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试行
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员工的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基本原则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
第四条法律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五条招聘原则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六条录用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二)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背景调查;(五)确定录用人员。
第七条岗位和薪资(一)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明确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岗位职责和相应薪资待遇;(二)劳动合同制员工的薪资待遇应与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相挂钩。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八条劳动合同签订(一)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员工应在录用后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应载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变更与终止(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三)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符合续签条件,企业愿意续签的,双方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一条考勤管理(一)企业应建立考勤制度,明确考勤要求和考勤记录;(二)劳动合同制员工应遵守企业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
第十二条绩效管理(一)企业应建立绩效管理体系,明确绩效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二)劳动合同制员工应接受企业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获得相应的奖励或绩效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培训与发展(一)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职业发展计划,对劳动合同制员工进行培训和发展;(二)劳动合同制员工应主动提升自身技能和素质,积极参与企业组织的培训和发展活动。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用工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企业全员合同制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办法。
第二条全员劳动合同制是用人单位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定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用人制度,健全激励、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范围:国家正式干部、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书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条件;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侍遇;
(四)工作纪律;
(五)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书除上述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由单位法人代表与劳动者本人签定,并经上级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六条全员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全员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仃立全员劳动合同应当在遵守《劳动法》条件下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法律、法规或采取等手段仃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某某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某某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某某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首部分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某某公司地址:中国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乙方:劳动合同受雇人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第二部分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权利、义务:1.1 甲方为某某公司,是本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雇佣乙方。
1.2 甲方应当对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负责,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等。
1.3 甲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 乙方身份、权利、义务:2.1 乙方为受雇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
2.2 乙方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干扰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
2.3 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出勤,不得擅自旷工、迟到早退、请假等。
2.4 乙方应当保护公司财产,保持公司财物的完好,不得盗窃、侵吞或者损坏公私财产。
3. 履行方式3.1 工作地点:甲方指派的工作场所。
3.2 工作时间:乙方应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出勤,并按照公司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3.3 试用期:乙方入职后的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期间双方可以根据工作情况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4.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从2021年X月X日起至2024年X月X日止。
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5. 违约责任5.1 如果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认真履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过甲方提醒后依然不改正,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5.2 如果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未按时向乙方支付工资、社会保险等,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需要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长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等。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均应按照本办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企业的正式工人,与所在企业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市和区、县劳动局的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对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经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原则上不转户粮关系,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仍回农村劳动。
其中,少数技术工人和生产骨干,如已签订长期合同的,其户口处理问题,另行规定。
第六条企业对考核合格决定录用的人员,应先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区、县劳动局办理录用手续。
第七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规定式用期。
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八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重新就业和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由区、县劳动局发给。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九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生效后,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需要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长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等。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均应按照本办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企业的正式工人,与所在企业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市和区、县劳动局的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对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经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原则上不转户粮关系,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仍回农村劳动。
其中,少数技术工人和生产骨干,如已签订长期合同的,其户口处理问题,另行规定。
第六条企业对考核合格决定录用的人员,应先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区、县劳动局办理录用手续。
第七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规定式用期。
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八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重新就业和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由区、县劳动局发给。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九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生效后,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6篇
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6篇篇1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劳动合同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司员工在加入公司时,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才能正式录用员工。
劳动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员工档案,记录员工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内容,并妥善保存。
第五条公司应每年对员工的劳动合同进行一次评估,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公司的需求,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或调整合同内容。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度,不得擅自解除或修改合同内容,否则将受到公司的相应处罚。
