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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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1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1-01-19

财税〔2011〕1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1-01-19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1-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现就2012年海阳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以下简称亚沙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亚沙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税收政策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收入及来源于电视、因特网等媒体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2.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4.对组委会按亚奥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5.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6. 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7.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税。

二、关于亚沙会参与者的税收政策1.对参赛运动员参加亚沙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沙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三、关于亚沙会的进口税收政策对组委会为举办亚沙会进口的亚奥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亚沙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税目(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1)石脑油1吨=1385升;(2)溶剂油1吨=1282升;(3)润滑油1吨=1126升;(4)燃料油1吨=1015升;(5)航空煤油1吨=1246升。

由小汽车改装的专用车,销售时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由小汽车改装的专用车,销售时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由⼩汽车改装的专⽤车,销售时需要缴纳消费税吗【⽹友问题】
我公司购进⼀台已经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按照客户要求改装成设有固定装置的专⽤车,改装后的专⽤车主要功能是⽤作救护车,请问销售时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律师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就⼩汽车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
汽车是指由动⼒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客车。

⽤排⽓量⼩于1.5升(含)的乘⽤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车征收范围。

⽤排⽓量⼤于1.5升的乘⽤车底盘(车架)或⽤中轻型商⽤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客车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乘⽤车或中轻型商⽤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

对于购进乘⽤车和中轻型商⽤客车整车改装⽣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购进乘⽤车和中轻型商⽤客车改装⽣产的汽车,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9.04.19•【文号】•【施行日期】198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九日)现将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布置执行。

一、关于纳税义务人国家税务局四月一日《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和进口小轿车的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国在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投资开办的企业、事业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二、关于征收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所说的面包车是指二十二座(含二十二座)以下的各种面包车及工具车。

三、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人销售应税小轿车,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开出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受托加工应税小轿车,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受托方交付货物的当天。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小轿车,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交付使用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小轿车,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关于应税范围《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说的应税小轿车范围为:(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小轿车,还包括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支付代销手续费或者销售回扣,以及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小轿车。

(二)纳税人用于馈赠、赞助、广告、集资以及奖励方面的小轿车。

(三)纳税人用于本企业生产及生活福利、专项工程、基本建设方面的小轿车。

(四)受托加工的小轿车。

五、关于退、免税(一)出口的已税小轿车,凭销货和进货发票以及出口报关单,在出口单位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2016.5.29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9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21•【字号】•【施行日期】200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部分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若干油品的征税范围(失效)(一)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根据《通知》石脑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二)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根据《通知》关于燃料油征收范围注释,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三)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根据《通知》关于溶剂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四)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税范围。

二、关于改装改制车辆的界定(失效)改装改制车辆是指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公告车辆类别代码(产品型号或车辆型号代码数字字段的第一位数)为5的专用汽车(特种汽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2016.11.30财关税[2016]63号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4号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事宜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二、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四、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

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30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6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做好政策实施后的税收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文件中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

本篇文件中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9日起废止。

本篇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6日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项目应税消费品名称适用税率销售数量销售额应纳税额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粮食白酒0.5元/斤20%薯类白酒0.5元/斤20%啤酒250元/吨——啤酒220元/吨——黄酒240元/吨——其他酒——10%合计————————本期准予抵减税额: 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

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11-3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二、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四、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

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消费税税目

消费税税目

消费税税目现行消费税税目共有15个。

(一)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本税目下设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人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三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卷烟分为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

甲类卷烟是指调拨价在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的卷烟,乙类卷烟是指调拨价在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的卷烟。

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

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

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

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

(二)酒1.白酒,是指以各种粮食或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材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白酒征税。

2.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

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4类。

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3.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

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

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啤酒分为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

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啤酒为甲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啤酒为乙类啤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8.15
施行日期2006.08.15
文号国税函[2006]772号
主题类别消费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2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的专用汽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98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

