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代征船舶车船使用

合集下载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已失效或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已失效或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已失效或废止文件目录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地税发[2016]98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0.09
【实施日期】2016.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已失效或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6〕98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3号)要求,现将以下已失效或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已公布失效或废止文件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2000年3月1日起滞纳金在税款申报环节由计算机网络自动生成的通知》(厦地税征〔2000〕1号);
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函》(厦地税函〔2010〕70号);
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函》(厦地税函〔2010〕83号);
四、《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10〕146号);
五、《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税目代码>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 号)等规定,对我省车船税税目代码、申报征收、减免税管理等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税目代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船税税目代码编制规则,结合我省实际,编制《福建省车船税税目代码》(见附件一),供税款申报、征收管理、税收分析等使用。

二、关于申报征收(一)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向地税机关或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申报车(船)的明细信息,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或国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新购车船的纳税人需提供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车(船)的明细信息包括车船名称型号(品牌型号)、号牌号码、车船识别号(车架号或船舶识别号)、发动机号、使用性质、车船注册地、计税数量(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艇身长度)等信息。

(二)除对直接(上门)申报单辆(艘)车(船)的纳税人,可实行免填单申报外,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填报《福建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10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10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2001年6月25日厦地税发[2001]103号)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医改办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缴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1)128号)的有关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审核工作,地税部门接受劳动 (社保)部门委托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延期缴纳审批和稽查工作;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各项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规程。

一、基础信息采集(一)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3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新办缴费单位的登记信息。

(二)地税计算机信息中心将社保经办机构传递来的缴费单位的登记信息导入地税征管信息系统,由市局社保部门将缴费单位同地税部门现有管征企业逐户核对,建立对照表,将相关信息数据传送到缴费单位所在的各区(分)局,并将无法查找的户数转为异常户。

(三)社保费异常户处理1、社保费异常户定义,所谓社保费异常户即缴费单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找不到相对应的征管区 (分)局的单位,主要有,(1)未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的缴费单位(即漏管户)。

(2)不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缴费单位。

(3)缴费单位已经关、停、并、转,但其职工仍按原缴费单位名义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厦地税发[2009]88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88号)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做好网站税收法规库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对本单位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我局转发上级文件但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5件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8〕28号)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厦地税政二〔1999〕8号)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3号)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一[2000]18号)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22号)6.《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厦门市市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2号)7.《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促进风险投资发展若干试行规定〉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13号)8.《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46号)9.《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75号)10.《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102号)1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2〕13号)1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81号)1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和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156号)1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4〕83号)15.《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厦工〔2005〕52号)二、我局制定的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0件1.《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1989〕综176号)2.《关于印发税收若干业务问题审批权限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1996〕012号)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厦税政一〔1997〕09号)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作建房行为确定计税营业额政策依据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7〕15号)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7〕23号)6.《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厦地税政三[1998] 4号)7.《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9〕27号)8.《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厦地税政一〔2000〕4号)9.《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业税收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一〔2000〕6号)10.《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征〔2000〕8号)1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12号)1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车公司收取承包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厦地税政一〔2000〕12号)1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审核评税实施规程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20号)14.《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地税〔2000〕22号)1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计算机广域网络征管信息系统加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27号)16.《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82号)17.《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暂行规定》(厦地税发〔2001〕155号)18.《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2〕14号)19.《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函〔2002〕46号)20.《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审核评税实施暂行办法》(厦地税发〔2002〕68号)2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105号)22.《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补充通知》(联合发文厦财税〔2003〕4号)2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三级市场房地产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41号)2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54号)2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54号)26.《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70号)27.《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80号)28.《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厦地税发〔2003〕115号)29.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及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4〕76号)30.《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4〕79号)3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车船使用(牌照)税申报期的通知》(厦地税函〔2005〕25号)3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的通知》(厦地税函〔2005〕60号)3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滞纳金加收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5〕64号)34.《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5〕64号)3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非正常户处罚标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6〕144号)36.《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7〕59号)37.《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设备扣除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8〕27号)38.《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邮电局关于推行邮寄纳税申报的联合通知》(一般文)39.《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境外企业或个人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6〕26号)40.《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的通知》(厦地税发〔2005〕55号)三、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5件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7〕20号)附件1中第三条、第四条失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2.29【实施日期】2012.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3号)现将《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服务海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允许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允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具体扣除项目详见本文附件规定。

