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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报酬是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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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报酬是如何规定?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卖房,迁户口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核心内容:居间人的报酬是如何规定?居间人取得报酬要具备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请求付报酬。

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法条原文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居间人的报酬的规定。

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

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1、关于居间人的报酬(1)报酬支付的前提,须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委托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已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了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

所谓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属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不能视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可以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

这是居间人的主权权利。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确定。

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由于居间合同可以随时终止,有时不免会发生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人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而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

就此情况,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的请求权,因为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是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而不是以该合同是否得到履行为要件。

居间合同的权益保护

居间合同的权益保护

居间合同的权益保护协议书甲方:(委托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居间方)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需要寻找适合的资源或服务,乙方具备相关资源或提供相关服务,并愿意居间协助甲方达成合作。

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作项目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居间方,负责代理并协助甲方寻找适合的资源或服务,以满足甲方的需求。

第二条权益保护1. 乙方承诺对甲方的合作需求进行保密,并不得将相关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获得甲方明确的书面许可。

2. 在履行居间职责的过程中,乙方应当保证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尽力维护甲方的权益。

一旦发现有侵害甲方权益的行为,乙方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或举报,并协助甲方追求法律责任。

3. 乙方承诺不得利用居间合同所涉及的信息、资源或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不得以违法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干扰甲方与其他合作方的正常合作。

第三条合作方式1. 甲方与乙方在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合作的具体方式和内容。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其职责,并及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2.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联系、洽谈或处理相关事宜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进展情况,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进行行动。

第四条费用与报酬1. 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居间费用,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如因甲方及乙方双方故意违约或过失造成合作失败的,乙方将不会获得居间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协议的解除与终止1. 协议的解除应经甲方和乙方共同协商一致,并在书面上签署解约协议;如协商一致无法达成解约协议的,协议继续有效。

2. 在合作期限届满前,如甲方或乙方发现对方存在严重违反合约义务的情形,可随时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协议。

第六条争议解决甲方和乙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则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并取代双方之前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居间合同对居间人保护的民法典条文

居间合同对居间人保护的民法典条文

居间合同对居间人保护的民法典条文示例文章篇一:《居间合同对居间人保护的民法典条文:我的理解与分享》我呀,最近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件特别有趣的事儿,让我开始对这个听起来很“高大上”的居间合同和民法典条文产生了兴趣。

你们知道吗?这就像我发现了一个神秘的宝藏,然后一头扎进去探索一样。

咱们先来说说什么是居间人吧。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就有点像居间人呢。

他特别擅长给别人牵线搭桥。

比如说,有个阿姨想租个房子,还有个叔叔想出租房子,这个邻居叔叔就会利用自己的信息,把他们俩联系到一起。

这就好比是一座桥,把两边的人连接起来啦。

在这个过程中,这个邻居叔叔就是做着居间人的工作。

那这个居间合同呢,就是用来保护像叔叔这样的居间人的一种东西。

在民法典里呀,有好多条文都是关于这方面的保护的。

比如说,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这就好像是,你给别人做了一件大好事,别人就应该给你相应的回报呀。

你想啊,如果邻居叔叔辛辛苦苦地把租房的双方联系到一起,让他们顺利地签了合同,要是那个委托人耍赖不给叔叔报酬,这多不公平呀!这时候,民法典就像一个超级英雄一样站出来保护叔叔的权益啦。

我还听说过一个故事呢。

有个大哥哥,他也是个居间人,他给一个公司介绍了一笔大生意。

这个大哥哥可花了不少的心思,到处去收集信息,找到合适的合作方。

最后,这个生意谈成了,合同也签好了。

可是那个公司呢,却想耍赖,不想给大哥哥报酬。

大哥哥可生气啦,他就拿着民法典去找那个公司理论。

大哥哥说:“你们怎么能这样呢?我就像一个勤劳的小蜜蜂,到处去寻找花蜜,现在花蜜找到了,你们却想把我的劳动成果抢走,这怎么行呢?”这就像有人在你种的果树结果子的时候,想要把果子都拿走,却不给你一点报酬,这谁能乐意呢?而且呀,民法典里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情况来保护居间人。

比如说,即使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居间人的事由,致使合同不能成立的,如果居间人已经付出了一定的劳务,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居间合同:居间人与合作方的权益保障

