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海淀区区属国家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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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5•【字号】顺政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7〕34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7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7年6月25日顺义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建设,推动区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4号)等法律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是指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主业是指经区国资委认定的区属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经区国资委认定的企业培育业务视同主业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区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子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第五条区国资委以《顺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及《顺义区“十三五”时期国资国企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区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国资委统一监管区属企业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国资委统一监管区属企业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国资委统一监管区属企业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昌政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国资委统一监管区属企业范围的通知昌政办发〔2018〕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为切实推进区属国资国企改革,按照区委、区政府加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理顺出资关系,规范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按企业管理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实现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资本经营预算全覆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国资委统一监管区属企业范围进一步明确,具体名单如下:一、授权区国资委监管的区属一级企业1.北京昌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北京宏达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北京市昌平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5.北京皇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6.北京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北京晨光昌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8.北京红冶汇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北京市昌平保障房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北京昌平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1.北京未来科学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2.北京昌平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13.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4.北京振邦承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15.北京沙河高教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6.北京永安热力有限公司;17.北京市昌平交通汽车客运公司(拟改制为北京天路客运有限公司);18.北京市昌平区供销合作联合社;19.北京农业嘉年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授权区国资委监管并拟实施整合重组的区属企业1.北京燕龙水务集团有限公司;2.北京永安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区国资委要以出资关系为基础行权履责,以管控资本投向、优化资本结构、规范资本运作、确保资本保值增值为重点,加快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12•【字号】京国资改发字[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资改发字〔2004〕27号)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二日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一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改制,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一批国有小企业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制、出售等多种方式放开搞活。

但从整体上看,国有企业改革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九届六次、七次会议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级企业规模小,布局分散,主业不突出,企业管理层级太多,资产链条过长;二三级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步伐相对缓慢,国有股一股独大,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因此,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仍是当前乃至今后几年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工作。

为此,市国资委结合所出资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九届六次、七次全会提出的要求,根据“有进有退”的原则,以促进企业发展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并、改、剥、破”为主要手段,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规划以及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负责人管理体制、经营责任制以及企业业务、资产、组织结构、劳动关系调整等综合配套改革。

(四)坚持三改一加强的原则,把重组改制同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结合起来;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京国资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2〕11号)各企(事)业单位:《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及项目论证阶段的严谨性和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

是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改善企业投资管理,提高决策水平,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7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其核心区批复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完善中小微融资政策扶持体系,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引导金融机构聚集,打造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等措施,实现建设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目标。

力争到2020年,实现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把海淀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一)形成一个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即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科技金融服务体制为支撑,以创新型金融机构为主体,以股权投资、证券、信贷、保险等金融业务综合并用为特色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

(二)建设两个科技金融功能区,即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形成科技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的重要功能区。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京国资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0〕34号)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促进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内容,结合市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内部资源重组不断深化,企业发展战略和方向进一步明确,国有资本证券化进一步推进,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独立、客观开展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审查和评价企业的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已成为企业监督控制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是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是推动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市属国有企业要从发展壮大首都国有经济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进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为宗旨,推动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政发[2006]10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6.11.22【实施日期】2006.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海政发〔2006〕104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已经2006年10月30日第111次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等文件和区委、区政府的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活动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是指本区财政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

使用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资金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依法、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和勤俭节约原则,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市属企(事)业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以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总体要求,为规范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有效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予以印发。

此次列入《权责清单》的事项,是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决定、审批、核准、审核、监督类权责事项。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是没有列入《权责清单》的此五类权责事项,北京市国资委不再行使。

其他监管事项,如指导、协调、备案、统计、监测、后评价,以及辅助工作等职责,不列入《权责清单》,继续开展。

本《权责清单》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资国企改革政策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市国资委
2017年12月1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5日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全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战略决策能力强、资源调动范围广、持续发展潜力大,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京开展实体化经营并经本市认定或确认,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或具有城市发展战略意义的企业。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总部。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总资产2亿美元以上(含)、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资研发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权、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专业研发或以研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其他总部企业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确认。

第五条聚焦更高能级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统筹整合政策服务资源,落实企业“服务包”制度,持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升总部企业整合资源、开拓市场、产业升级、创新创造和经济社会贡献能力。

第六条充分利用“两区”政策,支持总部企业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围绕全球贸易、数字经济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享受产业准入更加开放、数据流动更加安全有序、资金进出更加便利、人才支持幅度更大、税收优惠力度更大、营商环境更优的政策服务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13•【字号】京国资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08〕5号)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海淀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海淀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海淀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外部董事管理,充分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淀区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指由区国资委聘任、管理,由非本企业职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制企业。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二)崇尚和遵守职业道德,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三)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职称,在投资、法律、金融、财务、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实践经验;(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董事会工作;(五)担任兼职外部董事,如有供职单位的,需由其本人供职单位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并在履职时间上予以支持的有效文件。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企业的外部董事:(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两年内曾在该企业或其全资、控股子企业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二)本人持有该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三)本人与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存在商业交往的;(四)本人在与该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的;(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的情形的。

