子版形式报市卫生局医政科;(2)市区内各考核机构按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个类别准确统计参加业务水平考核的医师人数(不包括免考人员),以电子版形式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统计工作务必于2014年5月23日前完成。
(二)考点准备2012年桂林市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共设十三个考点,十二县和市区各设一个。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考核机构统计的参考人数,选取好考场,设好座位号(准考证号),安排好监考人员。
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考核试卷
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考核试卷一、判断题:(10道题、每题2分,共20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于1998年6月26日经九届三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 2。
医师资格通过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聘任获得。
(×医师资格考试合格) 3。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在执业的注册范围内,享有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 4。
急危患者未交纳押金,医师可以拒绝对其急救处置。
(×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 5、试用期医务人员开具处方,经所在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必须是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 7、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工作的机构是各级医师协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8。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9。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 10. 一般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二、单选题:(10道题、每题4分,共40分) 1、执业医师对被注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采取的司法救济途径是(A) A.行政复议 B.行政诉讼 C.行政赔偿诉讼 D.民事诉讼 E.刑事诉讼2。
下列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A )。
A.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医院见习满一年的 B。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院见习满一年的 C。
中专医学专业毕业,工作满三年的 D。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并有多年实践经验的 3。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卫#34;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卫医〔2011〕226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2007年以来,我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2007〕144号)要求,开展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医师定期考核长效机制,使之法制化、规范化,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精神,现就我区医师定期考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一)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成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可在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二)规范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委托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的单位做好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
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通过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系统提交电子版):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3.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5.其他。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确定是否委托其为考核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确定的考核机构名单。
公布后30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广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gxysdqkh@)。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方案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第六条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第八条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通过医师所在科室通知医师.第九条科室应当按要求对本科室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第十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以我院医德考评相关规定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第十一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第十二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科室按临床医师的专业、级别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第十三条考核委员会根据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1月底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科室.第十四条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院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完成各级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取得院级以上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第十五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第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第十八条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考核时间的前十天公布考核人员名单,医师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九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第二十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可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停其独立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可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再次考核不合格并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者,停止其医疗工作.第二十一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委员会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院外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一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十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第二十二条医师的考核结果纳入所在科室的年终绩效考核.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稳妥有序地开展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二、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三、考核内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及业务水平测评.一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二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种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仅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四、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一般程序:1.条件:除符合简易考核程序条件之外的其他医师,均执行一般考核程序.2.流程:由医师本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所在科室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签署初步评定意见,报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所在科室和考核委员会对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测评项目包括医师个人述职报告、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二简易程序:1.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①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并无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2.流程:医师本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所在科室考核组长和科主任在医师考核表中签署考核意见,报我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审核.五、考核结论形成1.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和业务测评结果,做出考核结论.2.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六、考核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全部考核工作在每个考核周期第二年的十月底前完成.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七、考核工作接受北京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北京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八、本方案未涉及的其它相关规定按照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执行.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根据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稳妥有序地开展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二、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三、考核内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及业务水平测评.一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二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种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仅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四、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一般程序:1.条件:除符合简易考核程序条件之外的其他医师,均执行一般考核程序.2.流程:由医师本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所在科室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签署初步评定意见,报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所在科室和考核委员会对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测评项目包括医师个人述职报告、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二简易程序:1.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①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并无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2.流程:医师本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所在科室考核组长和科主任在医师考核表中签署考核意见,报我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审核.五、考核结论形成1.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和业务测评结果,做出考核结论.2.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六、考核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全部考核工作在每个考核周期第二年的十月底前完成.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七、考核工作接受北京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北京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八、本方案未涉及的其它相关规定按照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执行.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页眉可删)20__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__〕66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__〕226号)以及《广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__年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桂医定考办〔20__〕1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__年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20__年考核的对象为20__年12月31日前执业注册满2年及以上或通过前一周期考核满2年的医师。
执业注册接近2年的医师也可参加本次考核。
主要是对相关医师近2年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报名截止时间20__年4月12日(星期二)17点(全国医师定考工作网2.0版要求必须设置报名截止时间,过期无法报名、无法参加当年的考核,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参加考核人员自负)。
三、简易程序考核的要求及时间节点(一)各考核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严格、准确地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
(二)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须在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网上认真逐项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写好本人的述职报告,于2月6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三)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及时对申请简易程序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并在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网上签署单位意见,于2月26日前提交至考核机构。
(四)考核机构必须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提交的简易程序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09•【文号】卫医发[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度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决定-市政[2008]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度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决定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度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决定(市政〔2008〕4号)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与时俱进、自主创新,为加快推进科技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市政〔2003〕32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奖励一批为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成果和优秀科技人员。
