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正文:----------------------------------------------------------------------------------------------------------------------------------------------------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应当贯彻规划统一、体系完备、权责清晰、平战结合的总体要求,坚持国家负担、社会负担和社会投资相结合,坚持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共同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共数据等主管部门,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强化人民防空工程数字化管理,建设全省统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数字化平台,提升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数字化水平。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组织工程初步设计,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组织施工图设计,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组织全面施工,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等内容。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准:(一)大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投资规模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中型项目:投资规模在600 万元以上,不足2000 万元的工程;投资规模不足1000 万元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三)小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 万元以上,不足600 万元的工程。
(四)零星项目:投资规模不足200 万元的工程。
(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资额规模划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各类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小型及以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项目、民间资金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等,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形成国有固定资产的民防(人防)应急疏散基地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除项目建议书按管理权限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报建审批程序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信息系统建设程序按《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编报项目建议书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委托具有人防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浙人防办〔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防办〔201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有关人防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政策,我办制订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1月20日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有关人防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亦称防护专项,下同)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防护专项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并配备2名以上具有相应能力的执法人员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可结合实际委托具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上一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以及涉及孔口与主体防护功能、主要使用功能的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一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站)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二)对各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四)参与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六)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人防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旨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
2. 人防工程监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工程全过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3.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监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承担监理工作。
二、监理职责1. 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2.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3. 对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进行旁站监理,确保施工关键环节的质量。
4. 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下达停工令。
5.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出具监理报告,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三、监理程序1. 施工前准备:监理单位应详细了解工程设计文件,掌握工程特点和难点,制定监理实施细则。
2. 施工过程监督: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包括材料进场、施工操作、安全防护等各个环节。
3. 施工后总结: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组织总结会议,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四、质量控制1.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要求。
2. 对于发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复核。
3.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安全管理1.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2.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
3. 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单位应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六、信息记录与报告1. 监理单位应详细记录监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包括巡查记录、问题处理记录等。
2. 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展情况、质量和安全问题及处理结果。
3. 工程完工后,编制完整的监理档案,为后续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防护部分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监督管理以下方面:(一)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防护设备安装,下同)、监理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及时查处有关质量问题;(二)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构配件(重点是防护设备、构配件,下同)提供情况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构配件;(三)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四)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可结合实际委托具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能力的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上一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是指人防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的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对人防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方法》、《工程监理公司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国人防办〔 2001〕7 号)等法律法例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地区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 ( 以下简称人防 ) 工程项目监理活动及监察管理,应当恪守本规定。
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兼备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的监理活动及监察管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一定推行监理,对未拜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察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完工查收。
本规定所指的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质遮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独自修筑的地下防备建筑以及联合地面建筑修筑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推行行业资质管理。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公司一定获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资质赞同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五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察管理。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察管理。
各人防工程质量监察站依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监理人员详细监理活动的监察检查。
第六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依照守纪、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资质分甲、乙、丙 3 个等级,各资质等级的的标准以下:(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拥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 3 名以上高级工程师、 5 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获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肩负过 3 个以上抗力等级 5 级及以上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人防工程监理细则
目录1 工程概况 (2)2 编制依据 (2)3 主要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 (2)4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资料移交内容 (7)5 人防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与控制 (7) (16)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和特点:工程规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长兴世贸大厦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地下人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134-200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GB50108-202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RFJ01-200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 RFJ01-2022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 FG01-05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人防工程监理工作主要内容人防工程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组建人防监理项目部、编制监理技术文件、参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参加人防工程图纸会审、审查批准(承包)施工单位上报各类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审批开工报告并签发开工指令、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检查验收进场人防材料设备及构配件、主持分部份项(中间工程)工程验收、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参加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
组建人防监理项目部单纯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应按要求组建监理项目部,监理项目部设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个岗位,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项目总监应具备建设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同时具备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防监理工程师资格。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国家人防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监理员应具备省级或者以上人防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或者经人防工程监理培训。
依附普通民用建造而修筑的人防工程项目,可以和其依附项目合并建立监理项目部。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由依附项目的项目总监兼任,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备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防监理工程师资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防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员应具备省级或者以上人防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
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浙人防办〔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防办〔201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办对《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原《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浙人防办(2010〕90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4年1月20日附件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人防、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以下简称人防监理)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和丙级,依次分别由国家、省和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发布全省人防监理单位的资质情况及相关信息。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二)2024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二)引言概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二)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的相关内容。
一、监理机构的职责1. 确定监理任务书,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和要求。
2. 执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关法规和规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 监督施工方按照规划和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1. 编制监理计划,并进行监理方案的审核和调整。
2. 监督施工图纸的合理性和符合要求。
3. 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确保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4.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监理程序1. 监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与业主和施工方的沟通、了解工程的情况等。
2. 监理过程中的日常监督,包括现场巡查、检查施工记录等。
3. 监理结果的汇报和评价,包括编制监理报告和评价施工方的合作情况。
四、监督和检查1. 对施工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2.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查,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标准。
五、监理成果的评价和总结1. 对监理结果进行评价,包括评估监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2. 总结监理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3. 为今后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总结: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二)明确了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规定了监理程序和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通过严格的监理工作,可以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国家和人民提供更有效的防空服务。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文号:浙人防办[xx]2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单建掘开式工程,坑(地)道式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以及防护设备、人防专用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安装等均应接受人防专项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人防工程项目、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型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核五级(含)以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其余人防工程项目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各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应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尚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须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资格认定后,方可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其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二)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占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需要的仪器、设备;(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二)对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三)组织本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四)对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五)负责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及管理;(六)协调处理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七)总结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八)承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人防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提高人防工程施工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人防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人防工程的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内容。
