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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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

市辖区未设农机监理机构的,由设区的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管理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协调管理。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推行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预约、受理、办理登记业务,使用计算机打印有关证表。

第二章登记办理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四条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挂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进口凭证;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

不属于免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1)、所有人身份证明、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整机照片,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倮险凭证。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确定号牌号码和登记证书编号。

录入号牌号码、登记证书编号、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类型、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生产日期、机身颜色、获得方式、来历证明的名称和编号、注册登记日期、技术数据(发动机型号、功率、外廓尺寸、转向操纵方式、轮轴数、轴距、轮距、轮胎数、轮胎规格、履带数、履带规格、轨距、割台宽度、拖拉机最小使用质量、联合收割机质量、准乘人数、喂入量/行数);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录入拖拉机最大允许载质量,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生效、终止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档案(以下简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牌证业务档案包括:拖拉机档案、联合收割机档案、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牌证业务档案工作的管理,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具体工作。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统一管理本市牌证业务档案。

第二章收集与整理第一节收集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时,各业务岗位应同步收集相关资料,确保纸质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第五条拖拉机档案归档资料(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拖拉机销售发票复印件(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4.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有关单位证明原件;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6.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7.拖拉机的标准照片;8.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9.受理凭证副本;10.《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办理所有人住所迁出业务、更换发动机或机身(底盘)或者挂车业务、更换整机业务、变更机身颜色业务、变更共同所有人姓名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按变更内容应另外存入相应的资料:①除拖拉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外,收存变更后的拖拉机的标准照片;②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收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拖拉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相应拓印膜和销售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③更换整机的,收存变更后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进口拖拉机的进口凭证原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原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复印件、发动机和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④拖拉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⑤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拖拉机变更所有人姓名的, 收存变更前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共同所有该拖拉机的证明复印件;拖拉机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要收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要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4.受理凭证副本;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7.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切实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农机驾驶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我部对《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监督管理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9日。

农业农村部2021年7月29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培训管理,保障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培训内容】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对大纲进行调整。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津农委安〔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应急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推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按照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机发〔2022〕1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委、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农业农村委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5月16日附件:1.市农业农村委市应急管理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2.天津市“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3.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县创建条件.4.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县创建申报表.附件2天津市“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

为示范带动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细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减少和预防较大及以下农机事故,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农业农村部和应急管理部决定“十四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一轮“平安农机”创建活动。

为扎实推进“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乡村振兴为目标,以依法监管、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为路径,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果,巩固发展“政府负责、行业主抓、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农业机械化有力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农机安全监理知识题库二填空

农机安全监理知识题库二填空

农机安全监理知识题库二二、填空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3.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4.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7.农机事故当事人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8.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9.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10.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11.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13.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假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

(管理流程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及牌证办理流程图

(管理流程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及牌证办理流程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及牌证办理流程图
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流程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审验流程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流程图
从国外引种和国内植物检疫审批(审批)流程图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流程图
初审不合格、书面通知报检单位或个人
农业植物检疫登记流程图
初审不合格、书面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材料经补充、修改后再次申报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说明: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时限为审核30天,审批30天,共60天完成。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产地植物检疫流程图
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证书核发流程图
对违反种子管理法律法规的处罚流程图

对违反农药管理法规的处罚流程图
对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的处罚流程图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拟作警告,对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处罚流程图
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流程图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的处罚流程图
对违反农业环境保护法规的处罚流程图
农广校关于(中专)学员报名学费收缴流程图
农广校关于(自考专本科)学员报名学费收缴流程图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流程图
良种补贴流程图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发放流程图
农机维修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流程图
人事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流程图
农业项目申报及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流程图
财务管理流程图。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按照牌证的农业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试制的样品(5副号牌、10本证件);
(五)号牌类企业还需提供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经部或省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检测出据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申请表(略)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考核表(略)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评议表(略)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生产供应情况汇总表(略)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订制情况汇总表(略)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在牌证定点生产企业中选定为本辖区提供牌证产品和服务的企业,签定订制协议,不得向非定点生产企业订制牌证。
各地(市)、县(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得向任何企业订制牌证。
第二十条各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应按照入选的牌证产品范围与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签订牌证订制协议,提供服务,不得为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之外的任何单位生产牌证。
农机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管理,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质量,我部制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牌证监制发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部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档案(以下简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牌证业务档案包括:拖拉机档案、联合收割机档案、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牌证业务档案工作的管理,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具体工作。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统一管理本市牌证业务档案。

