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沉默权”浅谈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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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为沉默权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措施。

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侦查机关的询问或指控时,有权保持沉默,不作任何陈述或辩解。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其实施的具体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沉默权制度的构建,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当的指控和迫害。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和陈述,但同时也可能面临来自侦查机关的强制询问和指控。

如果没有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因为恐惧或压力而作出不真实的陈述或辩解,影响司法公正。

而沉默权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权,使其能够更加真实地陈述和辩护。

三、沉默权制度构建的可能性在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是可行的。

首先,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了表达自由和辩护权等权利。

这些权利为沉默权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经相对完善,具备了构建沉默权制度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基础。

最后,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正性不断提高,为沉默权制度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四、实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和程序等。

同时,还需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消除与沉默权相冲突的条款和规定。

2. 加强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正性是实施沉默权制度的关键。

从“沉默权”人权保护

从“沉默权”人权保护

从“沉默权”浅谈人权保护【摘要】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人权保护的重要体现。

它通过授予被追诉人对追诉机关的询问以一定程度的沉默权进行消极抵抗,并且保证其不会因此而遭受惩罚,从而有效防止权利滥用,进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沉默权制度对于人权保护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探讨了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与发展,由此推进中国司法改革和实现司法公正,完善法治建设。

【关键词】沉默权;自证己罪;人权;刑法一、沉默权制度人类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岁月,才成功的完成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过渡,而法治的目的在于减少权力者的主观臆断,保护人权。

因此,保护人权,尊重人的尊严,应是每个国家设计的主线。

而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其面对的是国家司法机器,显然处于十分弱小的地位。

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做保障,很容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漠视,可能因诉讼过程的残暴和诉讼结果的不公而造成对人权的践踏。

所以,沉默权作为法律根据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特权。

它从保护人权出发,它通过授予被追诉人对追诉机关的询问以一定程度的沉默权进行消极抵抗,并且保证其不会因此而遭受惩罚。

从而有效防止权利滥用,进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沉默权成为很多现代法治国家确立的一项重要宪法权利,也是世界人权保护的一大突破。

沉默权实质上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受强迫陈述的权利;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是否陈述及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

二、中国沉默权的实践和发展(一)从旧《刑事诉讼法》中讨论中国法律状况由于受美国宪法的影响,许多国家陆续将沉默权纳入宪法。

如日本、菲律宾、加拿大等,意大利、德国等也都把沉默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加以规定。

但在2012年修正案出来以前,中国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在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关于沉默权或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的明文规定。

人权保护是辩论辩题

人权保护是辩论辩题

人权保护是辩论辩题正方,人权保护是一项基本的道德责任,它是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权利和尊严的重要手段。

首先,人权保护是国际社会的共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每个人都有生存、自由和安全的权利。

这是全人类共同的道德准则,任何国家都应当遵守和保护。

其次,人权保护是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的基础。

如果人权得不到保障,社会将充满不公正和不稳定因素,长期来看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再者,人权保护是国家形象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因素。

一个国家是否尊重人权,直接影响着其在国际社会中的声誉和地位。

因此,人权保护是任何国家都应当高度重视和实践的。

反方,人权保护固然重要,但在现实社会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在人权保护和其他利益之间进行权衡。

首先,人权保护可能会对国家的安全和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恐怖主义盛行的当下,一些国家可能需要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来保障国家的安全,这可能会对一部分人的人权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

其次,人权保护可能会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造成一定的挑战。

一些国家可能需要采取一些限制措施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可能会对一部分人的人权造成一定的影响。

再者,人权保护可能会对国家的主权和独立造成一定的挑战。

一些国家可能需要在人权保护和国家主权之间进行权衡,这可能会对一部分人的人权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人权保护虽然重要,但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权衡和取舍。

正方观点总结,人权保护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是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国家形象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因素。

反方观点总结,人权保护在现实社会中需要在人权保护和其他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可能会对国家的安全和稳定、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国家的主权和独立造成一定的影响。

