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程序论文: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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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摘要审前准备程序具有整理争点、固定证据的功能。

但我国现阶段的审前准备程序在实务中运行的效果并不理想。

解决的办法首先是树立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理念,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诉答程序和举证时限制度,进一步加强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重塑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关键词审前准备争点整理固定证据在我国,以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为标志,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得以重构。

但《证据规定》所构建的审前准备制度仍然存在重大的缺陷和不足,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一、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争点整理功能所谓争点整理就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明确、固定争点的诉讼活动。

其本质就是将开庭审理对象加以明确并固定下来。

如果把争点整理置于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由于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当事人为了增加胜诉的把握,往往会尽其所能提出多种攻击防御方法,导致进入到诉讼程序中的诉讼资料往往内容繁杂,逻辑混乱,有些甚至与案件毫无关联,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的争点很不明确,如果不加筛选和整理便使之直接进入庭审程序,则开庭审理会因不得要领而变得效率低下或者不得不重复多次。

这既浪费了诉讼成本,又增添了当事人的诉累。

与此相反,如果把争点整理放在审前准备中进行,则可使开庭审理围绕真正的争点有的放矢地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正因如此,争点整理成为各国审前准备程序中的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审前准备程序主要的功能。

2、证据固定功能证据是法官据以作出裁判的基础,是诉讼的核心所在,同样也是审前准备程序功能设计时所要考虑的主要内容之一。

从上述争点整理的过程来看,实际上,对争点的整理和固定意味着同时对证据也要进行整理和固定。

因为争点(事实上的争点)总是依附于一定的证据。

因此,明确争点与固定证据两项工作在功能和时序上存在逻辑上的先后关系。

审前准备程序可以为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收集证据资料提供强有力的手段,以保证开庭审理时双方的攻击防御能够建立在具有充实材料的基础上。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作者:刘凤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摘要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涵义和基本特征,以及它的价值基础和功能基础来进行论述,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从起诉和答辩的程序完善、证据收集和交换制度的完善、增设释明权制度、增设审前会议制度等这四个方面来进行立法完善。

关键词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替代纠纷解决释明权制度作者简介:刘凤杰,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基础教学部,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124-02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概述(一)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含义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审前程序和审前准备程序这两个概念,我国目前对审前程序的研究中,基本上是将审前程序和审前准备程序予以等同,认为二者并没有实质的差别,所以作者也采用了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这一概念。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应该是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法院和诉讼参与人按照一定的时间顺序、方式进行的固定证据和争点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称。

(二)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特征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作为一个相当独立、相对完整和具有自己独立价值的程序,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形式上的独立性。

审前准备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在有些案件在法院受理后,审前准备程序的阶段,有的案件可能会进入开庭审理程序,有的可能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就已经终结,比如,在准备阶段纠纷和解的。

第二,诉讼主体的充分参与性。

现代民事诉讼体现的主要就是主体的平等、自愿原则。

程序主体在平等、全面的信息交流之后,会对案件的结果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估计和预测,有些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得失考虑,最后可能选择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纠纷得以解决,同时也节约了诉讼成本。

法院在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中应该充分的保障诉讼当事人参与,同时确保诉讼参与主体可以从自己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对案件包括对于证据固定和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来进行口头辩论。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浅析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摘要】民事审前程序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其在促进案件集中审理及解决民事纠纷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规定了审前准备的内容,并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也增加了部分规定,但是这些内容还不够具体明确,造成司法实践操作的差异,其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关键词】审前准备程序;存在问题;完善一、审前准备程序概述(一)审前准备程序的定义。

审前程序是法院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狭义上也就是为了使民事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而设定的让当事人开庭前确定争议焦点和证据收集的诉讼阶段。

广义上概念的外延较宽,仅从程序所处的阶段进行定义;狭义概念外延相对狭窄,定义角度是从实质内容进行的。

从目前世界各国审前程序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看,后者应为审前程序的应然状态,也概括出了审前程序的主要内容与程序功能。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

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是为了保障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从而维护程序正义和效率。

具体如下:第一,明确当事人争议焦点及相关证据。

在审前程序中及时明确争议焦点,方便下一步集中审理案件争议事实,也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

第二,使争议焦点和证据固定不变。

审前程序是以证据开示为核心、以证据失权为保障的,能够有效固定证据与争点。

如果任凭双方当事人随意变更诉讼请求与证据材料,显然不能保证正式开庭时争议的集中审理。

二、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相关规定(一)修订前的规定。

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中专设一节“审理前的准备”对民事审前程序作出规定。

依该规定,审理前的准备主要由法院主导,这样的规定只有程序性意义,对证据的收集交换以及争议焦点的确定等实质性的内容却只言片语。

审前程序并非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阶段,其主要是为庭审阶段做准备工作从而提高庭审效率。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过于强调诉讼准备的作用,因而忽视审前程序过程中可以直接解决纠纷。

