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控制股东关联交易中违反诚信义务的责任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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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试论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试论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摘要]中国证券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上市公司大股东恣意妄为,使得中小股东究其制度根源在于特殊中国国情的考量及法律规制的不完善。

[关键词]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忠实义务;注意义务一、控股股东的概念界定(一)控股股东的传统定义法律规范控股股东行为的前提是判断一个股东的控股股东身份,即该股东是否构成控股股东。

早期公司法理论对控股股东主要是从资本控制的角度来加以理解,并依据资本多数决原理从单纯的数量标准开始的,认为持股超过公司股本50%者便足可以对所持股的公司施加支配性影响,即为控股股东。

但随着股权的日益分散化,控制公司的经营并不需要持有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份,且控制力的形成也可以通过企业合同和连锁董事等方式而实现,因而各国对控制股东的理解也随之发生变化。

(二)各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规定美国特拉达华州的相关立法和判例在规制控股股东关联交易时将控股股东分为绝对控股股东和相对控股股东。

所谓绝对控股,是指持有某一公司绝对多数的股份,即所持有的股份数超过该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50%;所谓相对控股,是指持有某一公司相对多数的股份,即所持有的股份数虽未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0%,但在公司现有股东中仍构成持股最多的股东。

德国法同样是采用实质标准,规定如果一个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另一公司所施加的控制性影响,那么该公司就被称为具有附属性。

①英国1948年的《公司法》则以数量和实质两个标准来界定控股股东,股东只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就可以被认定为控股股东:一是持有公司半数以上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二是可以决定董事会成员的组成;三是在具有控制和被控制关系得两个公司中,如果该股东是这个控制公司的控股股东,那么他就当然成为被控制公司的控股股东。

②(三)控股股东的实质概念和我国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的概念,在实践中经历了从形式到实质,从绝对到相对的演变过程。

目前,则以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相结合,即综合考虑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力和影响力的此种定义,更为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所采纳。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规定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规定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规定为强化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约束控制股东的滥权行为,法律规定了控股股东对小股东有哪些诚信义务,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诚信义务规定的内容。

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的规定控股股东频频滥用控制权的行为最终迫使中国证监会通过履行行政指导职责,在一系列部门规章与指引性文件中确立了控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的概念。

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1月9日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9条就明确指出,“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接着,中国证监会在其2004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项更加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得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200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39条再次重申:“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2005年新《公司法》第20条第1款从正面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该条第2款从反面规定了违反第1款的民事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的反思与构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的反思与构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的反思与构建摘要:目前证券监管采取的“追首恶”方式错误地援用了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理论,过于强调实际控制人的可追责性,反而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模糊了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应有的责任边界。

应在厘清股东信义义务的公司法边界的基础上转换证券法上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构建以董事责任为主的追责体系。

在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问题上,应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理念矫正与证券违法行为追责的逻辑转换。

关键词:实际控制人;法人人格;信义义务;事实董事;股东派生诉讼一、从公司独立责任到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的监管趋势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实际控制人通过欺诈上市、违规担保、非法转移上市公司资金、非法关联交易等方式掏空上市公司的乱象越来越多。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也仅是用“可以追偿”这一模糊的表述表明一种不予否定(而非确切肯定)的立场。

因此,当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指使其控制的公司或董监高从事违法行为时,公司仍需以其自身名义承担该违法行为的不利后果,并且无法从实际控制人处获得赔偿。

当公司资产价值由此受到减损时,中小投资者也随之承担了公司股价下跌的损失,从而出现“大股东犯错、小股东埋单”的现象。

从法律责任分配的效果而言,上市公司虽是法定义务人,但其仅仅是实际控制人“作恶的工具,追责时应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防止广大股东受二次伤害”。

因此,作为一种利益平衡的补救措施,监管部门开始在中小股东保护的效果目标下推动“追首恶”的证券监管方式。

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的理论误解与厘清(一)股东信义义务的理论援引在由实际控制人所主导的上市公司系列丑闻中,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发行人、上市公司并不是违法行为的最大受益者,真正遏制证券欺诈的关键应是将责任主要配置给最有可能的违法行为实施者和受益者。

但如何配置这样的责任,在我国却一直存在理念上的误解,最根本的就是将公司法上对于实际控制人的信义义务要求直接套用在证券法上作为“追首恶”的理论基础。

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由于控股股东在行使控制权时,有着只注重自身利益,而忽视公司利益、少数股东利益的天然倾向,因而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各国公司法逐渐认识到,对控股股东的种种行为课以特别的义务和责任的约束,是很有必要的。

控股股东的义务以诚信义务为主。

一般认为,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个方面,前者要求控股股东在经营公司时要与任何一个谨慎的人在同等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给予同样注意;后者则禁止自我交易和权利滥用。

总体来看,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表现为行使表决权时的诚信义务和影响公司业务执行时的诚信义务,前者指控股股东在为自身利益行使表决权时,不得损害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后者指控股股东运用其基于控股股东的资格所具有的影响力而直接决定公司的生产目标和决策时,不得损害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是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必然后果,即承担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强制性要求。

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责任作后盾,法律义务的约束必然是软弱无力的,如果不对控股股东配置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很可能的情形是,控股股东会置明确的诚信义务于不顾,肆无忌惮地侵夺公司及少数股东的正当权益。