名人名句,"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世界人权宣言》。

经典案例,历史上许多国家因为未能保护人权而导致社会动荡和政治动荡,如苏丹、利比亚等国家的动荡局势。

而一些国家因为重视人权保护,建立了稳定和繁荣的社会,如挪威、瑞士等国家。

辩论正方:应当引入沉默权

辩论正方:应当引入沉默权

正方学者观点:是否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就其所知事实进行陈述,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不是他们的义务,因此,犯罪嫌疑人有权沉默。

"人都有自我保护的天性。

因此从道义和伦理上讲,每个人都不愿意说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更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的卞建林教授一再强调,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的诉讼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真正在制度安排上得以落实的必需保证。

从理论上讲,任何人潜在的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所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实际就是对每个公民的保护,约束司法机关不得任意行使权力。

由于中国已于1998年10月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条约第14条(3)(g)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

"一旦该条约由全国人大通过,中国终将确立沉默权的法律原则。

上海天一律师事务所邬华良律师说:“我们的司法改革已经把庭审从过去的纠问式改为控辩式,但刑事诉讼不仅发生在法庭上,我的当事人被抓进看守所,他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器,长时间见不到律师和亲属,得不到任何帮助,如果再让他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还有什么地位平等、力量平衡的公正可言?”一位女检察官写道,"长期以来,公安人员仍然采用排队摸底的方法,将主要力量用在拿口供上,口供成为寻找证据的源头。

公安人员不去寻找其它证据,竭力获取口供成为侦查破案的捷径。

当被告人不回答时,为获取口供,侦查人员必然采取相应的硬性措施,以违法治违法。

"一、沉默权制度的价值1.保障人权、尊重人格尊严是沉默权制度的本质优点。

首先,对于沉默权所蕴含的人权保障理念,即使是对沉默权持反对态度的学者,也在不同程度上的予以承认。

应当说,这是沉默权合理化内涵的基础,从人权保障理念的角度,可以充分透视出沉默权制度的伦理正当性——对人性和人伦的尊重。

趋利弊害是人的本性,自我保护是人的本能,所以,从道义和伦理上讲,一般人都不愿意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不愿意揭自己的“伤疤”,更不愿意证明自己构成犯罪。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或拒绝回答特定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制度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使公民在接受司法调查时享有充分的权利保护。

2.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沉默权制度,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的权力滥用和强制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公。

3. 适应法治社会发展:随着法治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对法治文明的需求越来越高,构建沉默权制度符合这一趋势。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作证权利,但尚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

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现象。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面临着法律适用的困境。

四、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律或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内容和范围。

2. 完善配套制度:为保障沉默权的有效实施,需要完善配套制度,如证人资格认定、律师协助等,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3. 加强执法培训:应加强司法人员的执法培训,提高其对沉默权的认识和尊重程度,防止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

4. 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 优化辩护体系:通过建立更为完善的辩护制度,提高辩护人的权利和地位,使辩护人在保护被告人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结论构建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确保沉默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作答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和实施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从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当前现状及构建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1. 人权保障: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 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3. 防止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制度可以防止司法机关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追诉人自证其罪,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当前沉默权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有权保持沉默已成为一种普遍认识。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此外,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等,这些都使得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四、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路径1. 完善相关法律: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确保被追诉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

同时,还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

2. 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责: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被追诉人的沉默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其自证其罪。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3. 完善证据制度:在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同时,应完善证据制度,确保在缺乏被追诉人供述的情况下,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同时,应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防止司法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4. 加强监督和救济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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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已逐渐成为刑事诉讼、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

该制度不仅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法治进步和司法公正的体现。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构建沉默权制度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避免因不自愿的陈述而遭受不利后果。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在未经证明有罪之前保持沉默,避免受到不当的指控和迫害。

3. 推动法治进程: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提高我国法治建设的水平,增强法治信仰,使法治成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石。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构建的挑战1. 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沉默权的规定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

2. 司法观念转变:构建沉默权制度需要转变司法观念,从重视打击犯罪转向重视保障人权,这需要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3. 执法难度增加:沉默权的行使可能增加执法难度,对执法机关的侦查能力和技术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心理防线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四、应对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为沉默权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循法治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执法能力:加强执法机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侦查能力,以应对沉默权制度带来的挑战。