第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的,其扣除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称“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外汇支付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1号为了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的《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各地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2013年1月5日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做好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船舶车船税的委托征收、解缴和监督。

第四条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与海事管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代征范围、完税凭证领用要求、代征税款的解缴要求、代征手续费比例和支付方式、纳税人拒绝纳税时的处理措施等事项,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受税务机关委托,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或受理年度船舶登记信息报告时代征船舶车船税。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车船税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代征车船税,不得违反规定多征或少征。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一)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10.30•【字号】闽地税发[2003]92号•【施行日期】200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闽地税发[2003]92号2003年10月30日)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两份文件(省国、地税局已联合转发),对于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和税务机关基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以国家利益为重,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通力协作、保证质量,把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

现将实施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各级地税机关要立即行动,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精神,指定负责部门,调配专职人员,将新的征收管理办法落实到每一环节,确保落实到位。

二、《公告》印制由省级国、地税机关负责。

各级地税机关应抓紧做好《公告》的发放和宣传工作,在10月31日前利用各种媒本宣传《公告》内容,及时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货物运输业发票检查告知,使纳税人在了解政策的基础上,了解当前国家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新管理办法。

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工作。

三、2003年11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税机关管理和监督。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0.29•【字号】厦地税发[2003]129号•【施行日期】200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129号)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并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关于货物运输纳税人的分类与认定管理(一)纳税人的分类与认定对从事公路和内河货物运输业务的纳税人,由各基层局区别以下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或“代开票纳税人”。

1.货运企业自有车船自主经营(即未对外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以货运企业为纳税人,对自有车船部分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不符合《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单位)”。

2.货运企业对外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自有车船和挂靠的车船,符合《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并同时具备《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条件的,以出租方、出包方、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并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货运企业对外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车船和挂靠的车船,不具备《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其对外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车船按车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单车、船)”。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1]2号--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1]2号--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1]2号--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0.12•【字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1]2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1〕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厦地税发〔2003〕129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厦地税发〔2004〕14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具体事项通告如下:一、年审时间:201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审对象: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三、年审的内容(一)基本情况。

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二)纳税情况。

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

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

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四、年审的程序、报送资料及结果处理(一)自开票纳税人可到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领取或从网上下载《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审表》),填写盖章后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道路或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已报送过除外)、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11月25日前报主管地税分局(含管理科、税务所,下同)或办税服务厅。

厦门保监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厦门保监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厦门保监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9.11•【字号】厦保监发[2007]72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车船税正文厦门保监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厦保监发〔2007〕72号)厦门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厦门市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并印发了《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及《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根据我市地方税务部门的相关安排,我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从2007年9月1日起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为确保车船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及时做好业务系统的改造工作各保险公司要根据《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确定的征税标准,及时与总公司进行沟通联系,及时对现有业务系统进行改造,确保交强险保单信息中包含相应的车船税纳税信息,满足地方税务部门对代扣代缴车船税的基本要求。

二、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兼业代理机构、专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下同)要以代收代缴车船税为契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费”的规定,加强交强险(含车船税)的应收保费管理:(一)对个人的交强险业务的应收保费管理。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向投保人提供保单和保费发票的同时必须将保费和车船税足额收齐;对于投保人无法立即缴纳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收回,放公司内备查,直至投保人缴清保费和车船税后再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在5个工作日内仍无法收到保费(含车船税)的,应及时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注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8•【字号】厦府办[2005]301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5〕3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厦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厦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和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福建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渡口、渡船的实际情况,对在全市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和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活动(以下简称“活动”)提出如下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加强执政能力,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抓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