第三条人防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监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四条人防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目标是: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规范监理工作流程,保证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提高监理工作效率。
第五条人防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管理制度应当公布于社会。
第六条人防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定期进行更新和完善。
第七条人防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由市人防工程监理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由管理机构制定实施。
第二章监理人员的资格和要求第八条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监理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监理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人防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十条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服从领导安排,认真负责地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一条监理人员应当了解人防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熟悉监理工作流程和方法,具有熟练的监理技能。
第十二条监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的监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监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组织和管理应当遵循“三重设计、两重审核、一定责任”的原则,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包括市人防工程监理部门和各监理单位,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合作,做好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监理工作应当按照人防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明确监理任务和目标。
第十六条监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管理制度,记录监理过程和监理结果,保证监理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一)2024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一)引言概述: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合规性和质量,监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制定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提升。
正文:一、监理资质与要求1. 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监理人员2.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并持有监理工程师证书3. 监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监理经验和技术实力4.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5. 监理人员应具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能力二、监理合同与责任1. 监理合同应明确工程范围、监理任务和监理费用等内容2.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包括进场前、施工中和竣工验收等阶段3.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4.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进展和质量进行报告,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5. 监理机构应履行监理职责,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报告三、监理工作程序与方法1. 监理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和方法2. 监理机构应进行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现场监理,确保施工符合规范要求3. 监理机构应进行进场前勘察,了解工程场地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4. 监理机构应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5. 监理机构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四、监理报告与控制措施1.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报告2. 监理报告应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检测结果、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3.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和改进意见4.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变更和索赔进行评估和处理5.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五、监理工作总结与展望1. 监理机构应及时总结和评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2. 总结应包括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为今后改进工作提供参考3. 监理机构应展望未来工作,提出工作目标和措施4. 建设单位应对监理工作给予相应的评价和反馈5.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不断完善和提升,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安全和人民生活安全的需要。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0-11-17 来源:浙江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国人防办〔200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的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对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指的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五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分甲、乙、丙3个等级,各资质等级的的标准如下:(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以及防护设备、人防专用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安装等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统称“相关责任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具体工作依法可以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级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县级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设区市级及以下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其他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方案一,实行谁审批谁质量监督)【省级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省级和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设区市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县(市、区)自建人防工程和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设区市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其他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方案二,实行属地分级质量监督)】【省级和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县(市、区)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其他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方案三,实行属地逐级质量监督)】尚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区市和县(市、区)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或其委托的上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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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0-11-17 来源:浙江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索引号:ZJRF-02-02-00-201011-000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国人防办〔200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的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对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指的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五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分甲、乙、丙3个等级,各资质等级的的标准如下:(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承担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
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第八条人防专业监理培训,由省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组织。
甲、乙级资质人员的培训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并发给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丙级资质人员的培训由省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并发给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第九条各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二)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三)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抗力等级6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第十条下列监理企业不得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一)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二)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三)有重大监理过失或正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审批程序:(一)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二)申请企业将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送至省人防主管部门;(三)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丙级资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甲、乙级资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报送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需从丙级开始逐级申请。
申请人防工程建设乙级监理资质的,需取得人防工程建设丙级监理资质,在丙级监理资质期内承担过3个以上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且无明显监理过失。
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甲级监理资质的,需取得人防工程建设乙级监理资质,在乙级监理资质期内承担过3个以上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且无明显监理过失。
第十三条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书面请示(正式成文)一式二份;(二)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见附件1)(丙级一式四份,甲、乙级一式六份)及相应电子文档;(三)其他相关材料(丙级1套,甲、乙级3套),包括:1、企业概况;2、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公司所有在册人员);4、监理工程师(包括未经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或用工登记证明)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丙级、乙级和甲级资质分别提供不少于15人次、20人次和25人次注册监理工程师相关资料);5、监理业绩(包括证明公司实力,比较有影响力的以及得奖的工程和曾经监理过人防工程的业绩表,获奖证书等复印件);6、业务手册和曾经监理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7、设备配备表及证明材料(购买发票);8、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9、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每套资质证书包括1本正本,4本副本。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地址、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丙级1份,甲、乙级3份):(一)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二)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变更审核单复印件;(四)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地址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五)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六)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七)已变更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八)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九)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八条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建设资质证书变更技术负责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丙级1份,甲、乙级3份):(一)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二)企业任命文件;(三)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四)已变更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五)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资质延续手续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2年。
第二十一条人防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原件并进行初审;(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将经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的申报材料报送省人防主管部门;(三)省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丙级人防资质延续手续,甲、乙级人防资质延续由省人防主管部门上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防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应提交以下资料(丙级1份,甲、乙级3份):(一)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包括资质有效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量化考核表);(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公司所有在册人员);(四)监理工程师(包括未经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或用工登记证明)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丙级、乙级和甲级资质延续分别提供不少于15人次、20人次和25人次注册监理工程师相关资料);(五)监理业绩(本资质有效期内的人防工程业绩表);(六)与监理业绩相对应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手册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七)资质期内原申报注册监理工程师流动情况;(八)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九)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遗失的,可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遗失情况说明;(二)申请补办报告;(三)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同意补办的初审意见。
第四章外省驻浙监理企业第二十四条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实行认证登记制。
具备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的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经省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登记并在浙江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公示后,可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认证登记程序:(一)具备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的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提出申请;(二)符合条件的,省人防主管部门办理认证登记手续,并在浙江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