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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5)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5)

专题二十五动产质权担保法63,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64,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68,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9,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70,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知识点1,实践性--自占有转移时生效(直接或间接占有)--不转移则不生效--占有后又返还出质人的,其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质押物约定与移交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质权是否及于从物,以是否转移占有为准--恶意不转移占有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出质人无处分权--合法占有--动产--质权人善意--质押合同已成立,质物已交付效力:质权人取得质权,行使后给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负担3,质权人的质权---占有权:非因其过错而丧失占有的,可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孳息收取权: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余者用于质押,再余者返还---保全质物---转质权:需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而非他人债务承诺转质:经原出质人同意,(范围限于,效力优于原质权)责任转质:质权人对因转质而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4,质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出质人有权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质权人有权请求其支付保管费用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5,出质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担保法解释84,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要点内部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要点内部资料

09年政法干警招录"民法学"考试高分备考指导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中的简答题和论述题汇总1民法的概念极其调整对象.2个调整对象的特征各是什么.2民法的渊源.概念极其种类.3民法根本原则的概念极其容.4自然人民事权力能力的概念特征.5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6各人合伙的概念特征.7法人的概念特征.8法人的概念特征.9法人的成立条件.10法人民事权力能力的概念特征.1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12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1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4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5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1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情形.17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8复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9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20诉讼时效与除诉期间的区别.21物权的概念.特征.22物权法的根本原则.23所有权的概念.特征.权能.24共有的概念.特征.25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26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27论相邻关系.28地役权的概念.特征.29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30抵押权的概念.特征.31质权的的概念.特征.32留置权的概念.特征.33抵押权与质权的异同.34债发生的原因.35论不当得利.36论无因管理.37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特证.38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39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40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特征.41可撤销合同的情形.42论同时履行抗辩权.43论先履行抗辩权.44论不安抗辩权.45论债权人之代位权.46人身权的概念.特征.47人格权的概念.特征.种类.48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49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50继承法的根本原则.51继承权丧失的原因.52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5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54遗嘱与遗赠的区别.55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56论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57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当方式.58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59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60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61建筑物倒塌坠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62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63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64侵犯著作权民事责任承当的方式.65论不可抗力.66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特征.67专利权人的权力.义务.68商标法的注册原则.2021年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本科类)考察重难点来源:考试大 2010/6/12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模拟考场视频课程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等总论局部在2021年基层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中约占20%的容。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2)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2)

专题二十二抵押权(担保物权)一般担保法33,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讲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0,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为债权人所有66,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5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57,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72,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58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海商法11,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买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知识点1,物上代位性:效力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损害赔偿金及保险金2,物上请求权:若担保人或第三人行为致使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3,价值性4,不可分性--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被分割的,各部分均担保债权全部--债权部分消灭,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债权被分割,各部分债权均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抵押物价值上扬,无权减少,价值下跌,无义务补充5,优先受偿权,实现条件:抵押权有效并现实存在/债务到期,债务人有不履行的事实实现方法:拍卖,变卖,折价(协议选择,协议不成由法院决定,法院支持或委托其他组织进行)--抵押物价值在实现时才最终确定--若抵押人破产,低压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也不计入破产债权抵押物为物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存续期间为两年6,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7,意定担保人为第三人时,有追偿权(普通债权)子法条担保法解释50,以担保法34条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低压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5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6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9)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9)

专题十九担保法6,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7,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8,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9,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为保证人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13,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2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29,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3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2,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知识点:1,要式合同,单务,无偿,诺成合同,从合同2,保证人: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不一定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禁止条件: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转贷的可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授权,授权不明的有效)3,保证范围:全部债务4,保证欺诈:---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保,保证人免责---主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免责---主债务人欺诈胁迫,且债权人知情,保证人免责---主债务人,保证人串通订立主合同,保证合同的,可撤消,保证人与其承担连带责任5,追偿权---正常行使时间:承担保证责任后---预先行使: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若为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作为一个主体申报---若债权人不申报也不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破产财产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责担保法解释1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备考指导:民法【陕西华图】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备考指导:民法【陕西华图】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备考指导:民法【陕西华图】一年一度的政法干警考试马上就要开始了,很多考生在紧张复习的同时也被其中的民法折磨的不堪忍受。

