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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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旨在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建和退出:法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程序和条件,以及退出合作社的程序和后果。

2.组织形式: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用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合作社、互助合作社等。

同时规定了各种形式合作社的组织标准和管理规定。

3.经营管理: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

4.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强调了保护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入股权益、分红权益、知情权益等。

同时规定了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制和争议处理程序。

5.政策支持:法律明确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和
扶持措施,包括财税优惠、信贷支持、培训指导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组织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农民合作社
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营和农民成员的利益最大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成员出资方式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内容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作用和意义正文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于 2006 年 10 月31 日通过,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出台,弥补了我国在合作制企业立法上的空白,对于维护市场主体、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以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成员出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内容2017 年 12 月 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新法规范了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强化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促进政策,凸显了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合作社对小农户的引领作用。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作用和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一定义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成;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和功能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同时,该去还从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角度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边界,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朋友还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略地理理解为“遵循合作社原则的企业”。

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合作社是企业;另一方面,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点,这个特点就是遵循合作社原则。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就要求合作社在对成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以营利为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合作社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对外仍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这一点上,合作社与公司没有差别,农业专业合作社只有实现盈余最大化,才能实现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也才能更好地实现成员的互助互利。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

上述五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之中。

也就是说。

只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兴办合作社,才能算得上是坚持了合作社原则,合作社才能实现健康发展。

农民合作社名词解释

农民合作社名词解释

农民合作社名词解释农民合作社是指由自愿组成的、以农民为基础、以合作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经济组织。

它以协作、共同经营和共同分配为原则,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发展和管理。

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农民合作社的形成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是乡村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

20世纪初期,俄国是第一个将农民合作社制度引入国家农业经济之中的国家,西方发达国家也先后建立了农民合作社。

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农村实行“废除所有制、迅速实行几亿农民的互助合作的步骤”的思想路线,大力推行农民合作社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民合作社,实现了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农民合作社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

农民合作社是由农民自发组织成立的,参与者完全自愿。

2.民主性。

农民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制度,采用群众性、代表性等不同的决策方式,保障农民的权利。

3.经济性。

农民合作社是一个经济合作组织,实行农资、农业机械、生产资料、产品收购等经济活动。

4.集体性。

农民合作社的经济行为以集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5.分配性。

农民合作社的分配原则为“按劳分配,实行集体福利”。

农民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

农民合作社的主要职责是为农民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促进生产、推广科技、提升产品质量、开拓市场销售等。

农民合作社的种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生产性合作社。

生产性合作社主要起到集中资源、协同经营、提高效益的作用。

2.交易型合作社。

交易型合作社主要起到农民集中销售、谋求更好的市场价格、保障产品质量等作用。

3.综合型合作社。

综合型合作社集生产、销售等多种功能于一体,提供综合性服务。

农民合作社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曾经历了多次变革和调整,但是在整体上,农民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未来,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发展的加速,农民合作社在农村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将逐步得到提升。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分析:本条是立法宗旨,全法共分九章五十六条。

农民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业工人)。

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

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分析:本条第一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了定义解释。

第二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作出了规定。

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

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简而言之就是生产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民、能够为此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农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

简单理解就是,对外能够为社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对内为社员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摘要:I.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A.立法目的B.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A.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B.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C.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I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A.合作社的权益保护B.合作社的法律责任IV.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政策和趋势A.政策支持B.发展趋势正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文将从立法目的、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组织与行为规范、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发展政策和趋势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一)立法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旨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提高成员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为目的,自愿联合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一)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应当遵循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成员应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产品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

合作社的运营应当遵循章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成员的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二)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劳动、分配等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运营高效、规范。

(三)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互助、合作、共赢原则,合作社应当为成员提供技术培训、生产指导、市场信息等服务,成员应当履行合作社规定的义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一)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分析:本条是立法宗旨,全法共分九章五十六条。

农民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业工人)。

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

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分析:本条第一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了定义解释。

第二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作出了规定。

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

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简而言之就是生产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民、能够为此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农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

简单理解就是,对外能够为社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对内为社员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 社的亏损及债务.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与分立
•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 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 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一、合作社的设立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
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
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
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
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
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
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
审议; • 4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 5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 6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 7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
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
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八专业合作社破产
•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 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 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及其基本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及其基本原则

2018年 第3期中国农民合作社普法园地49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及其基本原则■ 文 / 施春风无论是农民想要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国家想要鼓励、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只有准确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和外延,农民才能明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企业形式的比较优势,从而决定是否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政府及有关部门才能在林林总总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甄别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予以支持。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它既不同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一般企业法人。

为了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根据这一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

实践中有很多农民合作组织,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这些组织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服务内容和方式上各有特点,有的已经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调整其中的一种,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

其他诸如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及以提供专业技术中介指导服务、行业自律服务、文化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合作组织都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保证了其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期,多种经营主体并存的局面将长期存在,传统的农民概念也在发生变化,农民的身份概念将逐渐淡化,职业农民的概念将会逐渐被人们接受,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都是农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

本文将对《合作社法》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制度。

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以互助合作为主要目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明确社员权益,并依法履行注册手续。

