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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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布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公告

四部门发布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公告

四部门发布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公告作者:来源:《绿色包装》2020年第12期四部门发布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公告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公告,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

12部门发文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12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到2020年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力争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基本全覆盖,分类运输体系基本建成,分类处理能力明显增强。

为了更好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意见》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要全面加强科学管理。

2016.12.1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016.12.1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的修改内容、《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有关要求,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衔接工作,经深入研究,拟对现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起草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进口废物用作原料,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随之起步。

2004年我国修订了《固体法》,对进口废物的目录管理制度、进口废物管理机制、废物进口审批制度等作出规定,为进口废物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为此,2011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商务—21—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对协调各部门职责、遏制废物非法向我国转移、防止进口废物的环境风险、促进可用作原料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的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15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固体法》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同时,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明确取消“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审批制度。

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明确将“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等企业认定”事项列入第二批取消目录。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冀环防[2010]217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冀环防〔2010〕217号2010年6月29日)各设区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65号)和《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55号)要求,现将有关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许可经营严格审批权限。

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权限,对危废经营单位进行审查许可。

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经营许可证;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国家环保部门审批年焚烧危险废物1万吨以上,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综合经营许可证;除国家、市和县审批以外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严格规范审查程序和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公告 2009年第65号)和原河北省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冀环控〔2006〕164号)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许可审查。

申请单位应认真组织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逐级上报审批。

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保厅统一印制,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废收集许可证由各设区市和县级环保局印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7•【文号】国质检检[2009]475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27日国质检检[2009]47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有毒有害物质及病虫害等传入我国,总局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和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一定要从政治高度认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及时地组织好对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

二、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要大力向国内收货人、国外供货商及相关单位宣传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使其充分认识到遵守管理办法是保护环境、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处置和防止欺诈行为的重要措施,要严格遵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贸易。

三、各直属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局应由一名局领导统一组织、协调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强化各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补充要求中的规定,实施好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严把到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环节,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固体废物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固体废物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法 规 名 称级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关于责令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停止建设、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企业试生产期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意见的复函国家未报批环评且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依据《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处罚国家关于印发《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通知国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停止收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费用的通知国家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国家关于加强环保审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家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国家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无线通信基站项目建设中环保监督管理权限问题的复函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国家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家关于解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复函国家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人条件的通知国家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放射源购源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农村小规模专业化家禽养殖户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国家未依法履行环评义务之前其违法行为视为处于继续状态国家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家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家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及其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受证书业务范围限制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正)地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国家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地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试行)国家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和法规适用关系的复函国家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国家关于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适用的复函国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国家行)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国家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家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国家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认定问题的复函国家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地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卫生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家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地方区的名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国家律的复函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家关于加强非典防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国家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国家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关于使用加速器等伴有辐射装置的项目适用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复国家函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2003)国家关于对水泥企业污染源概念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关于在引进和建设工业项目中进一步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意见地方的通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国家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公布《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等七种文件格国家式的通知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家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国家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国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利用废纸造纸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国家知关于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建设单位无视环保部门审批要求擅自建设或经营产生污染的项国家目法规适用的复函关于调整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定点单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家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山区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地方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地方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关于租赁他人房屋经营新的产业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国家的复函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违规行为处理国家情况的通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第一批)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国家关于加快进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家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模板(2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模板(2篇)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模板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公司负责人是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设立以企业法人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副组长:成员:四、安环部是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部对本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科室必须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六、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废物排放。

七、各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积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环保部的指导和监督。

八、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废物。

2、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3、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废物识别标志。

九、公司应当制定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

发生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安全环保部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国环规土壤〔2017〕5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国环规土壤〔2017〕5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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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环规土壤〔2017〕5号
为贯彻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进一步加强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14日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 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 的产生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颁布的法律
01 法律变迁
03 内容解读
目录
02 法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历经2004年、2020年二次修订,2013年、 2015年、2016年三次修正,共九章节一百二十六条。
06
第六章危险 废物
05
第五章建筑 垃圾、农业 固体废物等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 性。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 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废旧物资进出口指南

废旧物资进出口指南

废物进口篇一、进口废物类别(三大类)。

1.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详见《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2.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详见《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3.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广东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污染控制规范》。

三、审批流程。

1.自动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由利用企业或者其代理进口商直接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须自动许可类进口固体废物申请表和利用企业备案表、进口商备案表和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