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

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
种登记。
二、2016 年 12 月 1 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
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
费税。
三、2016 年 11 月 30 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
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四、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
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
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
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
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含)起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
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 2016 年 11 月 30 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
的通知》(财税〔2016〕129 号)规定,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对超豪华
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 10%的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
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4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1-30
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6 号)
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30•【文号】财关税[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22号)海关总署: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现将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三、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收政策问题,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三月三十日附件: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税率│备注│├─┼────┼──────────────────┼──────┼─────────┤││21069020│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5%││├─┼────┼──────────────────┼──────┼─────────┤│││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370美│250元/吨│1千克=0.988升││││元/吨││││├────┼──────────────────┼──────┤│││22030000│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370│220元/吨│││││美元/吨│││├─┼────┼──────────────────┼──────┼─────────┤││22041000│葡萄汽酒│10%││├─┼────┼──────────────────┼──────┼─────────┤││22042100│小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10%││├─┼────┼──────────────────┼──────┼─────────┤││22042900│其他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10%││├─┼────┼──────────────────┼──────┼─────────┤││22043000│其他酿酒葡萄汁│10%││├─┼────┼──────────────────┼──────┼─────────┤││22051000│小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10%││├─┼────┼──────────────────┼──────┼─────────┤││22059000│其他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10%││├─┼────┼──────────────────┼──────┼─────────┤│││黄酒│240元/吨│1千克=0.962升││├────┼──────────────────┼──────┼─────────┤││22060000│其他发酵饮料│10%││├─┼────┼──────────────────┼──────┼─────────┤││22071000│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5%││├─┼────┼──────────────────┼──────┼─────────┤││22072000│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5%││├─┼────┼──────────────────┼──────┼─────────┤││22082000│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20%+1元/公│1升=0.912千克│││││斤││├─┼────┼──────────────────┼──────┤│││22083000│威士忌酒│20%+1元/公││││││斤││├─┼────┼──────────────────┼──────┤│││22084000│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洒│20%+1元/公││││││斤││├─┼────┼──────────────────┼──────┤│││22085000│杜松子酒│20%+1元/公││││││斤││├─┼────┼──────────────────┼──────┤│││22086000│伏特加酒│20%+1元/公││││││斤││├─┼────┼──────────────────┼──────┤│││22087000│利口酒及柯迪尔酒│20%+1元/公││││││斥││├─┼────┼──────────────────┼──────┤│││22089010│龙舌兰酒│20%+1元/公││││││斤││├─┼────┼──────────────────┼──────┼─────────┤│││酒精浓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5%│││├────┼──────────────────┼──────┼─────────┤││22089090│薯类蒸馏酒│20%+1元/公│1升=0.912千克│││││斤││││├──────────────────┼──────┤││││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20%+1元/公││