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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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0〕35号

国发〔2010〕35号

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根据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对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前,鉴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机已经成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下发《通知》,决定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通知统一内外资企业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F-Council消息,国务院下发《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下是《通知》全文: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20多年来,仅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1993年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提出“现在不缴纳城建税的外资企业,也应成为城建税的纳税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均提出要“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2009年、201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以及2010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

沪建市管〔2011〕18号_税金及费用标准

沪建市管〔2011〕18号_税金及费用标准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 业及外籍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 2%。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一 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凡不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仍按原税率计算。 本通知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反映。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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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 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 函〔2010〕7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的精 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我国将对外资企业开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我国将对外资企业开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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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号
我国将对外 资食业开征城建税和教 育费附加
城 市 维护 建 设税 和 教 育 费附 加开 征 2 多 年来 ,仅对 我 国 公 民和 内资 企 0
业 征收 ,根据 l 月2 日公布 的 国务院 关 于统 一 内 外资 企 业和 个 人城 市 维 0 1
新 闻出版总署 发布电子书产业 发展意见
l月l 0 0日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官 方 网站 披露 新 闻 出版总 署 关于 发
护 建设 税 和教 育 费附 加 制 度的 通 知 ,这种 内外有 别的 税 费制 度 自2 1年 O0
1月 1 2 日起 将 改变 ,我 国将 开始 对 外资 企业 征收 这 两种税 费 ,这 标志 着 我 国 内 外资 企 业税 制 的全 面 统 一 。根据 相 关 规定 ,我 国2 0 多 家 外资 印刷 企 业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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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机 安 全 系 列标 准 的名 称为 印刷 机械 和 纸 加 工机械 的设 计 及结 构安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后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后“94专项”项目财税政策的通知【标 签】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税制改革,项目财税政策【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财综﹝1994﹞43号【发文日期】1994-06-06【实施时间】199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经国务院国函[1986]94号批复同意本市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以下简称“94专项”),必将有力地促进本市的工农业生产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现已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由于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和税制改革,1993年12月3日国阅[1993]201号文件特案同意本市“94专项”以税还贷政策执行到2000年止。

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有关"94专项"项目的财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94专项”项目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94号文件规定,批准立项的“94专项”项目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财税政策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94专项”项目仍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财税政策。

二、“94专项”项目本身还款的财税政策: 1.“94专项”项目外汇贷款及其配套人民币贷款,凡当年应当归还的贷款,应用该项目新增的税后利润、提取的折旧归还。

企业在用“94专项”项目新增税后利润还贷时,由财政或财政委托税务部门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将企业相应缴纳的所得税给予返还参与还贷。

“94专项”项目的外汇贷款,按上述办法还贷不足的部分,还可以申请用该项目新增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包括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等税、费,下同)还贷。

2.“94专项”项目的新增效益(税后利润和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按该项目竣工投产时新增固定资产总值占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有的固定资产原值与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总值之和)的比例计算确定。

新增效益中的税后利润和所得税可全部用于归还贷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财务处理及计算教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财务处理及计算教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财务处理及计算教案第一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1.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定义1.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立法依据1.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1.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第二章:计税依据与计税方法2.1 计税依据2.2 计税方法的确定2.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式2.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方式第三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优惠政策3.1 免税项目3.2 减免税项目3.3 特定行业的优惠政策3.4 优惠政策申请和办理流程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4.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提4.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支付4.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退还4.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分录第五章:教育费附加概述5.1 教育费附加的定义5.2 教育费附加的立法依据5.3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5.4 教育费附加的税率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实例6.1 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计税实例6.2 进口货物的计税实例6.3 出口货物的计税实例6.4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计税实例第七章: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实例7.1 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计税实例7.2 进口货物的计税实例7.3 出口货物的计税实例7.4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计税实例第八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申报与缴纳8.1 申报期限与程序8.2 申报材料的准备8.3 缴纳税款的途径与时间8.4 非居民纳税人的申报与缴纳特殊规定第九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务检查与违规处理9.1 税务检查的形式与程序9.2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9.3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与适用9.4 税务争议的解决途径与方法第十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信息化管理10.1 税务信息化的基本概念与意义10.2 税务信息化的实施与应用10.3 电子税务局的使用与操作10.4 信息安全与保密措施的落实第十一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收筹划11.1 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与方法11.2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税收筹划的策略11.3 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实例11.4 税收筹划的风险与管理第十二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合规性管理12.1 合规性管理的重要性12.2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合规性要求12.3 合规性管理的实施与监督12.4 合规性管理中的风险防范与应对第十三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国际税收处理13.1 国际税收的基本概念与原则13.2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在国际贸易中的处理13.3 跨国企业的税收筹划与合规性管理13.4 国际税收争议的解决途径第十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未来发展趋势14.1 税制改革对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影响14.2 信息技术在税收管理中的应用与发展14.3 绿色税收与可持续发展14.4 未来税收政策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第十五章:综合案例分析与实战演练15.1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综合案例分析15.2 税收筹划与合规性管理的实战演练15.3 国际税收处理的真实案例分析15.4 未来税收发展趋势的应对策略与实战演练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教案涵盖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本概念、计税依据、优惠政策、会计处理、计算实例、申报与缴纳、税务检查与违规处理、信息化管理、税收筹划、合规性管理、国际税收处理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内容。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政策一、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后续优惠均同上述规定有密切联系)(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92号对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19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外资企业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简化计算

