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一审获刑4年.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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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歌法律案件评析(3篇)

关于江歌法律案件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11月3日,在日本东京,中国留学生江歌被害,凶手为江歌的前男友陈世峰。

江歌的好友刘鑫曾与陈世峰有过纠纷,江歌为保护刘鑫而遇害。

此案件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公众对案件的法律评析和道德评价各执一词。

二、案件焦点1. 陈世峰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刘鑫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3. 案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

三、案件评析1. 陈世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世峰持刀杀害江歌,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陈世峰具有故意。

根据案件事实,陈世峰与江歌并无深仇大恨,杀害江歌的原因是为了报复刘鑫。

这表明陈世峰在杀害江歌时,主观上具有故意。

其次,陈世峰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陈世峰持刀刺杀江歌,导致江歌死亡,这一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2. 刘鑫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刘鑫与陈世峰的纠纷是导致江歌遇害的直接原因,但刘鑫并未直接参与江歌的死亡。

首先,刘鑫在案发前已与陈世峰和解,双方达成谅解。

在此过程中,刘鑫并未对陈世峰施加暴力或进行报复。

其次,刘鑫在案发时尽力保护江歌。

江歌在遇害前,曾试图与陈世峰和解,但陈世峰拒绝。

在此过程中,刘鑫尽力保护江歌,避免其受到伤害。

综上所述,刘鑫在案件中的过错不足以构成侵权责任,因此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3. 案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以下是部分涉及的法律条款及解释:(1)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陈世峰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张永清故意杀死施虐丈夫被减轻处罚案[1]

张永清故意杀死施虐丈夫被减轻处罚案[1]

张永清故意杀死施虐丈夫被减轻处罚案【案情】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永清,女。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永清由于不堪忍受其丈夫邹文生长期的打骂和虐待,趁邹文生醉酒后趴在饭桌上睡着之机,用铁锤猛击邹文生头部数下,致邹文生当场死亡。

被告人张永清在案发当日主动到卧龙派出所投案自首。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具有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

被告人张永清对自己的行为不做任何辩解。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永清的主观恶性比其他故意杀人犯罪小。

被告人张永清不堪忍受被害人的打骂和虐待,离婚又怕儿女受伤害,不得已杀死被害人邹文生,法院应依法对被告人张永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永清与被害人邹文生(男,55岁)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二女。

婚后邹文生经常虐待、打骂被告人及其子女,曾将被告人一步一棒从车站打回自己家里,将女儿打得不敢回家,张永清曾自杀未遂。

张多次提出与邹离婚,但邹以杀死全家相威胁而未果。

2003年3月2日晨,被害人邹文生在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保田村自己的家中,因琐事骂丿匕子邹玉坤,并向邹玉坤要钱,邹玉坤交给邹文生300元,邹文生边喝酒边把钱放到炉火里烧,邹玉坤上前阻止,邹文生便拿炉铲子击打邹玉坤,又拿菜刀欲砍被告人张永清,被邹玉坤拉开。

张永清遂产生杀死邹文生之念。

12时许,邹文生趴在饭桌上瞌睡,邹玉坤回房间午休,被告人张永清乘机拿一把铁锤,向邹文生头部猛击数下,致邹文生当场死亡。

当日,被告人张永清到龙凤公安分局卧龙派出所投案自首。

案发后,邹文生的子女及其他亲属还有同村的村民联名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清。

【处理】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清因不堪忍受丈夫邹文生的长期打骂和虐待,而产生杀人之念,乘邹文生酒醉之机,用锤子将邹打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正确,予以采纳。

女子刺伤丈夫无罪

女子刺伤丈夫无罪

女子刺伤丈为阻止暴怒的丈夫殴打儿子,防止刚装上人工耳蜗的儿子受伤,女子连刺3刀,将前夫捅成重伤,并及时送医抢救。

危急状态下,她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呢?暴怒丈夫挥起拳头袁女子奋力护子1980年出生的林芳,是湖北省长沙县人。