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 一) 日本 民事 审前 程序 制度 的优点 分析
日本 民事 诉讼 在很多方 面突破 了大陆法 系 的诉讼 体系 , 在多
个领域 吸收 了英美法 系的程序 , 创造 出 了不 同与两大 法系 的审前
程序 制度 。
其一 , 当事人照会 制度 是借鉴美 国联邦 民事诉讼 规定 的发现
主张 多个 潜在 的诉 因 , 主张 多个理 论 , 允许 自由修改 诉答状 和进 方法 之一 。 当事 人用 质 问书收集 证据 方法 , 它打破 了大 陆法 系中 行 不一致 的诉 答原 则 允许原 告在庭 审 时证 明不 同与起 诉状 中所 当事 人之 间不经 过 法院 不能 直接 向对方 收集 和 了解 相 关信 息的 主张 的事 实 。 其三 , 美 国 民事 诉讼法 明确 规定 了答辩 失 权制度 。
目的便是 』 J u 快 发现程 序的进 程, 节省 人力 , 物力, 减 少 了获取 这类 益增 多 的中 国思 考 的。
( 二) E l 本 民事 审前程序 制度 的缺 陷分析
其一 , 日本 民事诉讼 审 审前制度 没有 健全 的答 辩制度 , 这不 易于 法院第 一阶 段弄 清案件 事 实, 确 定 双方 争点 。其二 , 准 备性

做法 , 值 得我们 研 究 。其 二 , 准备 性 口头辩论 程序 是对 书面 答辩
被 告必须 提交答 辩状 , 否 则将要 承担不利 的诉讼 后果 , 一般 即
制度的升级 ,在最大程度上揭露了双方的攻击和防御方法。其
三, 辩论 性准备 程序完 成 了证 据交换 , 争点确 定 , 争议 解决 的诉讼 审前程 序 的缺 陷分 析
美 国审前 程序制度 是英美 法系 的代 表 , 它 是对英 国制 度 的延

关于构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几点思考

关于构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几点思考

然而,我 国目前 尚无民事审前程序, 审理 前准备 的程序运行状况并不令人 满意 , 其应有的功能并未得到 充分的发挥,亟待修正和 完 善 。我们应在合理借 鉴德 国经验的基础上 , 结合我国发展现状构建我 国的民事审前程序。 关键词 : 审前程序; 构建 中图 分 类 号 : 9 -0 1 D 0 5
摘要: 传统 民事诉讼程序 以庭审程序 为核心 , 审前程序是为 了 使庭 审程序更加顺利、 有序而设置的准备 阶段 。但 随着各 国民事
诉 讼 的发 展 , 审前 程 序 已经 日益 成 为诉 讼 程 序 中十 分 重要 的 阶段 , 称 为 是 处 理 案 件 的 ” 滤 器 ” ” 压 阀 ” 被 过 和 减 ,其 重 要 性 自不待 言 。
前程序的立 法重视程度以及实务上 的运 作幅度 , 使得原 本处 于 近似边缘化 的一种前置诉讼架构逐渐转变成为能够决定或排斥 普通庭审程序 的一套相对独立的体系[ 。 从我 国 “ 民事 审 前 准 备 程 序 ” 提 法 来 看 “ 前 ” 依 附 于 的 审 是 “ 庭审” 这无疑是典型的“ 的, 庭审 中心 主义” 。审前程序 形同虚 设。《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 讼法 》 下简称 《 ( 民事 诉讼法 》 第 ) 13 1—— l9条的规定 和司法实践 , 】 这些诉讼活动 主要包 括送 达 起诉状和答辩状等诉讼文 书、 告知 当事人诉讼权 利和合议庭 组 成人员 、 审核诉讼材料并调查收集必要证据 , 以及有 的场合下的 追加 当事人 、 移送案件 。现行立法没 有关于开庭 前实质准备 工 作 的相 应 规 定 , 交换 证 据 、 固定 争 点 、 件 分 流 等 审 前 程 序 应 有 案 的独立功能在实践 中往往都在开庭之后 进行。审前程序并不独 立, 与庭审界限模糊 , 独有的价值和功能难 以彰显 。 I ) 二 法官“ 超职权主义” 控制 , 当事人参与消极 《 民事诉讼法 》 有关庭前准备程序 的各项规定都是围绕法官 的职权行 为而展开 , 当事人基本处于消极被动 的状态 , 不利于保 障当事人 的诉权和 当事人对诉讼程序 的促进义 务。而且 , 法官 在第 1 6 必须认真审核诉讼 材料 , 1 条“ 调查搜 取必要证据 ” 的法 定要求下 , 而难 以排 除对案 件“ 先人 为主” 的预断 , 响裁判 公 影 正; 也使 当事人过分依 赖法官 , 更加消极被动。 ( ) 三 诉答对话制度不 完备 . 以固定争点 难 争点是案件争论 的焦点 , 双方 当事人 围绕其 真伪或存 在与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制度之完善论文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制度之完善论文

浅析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制度之完善【摘要】由于我国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审前程序,而只是在立法上零散的规定了一些审前准备活动,这不仅不利于切实有效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也不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率。

为此,笔者将在在本文中通过介绍审前程序设立的理论价值以及剖析我国审前程序的现状来提出完善我国审前程序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审前程序价值现状完善措施民事审前程序即庭前准备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之后直至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称。

在民事诉讼中设置审前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其可以起到整理争点、固定证据、最大程度地获取证据资料、防止诉讼突袭等作用,甚至可以提前结束争议,减少进入正式审判的案件数量。

下文正是要通过对审前程序设立的价值意义的探讨来进一步对比我国此程序存在的弊端,进而提出完善措施建议,以期此程序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一、设立审前程序的理论价值众所周知,公正是审判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标。

公正可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谓程序公正即要求审判者要始终保持中立地位,为双方提供对等的辩论和防御机会,并禁止法庭上的“突然袭击”。

对我国民事诉讼来说,设计审前程序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于确定争点,防止证据突袭,为庭审做准备。

审前程序能够确保当事人之间及时了解对方的主张和证据,并提供平等的辩论机会,与之相配套的举证时限制度,更能有效地防止了诉讼突袭的发生,使庭审真正成为当事人的平等对抗。

