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部分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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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全面推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全面推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全面推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3.08•【字号】沪国税稽[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全面推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14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为提高税款征收工作效率,解决银行税款扣款凭证的送递问题,市局于2003年12月31日下发了《关于本市试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通知》(沪国税稽[2003]88号),决定自2004年1月起,选择部分分局对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进行试点应用。

经过近2个月的试行,取得了成功。

据此,市局决定自2004年4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已实施网上电子报税的所有纳税人。

二、实施步骤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推行工作按以下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从2004年3月10日起至3月31日止,由各财税商业网站负责,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配合,完成对相关纳税人的业务培训;第二阶段从2004年4月1日起,由纳税人自行从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

三、工作要求1、各分局应高度重视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推广应用,明确专责部门及专门人员,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同时要组织业务、技术部门认真学习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操作技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2、各分局应做好宣传工作,让纳税人了解推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3、各分局要与银行、网站建立定期联系沟通制度。

对在推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银行、网站联系解决;对一时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市局业务处室予以协调解决。

发行通知书

发行通知书

增值税发票系统税控设备变更发行通知书(奉贤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为了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更好地发挥增值税发票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增值税发票升级版试运行工作。

根据国税总局的要求,自2014年12月起在本市范围内对目前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广,并须对贵企业目前使用的税控设备进行变更发行,更换为含有税务数字证书的金税盘、报税盘或税控盘、报税盘。

根据奉贤区税务局的统一安排,请贵企业按照本通知书要求,安排开票员或办税员前往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点进行税控设备的更换发行。

具体要求如下:一、报到时间年月日□上午9:00 □上午10:00 □下午13:00 □下午14:00二、地址:□稽查局发行点: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268号一楼;交通:莘南线,稽查局站下□洪庙发行点: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社区水闸路159号第二税务所二楼;交通:去奉城、四团方向汽车,洪庙站下□奉浦发行点: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奉浦大道111号a楼第一税务所二楼;交通:莘南线,南桥三线,奉浦大厦站下三、携带资料1、本通知书;2、所有主、分机的税控ic卡、报税盘、税控盘、金税盘(无需携带开票机内金税卡)。

3、企业端开票系统打印的升级当月的《增值税发票汇总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变更发行当月作废的所有发票(应在发票所有联次上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

5、如需当天购买发票,请带好购买发票所需的相关资料(发票领购簿等)四、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办理流程:1、纳税人在变更设备前一日必须对所有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电子信息在企业开票端全部作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沪国税征[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36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市局决定在本市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以下简称“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签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定义远程抄报税,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网络,将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明细数据,传送到税务机关的防伪税控报税系统,然后,对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进行“清零、解锁”的过程。

电子签名,是指纳税人在网上电子申报时,填写完毕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附列资料后,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在电子报表下方出现128位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串。

电子印章是考虑到纳税人的习惯做法,纳税人申报时在电子报表下方可加电子印章。

申请电子签名的,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已有的32K CA证书,不需支付任何费用;申请电子印章的,需去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扫描公章,而且要求CA证书U棒容量必须是64K。

若属使用32K CA证书用户必须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购买64K CA证书(费用约80元)。

二、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签名的推行范围(一)远程抄报税推行范围:1.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远程抄报税系统。

2.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远程抄报税系统。

(二)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推行范围:所有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

电子印章由纳税人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快税收现代化建设,方便纳税人便捷、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

为做好全国推行编码的准备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2月19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进行编码推广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试点地区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内试点地区,并开展编码推行试点工作:(一)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新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分批完成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升级。

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升级安排(一)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税务端系统(防伪税控系统、货运税控系统、统一受理平台、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并自2月19日起组织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系统的安装、升级。

非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

(二)涉及的补丁升级包和说明文档将在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网(网址:http://100.16.92.105)“补丁发布”栏目发布。