││││斤││├─┼────┼──────────────────┼──────┼─────────┤││24021000│烟草制的雪茄烟│40%││├─┼────┼──────────────────┼──────┼─────────┤│││烟草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45%+150元/│1标准条=200支;1标││││50元人民币│标准箱│准箱=5万支││├────┼──────────────────┼──────┤│││24022000│烟草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30%+150元/│││││&1t;50元人民币│标准箱││├─┼────┼──────────────────┼──────┤││││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45%+150元/│││││价格≥50元人民币│标准箱│││├────┼──────────────────┼──────┤│││24029000│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30%+150元/│││││价格<50元人民币│标准箱││││├──────────────────┼──────┼─────────┤│││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40%││├─┼────┼──────────────────┼──────┼─────────┤││24031000│供吸用的烟草│30%││└─┴────┴──────────────────┴──────┴─────────┘续上表┌─┬────┬──────────┬─────────┬───────────┐││24039100│“均化”或“再造”烟│30%│││││草│││├─┼────┼──────────┼─────────┼───────────┤│eX│24039900│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30%│││││的制品(烟草精汁除外)│││├─┼────┼──────────┼─────────┼───────────┤││27101110│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0.2元/升│1千克=1.388升│├─┼────┼──────────┼─────────┼───────────┤││27101921│轻柴油│0.1元/升│1千克=1.176升│├─┼────┼──────────┼─────────┼───────────┤││27101911│航空煤油│0.1元/升,暂缓征│1千克=1.246升│││││收││├─┼────┼──────────┼─────────┼───────────┤││27101120│石脑油│0.2元/升,减按│1千克=1.385升│││││0.06元/升征收││├─┼────┼──────────┼─────────┼───────────┤││27101130│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0.2元/升,减按│1千克=1.282升││││油、抽提溶剂油│0.06元/升征收│││├────┼──────────┼─────────┼───────────┤││27101991│润滑油│0.2元/升,减按│1千克=1.126升│││││0.06元/升征收││├─┼────┼──────────┼─────────┼───────────┤││27101922│5-7号燃料油│0.1元/升,减按│1千克=1.015升│││││0.03元/升征收││├─┼────┼──────────┼─────────┼───────────┤│ex│27101929│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0.1元/升,减按│蜡油:350℃以下镏出物│││││0.03元/升征收│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ex│33021090│生产食品、饮料用混合│5%│││││香料及制品,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0.5%以上│││├─┼────┼──────────┼─────────┼───────────┤││33030000│香水及花露水│30%││├─┼────┼──────────┼─────────┼───────────┤││33041000│唇用化妆品│30%│││├────┼──────────┼─────────┼───────────┤││33042000│眼用化妆品│30%││├─┼────┼──────────┼─────────┼───────────┤││33043000│指(趾)甲化妆品│30%││├─┼────┼──────────┼─────────┼───────────┤││33049100│香粉,不论是否压紧│30%││├─┼────┼──────────┼─────────┼───────────┤│ex│33049900│其他美容化妆品(护肤│30%│││││品除外)│││├─┼────┼──────────┼─────────┼───────────┤││36041000│烟花,爆竹│15%││├─┼────┼──────────┼─────────┼───────────┤││40111000│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0│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子午线轮胎││构中,胎体帘子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机动小客车用新充气非│3%│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子午线轮胎││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40112000│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0│││││子午线轮胎│││││├──────────┼─────────┤││││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非│3%│││││子午线轮胎│││├─┼────┼──────────┼─────────┤│││40114000│摩托车用新的充气橡胶│3%│││││轮胎│││├─┼────┼──────────┼─────────┤│││40116100│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0│││││轮胎│││││├──────────┼─────────┤││││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3%│││││线轮胎│││├─┼────┼──────────┼─────────┤│││40116200│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0│││││轮胎│││││├──────────┼─────────┤││││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3%│││││线轮胎│││└─┴────┴──────────┴─────────┴───────────┘续上表┌─┬────┬──────────────────┬──────┬─────────┐│││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轮胎│0│││├────┼──────────────────┼──────┤│││40116300│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3%││├─┼────┼──────────────────┼──────┤││││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