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户管调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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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通知【标 签】加强非正常户管理,非正常户清理认定,非正常户税务管控【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稽﹝2005﹞7号【发文日期】2005-03-01【实施时间】2005-03-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基础管理,做到“户管清”,根据国税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范围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共履行纳税义务的,则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档案,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薄》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非正常户”的处理 (一)对现有“非正常户”的处理 各分局CTAIS纳税人状态中的现暂挂户、强挂户全部归并到“非正常户”(代码为:40);被列入“非正常户”期限达3个月的,一律归到CTAIS纳税人状态中的“证件失效”类(代码为:60)。

请各财税分局按上述要求,即对“非正常户”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3月15日前上报市局稽管处;各区县税务局按上述要求,在4月底前对“非正常户”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5月底前上报市局稽管处。

经清理后,属市财税一、二、六、八分局核定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企业,由市局于4月初作为历史资料按户管划分原则,分别移送给相关税务分局纳入追踪管理。

(二)对新认定的“非正常户”处理 1.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自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说明原因,缴清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清理以前的发票和其他票证,并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罚,然后填写《解除非正常户认定书》,经税务分局核准后,解除其“非正常户”恢复其正常的税收征管程序。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沪国税征[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国税征[2007]48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水平,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纳税服务指导思想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树立责任、公平、维权理念,以纳税人为中心,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流程为导向,以引导和提高纳税遵从为目标,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高效、成本降低、社会满意。

二、纳税服务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纳税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以满足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为基点,紧密围绕征管工作实际,在纳税服务方式上突出功能性,内容上突出公开性,时间上突出及时性,手段上突出科学性,形式上突出针对性,不断拓展纳税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一)加强税收宣传税收宣传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和改进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渠道。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和分类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新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试行《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2000年9月1日本市率先在全国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以来,我们不断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对建立和维护税收秩序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是,经分析和总结本市近几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市局认为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和完善的问题:一是现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手段相对落后,仍以人海战术、人工评定为主,没有设计开发专门的、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软件,没有充分利用计算机采集到的海量信息进行自动的、客观的评定,使评定工作仍带有一定的主观片面性和随意性,导致评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举措对纳税人的示范和警示作用尚未充分体现。

三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重视度有逐年递减的趋势,与信用问题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相背。

四是办法本身有些评定指标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据此,市局制定了新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重点以提高评定质量为核心,利用计算机作为评定的基本手段,切实体现评定手段、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评定程序的规范性和操作性、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确立以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正确”为重点评定指标,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记录为依据,公正、客观地评判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和自觉性;着力解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平衡性,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和规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国税征[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3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市局决定统一换发本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一)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证种类及适用范围为降低纳税人成本,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共同核发一套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换证时间、方式、程序(一)换证时间从2006年8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各税务分局在此期间内合理安排换证。

(二)换证方式采取“分局受理、市局制证”方式,即换证资料由各分局负责受理、审核、输入,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称受理处)负责制证。

(三)换证程序1、纳税人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准确、完整地填写后,连同下列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期间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前期准备事项1. 防伪税控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2. 货运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3. 按提供的新税务登记号,刻制带有新税号的发票专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的要求刻制)。

4.及时告知业务单位新的税务登记号。

二、有关表式填列事项1.税控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附件1)。

2.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用户调查表》(附件2)。

三、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1.带好原《发票领购簿》,对原领购的剩余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及需通过税控机具开具的各类发票,按要求予以缴销。

2.税控企业上报《()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3.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可以不带)、读卡器、税控IC卡、当月已开的发票记账联、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办理注销抄报税手续。

四、在新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1.带好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2.带好原《发票领购簿》、新的税务登记证和新的发票专用章,领取新的《发票领购簿》,并领购新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沪国税征[2008]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6.27【实施日期】2008.06.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