居间合同:居间人与合作方的权益保障

居间合同:居间人与合作方的权益保障一、协议主体本协议由居间人(下称“甲方”)与合作方(下称“乙方”)共同签订。

甲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居间活动中充当中介角色;乙方同样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与甲方合作达成居间协议。

二、居间服务内容1.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需求与合作意愿,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向乙方介绍相关交易对象或合作伙伴,并促成双方的交流和洽谈;(2) 协助乙方与交易对象或合作伙伴就合作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3) 协助乙方与交易对象或合作伙伴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4) 其他与居间服务相关的合法合理事项。

2. 乙方同意主动配合甲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如提供必要的合作方信息、合作意愿表达等,并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用。

三、权益保障1. 甲方承诺,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不得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保证服务的公平、公正、诚信。

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提供相应的信息和材料,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 对于甲方在居间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乙方或交易对象的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妥善保密,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得擅自泄露或非法使用。

4. 乙方与交易对象达成的合作协议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应注重公平竞争、保证各方合法权益,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对于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协议期满后双方有继续合作的意愿,可以协商续签。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3.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和乙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居间中的费用与报酬安排原则

居间中的费用与报酬安排原则

居间中的费用与报酬安排原则在居间交易中,费用与报酬的安排原则是一项关键性的问题。

居间人作为一个中介,起到了连接交易双方的桥梁作用,并且在交易中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在居间人与交易双方之间的费用与报酬安排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在居间交易中,费用与报酬的分配应当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

居间人的费用应该合理且透明,不能对交易双方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同时,对于居间人提供的服务和劳动,交易双方也应当给予合理的报酬。

公平公正原则的确立可以保证交易的平等性与诚信性。

二、协商一致原则在确定居间费用与报酬时,应让交易双方共同参与,并在协商过程中达成一致。

这是因为不同的交易有着不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费用与报酬的具体安排。

居间人应充分听取交易双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协商过程中寻求双方的共同利益。

三、合理收费原则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是有成本的,居间费用应当合理反映这些成本,并与居间人所提供的价值相匹配。

合理收费原则可以避免居间人过度牟利或者降低服务质量的现象。

居间费用的确定应充分考虑交易的复杂性、风险性以及居间人的专业能力。

四、风险共担原则在交易中,居间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因此,在费用与报酬的分配中,应考虑到居间人所承担的风险。

当交易双方因为居间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损失时,居间人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风险共担原则的确立可以促进交易的稳定和双方的信任。

五、应约自由原则在居间费用与报酬的约定上,应当遵循应约自由的原则。

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其自身需求和条件,自主协商确定居间费用的付款方式和金额。

居间人应当尊重交易双方的自主选择,并根据协议约定的条件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居间费用与报酬安排原则应结合居间人提供的具体服务和行业规范来制定。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居间交易的监管,确保费用与报酬的安排合理合法。

只有在费用与报酬的安排上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收费、协商一致、风险共担和应约自由等原则,才能建立起一个稳定可信的居间交易环境。

房屋居间的法律保护措施有哪些

房屋居间的法律保护措施有哪些

房屋居间的法律保护措施有哪些在房屋交易市场中,房屋居间服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房屋居间,简单来说,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活动。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和纠纷,因此了解房屋居间的法律保护措施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谈谈居间合同的订立。

这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基础。

居间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居间人的服务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以及委托人的配合义务等。

在合同中,要清晰地规定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也就是说,居间人必须向委托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屋信息和交易对方的情况。

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条款清晰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语言。

同时,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在房屋居间过程中,对于居间人的资质也有一定的要求。

从事房屋居间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例如,中介机构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和专业人员;居间个人应当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并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如果居间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其提供的居间服务可能存在风险,委托人的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接下来,我们说一说资金监管的重要性。

在房屋交易中,往往涉及到大额的资金往来。

为了保障资金安全,防止出现资金挪用、欺诈等问题,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

资金监管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如银行、公证处等进行。

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如房屋过户完成、交易双方无争议等情况下,监管机构将资金释放给卖方。

这样既保证了买方的资金安全,又保障了卖方能够按时收到款项。

再说说信息保密。

房屋居间过程中,会涉及到委托人的大量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居间合同中的费用与报酬问题