第三章选聘第六条外部董事由区国资委直接选聘或面向市场选聘。

第七条外部董事选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企业董事会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董事会结构,提出外部董事需求;(二)根据组织推荐、企业推荐或面向市场选聘的情况,提出建议人选;(三)提交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和党委会讨论决定;(四)办理聘任手续(推荐到控股公司担任外部董事的,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八条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任期届满可连任,但在同一企业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区国资委选聘的外部董事应就本人与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向区国资委和企业进行承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4]1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4]1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4〕10号)各镇政府、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京海发〔2014〕10号),促进产业调整升级,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围绕高端产业和产业链高端环节发展,重点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企业引进、存量企业服务、产业聚集区建设、楼宇经济发展、产业有序转移六大板块。

第三条海淀区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及发展方向:(一)海淀区重点推进的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导航和位置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文化和科技融合等“6+1”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科技服务业、科技金融业(含互联网金融业)。

(三)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及其它由区政府确定的产业领域。

(四)综合考虑人口吸纳、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因素,限制不符合首都核心功能的产业及环节在海淀区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非核心环节、配套环节向外转移,鼓励企业开展跨区域合作,以实现区域协同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实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5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实现核心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的定位与目标,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有竞争优势的重点产业,促进科技与文化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北京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以及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海淀区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产业领域。

重点领域及内容将根据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做强做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五条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导航与位置服务、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

第六条鼓励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研发项目,可按照研发投入资金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500万元。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6.05•【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京国资发〔2017〕10号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

深入贯彻《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

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3.06•【字号】京财工[1996]197号•【施行日期】1996.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6年3月6日京财工(1996)197号)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办)、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近年来,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改进、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薄弱、水平下降,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经济越发展,管理越重要。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把科学管理提到重要地位,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市场竞争激烈,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管理特别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企业深化改革,提高效益的必由之路。

为了指导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今后一段时期的企业财务工作,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措施,力争把企业财务工作抓好、抓实,为“九五”期间工作开好头、好起步。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一、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今后一个时期,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利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调整经济结构的有利时机,积极支持深化企业改革和技术进步,扎扎实实地开展管理效益工程,下大力气夯实企业财务管理基础,努力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逐步转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10•【字号】海政办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23〕9号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海淀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2.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3.海淀区(单位名称)公平竞争审查表4.海淀区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申请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海淀区公平审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见国市监反垄规〔2021〕2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海淀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将公平竞争审查落实到每一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做到“全面覆盖、应审必审”,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防范排除、限制竞争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的颁布实施,切实优化海淀区营商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二、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 建立海淀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 制度,区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全面工作,主持或委托副召集人召开联席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副召集人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司法局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接受召集人委托,主持或者参加区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07]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07]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07〕6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有关单位:《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06年11月27日第115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理顺和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与政府公共管理的关系,确保政府职责履行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区国资委“三定”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各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各单位的资产、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海淀区政府所有的资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行政单位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事业单位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出租或在所属经济实体、参股、控股企业中的投资形成的资产。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3•【字号】海行规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8〕22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3日海淀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促进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健康发展,加强股权管理,保护股东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其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不变。

第三条各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置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是指在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盈利和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普通股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优先股是指在盈利和剩余财产分配上比普通股享有优先权的股份,优先股股东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享有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东是指依法合规持有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股东。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股,按照区政府相关政策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股东可以在自愿、平等、有序的原则下通过转让、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股权流转,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外不得退股。

第六条股东不得将股权流转给其所在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海政办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2013〕3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8日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海金融〔20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海淀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等各类投资主体聚集,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发〔2011〕668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区政府设立,总规模5亿元,重点支持我区特色产业、优势产业领域的初创期(含天使期,以下同)和成长期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推动引导基金与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北京软件交易所等要素市场,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行业协会加强合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形成项目、资金、技术、人才、交易上下游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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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海淀区区属国家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关于加强海淀区区属国家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为适应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指导海淀区区属国家出资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董事会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运行,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海淀区区属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基本思路与指导原则(一)基本思路1、董事会建设的根本宗旨是忠实代表所有者利益、对出资人负责、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2、按照《公司法》、《国资法》的规定,健全和完善企业董事会,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

3、区国资委履行职责的重点是对董事会的监管,既实现出资人职责到位,又确保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4、完善董事会组织结构,健全董事会工作机构,完善董事会运作机制,确保董事会进行有效的战略控制和监督。

(二)指导原则1、区国资委依法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与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2、董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3、董事会决策权与经理层执行权分开的原则。

二、区国资委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职权区国资委依照《公司法》、《国资法》等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企业的章程;审核批准董事会制订的企业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属于区政府审批权限的重大合并、分立等事项,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提交的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四)决定董事会提交的企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以及重要子企业的有关重大事项;(五)批准董事会提交的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六)向董事会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并进行考核、评价;(七)按照相关管理权限和考察推荐程序,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成员;提出对董事会成员报酬及奖惩事项的规定。