其次,审前程序极大的提升了这诉讼效率的实现。

通过审前程序的准备,双方对彼此掌握证据的程度及诉讼结果都有着较为准确的预测,这有利于双方提前达成和解。

最后,诉讼效益是指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前提下,降低诉讼成本而是诉讼效益不变或得以提高的状态。

审前程序由于赋予了当事人负责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和义务,国家在这方面的投入大为减少,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效益。

而对于当事人来讲,由于只能在审前程序中提供证据,确定了争点,亦能防止诉累。

二、民事审前程序在实践中的作用民事审前程序是与庭审程序联系密切但又具有其独特诉讼功能的一种制度,具体来说其实践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最大程度地获取证据资料。

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释明权的行使

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释明权的行使
科 学 论 坛
论我 国民事 审前程序 中释 明权 的行使
陶海龙
( 江 工 业 大 学 法 学 院 民事 诉 讼 法 专 业 20 浙 0 8级 硕 士 研 究 生 )
Hale Waihona Puke 【 摘要】 释 明权制度源于大 陆法系 国家, 随着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向当事人 主导型 的转变, 其被引入到我 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当中。由于立法上没有
明确民事审前程序, 更不会有确定意义的审前程序 中法官释明权问题 , 因此 , 讨论审前程序中法 官释 明权行使 问题 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文章从介绍民事 审前程序 中法官行使释 明权必要性入手, 在此基础上 , 从行使原则、 主体及使用对象、 行使方式及行使保障机制等方面具体论述在民事审前程序 中法 官该 如何规范 、 当行使释 明权 问题 。 恰 【 关键词】 民事审前程序 释 明权 行使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传统上是 以言词 辩论即开庭审理为 中心 的程 序结 构, 最初 释 明权 仅 仅 在言 词 辩 论 程 序 中 行 使 。 了 提 高诉 讼 效 率 、 强 当 事 为 加 人 程 序 保 障 、 免 诉 讼 突 袭 , 陆 法 系近 现 代 以 来 民事 诉 讼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避 大 容 之 一就 是 设 立 准 备程 序 与 扩 张 准 备 法 官 权 能 与 作 用 。 不 过 , 于 对 案 件 基 审 理 中“ 入 为 主 ” 先 的担 忧与 对 法 官 心 证 独 立 和 自 由的 坚 持 , 前 准 备 法 院 庭 作用的重点是纯 粹技术程序 的促进 , 允许 法官介入案件实体 内容 , 不 对法 官在准备阶段的释明持否定态度 。 至大 陆法系对英美法系准备程序的充分 借鉴, 基本改证据 随时提 出为证据适 时提 出, 以争点整理和证据 固定为主 的实质性准备程序随之完全确立。此时, 准备程序中法院的诉讼行为作用 于 实体 事 项 就 有 了现 实 的必 要 性 , 为 当 事 人 在 诉 讼 系 属 后 做 好 充 分 的 主 因 张 和举 证 的准 备 , 形成 争 点的 情 形 必 须 要 有 法 官 的 介 入 。 如 果 仅 开 庭 审 并 理的释 明,审理活动就无法尽快形成争 点并围绕争点进行集 中的证 据调 查, 造成庭审期 日反复进行 , 导致程序的散漫与审理无序。因此, 理论界和 实务界开始倾 向支持进一步扩大主持准备程序法官的权能和作用, 包括释 明权的行使 。

关于我国民诉审前准备程序完善的思考

关于我国民诉审前准备程序完善的思考

行 的基本价值判断。这也是将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理论发展为
实体权利而必须经历的过程。当事人主体地位需要具体的权 得以实现 , 就应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修订 : 第一 。 证据开示应 利 支配来 实现 ,这就 是 当事 人涉及 到 当事 人对否 要运 用公权 由当事人来 主导 , 法 院只应对程 序 的运 行进行 管理 。 通过对具 力来保 护 自己私权 利 ,或者 说是 否要将 自己一部 分权 利让 渡 体程序的设计使当事人获得更多证据收集 的权利.在有效保 给公权 力 的决 定 。 而在对抗 的 民事 诉讼基 本框架 中 。 要 使 当事 障 当事人 收集 证据 的同 时也 是其行 为受 到有效 规范 .以 防止 人双方能够准确作出判断, 就要让其充分参与审前程序。 在审 当事人过分的证据收集对对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 第二 , 应对 前程序 中通 过有效 对话 和沟通甚 至是交换 已有 的证据 。使 当 新证 据进 一步 的规 范 。我 国在《 证据 规则 》 中对举证 的时 间进 事人得到此案更多的真实信息 ,这样一来当事人双方的地位 行 了明确 的规范 , 从 而使逾 期不提 交 的证据无 法获 得证据 能 就要求实质性的平等, 而非仅仅形式意义上的平等。 这就要求 力。但同时也规定了新证据可以在庭审阶段提出这就给当事 法官 的职权 介入 以保障 双方在获 得相关 信息 的平 衡 。 人规避证据交换提供可能。 为使 当事人从分利用证据交换, 使 ( 二) 法官在审前准备程序中职权的范围。 在我国, 由于诉 案 情 和争点 得 到早 日明确 , 应对 《 证据 规则 》 第4 1 条关 于新 证 讼模式 的不 同,法官在整 个 民事 诉讼 中都有很 大 的权 力从 而 据 的规定 进行 细化 ,对不 能及 时提交 的证据 在证 明力上 进行 使当事人的选择权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本来不平衡的权力 限制。并要求当事人对证据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情况必须提前 分配进一步不公平 ,从而出现大量的强制调解和背靠背调解 列出并在证据交换阶段提交到法院 . 在适时的时候提请法院 形式 。为此 我们要 在今后 的改革 审前 程序 中限制法 官 的控 制 帮助收集相关证据 。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