4. 普及法治教育:通过普及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使公民了解并尊重沉默权制度。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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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拥有拒绝回答问题、拒绝自我揭露和保留自我辩白的权利。

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化和推进,沉默权逐渐被认为是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它在保护个人权利、平衡司法权力、促进公正审判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首先,沉默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民有权选择是否回答司法机关的询问,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尊严。

其次,沉默权有助于平衡司法权力,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此外,沉默权制度的存在还能提高审判的公正性,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部分实施了沉默权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此外,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缺乏对这一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

其次,将沉默权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确保其与相关法律相协调。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应用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沉默权制度的理解和应用,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得以充分体现。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沉默权制度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三)提高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通过媒体宣传、法律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

使公众了解沉默权的重要性和意义,增强其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

五、结论总之,构建和完善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平衡司法权力、促进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或拒绝回答特定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挑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在司法过程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滥用。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使被告人在司法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通过保障被告人的沉默权,可以防止其被迫作出自证其罪的陈述,从而提高司法公正性。

3. 适应国际司法潮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社会对司法制度的评价日益重视。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司法原则,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提升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面临的问题与挑战1. 法律制度建设不足:目前我国在法律制度方面对沉默权的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保障措施。

2. 司法观念转变困难: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了“重口供、轻证据”的观念,短期内难以完全转变。

3. 刑事诉讼程序调整需求:沉默权的实施需要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应调整,如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配套措施。

四、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策略1. 完善法律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和保障措施。

同时,完善证据规则,确保口供不是定罪的唯一依据。

2. 转变司法观念: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树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司法观念,提高对沉默权的认识和尊重。

3. 调整刑事诉讼程序: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相应调整,确保沉默权制度的有效实施。

如建立严格的侦查措施审批制度,限制非法取证行为;完善辩护制度,为被告人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等。

沉默权:每个人都有自我保护之天性

沉默权:每个人都有自我保护之天性

沉默权:每个人都有自我保护之天性作者徐贞庆,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

原标题:从沉默权到零口供案件。

沉默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对其理解也有不同的发展演变过程。

一般说来,沉默权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第二,有权拒绝陈述;第三,不因拒绝陈述而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法律推定。

零口供,顾名思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只做无罪的辩解,拒绝作有罪供述或保持沉默,缄口不言。

从形式上看,零口供与沉默权如出一辙,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但其实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首先,沉默权是一项权利。

权利意味着选择的自由。

因此,沉默权的思想基础往往被归结为言论自由,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选择保持沉默,也可以选择如实供述。

它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自由。

例如在规定沉默权的日本,被告人的认罪率高达92.3%。

在美国辩诉交易是以被告人认罪为条件的,辩诉交易占全部案件的90%以上。

可见,沉默权并不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有罪供述,也没有阻拦司法机关去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途径。

而零口供是一种单向的选择,仅仅表现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的一面,和沉默权的双向选择并不相同。

其次,沉默权和零口供对待口供的态度不同。

口供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俗称,具有极其重要的证据价值,甚至有“证据之王”的称号,无论何种证据制度对其都是高度重视。

即使在沉默权盛行的英、美等国家,只要被告人自愿供述,无需其他证据,法官当庭便可径行判决。

因此,沉默权对口供是很重视的。

但是,零口供完全否定了口供的价值。

其实,口供无论真假,其价值都不可能为零。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口供真假,真实的口供就可以发挥其正面证明作用,虚假的口供会发挥其反面证明作用。

另外,口供的一个重要价值还在于是衡量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态度的一个重要依据。

可见,口供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在对待口供态度上,沉默权与零口供大相径庭。

辩论辩题的人权保护

辩论辩题的人权保护

辩论辩题的人权保护正方辩手:人权保护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它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各国政府的责任。

首先,人权保护是保障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基础,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人人生而平等,享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正是人权保护的核心理念。

另外,人权保护也是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在历史上,许多国家因为忽视人权保护而导致社会动荡和政治动乱,可见人权保护对于国家稳定的重要性。

最后,人权保护也是国际社会的责任。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各国都有责任保护好自己国家的人权,也要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权。

反方辩手:人权保护固然重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人权保护容易被滥用,一些人利用人权保护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比如,一些恐怖分子往往会借助人权保护的名义来掩饰他们的恐怖活动,这就是人权保护的滥用。