经各县、各主管部门推荐,由专家评审组评审及奖励委员会严格审定,并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差别化纤维混纺纱线系列产品”项目为2007年度桂林市科技进步特别贡献奖;授予“广西岩溶山区生态重建及桂中旱片治理技术研究”等4个项目为2007年度桂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授予“1725(70〞)液压硫化机”等10个项目为2007年度桂林市科技进步二等奖;授予“光纤以太网交换机研发”等6个项目为2007年度桂林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希望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断进取。
希望全市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的同志学习,发扬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勇于创新的精神,不断加强科学研究、开发的力度,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创造出更多的优秀科技成果,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科技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为桂林市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07年度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桂林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十三日附件:2007年度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特别贡献奖1项1、差别化纤维混纺纱线系列产品桂林银海纺织集团公司一等奖4项2、广西岩溶山区生态重建及桂中旱片治理技术研究中国科学院广西植物研究所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广西山区综合技术开发中心广西畜牧研究所桂林工学院广西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广西林业科学研究院3、桂林市水环境质量改善与综合示范项目桂林市桃江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4、新型电涡流式位移传感器及新一代防水型数显卡尺的研制与开发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5、超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用交、直流滤波电容器桂林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二等奖10项6、1725(70〞)液压硫化机桂林橡胶机械厂7、沙田柚低产果园综合治理技术研究示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果蔬研究所阳朔县科技局阳朔县农业局8、基于WEBGIS的旅游多媒体信息系统桂林瀚特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桂林电子科技大学9、农作物标准化栽培试验示范桂林市农业局桂林市科学技术局桂林市林业局10、亚热带(广西)主要经济作物害虫生态免疫系统修复技术集成推广中国科学院广西植物研究所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植物保护环境保护研究所11、高压电子束焊机产业化桂林狮达机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12、45MB数字电视传输设备桂林南方通信工程公司13、大发铁脚麻鸡配套系及大发乌鸡配套系的选育桂林大发养殖有限公司14、真空配套技术在食用菌系列产品加工应用研究桂林南方食用菌研究所广西亚热带作物研究所15、替代石棉隔热绝缘抗静压云母复合材料板产业化研究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三等奖6项16、光纤以太网交换机研发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17、四路视频、四路立体声数字化光传输设备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18、桂北乡村旅游开发示范阳朔县科学技术局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19、广西著名景区金属、陶瓷特色旅游商品开发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20、GM-K2010数控龙门平面磨床桂林桂北机器有限责任公司21、桂林导游多媒体开发及应用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日间手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桂卫医发[2016]3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8.24【实施日期】2016.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日间手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卫医发〔2016〕37号)各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的精神,推动我区日间手术发展,构建急慢分治诊疗模式,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医疗机构日间手术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8月24日广西医疗机构日间手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的精神,推动我区日间手术模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日间手术是指病人入院、手术和出院在24小时内(最长不能超过48小时)完成的手术(不包括门诊手术)。
应选择诊断明确单一、临床路径清晰、风险可控的中、小型择期手术开展日间手术。
日间手术列入出院人次、住院手术台次统计范围;门诊手术不列入日间手术范围。
第三条日间手术的管理模式(一)设立独立的日间手术中心,由日间手术中心对全院日间手术进行集中管理,设置日间预约中心、出院后随访中心、相应的床位数、手术间、麻醉复苏室等,提供医、护、麻一体化的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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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实施方案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旳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措施》、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印发《有关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行措施(试行)告知》内卫发【】13号文献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原则对医师旳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旳考核。
第三条依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旳医师旳定期考核工作合用本制度。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种周期,其中次年为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毕。
第六条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旳平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引和考核成果评估,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旳组织和实行。
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涉及职业道德评估、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
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所在科室进行考核,考核委员会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状况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与医师所在科室共同负责。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告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旳医师,也可通过医师所在科室告知医师。
第九条科室应当按规定对本科室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估和工作业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订评估意见,并将评估意见报考核委员会。
第十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旳基本内容应当涉及: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以我院医德考核有关规定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估旳根据。
第十一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旳基本内容应当涉及: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规定,考核周期内完毕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旳调遣和本机构旳安排,及时完毕有关任务旳状况。
第十二条业务水平涉及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旳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措施旳能力。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相关材料。
开展医师定期考评管理规定(全文)
开展医师定期考评治理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治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治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8号)、省卫生厅《省医师定期考核治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93号)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杭卫办〔〕35号)精神,决定开展第二轮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现就本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我局注册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的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注册时间不足两年即《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日期在年31日以后的,参加下一个周期的考核。
变更到我区的医师,其执业证书更换后导致无法查验首次注册时间的,按照资格证书取得的时间推算,即年及之后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下一轮考核。
执业级别从执业助理医师变为执业医师的,其时间认定按照执业医师注册证书取得的时间计算。
承担卫生支农、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四川卫生援建队等任务以及赴上级医院进修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二、考核周期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段为年1日至年31日,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均应在上述期间取得。
在此期间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原单位的医师行为记录并加盖原单位公章。
三、考核机构按照考核机构条件,区RM医院、区笕桥医院申请作为本次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经审核,同意区RM医院和区笕桥医院作为本次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辖区各医疗单位以艮山西路-艮山东路为界,路北的机构由区笕桥医院考核,路南的机构由区RM医院考核,分支机构横跨该路两侧的,以其上级机构所在位置确定考核机构。
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由区RM医院考核。
四、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医师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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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医〔2007〕141号
关于印发《桂林市2007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桂林市社会福利医院:为做好我市2007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制定了《桂林市2007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卫生局和各考核机构完成考核工作后于2008年3月30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总结材料上报至我局医政科。
桂林市卫生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医师考核实施细则通知
桂林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3日
(网络传输)
桂林市2007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桂林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如下: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本年度考核2005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二、考核机构:
设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人数(含助理医师)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含外设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的考核;其它预防、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师(含助理医师)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条件的机构负责考核,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市区100张以下床位和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含助理医师)由市卫生局医政科、市卫生监督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联合考核组进行考核。
三、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按照医师工作年限等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
(一)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宜程序考核;简宜程序是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并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联合考核组。
(二)凡前款所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
1.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
述职报告;
2.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
3.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4. 由考核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联合考核组对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业务水平测评可采用: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进行检查;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等形式;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5.由考核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联合考核组审核评定。
四、需要进行提前考核的情况
(一)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
(二)在考核周期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五、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凡考核不合格者,必须接受培训3-6个月,再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
再次考核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六、考核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一是必须高度重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专家队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考核实施方案;二是必须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让广大医师充分认识到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积极参与配合考核工作;三是必须建立医师日常行为记录制度并建立档案。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于2007年12月1日全面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