居间合同中的费用与报酬问题

居间合同中的费用与报酬问题合同书甲方:(居间人)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乙方:(委托人)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鉴于委托人(乙方)希望通过居间人(甲方)获取相关业务或交易机会,并同意支付一定费用作为报酬,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与费用1.1 甲方作为委托人的居间人,将提供以下服务内容:(1)为委托人寻找适合的业务或交易机会,并促成相关合作;(2)协助委托人与相关方进行业务或交易的洽谈、沟通和协商;(3)提供必要的市场分析、行业调研和风险评估等支持;(4)完成合作交易后,协调双方的履约事项和后续的售后服务等。

1.2 委托人同意支付给甲方一定的费用作为报酬,具体金额为:(1)甲方按照委托人通过其提供的业务或交易获得的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费用;(2)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双方可协商确定,一般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第二条保密义务2.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可能获取对方的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双方均应对所了解的对方的商业、财务和技术等机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获取的对方机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履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届满后自动终止。

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签订续约协议。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 如出现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各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

第五条争议解决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6.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6.2 本合同与其他有关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居间人):乙方(委托人):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在房屋居间中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在房屋居间中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在房屋居间中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在如今的房地产市场中,房屋居间交易日益频繁。

房屋居间,简单来说,就是指在房屋买卖或租赁过程中,由居间人(通常是房产中介)为买卖或租赁双方提供服务,促成交易,并收取一定的佣金。

对于买卖或租赁双方来说,在这个过程中保护好自身的权益至关重要。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做呢?首先,要明确居间合同的条款。

在与居间人签订合同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每一项条款。

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服务内容和费用。

明确居间人提供的具体服务,例如房源推荐、协助看房、协助谈判、办理手续等。

同时,清楚了解佣金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

有些不良居间人可能会在合同中设置模糊条款,导致后期费用争议。

二是房屋的基本信息。

确认合同中关于房屋的描述是否准确,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产权状况等。

如果房屋存在任何瑕疵或特殊情况,也要在合同中注明。

三是违约责任。

明确买卖或租赁双方以及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违约的责任和处理方式。

这可以在出现问题时,为各方提供明确的解决依据。

其次,要对房屋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

不要仅仅依赖居间人的介绍,自己也要多做功课。

对于购房者来说,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房屋情况:查询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实地查看房屋,检查房屋的结构、装修、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了解房屋所在小区的环境、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情况。

再者,要保持警惕,防范居间人的违规行为。

有些居间人为了促成交易,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如隐瞒房屋的重要信息、夸大房屋的优点、虚假承诺等。

如果发现居间人存在违规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文件等。

同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资金的安全。

在支付定金、首付款或租金等款项时,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并要求对方出具正规的收据或发票。

避免将款项支付给居间人个人账户,以免出现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责任一、居间人的定义居间人是指在合同中,为促成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活动,或者在实际经营中,利用自身规模效应、信息优势等优势,参与到买卖、租赁、融资等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的机构或者个人。

二、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居间人提供服务,应当享有一定的报酬权利。

在居间人与当事人间的合同中,应当约定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可以要求在交易完成后,由当事人向其支付或者在交易款项中扣除其应当收取的报酬。

在实际经营中,居间人与当事人之间可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此时,居间人可以向当事人提出报酬请求。

法律对于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保护相对有限。

居间人需要证明其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居间关系,并证明其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服务,证明其请求报酬的合理性。

三、居间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居间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损害情况。

这时,居间人需要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居间人的赔偿责任包括以下方面:1.违反约定导致交易失败的赔偿责任在居间人与当事人间的合同中,可能对于交易的完成有明确约定,如果居间人违反了约定,导致交易失败,居间人应当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居间人可以就其违约给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向当事人赔偿。

2.居间人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了当事人的损失,居间人应当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比如,居间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谨慎义务,引起第三方信任,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居间人应当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3.居间人承担的向第三方的担保责任当交易中的其中一方存在违约风险时,为促成交易,居间人可能会向另一方承担保证责任。

当因为被居间人担保的一方违约时,居间人需要履行担保责任,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四、结语居间人作为提供交易咨询、促成交易完成的重要服务提供者,在居间关系中应当享有一定的报酬权利。

但是,居间人也应当意识到,自身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应当遵守谨慎义务,确保自身行为不会产生对当事人的损害。

居间中的权利及义务平衡原则分析

居间中的权利及义务平衡原则分析

居间中的权利及义务平衡原则分析在居间中,作为中间人的居间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协调和促成交易的达成。

在这个过程中,居间人需要遵守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平衡原则,以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进行。

以下是对居间中的权利及义务平衡原则的分析。

一、权利的平衡1.信息平衡居间人应当向交易双方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交易双方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决策。