因此,对控股股东课以与义务相应的责任是限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必然要求。

目前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公司法中都对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做了规定。

依据指引:《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16条第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关联交易违规情况汇报范文

关联交易违规情况汇报范文

关联交易违规情况汇报范文
近期,公司发现了一些关联交易违规情况,经过调查和整理,现将情况进行汇报如下:
1. 违规情况概述。

公司在最近一段时间内发现了一些关联交易违规情况,主要包括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未经审批、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

这些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股东利益,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2. 具体情况描述。

(1)未经审批的关联交易。

部分部门在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未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审批程序,直接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

(2)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在一些关联交易中,公司未能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导致股东和监管部门无法充分了解交易的情况,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3)存在利益输送。

部分关联交易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状况。

3. 影响分析。

这些关联交易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和股东利益,使公司陷入了信任危机之中。

同时,这些违规行为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法律诉讼和监管处罚的风险。

4. 整改措施。

针对以上情况,公司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包括加强内部审批程序、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关联交易的监管等,以确保公司的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5. 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将继续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防范和化解关联交易风险,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以上就是关联交易违规情况的汇报,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整改工作,共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股东利益。

经济法硕士论文选题

经济法硕士论文选题

1. 股东衍生诉讼的效率及其规范2. 构建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初探3.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4.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5. 论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6.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7. 试论构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8. 《公司法》的变革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9. 竞业禁止的法理分析10.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11. 反垄断法中垄断的经济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12. 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探讨13. 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14.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15. 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信用风险防范的法律思考17. 论我国新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18. 论竞争法分立模式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19. 经济法与民法差异的经济学诠释20. 试论中国旅游法制定的必要性21. 欧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研究22. 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23. 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平之制度设计24. 美国反托拉斯法对固定转售价格的控制及其启示2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刍议26. 对外资跨国并购我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研究27. 论经济法主体28. 关于我国建立公司秘书制度的思考29. 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认定30. 加快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政策立法研究31. 我国现行海外投资立法的不足和完善32.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论略33. 公用企业反垄断规制的法律经济学分析34. 系统化建构中的循环经济立法35. 论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36. 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37. 商业秘密保护浅析38. 完善我国公司资本立法的若干建议39.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比较40. 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41. 旅游合同立法浅议42. 一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探究43. 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善意第三人44. 论经济法的增效性45. 论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的法律保护46. 构建政治国家与经济市场的和谐是反垄断法的历史使命47. 论破产企业租赁财产处置的争议问题48. 股东代表诉讼中董事诉讼费用补偿研究49. 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50. 公司治理急需设立民事法律制度51. 反垄断立法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52. 公司自治与公司治理53. 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54. 论反垄断法实施体制运作的推动力量55. 论公司控制权的有效配置56. 试论统筹国民经济和谐发展的经济法保障57. 论完善我国私营企业清算法律制度58. 企业概念的法律分析59. 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中的国家干预60. 浅谈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61. 完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简析62.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研究63. 垄断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64. 论中国反倾销公共利益的程序保障65. 中国农产品出口的有关法律风险及其对策66. 我国一人公司的法规制67. 我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的法理解读68. 中国直销立法的模型化分析69. 公司组织机构模式的选择与三权分立理论的异合70. 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71. 国有公司高管信托责任制度构建72.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问题思考73. 行政垄断的特征与行政法规制74. 外商收购中国国有企业的利弊及法律对策75. 试论新破产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76.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及其对我国经济主权的影响77. 建国以来民营经济法制的发展进程及其演变轨迹78.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制度分析79. 论股份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80. 公司法人代表选任制度的思考81. 反垄断法视野中的买断式销售行为82.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诉权的行使83. 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思考84. 国际投资立法和我国投资领域若干法律问题研究85. 国有企业改革中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探析86. 论我国高科技园区的政策创新和立法促进87. 国有企业的政策定位和公共企业的立法思考88. 劳动力权人的经济法主体适格研究89. 真正的经济法与计划经济体制90. 保姆行业的现状发展方向及其立法思考91. 美德日韩公司监督机制模式的比较与借鉴92.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93. 论公司司法解散94.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视野下的经济法95. 法律经济学的分析与搭售合理性的认知96. 关于西部大开发经济发展的立法思考97. 我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98. 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探讨99. 破产债权的确认与确认诉讼100. 我国公司并购立法探析101. 反垄断法法律责任追究程序探析102. 关于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问题的法律思考103. 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104. 论破产程序中的母公司债权105.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承担106. 我国融资租赁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107. 船舶碰撞诉讼中采证对象的确定及其法律效力108. 一人公司的理论问题研究109. 构建直销冷静期制度的法学思考110. 当代各国派生诉讼的比较研究111. 独立董事制度探析112. 论我国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113. 网络广告的规范化运营及其对策研究114. 对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之再思考115. 论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的规范化116. 直销立法对规范直销行业的进步意义117. 浅谈商业秘密侵权118. 各国反倾销调查程序法之比较119. 论我国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制度120. 完善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对策121. 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述评122. 论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均衡123.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冲突及立法对策124. 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评析125. 关于一人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26. 竞争机制下中国公司法变革之评析127. 论独立董事独立性与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128. 公司僵局成因及预防与化解129. 库藏股制度的法律分析130. 中小公司治理失范与对策131. 保姆行业的危机出路及其立法调整132. 经济法立法成本和效益分析133. 试论我国新破产法主体的适用范围134. 论经济法持续发展理念135. 浅论完善我国委托书征集制度136. 美国反垄断立法的普通法基础137. 论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138.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探析139. 收购中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防范措施140. 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制度的挑战及立法规制141. 独立董事若干制度之探讨142. 论中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143. 论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的竞合144.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优化145. 论WTO与我国_外贸法_的修订146. 浅析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经济法的调整模式147. 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扬弃148. 船舶经营人与船舶管理人之辨析149. 我国资本系相关法学问题初探150. 论宏观调控主体的法律规制151. 论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难点与对策152. 对竞业禁止纠纷若干问题探析153. 中介组织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实证分析154. 试探经济法的特殊价值155. 制定反垄断法的几点思考156. 论公司法的正义价值157.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158. 论WTO规则下我国的反补贴立法159. 试论我国对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160. 论我国反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161.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反垄断法》出台前实施不力的原因分析162. 股东有限责任排除适用与公司法人格否认辨析163. 行政垄断应由反垄断法调整的理论分析164. 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理论体系及其定位165. 美国合伙制企业法比较评析及对中国法的借鉴166. 浅析公司社会责任167.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新探168.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169. 试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170. 论重整程序中的自动冻结制度171. 独立董事职能研究172. WTO电信服务贸易协议与中国电信立法173. 股份公司中投票制度的法律规制174. 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175. 网络拍卖法律问题浅议176. 独立董事界定标准探析177. 反垄断法与宏观调控法的互动178. 浅议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179. 浅议有害短信的法律调整180. 论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学基础181. 论经济法_国家适度干预经济_原则的正当性182. 论人力资本出资对现行企业法律制度的挑战183. 试论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184. 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公司法比较研究185.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86.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之共性分析18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效力研究188. 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之我见189.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经济法价值分析190. 我国竞争法的改革与完善191. 试论我国船舶油污民事赔偿责任中的法律适用192. 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竞争法律制度之比较193. 垄断损害赔偿立法比较与研究194. 论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195. 对修改和完善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196. 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权力的法律规制197. 新《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198. 企业法若干问题思考199. 关于智力资本出资的法学思考200. 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思考201. 当前中国外资审批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思考202. 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法律初探20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与适用204. 当代经济法学研究205. 行业协会法律主体地位与市场规制权探析。