第一 , 保障程序公正 。 义是社会制度 的首要价值。我 国 正
民 事诉 讼法 一 直 偏 重 对 实 体 公 正 的 追 求 ,从 法 律 的相 关 规 定
两部《 民事诉讼法》试 行与现行 ) 未确立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 都
的独立地位 。最高人 民法 院的司法解释在 民事诉讼 审前程序 立法中具有重要 的意义 ,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 用普 遍程序 《 开庭审理 的若干 规定 》 《 于 民事经 济审判方式 改革 问题 的 、关
L T ARY GAL E I ER L RY
文 海 艺 苑




我国民事诉 讼审前程序研究



(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 院有 限公 司 , 北京 10 0 ) 0 07
要: 民事诉讼 审前程序 立法在我 国一直处于不完善的状态。我国民事诉讼 审前 程序 在 内容 、 主体 、 诉讼效 率等方面存在诸 多不 完善之处。 国民事诉讼 审前程序的制度定位应是保障程序 公正、 高诉讼效率 , 而建 我 提 从 立 当事人 为主体 、 法官主导的民事 审前程序模式 , 立强制被告答辩制度、 建 证据 开示制度和审前会议制度。 关键词 : 民事诉讼 ; 审前程序 ; 诉讼效率 ; 程序公正
材 料 , 查 收 集 必 要 的证 据 。 ( ) 调 5 追加 必 须共 观各 国关 于审前准备程序的规 定, 提高诉 讼效率都是重要 的 目的之一 。 国法律规定 ,审前 美 “ 程序 的 目的非常简单 : 清除无关的事项 , 准许 当事人获得信息 , 并且确定是否存在适于审判的争点 , 所有 的内容都导向一个 有 效率 的审判或在 知情 后作出的和解 。”9 9 19 年美 国只有 23 -% 的案件进入 了审判阶段 ,其余 的都在审前准备程序 阶段得 以 解决。提高审前准备程序的诉讼效率有利于解决北京市乃 至

对民事审前程序若干问题的研究

对民事审前程序若干问题的研究

( 诉答制度规 定不完备 , 二) 没有起 到 固定争 点的作 用
答辩 是被告 的一种权利, 不是一种强行义务, 不答辩不会造 成答 辩失权。 因此 , 在实 践中, 多数被告不提交答辩状, 致使原告不能了解
使原告因此丧失了作为诉讼当事人均应享有的对对 设置不大相 同, 但其立法 目的是相 同的, 即明确划分 当事入主张的事 对 方的答辩理由, 实和证据 , 定并适 用法律, 认 做出判决。 根据两大模式的特 征, 结合我 国司法环境 和改革方向, 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应 当以法官管理、 指挥
要的审前准备 ,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掌握案件争点和必要 的证据 , 及 时解决庭审前发生的各种 问题 , 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当事人则
大陆法系传统上奉行“ 职权主义”注重加强法官对审前准备程序 ,
的控 制 , 审 前 程 序 中 , 官一 般 起 着 指挥 作 用 , ( 法官的全程主导, 一) 当事人的被动接 受
根据《 民事 诉讼 法 》 13条 至 l9条 的规 定 , 国 审 前程 序 的主 第 1 1 我 要 内容 有 : . 当事 人送 达 诉讼 文 书 , 起 诉 状 和答 辩 状 副 本 : . 1向 如 2 组成
提出证据和争点 。而法官则处于 中立地位 , 主持审前程序 , 通过当事 人提交的证据和进行 的辩论 , 来确定争点, 固定证据, 为庭审打好基 础。这样就有利于提 高开庭 审理 的效率 , 使案件得到集中审理。但是 早期英美法系 的审前程序 中法 官过于消极,出现 当事人滥用审前程
序 , 延 准 备 阶 段 的情 况 。 拖
合议庭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 3 审核诉讼材料, 调查收集 必要 的证 据; . 4 追加 当事人 、 移送案件等。不难看出这些规定是为法 官而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反思和解围——从功能比较方法论的角度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反思和解围——从功能比较方法论的角度

界 定 也 不 尽 一 致 。一 般 可 以概 括 为 两 类 , 代 表 性 有
刖 菁
的 两 种 表 述 为 : 是 认 为 “ 前 程 序 是 法 院 受 理 案 一 审 件 后 进 入 开 庭 审 理 之 前 所 进 行 的 一 系 列 诉 讼 活
概 念 的准 确界 定 与合 理解 释为 我 们思 考 问题
作者简介 : 徐菁(94 )女 , 1 8一 , 浙江杭 州人 , 浙江工业大学 20 级诉讼法学硕 士研 究生 , 07 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 究。
中 图分 类 号 : 9 52 D 1.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6 2 6 (00 0 — 0 0 0 10 — 15 2 1 ) 10 7 — 5 收 稿 日期 :0 9 0- 8 20 - 4 0
动 。 二 是 认 为 “ 前 程 序 是 为 了 使 民事 案 件 达 到 ” 审
适 合 开 庭 审 理 的 目的 而 设 置 的 让 当 事 人 开 庭 审 理 之 前 确 定 争 点 和 搜 集 证 据 的 诉 讼 程 序 。 【上 述 两 ”4 类 定 义 , 者 在 于从 形式 上 对 审 前 程 序作 一 个 概 前 括 , 的外延 宽 广 而 内涵相 对空 泛 , 一 系列 审前 他 是 活 动 表 象 的描 述 , 至 没 有 将 审 前 程 序 当 作 一 个 有 甚
所 追 求 的 , 此 种 内涵 学 界 已基 本 没 有 分 歧 。但 这 对 种定 义 的欠 缺 之处 是有 将 审前 程序 作 为庭 审程 序
的附 属 之嫌 , 视 了审 前程 序 的纠纷 解 决 的功 能 , 忽
台 , 多 同 一 议 题 下 研 究 其 实 都 是 “ 自为 政 ”, 很 各 以