第二章收集与整理第一节收集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时,各业务岗位应同步收集相关资料,确保纸质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第五条拖拉机档案归档资料(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拖拉机销售发票复印件(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4.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有关单位证明原件;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6.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7.拖拉机的标准照片;8.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9.受理凭证副本;10.《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办理所有人住所迁出业务、更换发动机或机身(底盘)或者挂车业务、更换整机业务、变更机身颜色业务、变更共同所有人姓名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按变更内容应另外存入相应的资料:①除拖拉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外,收存变更后的拖拉机的标准照片;②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收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拖拉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相应拓印膜和销售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③更换整机的,收存变更后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进口拖拉机的进口凭证原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原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复印件、发动机和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④拖拉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⑤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拖拉机变更所有人姓名的, 收存变更前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共同所有该拖拉机的证明复印件;拖拉机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要收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要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4.受理凭证副本;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完整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业务流程图

(完整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业务流程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共同所有权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工业务流程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业务流程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抵押登记
业务流程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业务
流程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业务流程图
补领拖拉机登记证书业务流程图
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业务流程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审验业务流程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迁出管辖区转出业务
流程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机型业务流程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业务流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件-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件-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XXXX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件Tractor and Combine Running documen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前言本标准是对NY 347.1—2005《拖拉机行驶证证件》和NY 347.2—2005《联合收割机行驶证证件》的修订。

本标准与NY 347.1—2005《拖拉机行驶证证件》和NY 347.2—2005《联合收割机行驶证证件》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原两个标准合并为一个标准,减少标准数量;——将原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将原标题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件”;——增加:“第三章术语和定义”;——增加:“第四章组成”;——调整部分条款,将原第4、5、6、7、10章内容合并为一章:“第5章技术要求”;——将原“证件印章”修改为“发证机关印章”,并修改了式样;——从环保角度考虑,将证夹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行驶证”烫金压字改为普通压字;——增加了主页、副页底纹的防伪设计;——修改了证夹、主页正面、副页正面及背面字体的大小;——修改了主页正面签注内容;——增加:“5.5 塑封”要求;——简化了原“第8章试验方法和验收规则”;——删除原9.1中“包装箱编号”,简化了原“9.2 包装”;——修改了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聪玲、毕海东、柴小平。

本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NY347—1999《农业机械行驶证证件》、NY347.1—2005《拖拉机行驶证证件》、NY347.2—2005《联合收割机行驶证证件》。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驾驶证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需持有的证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相关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驾驶证申请的受理、考试、发证等业务。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门户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业务、打印驾驶证。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取得驾驶证,并随身携带。