第七条公司对员工的劳动合同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或透露给他人。
第八条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如有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则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变更第九条公司应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详细,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公司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轮岗情况、加班情况、休假制度、薪酬待遇、保险福利等内容,并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公司与员工之间如有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同,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公司应对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员工的薪酬待遇和职务进行调整,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公司与员工之间如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可经双方协商一致,调整劳动合同内容,但调整内容应合乎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公司及时向员工提供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以备员工查阅。
第十五条公司应妥善保管员工的劳动合同,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公司与员工之间如果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签署书面文件,经双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doc 11页)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doc 11页)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需要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长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等。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均应按照本办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企业的正式工人,与所在企业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九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生效后,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一)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三)生产、工作条件和技术培训要求;(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可长可短,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协商确定。
对需要进行技术、业务培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应当包括培训期满后必须为用工单位服务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
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应即续订合同。
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
第十二条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与职工的用工关系,维护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合用于全国所有企业,合用于全职、兼职、暂时、劳务派遣等劳动者。
第三条实行劳动合同制是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实行的用工制度。
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用工情况合理确定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及待遇等,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程序和方式。
第六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法、不合规等问题。
第七条全国政府应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实施的监管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自愿、平等、公正、诚实、守信。
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能力状况等,作出招聘决策。
第十条招聘应当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和待遇等,劳动合同应当与招聘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职工姓名、地址、号码或者其他明文件号码,所学专业和学历,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和待遇等;(五)保险、福利和危害补偿等问题;(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七)用人单位和职工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双方应当自愿商议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劳动合同制度不符合的内容,不得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记录职工的工作情况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和完善。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职工入职时,向其宣传和告知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法律法规,并提供必要协助和保障。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章制度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章制度1.为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劳动合同制管理,临时聘用员工签订《临时聘用协议》;2.公司劳动合同及《临时聘用协议》以国家《劳动法》和地方相关法规条例为依据,双方如有另行约定的款项,以双方约定的各项规定为准,本手册及《临时聘用协议》未提及事项均遵照上述各项法规执行。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固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岗位等级为部门经理以上副总经理以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 2 年。
特殊人才特殊岗位可采用非固定期限。
4.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和解除(1)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 日通知员工本人:员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5)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支付违约金;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6)违约金计算:离职前12 个月平均月收入×未履行合同年限,工作未满12 个月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9页)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为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职工应按照本细则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同时还要签订相应的专项协议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的附件包括:1.《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暂行规定》;2.《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3.《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暂行规定》;4.《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5.《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加班费计发暂行办法》;6.《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暂行办法》;7.《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8.《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和《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企业和职工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是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企业为甲方,职工为乙方。
第六条劳动合同书的主要内容有:1.合同期限及试用期;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9.双方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
劳动合同书的附件包括:1.岗位协议书;2.岗位协议变更书;3.医疗期协议书;4.请长假协议书;5.脱产(半脱产)学习协议书;6.转岗、转业培训协议书;7.内部退养协议书;8.待岗协议书;9.因私出境、出国协议书;10.借调协议书。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七条凡与企业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八条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对由集团以外单位新招、接收的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均应从工作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
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的国营企业和中央、部队、外省驻粤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从社会上招用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市、县,应继续实行;未实行的,要逐步实行。
对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市、县,可继续实行;尚未实行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除享受《暂行规定》第三条的权利外,在参加工会,升学,服兵役,前往国外或港澳探亲或定居等方面,出应与原固定工同等对待。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五条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应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分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办理。
企业因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造成减员,如需要补招工人的,必须在当年内按规定办理补招手续。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不受招工年龄限制。
第六条按照《暂行规定》第二条,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企业和合同制工人双方商定。
企业长期需要的生产技术骨干,合同期可达十年、二十年或更长时间。
企业投资培训的合同制工人,应在劳动合同中订明培训后为本企业服务的最短期限和违反合同应负责任的条款。
第七条招用合同制工人,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限在劳动合同中订明。