外资企业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简化计算

此 先 后 对 各 种 直 接 税 和 间接 税 的税 收 优
惠政 策进行 了修 改 ,在很 大程度上 取 消 了一 系列 原 本 用 于 吸 引 外 国 企 业 来 华投 资的优 惠政 策。 2 0 1 0年 1 0月 1 8日, 国务 院发 布 《 国务 院关 于统一 内外资企 业和 个人城 市维护 建设 税和教 育费 附加制度 的通知 》 ( 国发 『 2 0 1 0 1 3 5号 ) , 2 0 1 0年 1 1 月 4 日, 国 家税 务 总局 、 财政 部发 布《 关 于对 外资企业征收城 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 育 费 附加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 财税 [ 2 0 1 0 1 1 0 3号 ) ,这 两个通知 明确表 明进 一步取 消 了外 商投 资企业 一直享受 的城 市维护 建设税 ( 以下简称“ 城 建税 ” ) 和教 育 费附 加 的豁免优 惠待 遇 。该政 策的调 整使 得 大部分的 外资企业增加 了其在华 经营的
( 出 口销 售 额 一免 税 进 口额 ) ×退
税 率 一 当期 应 退税 额 公式( 3 )
分 别按 规 定的税 ( 费) 率征 收城 市 维护建 设税和教 育 费附加 。也 就是说 外资企业
应该对 所属期 为 2 0 1 0年 1 2月及 其 之 后 发 生的相 关增值税 、营业税 和 消费税 在 申报 表 所 反 映 的 实 际应 缴 额 和 当期 免 抵 的 增值 税 税额 作 为 计 税依 据 ,进 而 在 2 0 1 1 年 1月开始按 月申报相 关的城 市维 护 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 。 需要 说 明 的是 “ 实 际缴 纳 的 增 值 税 、
《 经济 ̄} 2 0 1 3 年第 1 期
● 税务研究
夕 卜 资企业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简化计算 ●史 艳利 摘源自要 :文章 阐述 了外资 企业城建

税务师-税法一-基础练习题-第4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师-税法一-基础练习题-第4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师-税法一-基础练习题-第4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单选题]1.下列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说法,错误的是()。

A.适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B.属于附加税,没有独立的征税对(江南博哥)象C.根据城市规模设计税率,一般城镇规模越大税率越低D.征收范围较广,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均需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选项C: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越高,反之越低。

[单选题]2.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下列行为,应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是()。

A.私营企业销售电视机B.人民银行取得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C.企业购置并自用卡车D.个人取得有奖发票中奖所得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选项B: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选项C;企业购置并自用卡车缴纳车辆购置税,不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选项D:个人取得有奖发票中奖所得,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以不涉及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单选题]3.2022年3月某市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增值税70000元、消费税50000元;进口货物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40000元、消费税30000元;收到留抵退还增值税10000元。

甲公司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元。

A.13300B.7700C.5600D.8400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甲公司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70000+50000-10000)×7%=7700(元)。

税一第6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课后作业)

税一第6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课后作业)

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课后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的增值税的同时要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B.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C.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照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D.铁道部(现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统一为5%2.某县城一生产企业2013年7月被查补增值税30000元,消费税50000元,土地增值税40000元,房产税10000元,企业所得税70000元,被加收滞纳金6500元,被处罚款5000元。

该企业当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A.4575B.5600C.4000D.60003.位于市区的某企业将其委托建筑公司建造的一栋办公楼出售,取得收入3000万元。