其次,人权保护也存在着双重标准的问题。

一些西方国家在批评其他国家的人权问题时,却对自己国家存在的人权问题视而不见,这就是人权保护的双重标准。

最后,人权保护也容易受到外部势力的干涉,一些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这就是人权保护的政治化。

总结:从正方和反方的论述可以看出,人权保护在现代社会中确实是一个复杂而且有争议的问题。

人权保护固然重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在人权保护的过程中,既要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也要考虑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只有在平衡个人权利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推进人权保护的事业。

人权保护辩论辩题

人权保护辩论辩题

人权保护辩论辩题正方,人权保护是国家的责任,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和支持。

首先,人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这些权利不仅是个人的利益,也是社会的利益,因为只有在人权得到保障的情况下,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

同时,人权保护也是国家形象和国际地位的体现,一个国家如果不能保护好自己的公民的人权,就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因此,人权保护不仅是一种道义责任,也是一种国际责任。

此外,人权保护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只有在人权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国家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反方,人权保护固然重要,但也不能一味强调人权,忽视国家的发展和稳定。

首先,人权保护需要在国家的发展和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如果人权保护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国家往往会优先考虑自身的利益。

同时,人权保护也需要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文化背景,不能一刀切地套用西方的人权标准。

此外,人权保护需要综合考虑,不能只强调个人的权利,而忽视社会的整体利益。

因此,人权保护需要在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平衡和权衡。

正方观点引用名人名句,尼尔斯·博耶尔,联合国前秘书长,“人权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它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民族、国际等各个领域的权利。

”这句话表明了人权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需要在各个领域得到保护。

反方观点引用经典案例,中国的改革开放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中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注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也在不断完善人权保护的制度和机制。

这也表明了人权保护需要在国家发展和稳定的前提下进行。

综上所述,人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在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平衡和权衡。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权保护的目标。

人权保护的辩论辩题

人权保护的辩论辩题

人权保护的辩论辩题正方,人权保护是一项基本的社会责任,它是保障人类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人权保护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人权保护是国际社会的共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财产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使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

其次,人权保护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历史上的经典案例如美国民权运动中的马丁·路德·金和南非的曼德拉都是人权保护的典范,他们通过坚定的信念和不懈的努力,最终取得了人权的胜利。

最后,人权保护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它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

因此,人权保护是一项必须坚持和推进的重要任务。

反方,人权保护虽然重要,但也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限制。

首先,人权保护并非是绝对的,它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保障。

例如,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侮辱他人或传播虚假信息,这种行为会损害社会秩序和他人权益。

其次,人权保护需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有时候需要做出一定的牺牲。

例如,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面临威胁时,政府可能需要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最后,人权保护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不能一味地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其他方面的权益。

因此,人权保护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平衡和调整。

名人名句:正方,"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 ——《世界人权宣言》。

反方,"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它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以限制。

" ——约翰·斯图尔特。

经典案例:正方,美国民权运动中的马丁·路德·金和南非的曼德拉都是人权保护的典范,他们通过坚定的信念和不懈的努力,最终取得了人权的胜利。

反方,在一些国家面临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威胁时,政府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人权保护的辩论辩题

人权保护的辩论辩题

人权保护的辩论辩题正方,人权保护是社会进步的基石,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人权保护是社会进步的基石,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人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尊严权等。

如果没有人权保护,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不公平,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权力的牺牲品。

其次,人权保护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重要保障。

只有当每个人的权利得到保障,社会才能实现稳定和和谐。

再者,人权保护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发展和实现自己的潜能,社会才能不断进步。

因此,人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名人名句,马丁·路德·金曾说过,“人权是每个人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或国籍。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人权的普遍性和重要性。

经典案例,历史上有很多因为人权被侵犯而引发的社会动荡和革命。

比如法国大革命就是因为国王和贵族侵犯了人民的权利而引发的。

另外,南非种族隔离制度的废除也是因为人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而最终实现的。

反方,人权保护的过度强调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人权保护的过度强调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首先,过度强调人权保护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凭借所谓的人权来做任何事情,那么社会秩序就会受到严重威胁。