轮胎│0│││├────┼──────────────────┼──────┤│││40116900│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3%││├─┼────┼──────────────────┼──────┤││││其他新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0│││├────┼──────────────────┼──────┤│││40119200│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3%││├─┼────┼──────────────────┼──────┤││││其他新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0│││├────┼──────────────────┼──────┤│││40119300│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3%││├─┼────┼──────────────────┼──────┤││││其他新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0│││├────┼──────────────────┼──────┤│││40119400│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3%││├─┼────┼──────────────────┼──────┤││││其他新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0│││├────┼──────────────────┼──────┤│││40119900│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3%││├─┼────┼──────────────────┼──────┤││││汽车用旧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0│││├────┼──────────────────┼──────┤│││40122010│汽车用旧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3%││├─┼────┼──────────────────┼──────┤││││其他用途旧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0│││├────┼──────────────────┼──────┤│││40122090│其他用旧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3%││├─┼────┼──────────────────┼──────┤││││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子午线轮胎│0│││├────┼──────────────────┼──────┤│││40129020│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非子午线轮胎│3%││├─┼────┼──────────────────┼──────┤││││其他用实心或半实心子午线轮胎│0│││├────┼──────────────────┼──────┤│││40129090│其他用实心或半实心非子午线轮胎│3%││├─┼────┼──────────────────┼──────┼─────────┤││40131000│汽车轮胎用橡胶内胎│3%││├─┼────┼──────────────────┼──────┼─────────┤││40139090│其他橡胶内胎│3%││├─┼────┼──────────────────┼──────┼─────────┤││44091010│针叶木地板条(块)│5%││├─┼────┼──────────────────┼──────┼─────────┤││44092019│非针叶木地板条(块)│5%││├─┼────┼──────────────────┼──────┼─────────┤││44190031│木制一次性筷子│5%││├─┼────┼──────────────────┼──────┼─────────┤││71011011│未分级的天然黑珍珠│10%││├─┼────┼──────────────────┼──────┼─────────┤││71011019│其他未分级的天然珍珠│10%││├─┼────┼──────────────────┼──────┼─────────┤││71011091│其他天然黑珍珠│10%││├─┼────┼──────────────────┼──────┼─────────┤││71011099│其他天然珍珠│10%││├─┼────┼──────────────────┼──────┼─────────┤││71012110│未分级,未加工的养殖珍珠│10%││├─┼────┼──────────────────┼──────┼─────────┤││71012190│其他未加工的养殖珍珠│10%││├─┼────┼──────────────────┼──────┼─────────┤││71012210│未分级,已加工的养殖珍珠│10%││├─┼────┼──────────────────┼──────┼─────────┤││71012290│其他已加工的养殖珍珠│10%││├─┼────┼──────────────────┼──────┼─────────┤││71031000│未加工宝石或半宝石│10%││├─┼────┼──────────────────┼──────┼─────────┤││71039100│经其他加工的红,蓝,绿宝石│10%││├─┼────┼──────────────────┼──────┼─────────┤││71039910│经其他加工的翡翠│10%││├─┼────┼──────────────────┼──────┼─────────┤││71039990│经其他加工的其他宝石或半宝石│10%││├─┼────┼──────────────────┼──────┼─────────┤││71042090│未加工合成或再造其他宝石半宝石│10%││├─┼────┼──────────────────┼──────┼─────────┤││71049019│其他工业用合成或再造宝石半宝石│10%││├─┼────┼──────────────────┼──────┼─────────┤││71049099│其他非工业用合成宝石或半宝石│10%││├─┼────┼──────────────────┼──────┼─────────┤││71059000│其他天然或合成宝石或半宝石粉末│10%││└─┴────┴──────────────────┴──────┴─────────┘续上表┌─┬───────┬───────────────────┬────┬───────┐││71132090│其他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制首饰│10%││├─┼───────┼───────────────────┼────┼───────┤││71161000│天然或养殖珍珠制品│10%││├─┼───────┼───────────────────┼────┼───────┤││7l162000│宝石或半宝石制品│10%││├─┼───────┼───────────────────┼────┼───────┤│ex│87021092│20≤座≤23柴油客车│5%││├─┼───────┼───────────────────┼────┼───────┤││87021093│10≤座≤19柴油客车│5%││├─┼───────┼───────────────────┼────┼───────┤│ex│87029020│20≤座≤23非柴油客车│5%││├─┼───────┼───────────────────┼────┼───────┤││87029030│l0≤座≤19非柴油客车│5%││├─┼───────┼───────────────────┼────