28岁那年,她不顾家人阻拦,嫁给了在武汉打工期间结识的王勇。

婚后初期,王勇对林芳关爱呵护备至,夫妻感情甚笃。

然而,不知何故,林芳迟迟不见有孕,王勇渐渐地对她态度冷淡起来。

2013年初,林芳终于生育了儿子小进,王勇喜出望外,夫妻感情恢复如初。

可是儿子快满6个月时,对外界的响动似乎没有反应,夫妻俩于是带着儿子去医院检查。

小进被诊断为先天性右小耳畸形,耳蜗缺失导致听力受损。

医生建议施行人工耳蜗手术,费用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

“最好用进口材料的人工耳蜗,大概需要20多万元。

”王勇和林芳在武汉打工,收入较低,他们租住在城中村的2楼,听闻手术费用这么多,王勇提出等经济条件改善了再做手术。

林芳反对:“过几年儿子就要上幼儿园了,之后还要读小学,手术要趁早,本案不仅应当充分体谅一个母亲为保护儿子免受伤害的急迫心情,还应当充分考虑她在当时紧张焦虑状态下的正常的应激反应和儿子身体的特殊状况。

荫文/秦风案件追踪/财富·生活49财富·生活/案件追踪要不对儿子成长不利。

”她表示自己可以找娘家人资助一部分,还问丈夫:“你是不是也可以找你父母凑点钱?”王勇表示不愿意给父母增加负担。

手术费一时凑不齐,手术无法进行,林芳也无可奈何。

转眼5年过去了,眼看着小进就要读小学了,林芳十分焦急。

这几年,她从打工的单位离开,边带孩子边摆小摊,积攒了几万元。

她还联系了一家医疗机构,正在等候免费人工耳蜗的名额(手术费等自理)。

但是,2018年上半年,王勇突然失业了,林芳追问原因,王勇东扯西扯,就是不肯说实情。

此后,王勇隔三岔五向林芳要零花钱,口口声声说自己养了林芳母子好几年,现在要点钱用也不为过,两人因此争吵不断。

法律分析江歌案件经过(3篇)

法律分析江歌案件经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江歌案件是指2016年11月3日,日本留学生在东京中野区杀害中国留学生江歌的案件。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

江歌母亲刘鑫及其男友陈世峰成为案件的关键人物。

本文将对江歌案件的法律经过进行分析。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2016年11月2日,江歌在日本东京中野区与母亲刘鑫及其男友陈世峰共进晚餐。

晚餐后,刘鑫与陈世峰发生争执,江歌为了保护刘鑫,独自回到自己的住处。

次日,陈世峰持刀杀害了江歌。

2. 案件调查案发后,日本警方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陈世峰是故意杀人犯,其犯罪动机为报复刘鑫。

2016年11月4日,陈世峰被日本警方逮捕。

3. 案件审理2017年7月6日,陈世峰在东京地方法院首次出庭受审。

在庭审中,陈世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杀害江歌是为了报复刘鑫。

2018年7月20日,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宣判,陈世峰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4. 案件上诉陈世峰不服一审判决,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1月18日,东京高等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陈世峰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5. 案件执行根据日本法律规定,陈世峰需在服刑完毕后遣返回中国。

但由于中日两国之间关于引渡的法律规定,陈世峰的引渡问题成为案件执行的关键。

三、法律分析1. 刑法责任根据日本刑法,陈世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日本,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20年以上。

本案中,陈世峰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符合日本刑法的规定。

2. 自首问题陈世峰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在本案中,日本法院并未对陈世峰自首的行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3. 引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外国不得因其在中国境内犯罪而请求引渡。

本案中,陈世峰是中国公民,因此,中日两国之间关于引渡的法律规定成为案件执行的关键。

防卫过当的案例

防卫过当的案例

防卫过当的案例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因过度防卫而造成对方伤亡或严重损害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防卫过当的规定是相当明确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防卫过当的案例。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典型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防卫过当的含义和界定。