论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论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了。
东在行使权利 时要有一定界 限 ,如果控
制股东滥用权 利 ,而侵 害了 中小股东 和 公司 的利 益 ,就违反 了民法禁止权利滥 用 的原则 , 应当禁止 的。 是 三、公司收购 中控 制股东诚信 义务 的具体 内容 ( 注意义务 一) 1 .控制股东在公司收购过程 中做 出 行为应当 出于 善意 。 言之 , 换 控制股东应 从公司其他利 益主体 的利 益角度 出发来 考虑 问题 。当控制股东 自身的利益 和其 他利益 主体的利益发生 冲突时 ,应将其 他利 益主体的利益放在 首位 ,而不能仅 仅考 虑 自身 的利益 ,实施对公 司其 他利 益主体利 益有 害的行 为。 2 .控制股东应以正常的谨 慎之人应 有的谨慎 去履 行义务 。在判 断公司收购 过程 中控制 股东 是否 尽到 注意 义务 时 , 可 以适用 “ 营判 断”规则来判 断。 营 经 经 判断 规则 是现代美 国公 司制定法 和公 司 判例 法所确立 的有关 董事做 出决议 时就
议就公 司来看 是十分有害 的 ,甚至是灾 难性 的, 董事也不对公 司承担法律责任。 3 控制股东在公司收购过程 中做 出 .
行 为时必须采用合 理的方式 做 出。在公
司收购过程 中,由于控制股东 的控制地 位及实际操纵公 司管理层 的地位 ,其可 以完全控制公 司的决策并决定 所采取的 行为 , 如是否采取反 收购措施等 。 根据诚 信义 务之本质含义 ,控制 股东在做 出行 为时 , 必须 以合 理的方式做 出, 即不能采 用 在 正 常人 看 来不 合 理 的方 式 做 出行
2限制 关 联 交 易 。 公 司 收 购过 程 中 . 在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 权利滥 用理论
在公 司中的各种会议 上做 出有利 于多数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前言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关联交易,公司法仅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既然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定有其积极作用的一面,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吻合,所以必然会给关联方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关联交易的程序规范性、真实性、公允性是值得质疑的,这也是投资机构重点关注的原因。

投资机构往往希望目标公司建立一套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此防范关联交易所产生的风险。

下面是一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大家可以借鉴。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2. 由第1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 由本条第(二)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5.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 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4. 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5.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商业银行经营关联交易业务风险分析与对策建议