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确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办法适用于宇鑫货币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第四条总部员工的劳动合同统一由总部人事部组织签订并存档,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分公司负责人或综合管理员组织签订,并于签订后第二日通过快递送至总部存档。
第二章劳动合同类型第五条劳动合同有三种类型,分别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除了特殊人员(总裁、董事长、副总)以外,其他人员均须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签约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合同可选择的年限。
除特殊申请人员以外所有人员合同签约年限均为三年。
第七条试用期包括在签约年限内,3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
续签合同无试用期。
第三章劳动合同签订第八条新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公司须于新员工入职1周内按规定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劳动合同及附件以书面形式订立。
不签订者立即停止试用。
主件为《劳动合同》,附件为《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等。
第九条在职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人事部通过邮件告知用人部门负责人所属员工合同到期情况,2个工作日内部门负责人与分管领导交流意见后,同意续签的通过邮件回复通知人事专员把《续签合同意向表》发给员工;员工应在收到意向表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好续签意向表,并交还给人事专员,人事专员于2个工作日内找相关领导签署完意见,公司确定不续签的提前15天通知员工;续签没有通过或员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相关领导审批好的意向表交还到人事部的,视为个人不续签劳动合同,走辞职/辞退流程。
第十条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一)劳动合同为公司统一范本,定制内容不得随意更改;(二)合同内容应使用黑色墨水填写,不得采取复写或复印;(三)合同必须由当事人签字生效,代签或冒签无效,划改处应当由当事人按手印认可;(四)多页合同必须盖骑缝章,以示唯一严密;(五)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个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讨论稿)1.目的为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及效力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不是下发给员工的文件,仅是作为集团管理层指导下属分、子公司进行劳动合同管理时参考使用的内部文件,该文件对员工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公司也没有强制约束力,仅是作为工作中的一种参考文献。
3.雇佣关系建立后的合同订立原则3.1与公司建立雇佣关系的人员均需签订合同或协议。
3.2 公司施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3.3公司雇佣的下列两类人员仅能签署劳务协议,不签署劳动合同:(1)纳入国民教育系列的全日制在校学生;(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3.4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员工须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进入公司工作。
劳务派遣用工应使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岗位。
劳务派遣公司的选用及派遣员工的使用,均需按集团企管部的统一要求执行。
4.与雇佣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公司与员工在遵循合法、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上签订的与雇佣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等,一旦签署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和员工均需履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5.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的确定5.1集团总部的人员均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5.2集团总部临时派往下属分、子公司工作的人员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5.3集团下属分、子公司的总经理(矿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财务负责人、职位在级以上的管理人员,以及集团公司认为适合的其他人员,均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5.4集团下属分、子公司(除5.3款所列人员以外)的人员,均与所在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6.需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6.1所有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均需与其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同时签订《保密与知识产权协议》6.2下列员工应当与其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指:总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分(子)公司副总以上人员、总工、掌握公司核心商业机密及客户资源的管理人员(包括营销经理、财务经理、人力资源经理等)。
四川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川府发〔1986〕185号
四川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1986年9月13日川府发〔1986〕185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范围(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包括各项自然减员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近几年来,各单位按照省或市、地、州的规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均不得改为固定工。
除矿山、建筑业、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合同)制的,仍按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的规定执行外,对其他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办法,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改按《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招收和践约(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所在市、地、州、县(市、区,下同)劳动人事局(劳动局)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实施办法进行招收。
对重新就业的人员,其年龄可以放宽,经过考核合格的,应优先录用。
(二)劳动者一经被招收录用。
双方应即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原地。
由此而产生的缺额,用人单位可直接向所在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申请补充。
(三)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经双方协商可签订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的短期合同,也可以签订五年以上的长期合同,但第一次被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一般应签订短期合同。
陕西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9.30•【字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陕西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6年9月30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用工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在当年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包括自然减员指标)之内进行。
凡经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单位产品或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单位,在不超过工资含量包干条件下,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
招用的人数应按隶属关系逐级报省计委、劳动人事厅备案。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自然减员补充,在当年以内,由用工单位直接与所在县(市、区)劳动部门联系后安排招收,不需另行申报劳动计划指标。
第五条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及《陕西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后,生产、工作仍然需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由用工单位所在县(市、区)劳动部门签证。
第八条签订、续订、变更的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文本,一式六份,除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各执一份外,要送当地工会、劳动部门、用工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劳动者所在地劳动服务机构各一份备查。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式样,由各地、市劳动部门按《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结合行业、工种的要求以及当地实际情况印制。
第十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因生产、工作需要,或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家庭困难,或家庭住址变迁等原因,需要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单位同意,接收单位有劳动指标,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分别办理解除和签订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双方达成一致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九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者义务,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用工制度。
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经贸委、省体改委、省总工会联合制订了《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指导企业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1995年在全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劳动用工制度,保障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城镇乡村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私营等各类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是企业与全体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进行管理的新型用工制度。
第四条企业应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以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级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企业全部职工以及新招职工、新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与新调入的职工,都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要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以及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