(八)审核批准董事会提交的重大投融资决策,并对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责令董事会对决策失误作出专项报告;(九)受理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对董事会年度工作进行总体评价;(十)指导董事会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十一)审核批准企业对外投资、抵押担保、捐赠、赞助事项;(十二)对董事会和董事会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计、考核和评价;(十三)组织对董事会成员的培训,提高董事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十四)授予董事会其他的权力;(十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一)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及企业资产规模、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企业设董事会。

董事会原则上由三至十一名成员组成。

(二)董事会成员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

内部董事由区国资委任免(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外部董事由区国资委选聘。

外部董事的管理办法由区国资委另行制定。

(三)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一人。

(四)董事会内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成员。

未经区国资委批准,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五)未经区国资委批准,内部董事不得在其他企业(包括子企业)或经济组织兼职。

(六)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未经区国资委批准,外部董事在一家企业连任董事不得超过两届。

(七)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及制定相关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本着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及运作效率的原则,董事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确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类型和数量,可以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内设专门机构,为董事会各项决策提供工作咨询和建议,向董事会负责。

(九)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规定1、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企业董事会成员担任,由董事会任免。

负责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2、专门委员会只对董事会负责,工作事项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议;3、专门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使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须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

4、专门委员会应建立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并报董事会批准。

(十)企业各业务部门有义务为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

经董事会同意,业务部门负责人可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四、董事会职权和义务(一)董事会经区国资委授权负责领导和管理企业全部资产经营活动。

依照《公司法》、《国资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含投资设立企业、收购股权和实物资产投资方案);2、审核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3、决定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效益评价,并对实施进行监控;4、制订企业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各类股权多元化方案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与其他企业重组方案;5、除企业重要子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方案须由区国资审核批准外,决定企业其它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6、除依照有关规定须由区国资委批准的重要子企业外,依法向所出资子企业推荐或派出股东代表、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7、制订企业章程草案和企业章程的修改方案;8、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9、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0、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11、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12、制订企业对外投资、抵押担保、捐赠、赞助事项方案;13、遵照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层;14、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15、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16、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董事会对经理层的问责制;17、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18、区国资委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董事会应对以下有关决策制度做出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将其纳入董事会议事规则:1、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范围和数量界限(指可量化的标准,下同),其中重大投融资应有具体金额或占公司净资产比重的规定;2、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主营业务范围及其调整、重大投融资项目、财务预决算等决策的工作程序、方法,并确定投资收益的内部控制指标;3、对决策所需信息的管理。

其中提供信息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对来自于企业内部且可客观描述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应承担责任;对来自于企业外部且不可控的信息的可靠性应进行评估;4、董事会表决重大事项前必须履行决策风险的评估程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对表决事项发表明确意见;5、企业要明确对所投资企业管理层的管理和监督方式,对其规划、方案等重大事项审批的实现方式。

明确对所投资企业评价和考核的内容、方式。

明确对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权益保障方式。

6、对董事会会议制度的基本规定。

7、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工作机制等的基本规定;8、对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职权、义务,以及相互间关系等的基本规定;9、对企业经理层的设置、职权、义务等的基本规定。

10、对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的授权事项应有具体的范围、数量、时间界限以及责任的区分。

11、对企业档案管理的基本规定。

(三)董事会履行以下义务:1、执行区国资委的决定,对区国资委负责,完成区国资委下达的任务;2、向区国资委提交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3、向区国资委提供董事会的重大投融资决策信息;4、向区国资委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财务和运营信息;5、向区国资委提供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的实际薪酬以及经理层人员的提名、聘任、解聘的程序和方法等信息;6、对董事会运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总结,提出完善董事会的意见和建议;7、建立健全董事会和经理层、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定期、正式沟通机制,确保公司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传递,促进公司科学决策。

8、维护企业职工、债权人和客户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9、注重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公司文化建设。

10、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国资委各项规章制度。

五、董事长的职责董事长主要行使以下职权:(一)董事长行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等职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二)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确定全年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次数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等。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根据董事会的职责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按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使每位董事会成员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五)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必要时,由董事长本人或委托其他董事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六)负责组织制订、修订企业董事会职责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制度建设情况并组织实施和检查,不断改进和完善,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代表董事会签署企业经理层人员聘任、解聘、考核、薪酬等有关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八)负责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及人选建议。

董事长应当关注专门委员会设置的合理性、运作的有效性和董事会秘书的履职情况;必要时,应当提出调整建议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九)按照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董事会向区国资委及时提供信息,并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区国资委专题报告工作。

(十)与董事会成员进行工作沟通,并组织董事会成员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十一)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二)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董事长应当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授权原则和内容行使职权。

凡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的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决策。

六、董事职责及相关事项(一)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董事会有关活动行使权利。

董事在任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1、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2、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3、可以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4、可以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5、出席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6、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要求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7、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开展工作调研,向企业有关人员了解情况;8、按照区国资委有关规定领取报酬、津贴;9、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办公、出差等方面的待遇;10、董事认为有必要,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区国资委、监事会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11、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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