民法知识点繁多琐碎,专业性比较强,很多考生在自己复习的时候遇到很多理解上的困难,今天为大家截取其中比较重要的知识点--继承进行讲解。

继承的方式主要由两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除此之外还有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但是其中考的比较多的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哪些人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例题】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A )A.配偶子女父母B.兄弟配偶子女C.子女父母兄弟D.父母兄弟配偶陕西公务员 | 事业单位招聘 | 大学生村官 | 卫生医疗 | 党政公选 | 军转干 | 政法干警考试除了一般的法定继承方式之外,我们常考的还有另外两种继承方式,如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一般来说,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但是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8)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8)

专题十八担保一般2,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3,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5,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93,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知识点1,从属性:成立,变更,效力,消灭,诉讼,范围,强度,移转2,成立方式--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单独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所有的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3,无效---国家机关,公益法人违法提供的---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违反公司法60条---对外担保4,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军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能偿还部分的1/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能偿还部分的1/35,反担保反担保人为债务人:低压,质押反担保人为债权人: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不可为反担保方式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故债权人不得主张对反担保人的权利6,物保与人保关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先实现物保责任,后实现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其弃权范围内免责债权人在主债务期满后怠于行使物保致使担保物损毁的,适用前项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且无代位物的,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物饱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消,债权人有过错的,保证人在担保物价值内免责--另一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物保,人保分别约定担保分额的,为按份之债否则,负连带责任,无先后之分若担保物价值高于主债务一半的,推定为均额,若低于的,余额为保证人承担7,物保与物保的关系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时,其他物保人在弃权范围内免责两个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并存于同一债权的,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推定为连带共同抵押子法条担保法解释2,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3,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司法考试之民法讲义(update to 1218)

司法考试之民法讲义(update to 1218)

民法绪论1,民法是私法利益说,应用说,隶属说,性质说,理念说,意思说,主体说中国特色——〉中国元素问题:人格权法应该怎样制定一是法律无法归入公法或私法——〉综合调整机制民法中也由公法调整手段——〉惩罚性赔偿例如:物权法中的登记;《拆迁条例》2,民法是权利法:突出这部法律最为人所感知的一面其一,侵权责任法的实质是权利救济法,权利保障法,宣誓法,是责任法,制裁法?姚辉认为是权利救济法,不仅仅是一部财产侵权责任,包括财产权和人格权,没必要再制定人格权法——〉缺乏逻辑性,构成重复其二,若认为是宣誓法,作为人权进步标志,向世界,老百姓,法官宣誓公民享有什么样的人格权其三,有权利必有责任,没有救济就缺乏重要的因素,不完整,民法也是制裁法3,民法为市场关系的基本法要对这个问题画问号——〉人格权问题,这样的命题在今天应当质疑,但主要是财产法——〉人格权市场化问题主要规范的是市民社会4,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其实体法中还有程序性规范其一,民事诉讼法属于大民法其二,具体制度:代位权,撤销权其三,民商合一,破产法——〉破产程序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一)民法的近代形式1,自由平等的人格:人格是抽象的,也是一个立法技术,人格就是一个面具,千人一面,自由平等抽象人格2,自由竞争:到现在肯定不行,同时需要经济法,当时是当事人意志压倒一切3,私人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对世权,绝对权4,个人责任,每个人只对自己的,只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任(二)民法的现代形式1,具体人格登场(法律进步):有差别,区别对待,但有时候遭到质疑,保护弱势,抑制强势,公众人物人格权克减;大规模侵权,环境责任,产品责任2,被规制的竞争:怀念凯恩斯3,对私人所有权进行社会规制:物权法,强调所有权社会化4,社会责任抬头:例如:无过错责任,交通事故——〉保险——〉有人批评侵权法死掉了,但是一点,不能将其放大。