我国审前程序纠纷解决功能的制度问题

我国审前程序纠纷解决功能的制度问题
二 、我 国 民 事 中 的 审前 程 序
( 一) 、概 述
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 、劳务合同纠纷 ;3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 引起 的权利义务关 系较为 明确的损害赔偿 纠纷 ; 4 、宅基地和相邻关 系纠纷 ; 5 、 合伙 协议纠纷 ; 6 、 诉 讼标的较小 的纠纷。但是根 据案件 的性质 和当 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不管民事诉讼开庭审理之前还是开庭 审理 中,只要案件还没有 形成 判决 ,只要当事人愿意 ,就有机会进行调解 。调解的地位是在 国家大调 解 的背景下逐步稳 固的,适应了国家和谐 的主题 ,现在 的派 出所 、法院 都有专门的调解室 ,用来吸收和消化治安纠纷和轻微的刑事违法 以及 民 事纠纷 ,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相对 自由的司法领域 ,以尊重当事人意 志 自 由为原则 ,因此 ,调解在 民事诉讼领 域有着其 得天独厚 的地位和作 用。 相较于庭 审 , 调解 自身有 着消化 纠纷 、化 解矛盾 、尊重 当事人 双方 意 志 、节约司法资源等 自身优势 ,因此 , 在审前程序中 ,调解是非 常重要


概 述
审前程序 ,即案件 进入到 司法领 域立案后 正 式开庭前 的一 系列程 序 .审前程序设计 的初衷是为了顺利 、有效 、及时地开展庭审并没有规定审前程序的概念 ,也没有使用这一术语 ,只是在学 术界存在 的讨论主题 ,但是这并不妨碍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讨论 ,审前 程序的外延一法律法规影射 的内容一 即立案后正式开庭审理之前 的一些 程序.立案后正式开庭 审理之前 ,法院和当事人双方一起参与的活动有 很多 ,都是庭审之前的活动 ,但是 , 他们只能叫庭前活动 ,不能叫审前 程序 ,因为程序之词包含这按照规定按部就班地进行 的含义 ,因此 ,只 有广义上 民事诉讼 法规定 的在正式开庭 审理之前法院同当事双方一起进 行 的活动在算审前程序 。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摘要]随着国际社会司法改革的深入,各国越发强调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也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建设加以重视。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正日益凸显。

文章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再借鉴外国行之有效的相关经验,提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设想一、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分析(一)“审前准备程序”与“审前程序”的概念辨析很多学者在研究民事诉讼程序时,将“审前准备程序”与“审前程序”混为一谈,在使用时两个概念混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审前准备程序”与“审前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等同使用。

区分这两个概念的不同,对发现我国审前程序的弊端起重要作用,还有利于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审前准备程序”对于庭审程序而言,在形式上具有独立性,但究其根本,设置审前准备程序的目的在于为庭审程序的有效运行服务。

在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处于中立地位,主要负责指导双方当事人交换与固定证据、整理固定争点,为随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打好基础。

而在功能上,审前准备程序并不具有独立性,它对庭审程序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审前准备程序中的“准备”是为庭审程序而做的“准备”。

离开了庭审程序,“审前准备程序”也就缺少了发挥的空间,因此“审前准备程序”不能独立存在。

[1]“审前程序”不仅具有交换证据,整理争点等“审前准备程序”的传统功能,还具有其独立的功能,即通过当事人双方和解或法院调解,以此完成民事诉讼的任务并终结整个民事诉讼程序。

由此可知,审前程序的独立功能的目的并不是为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服务,而是力求将有待庭审程序解决的问题提前到“审前程序”中解决,只要解决成功,整个诉讼程序即可宣告结束。

与“审前准备程序”相比较,“审前程序”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功能上,它都具备了鲜明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2]经上述的比较分析得知,“审前准备程序”与“审前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使用时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将“审前准备程序”等同于“审前程序”,因为“审前准备程序”只有被赋予独立功能后,才能称之为“审前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构建之思考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构建之思考

这一系列手续类的事务性行为, 缺乏关于实质性准备和促进 和解 的功 能, 以说是一种较为典型的“ 可 庭审中心主义”在 司法实践层面上 , , 案
践, 可知我国民事诉讼 多年来的一系列审前准备活动还只能称为审前 件 “ 先定后审” 以及 “ 强制调解” 的现 象大量存在 , 严重影响 了司法公
第二, 审前程序独立 功能缺 失。 现有 的关于审前准备程序的条文
粗 疏 不 系 统 , 远 不 能 实现 审前 程 序 的独 立 功 能 , 前 准 备 活 动 就 其 远 审 性 质 上 来 说 , 是 纯 事 务 性 的 工作 , 都 主要 包 括 送 达 起 诉 状 和 答 辩 状 等 诉讼 文 书 、 知 当 事 人 诉 讼权 利 和 合 议 庭 组 成 人 员 、 核 诉 讼 材 料 并 告 审 调 查 收 集 必 要 的证 据 , 以及 在 某 些 场 合 下 追 加 当事 人 、 送 案 件 等 。 移
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而大致把握审前准备阶段的时间跨度, 以分配审前
准 备 阶 段 和 庭 审阶 段 的时 间 ; 争 点 的整 理 缺 乏 足 够 重 视 , 于 证 据 对 关 交 换 、 定 的 规 定 还 比较 粗 略 , 固 即使 是 审 前 准 备 阶 段 对 庭 审 程 序 的 辅 助 功 能亦 难 以得 到 充 分 的 实现 。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e A d S ce S t
20. 0 9 4(中 期 建 之 迢 霍 j l
隆 文 雄
摘 要 我 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功能在传统上主要被定位于审前准备 , 使案件达到适合于审理的程度, 从而使审前程序
中图分 类 号 : 9 5 D 2