居间人应提供涵盖交易物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包括质量、价格、产地等,这样能够提高交易双方的信任度。

2.协议平衡在协助交易过程中,居间人应促使双方达成平等的协议。

居间人不应利用其地位优势将合同条款偏向一方,而应倡导公平、合理和平等的条款,确保协议对双方公平可行。

3.隐私平衡居间人需要根据双方的意愿,保护交易双方的隐私。

居间人不应将双方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而应严格遵守隐私保护法律,并在交易完成后及时销毁相关信息。

二、义务的平衡1.信息披露义务居间人有责任告知交易双方与交易相关的风险和可能的影响。

居间人应向双方提供有关合同条款的解释,确保双方理解并知晓合同条款的内容和约束。

2.公正公平义务居间人应当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处理交易事务,不偏袒任何一方。

居间人应秉持中立原则,并在交易过程中坚持公正,不允许个人利益干扰居间人的决策。

3.保密义务居间人应保守交易双方透露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居间人需要与交易双方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三、权利与义务平衡的重要性1.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可以保证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获得应有的权益保障,减少可能的不对等情况和纠纷的发生。

交易双方能够依靠居间人提供的中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减少交易风险。

2.促进市场稳定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有助于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

当交易双方感受到自己的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时,他们会更加愿意参与交易,从而增加了市场的活跃度和稳定性。

3.提高居间服务的质量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推动了居间人积极履行职责,提高了其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居间合同中的法律权益

居间合同中的法律权益

居间合同中的法律权益在商业交易和经济活动中,居间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一种将交易双方进行对接、协调和促进交易的合同形式。

居间合同不仅具备明确的法律约束力,还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权益。

本文将就居间合同中的法律权益进行分析和介绍。

一、合同自由原则与合同平等原则根据我国法律制度,居间合同受到合同自由原则和合同平等原则的双重保护。

合同自由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可以根据自身意愿自由选择合同内容和条款,具备一定的合同决定权。

同时,合同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受任何不利于自身利益的限制或强迫。

二、代理权与授权范围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作为交易双方之间的中介方,以代理人身份履行合同义务。

居间人享有代理权,包括代理拟定合同、代表当事人进行交涉和签署合同等,以推动交易的完成。

授权范围是居间人代理权的具体表现,当事人可以明确规定居间人的授权范围,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

三、信息保密与商业机密在居间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往往需要交换大量的商业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包括商业秘密、商业计划、市场预测等。

在法律上,居间人有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享有信息保密的权益,居间人不得将其泄露给其他任何方。

四、佣金与报酬权益为了激励居间人尽职尽责地履行合同职责,当事人通常会与居间人约定佣金或报酬,作为居间人为其功劳的一种回报。

佣金和报酬的具体数额应事先约定清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避免后期争议。

当事人享有佣金或报酬权益,居间人则有权要求按照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五、违约与救济在居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责任将被追究。

违约方可能要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并承担法律后果。

被违约方享有寻求救济的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争议解决与仲裁条款当居间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因此,在居间合同中合理设置争议解决和仲裁条款非常重要。

居间中的费用与报酬问题

居间中的费用与报酬问题

居间中的费用与报酬问题在商业活动中,居间人扮演着连接买卖双方的重要角色。

居间人作为中介,帮助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并提供一系列服务。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复杂性增加,居间人的费用与报酬问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

一、费用问题居间人为了发挥其作用,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和努力。

这些成本可能包括市场调研、交流沟通、合同谈判、信息收集等。

在居间活动中,费用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目前,居间人的费用通常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但具体分摊比例往往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在一些情况下,买卖双方会根据居间人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效益来决定费用的分摊比例。

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居间人获得合理报酬,激励其更好地履行中介职责。

然而,对于某些交易来说,费用的分摊并不容易协商一致。

这时,居间人可能面临着费用未能充分得到报酬的风险,甚至可能出现支付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的居间人会采取收取全部费用的方式,并提供相应的风险提示。

这种方式能够确保居间人的正常运作,但对于一些弱势方来说可能会增加经济负担。

二、报酬问题在居间活动中,居间人所提供的服务是有价值的,因此居间人有权获得一定的报酬。

根据服务的不同,居间人的报酬形式也会有所不同。

一种常见的报酬形式是佣金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居间人会根据交易的金额或价值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佣金率的确定可能受到市场竞争、合同约定等因素的影响。