Eg:高空抛掷物,姚辉和张新宝一派认为是侵权责任法87条没有道理,但这个规定现代化,体现了社会责任,也只能这样,体现了社会其他救济渠道不畅通民法(典)体系(其实是两码事)法国民法典三编制,德国民法典五编制我国民法典九编制:一,总则;二,物权;三,合同;四,人格;五,婚姻家庭;六,收养;七,继承;八,侵权责任法;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我国民法典是松散的法律汇编对其争论没有实际意义,只有理论意义,这是一个既成事实关于人格权的立法模式在中国,讲人格权加以特别规定始于1986年《民法通则》,在该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立法者列第四节为人格权。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政法干警民法学讲义(部分)

政法干警民法学讲义(部分)

第六章代理 (1)第一节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第二节代理的类型 (2)第三节代理权的行使 (2)第三节代理权的行使 (3)第四节复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4)第五节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5)第六节无权代理 (6)三、表见代理 (7)第六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一、代理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此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这属于狭义的代理,又称为直接代理。

广义的代理还包括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又称为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为本人承受。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有间接代理。

我们这里所说的代理仅指《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直接代理。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三方面的法律关系。

这三方当事人是:代理人、被代理人即本人、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第三人即相对人。

这三方面的关系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此为代理的基础关系;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此为代理行为;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此为代理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的特征(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直接为被代理人设定权利义务。

代理的这一特征将代理行为与行纪行为相区别。

若某人受他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代理。

(二)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如代办房产登记、代办企业登记等均可。

但若代理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民事法律意义,不能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则不属于代理。

例如代人整理资料就不为代理。

代理的这一特征将法律上的代理与事实上的代理相区分。

(三)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代理人独立地进行代理活动,其与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

(三)监护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 监督和保护。履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 人;被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2、监护人的设立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未成年人关系密 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 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 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 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 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 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 工具等。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 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默示形式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从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的;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乘人之危
一是一方当事人是乘人之危,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进 行某种对自己很不利的民事行为; 二是另一方当事人是处于某种危难的情况下,或出 于某种紧急的需要,被迫同意进行的民事行为; 三是该民事行为的结果对另一方当事人严重不利。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大纲考点详解(部分)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大纲考点详解(部分)

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根据各国现有民法(包括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民法概念的完整表述应是:民法是以民事方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民事方法是指民法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确立民事主体平等地位,尊重、保障民事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对被侵犯权益给予赔偿的方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财产范围包括以下内容:①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通常称之为集体财产或有形财产。

②智力成果。

如著作、专利、商标等。

③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

后两者通常称之为无体财产或无形财产。

所以,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具体的经济关系是人们有意识的经济活动形成的,法律可以对人们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

民法通过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还包括货币借贷、货物运输、货物保管、知识产权转让,此外也包括财产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这也是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界限。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4)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4)

专题二十四抵押权的内容担保法47,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8,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9,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5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56,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59,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61,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知识点:1,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权利--有权转让--告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不以抵押权人同意为要件--提前清偿或提存--明显低价转让的可要求补充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擅自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转让无效(受让人可主动代还债务)未登记的,转让有效2,抵押权人的权利--保全抵押物:抵押人过错(停止行为,恢复原价值,补充担保)非抵押人过错(对赔偿金行使物上代位权)--收取孳息权:债务清偿期满,被法院扣押并非取得所有权(冲抵费用,优先受偿)3,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优先于执行权--买卖不破租赁(先租赁后抵押)--抵押期间,抵押物依法被继承,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才开始优先受偿4,最高额抵押:债权具有将来发生性和不确定性,后于抵押合同成立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权实现时,若实际发生的债权高于最高限额的,以后者为限,超过部分为一般债权,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前者为限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内容进行变更的,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不支持担保法解释55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1)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1)