案例一,某市一位女子在夜间回家途中,遭到一名陌生男子的袭击。

女子为了自卫,使用了随身携带的防身喷雾剂,并将袭击者喷倒在地。

然而,当袭击者倒地后,女子并未停止防卫,而是继续使用喷雾剂对其进行喷洒。

最终,袭击者因窒息而死亡。

在此案中,女子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因为在袭击者已经倒地且无法继续对其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女子继续使用防身喷雾剂对其进行喷洒,导致其死亡,属于过度防卫的行为。

案例二,某小区内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业主发现后立即采取防卫措施并将入室抢劫者击伤。

然而,在抢劫者已经受伤无法继续进行抢劫的情况下,业主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导致抢劫者伤势加重。

在此案中,业主的行为也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因为在抢劫者已经受伤无法继续进行抢劫的情况下,业主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属于过度防卫的行为。

案例三,某酒吧内发生一起斗殴事件,其中一名顾客使用玻璃杯将对方砸伤。

在被告辩护中,他声称是为了自卫才采取了这一行为。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斗殴事件发生时,被告并未处于被动防卫的状态,而是主动参与了斗殴,并使用了具有致伤性的玻璃杯进行攻击。

因此,被告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属于过度防卫的行为。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有条件和限制的,即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一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就会构成防卫过当。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明确正当防卫的界定,理性对待自卫行为,避免因过度防卫而触犯法律。

同时,也应加强对正当防卫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防卫行为的认知和理解,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伤害。

正当防卫的案例

正当防卫的案例

正当防卫的案例正当防卫的案例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或者遭受即将发生的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起正当防卫的案例。

一、案件背景2019年1月1日凌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某小区内,李某(化名)与其朋友在外喝酒归来后,在小区内遇到了一名年轻男子。

该男子突然对李某进行辱骂,并试图动手打李某。

在此情况下,李某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该男子捅伤。

二、案件审理过程该案件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李某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在使用匕首时过度了,并以故意伤害罪提起了公诉。

在庭审中,辩护律师提供了现场监控视频和多名证人证言,并解释了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

经过法庭审理,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判决其无罪。

三、案件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对自己或者他人的非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受到了年轻男子的辱骂和攻击,并处于紧急情况下。

他所采取的匕首防卫行为是必要的,并没有超出正当防卫范围。

2. 检察机关是否对李某提起故意伤害罪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自卫过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虽然使用了匕首并将年轻男子捅伤,但是其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检察机关提起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四、结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并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其无罪,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遇到紧急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要注意掌握好防卫的度和尺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江歌案件法律意义(3篇)

江歌案件法律意义(3篇)

第1篇一、引言2016年11月3日,发生在日本的江歌案件震惊了整个社会。

该案件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多项罪名,不仅牵动了中日两国人民的情感,更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问题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江歌案件的法律意义。

二、案件背景江歌案件的基本案情如下:2016年11月3日,日本东京都中野区发生一起命案,被害人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持刀杀害了江歌。

江歌是刘鑫的室友,两人共同居住在日本。

案发当晚,江歌为保护刘鑫,被陈世峰杀害。

刘鑫事后报警,陈世峰被捕。

三、法律意义1.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江歌案件中的故意杀人罪是指陈世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世峰持刀杀害江歌,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依法对陈世峰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江歌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是指陈世峰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世峰在杀害江歌之前,曾用刀划伤刘鑫。

虽然刘鑫的伤势并不严重,但陈世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依法对陈世峰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3.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江歌案件中的非法拘禁罪是指陈世峰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世峰在杀害江歌之前,曾将刘鑫非法拘禁在公寓内。

法院依法对陈世峰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案件对国际法律关系的启示江歌案件的发生,不仅涉及到中日两国的法律问题,还涉及到国际法律关系。

本案中,江歌作为我国公民,在日本遭受犯罪侵害,引发了我国政府和人民的高度关注。

通过本案的处理,可以看出以下几点:(1)维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我国政府坚决维护我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为我国公民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性犯罪案例