其次,过度强调人权保护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人权来谋取私利,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再者,过度强调人权保护可能会使社会无法有效地管理。

政府无法有效地管理社会事务,社会就会陷入混乱。

因此,人权保护的过度强调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名人名句,约翰·洛克曾说过,“人的自由是有限度的,因为它必须与他人的自由相调和。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人权保护也需要考虑到社会整体利益。

经典案例,过去的一些社会革命和动荡往往是因为人权保护的过度强调而引发的。

比如法国大革命后期,人权的过度强调导致了社会的混乱和动荡。

辩论辩题的人权保护

辩论辩题的人权保护

辩论辩题的人权保护正方,人权保护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

人权保护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底线,它是保障人类尊严和权利的重要手段。

首先,人权保护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

只有在人权得到保护的社会中,人们才能享有自由、平等和公正的权利,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人民,为人民,由人民,是不可逆转的。

”只有在人权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中,人民才能成为国家的主人,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和梦想。

其次,人权保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一个没有人权保护的社会中,权力和财富往往会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而普通民众的权利和利益往往会受到侵犯。

只有在人权得到保护的社会中,每个人才能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才能在公平的竞争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正如英国哲学家休谟所说,“正义是一种普遍的、不以任何人的利益为转移的道德品质。

”只有在人权得到保护的社会中,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最后,人权保护是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的重要条件。

在一个没有人权保护的社会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形式的冲突和动荡,甚至会引发战争和暴力事件。

只有在人权得到保护的社会中,才能实现和平与稳定。

正如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所说,“人权是世界和平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中,才能实现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综上所述,人权保护是社会进步、公平正义和世界和平的必要条件。

只有在人权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中,人类才能实现自由、平等和公正的权利,才能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反方,人权保护并非万能之策。

人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并非万能之策。

首先,人权保护往往会受到政治和利益的干扰。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政治和利益往往会成为人权保护的障碍,导致人权保护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正如美国作家马克·吐温所说,“政治是一切的母亲。

”只有在政治得到公正和公平的保障的社会中,人权才能得到充分保护。

其次,人权保护往往会受到文化和传统的束缚。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文化和传统往往会成为人权保护的障碍,导致人权保护的不合理和不合法。

人权保护的辩论辩题

人权保护的辩论辩题

人权保护的辩论辩题正方,人权保护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

首先,人权保护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

在现代社会,人权保护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各国都在不断完善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制度。

通过保护人权,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尊严和自由,这是社会进步的基础。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人民,为人民,由人民,永不消逝。

”只有在人权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中,人民才能够自由地追求幸福和进步。

其次,人权保护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人权得不到保护,就会出现社会不公平和不稳定的现象。

而保护人权,则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正如英国哲学家伯克所言,“人民的权利是永远不变的,它是一种天赋的权利。

”只有通过保护人权,才能够建立起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

最后,人权保护是国家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社会中,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往往会成为其他国家评价其国际形象的重要指标。

因此,保护人权不仅是对国内人民的责任,也是对国际社会的责任。

正如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所说,“人权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只有通过保护人权,一个国家才能够树立起良好的国际形象,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和认可。

综上所述,人权保护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人权保护,让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尊严和自由。

反方,人权保护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首先,过度强调人权保护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在一些国家,由于过度强调个人权利,导致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法律的滑坡。

一些人利用人权的名义进行犯罪活动,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因此,过度强调人权保护可能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其次,人权保护可能会对国家的发展造成阻碍。

在一些国家,由于过度强调人权保护,导致了国家的发展受到了阻碍。

一些人利用人权的名义进行非理性的抗议和抵制,导致了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发展受到了影响。

因此,人权保护可能会对国家的发展造成阻碍。

最后,人权保护可能会对国家的国际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人权保障的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的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人权保障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它关乎着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在于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而不会受到任意的侵犯和剥夺。

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进步和社会稳定的基石,它能够促进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使人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首先,人权保障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尊重和保护人权可以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理想和目标。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人人生而平等”,人权保障能够消除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对人们生活的不公平影响,使社会更加公正和平等。