┼───────┤││87032130│排气量≤l升的小轿车│3%││├─┼───────┼───────────────────┼────┼───────┤││87032190│排气量≤1升的其他车辆│3%││├─┼───────┼───────────────────┼────┼───────┤││87032230│l升<排气量≤1.5升的小轿车│3%││├─┼───────┼───────────────────┼────┼───────┤││87032240│1升<排气量≤1.5升的越野车│3%││├─┼───────┼───────────────────┼────┼───────┤││87032250│l升<排气量≤1.5升,≤9座的小客车│3%││├─┼───────┼───────────────────┼────┼───────┤││87032290│l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3%││├─┼───────┼───────────────────┼────┼───────┤│││1.5升<排气量≤2升的小轿车│5%│││├───────┼───────────────────┼────┼───────┤││87032314│2升<排气量≤2.5升的小轿车│9%││├─┼───────┼───────────────────┼────┼───────┤│││1.5升<排气量≤2升的越野车│5%│││├───────┼───────────────────┼────┼───────┤││87032315│2升<排气量≤2.5升的越野车│9%││├─┼───────┼───────────────────┼────┼───────┤│││1.5升<排气量≤2升,≤9座的小客车│5%│││├───────┼───────────────────┼────┼───────┤││87032316│2升<排气量≤2.5升≤9座的小客车│9%││├─┼───────┼───────────────────┼────┼───────┤│││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5%│││├───────┼───────────────────┼────┼───────┤││87032319│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9%││├─┼───────┼───────────────────┼────┼───────┤││87032334│2.5升<排气量≤3升的小轿车│12%││├─┼───────┼───────────────────┼────┼───────┤││87032335│2.5升<排气量≤3升的越野车│12%││├─┼───────┼───────────────────┼────┼───────┤││87032336│2.5升<排气量≤3升,≤9座的小客车│12%││├─┼───────┼───────────────────┼────┼───────┤││87032339│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2%││├─┼───────┼───────────────────┼────┼───────┤│││3升<排气量≤4升的小轿车│15%│││├───────┼───────────────────┼────┼───────┤││87032430│4升<排气量的小轿车│20%││├─┼───────┼───────────────────┼────┼───────┤│││3升<排气量≤4升的越野车│15%│││├───────┼───────────────────┼────┼───────┤││87032440│4升<排气量的越野车│20%││├─┼───────┼───────────────────┼────┼───────┤│││3升<排气量≤4升,≤9座的小客车│15%│││├───────┼───────────────────┼────┼───────┤││87032450│4升<排气量,≤9座的小客车│20%││├─┼───────┼───────────────────┼────┼───────┤││87032490│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5%│││├───────┴───────────────────┼────┼───────┤│││20%││││4升<排气量的其他载人车辆│││├─┼───────┬───────────────────┼────┼───────┤││87033130│排气量≤1.5升的小轿车│3%││├─┼───────┼───────────────────┼────┼───────┤││87033140│排气量≤1.5升的越野车│3%││├─┼───────┼───────────────────┼────┼───────┤││87033150│排气量≤1.5升,≤9座的小客车│3%││├─┼───────┼───────────────────┼────┼───────┤││87033190│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3%││├─┼───────┼───────────────────┼────┼───────┤│││1.5升<排气量≤2升的小轿车│5%│││├───────┼───────────────────┼────┼───────┤││87033230│2升<排气量≤2.5升的小轿车│9%││├─┼───────┼───────────────────┼────┼───────┤│││1.5升<排气量≤2升的越野车│5%│││├───────┼───────────────────┼────┼───────┤││87033240│2升<排气量≤2.5升的越野车│9%││└─┴───────┴───────────────────┴────┴───────┘续上表┌─┬──────┬──────────────────────┬────┬────┐│││1.5升<排气量≤2升,≤9座的小客车│5%│││├──────┼──────────────────────┼────┼────┤││87033250│2升<排气量≤2.5升,≤9座的小客车│9%││├─┼──────┼──────────────────────┼────┼────┤│││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5%│││├──────┼──────────────────────┼────┼────┤││87033290│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9%││├─┼──────┼──────────────────────┼────┼────┤│││2.5升<排气量≤3升的小轿车│12%│││├──────┼──────────────────────┼────┼────┤││87033330│3升<排气量≤4升的小轿车│15%││││├──────────────────────┼────┼────┤│││4升<排气量的小轿车│20%││├─┼──────┼──────────────────────┼────┼────┤│││2.5升<排气量≤3升的越野车│12%│││├──────┼──────────────────────┼────┼────┤││87033340│3升<排气量≤4升的越野车│15%││││├──────────────────────┼────┼────┤│││4升<排气量的越野车│20%││├─┼──────┼──────────────────────┼────┼────┤│││2.5升<排气量≤3升,≤9座的小客车│12%│││├──────┼──────────────────────┼────┼────┤││87033350│3升<排气量≤4升,≤9座的小客车│15%││││├──────────────────────┼────┼────┤│││4升<排气量,≤9座的小客车│20%││├─┼──────┼──────────────────────┼────┼────┤│││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2%│││├──────┼──────────────────────┼────┼────