商业银行经营关联交易业务风险分析与对策建议

股 东或其关 联方 的放贷或 者其他 授信行 为 ;. 2银行 接 受关 联公 司的股 票作 为担保 物 向个人 或公 司提 供 贷款 ;. 行 代表关 联 方 向第 方 提供保 证 、 3银 承
兑 或签发保 证 函 、 用证 。 信 二 是银行 向关联方 购买资产 的行 为 :. 行购 1 银 买 关联方 的股票 或对该股 票进行 投资 交易 ;. 2银行 购 买关 联方 的资产 ,包括 通 过 回购 协议 购买 关联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
( ) 行 自身 关 联 关 系 的 界 定 二 银 依 据 银监 会 《 业 银 行 与 内部人 和股 东关 联 商
交易 管 理办 法》 定 , 界 可将 银 行关 联 方 区分 为 “ 关
联 自然 人 ” “ 联 法 人 或其 他 组 织 ” 但 我们 出 和 关 ,
关 联 关 系界 定
即商 业 银 行 外 部 集 团 客 户 之 间 的关 联 交 易
依 据财 政部 19 9 7年 发 布 的《 业会 计 准则 》 企
提 出的判 断关联 方 的标 准— — “ 联 准 则 ” 关 界定 : 在 企业 的财 务 和经 营决 策 中 , 果一 方 有 能力 直 如 接 或间接 控 制 、 同控制 另一 方 或对 另 一方 施 加 共 重 大影 响 , 视 为关 联 方 ; 则 如果 两 方 或 多方 同受
二 、 联 交 易 的 界 定 与 管 理 关
业 银 行 对 集 团客 户 关 联 方 集 中授 信 和 不 适 当分 配授 信 额 度 , 集 团客 户 通 过 关联 交 易 、 产 重 或 资
组 等 手 段 在 内 部 关 联 方 之 间 不 按 公 允 价 格 原 则
转 移 资产 或 利润 等 情况 , 导致 银 行不 能 按 时 收 回

浅谈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浅谈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浅谈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摘要]近年来,关联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虽然其交易内容、方式、程序均受到相关部门监管,但仍频繁出现违背自愿及公平原则的交易合同,损害了关联交易当事人尤其是大企业的从属企业的股东权益。

文章从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概述、国外对关联交易立法的经验借鉴、我国对关联交易规制的不足以及对关联交易法治规范的建议四个方面展开论述,探讨如何更有效地保护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当事人权益。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当事人权益;保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上市公司作为所有公司群体中资产相对优良者,依靠不公平关联交易掠夺公司利益的现象却是屡见不鲜。

这其中既有我国体制转型时期复杂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原因,也受到证券市场自身机制和公司股权结构、治理水平等因素左右。

但毋庸讳言,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和缺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尽快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当事人权益。

一、上市公司不公平关联交易概述关联交易本质上属于中性经济范畴,一般指公司或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交易的关联方包括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我国财政部1997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明确了11种关联交易行为。

①根据金融市场现状,不公平关联交易主要包含有失公允的资产买卖、违背真实意愿的交易、挪用配股资金、无偿拖欠子公司款项、操纵交易价格、证券欺诈、内幕交易等表现形式。

二、国外对关联交易规制的经验借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所导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已引起各国的广泛重视,国外法律制度对此有相对深入的研究。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对关联交易专门立法来予以规制,德国1965年《股份公司法》第3编(291-337条)对关联企业运作进行了细致、全面的规定;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是将关联关系作为控股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来处理,并在判例法中形成了几大原则。

大股东恶意侵犯小股东权益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小股东如何维权?

大股东恶意侵犯小股东权益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小股东如何维权?

⼤股东恶意侵犯⼩股东权益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股东如何维权?随着公司注册制的实施,及国家推出“⼤众创业、万众创新”,企业如⾬后春笋,但围绕股东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股东侵犯⼩股东的情形越来越多,因为公司中⼤股东掌控着公司资源,具有强势地位,⼩股东很难通过协商撼动⼤股东。

如何运⽤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及法律维护⼩股东的权益,结合司法实践,根据现有法律我们认为⼩股东只有运⽤“抽丝剥茧”的⽅式推倒⼤股东,维护⼩股东的权益。

⼀、⼤股东侵犯中⼩股东的权益,虽然⼿段多样,但究其本质,不外乎以下⼏种:(⼀)虚假出资:虚假出资主要指设⽴公司或者增资配股过程中,控制股东名义上向公司投⼊了资本,⽽实际上该资本并未履⾏产权转移⼿续,仍然保留在控制股东原来的名下。

或者⼤股东虽然名义上向公司现⾦转款,但出资后利⽤控制公司的便利,通过各种⼿段将资⾦转移的情形。

也就是说,控制股东通过开具虚假的出资证明,并未真实投⼊资产或现⾦,却拥有了公司的股权。

最典型的事件,莫过于:“港澳实业”原发起⼈海国投集团名义上以⼟地折价⼊股作为出资,成为控制股东。

⽽实际上,对这⽚⼟地,“海国投”未缴纳⼟地出让⾦,并不拥有产权。

在经营过程中,“海国投”挪⽤“港澳实业”资⾦数千万元,对⾃⾝虚假出资⾏为隐瞒不报达7年之久。

(⼆)操纵利润分配:控制股东为了⾃⼰的利益,常常操纵股东⼤会作出不分配或者只⽤股票红利进⾏分配的决议。

⽆疑,控制股东享有从公司的利润分配中获益的股东权。

问题是,这种权利的⾏为如果表现为危害公司长远利益、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为,就应为法律所禁⽌。

(三)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主要是指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所进⾏的购买、销售、租赁、代理等⽅⾯的交易。