公文中的法定计量单位单位的用法

公文中的法定计量单位单位的用法

公文中的法定计量单位单位的用法篇一:应用写作作业答案川大11春1. 某律师事务所向社会公布本所迁址办公事宜应使用的正式公文文种是()。

( D )A. 启事B. 启示C. 公告D. 通告2. 以下可以联合行文的机关单位是()。

( B )A. 四川省政府和中共成都市委B. 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和财政厅C. 四川省民政厅和成都市民政局D. 某省教育厅和某集团总公司3. 以下行文应用“通告”行文的是()。

( B )A. ××公司告知下属单位参加公司年度工作会议B. ××县政府向社会公开发文禁止乱占耕地C. ××大学告知校运动会的具体安排D. ××公司任免本公司财务部总监4. ××印务公司将所在市文化局的一份发文印发所属下级公司执行时应用()。

( B )A. 转发性通知B. 印发性通知C. 批转性通知D. 告知性通知5. 以下可以用作法规又可用作规章的文种是( )。

( D )A. 办法B. 通报C. 命令D. 条例6. 在行政公文中以下项目中的数字应该使用小写汉字的是()。

( C )A. 发文字号B. 百分比C. 成文日期D. 经费金额7. 中共××市委向下级党委的正式发文可以使用的文种是()。

( D )A. 通报工作要点答复B. 报告函条例C. 公告通报批复D. 通知决定批复8. 不能以机关单位名义向领导个人行文的正式公文文种是()。

( D )A. 请求B. 报告C. 建议D. 方案9. 某市教育局撤消下级某职业教育学院不适当的决定应该使用的正式公文文种是()。

( B )A. 通报B. 决定C. 会议纪要D. 请示10.以下做法不正确的是()。

( A )A. 会议纪要应如实将各方争论意见逐一反映B. 一般公文的成文日期是其领导签发日期C. 公文中应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D. 一份公文的主题词由类别词-类属词-文种构成11.《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一文的法定作者是()。

(税总发〔2015〕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5〕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

各省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推行方案,按照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分步开展推行工作,2015年年底前完成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二、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三、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

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四、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六、税务总局正在着手制定税控收款机和电子发票技术改造方案,以这两种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转知你们。

各单位应统一思想,组织学习,并结合《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征〔2007〕33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市局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四〔1997〕19号)和《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建账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沪国税四〔1998〕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7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2006年5月19日 国税发[2006]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2006年5月19日 国税发[200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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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推 行 增值 税 防伪 税控 一 机 多票 系统 的公 告
( 0 6年 5月 1 20 9日 国税 发 [ 0 6] 9号) 20 7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 第二十 三条的规 定并经 国务 院 同意 , 0 4年 4月 20 国家税务总 局、 财政部 、 信息产 业部 、 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 联合发 布《 于推广 应用税 控 关 收款机加 强税源监控 的通知》 国税 发( 0 4 4 ( 2 0 ) 4号)。 定凡 具有一 定规模和 固定经 营场 所的 规 纳税人 , 都要购 置使用税控 收款机 。为了加强 增值税 普通发票 的税源 监控 , 同时不 增加纳 税人 负担 , 家税 务总 局决定将 增值 税一般 纳税人 ( 国 以下 同称 一般纳 税人 ) 开具的 增值税 普通 发票 纳入 增值税防伪 税控系统 管理 , ~推行防 伪税控一 机多票系统 ( 统 以下简 称一机 多票系统 ) 现 。 就有 关事项公 告如下 :
额 , 入 当期的增 值税进项 税额 。 计 三 、 行 一 机 多 票 系 统 纳 税 人 不 需 支 付 培 训I 用 推 费

机 多票系统 培训I 工作 需要场地 、 设备 、 师资和资 料等 方面的 费用 , 中场地 、 备及培 训I 其 设
纳 税人因推 行一机多 票系统而 购置税控 I C卡 、 金税卡 以及计算 机等设备 的费用 , 按《 可 国
务 院办 公厅 转发 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全 面推 广应 用增 值税 防伪 税控 系统意 见的 通知 》 国 办发 ( ( 0 0] 2号 ) 20 1 的规定在 成本中列 支 , 同时可凭购货 发票 ( 值税 专用发 票 ) 增 所纳税人的 开票工作 更加方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国税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

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票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

