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监局关于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燕莎中心支行开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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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监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开业
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京银监复[2012]1022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12.24
【实施日期】2012.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北京银监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开业的批复
(京银监复〔2012〕1022号)
华夏银行北京分行:
你行《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开业的请示》(华银京发〔2012〕796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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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监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桥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桥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桥支行开业的
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京银监复[2013]1062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2.26
【实施日期】2013.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北京银监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桥支行开业的批复
(京银监复〔2013〕1062号)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中信银行北京天桥支行开业的请示》(信银营字〔2013〕986号)和《关于拟对刘欣佳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信银营字〔2013〕984号)收悉。

根据《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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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新园支行更名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新园支行更名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新园支行更名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京银保监复〔2020〕727号•【施行日期】202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新园支行更名的批复京银保监复〔2020〕727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你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新园支行更名开业的请示》(工银京报〔2020〕564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南新园支行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焦奥中心支行”,简称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焦奥中心支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1号楼1至14层01内A座一层110室”。

二、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原机构《金融许可证》及其他资料到我局换领新《金融许可证》,并凭新《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述变更工作并向我局报告。

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变更,此批准文件失效。

此复备注:上述支行业务范围由其上级行授权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总行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2020年10月26日。

北京银监局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京银监复[2012]940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银监局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开业的批复(京银监复〔2012〕940号)杭州银行北京分行:你行《杭州银行北京分行关于杭州银行北京房山支行开业的请示》(杭银京发[2012]193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你行北京房山支行开业。

机构全称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简称“杭州银行北京房山支行”),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南大街8号楼1-1号”。

二、核准朱瑞林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

你行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局。

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三、上述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四、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该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

若在上述批准期限内未开业,此批准文件失效,我局将收回《金融许可证》。

此复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北京银监局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开业
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6.03
【实施日期】2014.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北京银监局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开业的批复
平安银行北京分行:
你行《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申请开业的请示》(平银京发[2014]114号)和《关于对宾玉洁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平银京发〔2014〕105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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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燕莎中心支行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燕莎中心支行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燕莎中心支行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燕莎中心支行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燕莎中心支行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资质空产品服务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吸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北京银监局关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昆仑支行变更营业场所并更名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昆仑支行变更营业场所并更名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昆仑支行变更营业场所并更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3.20
•【字号】京银监复[2012]180号
•【施行日期】2012.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北京银监局关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昆仑支行变
更营业场所并更名的批复
(京银监复〔2012〕180号)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致我局的申请函收悉。

现批复如下:
同意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昆仑支行变更营业场所并更名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嘉里中心支行,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办公楼首层02单元和北办公楼二层201单元。

原营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甲2号昆仑公寓一层1F08”不予保留。

此复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北京银监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季景休闲商业街自助银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季景休闲商业街自助银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季景休闲商业街自助银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6.29
•【字号】京银监复[2012]463号
•【施行日期】2012.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北京银监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季景休闲商
业街自助银行开业的批复
(京银监复〔2012〕463号)
华夏银行北京分行:
你行《关于申请华夏银行北京望京季景休闲商业街“独立式”自助银行开业的请示》(华银京发〔2012〕360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北京望京季景休闲商业街自助银行开业。

北京望京季景休闲商业街自助银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南湖西园216号楼1层40#”。

名称冠以“华夏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

二、该自助银行自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

若在上述批准期限内未开业,此批准文件失效。

三、该自助银行的地址变更、撤销,必须提前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撤销。

四、你行应根据自助银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自助银行的安全监控和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自助银行安全、正常运行。

此复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阿联酋国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变更办公场所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阿联酋国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变更办公场所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阿联酋国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变更办公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4.29
•【字号】京银保监复〔2021〕344号
•【施行日期】2021.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阿联酋国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变更办公场所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21〕344号
阿联酋国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你代表处致我局的申请书收悉。

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代表处变更办公场所。

变更后,你代表处办公场所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燕莎中心C519”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5层518”。

此复
2021年4月29日。

北京银监局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洋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洋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洋支行开业的
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京银监复[2013]902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1.15
【实施日期】2013.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北京银监局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洋支行开业的批复
(京银监复〔2013〕902号)
浙商银行北京分行:
《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大洋支行开业的请示》(浙商银京发〔2013〕153号)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大洋支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浙商银京发〔2013〕154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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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监局关于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设立远洋光华中心自助银行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设立远洋光华中心自助银行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设立远洋光华中心自助银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1.17
•【字号】京银监复[2012]27号
•【施行日期】2012.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北京银监局关于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设立远
洋光华中心自助银行的批复
(京银监复〔2012〕27号)
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你行致我局的申请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行设立远洋光华中心自助银行,全称为“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远洋光华中心自助银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远洋光华中心C座1层22单元。