禁⽌控制股东与公司间交易的理论基础在于其具有兼任董事的公司交易的⾃我交易性质,如在美国,各州制定法并⽆控制股东与公司交易予以限制的禁⽌性规定,但美国判例法却⼏乎都对这种交易施加限制。

由于绝对禁⽌该种交易⾏为不切实际⽽⽆法执⾏,美国判例法对有控制和从属关系的公司间内部之交易,由早期的绝对禁⽌,演变为⽬前之重视交易⾏为实质之公正,以决定其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07•【文号】证监发[2004]118号•【施行日期】2004.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04]118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形成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现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形成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现规定如下:一、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一)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

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1、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5、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试述违背诚信义务的关联交易应承担的法律风险

试述违背诚信义务的关联交易应承担的法律风险
最 终保 障 。
再 如为保 证 配股权 ,上市 公 司通 过 虚假 销售 , 虚
增 利 润 编 造 业 绩 。 些 都 是 对 中 小 股 东 的 欺 骗 和 这
【 收稿 日 】09 0— 9 期 20—20
【 作者简介】 蔡斌, 讲师, 男, 南通广播电视大学。
4 0

斌 : 述 违 背诚 信 义务 的 关联 交 易应 承 担 的 法律 风 险 试
产卖 给上 市 公 司而不 管这 些 资产 对其 是 否有 利 ;
可 见 ,让违 背诚信 义务 的关联交 易 承担相 应 的法律 风险 ,增加 其违 法成本 ,已经 成 为燃 眉之 急 。这是 对这 种关联 交 易逃避 法律责 任 的一种 制 约 ,也是 使对 公 司关 联交 易法 律法规 落 到实处 的
总第 5 6期
Su NO. 6 m 5
南京广播 电视大学 学报
J u a o Naj gRa i o r l f ni do&TV Unv rt n n iesy i
20 0 9年第 3期
NO 3.0 9 .2 0
试述违背诚信义务的 关联交 易应承担的法律风险
蔡 斌

侵害 。
其 次 ,违 背 诚信义 务 的关 联交易 侵 害债权人
的利 益 。 司具 有 资合 性 的 特点 。 中 , 份 有 限 公 其 股
公 司是典 型 的资合 公司 。其资 产是对外 承担责 任
的 唯 一 保 证 。 如 果 关 联 企 业 通 过关 联 交 易 侵 吞 公 司 资 产 或 利 用 公 司 为 其 债 务 担 保 ,就 会 使 公 司 资 产 减 少 或 处 于 高 风 险 状 态 ,从 而令 债 权 人 债 权 无 保 障 , 坏 交 易安全 。 破

《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相关规定的解读

《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相关规定的解读
广义的诚信义务和狭 义的诚信义务 。广义 的诚 信义务包 括所有控 股股东 的行为 上负担 的义务 , 二 就是 目前我 们通常 所说 的诚 信 义务指向 的所有东西 。狭义的诚 信义务 是指公 司法上诚 信 义务 , 与广 义的诚 它 信义务 比较至少有 两个 限制 : 滥用 在公 司中的控 制地位产 生和 义务具 有法律规范的属性 本文内容主要 是关 于法律 意义上 的诚信 义务。从法 律意义 上讲 ,
摘 要: 章就 如何 理 解 和适 用新 《 司 文
●经济 与法
外法 国的框出《’ 》 于 股 东 信 享,我前律提害, 法 关 控 股 诚 己并 目法架莩 司 的据 立根 看 法 了/ 自、 、 、- 公 义 相 规 的 读 务 关 定 解
关键词 : 公 司法》 国外立法 比较 新《 中图分类 号 : 9 2 2 1 9 1 2.9 .1 3 文献 标识
制, 公 法》 新《 并没有 使用诚信义务 的说 法 , 而是运用 了权 利滥用禁止 的表述 。如何理 解和适 用新《 司法》 公 关于控 股股 东诚信 义务的规 定 , 本文通过 比较圉外立法, 并根 据我 国 目前 的法律框架 提出 _ 自己 的看 『
法。
我 国 诚 信 义 务 的定 位 在大 陆 法 系 国 家 , 了 在关 联 企 业 法 中 , 多 国 家 公 司 法 不 承 认 控 除 许
文章 编 号 :0 4—4 1 (06)0—0 9~0 10 9 42 0 J 7 2
我国在相关 立法 上 , 曾明确 规定 了控 股 股
● 罗云力
作用 。只要控股股东在公 司行 为中发 生 实 际的作用 , 均应认定 为控 股股东 和承担诚信 义务 因为股 东的 自利动机 , 法院应 该认为 只有 当 股东不是作为股东行使 了权 利 , 而是 怍为 经理进 行谈判 或指 令交 易的 双方 , 股东才承担受信 义务 特拉华州法院认为 , 当股东被认 为具 有控 制性 的时候 , 承担受信 义务 其判例法明确表达 厂两个原则 : 一是只 其 有当股东拥有多数股份 , 或者尽管不是多数股东但 仍然控制交 易时 , 股 东才承担受信义务。当持股 比例 低于绝对 控制时 , 原告应 证明存 在控 制, 即该股东和董事的 关系以 及该 股 东影响交 易条款 的程度 。其二 是 旦 股 东 被 认为 具 有 控 制 地 位 , 用 同 样 的 司法 监 督 标 准 , 不管 股 东 运 而 是否拥有绝对多数股份。 2 诚信义务的内容 控 股股东 的诚 信义务包括忠 实义务和注 意义 . 务, 其中忠实义务是核心 :忠实 义务 的核心 是利益 冲突时的完全公平 当控股股东和公司或少数股 东发 生利益 冲突时 , 股股东 的行为要 对 控 公司和少数股 东完 全公平 由于实质 上 的公平难 于判定 , 公司法规 则 经常通过程序公平来实现 实质公平 。由于控股股东和少 数股东 的利益 冲突使他们分属于不同的利益 团体 , 如果表 决程序 中不存在 非法和 欺 诈, 通常少数股东表决的这种程 序性的规则就代替了实质公平 的结果 。 3 诚信 义务 的对 象。控股 股东 诚 信 义务的 对象是 公 司和 少数股 . 东 。当控股股东和公 司发生 交易时 , 诚信 义务的直接对 象是公 司, 间接 对象是少数股 东。换 言之 , 由于控 股股 东 和公 司交 易, 排除 了少数股 东, 损害了公司利益 , 少数股东的利益受 到问接的影响 当控 股股东通 过章程变更改变股东之脚的权利结构时 , 一般 并不影响公 司的利益 , 其 诚信义务的对象是少数股东 4 诚信义务的类 型和适 用 诚信 义务有 多种类 型和适用 范围, . 包 括控股股东的关联 交易、 转让控制权 、 指令董事 行为和股 东会 决议时滥