受理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税额与发票清单(磁盘)汇总额。

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以及各类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格欠税管理税款征期过后,要及时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催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

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

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税总函[2014]2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税总函[2014]2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税总函〔2014〕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4号)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对区、县以上办税服务厅标识的名称、图案、颜色等基础元素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为适应形势的发展,更好地满足纳税人需求,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展标识应用范围为进一步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税,现决定进一步扩展《通知》所规定标识的应用范围。

(一)外部标识:各基层税务所(分局),农村、乡镇的办税服务室或征收点,车辆购置税办税场所,统一使用《通知》规定的标识图案和颜色,名称可视情况称为“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

(二)内部标识:因基层办税场所的客观条件不同,内部标识由各地自行决定。

二、统一办税服务场所背景墙等大型标识为更好体现办税服务的时代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办税服务场所背景墙等大型标识应统一采用“税徽+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样式(见下图)。

标识的颜色、字体等基础元素应与《通知》要求一致。

标识规格可由各地根据各办税服务场所的实际因地制宜确定。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厉行节约。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对于提升税务形象和便利纳税人办税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2008年国税函类税收文件

2008年国税函类税收文件

2008年国税函类税收文件国税函[2008]1084号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3号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7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3号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5号关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赞助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3号关于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49号关于严禁预征2009年税款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8]1040号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20号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18号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9号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7号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96号关于安徽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熟料产品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91号关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9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9号关于芜湖瑞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8]95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3号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2号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6号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29号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6号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运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07号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国税函[2008]900号关于税务系统深入开展节能行动和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1号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售价的通知国税函[2008]887号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08年度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77号关于扩展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商品编码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0号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67号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862号关于下发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861号关于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854号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三册、总第十四册)国税函[2008]850号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44号关于发行2008年印花税票的通知国税函[2008]842号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37号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8号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07号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黄山(贵宾迎客松)等12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803号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01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798号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实体类债权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87号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0809018版)的通知国税函[2008]767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0号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6号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743号关于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42号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意见国税函[2008]737号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二册、总第十三册)国税函[2008]736号关于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依法纳税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8]723号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1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8]718号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89号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90号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86号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2号关于变更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数据上报方式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8]679号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6号关于注销蚁力神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的通知国税函[2008]662号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50号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47号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25号关于加强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624号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14号关于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608号关于做好12366全国税务系统专用码号资源使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607号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55号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36号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527号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89号关于法国阿海珐核电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66号关于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60号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国税函[2008]452号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18号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5号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07号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12号关于迅速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的通知国税函[2008]391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390号关于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用品类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国税函[2008]389号关于2007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86号关于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51号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40号关于调整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9号关于河北省部分地区毛皮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税函[2008]317号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一册、总第十二册]国税函[2008]310号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309号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国税函[2008]306号关于调整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305号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8号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8]293号关于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2号关于德国西斯庄明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291号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90号关于调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286号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9号关于开展部分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9号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3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268号关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打印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7号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6号关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3号关于南通海星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259号关于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8号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2号关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48号关于核定浙江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240号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3号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2号关于浙江德能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229号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8]227号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英文对照版)国税函[2008]2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225号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23号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221号关于修订200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95号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更名、迁址和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1号关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71号关于调整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170号关于调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4号关于下发2008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8]143号关于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35号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纳延长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26号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8]122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6号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废止财税[2008]156号)国税函[2008]112号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9号2008年巡视工作要点国税函[2008]85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5号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41号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26号关于调整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度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23号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5号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12号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11号关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号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号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所便函[2008]27号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6号关于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跟踪问效机制的通知际便函[2008]50号2008年国际税收工作重点际便函[2008]34号关于下载外资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系统2008版本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08年第1号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技术支持服务有关问题的通告。

《应用写作》第二次作业答案

《应用写作》第二次作业答案

《应用写作》第二次作业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5个小题,每小题2.0 分,共50.0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市教育局上报的一份意见并印发下级机关执行时应用(C )。