专题二十一定金担保法89,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90,定金应当以书面方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9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知识点1,定金合同特征:要式合同,实践合同,限额性(仅超出部分无效)2,定金种类: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证约定金3,定金罚则:双倍4,比较---预付款:无惩罚性/本身是主合同标的的一部分---订金:仅具单方惩罚性,不对收受方适用---保证金:用于租赁合同等,担保标的物的返还---当事人未约定定金性质而主张为定金,不支持使用订约,保证金等字样,但约定了有定金性质的,支持5,具体适用:根本违约的/因第三人原因根本违约的(合同相对性)不适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部分履行的,依相应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子法条合同法:115,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21,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担保法解释115,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16,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117,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3)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3)

专题十三土地所有权及用益物权宪法9,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哟内个任何非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民通80,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他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81,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他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开采,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知识点:1,国有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原属集体土地,经没收,征收,征用,征购,转户,迁移等原因转为国有2,集体土地所有权:除国有土地外,皆属集体土地三级所有制: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村民小组3,自然资源所有权:矿产,野生动物,水资源归国家,其余归国家或集体4,土地和自然资源权利的争议解决途径: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权属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先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与个人,个人之间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对上述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理程序前置)侵权纠纷--平等主体间侵权,可直接民事诉讼--行政行为侵权: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决定不服,民事诉讼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决定,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起诉5,对集体土地的征用:见土地管理法6,用益物权体系:--传统民法上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永佃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7,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原因:划拨,出让,转让权利:转让,低压,出租,以其作价出资或入股,构筑建筑物,种植花木,取得补偿收回:提前收回(补偿),惩罚性无偿收回,正常收回8,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权利:经法宝人同意,转让与转包权占有权收益权(收益可继承)--取得原因:民事合同,即承包经营合同9,宅基地使用原则:一户一宅,不得买卖(抵押,出租),可出卖出租房屋,但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10,典权权利:占有,使用,收益/转典/出租典物/转让典权/优先购买权/有益费用的请求权出典人权利:转让典物权/设定担保物权/原价回赎权典物风险负担--一旦发生风险,典权,回赎权同时消灭--灭失的典物风险由出典人负担--灭失的典物对应的典价,双方分担消灭原因:回赎,找贴,作绝,别卖1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12,登记要件主义子法条民通意见95,公民和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处理,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或转让的无效96,因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法院可以直接受理120,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土地管理法8,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10,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管理,已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1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4)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4)

专题十四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民通92,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93,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相关法理:二者均属法定之债知识点1,不当得利成立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发生原因:给付不当得利:给付后合同被解除,撤消,宣告无效误以为欠债定金超出部分非给付不当得利:受益人本人行为受损人本人行为第三人行为法律规定(添附)自然事件效力:--返还的不当利益范围,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善意受让人返还现存利益恶意受让人返还所受利益--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获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予收缴--若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负返还该利益的义务2,无因管理客观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但应合法,代为偿还赌债不构成无因管理)主观要件: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须表示--误将他人事务当做自己事务管理,不构成--为自己利益管理他人事务,不构成--误将甲事务当作乙事务管理,成立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宗教,道德义务)效力:管理人:适当管理/报告,听从,结算,披露义务支出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清偿所负债务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应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则应免除,减轻责任子法条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合同法58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37)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37)

专题三十七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1,对47条的理解---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形成权,需明示,向相对人作出,1个月---法定代理人的拒绝权:形成权:可沉默,推定,---相对人的催告权:非形成权---善意相对人的撤消权:形成权,一经撤消,自始无效,需明示2,无权处分规则:效力待定后经追认/后取得处分权否则:合同有效,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请求无权处分人返还所得价金并赔偿损失子法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一)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一)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一)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发端于罗马法,特别是起源于罗马私法。