这种形式的优点是与交易额相关,能够保证居间人有较好的回报,同时也能够刺激其为买卖双方争取更好的成交条件。

除了佣金制度,居间人的报酬还可以采用固定费用、项目奖励等方式。

这些报酬形式多数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以实现居间人与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

三、风险与合理性在居间中的费用与报酬问题中,需要考虑的一个关键因素是风险与合理性的平衡。

对于买卖双方而言,他们期望通过居间人的协助,实现交易的顺利进行,并获得可接受的成本和价值。

因此,他们对居间人的报酬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而对于居间人来说,他们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推荐下载】试析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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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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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居间合同的一种,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房地产买卖领域向其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其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称为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之所以承担给付报酬的义务,其目的就在于使居间人负担对待给付的义务,该对待给付的义务即为居间人提供的中介服务。

该类合同最典型的法律特征是委托人给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形成以实现居间合同的目的为前提,而居间人能否实现合同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报酬义务是否需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

 一、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基本原理
 (一)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性质与委托人依约或依法负担的支付报酬的义务相对应的即为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之前,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并不是一项完全、具体的权利,而只是将来取得报酬的一种可能性或资格,但该期待权的成立要件将来完全具备是须具备可能性的,否则该项权利下居间人所追求的利益将无法得以实现。

居间合同目的实现后,该项期待利益即转化为实体权利。

实体报酬请求权作为请求给付金钱的权利,具备请求权所共有的相对性、攻击性,即请求委托人为支
1。

【2018最新】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报酬-实用word文档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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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报酬-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报酬居间合同与其他劳务合同不同,居间合同的根本特性在于居间报酬请求权的实现取决于居间人是否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缔约,然而并不是所有居间人和委托人都清楚这一点,从而导致居间争议的产生。

并且,在我国现行立法对居间活动涉及不多的现实状况下,难免会造成司法程序中解决居间纠纷的无法可依状态以及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概述(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定义房屋居间合同是指,房屋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并需要委托人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

通俗来讲,房屋居间合同,也可以称之为房屋中介服务合同,这是由房屋中介提供的一种有偿服务(房屋咨询、给他人提供房屋信息、代理房屋买卖以及房屋价格评估等)活动。

房屋居间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在房屋转让、租赁活动中提供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服务以获得报酬而签订的合同。

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履行一般的居间义务,如了解房产行情,发布房屋相关信息,了解房屋使用状况,指导买卖双方签约等。

可以明确一点的是,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居间人必须忠实居间义务,包括如实报告的义务,尽力提供居间服务的义务以及保守秘密的义务等。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1.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与双务性房产买卖居间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合同中涉及居间人与委托人的相关利益;并由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要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活动报酬,作为居间人服务的对价。

不要报酬促成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属于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

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旦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

居间人履行如实报告的义务,委托人则履行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后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房屋买卖居间

房屋买卖居间

房屋买卖居间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居间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卖方和买方之间的桥梁,居间人负责协调双方的利益,促使交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详细讨论房屋买卖交易中居间人的职责、权益保护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居间人的职责居间人作为卖方和买方之间的中介,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协调双方交易条件:居间人应与卖方和买方充分沟通,了解双方的要求和条件。

他们需要协调双方对房屋价格、交付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的达成,以满足双方的利益需求。

2.提供专业建议:作为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居间人应就买卖双方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专业建议。

这些建议可能涉及市场价格、房屋状况检查、法律事务等方面的信息,以帮助双方做出明智的决策。

3.协调交易程序:居间人负责协调双方的交易程序,包括签署合同、房屋过户、资金交付等。

他们需要确保交易的各个环节都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意愿进行,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二、居间人的权益保护居间人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也应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1.合法经营资格:居间人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包括相关资质、执业证书等。

他们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和不道德的行为。

2.信息保密义务: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会接触到双方的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情况、个人隐私等。

他们应对这些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其他人或机构。

3.公平待遇:居间人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卖方和买方,不偏袒任何一方。

他们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在交易中不得从中牟利或接受任何回扣,以保证交易的公正性。

三、相关法律问题房屋买卖交易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居间人应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1.合同法:居间人负责协助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其中包括购房合同、过户协议等。

他们应确保合同的内容真实、准确,并与双方充分沟通并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

2.房屋所有权:居间人需要核实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性,并确保卖方有权出售房屋。

他们应检查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土地使用权等相关证件,以保证买方购买的房屋权益不受侵害。