2.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或者其代理进口商须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利用企业所在地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经逐级核查签署意见后,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须提供限制类进口固体废物申请书和利用企业备案表、进口商备案表和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

1页四、进口废物的相关制度及条件。

1.国家对进口废物实行总量控制,目录管理制度。

2.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单位必须是国家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定点加工单位。

3.目前,国家环境部还没有对进口废塑料实行定点管理。

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的程序详见《申请进口废塑料办事指南》4.进口废物实行境外企业注册和国内收货人登记制度。

境外企业需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经批准取得注册证书后才可向中国企业提供废物原料进口。

5.进口废物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内收货人实行登记制度。

详见《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通告》(2007年52号公告)。

6.进口废物的企业必须具备《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到商检局、海关备案注册,去当地的外贸局办理)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到商检局办理)。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修订)【法规类别】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14年第80号——关于调整和修订2009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9.07.03【实施日期】2009.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对2008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现予发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不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相应“其他要求或注释”中规定的进口固体废物,按照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不予放行并依法责令进口者或承运人实施退运。

二、对新增列入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固体废物,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照原规定向海关办理保税加工备案、料件进口等海关手续,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10年6月30日前执行完毕。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阳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9号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阳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9号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阳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阳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9号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海阳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30日海阳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烟台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全面提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突出“源头控制、安全处置、防范风险”三个环节,加快我市纳入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的推进,强化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管理,全面提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努力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

到2020年,全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体系,力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基本实现全市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升,2018年、2019年、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不低于85%、87%、90%。

二、重点任务(一)强化危险废物源头控制。

按照《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要求,引导企业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促进企业从源头削减或避免危险废物产生。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牵头)对生产中排放危险废物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实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使用、产生和资源化利用的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次数: 18 来源:作者: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10月30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组,于2003年5月至6月,赴天津、重庆、辽宁、福建和上海等五省市,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肯定了贯彻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取得的成效,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八年来,各级政府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是重视的、积极的。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稳中有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逐步提高,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也有所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2001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年综合利用量4.73亿吨,综合利用率由1995年43%提高到52.1%。

全国共有垃圾处理场(厂)741座,垃圾年处理量7835万吨,处理率由1995年32.7%提高到58.2%。

1998年以来,全国环保资金投人有了大幅度提高,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就投资131亿元,其中利用国债资金53亿元,建设了147座垃圾处理场,增加年处理能力1970余万吨。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92座,日处置能力3416吨。

同时,“报告”又指出:各地贯彻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不能估计过高。

要清醒地看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很不平衡,形势依然严峻,任重道远,不容乐观。

由于历史欠帐较多,基础设施薄弱,固体废物污染仍然十分严重,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从1996年的6.59亿吨增加到2001年的8.88亿吨,年增长7%;其排放量由1690万吨增加到2890万吨,年增长14%。

禁止进口废物管理规定

禁止进口废物管理规定

禁止进口废物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对废物管理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废物进口国之一,中国也加大了对废物进口的管理力度。

为了规范废物进口行为,保护环境,中国政府出台了《禁止进口废物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该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一、规定目的及适用范围《禁止进口废物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公众健康。

该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土和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进口废物。

二、禁止进口的废物种类根据《禁止进口废物管理规定》,以下废物种类在中国禁止进口:1. 固体废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各类固体废物;2. 液体废物:包括废水、废油、废液体化学品等各类液体废物;3. 气体废物:包括废气、废气体化学品等各类气体废物。

禁止进口的废物种类主要涵盖了一些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较高风险的废物,以确保进口废物不会对我国环境造成进一步的破坏。

三、进口废物管理要求除了禁止进口的废物种类外,进口废物还需要满足以下管理要求:1. 准确申报:进口废物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准确申报废物种类、数量等信息,以便进行监管和分类处理;2. 环境检测:进口废物需进行环境检测,以确保其不含有危害物质或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3. 线上备案:进口废物必须在进口前进行线上备案,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4. 安全运输:进口废物在运输过程中需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以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通过以上要求,进口废物的管理将更加规范和严格,有利于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四、环境保护的影响《禁止进口废物管理规定》的实施对环境保护具有积极影响:1. 减少环境污染:通过禁止进口特定废物种类,可以减少环境中有害物质的释放,降低土壤、水源和空气的污染程度;2. 促进废物回收利用:禁止进口废物将迫使我国更加重视本土资源的回收再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3. 保护公众健康:规范进口废物管理有助于保护公众健康,减少因废物对人体的危害。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4.10.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4年10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今八年有余。