未成年性犯罪案例

未成年性犯罪案例在当今社会,未成年性犯罪案件屡见不鲜,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困扰。

这些案例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身心的伤害,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以下将介绍一些未成年性犯罪案例,以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警惕。

案例一,未成年人性侵案。

在某城市,一名14岁的女孩在上学路上遭到了一名16岁男生的性侵。

据受害者描述,当时她正在等公交车,突然被这名男生拖到了附近的荒地上,遭到了性侵。

受害者在事后勇敢地向警方报案,并最终获得了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未成年人性教育和心理健康的讨论。

案例二,未成年人网络性骚扰案。

一名15岁的女孩在社交平台上遭到了一名同龄男生的性骚扰,对方发送了大量淫秽图片和言语,对受害者进行了心理上的侵害。

受害者在事发后感到极度恐惧和困惑,最终向家人和学校求助。

经过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处理,受害者也得到了心理辅导和支持。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对网络安全和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

案例三,未成年人性交易案。

在某地,一名未成年女孩被拐卖到了一家色情场所,被迫从事性交易活动。

受害者在被救出后,身心受到了极大的创伤,需要长期的心理治疗和康复。

这起案件揭露了未成年人保护的薄弱环节,引发了社会对于打击性交易和拐卖的讨论和行动。

以上案例仅仅是冰山一角,未成年性犯罪案件的发生令人深感痛心。

面对这一现实,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提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和社会保障体系,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同时,也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惩,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努力,能够减少甚至杜绝未成年性犯罪案件的发生,让每个未成年人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15—06—01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经最高法院核准,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原教师李吉顺因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已于5月28日执行死刑。

这五起案例分别是: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和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生卖淫案。

最高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强调,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比如在李吉顺案中,罪犯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

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0 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提醒全社会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一、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

法律案例江歌案(3篇)

法律案例江歌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11月3日,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被杀害,凶手是江歌室友的男友。

此案一经发生,立刻引发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江歌案不仅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更是一个涉及法律、道德、人性等多个层面的复杂案例。

二、案件经过2016年4月,江歌在日本东京与室友刘鑫相识。

不久后,刘鑫的男友陈世峰因涉嫌前女友自杀未遂而与刘鑫分手。

在分手后,陈世峰多次骚扰刘鑫,江歌为了保护刘鑫,时常陪同刘鑫面对陈世峰的骚扰。

2016年11月2日晚,陈世峰再次骚扰刘鑫,江歌陪同刘鑫回家。

在回家的路上,陈世峰持刀袭击刘鑫,江歌为了保护刘鑫,挺身而出。

在搏斗过程中,江歌被陈世峰刺伤,最终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三、案件审理江歌案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引起了人们对法律、道德、人性的深思。

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1. 刑事责任问题陈世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陈世峰故意杀害江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 自首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世峰的辩护律师提出陈世峰有自首情节。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二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三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中,陈世峰的行为并未符合自首条件,因此不具备自首情节。

3. 被害人过错问题部分观点认为,江歌在保护刘鑫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害人过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危害行为,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在本案中,江歌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刘鑫,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危害行为,因此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四、案件影响江歌案引发了人们对法律、道德、人性的深思。

以下是案件的一些影响:1. 法律层面江歌案暴露出我国刑法在故意杀人罪、自首情节等方面的不足,促使我国刑法不断完善。

2. 道德层面江歌案引发了人们对道德的反思,使人们更加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关爱与互助。

于欢刺张志浩救母防卫过当

于欢刺张志浩救母防卫过当

于欢刺张志浩救母防卫过当1.起因条件:现时的非法拘禁和侮辱仍在持续。

民警的出警能不能解除这种现时的不法侵害,显然,民警现场仅仅告知催债可以,不可以打人的违法性,而未彻底终结或依报警的原由对应解除该这种现时的非法拘禁和侮辱的侵害行为或危险状态,亦未向杜志浩等人阐明合理合法的维权途径。