职工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
第七条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经鉴证后,双方严格执行。
第八条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辖区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地铁运营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地铁运营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职工队伍素质、企业事体素质的提高,增强企业的活务,以法律形式保障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用人权交给经营者,择业权交给劳动者。
建立企业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依据《劳动法》和相关配套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全员劳动合同制是企业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公司通过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新型的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地铁运营公司及其直属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是职工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睥义务。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
各处室负责人和内部核算单位负责人自上级任命及聘任之日起,即是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七天前,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如双方同意可当即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公司和职工各执一份(经职工同意,职工一份可由公司代为保管)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待遇;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8、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期限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与职工协商确定,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不受公司和直属公司负责人任期期限的限制:1、新进职工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为一年(含三个月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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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责、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依据合同进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
为了做好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实施工作,保障总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签订劳动合同,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明确总公司与职工的责任、权利、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
第二章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
第三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职工双方以书面的形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应有书面委托书。
第四条为避免劳动合同出现无效条款,总公司在首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请有关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第五条总公司和11系统企业单位全体劳动者应与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及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条件;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的规定;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它。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总公司与职工依据本单位岗位特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总公司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定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八条以下人员如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总公司应予签订:
(一)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四)总公司骨干、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总公司接收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为五年。
上研究生前参加过工作的,应从此年限中减除其工作的年数。
第十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等原因与总公司签订专项协议书,如约定了服务期,则应在外出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之前根据约定的服务期限重新确定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
第六章劳动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总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应签订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岗位协议书等。
合同期内签订的有关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医疗期等协议书,以及总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均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七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总公司在职工正式开始试用期的第一天,应由人事本部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职工与人事本部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续签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约定工作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终止劳动合同前30天,企业可以向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按要求填写回执并交回人事本部。
第十四条企业欲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应在期限届满前30天向职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回执同意后,双方可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总公司欲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提前3天向职工发出《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
第十六条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
第十七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对其迸行处罚之后解除劳动合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并签字。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合同内容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总公司不得依据第十八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四)职工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的。
第二十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随时通知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企业不能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总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给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八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赔偿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职工个人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向总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由总公司出资迭培的大学生、研究生;总公司培训或出资参加学习;脱产培训或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的服务期在学习、培训专项协议书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由总公司出资派遣到国(境)外,培训、学习和工作者的服务期,在专项协议书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出资培养的大学生、研究生服务期自学历证书签发之日起算;总公司培训或出资培训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的服务期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算。
在国内全脱产学习或培训的,服务期自学习或培训结束后到岗工作之日起算;半脱产或业余学习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算。
出国学习和出国工作的,服务期自回国到公司正式报到之日起算。
第二十七条服务期未满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根据专项协议的约定予以赔偿,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出国工作者的赔偿费基数在派遣时签订的《出国工作协议书)中具体规定。
其余人员服务期违约金支付计算方法如下:[实际支付的学习、培训以及相关费用之和]X[未履约月数/服务期总月数]。
第九章福利待遇和劳动争议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及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或职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的有关问题以及医疗期间的有关问题,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总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有关职工待岗问题按总公司待岗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电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
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本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和驻外机构执行本办法,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属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