试述违背诚信义务的关联交易应承担的法律风险

试述违背诚信义务的关联交易应承担的法律风险
5抽 逃 资 金 。控 制 公 司 ( 资者 ) . 投 开办 从 属 公 司注 册 登 记
4 资不 实。控制公 司 ( 资 者 ) 从属公 司 时 . 投入 度 实 际上 在 投 资人 和所 投 资 企业 的债 权 人之 问竖 起 了一 堵 有 . 注 投 开办 实际 资 金与注册 资金 不符 , 有的根 本未 达到 法律规 定 的最低数 额 。 限 责 任之 墙 。 然 享 受 该制 度 的 最 大 收益 人 就 是投 资 股 东 . 显 因
第 2 2卷 第 2期 20 0 9年 4月
河 南广 播 电视 大 学 学 报
J u a o n n o r l fHe a Ra i & TV n do Unv ri iest y
Vo . 2.No 2 】2 .
Ap .2 0 r 09
试述违背诚信义务的关联 交易应承担的法律风 险
将 其 名 下 财 产转 移 , 成 无 财产 可 执 行 。 造 3虚假 交易 。利 用 合 同进 行 不对 价 交 易 , 移 公 司资 产 . 转
我 国《 民法 通 则 》 三 十 六条 第 一 款规 定 :法 人 是具 有 民 第 “ 民事 义 务 的 组织 。 ”公 司法 》 三条 规 定 :公 司是 企 业法 人 , 《 第 “ 有 独立 的 法 人 财产 , 有 法 人 财 产权 。 司 以其 全 部财 产 对 公 享 公
事实 证 明 , 逐利 原 则 的驱 动及 资 本 多 数决 制 度 的影 响 , 因 容易 7上 市公 司违 背 其 真 实 意 愿 为控 股 股 , 乱市 场 秩 序 。 扰 如何 使 违 背诚 信 义 务 的 不 股 东 滥 用其 控 制 权 或 重要 影 响 力 , 用 其 表决 优 势 , 上 市公 利 使 正 当关 联 交易 承 担 相应 而 且 必 要 的法 律 风 险 ,保 护 关 联 公 司 现 象 带 来 的 法 律 问 题 以 及 法 律 应 采 取 的 态度 进 行 探讨 。 以 司丧 失 其独 立 性 , 为关 联 人 提供 担 保 。 种 担 保 不是 以相 互 间 这 经营风险, 也使 中小 股 东 的权 益 陷 人 受损 之 境 地 。 二 、在 我 国 违 背诚 信 义 务 的 关联 交 易 损 害债 权 人 和 中小

浅析控股股东在关联交易中的非常规行为

浅析控股股东在关联交易中的非常规行为

股 东 的 利 益 。 是 公 司 向集 团公 司 租 赁 资 产 时 , 团公 司 就 会 调 或 集 高 资 产 的 租 金 价 格 , 高 于 市 场 公允 价 格 的 租 金 水 平 , 果是 集 以 如 团 公 司 要 租 则 会 相 反 要 求 调 低 租 金 ,或 是 只支 付 象 征性 的会 超 过 公 司 的净 资产 , 因为 , 过 了 就 会 使 超
得 公 司 资不 抵 债 , 而 影 响公 司 的持 续 经 营 。 是 非 常 规 的 担 保 进 三 和 抵 押 一般 涉及 到很 多 公 司 , 至形 成 了一 个 担 保 圈 。控 股 股 东 甚
赁 就 是 指 身 为 控 股 股 东 的集 团公 司在 业 绩 不 佳 时利 用 资 产 租 赁 将 上 市 公 司 的 利 润 转 移 到 自己名 下 。这 样 损 害 了上 市公 司 其 他
是 “ 否 合 理 ” 控 股 股 东 的 行 为 和语 言 明显 不 合 理 , 可 能 是 若