出警人员作为合法利益的维护者,在该特定情形下,至少应当预见不法侵害或者危险状态,其执法行为至少存在低位阶的过失或不作为心理,涉嫌渎职。

与有效出警所能达到的预期效果相反,出警民警仅停留四分钟即告离开,反而客观上强化了张志浩的嚣张气焰,于欢有足够理由认为民警逗留不足片刻离去后,张志浩等人存在变本加厉侮辱和殴打的可能性和紧迫性。

事实是民警刚刚离开,于欢母子亦欲摆脱张志浩等人对其母子非法拘禁和侮辱的行为受到杜志浩等人的强制压制阻碍,于欢无奈持刀咆哮警告,但张志浩等人仍对于欢实施非法拘禁,侮辱,殴打,具有一般伦理难以忍受的紧迫性。

2.时机条件:杜志浩等人的实施的非法拘禁和侮辱等不法行为仍在现时地持续,尚未终结且于欢有穷尽公权力救济的可能(期待可能性:行为时不能期待于欢有其他的合法行为)。

3.对象条件:张志浩等人对不法侵害的解除有着绝对的支配的权利,属现时的不法侵害人本人。

4.防为意识:无论根据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均支持于欢认识到不法侵害存在,其为了保护自身及其母亲合法利益,即解除非法拘禁,侮辱和殴打,具有正当防卫意识。

根据行为无价值论,张志浩等人实施刑法禁止的非法拘禁,侮辱,殴打典型违法行为,且张志浩等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根据结果无价值论,张志浩等人的非法拘禁,侮辱,殴打的客观事实具有侵犯于欢母子合法权益的可能性的,符合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

张志浩等人以围堵限制人身自由和侮辱等形式的催债,实际上有涉嫌非法拘禁加重处罚的情节(3年以下有期,从重处罚,但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另外还涉嫌转贷高利罪,也应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不能超越职权去主动追究张志浩等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应当建议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对张志浩等人的涉嫌共同违法犯罪的事实进行补充侦查,尽可能还原当时的紧迫情形,而张志浩已死,对其应不再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至少应当经确认张志浩存在非法拘禁和侮辱等不法侵害的事实,且该事实可以属于正当防卫的前提,法院以警察在场为由否认紧迫性有失客观。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案例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案例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一些关于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案例。

防卫过当是指在面对非法侵害时,因过度防卫而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被严格限制和规定的,因此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案例和规定,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关于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案例。

其中一起案例是关于一名女性在家中被入室抢劫的犯罪分子所侵害,女性为了保护自己使用了刀具进行防卫,并最终导致了犯罪分子的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女性的防卫行为被认定为过当,因为她使用了致命的武器,并且在对方已经逃离的情况下进行了攻击。

虽然女性可能是出于自卫的目的,但她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因此对方的死亡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另外一个案例是关于一名男性在酒吧内发生纠纷,最终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

在这个案例中,男性在酒吧内与他人发生口角,最终导致了肢体冲突,对方在冲突中受伤身亡。

尽管男性声称自己是出于自卫的目的,但在调查中发现他的行为存在过度防卫的情况,因此对方的死亡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在面对非法侵害时,我们需要理性地进行防卫,不能过度使用暴力手段。

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情况,法律是严格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正当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情况,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我们在面对侵害时,一定要理性判断,不能过度使用暴力手段,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总的来说,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我们在面对非法侵害时,一定要理性进行防卫,不能过度使用暴力手段。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刑事责任。

希望大家能够牢记这些案例,理性面对侵害,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此点和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六)禁止条件——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七)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 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所造成的损害
避险所造成的损害

