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基础信息表
企业入库书面资料说明表
企业入库书面资料说明表
一、企业基本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
务登记证或新版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2、企业简介、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图、岗位职责说明、产品市
场定位、未来发展规划等。
3、签订《信用承诺书》,提供企业经营环境照片。
二、企业加分项目(复印件加盖公章,可选择提交)
1、近年来已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资质许可、新
产品鉴定、科技进步奖、产品免检证书等。
2、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
量表)当年没进行审计的,可提交进三个月财务报表。
3、通过的种认证,以及获得的有关资质等级证书(如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等)、社会荣誉、获奖证书(如供应
商、客户、银行、工商、税务、股东的评价)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企业信用文件或现场审核材料。
备注: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企业入库必须经过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打分,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度直接关系到最终的分数,请企业提交现有较全企业相关材料,保证最终结果的准确性。
中企信办信用建设工作委员会 2017年9月14日。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及填表说明和各项明细说明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号:MLK101-1表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文号:国统字(2013)63号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填表人移动电话号码:联系电话:填表日期:20年月日(法人单位在此盖章)审表人:审表日期:20年月日说明:新增单位填报时,表中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和非企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填全年预计数。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一)填报规定1.基本单位调查按单位的场所所在的行政区划进行统计。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原则上在哪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就由哪个省统计,并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资料。
但建筑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不论其场所的行政区划是否与法人单位相同,均由法人单位所在省统计并上报资料。
2.法人单位表中的经济指标(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营业收入等)应填写包括所有产业活动单位的全部数据;产业活动单位表中的经济指标只填写本单位的数据。
3.基层表的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
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4.在填写基层表的属性标识时,首先在选中的属性代码上划圈,然后在□中填写代码,每□中只填一位数字。
5.基层表中,凡限某一行业或某类单位填报的项目,其他行业或单位免填,代码不需填“0”。
6.各表内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千元”为计量单位。
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以报告期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写;所有数字一律取整数,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不留小数。
(二)指标解释及审核要求1.组织机构代码(01):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
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X〕79号)、《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18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创新,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以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专项监督、社会监督为重点,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严肃问责为保障,进一步改革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体制机制,明确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推动企业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互衔接、有效贯通,加快形成覆盖全面、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切实解决国有企业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以及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规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我市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目标。
到X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我市国有资产监督“大格局”基本确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协调的国有企业内部治理体系、内部监督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更加完备,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相统一的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与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企相匹配的外部监督机制高效协同,责任追究制度约束有力,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监督工作在促进国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中的作用明显增强。
二、着力强化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三)完善企业内部监督工作体系。
落实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主体责任。
明确企业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职责权限,规范运作程序,形成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监督有力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
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总结3篇
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总结3篇在地委、行署和省知识产权局的领导下,在全区各县市科技局的共同努力下,按照省知识产权局的部署和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展开的。
一年来,我们在人手较少、基础薄弱、条件较差、观念淡薄等困难情况下,将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工作紧密结合,脚踏实地一步一步往前推进,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保护、专利行政执法、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建设、企业专利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组织领导体制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我局按照省知识产权局的要求,积极向地区行署汇报。
明确会议主持人由行署副专员李秀珍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有地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计划局、经贸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人事局、农业局、林业局、版权局、广电局、商务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药监局、旅游局、法制办等。
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地区知识产权局局长王维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文件还明确规定了办公会议各单位的职责,强调协同配合。
为有效推进全区知识产权工作,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基矗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建设我区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慢,工作基础薄弱。
为尽快扭转这种工作别动局面,我们着力加强工作基础建设。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培训,迅速提高工作能力。
一方面是组织人员参加省局举办的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利行政执法能力。
到目前为止,全局已有九人通过培训,具备专利行政执法资格,并获得了执法证,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奠定了基矗另一方面是组织全区县市科技局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由地区局向他们讲授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
再一方面是组织全局工作人员,利用各种方式学习知识产权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建设。
我局筹建毕节科技信息网站,现已基本建成开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管理基础知识试题库
管理基础知识试题库一、单选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从内部提升的优点是()oA、有利于平息和缓和内部竞争者之间的关系B、能够为组织带来新鲜空气,避免近亲繁殖C、有较广的人才来源,有可能招聘到第一流的管理人才D、有利于被聘者迅速地开展工作正确答案:D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的规定设立监事会。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正确答案:A3、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监督是()。
A、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B、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C、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D、社会监督正确答案:A4、群体决策的缺点主要体现在消耗时时间长、少数人说了算、屈从压力、()等方面。
A、认知能力差距大B、意见太多C、方案太多D、责任不清正确答案:A5、()是管理的主体,是组织中那些指挥别人活动的、利用各种资源实现组织目标的人。
A、控制者B、创新者C、协调者D、管理者正确答案:D6、计划编制过程中,准备说明事实性质的预测资料和适用的基本政策和现行的组织计划等系列工作属于()步骤。