A.告知性通知B.印发性通知C.批转性通知D.转发性通知2.在行文中以下做法正确的是(A)。

A.公告和通告可以不写主送机关B.政府向同级人大提请审议事项用“提案”C.公文用纸是A型和16开型D.联合行文应标注重要机关的发文字号3.以下机关与四川省教育厅具有业务指导关系的是( D )。

A.成都市人民政府B.四川省人民政府C.四川省财政厅D.国家教育部4.××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撤消下级某机关不适当的决定时应使用(B )。

A.议案B.决定C.意见D.提案5.以下属于公务信息类的文种是( C )。

A.方案B.条例C.调查报告D.总结6.以下关于行文关系的认识错误的是(A )。

A.具有不相隶属关系的机关是同级机关B.同一系统的同级机关具有平行关系C.不同系统的社会组织具有不相隶属关系D.同一系统的上下级机关之间的行文应该使用上行文或下行文7.中共云南省委对昆明市委的正式发文可以使用的公文文种是(D )。

A.命令函条例B.通知请示通报C.会议纪要工作要点函D.决定通知批复8.公文主旨要求中集中是指(B )。

A.结构单纯B.内容单一C.材料切题D.观点显露9.行政公文中的数字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是(B)。

A.惯用语B.百分比C.序号D.成文日期10.某省人民医院的一份“请示”被其直接上级机关该省卫生厅驳回的原因可能是(C)。

A.越级行文B.不相隶属C.请示事项涉及相关部门职权未协商一致D.一文一事11.某设计院任免本院一批科室负责人应使用的文种是(B)。

A.通报B.通知C.决定D.意见12.某市政府办公厅经市政府同意批准该市医药局上报的一份意见并发给有关地区和部门执行时应用( D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陛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陛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化 、中石油两 大集 团 中抽 取 不低 于1%的加 油站( 0 重点是税 控
督检 查。现将有 关事 宜通知如下 :


检 查 内容
各级税务机 关、质量枝 术监督 部 门要 结合 当地 实际,在 本行政 区域 内联合开展 一次加 油站 在用加 油机税控 功能和计
量 性 能 的 监督 检 查 。
数 据与 申报数据 比对异常加 油站和开展 “ 十纵十横”检 查活
动 中 未检 查 的 加 油 站 ) 月 一9 。7 月工 作 重 点 :做 好 整 改 复 查 工 作 ,并 根 据 需要 开 展 抽 查 工作 ,完 成 本 次 专 项检 查 总 结 。
四 、税 控 检 查 , 区别 处 理
负责检 查税控部分 和税收情 况 ,其计量部 分检 查经 市国税 局
为 了进一 步加 强对加 油站 税收和计量 的监督管理 ,保 证加油 数据的真 实 、可靠 ,国家税务 总局和 国家质检 总局 决定在全
国范 围 内联合 开展 加 油站 在用加油机 税控功能和计 量性能监
与 市质量技 监局协调后由加油站所属区域 质量枝监局 负责 . . 三 、分步 实施,突出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 分两步实施 :6 月底前检 查重点为 :1所有 . 的 社会加 油站 ;2中石化 、中石 油所 有 的加盟站 ;3在 中石 . .
各 区县税务局 、质 量技 监局要 充分认 识此次监督检 查的
重要性 ,成立 由分 管领 导参加 的专项检查联合 领导小组 ,制
定检查工作计划 ,并 于5 0 月3 日前将 专项检 查联合领 导小组名 单 、工作计划和加 油站 名单分 别上报 市国税 局和市质量技监
局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市 财 税 分 局 通 过 市 国税 局 与 市 质 量 技 监 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标 签】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4﹞110号【发文日期】2004-08-24【实施时间】2004-08-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税源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 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

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组织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准确把握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实施原则 《通知》明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实施”。

各级税务部门务必对此准确把握,深刻理解。

“统一标准”是指税控收款机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进行生产。

税控收款机(包括税控装置)国家标准(GB 18240)作为系列标准,到目前为止,已发布并生效的有标准一:机器规范;标准二:IC卡规范;标准三:税控器规范;其他几个标准有的正在进行符合性验证,有的正在研究编制。