危险所带来的损害
危险所带来的损害
避险过当
不同种类的利益之间的比较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开始时间: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 但在不法侵害的威胁十分紧迫的情况下,也视为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张某的次子乙经常打骂张某。一日,乙与 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 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 刺向张某。张某逃,乙紧追。张某的长子甲 见状,拿扁担将乙打昏在地。张某回过身来, 捡起地上的石头猛砸乙头,致其死亡。 问:张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两权相害 取其轻
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异同 相同点
1、两者主观目的是相同的,一个是防卫意图, 一个是避险意图 2、两者的客观效果也是一样的:有益于社会 3、两者在法律规定当中都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区别
危险来源不同 限制条件不同 对象条件不同 限度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人为侵害、自然灾 人为侵害 害、动物侵袭等 迫不得已 第三人 小 于 不法侵害者本人 等于或大于
(五)限度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新旧刑法关于限度条件的重大改变
79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现行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江歌经典法律案例(3篇)

江歌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2016年11月3日,日本东京发生了一起震惊中外的命案。

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遇害,凶手是她的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

这起案件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成为了近年来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案例之一。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分析、社会影响等方面对江歌案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二、案件背景1. 案件起因2016年,江歌与刘鑫共同租住在日本东京。

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因感情纠葛,多次骚扰刘鑫。

2016年11月3日凌晨,陈世峰持刀闯入刘鑫的住处,江歌为保护刘鑫,挺身而出,与陈世峰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江歌被陈世峰刺伤,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2. 案件经过案发后,刘鑫与陈世峰逃逸。

警方经过调查,于11月4日在日本茨城逮捕陈世峰。

随后,刘鑫回国。

江歌的家属得知江歌遇害的消息后,赶到日本,寻求正义。

3. 案件审理2017年7月11日,东京地方裁判所对陈世峰进行一审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江歌的家属和陈世峰的辩护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2018年7月6日,东京地方裁判所对陈世峰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三、法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世峰持刀闯入刘鑫的住处,与江歌发生争执,并故意将其刺伤致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自首情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世峰辩称自己主动投案自首,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情节的认定,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本案中,陈世峰虽主动投案,但其行为并非出于悔罪,而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故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3. 量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陈世峰的行为极其恶劣,且给江歌的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东京地方裁判所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0年。

防卫过当的案例

防卫过当的案例

防卫过当的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一些关于防卫过当的案例。

防卫过当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或者死亡。

这种情况下,防卫行为就会被认定为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关于防卫过当的案例。

案例一,在某市某小区内,一名女子在夜晚回家的路上遭到一名陌生男子的袭击。

女子为了保护自己,使用了防卫器械将袭击者打伤。

经过警方调查,发现袭击者并没有持有任何凶器,女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袭击者的不必要伤害。

最终,女子被判定为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某市某酒吧内发生了一起打架事件,一名男子持刀对另一名男子进行攻击。

在场的其他顾客为了制止这起暴力行为,纷纷上前进行阻止。

其中一名顾客使用了椅子砸向持刀男子,致使持刀男子受伤倒地。

经过警方调查,发现持刀男子并没有造成其他人生命安全的威胁,椅子袭击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最终导致持刀男子不必要的伤害。

因此,使用椅子的顾客也被判定为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在某市某商场内,一名保安发现一名顾客正在偷窃商品。

为了制止这一行为,保安上前将顾客制服,并在制服的过程中使用了过度的武力,致使顾客受伤。

经过调查,发现顾客并没有对保安构成生命安全的威胁,保安的过度武力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顾客的不必要伤害。

最终,保安也被判定为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防卫过当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也会给自己带来法律责任。

因此,在面对紧急情况时,我们需要理性冷静地对待,避免采取过度的防卫行为。

同时,法律也会对防卫过当行为进行严格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江哥案案件法律分析(3篇)

江哥案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江歌案是指2016年11月3日,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都中野区被杀害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陈世峰因与江歌的前女友刘鑫发生感情纠纷,怀恨在心,将江歌杀害。

此案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成为了一起典型的涉外刑事案件。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嫌疑人陈世峰与刘鑫的前男友宫崎英高发生感情纠纷,怀恨在心。