切实落实渡口、渡船“三长”责任制和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积极预防和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渡运安全,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二、整治目标力争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使全市渡口安全管理达标率达到95%以上,逐步建立以区、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监管为重点,以海事、渔监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市级党政机关后勤体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市级党政机关后勤体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市级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地税发[2002]9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08.19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市级
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2]94号2002年8月19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为支持和促进我市党政机关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32号、福建省地税局闽地税发[2002]66号有关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现对我市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缴纳地方各税费。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税款入库规定的通知-厦地税计[2000]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税款入库规定的通知-厦地税计[2000]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税款入库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税款入库规定的通知
(厦地税计[2000]1号2000年3月9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金库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重申国库经收处代理国库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厦银[2000]391号)精神,结合本系统3月份以来采取滞纳金征收管理由计算机自动产生等相关措施,经与市人行国库处协商,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的填写、使用,确保税款及时准确入库,现补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基层征收局应明确告知纳税人的事项
(一)由于各商业银行从2000年5月1日起将严格按《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以税票上的“限缴日期”作为税票使用的有效期限,因此,纳税人务必在限缴时间内缴纳税款。

(二)超过限缴时限仍未缴税的纳税人须将税单送回原开具税票的税务部门重新开具税票,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三)对于逾期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严格按有关税法规定计征滞纳金或罚款。

二、开票人员在开具税票时应注意的事项(略)。

附件:《关于重申国库经收处代理国库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略)
——结束——。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5.31
•【字号】闽地税征[2002]13号
•【施行日期】2002.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2〕13号2002年5月3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04号)转发给你们,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企业申请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等事宜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征[2000]9号文)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4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4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3月31日厦地税发[2001]43号)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税制改革和税务机构分设以来,我局为规范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5]043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8]1号),明确规定了我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适用范围和执行比例,对加强所得税征管、公平税负、堵塞漏洞起到了积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随着特区经济的发展,适用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体户的类型、行业、规模、经营项目等均发生了相应变化,各类新情况、新问题也随之出现。

为适应经济发展,继续加强新时期所得税征管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所得税带征率,并进一步明确核定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

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原则本次调整的原则是:总体税负基本不变,应税项目细化明确,核定范围适当扩大,税负更趋公平合理。

二、适用范围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不建帐或虽建帐但帐证不全、核算不实、难以查帐征收以及其它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应予以核定征收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户。

具体为;(一)企业所得税: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14号)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
得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4.21
•【字号】闽地税发[2008]76号
•【施行日期】2008.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
收率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76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以及省国税、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8]5号)的规定,现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即时征收所得税的征收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货运业应税所得率已做调整,因此,窗口带征企业所得税应依照闽国税发(2008)5号文件规定的货运业应税所得率标准计算征收率。

即:企业所得税征收率=货运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9%×25%的税率×100%=
2.25%。

二、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其生产经营所得个
人所得税代开发票预扣征收率比照企业所得税标准执行。

三、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存在承包、租赁以及挂靠经营行为,按规定应同时带征企业所得税和预扣个人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按2.25%,个人所得税征收率1.05%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代缴车船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代缴车船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代缴车船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文字号】厦地税函[2009]40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6.11
【实施日期】2009.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代缴车船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9〕40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
为规范我市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进一步解决代收代缴车船税退税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
1 / 1。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轮代理分公司代征代缴税款提取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轮代理分公司代征代缴税款提取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轮代理分公司代征代缴税款提取手续
费比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0]38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0.04.17
【实施日期】199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轮代理分公司
代征代缴税款提取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1990年4月17日国税函发[1990]380号)
辽宁、江苏、山东、浙江、福建、安徽、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河北、海南省(区)税务局,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上海、广州、北海、连云港、宁波、福州、厦门、丹东、营口、南京、海口、湛江、南通、蛇口、汕头、温州、武汉、日照、石臼、龙口、威海、张家港、江阴、镇江、芜湖、安庆、九江、黄石、城陵矶、舟山、海门、漳州、珠海、泉州、防城、八所、三亚市税务局、外轮代理分公司:
关于外籍轮船运输收入由
1 /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代征船舶车船
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标 签】水路运输管理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地税政三﹝1998﹞2号
【发文日期】1998-03-10
【实施时间】199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使用牌照税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了加强船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管征,方便各单位、个人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我局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委托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代为征收船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特此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