浅析我国民事审前程序

浅析我国民事审前程序
民事 审 前程 序 的价值 第一, 最大 限度 地为 自己 的主张收 集证据 , 同时保 证诉 讼公 正地 进 行 。审前程 序追 求的 目标就 是明确 纷争 , 固定证据 , 确定 争 点 , 而使 审判 程序得 以顺 利进行 。 从 证据 在整 个诉讼 活动 中都


发挥 着 非常 重要 的作用 。 是司法 公正 的基础 , 以说诉讼 的最终 可 成败 关键 取 决于证 据的 收集 。 公正是 人类追 求 的永恒价 值 , 里 这 的公正 , 包括 实体上 的公 正和程 序上 的公正 。 程序 公正要 求 审判 者 以当 事人之 间 的对立 为前提 , 持不 偏不倚 的立场 , 保 为双方提 供充 分 的、 对等 的对抗和 反驳机会 , 禁止在法 庭上搞“ 突然袭击 ” 。 第二 , 最大 限度 地提 高庭审 的功效 。 张卫 平教授 就认 为 审前 程序 的主要 价值就 在于可 以最大限度 地提高庭 审的功 效 , 审 把庭 的主 要 资源配 置于 当事 人对案 件事 实 问题和法 律 问题的辩 论之 中 。 在审 前程 序 中双方 当事人通 过对证 据 的收集 , 。 逐渐 明 了案 件所 涉及 的事 实 , 并在此 基础 上可 以提 出新 的事 实主 张 , 最终形 成双方 争议 的焦 点 。这 样 , 审前程 序 中, 在 双方 当事 人 已经 对相 关信息 有 了全 面的掌握 及 了解 , 并且双方 所提供 的证据及 争议 的 焦点 都 己明 了,那 么他们 就会 对案件 的 审判结 果形成 一个 更准
L g l y t m A dS c t e a S se n o i y e
2 1 8月 ( ) 0 0年 上
孪 玲 玲
摘 要 我 国民事诉讼制度只规定 了附属于庭审程序的 “ 审理前准备” 。民事审前程序具有 固定证据, 确定争点, 最大限度 地为 自己的主张收集证据, 保证诉讼的公正进行, 提高庭审功效等独特价值, 审前程序应与庭 审程序并重, 且与其构成完整 的审判程序。本文重点从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和证据交换制度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决而无须进人正式的开庭 审理阶段 。正 因为如此 ,案件分 流
状 的 ,人 民法 院应 当在 收到答辩 状及 其副 本之 日起 5日内 将答 辩状 副本发 送原告 ;被告 不提 出答辩 状 的 ,不影 响人 民法 院审理 案件 。②告 知 当事 人诉讼 权利 义务 ,人 民法 院 可 以在案件 受理 案件 通知书 或应诉 通知 书 中书面告 知 ,也 可以 口头 告知 。③组 成合议 庭 ,并 在组 成后 的 3日内告 知 当事人合议 庭 组成人 员 。④ 合议 庭组成 人员认 真 审核诉 讼 材料 。⑤ 追加 必须共 同进行 诉讼 的当事人 。
多问题 ,需要 进一 步 改进 、完善 。
[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审前准备程序 ;司法改革 [ 中图分 类号 ]D 9 2 5 [ 文 献标识 码 ]A
[ 文章编 号 ]1 0 0 5— 6 4 3 2( 2 0 1 3 )1 — 0 0 8 2— 0 2
1 审前 准备 程序 的概念 和功 能
制的基础和原则。当事人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使得双方 当
事人 对诉 讼结 果有更 理性 的认识 ,常 常选 择 自行 和解或 通
过调解 等其他 方式进 行解 决 。
备程序”等几种 ,其含义界定也并不统一。在理论上学 界对 审前准 备程序 的时间界域 是达 成共 识 的 ,均将 正式 的
开庭 审理作 为 审前准 备程序 与其后 程序 的分 界线 。所谓 审 前 准备程 序 ,是指在 原 告起 诉 后 ,至 正式 开 庭 审 理之 前 , 法 院与 当事人 及其诉 讼代 理人 为案件 达到 集 中审理 的程 度
条 ,作 为第 1 3 3 条 :“ 人 民法 院对受理 的案 件 ,分 别情 形 ,
予以处理 : ① 当事人没有争议 ,符合督促程序规定 条件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研究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研究
应 该是独立 于庭审程 序 , 又与 其共 同构成 完整 的审判程序 , 以 所 查诉 讼材料 。也使法 官 的工作 量加 重,并 且让法 官为 了追 求公
说 民事诉讼 审前程 序对 整个 民事诉 讼程 序 的维 持运转 有着 重要 正 , 就得 依权 去收集 证据 , 样 反而会使 某些法 官形成先入 为主 这
的作用 , 应该具有 保障程 序公 正、 高诉 讼效益 、 强辩论 力度 、 的概 念 , 提 加 最后 凭 自己的先验 性认 识进行 审判 , 致法官专 断。而 导 促进 纠纷合 意解决 的重要价 值 。
二、 响我国审前 程序 价值发 挥作 用的原 因 影
法 官的职权 过大 , 也会 导致 “ 箱操作 ” 暗 的不 利结果 , 从而影 响审
国民事 审前程序 的价值 发挥 , 果再要求 任何案件都 必须先经审 如
是职权 主义模式 , 模式认 为法 院在民事诉讼 审前程序 中拥 有 前程序 再开 庭审理 , 这种 一是会 增加 法官 的工作量 , 二是会增加 当事
主 导权 。具 体为法 院和法 官在对 诉讼程序 的进 行 、 程序 的开始 、 人 的诉 讼成 本 , 结果 则是 降低 了诉讼效 益 , 从而 背离 了审前程 序 终 了, 以及诉讼对 象的决定 、 诉讼 资料 的收集等 方面拥有 主导权 。 的价值 。 另一种则是 当事人 主义模 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含义 : 一是 民事 诉讼 的启动依赖于 当事 人 : 二是法 院或法 官不能主 动依职权 启动和推 进 民事诉讼程序 ; 三是法 院或 法官裁 判所依据 的证据 资料 只能依
中图分 类号 : 2 D9 5 我 国民事审前 程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 22 l)31 2 l 0 . 9 (0 OO . 6 O l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浅析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浅析

