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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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川财采〔2012〕3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2〕31号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厅对《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采〔2006〕2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2年11月20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统一标准,信息共享,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建设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评审专家库的评审品目设置由四川省财政厅以财政部确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为基准,结合四川省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选聘和日常管理应通过评审专家库实现。

第七条评审专家库专门用于四川省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评审专家库根据需要设置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以下简称“网络终端”),用于评审专家抽取。

网络终端应设立在财政部门,其设立应由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四川省财政厅同意。

第九条设立网络终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实现“管采分离”,且财政部门单独设立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二)固定的办公场所,且配备专门的监控系统、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打印机、固定电话以及评审专家抽取所需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02•【字号】川府发﹝2001﹞9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二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03]13号)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03]13号)

川办发[2003]13号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日期:2003年4月11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防止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各部门原有的专家名册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设立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负责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管理。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由工业(含内贸)、外经贸、建筑、市政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铁道、民航、信息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或产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提出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由管委办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参加管委办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人员经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认定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修订执行)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0.31
•【字号】川办发〔2021〕54号
•【施行日期】2021.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
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21〕5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31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

川财采[2010]78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本厅对《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暂行办法》(川财采【2006】2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因组建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的需要,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各网络终端申请使用评审专家,各网络终端向其提供评审专家的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应当遵循随机、保密、使用和提供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各网络终端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

财政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采取以随机抽取为主、选择性抽取为辅的方式。

随机抽取,是指在评审专家库内随机确定评审专家的行为。

选择性抽取,是指在“政府采购候选专家名册”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情况提供的被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人内随机确定评审专家的行为。

选择性抽取适用于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六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将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考试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考试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考试工作的通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人:按照工作安排,现将2022年度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考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考试分为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理论考试,所有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参加,考试时间为7月23日。

(二)第二阶段:实务考试,第一阶段考试合格人员参加,考试时间为7月30日、31日。

二、考试地点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有关分中心。

三、考试方式两阶段考试均为客观题型,上机答题。

(一)第一阶段:理论考试选择题60题,满分100分,70分合格,考试时间90分钟。

(二)第二阶段:实务考试分通用、水利、交通、住建四类。

通用类仅考核模拟评标,满分100分,70分合格;后三类考核选择题和模拟评标,选择题和模拟评标分别按100分记分,均为70分合格。

其中,水利、住建类选择题20题,交通类选择题35题,模拟评标均为10题。

通用类考试时间30分钟,水利、交通、住建类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

四、考试内容(一)第一阶段:理论考试主要考察招标投标领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

(二)第二阶段:水利、交通、住建类实务考试主要考察各行业规范要求和电子评标能力;通用类主要考察电子评标能力。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已提供学习参考目录和培训课件,考题均从学习参考资料中产生。

五、考试规则(一)两阶段考试均为闭卷考试,全程录音录像。

(二)每阶段考试完成后,成绩当场显示。

(三)第一阶段未达到合格分数的考生,不再参加第二阶段考试。

(四)第二阶段考试顺序为通用、水利、交通、住建类,申报多个类别的人员分别参加相应类别考试;同时申报通用类和其他类别的人员无需参加通用类考试,仅单独申报通用类的人员需参加通用类考试。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川财采〔2017〕6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7〕62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2.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检验复审表3.四川省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4.四川省评审专家借用申请5.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和终止聘任第一节征集第二节资格审核第三节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第四节聘任和续聘第五节终止聘任第三章评审专家管理第四章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第一节评审专家抽取第二节评审专家使用第五章违法违规违约责任第六章附则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选聘、终止聘任、抽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四川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纳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前款所称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是指由四川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统一建设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3]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3]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3]13号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十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防止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各部门原有的专家名册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设立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负责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管理。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由工业(含内贸)、外经贸、建筑、市政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铁道、民航、信息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或产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川自然资发〔2019〕75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75号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36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申请推荐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入库第三章专家权利与义务第四章专家选取第五章专家考核监管第六章附则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四川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咨询、参谋作用,使专家咨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立专业性与综合性相结合的自然资源专家库,纳入相应的专家管理系统实施管理。