其次,人权保障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

人权保障能够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从而促进民主和多元化的社会发展。

正如英国哲学家休谟所说,“没有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和谐。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享有自由和尊严,社会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和谐与进步。

最后,人权保障对于个人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人权保障能够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使其能够自由地追求知识、发展才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正如美国作家马克·吐温所说,“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特的个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梦想和追求。

”只有当人们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他们才能够实现自己的梦想和追求,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反方观点:人权保障是一个复杂的议题,虽然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人权保障需要综合考虑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个人自由等多个因素,不能简单地以个人的权利为唯一标准。

首先,人权保障可能会对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可能需要对一部分人的权利进行限制。

例如,在恐怖主义活动频发的地区,可能需要采取一些限制措施来确保公共安全。

正如英国前首相丘吉尔所说,“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利益可能需要牺牲一部分个人权利。

其次,人权保障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冲突。

在一些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中,为了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可能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政策和措施。

辩论辩题的人权保护

辩论辩题的人权保护

辩论辩题的人权保护正方,人权保护是社会的基本责任,对于保障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至关重要。

首先,人权保护是国际社会的共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每个人都有享有基本人权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是社会进步和和谐发展的基础。

同时,人权保护也是国家法律的要求,各国都有相关的宪法和法律来保障人权,例如美国的《权利法案》和中国的《宪法》等。

其次,人权保护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保障人权,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同时,人权保护也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因为只有在一个人权得到保障的社会中,人们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人权保护对于个人的幸福和自由至关重要。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才能获得幸福和自由,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

反方,人权保护虽然重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人权保护可能会受到滥用,有些人可能会以维护人权的名义进行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例如,一些暴力分子可能会利用言论自由的名义进行煽动,导致社会的动荡和冲突。

其次,人权保护可能会对国家的安全造成威胁。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可能需要限制一些人权,这是一种必要的权衡。

此外,人权保护可能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压力。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保障人权,可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和精力,这可能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

因此,我们需要在人权保护和社会发展之间进行权衡,寻求一个平衡点。

在这个辩题中,我们可以引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的名言,“每个人都有享有基本人权的权利”,这表明了人权保护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同时,我们也可以引用中国的《宪法》中的相关条款,来证明人权保护是国家法律的要求。

同时,我们也可以引用一些经典案例,如美国的《权利法案》和中国的《宪法》等,来证明人权保护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辩论辩题的人权保护

辩论辩题的人权保护

辩论辩题的人权保护正方辩手观点:人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确保了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

人权保护不仅是道德上的责任,也是国际法和国家法律的要求。

如果没有人权保护,社会将充满不公平和不平等,人们将无法获得尊严和自由。

首先,人权保护是基于道德的责任。

作为人类,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幸福”,这表明了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其次,人权保护也是国际法和国家法律的要求。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生命、自由和安全。

此外,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也都规定了人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

最后,人权保护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在人权得到保护的社会中,人们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相反,如果人权受到侵犯,社会将充满不公平和不平等,导致社会动荡和不稳定。

因此,人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是道德上的责任,也是国际法和国家法律的要求。

只有通过人权保护,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正、平等和和谐的社会。

反方辩手观点:人权保护虽然重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人权保护可能会受到国家主权的限制。

一些国家可能会以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为由,限制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例如,美国在反恐战争中采取了一系列限制人权的措施,引发了国际社会的批评。

其次,人权保护可能会受到文化差异的影响。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这可能会导致对人权的理解和实践存在差异。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会以维护传统价值观念为由,限制妇女和少数民族的权利。

最后,人权保护可能会受到国际政治的影响。

一些国家可能会利用人权问题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导致人权问题被政治化和双重标准。