┤││87033390│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5%││││├──────────────────────┼────┼────┤│││4升<排气量的其他载人车辆│20%││├─┼──────┼──────────────────────┼────┼────┤│││其他型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3%││││├──────────────────────┼────┼────┤│││其他型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5%││││├──────────────────────┼────┼────┤│││其他型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9%│││├──────┼──────────────────────┼────┼────┤││87039000│其他型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2%││││├──────────────────────┼────┼────┤│││其他型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15%││││├──────────────────────┼────┼────┤│││其他型4升<排气量的其他载人车辆│20%││││├──────────────────────┼────┼────┤│││电动汽车和其他无法区分排汽量的载人车辆│0││├─┼──────┼──────────────────────┼────┼────┤││87111000│排汽量≤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87112010│50毫升<排汽量≤10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87112020│100毫升<排汽量≤125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87112030│125毫升<排汽量≤1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87112040│150毫升<排汽量≤20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87112050│200毫升<排汽量≤2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87113010│250毫升<排汽量≤4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10%││└─┴──────┴──────────────────────┴────┴────┘续上表┌─┬────┬──────────────────┬──────┬─────────┐││87113020│400毫升<排汽量≤500毫升摩托车及脚│10%│││││踏两用车│││├─┼────┼──────────────────┼──────┼─────────┤││87114000│500毫升<排汽量≤800毫升摩托车及脚│10%│││││踏两用车│││├─┼────┼──────────────────┼──────┼─────────┤││87115000│排汽量>8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10%││├─┼────┼──────────────────┼──────┼─────────┤││87119010│电动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0││├─┼────┼──────────────────┼──────┼─────────┤│││排汽量≤2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3%││││├──────────────────┼──────┼─────────┤│││排汽量>25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10%│││├────┼──────────────────┼──────┼─────────┤││87119090│其他无法区分排汽量的摩托车及脚踏两用│3%│││││车│││├─┼────┼──────────────────┼──────┼─────────┤│ex│89039100│机动帆船│10%│长度大于8米小于│├─┼────┼──────────────────┼──────┼─────────┤│ex│89039200│汽艇│10%│90米│├─┼────┼──────────────────┼──────┤││ex│89039900│娱乐或运动用其他机动船舶或快艇│10%││├─┼────┼──────────────────┼──────┼─────────┤│eX│91011100│机械指示式的贵金属电子手表,进口完税│20%│││││价格≥10000元人民币/块│││├─┼────┼──────────────────┼──────┼─────────┤│eX│91011200│光电显示式的贵金属电子手表,进口完税│20%│││││价格≥10000元人民币/块│││├─┼────┼──────────────────┼──────┼─────────┤│eX│91011900│其他贵金属电子手表,进口完税价格≥10│20%│││││000元人民币/块│││├─┼────┼──────────────────┼──────┼─────────┤│eX│91012100│自动上弦的贵金属机械手表,进口完税价│20%│││││格≥10000元人民币/块│││├─┼────┼──────────────────┼──────┼─────────┤│eX│91012900│非自动上弦贵金属机械手表,进口完税价│20%│││││格≥10000元人民币/块│││├─┼────┼──────────────────┼──────┼─────────┤│eX│91021100│机械指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进口完税价│20%│││││格≥10000元人民币/块│││├─┼────┼──────────────────┼──────┼─────────┤│eX│91021200│光电显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进口-完税│20%│││││价格≥10000元人民币/块│││├─┼────┼──────────────────┼──────┼─────────┤│eX│91021900│其他电子手表,进口完税价格≥10000元│20%│││││人民币/块│││├─┼────┼──────────────────┼──────┼─────────┤│eX│91022100│其他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进口完税价格│20%│││││≥10000元人民币/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马牌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马牌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马牌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8.05•【文号】财税[2002]127号•【施行日期】2002.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马牌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2]127号)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马牌轿车,经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