居间中的居间人权益和利益保护

居间中的居间人权益和利益保护

居间中的居间人权益和利益保护居间交易是指第三方通过协调供需双方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易达成,并从中获取收益的一种商业行为形式。

作为居间人,在居间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居间人在履行其责任的过程中,其权益和利益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居间中的居间人权益和利益保护进行探讨。

一、居间人的权益和利益居间人在履行其职责时,其权益和利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居间人的权益和利益体现在其获取的报酬上。

居间人通过促成交易的达成,为供需双方提供了价值,因此应当获得相应的酬劳。

这种报酬可以是一定的佣金或者是交易的一部分利润。

居间人获取合理的报酬是对其工作的认可和激励,也是维护其长期发展和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次,居间人的权益和利益表现在其声誉和信誉的积累上。

居间人的声誉和信誉是其在行业内进行居间交易的基础。

只有建立良好的声誉和信誉,才能吸引更多的交易方愿意与其合作,并为其带来更多的交易机会。

因此,保护居间人的声誉和信誉,是保护其长期利益的重要一环。

最后,居间人的权益和利益还表现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提升上。

居间人在履行其职责时,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理解供需双方的需求,并能够有效地促成交易的达成。

因此,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也是居间人保护自身权益和利益的重要途径。

二、居间人权益和利益的保护为了保护居间人的权益和利益,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第一,建立完善的合同制度。

合同是居间活动中权益和利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居间人的权益和利益,包括报酬、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并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

同时,合同还应当规定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确保在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

第二,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

行业自律组织可以起到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权益的作用。

居间人可以主动参与行业自律组织,并积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

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的力量,可以维护居间人的权益和利益,同时也可以改善整个行业的发展环境。

居间中的权益保护与救济途径

居间中的权益保护与救济途径

居间中的权益保护与救济途径居间服务在商业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为交易方提供信息沟通、协商和促成交易的机会。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等因素,居间服务可能导致一方权益受损。

因此,如何保护和救济居间交易中的权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居间中的权益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救济途径。

一、权益保护1. 强化合同约束力在居间交易中,合同是确保各方权益的基础。

因此,合同的约束力至关重要。

政府应加强对居间交易合同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此外,各方在签署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和明确各自的权益,确保合同中的权益保护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2.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信息不对称是居间交易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各方权益,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居间方提供客观真实的信息,确保交易方能够充分了解交易的风险和利益,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3. 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行业自律是保护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居间服务机构应积极参与行业组织,并遵守行业准则和规范,保证服务的质量和信誉。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居间机构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提高市场秩序和信任度。

二、救济途径1. 协商和调解当居间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时,交易方可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居间服务机构在发生纠纷时应积极介入,提供协助并促成双方达成妥协。

此外,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可以提供中立的仲裁和调解服务,帮助解决纠纷。

2. 法律救济在居间交易中,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交易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法律途径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交易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 公众监督和投诉渠道公众监督和投诉渠道对于保护居间交易中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投诉,确保投诉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公众也应积极参与到监督和投诉工作中,监督居间服务机构的行为,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居间中的权利和义务

居间中的权利和义务

居间中的权利和义务在经济活动中,居间是一种常见的运作模式。

居间人作为中间环节的角色,扮演着连接买卖双方的桥梁,起着促进交易、提供信息和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作为居间人,其权利和义务不可忽视。

本文将从权利和义务两方面来探讨居间中的责任和作用。

一、居间的权利作为居间人,其享有一定的权利。

首先,居间人有权获取报酬。

居间人在促成交易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耗费了时间精力和资源。

因此,他们有权要求合理的报酬,无论是按照交易额的比例还是固定的服务费用。

其次,居间人有权收集和使用相关信息。

居间人在交易中起到信息中介的作用,他们有权获取双方的信息并进行分类整理,以便提供给有需求的一方。

同时,居间人也有权利保护双方的隐私,不得泄露他们的个人敏感信息。

最后,居间人有权参与交易的协商和讨价还价。

作为交易的中间人,居间人可以发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协助双方进行交流和谈判,以达成双方都满意的交易条件。

二、居间的义务除了权利,居间人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义务。

首先,居间人应保持中立和公正。

居间人作为交易的中间人,应当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其次,居间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居间人通过收集、整理和传递信息,需要确保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避免误导交易双方。

居间人应当尽力获取并公开所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使买卖双方能够充分了解交易的全部情况。