例如,美国经常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但自身也存在严重的人权问题。

因此,人权保护虽然重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寻求一种既能保护人权,又能兼顾国家主权和文化差异的平衡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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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体 现 。 它 通 过 授 予被 追诉 人 对 追 诉 机 关 的 询 问 以一 定 程 度 的 沉 默 权 进 行 消 极 抵 抗 ,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文 从 沉默 权 制度 对 于人 权 单 纯的追求实体公正和破案效率 而忽 视程序 保 护 的 重 大 意 义 。进 一 步 探 讨 了沉默 权 制 度 公 正 ,违 背 人性 的 本 能 。 况 且 根 据 无 罪 推定 在 中国 的 确 立 与 发 展 , 由此 推 进 中 国 司 法 改 原则 规定 任何人在未经法 院判处 以前 ,都应 被 视 为无 罪 。那 么 既 然 无 罪 又 为 何 有 义 务 来 革和 实现 司 法公 正 ,完善 法 治建 设 。 【 关键词 】 沉默权 ;自 证 己罪 ;人权 ; 证 明 自己 有 罪 ? 我 国 如 此 法 律 现 状 主 要 是 由 刑 法 于 长 期 以来 的 重实 体 , 轻 程序 的 观念 形 成 的 。
从 “ 沉默权’ ’ 浅 谈 人 权保 护
3 5 1 1 0 0 莆 田学 院土木 建筑 工程 学 系 福建 莆田 孙 建 武
要】 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 罪 行 为 也 有 如 实 作 证 的 义 务 。 这 已 经 违 背 了
沉 默权 的 规定 ,即 不得 强 迫 自证 其 罪原 则 。
讯 问人 员对 犯 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 的 一种 威 胁 、 引诱 手段 ,与沉默权的 内涵背道 而驰 。但我 认 为这只是一种片 面的观点, “ 坦 白从 宽 ”
是指 讯问人员在讯问被追诉人时 ,对其宣讲
刑 事 政 策 ,宣 传 法 律 关 于 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的罪 行 可 以从 轻 处 罚 的 规 定 ,通 过 思 想 工 作 让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自愿 交 代 罪 行 ,争 取 从 宽 处理。 如果 实施 的好 , 这将 是 一 个合 法 的 引导 。 它 有 利 于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自愿 陈 述 ,以
默 权 的 实践 和 发展
面增加沉默权 , 即不得强迫 自证其罪的规则。 我们都知道理论 与实践是有 差距 的 ,虽 然2 0 1 2修正案中明确写入 了不得强迫 自证其 罪 的规 定 ,但 在 实 践 中 还 是 存 在 诸 多 困难 。 修正 案第 1 1 8条 中也 明确规 定 “ 犯 罪嫌疑人 在 对 侦 查 人 员 的 提 问 ,应 当如 实 回答 。” 因 此 有 些 人 认 为 赋予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沉 默 权是对侦查人员讯 问设置障碍。否定了侦查 机关 的讯 问权 ,与 《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相 冲突 ,甚至损坏 了惩罚犯 罪,影 响了正常的 破案程序。且这种权利有可能被某 些有 些人 恶意钻法律漏洞 ,以此来逃 避法 律制裁。不 有选 择 权 。 利于严打和反腐斗争 的进行 。我不 否认 以上 二 、 中国 沉 默 权 的 实 践 和 发 展 情 况 的 存 在 ,但 如 果 我 们 深 究 法 条 就 不 难 发 ( 一 )从 旧 《 刑 事诉 讼 法 》中讨 论 中国 现 ,修 正 案 中 只 是 说 “ 任 何 人 不 被 强 迫 自证 法律 状 况 其 罪 , ”它 强 调 的 是 “ 不 被 强 迫 ” ,并 不 否 由 于 受 美 国 宪 法 的 影 响 ,许 多 国家 陆续 定 合 法 正 常 的 讯 问 权 。 所 以 我 们 不 能 片 面 地 将沉 默权纳入宪法 。如 日本 、菲律宾 、加拿 理解 为确立 了沉默权就等于否定 了讯 问权 , 大等 ,意大利 、德 国等也都把沉默权作为犯 否 定 了惩 罚 犯 罪 。 