“生产许可”是指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资质审查、获取生产许可证,才能获得市场准入的资格;“政府推广”是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并非一般的商品普及,而是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必须要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品牌进行选型招标,以防无序竞争,确保推行的力度和效果;“分步覆盖”是基于我国国情,考虑地区、行业差异以及以往应用电子收款机及其他管理系统的程度不同等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分行业、分类型逐步推行,除了由国家统一规定的行业按要求统一推行应用外,其他行业推广应用的具体范围和方式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增设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增设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增设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通知【标 签】服务业统一发票【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地税稽﹝2002﹞11号【发文日期】2002-09-24【实施时间】2002-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在本市增设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的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建筑业—;—;装饰业(家庭装饰)”的纳税人。

纳入适用范围的纳税人必须使用税控装置。

二、版面规格、防伪措施 1.《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均为电脑版发票,使用白色无碳压感纸。

2.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为三联式税控装置机打发票,第一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发票联(棕色专用油墨印框,监制章套印红色防伪荧光油墨,并加印防伪标记);第三联记帐联(红色油墨印框),规格尺寸为:190×;4英寸(票样附后)。

防伪措施:号码采用数字喷码印刷技术,在印刷专业5倍放大镜下呈点状分布。

3.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为三联式税控装置机打发票,并纳入有奖管理。

第一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发票联(棕色专用油墨印框,监制章套印红色防伪荧光油墨,并加印防伪标记);第三联记帐联(红色油墨印框),规格尺寸为:210×;4英寸,在发票打印区右侧为兑奖联(票样附后)。

防伪措施:(1)发票号和密码唯一对应关系的数码防伪技术;(2)号码采用数字喷码印刷技术,在印刷专业5倍放大镜下呈点状分布。

三、号码规则 1.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采用18位数字喷码印刷,第1至10位为发票代码,第11至18位发票号码,举例为:065302113000000000. 2.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字轨号为沪Ⅱ(55),采用18位数字喷码印刷,第1至10位为发票代码,第11至18位发票号码,举例为:065502113000000000. 四、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印制价为0.23元/份,发售价0.27元/份;税务局代开的每份0.30元/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5.08•【文号】国税发[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76号全国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工作将于2000年6月底结束,为加快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进度,保证安装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印发。

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而告之,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的意义和安装税控装置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2000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工作部署,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全国的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全国各地加油站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凡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必须安装税控装置。

加油站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实施,保证在2000年10月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二、目前通过防爆、计量、税控功能检测并取得合格证的A类税控装置及生产厂家有:(一)广东省汕头金税科技有限公司的BAJ51加油机计税器(二)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HCC188加油机税控计量器(三)杭州大自然智能卡有限公司的SK-II加油税控机(四)北京中软融兴智能卡有限公司的OM-200系列加油机税控装置(五)四川宝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SL-9801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六)江苏东富石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SKDF-1型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七)江苏万成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WSK加油机税控装置(八)北京长空工业有限公司的SK系列加油机防爆税控装置(九)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的CASIL-TCTD加油机税控装置(十)海南金牌信息技术公司的MIC-A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十一)江西高安市金山电气有限公司的GMS-1100K加油机税控装置三、凡未取得防爆、计量、税控合格证的产品,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04•【文号】国税发[1999]110号•【施行日期】1999.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1999年6月4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交通运输事业的迅速发展,加油站遍布全国城乡,成品油销售量逐年增加。

由于加油站经营方式和进货渠道复杂,许多加油站财务制度不健全,致使成品油的销售数量和金额无法准确掌握,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为了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的违法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配合国家实施道路和车辆收费改革,做好成品油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全国现有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并组织生产和使用税控加油机。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油站加油机的改造和使用(一)为保证加油站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准确、安全、可靠,必须对现有加油机进行改造,即安装税控装置。

本通知下发后,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税控装置安装要求,对现有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

新设立的加油站必须使用税控加油机,需要更新的加油机必须用税控加油机来取代。

(二)国家税务总局成立加油机税控功能(专家)认定小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对取得国家防爆产品鉴定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功能的鉴定,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未经国家计量、防爆和税控功能鉴定合格的产品,各地不得选用。

税收征管法练习题(单选)