最后,居间人应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居间人应承担起履行合同的义务,确保交易中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交易纠纷出现时,居间人应积极协助双方解决争议,避免责任的逃避。

三、居间的责任和作用居间人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首先,居间人促进了交易的进行。

通过居间人的介入,买卖双方可以更加高效地找到对方,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推动经济的发展。

其次,居间人提供了专业的咨询和服务。

居间人通常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他们能够为双方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并协助交易双方解决问题,降低风险,增加交易的成功率。

居间中的权益保护与争议解决

居间中的权益保护与争议解决

居间中的权益保护与争议解决居间交易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形式,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在促进市场交易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权益保护与争议解决问题。

本文将就居间交易中的权益保护与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一、居间中的权益保护问题在居间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完全对称,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如何保护弱势方的权益,是居间交易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1.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居间交易中保护弱势方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居间机构应当及时、全面地向交易双方提供相关信息,确保交易双方在做出决策时具备足够的知情能力,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

2.诚信约束居间机构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将客户的利益置于首位,严禁利用信息优势谋取私利。

同时,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对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惩罚,并向外界公开,形成有效的约束。

3.风险提示居间机构应当向交易双方充分披露交易风险,并提供正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建议。

通过风险提示,使交易双方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交易潜在的风险,做出明智的决策。

二、居间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居间交易中,难免会出现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1.协商解决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交流沟通,寻求共识和妥协,争议得以便捷高效地解决,同时也能维护交易双方的合作关系。

2.调解机构建立独立、公正的调解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中立、专业的调解服务。

调解机构应当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针对不同领域的争议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推动争议的和解和调解。

3.仲裁机构在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时,交易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应当独立、公正,有权威的仲裁人员,能够依法依规进行仲裁活动,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

三、改进措施与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居间交易中的权益保护与争议解决机制,以下是一些改进措施和建议。

1.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居间交易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明确居间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其行为,确保交易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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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试析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保护广大朋友们,关于“试析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保护”是由论文频道羽利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居间合同的一种,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房地产买卖领域向其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其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称为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之所以承担给付报酬的义务,其目的就在于使居间人负担对待给付的义务,该对待给付的义务即为居间人提供的中介服务。

该类合同最典型的法律特征是委托人给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形成以实现居间合同的目的为前提,而居间人能否实现合同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报酬义务是否需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

一、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基本原理(一)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性质与委托人依约或依法负担的支付报酬的义务相对应的即为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之前,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并不是一项完全、具体的权利,而只是将来取得报酬的一种可能性或资格,但该期待权的成立要件将来完全具备是须具备可能性的,否则该项权利下居间人所追求的利益将无法得以实现。

居间合同目的实现后,该项期待利益即转化为实体权利。

实体报酬请求权作为请求给付金钱的权利,具备请求权所共有的相对性、攻击性,即请求委托人为支付报酬的特定行为,并有权受领该给付,但在此之前,居间人不得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即使委托人预先支付了报酬,也会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适法的在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二)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的要件1.促成所介绍的合同成立。

但也有学者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不代表交易最终能够完成,居间人的义务范围可不局限于促成买卖合同的成立,还应当扩及到买卖合同的履行。

2.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

即合同的成立,是因居间人全面、适当的履行了居间义务。

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三)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法律特征1.附条件性。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取得和实现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为基础,促进合同成立同为居间合同的目的。

脱离了促成合同成立的事实要件,居间人无法将请求支付报酬的期待利益转化为一种实在的、具备权利功效的既得请求权。

2.不确定性。

报酬请求权的实现如前所述,必须以居间人通过履行约定义务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为前提。

但买卖合同的成立仅具有潜在可能性而非绝对性。

居间人能否促成合同成立的关键因素不在于居间人本人是否如约无瑕疵的履行了居间义务,而关键取决于委托人能否与第三人就房地产交易达成合意,基于委托人对交易相对人资质、资信的选择性以及合同是否订立的不确定性,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取得和实现实质上具有不确定性。

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对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限制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合同的必要费用。

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具体阐述。

(一)条款的适用范围该条款解决的是在居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下,居间人能否主张报酬请求权的问题。

以下为阐述简洁,如无特别说明,“合同”是指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委托人与相对人为合同当事人的“房屋买卖合同”。

分四个方面具体阐述之:1.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时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居间人促成合同订立的,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包含三方当事人,当该合同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时,属于《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范畴,认定了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不属于“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范畴,也并非意味着居间人就当然的享有无瑕疵的报酬请求权。