罗马人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即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

前者以权力为核心,主要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主要体现政治、公共秩序及国家利益。

私法以权利为核心,主要以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称为“市民法”。

后来日本学者将其翻译成为“民法”,后来为我国借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民法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依据。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种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其中,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利益。

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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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考查目标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能够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试卷内容结构与考试时间总论(包括主体论和行为论) 约20%物权约14%债权约26%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约26%民事责任约14%本试卷满分为 150分考试时间为 150分钟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 30 2分,共60分判断题 10 2分,共20分简答题 3 8分,共24分论述题 1 16分,共16分案例分析题2 15分,共30分•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二、特征•(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二)强调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个别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不直接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二)意义: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三)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四、民法渊源(一)概念: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二)民法的渊源: (选择)l宪法、l民事法律、l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l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民事规范、l地方性法规、l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l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l国家认可的习惯(在我国只有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作为民法的渊源)•民法总论一、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题例】•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2.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

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

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000元。

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

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

由于发生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权利的类型(一)财产权和人身权(二)根据权利的作用——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l支配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2.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3.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4.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抵消权、介入权、选择权、追认权、解除权(三)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绝对权和相对权l绝对权: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l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四)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主权利和从权利l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l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l主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不影响主权利的效力三、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一)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

•(二)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三)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

•【题例】•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题例】•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

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题例】•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

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

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四、自然人(一)权利能力:1、开始:始于出生(1) 出生时间的认定。

(2) 胎儿利益的保护。

2、终结①自然死亡②宣告死亡•【题例】•甲出海打鱼因遇台风而未归。

两年后,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宣告。

但在谁为甲的财产管理人的问题上,其妻与甲母发生争议。

经查在甲失踪期间,其妻经常将家中物品搬到同村姘夫丙家与丙共用。

甲的财产的管理人应为:()• A.其妻 B.甲母 C.其妻和甲母D.其妻或甲母•【题例】•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年龄和精神状态)(1)无行为能力 10岁以下例外:纯获利行为(奖励、赠与、报酬)(2)限制行为能力人:10-18岁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其精神智力相适应例: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

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甲和乙均为1988年10月1日出生,2005年10月5日甲和乙与丙发生口角,甲乙将丙致伤,丙为之花去医药费1000元。

丙为索要医药费,一直未果,便于2006年10月7日起诉法院。

经查,此时甲已参加工作,每月工资收入为1500元,乙在职业学校读书,生活靠父母支助。

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甲应对丙承担责任,因为甲已经工作且有独立收入。

• B.乙应对丙承担责任,因为乙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C.乙不对丙承担责任,因为侵权时未满18周岁。

但其父母负先行垫付义务• D.乙应对丙承担责任,但侵权时未满18周岁,由其父母承担监护责任。

五、监护•一、概念: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父母•三、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首先是配偶•【题例】•甲、乙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双亡。

乙为未成年人,甲在县城工作。

他们有一叔丙,住在乡下。

甲、丙均不愿为乙的监护人,乙的监护人为:()• A.甲 B.丙• C.甲和丙 D.甲或丙•李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其妻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指定()为李某的监护人代理诉。

• A. 李父,80岁,退休工人• B. 李之长子,25岁,现在外国留学• C. 李之次子,20岁,在校大学生• D. 李之弟,43岁,工人六、法人(一)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1、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基本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二)法人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营利法人•企业法人非公司法人••法人机关法人公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非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私法人•基金会法人财团法人注:基金会按大陆法系国家的分类是财团法人,但在我国是社会团体法人•例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区别是( )。

•A.后者必须以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前者则不然•B.前者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后者则不然•C.后者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采取股票的形式,前者则不然•D.前者的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即1人以上50人以下,后者则不然•(三)、法人机关•1、概念: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2、分类:法人机关的类型包括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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