2003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从检查结果看,该法的实施对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与此同时,检查中也发现,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工业固体废物每年增长7%,城市生活垃圾每年增长4%;二是固体废物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导致工业固体废物(很多是危险废物)长年堆积,垃圾围城的状况十分严重;三是固体废物处置标准不高,管理不严,不少工业固体废物仅仅做到简单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仅达到20%左右;四是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畜禽养殖业污染严重,大多数农村生活垃圾没有得到妥善处置;五是废弃电器产品等新型废物不断增长,造成新的污染。

针对上述问题,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法律修订建议。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订列入了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根据立法规划,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03年7月成立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起草领导小组,着手起草修订草案。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草案)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随着生产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也逐年增大,造成的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有的则对环境构成长期潜在的威胁。

固体废物在我国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

按1995年统计,中国的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为6.5亿吨(不包括乡镇工业产生量),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率为60%,有36%被储存,另有3-4%的废弃物即2000多万吨直接排入环境,造成了累积量的增加,历年累积堆存量达66.4亿吨,占地5.6万公顷;危险废物占固体废物总量的2.44%;城市生活垃圾约1亿吨左右,并以每年6-7%的速度增加,全国已经有2/3的城市陷入垃圾包围之中。

控制固体废物的污染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

据统计,1997年安徽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009.62万吨,综合利用率为62%。

其中冶炼废渣、炉渣综合利用率最高,分别为97%、94.6%;其次为煤矸石、粉煤灰,分别为75%、60.4%;尾矿的综合利用率最低,仅有13.5%;危险废物产生量占固体废物总量的1.5%,综合利用率为58%,仍有42%被储存或排放到环境中去,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管理的重点。

1997年,我省的生活垃圾产生量为257.35万吨,仅合肥市就有35.94万吨,城镇垃圾堆放占用大量土地,并对城镇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危害,目前我省的生活垃圾处理除滁州市采取堆肥、马鞍山市进行生活垃圾产沼发电试点的无害化处理外,其他城市实际上大多数为低水平的简易填埋,远不能达到城市文明卫生的要求。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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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4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A.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C.设计单位D.渔业主管部门【答案】 B2、《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要求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管,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时,应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相关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无相关内容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验收申请。

A.应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报告B.应明确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C.应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专章D.应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专题报告【答案】 C3、根据环发【1999】178号文件要求,如果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

A.独立评价B.特殊评价C.单独申报D.专项评价【答案】 D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C.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D.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A5、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的规定是()。

A.限制使用B.实行淘汰制度C.要求限期治理D.要求更新改造【答案】 B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废水,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B.生活污水和高水平放射性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C.向海域排放油类和含重金属的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D.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临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答案】 A7、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时,应进行专项评价。

25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实用标准》修订GB18484-2001-二次征求意见稿子编制说明书-20151008-L

25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实用标准》修订GB18484-2001-二次征求意见稿子编制说明书-20151008-L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GB 18484-2001)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编制组二〇一五年十月目次1 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编制过程 (1)2 国内外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 (2)2.1国际社会对危险废物处置和管理要求 (2)2.2国外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 (4)2.3国内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 (7)2.4国内外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状况总体评估 (9)3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12)3.1国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2)3.2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 (14)3.3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15)3.4行业清洁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最新进展 (16)3.5现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存在问题分析 (17)4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8)4.1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分类 (18)4.2我国危险废物焚烧设备应用状况 (22)4.3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3)5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排放污染物环境影响分析 (26)5.1焚烧工艺与产物分析 (26)5.2行业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7)5.3行业污染物排放数据 (28)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9)6.1标准适用范围 (29)6.2标准结构框架 (31)6.3术语和定义 (32)6.4选址要求 (33)6.5技术要求 (33)6.6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4)6.7运行要求 (39)6.8监测要求 (40)6.9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43)7修订前后的标准比较 (43)8 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 (46)8.1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 (46)8.2本标准与主要国家、地区危险废物焚烧烟气排放标准对比分析 (49)9 我国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技术可行性分析 (53)9.1危险废物焚烧配伍技术 (53)9.2危险废物焚烧运行工况控制技术 (53)9.3颗粒物污染物的控制技术 (54)9.4酸性气体污染物的控制技术 (55)9.5二噁英污染物的控制技术 (56)9.6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控制技术 (70)10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71)1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环境效益分析 (71)10.2二噁英达标排放的技术经济分析 (72)《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编制说明1 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下达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修订)的编制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56。