专家库成员主要从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或在川工作的国内外专家中选聘。

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各学会协会经批准建立的专家库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专家库信息资源属于社会资源,服务于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及有关部门,应用于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规划设计、资源评价、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地灾防治等业务的政策制定、咨询论证、评估评审、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管理委员会是专家库的管理机构,人员由分管副厅长、科合处、人事处、厅机关纪委、相关业务处室组成,分管副厅长为主任,科合处处长为副主任。

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科合处。

专家管理委员会职责:(1)负责专家管理办法的制定、颁布、修改、实施工作;(2)负责专家资格审定、考核监管、争议处置等工作;(3)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专家库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川省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四川省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笫二条 省人 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的四川省评 标专家库 。省人 民政府授权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负责 四川省评 标专家库 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各部 门、市 (州 )、 县 (市 、区 )人 民政府及其部 门不
得设立评标专家库 。 笫三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 由省政府办公厅 、省
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 息化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 障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 、省交 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科技厅 、省商务厅 、省政府法制办公
训可采用集 中培训、网上培训、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配合进 行 专业知识培训等方 式进行 。
笫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参加培训的学时计入接受继续教育
的总学时。评标专家在聘期 内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在 续聘 时将予以缓聘,直 到补满继续教育学时,如 规定时间内仍未完 成的,将 不予续聘。
第五章 评标专家抽取 笫二十 四条 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 占控股地位 的建
酬不得 以任何理 由提前支付。
2、 评标专家 出席评标工作,招 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 向
评标专家按 出席评标工作 的计费时间支付劳务费用 (不 含交通
费用 ),标 准为: 1θ 0元//l`时-15θ 元//l`时 ;评 标 时间少于 3小 时的,劳 务费用按不低于 4θ 0元 支付。
3、 计费时间以小 时为单位 ,超 过 30分 钟的算 1小 时。从
评标专家开始评标 至评标工作全部结束 (即 评标报告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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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评标专家 出席评标工作 时的交通费用 ,按 照注册地到评 标地的实际往返距离,按 每公里 1元-1.5元 支付,实 际费用 由
招标人 (招 标代理机构 )支 付;评 标专家在评标期 间的食宿费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07•【字号】川发改政策函[2004]453号•【施行日期】2004.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川发改政策函[2004]453号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统一建立的、综合性评标专家数据库,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

凡四川省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项目必须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确定评标专家。

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抽取,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所确认的所有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以下简称网络终端)。

第二条网络终端必须配置有计算机、打印机、Internet等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具有在相对封闭的房间进行评标专家抽取的条件。

第三条评标专家抽取原则上应在开标时进行。

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抽取,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并提供批准手续,否则任何网络终端不得提前进行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四条网络终端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评标专家的确定。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省管的其他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可以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或者按职责分工分别在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商务厅、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各市、州、县监督管理的项目或核准的招标项目在其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发展和改革(发展计划)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第五条网络终端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人员必须到场,并出具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件,网络终端方可办理评标专家抽取。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公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公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公告根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评标专家队伍建设,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集时间2022年1月1日—1月31日。

二、征集要求(一)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2.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部分专业允许同等专业水平申报,详见附件1。

部分行业明确审核资料要求,详见附件2。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等计算均截至2022年1月31日,有关资格证书应于资格审核前取得);3.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4.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6.年龄在70周岁以下(1952年1月31日及以后出生);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评标专家资格:1.受过刑事处罚,或在所在单位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或曾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2.提供不实信息、虚假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3.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征集程序(一)网上申请评标专家入库遵循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在征集时间内,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等方式加入评标专家库。

个人申请加入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已退休人员征得退休时所在单位同意。

(附件3)申请人登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栏目,即http://ggzyjy.〕,点击“专家登录”,选择经常居住地市(州)发展改革委和相应专业类别,提交入库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版试行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版试行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2012版)试行编制说明为统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体系,推动实现全国范围内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要求,充分考虑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2012版)》试行(以下简称《省标准》(2012版)),作为我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设置专家分类、招标人选择专家类别、网络抽取终端随机确定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的依据。