《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财务制度、经营规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合作社必须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选举方式产生。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和监督工作。

其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可靠。

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应当以实现社员的利益为宗旨,不能追求个人利益。

《合作社法》还对合作社的退出、解散和清算等情况作出了相关规定。

社员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但不能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非社员。

对于违反合作社规定的社员,合作社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旦合作社决定解散,需通过法定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总的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合作社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规范,有利于促进农民利益的实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注重规范管理,以确保其有效运作,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发展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设立与运行 (3)第三章指导与服务 (7)第四章扶持与促进 (9)第五章法律责任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规范管理、指导、扶持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本地区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制定政策,加大财政、科技和人才支持,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宣传有关政策,制订落实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运行第八条本市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依法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植业、养殖业;(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三)农业休闲观光和民俗旅游;(四)农民家庭手工业;(五)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六)农业技术服务;(七)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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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成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 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议; •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 •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理事长的职权
• (1)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 (2)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 (3)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
他专业技术人员; • (4)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
(五)设立合作社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一、合作社的设立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为什么要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庭经营的弱点也逐渐显现。

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是我国加快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面对这个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

党和国家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出现,就为其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级党委、政府也为支持其发展,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了大量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它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

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加上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呈现出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的多样性,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国家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许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因此,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的利益,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司法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司法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司法解释201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正式发布。

该解释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具体细化,在新型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大意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和性质的明确《司法解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同时,其利润分配必须通过共同劳动和资源占有的实际贡献来决定。

这既表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又为合作社经营管理提供了依据。

二、合作社成立与退出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规定进行了细化。

其中,规定了社员应以自愿原则为基础进行合作社的组建,同时在决定合作社范围、方式、资金来源等方面应当征求社员的意见,确保决策真实公开、民主协商和合法有效。

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合作社退出规定。

如果某个社员要退出合作社,必须先等到摊余年限届满,并经过合法程序提出申请,经过集体决定批准后才可以被认定为退出。

《司法解释》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作出了细化规定。

其中,规定了合作社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民主、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推行质量管理、技术创新等一系列现代化管理制度。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合作社成员的职责和权利,阐述了其在合作社中的公正竞争、权力制约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旨在确保合作社经营管理具有科学性、经济性和民主性。

四、合作社利益平衡和纠纷解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了合作社利益平衡制度,阐述了各类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应当遵循的公正原则。

同时,还制定了合理的冲突解决机制,确保对合作社与合作社间、合作社与社员间纠纷的快速、公平处理,从而保障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司法解释的发布明确了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明确了其组成、退出、经营管理和利益平衡等方面的规定,阐述了其在新型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这不仅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正式确立,而且为农村经济的有效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概论(一)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事业●1、什么是合作社?●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的重新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起来,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需求的自治组织。

●其特点是:(1)合作社是企业化动作。

(2)合作社是社员之间的联合。

(3)合作的目标是谋求满足社员群众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

●合作社实际上是这样一种组织:农户自主生产,生产的产品委托合作社加工、销售,加工、销售产生的利润按社员出售额公平地返还给社员。

●2、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内容是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

(二)合作社的作用●合作社是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社会进步和农民持续增收的一条有效途径。

●从国外的实践情况看,目前,农业发达的国家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参加了农业合作社,有的农户分别参加几个专业合作社。

有些发展中国家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达到全国农户的1/3甚至1/2。

●在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总量的80%,供应的化肥、石油占40%以上。

法国农业合作社年收购额占全国粮油的75%,猪肉生产占89%,饮用葡萄酒占60%。

荷兰农业合作社奶制品市场占有率为83%,园艺花卉为70%,水果蔬菜为57%。

哪个国家农业合作社发达,哪个国家农产品竞争能力就强。

●从国内的情况看,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可以享受到合作社为他们带来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在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收入上得到明显好处。

从一些办得好的合作社看,仅出卖农产品,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就比没有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增收2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支持、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建设运营、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范围、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九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保障农民自愿参与、平等协商、自治管理、有序发展的权利,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是农民就地就业、增加收入、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管理、改制、解散等活动,依法自主实施,国家和社会各界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履行义务,接受政府、农民群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管理、改制、解散等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平等、民主的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和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财政、土地和信用支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活动应当依法纳税,依法参保,依法履行信息公示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成立和登记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农民自愿、平等协商,并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作出书面的成立决议,并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农民合作社的,还应当作出入社决议。

第九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当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省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反映合作社的业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有违法犯罪的目的或者侮辱、淫秽的内容。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和其他适用的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明确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方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每个成员。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低成立资金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运用设区的市、自治州、省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签发的成立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二章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二章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

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设立大会及其职权的规定。

本法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采取登记主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依法申请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设立大会是本法规定的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上的规定,即只有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才可能成立。

设立大会由设立人组成。

设立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

设立大会法定职权包括:一、设立大会应当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之间合作的基础性文件,由全体设立人根据其宗旨目标,共同研究制定的根本性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是全体设立人共同意志的充分体现。