此复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北京银监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十里堡支行地址变更的批复-京银监复[2012]604号

北京银监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十里堡支行地址变更的批复-京银监复[2012]604号

北京银监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十里堡支行地址变更的批复
正文:
---------------------------------------------------------------------------------------------------------------------------------------------------- 北京银监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十里堡支行地址变更的批复
(京银监复〔2012〕604号)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你行《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十里堡支行变更地址的请示》(京中银报〔2012〕720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北京十里堡支行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北京第二棉纺织厂生产区厂房第45号”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A区3号楼06”。

二、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原机构《金融许可证》及其他资料到我局换领新《金融许可证》,并凭新《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述变更工作并向我局报告。

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变更,此批准文件失效。

此复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结束——。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融新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融新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融新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京银保监复〔2020〕580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融新支行开业的批复京银保监复〔2020〕580号上海银行北京分行:《上海北京分行关于上海银行北京融新支行开业的请示》(上银京〔2020〕120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你行北京融新支行开业。

机构全称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融新支行”。

简称为:“上海银行北京融新支行”。

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4号楼01层(01)101室、02层(02)201室”。

二、上述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总行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三、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该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若在上述批准期限内未开业,此批准文件失效,我局将收回《金融许可证》。

此复2020年9月11日。

北京银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开业的批复-京银监复[2013]228号

北京银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开业的批复-京银监复[2013]228号

北京银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开业的批复正文:---------------------------------------------------------------------------------------------------------------------------------------------------- 北京银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开业的批复(京银监复〔2013〕228号)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你行《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开业的请示》(广发京〔2013〕0016号)和《关于对夏颖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广发京人〔2013〕0053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你行北京万柳支行开业。

机构全称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简称“广发银行北京万柳支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万柳蜂鸟家园2号楼”。

二、核准夏颖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

你行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局。

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三、该支行业务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

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四、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该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由原新加坡大华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由原新加坡大华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由原新加坡大华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5•【文号】银监函[2007]483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由原新加坡大华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银监函[2007]483号)新加坡大华银行有限公司: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人张哲才 2007年9月26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由新加坡大华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由新加坡大华银行有限公司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具体批复如下:一、批准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行在上海市开业,中文名称为: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外文名称为:United Overseas Bank (China)Limited;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202A室;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180098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新加坡大华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营运资金划转,43.908235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新加坡大华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资本公积划转,119858.091765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新加坡大华银行有限公司拨付;核准黄一宗(WEE EE CHEONG)任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郭子德(QUEK CHER TECK)任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的任职资格。

北京银监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桥东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桥东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桥东路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京银监复[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银监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桥东路支行开业的批复(京银监复〔2012〕158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你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桥东路支行开业的请示》(建京报〔2012〕155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你行北京双桥东路支行开业。

机构全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桥东路支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3号院10号楼1层(108-111)”。

二、上述支行业务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

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三、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该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

若在上述批准期限内未开业,此批准文件失效,我局将收回《金融许可证》。

此复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华支行更名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华支行更名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华支行更名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9.10.29•【字号】京银保监复〔2019〕870号•【施行日期】201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华支行更名的批复京银保监复〔2019〕870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华支行更名开业的请示》(建京报〔2019〕507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北京建华支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公园南路支行”,简称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朝阳公园南路支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4号楼1层4-1、4-2、4-3,6号楼1层6-1”。

二、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原机构《金融许可证》及其他资料到我局换领新《金融许可证》,并凭新《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述变更工作并向我局报告。

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变更,此批准文件失效。

此复备注:上述支行业务范围由其上级行授权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总行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2019年10月29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11.09
•【字号】京保监许可[2010]584号
•【施行日期】2010.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0]584号)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你单位《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的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

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持该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凭证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督促该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附件: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附件:
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申报机构: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银监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奥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奥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奥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京银监复[2012]963号•【施行日期】2012.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银监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奥支行开业的批复(京银监复〔2012〕963号)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你部《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奥支行开业的请示》(民银京发[2012]232号)和《关于对杜延瑶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民银京发[2012]234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你部北京国奥支行开业。

机构全称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奥支行”(简称“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国奥支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01层三段4-1内北段、02层三段4-2”。

二、核准杜延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奥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

你部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局。

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三、该支行业务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

办理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

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四、自批复之日起,请你部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该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

北京银监局关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京银监复[2012]899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银监局关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业的批复(京银监复〔2012〕899号)锦州银行北京分行:你行《关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业的请示》(锦银京发〔2012〕75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你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开业。

机构全称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简称“锦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善缘街1号楼1层19、20号底商”。

二、核准陈晓雷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

你行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局。

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三、上述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四、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该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

若在上述批准期限内未开业,此批准文件失效,我局将收回《金融许可证》。

此复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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