税收征管法练习题(单选)

征管法题库及答案(单选)单选题1、新《税收征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赊第二十一次会议于(答案:C)修订通过。

A、2001年2月1日B、2001年3月15日C、2001年4月28日D、2001年5月1日2、(答案:A)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A、法律、行政法规B、国家税务总局C、省级税务机关D、主管税务机关3、国务院(答案:C)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A、财政主管部门B、审计主管部门C、税务主管部门D、财政、税务主管部门4、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答案:B)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输税务登记。

A、15B、30C、60 D、90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答案:C)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A、10B、15C、30 D、606、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答案:B)。

A、注销税务登记B、变更税务登记C、开业税务登记D、注册税务登记7、发票的管理办法由(答案:A)规定。

A、国务院B、财政部C、国家税务部总局D、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8、法律、行政法规法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称为(答案:D)。

A、纳税人B、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C、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D、扣缴义务人9、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答案:A)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A、国务院B、财政部C、国家税务总局D、省级税务机关10、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办理税务登记申报之日起(答案:D)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A、5B、10C、15D、301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答案:D)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进一步确保信用等级评定质量,降低评定风险,实现对A类纳税人评定工作“宁缺勿滥”的原则,真正使A类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具有社会示范效应,市局对原《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稽〔2005〕23号)中有关评定范围、评定指标、评定分值等内容作了修订和细化;引入会计信用等级理念,对已被评为A类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增设了中途退出机制等条款。

同时,在计算机应用业务需求中,对相关评定数据由原来的集中采集改为通过日常管理进行采集、维护,以进一步减轻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压力,提高评定效率。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在2008年3月前完成所辖纳税人2006—2007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以此类推确认考核计分年度和考核评定年度,并于每期考核评定年度次年的4月10日前,将评定工作总结和《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统计表》、《A、D类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名册》(见附表五、六)以EXCEL表格形式,通过FTP上传征管处(上述三个文件放入名称为“××分局上报”文件夹内上传public/征管处/2006-2007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目录下)。

本通知下发后,原《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稽[2005]2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防爆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防爆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防爆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加油机
安装税控装置防爆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0年1月1日国税发明电[2000]57号)
目前,各地国税局正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

有些省市已经完成,有些省正在安装。

在安装的质量方面,防爆安全问题尤为突出。

有的安装单位,因没有严格按照安装要求和操作规程实施,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加油机防爆问题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我局曾在国税发[2000]159号文件中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强化安全意识,彻底消除税控装置的安全隐患,总局正在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部门协商,提出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后整机防爆认定方法和措施。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采取措施,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和消防部门,对已经安装和正在安装的税控装置进行认真的防爆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加以排除,或责令暂停止使用,问题严重的,暂停安装。

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选型等问题,总局正在与石油石化集团及有关部门研究,将另行下文。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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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部分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地税稽[2002]1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12.17
【实施日期】2002.12.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部分
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通知
(沪地税稽[2002]1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新《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国家根据税收征管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的规定,结合本市税收征管实际,为落实“以票管税”、“以机控税”的推广工作,有效监控税源,防止税款流失,本市将在部分行业中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范围
(一)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属营业税税目建筑业——装饰业及销售不动产(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将房地产拍卖或转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纳税人。

(二)从事不动产销售的纳税人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按沪地税稽[2002]5号文的规定,仍在徐汇区、静安区、闵行区、松江区等区试点。

二、税控装置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和销售问题
(一)税控装置的生产和销售实行生产许可和市场准入制度。

由市局按照统一的业务需求,对税控装置生产企业研制的软件及产品进行技术测试和专家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市局将逐批公布并下发税控装置生产企业的名单和相关附件。

(二)对通过评审的软件和产品通过市场运作模式,由纳入推广使用的纳税人向税控装置生产企业自由选择购买,税控装置的生产企业按市场需求自行组织税控装置的生产和销售。

(三)税控装置生产企业在其销售税控装置的地区设立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点,按要求负责对售出机器的安装、培训和售后服务工作。

(四)税控装置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应与用户签订售后服务合同,对发生故障的税控收款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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