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

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

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

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转知你们。

各单位应统一思想,组织学习,并结合《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征〔2007〕33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市局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四〔1997〕19号)和《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建账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沪国税四〔1998〕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7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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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
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征管办法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税浦政﹝2001﹞122号
【发文日期】2001-11-09
【实施时间】2001-11-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的通知》(沪税所二[200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新区且流转税缴给新区税务局,而企业所得税按文件规定汇总缴纳到其总机构的单位,其个人所得税仍由新区税务局征管;凡工商注册在浦东新区,而税收户管属市局直属分局的单位,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按市局沪税政二[1995]7号文的规定,仍由市局直属分局代征。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沪税函〔2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沪税函〔2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沪税函〔2018〕7号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原):根据上海市税务局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征管业务和信息化工作整体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征管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个征管制度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修改征管制度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7月4日附件修改征管制度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开展网上办理划缴税款三方协议的通知沪国税发〔2018〕46号2018/5/4三、有关工作要求(二)各联网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做好系统改造、联调测试和部署实施等有关工作,有效扩大全程网签的银行范围。

具备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开通申请。

三、有关工作要求(二)各联网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做好系统改造、联调测试和部署实施等有关工作,有效扩大全程网签的银行范围。

具备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提出书面开通申请。

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地税函〔2017〕15号2017/3/24第九章其他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九章其他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并修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涉税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涉税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涉税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沪国税征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涉税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4〕3号)浦东新区税务局、自贸区税务分局、市税务三分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市局票证管理中心:根据自贸区税务分局筹备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方便办事、优化服务、平稳有序的工作原则,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涉税事项调整分三个阶段调整完成,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挂牌前准备阶段):即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完成自贸区税务分局正式挂牌前的筹备工作,做好人员配备、培训与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征管软件代码对照以及系统测试等工作,为双轨制并行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系统并行阶段):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4月5日,自贸区税务分局正式挂牌,实行双轨制运作,新办企业使用新税号(310141),存量企业继续使用原税号(310115)分别开展管理,期间做好宣传告知、培训等系统变更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系统切换与后续运行阶段):2014年4月5日以后,完成征管系统数据切换,数据切换后,自贸区税务分局户管企业全部使用新税号(310141),由自贸区税务分局做好税务登记换证、企业端税控设备的变更发行及后续管理等一系列工作。

一、自贸区税务分局挂牌前筹备,奠定双轨制运行基础(第一阶段)1月28日自贸区税务分局正式挂牌成立,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自贸区税务分局应于1月25前完成正式挂牌前的筹备工作,并于1月27日前完成综合征管软件相关测试,为第二阶段双轨制运行奠定基础。

筹备期间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人员的配备、培训及设施的基础建设工作,各岗位人员配备到位,业务科室做到所有事项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应设置专职管理所,统一管理新开户管,加强风险管理、优化纳税服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沪国税征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0]14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基础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就“非正常户”日常管理工作提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贯彻执行。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范围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非正常户”的处理措施(一)税收管理员在认定纳税人为“非正常户”时,经征管系统数据比对,发现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还担任本市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将信息通过征管系统发送至对方征管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对方征管分局税收管理员接到信息后,应督促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认定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录入征管系统;认定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应自认定程序发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对方征管分局税收管理员的回复信息做出相应的处理。

对经审核无法正常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则按照总局7号令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将此“非正常户”信息发送至相关征管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平台,以便横向跟踪管理和监控。

(二)被列入“非正常户”期限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征管分局宣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同时征管系统将纳税人状态自动转为“证件失效户”状态,并在税收管理员平台上显示相关证件失效信息,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打印《证件失效户确认书》,归入纳税人档案保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1 / 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沪税所二[2001]3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10.30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38号2001年10月30日)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完善本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沪国税征[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19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市局制定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附件: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本市《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沪国税征{2006}1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先结清税款(以下称清税)和缴销发票(以下称清票)。

第四条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并提供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30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第五条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由税务机关稽征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注销税务登记的类别第六条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

(一)生产经营期满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销、解散的;(二)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注销税务登记的;(三)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五)因生产、经营地变动,且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称迁移)的;(六)境外企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承接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的;(七)发生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沪国税征[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

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

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

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

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三、加强事后监管(一)由于场地审核程序的调整,各征管分局应按经营地属地征管原则严格核查场地,对不符规定的即予以调整。