章程对全体设立人及之后新加入的成员具有约束力,即必须严格服从和遵守章程的规定应当成为所有成员的真诚意愿和内在自觉。

章程必须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并签名、盖章确认。

任何未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的章程性文件,都不能称之为章程并发挥章程的作用。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根据本法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作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是必设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决定是否设立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在选举产生上述人员时,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选举产生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被选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前述两项职权,是法律赋予设立大会的必须履行的职权,是法定事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法人资格能够依法成立的最基础性要求,但由于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有所不同,需要在设立大会上讨论通过的事项也有所差异,所以本法为设立大会的职权作了弹性条款的规定,以符合实际需要。

合作社法释义

合作社法释义

合作社法释义一、什么是合作社法1.1 合作社法的定义合作社法是指对合作社组织形式、运作机制以及成员权益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法律法规。

1.2 合作社法的背景合作社法的出台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保护合作社成员的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

二、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2.1 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合作社法规定了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农民互助合作社等。

不同的组织形式适用于不同的合作社经营范围和发展目标。

2.2 合作社的注册和登记合作社法规定了合作社的注册和登记程序,包括合作社的名称、住所、章程等必要信息的登记要求。

只有完成注册和登记的合作社才能合法经营。

2.3 合作社的组织管理合作社法规定了合作社的组织管理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

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要通过这些组织机构进行,确保合作社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2.4 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合作社法规定了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农村服务、农产品加工等。

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5 合作社成员的权益保护合作社法规定了合作社成员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利益分配权等。

合作社要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合作社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合作社法的意义和作用3.1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合作社法的出台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

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多样化,可以促进农村产业的多元化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3.2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合作社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通过合作社的平台,农民可以共同合作、共同发展,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3.3 保护合作社成员的权益合作社法规定了合作社成员的权益保护措施,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合作社成员可以通过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行使自己的权益,维护自身的利益。

3.4 推动农村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合作社法的实施可以推动农村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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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分析:本条是立法宗旨,全法共分九章五十六条。

农民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业工人)。

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

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分析:本条第一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了定义解释。

第二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作出了规定。

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

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简而言之就是生产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民、能够为此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农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

简单理解就是,对外能够为社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对内为社员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分析:首先是其成员主体是农民,至少要占到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在20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其目的是从法律上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利益。

第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也就是说只要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可以获得其提供的服务,同时,专业合作社必需为全体成员谋利,而不是为少数人谋利。

第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充分体现和尊重农民群众的经营自主权,这也是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和国外通行的做法。

第四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主要体现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其成员各享有1票的基本表决权。

从法律上防止了少数出资额或者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对专业合作社的操纵,同时对此部份成员设立了有一定限制的附加表决权。

第五是盈余主要按成员与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其目的是鼓励成员多通过专业合作社对外销售产品,以形成规模优势,获取更高的利益。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分析: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后,新出现的一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这种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更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本法,赋予合作社以法人地位,明确规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依照本法向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与企业、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相比,体现五个特点:主要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组成;体现成员经济参与和实现某种经济目的;围绕某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者某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而组织起来;是遵循合作社的一般原则而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分析: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企业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企业的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在企业资本以外积存的资金。

此项公积金与企业资本的性质相同,又称企业的附加资本。

和公司相比只多了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这种有限责任的承担方式无疑是鼓励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投资。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过程中,由弱小的农民组成,采取有限责任形式,有利于促进农民建立或者加入合作社,从而利用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

――――――――――――――――――――――――――――――――――第六条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分析:这应该属于民商法必用的词语和条款,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希望今后的民商法中该条款成为不必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1)财产权利。

(2)依法享有申请登记字号的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字号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生产经营自主权。

(4)通过诉讼和仲裁的途径保护自身权利。

(5)依法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的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1)经济权益。

①对出资的支配权利。

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如实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并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③获得相应的盈余。

(2)民主权益。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分析:本条和《公司法》内容一致,参见公司法该条释意。

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必须共同遵循的准则,是社会普遍公认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

商业道德,就是人们在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营销等各类活动中,所应遵循并被全行业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诚实守信就是真心诚意、实事求是,不虚假,不欺诈;守信就是遵守承诺,讲究信用,注重质量和信誉。

――――――――――――――――――――――――――――――――――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分析:本条专门明确了优惠等扶持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财政扶持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扶持的主要领域是对合作社开展的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基于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普遍遇到的资金困难,法律对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向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做了原则性规定。

合作社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分析:本条规定,政府在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中的基本职责是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为合作社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并做好督促和落实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部门、任何组织都不得借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名义,强迫农民建立或加入合作社,或干预合作社的内部事务。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分析:本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

至少有五名以上成员为底线;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后,即获得了法律认可的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地位,从而具备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登记财产(如申请自己的字号、商标或者专利)、从事经济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订立合同)、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等。

――――――――――――――――――――――――――――――――――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

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分析:本条是设立合作社程序上的规定。

即要求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合作社才可能成立。

设立大会作为设立合作社的重要会议,其法定职权除上述已经明确的两条外,由于每个合作社的情况都有所不同,需要在设立大会上讨论通过的事项也有所差异,所以本法为设立大会的职权做了弹性规定,以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设立大会是合作社尚未成立时设立人的议事机构,而成员大会则是存续期间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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