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 号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在上述20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 年12 月31 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发布时间:2018-11-23【文件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2.《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文件摘要】《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
i、省级科技部门应会同本级商务 、财政 、税务和发展改 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革部 门及时将 《技术 先进型服务业 务领域范 围(服务 贸易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类 )》增补入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并据
2.列入本通知附件 3的新疆 维吾尔 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
委。
刷业务。
四 、省级科技 、商务 、财政 、税务和发展改革部 门及其丁
二 、自2018年 1月 1日起至 2020年 12月31日,免征图书
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T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 批发 、零售环节增值税。
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2018年6月 5日 财税[2018)53号 )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 (一 )项 、第(二)项规定的增值 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 ,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 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 出版物 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 )。承担省级及 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 的发展 ,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 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 ,因进行 重组改制等原 因尚未办
财 政部 、税 务 总局 、商务 部 、科 技 部 、国家发 展 改革 委 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关于 将服 务 贸易 创新 发展试 点 地 区技术 先进 型
上述 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服务 企 业所 得税 政策 推广 至 全国 实施 的通 知
增值税先征后退范 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
《服务贸易100问》(之六)
将 享 受增 值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营 业 税 、
进 口关 税 和 进 口环 节 增 值 税 五 种 税 收 减 免 优 惠 。动 漫 企 业 的 认 定 ,根 据 文 化
( ) 术 开 发创 新 和 高 新 技 术 企 5技
业 政 策优 惠 。 根 据 《 技 开 发 用 品 免 ① 科
收优 惠政 策 有 哪 些 ?
( ) 漫 原 创 企 业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1动
税 务总 局 《 于扶 持 动 漫 产 业 发 展 有 关 关
资 新 办 从 事 电 力运 营 的 企 业 。新 办水 利
的部 分, 可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同时 对 高 新 技 术 企业 , 自获利 年度 起 两 年 内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免 税 期 满 后 减 按 1 % 5
企 业 是 指 投 资 新 办 从 事 江 河 湖 泊 综 合 治 理 、 洪 除 涝 、 溉 、 水 、 资 源 保 防 灌 供 水
护 、水 力 发 电 、水 土 保 持 、河 道 疏 浚 、河
的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S R CET ADE 服 务 贸 易 E VI R
国际市场一 WoR D MAR E 2 1 2 L K T 01 . 0
本栏鳊辑 一 韩一靖
咨询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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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 贸易1 0 》(六 0问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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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在不 超过计税 工资总额25 .%以内 3 国 家 支 持 服 务 产 业 的 税 管道 运输 的 企业 。 办电力企业是指投 i经费, 3.
( 国税 发[ 0 5 1 9 ), 下 列 符 合 规 2 0 】2 号 对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_财税【2017】79号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法规文号:财税[2017]79号发文时间:2017-11-02 发文单位:财政部【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会计经验: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情形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情形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情形 第一种情形。
一般企业(特殊规定外的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二种情形。
高新技术企业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种情形(职工培训费)。
1.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全额税前扣除。
2.根据《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认定的动漫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全额税前扣除。
3.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4.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认定内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管理。
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服务贸易类。
二、设定依据(一)《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国发﹝2014﹞67号;(二)《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79号;(三)《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8〕44号。
三、认定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认定。
四、认定条件(一)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企业正常经营,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二)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括: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等;4.服务贸易类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等。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以上;(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依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一)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提供通过该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上年度财务报表(成立不满一年的可免交)、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经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上年度(或本年度)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离岸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和明细、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证明;(四)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论述,包括提供服务及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和开展研发活动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及其对企业增值服务的评价等;(五)企业工作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六)上年度(或本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证明(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总和占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七)企业员工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八)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九)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加盖公章)。
这几个最常用的会计分录你写对了吗工薪三费五险一金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1)
这几个最常用的会计分录你写对了吗?工薪三费、五险一金、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以下简称“工薪三费”或“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是以“工资薪金”作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的。
“五险”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依法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前三项分企业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后两项全部由企业缴纳;“一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分企业缴纳部分和员工缴纳部分。
与“五险”相关的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为了降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有时会为一些员工购买一些商业保险。