. 财政
东 大 会 投 票 机 制 、 东 大会 批 准 制 度 、 东 表 决 权 回避 制度 、 股 股 股 东质询权 、 方面着手 。 等
必 须 让 最 大 的股 东 不 要 超过 其 他 的股 东 持股 比例 之 和 。 多 个 大 股 东不 同性 质 主体 构 成 的三 种 组 合 ,一 是 民 营 企 业 法人股东、 国有 股 东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组合 ; 是 多 个 国有 法 人 股 二 东 和 国家 股 的 组 合 ; 是 混 合 的其 他 组 合 。 本 人认 为 , 该 给 投 三 应 资 者 更 多 的 机 会 , 一 些 国有 股 权 转 给 投 资 者 , 投 资 者 成 为 战 将 让

《2024年商业伦理诚信义务与不道德控制——鸿仪系“掏空”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范文

《2024年商业伦理诚信义务与不道德控制——鸿仪系“掏空”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范文

《商业伦理诚信义务与不道德控制——鸿仪系“掏空”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商业世界中,商业伦理与诚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企业及其高管不仅承担着为股东创造价值的责任,更需承担起对消费者、员工以及社会的道德责任。

然而,鸿仪系公司所上演的“掏空”上市公司案例,却令人警觉地看到了在利益驱动下商业伦理的沦丧和诚信义务的缺失。

本文将深入探讨此案例,以期为商业伦理的维护与提升提供借鉴。

二、鸿仪系“掏空”上市公司案例概述鸿仪系是一家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集团,其通过复杂的股权关系和资本运作,逐渐渗透至多个上市公司中。

然而,近年来,鸿仪系被曝出通过关联交易、财务造假等手段“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声誉。

三、商业伦理与诚信义务的缺失(一)关联交易问题鸿仪系通过复杂的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和利润转移至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导致上市公司业绩虚高,掩盖了真实经营状况。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商业伦理和诚信义务,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利益。

(二)财务造假问题鸿仪系还通过财务造假手段,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数据,误导投资者和监管机构。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也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三)内部监控失效在鸿仪系的案例中,内部监控机制形同虚设,高管们利用权力寻租,对不道德行为缺乏有效制约。

这暴露了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和监管的不足。

四、不道德控制的影响(一)投资者利益受损不道德控制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市场信心受到打击。

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度降低,资本市场功能受到损害。

(二)社会影响恶劣企业不遵守商业伦理和诚信义务,将导致社会道德风气的败坏。

鸿仪系的案例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秩序。

五、案例启示与建议(一)加强商业伦理教育企业应加强商业伦理教育,培养员工的道德意识和诚信观念。

只有当员工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诚信意识时,企业才能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和义务。

(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控机制,确保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

违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的后果

违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的后果

违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的后果一、违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的后果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联关联关系的界定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等对关联交易都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

比如会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而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关联交易作为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其基础的法律界定并不适合由会计法来进行。

虽然证券法也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

要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对而言,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

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对决定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以及规制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

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

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发布时间:2022-02-15T02:14:00.453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8期作者:范昊[导读] 因此,加强对控股股东行使控制权的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武汉东湖学院湖北省武汉市 430000摘要:控股股东在现代公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控股股东正当的行使权利可以提高公司效率,加快公司发展,但如果其滥用控制权,则对公司、其他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的损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加强对控股股东行使控制权的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诚信义务;一、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情形(一)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在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交易多表现为持有多数股份的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购买、销售、代理等交易行为。

通过关联交易,控股股东能够随意挪用公司资金,通过操纵交易条件转移公司利润。

关联交易的主体在事实上并不平等,控股股东在交易过程中常常以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侵占财产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是“截”,利用公司发起人的身份,以代管资金的便利,截取应缴纳的股本或者募集到的资金据为己有。

第二是“挪”,擅自将募集到的资金挪作他用,却不在公司年度报表中公布出来。

第三是“垫”,使用公司的资金用于其所控制的关联公司对外投资,给公司造成严重的资金流失。

第四是“借”,不提供担保,不付利息的向公司进行大额借贷,或者通过其控制的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款,再转手将其所借款项借给自己或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三)违规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司作为担保人时,需要全面考量各种因素,如果风险过大,公司自然会拒绝担保。

但是控股股东常常利用控制地位,使公司为其提供违规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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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控制股东关联交易中违反诚信义务的责任与救济[摘要]不当关联交易在我国现今的上市公司中频繁发生,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所以规范这种不当关联交易,在我国立法中确立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制度,刻不容缓。

[关键词]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现出强集中的特征。

在此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关联交易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而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在关联交易中违反诚信义务的现象也愈演愈烈,从而极大地侵害了上市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

因此,规范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在关联交易中违反诚信义务,滥用控制权利的行为成为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关联交易中违反诚信义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同时提出具体的规范措施,希望对我国上市公司及少数股东的保护,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有所帮助。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界定关联交易亦有人称之为“关连交易”、“关联人士交易”、“关联方交易”。

①关联交易,即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的任何财产、权利或义务的转移。

②我国沪深两市的《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本)》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关联关系。

”从以上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一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关键是判断交易双方是否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从国内外的现有规定看,对关联方关系判断的基本标准是:存在“控制”或“共同控制”关系。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关联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五种类型。