该办公楼建造期间,该企业支付建筑公司劳务费1000万元,发生相关费用500万元。

该企业此项业务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万元。

A.7.5B.15C.10D.12.54.某企业(位于市区)2013年6月因进口货物由海关代征增值税3000元,消费税2000元,内销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45000元,消费税30000元。

当月还将其抵债得来的土地使用权对外出售,取得收入200000元,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作价150000元。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A.5950B.6300C.5775D.54255.位于县城的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5月将其自产的一批化妆品对外抵偿债务,该批化妆品的平均不含税售价为30万元,最高不含税售价为35万元,当月该企业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万元。

已知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该企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万元。

A.0.68B.0.71C.0.95D.0.786.位于市区的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取得出口退税款15万元,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增值税20万元,当月转让股票取得收入50万元,另支付相关税费10万元,该股票购置时支付的价款为25万元(含支付的相关税费5万元)。

浅谈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

浅谈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

浅谈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内容摘要:论文关键词: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内资企业论文摘要:自12月1日起,税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取消超国民待遇,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

这标志着中国将在税收制度上彻底结束对外资企业“优待”,内外资企业的税制实现全面统一。

这一政策的取消,标志着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的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也意味着国内的内资企业将面临新一轮的机遇与挑战。

一、什么是“超国民待遇”所谓“超国民待遇”是指中国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外商直接投资高于本国国民投资的待遇,外资企业在中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投资优惠、外汇管理优惠等许多优惠政策,比如“三免两减半”,即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这些优惠政策在开放初期对中国更多地吸引外资的确起了重要作用。

12月1日,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据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3%的比率征收。

至此,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被彻底终结。

二、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产生的原因1.国际引资政策竞争日益激烈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当前的现代化建设依旧需要大量的外来资金。

根据WTO相关协议的规定,在国内规章中,东道国应给予外国企业和外国产品不低于本国企业和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外资的流入,的确对东道国可以产生许多积极效应,如弥补投资缺口、带来先进生产技术、促进对外贸易增长、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等,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吸引外资的重要性。

2.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大量流入中国为了利用中国廉价的劳动力,给予外商超国民待遇便成为了我国吸引外资的一张重要王牌。

不需再外汇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税的政策解析

不需再外汇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税的政策解析

不需再外汇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税的政策解析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以前,对外支付相关费用等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三项附加税费”各地税局一直存争议,但是现在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9月1日起施行后对外支付相关费用等不需要再代扣代缴“三项附加税费”了。

具体政策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2021年8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但是计税依据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同时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3、2021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也明确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但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而且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相关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综上,2021年9月1日起对外支付相关费用等不需要再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三项附加税费”了。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产 业 政 策 , 存 在 产 能 过 剩 、 源 能 源 浪 对 资 费 、 境 污 染 、 全 隐 患 突 出 、 局 不 合 理 等 问 题 的 各 类 小 环 安 布 企业 实施的行政性 关闭 。
为了进一 步统一 税制 、 公平 税负 , 造平等 竞争 的外部 创
国 务 院
特制 定本办法 。
关 于统 一 内外 资 企 业 和个 人 城 市维 护 建 设税 和教 育 费 附 加制 度 的通 知
( O 0年 1 21 0月 1 国 发 [ 0 O 3 8日 2 1 ] 5号 )
第 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关 闭 d 企 业 是 指 地 方 政 府 根 据 国 \
申请 。
二 、 省 级 财 政 、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于 今 年 1 各 工 O
月 3 1日 前 , 报 2 1 补 O 1年年 补 助 资 金 支 持 的 重 点 是 : 绕 促 进 节 能 减 今 围 排 、 汰落 后生产 能力 和安 全隐 患治 理 , 点关 闭小 冶炼 、 淘 重
环 境 。根 据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第 三条 关闭小企 业补 助资金 的补 助范 围和重 点每年
由 工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会 同 财 政 部 根 据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目 标
及产业 政策确定 并适时予 以调整 。
的 通 知
( 0 0年 9月 1 21 7日 财 企 ( O 0 2 1号 ) 2 1 ]3
工人数 、 域差异等 因素进行分 配。 地
补 助 标 准 : 合 条 件 的 关 闭小 企 业 补 助 金 额 一 企 业 在 符 本

当前涉外企业税收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涉外企业税收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涉外企业税收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近期,保税区地税分局以“责成企业自查、结合税务机关重点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了对区域涉外企业的税收专项检查。

共计补缴各类地方税款、滞纳金等382.25万元,其中补缴外籍个人所得税38.48万元、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34.23万元、营业税58.02万元、房产税80.92万元、印花税160.75万元、教育费附加0.91万元、加收滞纳金8.94万元。