工薪三费、五险一金和商业保险,在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都是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并无多少限制,而税务上确有较多限制条件,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界定的范围作为基础。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前,会计实务中一般是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的14%进行计提,借方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贷方计入负债;而会计准则修订后,不再预提,而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职工福利费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企业根据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但是能否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税前扣除,则需要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 推广至全国实施的
1.对 经认 定 的技术 先 进 型服务 企 业 ,减按 15% 术 外 包 服 务 (ITO)、技 术 性 业 务 流 程 外 包 服 务
的税率 征 收企业所 得 税 。
(BPO)和技术 性 知 识 流程外 包 服务 (KPO),而从 上
2.经 认 定 的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企 业 发 生 的职 工 述 境外 单位 取得 的 收入 。
财政部 税务 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关 于将技 术先进型 服务企 业所得税 政 策 推广 至全 国实施 的 通知
财税 [2017)79号
各 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行 )》(详见 附件 )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局 )、国家 税 务局 、地方 税 务局 、商务 主 管部 门 、科 业务 ,采用 先进 技术 或具 备较 强 的研发 能力 ;
发展 改革 部 门根据 本 通 知规 定制 定 本 省 (自治 条 规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直 辖 市 、计 划单 列 市 )技 术 先进 型 服务 企业 认 定 管
惠 政 策 的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理 办 法 ,并 负 责 本 地 区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的认
措施的通知》(国发 [2017]39号 )要求 ,发挥外 资对 行 )》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占企业
优 化 服务 贸 易结 构 的 积极 作 用 ,引 导 外 资 更 多 投 当年 总收 人 的 50%以上 ;
向高 技 术 、高 附加 值 服 务业 ,促 进 企 业技 术 创 新 和
级 商 努 、 政 、税 务干¨发 腮改 革 ,f]联 11,- 发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认定范围二、认定条件为了确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质量和水平,上海市设立了一系列认定条件。
主要包括:1.具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和核心技术,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并具有较大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2.拥有专业的技术人才队伍,人员结构合理,技术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60%,具备良好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3.在技术服务方面具备较强的能力和口碑,具有专业的技术服务设施和设备,并具有一定的技术服务案例,并且能够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4.具备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持续盈利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认定程序1.申请阶段:企业根据认定条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附件资料,提交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评审阶段:初审通过后,由市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综合评定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3.认定阶段:专家组提交评审意见后,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予以公示,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证书。
四、政策支持上海市为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支持。
包括:1.资金支持: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包括项目资金、科技创新基金等。
2.税收优惠: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优惠等。
3.人才支持: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4.公共服务支持: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上海市提供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企业孵化器等。
五、监督管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将进行撤销认定,并追究相关责任。
结语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上海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认定标准和政策支持,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推动上海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鼓励高新技术篇)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30
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科技发展
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 第三条 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31
企业所得 税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27
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科技发展
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 第四条 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28
企业所得 税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21
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科技发展
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 第一条 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22
企业所得 税
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8〕44号
43
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高新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 第三十条第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一款
44
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高新技术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 通知》 国发〔2007〕40号
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委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成立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和市发展改革委组成,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第四条工作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工作小组办公室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重庆市范围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三)遴选参与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
第五条各区县(含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盛经开区,下同)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技― 1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六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五)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第七条对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号) 和 财 政 部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延长下 岗失业 人 员再 就 业有 关税 收 政 策审批 删 通知 》惠政 策 。 0 1 本通 知所 述人 员不 得 重 复享 受税 收 优 惠政 策 , 以前 年度 已享 受
1对 经 认 定的技术 先 进 型 服务 企 业 , 按 1 . 减 5 %的税 率 征 收企 业 所得 祝
惠条件的' 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 关在执行 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并提请 认定机构复核。 4 示范城市 人民政府科技、 务、财政、 . 商 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 局 商务部 科技 部 国家 发 展 改革 委
的通知
馓 科 商务、 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 _ ] 备煮 关于技 术先进 型服 务企业 有关企 业所 得税 政策 问题 辖市、 惮 列市) 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袍 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 税 务机 关 力理 享 受 本 通知 第 一条 规 定的 企业 所 得 税 优惠政 策 事 宜 。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的技 术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条 件 发生 变化 的, 当 应 所得 税政 策 问题 通 知如 下 :
【规・e los 法 Rga n ut J i
可继续享 受至 3 年期满为上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 税收管理、 已 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 2 1 1 月3日 0 0年 2 1 未执行到期 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五、 本通知第三条第 ( 五)砜 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及 所 在 省 ( 辖 市 、计 划单 列市 )科 技、商 务 、 政 、税 务和 发展 改 直 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11月5日 财税[2010]