只 是沉 默 权 更 加 注 重 人 权 参 考 文献 :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享 有 的一 项 保护而 已。至于反腐 和减少 法律漏洞则需要 [ 1 ] 岳 悍惟 《刑 事程 序 人权 的宪 法保 障 》 . 重要权力加以规定 。但在 2 0 1 2年修正案 出来 我 国提 高立 法和侦查技术 ,提高司法公正 。 法律 出版 社 以前 ,中国无论是 《刑事诉 讼 》还是在 司法 尽管道路 曲折 ,但我们有理 由相 信沉默权在 [ 2 3卞 建 林 . 《中 国 刑 事 司 法 改革 探 解 释 中 ,都 没 有 关 于 沉 默权 或不 被 强 迫 自证 中国 的前 途是 光 明的 。 索 》— — 以联 合 国 刑 事 司 法 准 则 为 参 照 . 中 其 罪 的原 则 的 明 文 规 定 。 但 却 普 遍 要 求 “ 具 ( 三 )未 来 中 国沉默 权 制 度 的进 一 步 完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出版 社 备证人资格 的证人有 义务 如实作证”修正案 善 [ 3 3樊 崇 义 . 《 2 0 1 2刑 事 诉 讼 法 》 解 读 如我们前面所讲 ,美 国学者认 为沉默权 与 适用 . 法律 出版 社 《 刑事诉讼法 》第 4 8 条规定 : “ 凡是知道案 件情况 的人 ,都有作 证的义务。生理上、精 包含三层意思。而我 国修正案第 5 0条规定的 [ 4 3樊崇义 . 《 刑事诉讼法实施 问题与对 神上有缺陷或者年 幼,不 能辨别 是非 ,不能 “ 不 得 强 迫 任 何 人 证 实 自己有 罪 ” 强调 的 只 策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正确表达 的人 ,不 能作证 人。”此条款 规定 是沉默权制度 的第一个要求 ,并没有涉及 到 [ 5 3 冀祥德 . 《 最新刑事诉讼法释评 》. 中 了 广 泛 意 义 上 的证 人 作 证 义 务 , 以及 不 能 作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有 权 拒 绝 回答 ,保 持 沉 国政 法 大 学 出版 社 [ 6 3 周伟 .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 北 京 大 学 证 人 的 情 形 。 它 强 调 只 要 是 知道 案 情 , 就 必 默和是否提供陈述的选择权 。所 以严格意义 须作 证 ,证 人 无 法 拒 绝 。 我 认 为 既 然 证 人 有 来 说 中 国 目前 还 没 有 完 全 意 义 上 的沉 默权 。 出版 社 作 证 义 务 , 当 然 也 包 括 被 告 人 对 于 自己 的犯 为 了更 好 地 保 护 人 权 和 与 国 际接 轨 ,进 一 步
【 摘
建立和完善法律建设 ,建立较 为完整 的沉默
权制 度 。我建 议 : 1 . 把 沉 默权 与 坦 白从 宽 ,抗 拒 从 严 的规 定相 结 合 也 许 很 多 人 认 为 坦 白从 宽 ,抗 拒 从 严 是
人 的 一 项 重要 的 诉讼 权 利 , 也 是人 权 保 护 的
同 时该 法 第 9 3条 还 规定 : “ 犯 罪嫌 疑 人 对 侦 查 人 员 的提 问 ,应 当 如 实 回答 。 ” 这 也 并 且 保 证 其 不 会 因此 而 遭 受 惩 罚 ,从 而 有 效 与 沉 默 权 中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有 权 拒 绝 回 防 止 权 利 滥 用 ,进 而保 障犯 罪 嫌疑 人 、被 告 答 和保持沉默的权利相 冲突。我想我们 不能
它过分追求 客观真实 ,渴求案件的真相大 白 而忽视诉讼解决 争议的合法程序 。造成 了此 种 局 面 。但 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 人 的 人 权 得 不 到保障, 严重的则造成冤假错案 , 正如躲猫猫 , 睡觉死等离奇案件 。由此看沉 默权在中 国的 确 立有 十 分 重要 的 法律 意 义 和现 实 必要 。 ( 二) 2 0 1 2 刑 事诉 讼 法修 正 案 中关 于 沉
沉 默 权 制度 人 类 经 历 了一 段 漫 长 的岁 月 ,才 成 功 的



完 成 了从 人 治 到 法 治 的 过 渡 ,而 法 治 的 目的 在 于 减少 权 力者 的主 观臆 断 , 保护人权。 因此 , 保 护 人 权 ,尊 重 人 的尊 严 ,应 是 每个 国 家 设 计 的 主线 。而 针 对 于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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