2. 陈世峰以刘鑫的前男友宫崎英高威胁刘鑫,要求其赔偿损失。

3. 刘鑫拒绝赔偿,陈世峰遂将矛头指向江歌,认为江歌是其前男友宫崎英高的朋友。

4. 2016年11月3日,陈世峰持刀将江歌杀害,后逃离现场。

5. 案发后,陈世峰被捕,刘鑫回国。

三、案件法律分析1. 犯罪嫌疑人陈世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世峰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江歌死亡,仍故意实施杀人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案件性质属于涉外刑事案件。

由于案件涉及中日两国公民,属于涉外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本案中,犯罪行为发生在日本,属于我国法律管辖范围。

3. 刘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刘鑫在案发时,为了保护江歌的生命安全,将其锁在门外,使陈世峰无法接近江歌。

从法律角度分析,刘鑫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江歌案件(3篇)

法律分析江歌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11月3日,在日本东京中野区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

中国留学生江歌在公寓中被杀害,嫌疑人陈世峰被捕。

江歌案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成为我国留学生海外安全问题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江歌案进行分析。

二、案件定性1.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江歌案件中,嫌疑人陈世峰持刀刺杀了江歌,致其死亡。

陈世峰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江歌案中,江歌与嫌疑人陈世峰并无矛盾,陈世峰杀害江歌的行为并非为制止不法侵害。

因此,江歌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三、案件审理1.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江歌案中,犯罪地在日本东京,按照法律规定,应由日本东京法院审理。

但由于江歌案涉及我国公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最终,我国法院对江歌案进行了审理。

2.证据问题在江歌案审理过程中,我国法院充分考虑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江歌案中,法院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3.量刑问题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歌案中,陈世峰故意杀人,情节恶劣,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

四、案件反思1.加强留学生安全教育江歌案的发生,提醒我们要重视留学生安全教育。

我国应加强留学生安全教育体系建设,提高留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防范海外安全风险。

2.完善法律援助机制江歌案中,我国公民在海外遭遇不公待遇时,应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上海武汉刑事律师正当防卫案例

上海武汉刑事律师正当防卫案例

上海武汉刑事律师正当防卫案例
正当防卫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防卫过当行为的认定标准,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近日,上海和武汉两起正当防卫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为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这两个案例。

一、案件详情
上海案例:上海某女子在地铁上遭遇猥亵后进行了正当防卫,将猥亵者打伤。

但当地警方却将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武汉案例:武汉某男子在自家门口遭遇抢劫,进行了正当防卫,但是抢劫者因其防卫行为致死,导致该男子被起诉故意杀人罪。

二、判决结果
上海案例:经过律师的辩护和证明,最终上海女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罪名被撤销。

武汉案例:武汉男子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成功证明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认定其无罪并获得了法律赔偿。

三、反思与建议
1. 司法部门应该增加对正当防卫的认知和了解,确保能够更好地适用该防卫手段,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同时,公众也需要了解正当防卫的相关知识,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和正确的应对方式。

3. 最重要的是,对于法律有任何疑问或者遭遇困境,应该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
上海武汉两起正当防卫案例的发生,为正当防卫的合法使用提供了有力的保护,也提醒我们公众要充分了解自身权利和保护方式,守法自律,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范围。

同时,司法机关也要加强公民教育,完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江歌案件判决法律依据(3篇)

江歌案件判决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11月3日,日本广岛县西条市发生一起命案,中国留学生江歌被害。

案件发生后,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

经过调查,凶手陈世峰因追求前女友刘鑫不成,心生报复,杀害了无辜的江歌。

此案在中国引起了极大震动,人们对于犯罪行为的谴责和对受害者家属的同情溢于言表。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此条款,凶手陈世峰故意杀害江歌,构成故意杀人罪。

(2)第二百三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陈世峰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非法拘禁了江歌,并对其进行殴打,构成非法拘禁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二条: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江歌被害后,其家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在江歌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江歌家属的诉讼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诉权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世峰因故意杀人行为,侵害了江歌的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江歌家属有权要求陈世峰赔偿因江歌被害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如果陈世峰与江歌家属之间有仲裁协议,但陈世峰不履行仲裁裁决,江歌家属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赵印芝正当防卫案-不起诉决定书