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一)轮式拖拉机,代号为“G1”;(二)手扶拖拉机,代号为“K1”;(三)履带拖拉机,代号为“L”;(四)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G2”;(五)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K2”;(六)轮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七)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及法律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及法律法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 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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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 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 相应的操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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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 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 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 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 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 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3、2004年6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 同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共八章三十五条。
4、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并施行的《山 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六章三十八条。
5、2002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 11月1日志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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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农业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部2018年3月16日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8年3月1日)一、农业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 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5.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1号公布)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9.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1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1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3.修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1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5.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6.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7.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 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 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8.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19.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20.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21.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22.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23.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2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5.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6.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7.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28.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公布)29.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30.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31.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32.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3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3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35.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农农发〔1997〕9号公布)3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3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38.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3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4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41.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42.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4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 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4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4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4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4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48.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 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49.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5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52.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5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5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55.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5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7.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公布)58.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59.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60.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6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 8年第1号公布)6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 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6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 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5年7月15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6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65.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66.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67.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68.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69.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 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70.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 6年第3号修订)71.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72.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73.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74.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75.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7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77.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78.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79.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80.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 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81.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82.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 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8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84.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85.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 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86.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 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87.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88.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89.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0.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91.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9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94.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95.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6.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97.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98.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 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99.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0.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10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10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10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10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105.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06.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107.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108.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10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110.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1.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 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112.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113.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 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11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15.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116.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7.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1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19.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120.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 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121.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123.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 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124.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26.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 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27.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 0号公布)12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12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130.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3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13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 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3年1 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13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3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135.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 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136.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137.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138.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139.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4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 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14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14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3.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4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14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6.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147.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148.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二、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 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4.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1992〕农(人)字第67号)5.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6.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8.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9.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10.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 004〕46号)11.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2.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 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13.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4.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 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15.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1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1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2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无标签种子认定问题的函(2017年6月8日农办政函〔2017〕31号)22.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23.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24.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25.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2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 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27.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2009年6月8日农经发〔2009〕4号)2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29.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9日农经发〔2010〕11号)30.农业部、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31.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农经发〔2011〕13号)32.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农经发〔2013〕10号)33.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1月20日农经发〔2014〕12号)3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2015年10月10日农办经〔2015〕23号)35.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3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 6日农市发〔2010〕11号)37.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8.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39.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 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40.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4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农办计〔2015〕116号)4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的通知(2016年6月16日农办计〔2016〕50号)4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监管的意见(2017年12月2 9日农发〔2017〕201号)44.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8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45.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 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4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 0号)47.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49.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50.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51.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农药试验实行免税放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6月2日〔88〕农(农)字第16号)52.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1996年6月5日农检疫发〔1996〕4号)53.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农农发〔1997〕11号)5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1997年7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72号)55.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果、花卉、中药材及牧草检疫工作的通知(1997年8月1日农农发〔1997〕77号)56.农业部、化工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除草醚农药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农农发〔1997〕17号)5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引进葡萄苗木疫情监测的紧急通知(1998年7月20日〔98〕农明字第75号)58.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59.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1999年6月9日农农发〔1999〕9号)60.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氰戊菊酯的通知(1999年11月24日农农发〔1999〕20号)61.允许美国小麦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0年3月20日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4号)62.允许美国德克萨斯州、亚利桑那州、佛罗里达州、加利福尼亚州柑桔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0年3月20日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5号)63.允许美国烟叶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1年3月19日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51号)64.暂停从椰心叶甲发生国家及地区引进棕榈科植物种苗(2001年3月26日农业部、林业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54号)65.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2017年1 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6.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邮政局、民航总局关于加强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运输检疫工作的通知(2001年7月19日农农发〔2001〕6号)。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附件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1b5E2RGbCAP第二章驾驶证申领办理1p1EanqFDPw第一节初次申领1DXDiTa9E3d第二节增加准驾机型申领2RTCrpUDGiT第三章换证和补证等业务办理25PCzVD7HxA第一节换证、补证和更正2jLBHrnAILg第二节转出和转入4xHAQX74J0X第三节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5LDAYtRyKfE第四节违法记分管理7Zzz6ZB2Ltk第四章档案管理7dvzfvkwMI1第五章附则9rqyn14ZNXI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驾驶证规定》),制定本规范.EmxvxOtOco 第二条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

市辖区未设农机监理机构的,由设区的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管理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协调管理。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推行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预约、受理、办理驾驶证业务,使用计算机打印有关证表。

SixE2yXPq5第二章驾驶证申领办理第一节初次申领第四条办理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审核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见附件1—2)、身份证明和1寸证件照。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信息,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办理考试预约,告知申请人考试时间、地点、科目。

6ewMyirQFL (二)考试岗按规定进行考试。

(三)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录入考试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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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8年1月15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

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业务办理场所公示业务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下载和使用。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登记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登记内容、办理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打印行驶证和登记证书。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七条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依法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出厂合格证明的,出厂一年内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

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登记证书由所有人自愿申领。

第九条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登记证书编号;(二)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生产日期、机身颜色;(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有关技术数据;(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获得方式;(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七)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八)注册登记的日期;(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后,对其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应当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二)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三)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强制标准;(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六)属于被盗抢、扣押、查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因质量有问题,更换整机的;(四)所有人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迁移、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第十二条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行驶证;(三)更换整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需要提供法定证明、凭证;(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相关证明,准予变更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

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3个月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提交身份证明、登记证书和档案,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收存档案,核发号牌、行驶证。

第十四条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一)变更后的机身颜色;(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三)变更后的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四)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五)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生产日期、注册登记日期;(六)变更后的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七)需要办理档案转出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八)变更登记的日期。

第四章转移登记第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行驶证、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

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六条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获得方式;(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四)转移登记的日期;(五)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的,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六)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与该机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三)在抵押期间;(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农机事故。

第十八条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时,原所有人未向转移后的所有人提供行驶证的,转移后的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取得行驶证的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原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第五章抵押登记第十九条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第二十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四)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农机监理信息系统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抵押登记内容和注销抵押日期应当允许公众查询。

第六章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一)报废的;(二)灭失的;(三)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的。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

无法收回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属于补发、换发行驶证、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

办理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补发、换发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后,应当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第二十五条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驶出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人应当申请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四)拖拉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

第二十六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更正。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更正。

第二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被盗抢,所有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封存档案。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记录被盗抢信息,封存档案,停止办理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各项登记。

被盗抢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还后,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解除封存,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恢复办理各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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