A、确定计划目标B、确定前提条件C、估量机会D、编制预算正确答案:B7、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A、国有资产监督管理B、财政税务C、国家安全D、国土资源正确答案:A8、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得物流和快递业在近几年飞速发展,形成了一个年均收益上百亿的新兴产业,为此,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应该增设一个专门的行政部门以加强管理,行政组织设立的根本依据是()。
A、民主呼吁B、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C、政府职能需要D、宪法规定正确答案:B9、()是指明任职者要成功地开展某项工作必须拥有何种最低限度的可以接受的资格标准的文件。
A、职务分析B、职务说明C、职务规范D、职务定义正确答案:C10、负责激励和动员下属,负责人员配备、培训和交往的职责,实际上从事所有的有下级参与的活动,代表()管理者角色。
企业基础信息表——(工商税务)
【表单说明】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前,首先填报基础信息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基础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表头、基本信息、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企业主要股东及对外投资情况等部分。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1.纳税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正常申报”、“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
正常申报:申报期内,纳税人第一次年度申报为“正常申报”;更正申报: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补充申报:申报期后,由于纳税人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而更改申报为“补充申报”。
2.“101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规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的,选择“总机构”,选择的纳税人需填报表A109000和A109010;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比例缴纳的总机构,选择“按比例缴纳总机构”;其他纳税人选择“否”。
3.“102注册资本”:填报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或认缴的股本金额(单位:万元)。
4.“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标准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
如所属行业代码为7010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填报表A105010中第21至29行;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所属行业代码为66**的银行业,67**的证券和资本投资,68**的保险业,填报表A101020、A102020。
5.“104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全年从业人数=月平均值×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集资建房权属登记产权比例审批表
集资建房权属登记产权比例审批表
集资建房是指多个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建设,完成后按约定的比例分配房屋产权的一种房地产开发模式。
在集资建房项目中,产权比例的审批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各出资方的利益。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集资建房的权属登记产权比例审批流程及其注意事项。
一、集资建房简介
集资建房项目一般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两种情况。
在项目启动前,各出资方需签订集资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比例、房屋分配方式等事项。
项目完成后,需进行权属登记,以确保各出资方的合法权益。
二、权属登记审批流程
1.准备材料:各出资方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以及集资协议、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文件。
2.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3.受理审查: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4.测绘验收:项目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绘,并出具测绘报告。
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测绘报告进行验收。
5.登记颁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通过后,为各出资方颁发权属证书。
三、产权比例审批注意事项
1.集资协议要明确各方的产权比例,以免发生纠纷。
2.各出资方需按时足额出资,以免影响项目进展。
3.在办理权属登记前,务必确保集资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提交申请时,要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以免审批延误。
四、总结
集资建房项目的产权比例审批是保障各出资方权益的关键环节。
通过本文的介绍,希望大家对集资建房的权属登记和产权比例审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工作总结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资本运营已成为促进国有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本运营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的主要途径。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作为依法确立资本运营中的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关系,合理、 合规、合法界定资产权属,出具可靠、真实、完整的法律依据,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的重要手段,已显得十分重 要。今年,我科在实现了省、市企业产权登记信息联网的基础上,加强我市属二级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健全了产权管 理制度,充分利用产权信息和产权登记手段,加强产权流转的监督管理。截至20XX年12月20日,全市共登记国家出 资企业146家,注册资金总额为130亿元;基本完成市属一级企业所有子公司的国有产权登记工作。
一、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概况
1、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公司确认总经理是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命为知识产权主管,代表总经理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成
立贯标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成立知识产权办公室,作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由知识产权工程师出任主任。公司 同时成立知识产权信息小组和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小组,分别负责收集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信息并及时与公司其他部门 信息共享以及知识产权的风险预警工作,确保了公司总体知识产权环境的健康。
二、加强资产处置和清欠收欠力度,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一)、加大资产处置和欠款的催缴
今年,我科的资产处置任务为7000万元,资产处置的欠款往往都是因为当时一些遗留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的 ,这些问题越久拖不决收欠难度就会越大。截止12月份,已收回金洲文富公司所欠的3041万元,棚改公产补偿收入 4000万元,共计已完成7041万元,按要求完成了今年的资产处置任务;同时,还催收了同联药业所
五、建立专家评审库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完善资产评估工作体系,提高评估报告审核备案水平, 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参照省国资委产权处专家库评选做法,建立了国资委国有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 、土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渝国资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在梳理总结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16日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参考本指引。
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运作。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引资本与转机制相结合,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
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系统)是产权登记管理的工作平台。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符合《暂行办法》和本指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产权登记系统的操作说明进行。
第三条《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或者履行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条《暂行办法》第四条所称各类出资人在产权登记系统中简称为:(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简称为“国家出资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按此项填列;(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出资人”;(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简称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五)以上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国有控制出资人”,除此以外的出资人统称为“其他出资人”。
第五条《暂行办法》第五条所称“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是指企业以短期获利为目的而持有的、按照会计准则应当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股权。
国有资产管理第四章_国有资产管理基础教材教学课件
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意义
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强化了国家所有权监管职能,促进了国有 资产产权管理权责的落实。
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能够了解和掌握国有资产的总量和结构, 并为政府的宏观经济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可以监督国有企业的出资行为和产权变动 过程,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三节 国有资产清产核资
(二)清产核资的意义