本 公告 自 21 0 0年 l 2月 1 日起 施 行 。
特 此公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查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处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 0 0年 1 21 0月 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1 7日 0 0年 第 2 0号 ) 现 就 税 务 机 关 检 查 调 增 的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弥 补 以 前 年 度亏损 问题公告 如下 :
有 关企业 所得税 政策 问题通 知如下 :
一
关 于 金 融 企 业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确 认 问题 的 公 告 ( 0 0年 1 21 1月 5 日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1 0 0年 第 2 3号 )
四 、 公 告 自发 布 之 日起 3 日后 施 行 。 本 0 特此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局
、
制 种 企 业 利 用 自有 土 地 或 承 租 土 地 . 佣 农 户 或 雇 工 雇
进 行 种 子 繁 育 , 经 烘 干 、 粒 、 筛 等 深 加 工后 销售 种 子 。 再 脱 风 二 、制 种 企 业 提 供 亲 本 种 子 委 托 农 户 繁 育 并 从 农 户 手
天 仍 未 收 回 , 会 计 上 已 冲 减 了 当期 利 息 收 入 的 , 予 抵 扣 且 准
当期应 纳税所 得额 。
值 税暂行条 例》 关 规定免 征增值 税 。 有
一
三 、 融企 业 已冲减 了利息 收入 的应收 未收利 息 , 金 以后 年 度 收 回 时 , 计 入 当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计 算 纳 税 。 应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较
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规定是不是似曾相似呢?没错,“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之后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正是15%的所得税减免——如此看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不是就等同于“高新技术企业”呢?这两者之间有何区别?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从事高技术服务的高企”,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如何区分?……根据自身的实践和学习,笔者总结了如下几条,与读者共商。
一、业务范围不同根据财税[2009]63号文规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是指:一是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 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二是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 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三是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具体适用内容详见财税[2009]63号文的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该附件相当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 2号)规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也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高技术服务业包括共性技术、现代物流、集成电路、业务流程外包、技术咨询服务等10个方面,其中的业务流程外包是指:依托行业,利用其自有技术,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有一定规模的、高度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服务;面向行业、产业以及政府的特定业务,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高度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业务整体解决方案等。
这里的外包,主要指在岸的服务外包,但也没有排除离岸的服务外包。
二、认定条件不同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中,“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 0%”一项是核心条件,决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离岸的外包服务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3 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20XX 年版)适用于 20XX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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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4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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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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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6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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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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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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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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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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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0-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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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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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1-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6 3 号 文 将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认 定 范围由此 前 苏 州工 业 园区 试
行 方 案中的五 大 类 归并 为以下 三 大 类, 并 对 其 中某 些 类 目的具 体 内容
进 行了调整 :
1.信 息 技 术 外 包 服 务 (I T 0 )
2 . 技 术 性 业 务 流 程 外 包 服 务 (B P O )
分 , 准予 在 以后纳税 年度结 转 扣除。
3 .
对经
认
定的技术先进
型
服务企
业
离岸服务
外包
业务收入
免
征
营业税。
从 事离岸服 务外包 业 务 取 得的收入 , 是指技术先进 型 服务企 业
根 据境 外 单位 与其 签 订 的委托 合同, 提 供 本 通 知附 件中所 界 定的信 息
技术外包服 务 技术性 业 务流 程外包 服 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 外包 服 、
务 企 业 可 减按 15 % 的税 率 征 收企 业 所 得 税 , 并对 其 离 岸服 务 外包 业
务收入 免征营业 税之后,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 部委联合发布
了财 税 [2 0 0 9 ]6 3 号 文 (以下 简 称 “ 6 3 号 文 ” ), 就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产权 、
研 发投入 等指标方面的要求显 得较为宽松,
而 且 从事 国际
(离
岸) 外包服 务业 务的收入 还 可 享受营业 税的免 税优惠 ;对于 符合条
件 的企 业 应 , 尽 早 申报 积 , 极 争 取 享 受 有 关 的优 惠 政 策 节 , 约税 务 成 本 。
2 .
相关企 业 可对 照有关标准,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黑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科联发[2009]59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8.31【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科联发〔2009〕59号)哈尔滨、大庆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改委、信息产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有效开展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委共同制订了《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9年8月31日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厅牵头并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委共同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采取随时申报、随时受理、集中审批方式,原则上每年10月31日前办理2次。
第四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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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号)
1、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离岸技术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
3、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
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扣除。
联系部门及方式:科技和创新局67880143
二十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08〕172号)
1、企业所得税减免10%,按照15%征收(一般企
业按照25%征收)。
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
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联系部门及方式:科技和创新局67880523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