经研究,同意对上述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

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轻型客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2002年8月5日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序号|车辆名称|车辆型号|减税起始日期|备注||--|-------|---------|------|----||1|海马牌轿车|CA7130|2000.12.28|||--|-------|---------|------|----||2|海马牌轻型客车|CA6431M (自动型)|2001.04.06|||--|-------|---------|------|----||3|海马牌轻型客车|CA6430M (手动型)|2001.1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9B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9B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9B第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9B【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452号【发布日期】2008-05-21 【生效日期】2008-05-2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厢式货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主要工作职责:(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预案。

3、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业务经理主要工作职责:(1)、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并组织落实;布置和检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学习。

营运沙滩车开票注意事项

营运沙滩车开票注意事项

营运沙滩车开票注意事项1. 概述营运沙滩车是一项受欢迎的旅游和休闲活动,为了保证营运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开具正确的发票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营运沙滩车开票的注意事项,包括发票种类、开票流程、必备信息等。

2. 发票种类根据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营运沙滩车可以开具以下两种发票:(1)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最常见的一种发票,适用于纳税人间交易和个人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纳税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

(2) 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一种以电子形式存储和传输的发票,适用于小额交易和个人消费。

相比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发票更加便捷和环保。

在开具电子发票时,需要提供购买方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作为接收方式。

3. 开具流程下面是营运沙滩车开具发票的一般流程:(1) 登记备案纳税人在开始营运沙滩车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时,需要提供企业或个人的基本信息、经营范围、车辆信息等。

(2) 开票申请在每次营运沙滩车时,纳税人需要向开票系统提交开票申请。

申请时,需填写相关信息,如购买方名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劳务名称、数量和金额等。

(3) 系统审核开票系统会对申请进行审核,检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如果申请无误,则可以继续下一步操作;如果有错误或遗漏信息,则需要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

(4) 开具发票通过审核后,开票系统会自动生成发票。

纳税人可以选择打印纸质发票或生成电子发票,并将其交给购买方。

4. 必备信息在开具营运沙滩车发票时,必须包含以下基本信息:•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地址电话;•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地址电话;•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销售日期;•货物或劳务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税率和税额;•发票总金额。

5. 注意事项在开具营运沙滩车发票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准确填写信息确保填写的销售方和购买方信息准确无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地址电话。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8.18
•【字号】渝国税发[2004]175号
•【施行日期】2004.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
通知
(渝国税发[2004]17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不统一,要求市局进一步明确对“沙滩车”类产品应如何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十一条关于“小汽车”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沙滩车”类产品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沙滩车”类产品属于“小汽车”范围,应征收消费税。

二、对“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第十一条关于“小汽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沙滩车”类产品是指包括:沙滩车、雪地车、高尔夫(球)车、卡丁车等四轮小汽车。

四、对政策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各区县(市)局及时反馈市局,以便研究解
决。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七届全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七届全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七届全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2.10.04
•【文号】国税函发[1992]1410号
•【施行日期】1992.10.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七届全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2]1410号1992年10月4日)国家体委、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筹备委员会:
你委和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筹备委员会《关于第七届全国运动会接受捐赠、委托加工产品发行奖券申请免税的函》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第七届全运会接受捐赠的机动车辆给予减半征收特别消费税照顾。

运动会结束后,对上述车辆的税收问题,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第七届全运会筹备委员会委托加工的产品及使用全国运动会标志的产品,均应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

三、对包销发行第七届全运会基金奖券单位所取得的包销发行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其用于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应照章征收奖金税。

四、对使用销售带有第七届全运会标志的产品及销售捐赠、赞助第七届全运会的物资,其经营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其所得利润上交筹委会的部分,免征所得税;留给经销单位的部分,应照章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应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

五、对第七届筹委会取得的广告赞助收入给予免征所得税照顾,但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六、对第七届全运会筹委会取得的发行基金奖券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中国公民个人购买第七届全运会基金奖券取得的个人中奖收入,免征个人税收调节税;对外籍人员的中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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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征收消费税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7﹞1071号
【发文日期】2007-11-02
【实施时间】2007-11-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关联知识:
1.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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