1、清产核资有利于摸清国情国力,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2.清产核资有利于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第三节 国有资产清产核资
三、清产核资内容
(一)账务清理 (二)资产清查 (三)价值重估 (四)损溢认定 (五)资金核实
第三节 国有资产清产核资
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五、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一)产权交易及其特点
1.产权交易。
所谓产权交易,又称产权转让或产权流动,是指 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 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另 一方当事人,而使被交易企业丧失法然资格或改 变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
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五)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
产权纠纷是指有关当事人对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使用权等 产权归属问题所发生的争议。
产权纠纷调处的程序一般如下: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法发生产权纠纷,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 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应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同 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 对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 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 ,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则依司法程序处 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鄂国资规[2012]8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国资规〔2012〕8号)各出资企业,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资委(办、局):为加强湖北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和《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省国资委制定了《湖北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2月31日湖北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和《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湖北省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湖北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范围是:(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
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1-广州市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
广州市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2013年12月)一、产权登记依据的主要法规文件(一)《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二)《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三)《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工作的通知》(粤国资产权〔2012〕59号);(四)《广州市国资委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登记初始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穗国资产权〔2013〕12号)。
二、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范围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应按规定申办产权登记。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出资人”);(二)以上各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简称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三)以上各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以上三类出资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应办理产权登记。
办理产权登记的前提条件要权属清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四)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1.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2.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三、申办产权登记的主体国家出资企业、委托监管企业负责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
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任一方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由其共同推举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基础设施投融资行业:本轮湖北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将进一步提高省属国企业务集中程度,但各家省属企业的信用表
2021年12月 目录要点 1 主要关注因素 2 附一 4特别评论联络人作者政府与公共融资评级一部 贺文俊 *************************.cn 周 迪**************************.cn本轮湖北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将进一步提高省属国企业务集中程度,但各家省属企业的信用表现或将分化 要点● 近日湖北省委省政府首批改革组建的五家省属企业挂牌,后续将有其他批次省属企业改革重组。
此次湖北省国资国企改革本着“突出主业主责、注重国企功能、聚焦创新发展”的原则,旨在改善省属国企规模不大、结构不优、效益不高、主业不强等问题。
● 省属企业改革重组将进一步增强省属国有企业主业优势,促使省属企业职能分化,但后续预计将有部分省属企业重要业务被剥离或主要资产被划转,甚而整体被划转成为其他省属企业的子公司,如发生此类情况,将对其职能重要性和外部支持评估产生不利影响。
● 此次改革重组涉及主体较多、资产体量较大且跨多个行业,同时,国企改革涉及的人事配套改革将是一大难题,需持续关注相关重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承继、整合后面临的管理挑战、后续资产运营、股权梳理及人事配套改革等问题。
● 并非所有企业在此次改革中受益,部分省属企业规模、业务可持续性、多元性及其他信用指标将受到不利影响,部分省属国企的信用表现或被削弱。
中诚信国际基础设施投融资行业主要关注因素近日湖北省委省政府改革重组的首批五家省属企业挂牌2021年12月6日,湖北省委省政府首批改革组建的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集团”)、湖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集团”)、湖北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集团”)、湖北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发集团”)等五家企业挂牌。
根据湖北省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定位,湖北省需主动服务和融入长江经济带、中部崛起、汉江生态经济带等国家战略,加快建成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但省内国企存在规模不大、结构不优、效益不高、主业不强等问题。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文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发布时间:2012年4月2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出资人分为以下五类:(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五)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上(二)、(三)、(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概念
概念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财政(国资)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而组织进行的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 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它揭示了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其结果是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二是国有资产产权 登记是对国家取得所有权和授予企业、单位经营使用权的两方面同时确认。
三是要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年检信息库的建设,及时跟踪企业国有资产流动及产权变动情况,掌握 国有资产存量的分布和价值总量的增减变化情况,为各级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国有资本再投资,科技开发投入和 补充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金,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提供完整的信息资料。
四是要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完善登记和年检手续。
再次,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提高经营效益的前提条件。产权登记不仅 是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同时也是将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依法授予企业经营的法律行为。 财政(国资)部门在产权登记中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企业授予经营管理的国有资 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进行处分权利的法律凭证。因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利于资本运作和产权流动。 它即保证了国家的所有权,又为企业落实法人财产提供了管理形式,是企业经营效益提高的前提。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专管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审定结果,对审定核准的,制发完整、正确、有效的核准文书,并即时通知申办人领 取;对审定不予核准的,制发《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 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及时、准确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工作结束后,将核准资料按要求归档。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