赵印芝正当防卫案-不起诉决定书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涞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被不起诉人赵印芝,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涞源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现在押。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印芝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4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赵印芝之女王某某在北京某餐厅打工时与王磊相识,此后王磊多次要求与王某某进一步交往但遭到拒绝。

同年5月至6月期间,王磊为逼迫王某某与其谈恋爱多次到王某某学校和涞源县某某村家中对王某某及其家人进行骚扰、威胁。

2018年7月11日17时许,王磊到达涞源县城,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和霹雳手套,预约了一辆小轿车,并于当晚乘预约车到某某村王某某家。

23时许,王磊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中,引起护院的狗叫。

王某某之父王新元在住房内见王磊持凶器进入院中,即让王某某报警,并拿铁锹冲出住房,与王磊打斗。

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长11cm、宽2.4cm)划伤王新元手臂。

随后,赵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斗,王磊用甩棍(金属材质、全长51.4cm)击打赵印芝头部、手部,赵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

此时王某某也从住房内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见到后冲向王某某,王某某转身往回跑,王磊在后追赶。

王新元、赵印芝为保护王某某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

王某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划伤腹部。

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某脖子,王新元、赵印芝急忙冲上去,赵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铁锹从后面猛击王磊。

王磊勒着王某某脖子躲闪并将王某某拉倒在地,王某某挣脱起身后回屋拿出菜刀,向王磊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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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一审获刑4年(图)
[提要]2011年5月晚上,旋某琦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杨某,却遭遇性侵犯,旋某琦在慌乱间,用从墙上取下的匕首将杨某捅死。

庭审中,控辩双方重点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

根据旋某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杨某被刺倒后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但旋某琦因害怕杨某没死而将其杀死,属于假想防卫。

旋某琦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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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在广州一审获刑四年,图为庭审过程。

罗伟雄摄
中新网广州9月10日电(奚婉婷马伟锋刘建党)备受社会关注的90后少女故意杀人案10日在广州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旋某琦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介绍,2011年5月晚上,旋某琦打算从广州火车站乘车前往厦门,但未买到当天的票,因无钱住宿,旋某琦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杨某,跟随对方到出租屋休息,却遭遇性侵犯,旋某琦在慌乱间,用从墙上取下的匕首将杨某捅死。

2012年5月,广州中院使用远程视频审理该案。

庭审中,控辩双方重点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一是旋某琦为何不趁被害人洗澡时逃跑?旋某琦称被害人恐吓说如果逃跑就要杀了她,于是她将墙上的匕首取下来准备吓唬对方;二是为何杨某已经失去反抗能力还要继续捅刺?旋某琦说看到对方还在动,就拿刀继续捅向他的头部。

法院审理查明,持刀反抗强奸是正当防卫,被害人倒地后继续捅刺构成故意杀人。

被害
人杨某将旋某琦诱骗至出租屋内,向旋某琦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威胁旋某琦如果不从就杀死她,杨某的行为已对被告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实质威胁。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为反抗强奸将被害人刺倒的行为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伤亡,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而根据旋某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杨某被刺倒后,旋某琦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持刀砍刺杨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杨某被刺倒后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但旋某琦因害怕杨某没死而将其杀死,属于假想防卫。

法院认为,被告人旋某琦在实施正当防卫之后继续持刀故意杀害已丧失侵害能力的被害人杨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旋某琦的故意杀人是因被害人的强奸行为而引发。

另外,旋某琦在正当防卫中将杨某刺倒,尸检显示杨某当时已生命垂危,即使没有后续的砍刺头部行为,得不到及时救治的杨某也会因失血过多而休克死亡。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旋某琦刚经过剧烈的抗争,心理尚处于恐惧和紧张之中,为彻底解除威胁才将已失去侵害能力的杨某杀害,结合杨某有先行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事实,因此可认定被告人旋某琦杀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虽其犯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

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年仅18周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旋某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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