上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上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二0一一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的规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要求,现予发布《2011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一、工业固体废物(一)产生、贮存、利用、处置量2011年,我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2442.2万吨(其中包括56.36万吨工业危险废物),与2010年基本持平。

2011年综合利用量2358.1万吨,综合利用率为96.6%,处置量74.9,处置率3.1%; 贮存量为11.4万吨。

当年工业固体废物实行零排放(表1)表1 2011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利用情况(二)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1、主要工业固废本市冶炼废渣、粉煤灰、脱硫石膏三类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综合利用情况。

表2 2011年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2、主要产生固废企业本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前10位的企业见表3。

表3 主要工业固废产生企业(前10位)二、工业危险废物(一)产生、贮存、利用、处置量2011年,本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56.36万吨,比2010年增长9.9%。

综合利用量30.13万吨,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53.5%。

贮存量为0.34万吨,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0.6%。

焚烧、安全填埋处置量为26.0万吨,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46.1%。

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100%。

(二)危险废物转移量2011年,本市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为3108家,全年工业危险废物市内转移量达28.3万吨。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为55家,跨省市转移量为7.5万吨,其余为企业内部自行处置或利用。

(三)主要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本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前10位的企业见表4。

10家企业年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占全市总量的38.7%。

表4 主要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前10位)(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目前,上海市共有13家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其中1家危险废物填埋场,1家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1家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共处置单位,1家水泥回转窑共处置危险废物单位,9家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表5)。

XX乡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自查报告

XX乡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自查报告

XX乡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自查报告XX乡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自查报告根据《关于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XX乡人大高度重视,借助乡人大代表的示范带动以及乡人大工作联络站的平台作用,广泛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宣传,进一步增强了我乡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为我乡建设幸福秀美“后花园”打下良好基础,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加强宣传教育。

一是线下扎实学。

我乡以乡职工例会、趣味问答、主题党日活动、培训会等多种形式,不断以课堂学习的形式加强乡村干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学习;二是线上灵活学。

我乡借助“学习强国”、“村村通”广播和微信群平台,定期推送和播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知识,让干部群众学习不局限于课堂,以多种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其法律知识,在全乡营造了浓厚的《固废法》学习氛围。

(二)推进政策落实。

一是抓实推进秸秆禁烧工作。

焚烧秸秆有百害而无一益,对环境污染巨大,在秋收时节,我乡各村成立巡查工作,每日对辖区内开展巡查,通过发放《致全乡广大村民朋友的一封信》等方式,大力向群众宣传禁烧政策,进一步减少了我乡秸秆焚烧的发生率。

二是加快引进建筑垃圾回收企业。

近年来,各村随处可见大量建筑垃圾堆积,不仅影响了村容村貌,更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为避免此类现象,我乡在招商引资工作上下大力气,引进建筑垃圾再回收企业一家,预计年度年底有望投产,建筑垃圾堆积问题将有效得到解决。

三是有序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建设。

每个村小组聘请至少1名保洁员,各添置垃圾收集桶2个,全乡更换大垃圾分类桶共计156个,实施“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进一步推进垃圾分类投放,我乡还将庄上村作为垃圾分类试点村,提高群众垃圾分类意识,由点到面,逐步在全乡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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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粤环〔2011〕57号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为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环境保护部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简称《规定》)。

为贯彻实施《办法》和《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把握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新规定,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1 —《办法》和《规定》分别将于2011年8月1日和2011年6月1日实施,对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与现有的规定和做法相比,变化较大。

各地应认真宣传、贯彻,积极组织辖区内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相关培训,全面了解和深刻领会,认真按照要求开展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及监管工作。

二、严格落实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切实防止进口废物污染环境(一)申请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提供完整、真实和正确的申请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需要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废物的企业,在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前,应先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出具《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见本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表》文附件1)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需要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废物的企业,在向我厅提出申请前,应先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出具《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审查意见表》(见本文附件2)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选择进口口岸应符合就近原则。

确定报关口岸一般应—2 —当选择加工利用企业所在关区,选择非所在关区报关口岸的,本年度内不得申请更改其他非所在关区口岸。

报关口岸的变更每年仅限一次,不得同时选择2个及以上的不同口岸。

符合上述更改口岸规定的,可在领取许可证后提出口岸变更申请。

(四)原则上不得改编码。

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与进口代理企业或国外供货企业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应有防止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条款,并应明确进口废物的种类和不同种类的具体数量或比例,企业获得许可证后原则上不得申请更改许可证商品编码。