三、 设置与庭审法官分离或相对分离 的审前准备法官制度 庭审法官负责审前准备工作, 容易造成审前准备行为和审判行为 相混淆, 使庭审活动流于形式, 违背了程序正 当性 的要求 。从 国外 的 审前准备程序的运 作来看 , 监督、 指导审前准备程序 的大都不是 日后 审理该案 的法官。 因此, 设置与庭 审法官分离或相对分离的审前准备 法 官 是确 实 可行 的 。 ( ) 置 审前 准 备 法 官 的 重要 性 一 设 1避 免 先入 为主 , 审 走 过 场 。 据 我 国 现 行 民 事 诉 讼 法 和 相 关 . 庭 根 法律 的规定法 官在正式开庭前对有关案件的实体问题有进行预审的 权 力。 在审前准 备法 官和庭 审法官是 同一人的情况下, 不可避免的会 造成 “ 入为主” “ 先 、先定后 审 庭 审走过场的局 面。只有设置与庭审 、 法 官分离或相对分离 的审前准备法官, 才能增 加庭 审的程序 公正性 。 2 有效 的避免 了单方接触 。 . 所谓“ 单方接触 ” 就是指法官在 开庭 , 审理前单方面会见一方 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代 理律 师。单方接触 是有碍于司法 公正的, 因而 由不 同的法官来分别负责审前程序和审判 当事人进行单方接触的必要性也就不在 了, 这就有效的避 免了 d g 是指当事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所争执 的争 点而交换诉状和答辩状 程序 , i) n 的程序。发现程序 ( soey 也就是当事人有权相互采用证据开示 单方接触的弊端 。 Di v r) c 的程序 , 即当事人相互获取对方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的与案件有关 的 3 提高 了开庭审理的效率。 . 设置审前准备程序法 官, 门负责指 专 信息和证据 的一项程序。审前会议 ( rta o frn e涉 及到很多 挥和管理审前准备程序 中的工作, Per l neec ) i C 把审判法官从审前准备工作中脱离 有关程序的事项 , 旨在指导、 管理 当事人进行发现程序, 防止当事人拖 出来 , 中精力进行案 件开庭 审理阶段 的审判工作 。 集 4 .有 效 的 克 服 了 强 制 调解 的弊 端 。在 我 国传统 的调 审合 一 的诉 延诉讼 , 还具有促进当事人和解 的重要作用 。 德 国是实行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的典型国家, 其设置审前准备 讼模式 中, 法官既是调解者又是以后的居中裁判者, 当事人由于担心拒 绝调解会在以后的审判过程中对 自己造成不利的后果, 往往并不是那么 程序主要 是出于提高诉讼 效率 的目的。 从 以上介绍可 以看 出, 在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中当事人处于主导 自愿 的接受调解。 而设置审前准备法官, 由其负责案件审理前的调解工 地位, 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在开庭 审理的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定的程序听 作则有效的克服了强制调解的弊端。 取当事人 围绕争点和所提供 的证据而展开的辩论来形成判 断。而法 ( ) 置审前准备法 官具有可行性 二 设 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则强调法院在审前准备程序 中的作用 , 其主要是 不但外 国有成功的经验 以此借鉴 , 我国国内也有法院对此进行 了

《2024年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

在此背景下,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应释明规范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应释明规范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等,应当进行明确的解释和说明,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对应释明规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的基本原则(一)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应释明规范的首要原则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等进行全面、准确的解释和说明,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程序和自己的权利义务。

(二)公正、公平原则公正、公平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应释明规范的重要体现。

法院在解释和说明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效率原则在保障当事人权益和公正、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应释明规范还应当遵循效率原则。

法院应当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审判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三、民事诉讼应释明规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应释明不规范当前,部分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存在应释明不规范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等解释和说明不充分、不准确,甚至存在遗漏和误解的情况。

这既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二)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法官是实施应释明规范的关键。

然而,由于法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法官对应释明规范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