(二)登记受理处将不定期地对一些规模较大的或经营地有疑问的单位及“走逃户”进行分析,交稽查局核查。

对检查有问题的户管要及时根据户管原则进行调整。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4.25•【字号】沪地税四〔1997〕14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财税第五分局: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规范个体工商户的财务、会计核算,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43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希结合沪财会〔1997〕4号、沪地税四〔1997〕7号《关于本市私营企业和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建帐的通知》一并认真执行。

原市局下发的《关于检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财务会计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税政四〔1994〕17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附件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规范个体户的财务、会计核算,加强对个体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准予扣除的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准予扣除的费用和损失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第四条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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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 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征﹝2007﹞33号 【发文日期】2007-09-04 【实施时间】2007-09-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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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第二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核定的定额达不到起征点,但实际当期经营额、所得额超过起 征点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二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 款。 第二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 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 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 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 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三十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 由税务机关送达。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应予以保留。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 总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将定额执行期内所有的完税凭证送达定期定额户。 第三节停复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所提供书面申请,并结清 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停业一个月以上的,主管税务所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定期定额户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 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所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或提前开始恢复营业,应在恢复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所 提出复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所 提出延长停业时间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所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三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在停业期间,主管税务所应定期实地检查,如发现定期定额户 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停业期间从事经营活动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 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增加经营点等 情况时,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调整定额、重新定额及其他有关手续。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 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所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 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沪国税征[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国税征[2009]1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以纳税人为中心,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时期推进纳税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结合本市多年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实践和经验,按照办税服务厅为服务载体,以依法治税为基础,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多元化、信息化为手段,以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为目标,以及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现特色的原则和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现就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指导思想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要以构建和谐税收环境为出发点,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办税效率为目标,进一步改善服务环境,完善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手段,健全服务制度,全面提升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优质服务原则。

在办税服务厅的布局和设计上,突出美化、亮化,让纳税人舒适办税;在服务机制上,力求简明、高效,让纳税人便捷办税;在服务的内容、范围、方式上依法透明公开。

(二)规范统一原则。

严格按统一的办税服务厅建设标准开展工作,讲究质量,保证实效,确保各项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统筹规划,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工作标准统一部署、并规范开展服务工作。

(三)效率优先原则。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简化办税程序,简并报送资料,贯彻落实“两个减负”工作要求,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最大限度的地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八月四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财税分局税收户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财税分局税收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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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财税分局税收
户管范围的通知
【标 签】调整,财税分局,税收户管范围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税稽﹝2001﹞46号
【发文日期】2001-05-23
【实施时间】2001-05-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市局机构改革的实施步骤,经研究,决定对各财税分局的部分税收户管进行调整,总的原则是“内外合一、征退合一、强化财政职能”。

调整后各财税分局征管范围如下:
一、市财税一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冶金、有色金属、大电器、其他重工、军工。

负责管理个人所得税退税中心工作。

二、市财税二分局主要征管范围:仪表、电讯、计算机、纺织、民航、交通。

负责管理税务登记中心工作。

三、市财税三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化工、高化、医药、烟草。

负责各区、县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

四、市财税四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内外贸、金融、证券、保险。

负责各财税分局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

五、市财税五分局主要征管范围:石化股份、石化、建筑安装(石化区内)、其他企业。

六、市财税六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建筑、公用、大文化、咨询、邮电、通讯、旅游、劳改、农垦。

七、市财税七分局主要征管范围: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建材、物资及外国、外地企业办事处、分支机构。

八、市财税八分局主要征管范围:轻工、电力、海洋石油。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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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户管调整问题的通知
【标 签】税收户管核准,分纳税人户管调整,建筑安装企业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税稽﹝2001﹞56号
【发文日期】2001-06-25
【实施时间】2001-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服务
各区县税务分局,市财税各分局:
根据市局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理顺户管贯彻按行业归口实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原则,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原由稽查大队承招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税收报验登记以及税收征收管理职能,自2001年7月1日起,划归市财税六分局;原属于区、县税务机关征收的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仍由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户管关系不变。

今后,在对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上,遇有户管争议的,统一由市稽查局予以协调。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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