沪深两市《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本)》将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及潜在关联人三种。

总之,准确的界定关联人和判断某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是完善关联交易的基础。

二、我国关于控制股东关联交易中违反诚信义务存在的立法与现实问题(一)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在关联交易中频繁违反诚信义务的现状最近几年,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频频发生关联交易,其中,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最为普遍。

在这些关联交易中,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滥用控制权,从而发生不公平关联交易的现象尤为突出。

这种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严重干扰了资本市场的运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存在的问题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诚信义务已经加以关注,证监会、国家经贸委也相继发布了监管规则。

但是现有的立法、执法并不能有效地遏制控制股东在不公平关联交易中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其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1.我国《公司法》尚未承认或者确认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诚信义务制度,而只是在第二十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1月7号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九条明确了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但可惜的是仅原则性的规定了义务,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而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作为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诚信义务从国家基本法层面并没有加以规定,立法对此问题仅停留在较低层次的探究。

2.由于现行立法对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规定太过原则性,且只是在部门规章中予以规定,缺少国家基本法律层面的依据,因此,在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违反诚信义务的案件中,监管机构、司法部门显得无能为力,难以介入案件追究控制股东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诚信义务法律规制的措施笔者认为,鉴于当前的形势,应当在国家基本法层面上对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诚信义务作出规定,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以限制控制股东在关联交易中违反诚信义务,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一,完善公司立法现行《公司法》应明确规定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诚信义务制度。

同时,也应具体规定违反诚信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保障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制度得以落实。

第二,完善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制度”,严格规范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对重大的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对非重大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的批准,且应当排除具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和董事的表决权。

股东或董事的批准,可以是交易前的批准,也可以交易后进行的追认。

第三,确立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司法审查的标准对于控制股东关联交易,如果公司或者公司的少数股东提起诉讼,即使该交易已经履行了适当的批准程序,法院仍有责任审查其交易条件的公平性。

非公允关联交易司法审查的标准应参照美国公司法中的实质公平规则,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予以规定,所谓实质公平规则即公平交易和公平价格两个方面。

公平交易是指关联交易的整个过程要公平。

公平价格是指交易最后达成的价格对双方而言是公平的。

③第四,确立关联交易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参照美国公司法做法,控制股东承担举证责任的条件是:该项关联交易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程序或者是未获表决通过;提起诉讼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条件是:该项关联交易经过了合法有效的批准程序且经表决通过。

此外,借鉴美国特拉华州关于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举证责任的例外,对于经过合法有效批准程序的关联交易,在一定条件下,控制股东仍应承担举证责任。

如该控制股东属于绝对控制股东,该交易性质属于所有权益型交易或利益排他性交易,这时,控制股东就应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完善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处罚首先,由于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故对在关联交易中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应认定为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要求控制股东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现实被转移的利益以及可期待利益的损害。

另外,《公司法》应当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的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现行《公司法》规定,参与交易的董事和批准交易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并没有明确是独立赔偿责任,还是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应规定以上两类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还应规定,不可随意免除该两类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除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第六,引进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关联交易强制性的定期信息公开义务在我国,大多数的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具有隐秘性,公众股东对其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知之甚少。

基于受信人地位和诚信义务,以及为了消除关联交易的隐蔽性所带来的恶果,有必要在上市公司中强制性要求控制股东披露信息。

应当要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控制股东,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提出公司与关系企业间的关系报告书,报告书内应说明上一年度与控制企业或其他成员企业间所为的一切法律行为,及因控制企业的促使或为其利益而采取的一切措施或不作为。

④第七,完善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时诉讼请求权的行使首先,鉴于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撤销之诉和无效之诉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得到了保障。

其次,现行《公司法》应增加直接诉讼制度,即中小股东在受到控制股东侵害时,享有直接要求控制股东予以赔偿的权利。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直接诉讼的对象仅限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没有包括控制股东。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应在《公司法》中增加规定对控制股东的直接诉讼。

有了此规定后,在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违反诚信义务直接侵害到中小股东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就可以直接起诉控制股东。

最后,新《公司法》有必要将代表诉讼的被告扩大到控制股东。

与直接诉讼相同,我国代表诉讼的被告也仅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不包括控制股东。

在当前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关联交易中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频繁发生,不断侵害公司利益的大背景下,笔者认为,应当将控制股东列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在日本,亦有学者指出,应扩大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不应该仅限于公司董事,具有控制权的股东也应该被列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⑤第八,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管机制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大多数的独立董事被借其成为一种“名人效应”,作为了粉饰公司信用的摆设,并没有发挥其对控制股东在关联交易中的监督与制约作用。

故有必要完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独立董事的约束激励机制,以此来强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

对于依赖关联交易才能生存的上市公司,应在其董事会中设立关联交易独立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享有独立的审核权。

[注释]①崔献:《论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关联交易中的诚信义务》.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12月.第4页。

②顾功耕.公司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③崔献:《论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关联交易中的诚信义务》.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12月.第25页。

④汤欣等:《控制股东法律规制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第250页。

⑤于春凤:《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第39页。

[参考文献][1]顾功耕.公司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汤欣等.控制股东法律规制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1).[3]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3,(1).[4]李建伟.公司制度——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5]习龙生.控制股东的义务和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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