有的法官对应释明规范重视不够,导致解释和说明不充分;有的法官对应释明规范的理解存在误区,导致解释和说明出现偏差。

(三)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缺乏对应释明规范的有效监督机制。

这导致部分法院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应释明规范的执行不够严格,甚至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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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程序论文: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问题研究【中文摘要】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能让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就有机会恰当地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避免不必要证据的提出,从而节省劳力和费用支出,减轻法院的负担,实现审理的充实和加快诉讼进程。

因此,由于民事审前程序释明的上述功能优势,大陆法系的释明从先前主要集中于言词辩论阶段,现在也逐渐开始重视审前准备阶段中的释明,并且有加强的趋势。

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对法官释明的研究基本还处于介绍大陆法系相关制度和理论的层面,并未注意到释明制度在当代大陆法系中的发展。

另外,从当前我国立法实践来看,由于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释明权被明文规定并加以重视和运用,是从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才开始的,迄今为止不过七、八年的时间。

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制度还远远不够完善,成文的规定很少,导致实践中,特别是在审前准备阶段,法官往往只局限于送达受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文书材料,并未结合个案情况对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释明,应当释明而没有释明、不应当释明反而释明的现象亦有存在。

为此,在当前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大背景下,研究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论文首先对民事审前程序和释明制度的内涵作必要分析,而后以论证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作为理论基础,分别从释明的历史演变和民事诉讼模式转变来阐述释明的必要性,从保障当事人的实质平等和程序参与权以及提高诉讼效益角度来分析法官释明的正当性,在此之上,阐述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权行使的原则、主体、对象、方式、内容以及界限等问题,继而对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活动作了相当细致的分析,并就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制度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以供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参考。

【英文摘要】The aufkaungsrech of civil pre-trial procedure can let the parties inpretrial preparative phase will have a chance to properly propose attackand defense method, avoiding unnecessary evidence, thus proposedlabor-saving and spending, reduced the burden, realized the court trial toenrich and accelerate litigation process. Therefore, because of thefunctional advantages above of the aufkaungsrech of civil pre-trialprocedure, continental law focused mainly on the stages of the oralargument before,but now have gradually started to attach importance tothe preparation stage before trial, and the aufkaungsrech are reinforced aswell. However, the study of our country civil procedure law still focuseson introducing the relevant system and theoretical level of the continentallaw system, has not noticed the development of contemporary continentallaw system. In addition, from thecurrent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practice,the aufkaungsrech is taken expressly and seriously on the judicialinterpretation of“the sev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itigation evidence”,which is formulated by the supreme court from the December of 2001. Sofar only has seven or eight years. The aufkaungsrech is still far from perfect system, resulting to Judges often confined to served Litigationdocument material such as the notice of acceptance and accuse, the noticeand direction of proof as well as litigation risk note in the practice,especially in pretrial preparative stage, They does not necessarily throwlight on the contents of the proof direction and litigation risk note ,alsodoes not expound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The case is that it shouldneed to clarify that they have not expounded; it has not to clarify but theydo it yet. Therefor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urrent reform of ourcountry civil trial way, the study of the aufkaungsrech of civil pre-trialprocedure has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The paper firstly analyzed the connotation of the civil pretrialprocedure and the aufkaungsrech , and then demonstrated the necessityand legitimacy of civil pretrial procedure as the theoretical basis,respectively from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the civillitigation modetransformation and the essence of the equality, program participation andimproving of lawsuit efficiency. Ontop of this, firstly demonstrated theprinciple, execution, subject, object, method, content and dividing line ofthe aufkaungsrech, and then gave a detailed analysis to pretrial procedureof the judge cohabitancy activities, and put forward several opinions and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cohabitancy system ,as reference forour country’s civil lawsuitlegislation and judicial.【关键词】审前程序释明法官诉讼【英文关键词】pre-trial procedure aufkaungsrech judge lawsuit【备注】索购全文在线加好友:1.3.9.9.3.8848同时提供论文写作一对一指导和论文发表委托服务【目录】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问题研究摘要3-5ABSTRACT5-6一、引言9-13(一)问题的提出9-10(二)研究的意义10-11(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11-12(四)论文的结构安排12-13二、民事审前程序与释明13-16(一)民事审前程序13(二)释明、民事审前程序释明和庭审释明13-16 1.释明的涵义及性质13-14 2.民事审前程序释明与庭审释明区别性分析14-16三、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的必要性与正当性16-25(一)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的必要性16-23 1.域外释明制度历史演变概述16-19 2.不同民事诉讼模式下的法官释明制度19-21 3.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变与释明制度的发展21-23(二)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的正当性23-25 1.正当性根据之一: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平等23 2.正当性根据之二:保障诉讼主体的程序参与权23-24 3.正当性根据之三:提高诉讼效益24-25四、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25-34(一)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权行使原则25-27 1.合法原则25-26 2.公开原则26 3.适度原则26-27(二)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权行使主体27-29(三)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权适用对象29-30(四)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权行使方式30-31(五)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权行使内容及界限31-34 1.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权行使内容31-32 2.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权行使界限32-34五、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制度的若干建议34-47(一)关于法官对诉讼请求的释明35-38 1.对诉讼请求变更的释明36-37 2.对诉讼请求不充分的释明37-38(二)关于法官对事实主张的释明38-39(三)关于法官对争点整理的释明39-40(四)关于法官对当事人举证的释明40-42 1.对举证责任分配的释明40-41 2.对证据失权的释明41-42(五)关于审前调解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释明42-45(六)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的保障机制45-47六、结语47-49参考文献49-52致谢52-53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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