从专项检查情况来看,暴露出当前涉外企业在税收上存在的不少问题以及税务机关在对涉外企业征管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

一、当前涉外企业在税收上存在的问题通过本次专项检查,暴露出当前涉外企业在税收上存在的问题不少,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在设备进口过程中,对随同设备价款一并支付的或支付给境外企业的设备价款总额中包含的如安装、咨询、培训、指导服务等营业税应税劳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这一问题不但发生在处于生产经营筹建期内的企业中,连开业多年的有些企业也存在这类问题,如某精工机械公司补缴营业税40.29万元、某海天机械公司补缴营业税8.28万元、某日丰公司补缴营业税2.01万元等。

这一问题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如果境内涉外企业与境外企业因设备购销等原因尚未结算清价款,或者境外企业是母公司、投资方等性质的单位,涉外企业还可以将向税务局补缴的税款从境外企业扣回来;而一旦上述各种条件消失,一方面涉外企业将承担应扣未扣的法律责任,支付额外的《征管法》所明确的罚金支出,同时税务机关将很难收缴这部分营业税款,税款最终可能流失。

作文/zuowen/2、大企业忽视小税种。

本次专项检查总计补缴印花税160.75万元,超过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而占补缴税种的首位,并占到补缴总额的4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或自行贴花的现象相当突出。

3、大部分涉外企业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不了解,有些稍微知道点政策的企业则普遍反映境外公司从境外支付给外籍人员的收入有无、具体多少等情况,他们不清楚也无法扣缴,造成这块税收的大量流失。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税率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2% 计征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缴费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3%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2%减免规定小规模纳税人2021.3.31以前 月销售≤10万元季销售≤30万元免征增值税、城建税、两个附加2021.4.1以后 月销售≤15万元季销售≤45万元免征增值税、城建税、两个附加 一般纳税人2021.3.31以前 月销售≤10万元季销售≤30万元征收增值税、城建税免征两个附加2021.4.1以后 月销售≤15万元季销售≤45万元征收增值税、城建税免征两个附加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关系1、错征导致退还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法定减免导致退还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一律不予退(返)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出口企业经当地税务局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应计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允许从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免抵要交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任何一种税的单位和个人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市区 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税收优惠随着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其他减免水利方面: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自2010.5.25免征 金融机构:经央行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免征计税依据 包括内容1、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2、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3、经批准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不包括内容1、进口环节被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其他税额4、非税款项(滞纳金、罚款) 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 纳税地点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注意事项: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
纳的城建税。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 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范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纳税人所在地差别 比例税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根据纳税 人所在地来确定适用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 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 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例5-14】承前例5-13,该公司关于城建税的账 务处理为:
(1)计算应缴城建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63 000
(2)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63 000
贷:银行存款
63 000
五、教育费附加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 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 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
纳税实务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一)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 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 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特征: 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 二是具有特定目的。
(二)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 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 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事业 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 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 业和进口货物行为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税率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 差别比例税率,即:

税务师《税法一》章节训练营( 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师《税法一》章节训练营( 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师《税法一》章节训练营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特点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有:税款专款专用、属于附加税、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征收范围较广。

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2)属于附加税;(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4)征收范围较广。

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限制对企业的乱摊派,不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之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单项选择题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规定,下列企业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是()。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所以不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选项B,企业出租房屋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也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选项C,企业购买房屋不涉及增值税、消费税,所以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选项D,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所以不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5%。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1%。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关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

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纳税人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①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两税”的单位和个人;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税〔2010〕103号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征管工作。

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新编税法教程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 设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 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以纳税 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 据,随“两税”同时征收,其本身没有特定的、 独立的征税对象。只要缴纳了“两税”就必须 依法缴纳城建税。
城建税按减免后实 际缴纳的“两税” 税额计征,即随 “两税”的减免而 减免。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 进行“两税”退库 的,城建税也可同 时退库。
海关对进口产品 代征的增值税、 消费税,不征收 城建税。
对“两税”实行先征 后返、先征后退、即 征即退办法的,除另 有规定外;对随“两 税”附征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律不予退(返)还。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以其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 在确定城建税计税依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4)纳税人进口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作为城建税 的计税依据。
(5)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即出口 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能从当期缴纳的“两税”数额中抵减。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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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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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征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0-12-30
【实施时间】2010-1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现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外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分别与“三税”同时征收。

三、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暂按本市现行办法执行,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

四、对按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纳税办法的外资企业,应单独确认其属于2010年12月份的计税依据,并据此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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