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对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到底有无影响或是有何影响?解决该问题,应当根据造成合同效力有瑕疵的过错归属来分别认定。

如果该特定事由是因可归责于委托人的事由发生的,即仅委托人对合同效力存在欠缺有过错、居间人没有过错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报酬;如果该特定事由是因可归责于相对人的事由发生的,委托人仍应支付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委托人支付报酬后对于因相对人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委托人可以将已给付的居间报酬作为直接损失请求相对人赔偿。

2.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事后被依法解除时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合同的解除包括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不能等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可因当事人解除权的行使而使合同向将来的丧失效力,或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解除合同。

但需注意的是,无论哪种类型的合同解除,都必须以有效存在的合同为前提,也就表明居间人已成功的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此时居间人当然享有报酬请求权。

3.相对人或委托人未适当、全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时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这也就是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委托人混淆的地方,认为“促成合同成立”意味着最终必须“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

如前所述,合同成立仅是相对人与委托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最终能够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全面、适当履行的结果,两者并非同一。

4.由于委托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时的报酬给付问题。

前述三项情形均为合同虽成立,但因可归责或不可归责于委托人、相对人的事由导致合同目的未实现时对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影响。

可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并不必然意味着居间人享有报酬请求权,那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必然导致居间人丧失报酬请求权呢?答案仍是否定的。

这也就是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形下不适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唯一例外情形——由于委托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合同的不能成立。

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跳单”现象。

所谓“跳单”,又称“跳中介”,是指委托人与房产中介机构订立居间合同后,为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私下与居间人介绍的买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或另行委托他人提供居间买卖服务的行为。

就此情况,居间人已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纯系委托人的过错,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请求权,一旦认定“跳中介”行为成立,委托人不仅要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还需视情况承担适当的违约责任。

故一般认为,由于委托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合同不能订立的,应认为居间人已促成合同的成立。

(二)必要费用的范畴必要费用取决于居间事务的范畴,一般认为居间事务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存续期间所实施的一切涉及“为促成合同成立”的事务。

通常包括:(1)居间人为促成合同的成立必然会积极寻找适宜的相对人,寻找相对人过程中支出的刊登广告、印刷宣传资料等宣传费用;(2)居间人在相对人与委托人就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进行协商的过程中,所支付的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场地使用费等直接费用。

(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是否除外现行民事立法主张,居间人仅能就劳务成果请求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未实现劳务成果的,由此提供的服务、付出的劳务居间人不得主张任何劳务费用,仅能就偿付的必要费用请求清偿。

这样的规定对居间人是否公平,是否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基本理念,是否有利于权衡居间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这个问题值得商榷。

如果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居间人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情形下,也可因其付出了劳务而享有报酬请求权,该约定能否排除《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适用?依据我国《合同法》的合同自由与鼓励交易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有权依其自由意志为自身设定权利或负担义务,因此,若委托人自愿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形下支付居间报酬的也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和反对。

三、居间人自我保护的合法途径(一)在居间合同中专门设立规避跳单的条款居间人为制止委托人的跳单行为,保护自身拥有的信息资源和维持自己付出的居间劳务,可以在与委托人订立居间合同时约定“禁止委托人利用居间人提供的房源信息,绕开居间人与相对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以规避“跳单”行为。

大多数学者认为基于目前房屋交易市场尚不规范,交易中委托人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居间人的利益,因而有承认该类条款效力的必要性,以保护中介公司的正当利益,调动中介行业的积极性,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

(二)在居间合同中专门设立“后续期”条款在实践中,委托人除通过隐瞒与相对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规避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外,还可能通过“事后跳单”的方式。

为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居间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如下条款:“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委托人在该居间合同期限内通过该机会与相对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或者在该居间合同期限终止后的两个月内(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期间内)直接或间接地与最初居间人所物色的相对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下,委托人仍应向居间人支付协议中约定的居间报酬。

”这就是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的“后效期”条款。

在《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后续期”条款得到了确认,该合同第九条明确规定。

“在本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如果委托人直接或间接地与经纪人最初物色的客户成交,那么经纪人有权获得经纪合同中订立的佣金。

”这为双方当事人设置居间合同的“后续期”提供了法律依据。

“后续期”的设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居间人被“甩”,更有力地保护房地产居间人的合法权益。

试析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保护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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