《省标准》(2012版)评标专业的设置按照全国统一编码进行分类,避免重复设置,有利于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同时结合我省原专业分类,在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

《省标准》(2012版)分为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共计30个一级类别、262个二级类别、1469个三级类别。

一、编码A,工程类专业类别划分为A01规划、A02投资策划与决策、A03勘察、A04设计、A05监理、A06工程造价、A07项目管理(含代建)、A08工程施工、A09其他工程等9个一级类别,107个二级类别,854个三级类别。

在《国家标准》基础上,补充了下列专业:(经济类2/3 造价)1、《省标准》(2012版)新增专业“水工遂洞工程”,分别设于A04设计、A05监理、A08工程施工中,作为三级专业类别:A040810水工遂洞、A050808水工遂洞、A080810水工遂洞。

2、新增专业“作物遗传育种栽培”,分别设于A04设计、A08工程施工中,作为三级专业类别:A042113作物遗传育种栽培、A081808作物遗传育种栽培。

3、新增专业“普通工业工程”,设于A07项目管理中,作为二级专业类别:A0702普通工业工程。

4、新增专业“系统规划与管理工程”,设于A07项目管理中,作为二级专业类别:A0703系统规划与管理工程。

《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时将扣分情况录入综合评 标专家库系统,计入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并通过系统短信等形式告 知评标专家。
评标专 家 一 次 评 标 违 反 多 项 标 准 的, 应 当 分 别 记 录、 累 计 积分。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 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 日 内 作 出 书 面 回 复。 评 标 专 家 也 可 依 法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或行政诉讼。
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抽取或者补充
抽取:
—9—
( 一) 已抽取的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 ( 二)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擅离职守或 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 三) 已抽 取 的 评 标 专 家 确 认 参 加 评 标 后,未 及 时 请 假,无 正 当理由迟到 30 分钟以上的; (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经核查认为对评标 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 复核范围限于 所申请事项,招标文件主观类评审事项不应复核。 复核申请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转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通知原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 给予支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评标专家的申请、认定和管理, 以及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授权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管理,省、市( 州) 、县( 市、区) 行政监督部 门配合做好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相关工作。 省政务服 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 维护工作。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分级使用、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建立并管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统一管理评审专家。

第四条评审专家采取自我推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五条评审专家由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委会。

评审专家管委会成员单位为四川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统一认定。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及管理第六条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和咨询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达不到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评审专家管委会认定后录为评审专家。

第八条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自我推荐,或者由所在单位、行业、其他评审专家推荐。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分级使用、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建立并管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统一管理评审专家。

第四条评审专家采取自我推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五条评审专家由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委会。

评审专家管委会成员单位为四川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统一认定。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及管理第六条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和咨询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达不到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评审专家管委会认定后录为评审专家。

第八条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自我推荐,或者由所在单位、行业、其他评审专家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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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防止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各部门原有的专家名册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设立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负责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管理。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由工业(含内贸)、外经贸、建筑、市政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铁道、民航、信息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或产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提出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由管委办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参加管委办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人员经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认定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第七条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第八条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

(三)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在四川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经管委办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条违反前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招标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省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省管的其他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可以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或者按职责分工分别在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各市、州、县所属的项目或核准的招标项目在其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发展计划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名单应于开标时确定。

省重大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具有高级职称。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抽取。

需要核准招标事项(招标方案)
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持核准招标的文件,各计算机网络终端才能办理抽取手续。

确定评标专家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其中,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评标专家确定后,应对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评标专家进行书面记录;计算机网络终端操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下列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经同级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经同级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名册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

各部门应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终止该专家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专家进行评标。

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有效;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评标。

第十八条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对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按规定参加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继续教育。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每3年对评标专家的评标业绩、廉洁公正等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或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个人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未能公正履行职责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可公开曝光。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由有关监督部门备案,终身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评标专家认证和管理工作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监察。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后,各地、各部门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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