(五)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废物应全部在进口废物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中加工利用,不得转让、提供或委托给其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利用。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充分的加工利用。

对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应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自行处置或利用的,处置或利用设施应当经过“环评”和“三同时”验收;委托处置或利用的,接受委托处置或利用的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接受委托处理或利用危险废物,还应当有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六)建立和完善进口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按国家要求建立和完善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岗位职责、考核、培训等制度,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强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切实防止进口废物污染环—3 —境。

2011年6月1日前已领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已实际进口、加工利用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尽快建立既满足国家要求、又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经营情况台账,从2011年6月1日起按日记录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七)进口废塑料、进口废五金加工利用项目如需搬迁的,应当迁入经批准的进口废塑料、废五金“圈区管理”园区。

(八)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如实填写、按规定上报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季报、年报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

2011年第二、第三季度的经营情况季报必须在2011年10月1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并抄送市、县环境保护部门。

三、加强监管,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一)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向其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生产是否正常,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及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情况;二是有无《规定》第二条第七、八项的违法行为。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现场核查的情况以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填写《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表》或者《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审查意见表》。

对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的申请企业,还应对照其申请材料检查其生产场地、设施、设备情况,—4 —查看其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记录,看其与申请材料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记录在案;现场检查特别要查看企业是否按上报的经营记录簿文本记录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按照上报的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否依法依规处置利用、相关的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工业废物的交接单据、支付处置费用的单据等是否齐全。

核定企业的年加工能力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申报的年加工能力、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确认的年加工能力、现场核查结果、历史批准和实际进口加工情况。

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条件,明确提出是否同意进口,同意进口的数量及理由。

对于经查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应出具不予同意进口废物的意见,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出具相关的监督管理情况表及审查意见。

(二)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发现有《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环境保护厅。

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每个加工利用企业建立档案。

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在加工利用企业依法报送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和《环境保护报告》后对报表和报告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每次现场核查和检查均应形成书面材料放入企业档案中。

现场检查表的参考格式和企业档案的基本要求可到广东固体废物网站查阅。

—5 —(三)加强环境保护部门内部的信息沟通和合作。

环境保护部门内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环境监察、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等机构应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通报进口废物监管机构;负责进口废物环境监管的机构应将辖区内企业申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其他监管机构,在出具监督管理意见、填写相关内容时要征求相关业务机构的意见。

(四)积极推进进口废塑料的圈区管理工作。

“十二五”期间,我省将重点推进进口废塑料的圈区管理工作。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珠海等珠三角核心区域以外地区,塑料再生行业、再生塑料制品行业分布较广泛,对进口废塑料有较大需求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划建设进口废塑料园区,园区面积不得少于1200亩。

园区应报经当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应纳入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园区立项前,当地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征求省环境保护厅意见。

省环境保护厅同意设立进口废塑料园区后,相关单位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应的项目立项、环评审批和用地手续。

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园区的基础设施、监管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基本建成后,应报请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园区投入试运行。

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园区投入试运行、园区内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的环评文件、试生产申请经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园区内的企业方可申请进口废塑料许可证。

园区试运行期满、通过园区建设—6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报请省环境保护厅,正式确认其进口废塑料“圈区管理”园区资格。

园区资格获得省环境保护厅确认后,园区内的企业方可享受有关进口废塑料“圈区管理”园区内企业的优惠政策。

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引导现有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逐步进入进口废塑料圈区管理园区,不得审批经省环境保护厅批准环评文件的进口废塑料园区外的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项目的环评文件。

(五)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将本辖区上一年度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汇总表(见本文附件3)报省环境保护厅。

四、其它相关要求(一)《规定》将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全面纳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范围。

我省申请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企业大部分同时申请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因此,对于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经出具了《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审查意见表》,企业申请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时,可以直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出具监督管理意见。

(二)《规定》实施后申请进口可用作材料的固体废物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见本文附件4。

申请材料清单如有变化,以广东固体废物管理网站公布的为准。

—7 —(三)此前省环境保护厅和原省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1.《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表》2.《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审查意见表》3.市年度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汇总表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8 —主题词:贯彻废物进口规定意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5月27日印发—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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