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非法集资风险和陈案处置化
贵阳市公安局打击违法“种房”“三禁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贵阳市公安局打击违法“种房”“三禁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4.09.18•【字号】•【施行日期】201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公安局打击违法“种房”“三禁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贵阳市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为依法打击专项行动中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大局平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公安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市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种房”“三禁止”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维持好拆违控违执法行动现场的秩序,坚决依法打击在专项行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二、组织领导成立贵阳市公安局打击违法“种房”“三禁止”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治军(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副组长:吴晓东(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李剑(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支队长)杨鸿(市公安局技侦支队支队长)庹朝金(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崔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黄卫(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裴文(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支队长)任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政委)李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成员:各分、县(市)局一把手下设办公室在市局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主任吴晓东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络员: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张毅,电话:182****4337。
各成员单位需明确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种房”“三禁止”专项行动的统筹、组织、协调和信息收集、综合工作。
办公室成员负责收集本辖区、本警种专项行动数据和动态信息,并按要求整理上报。
三、工作阶段及适用范围本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9月16日至9月23日为清查摸排阶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以下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以下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筑府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以下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21〕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市以下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6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贵阳市市以下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以下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3号)精神,推动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贵阳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省委十二届五次、六次、七次、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优化市以下政府间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区(市、县)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公共文化领域财政投入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不断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为全面落实“强省会”战略提供强有力支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筑府办函〔2018〕78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7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贵州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综改〔2017〕1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党发〔2017〕12号)以及《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的有关要求,完善我市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加强我市综合执法部门与划转行政处罚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水平为重点,明确责任边界,完善工作制度,强化部门联动,规范行政行为,科学划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监管效率。
二、厘清边界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本行业的日常监管主体责任,应当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
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劝阻。
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固定证据,按照市、区(市、县)分级监限原则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将相关证据资料按照市、区(市、县)分级监管原则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8•【字号】筑府办函〔2021〕82号•【施行日期】202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1〕9号)、《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协调机制的通知》(黔基金办〔2021〕1号)和《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基金办〔202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以下简称“四化”)以及生态环保基金项目申报、使用管理和实施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特建立以下工作协调机制。
一、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马宁宇(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常务副组长:王嶒(副市长)副组长:孙绍雪(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刘岚(副市长)冉斌(副市长)毛胤强(贵安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兼〕) 林刚(副市长)宋旭升(副市长)刘晓萍(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成员:张雪蓉(市委副秘书长〔兼〕、市政府副秘书长〔兼〕)李藏龙(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朱(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张传皓(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朝虎(市政府副秘书长)赵旭(市政府副秘书长)马晶(市政府副秘书长)何成江(市政府副秘书长)戴建伟(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潘峰(市委网信办主任)余大林(市委军民融合办主任)吴义宁(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宇(市科技局局长)刘良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孔德全(市财政局副局长)路喜宏(市民政局局长)何谋军(市督办督查局局长)杜华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杨波(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李红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毛志伟(市水务局局长)马骁(市农业农村局局长)胡琳(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黄永辉(市国资委主任)谢国波(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梁淑莲(市体育局局长)吴宏春(市大数据局局长)韩梅(市金融办主任)吴德刚(市林业局局长)周鹏(市直机关事务局局长)唐进(市供销社主任)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和新型工业化基金、新型城镇化基金、农业农村现代化基金、文化旅游基金、生态环保基金五个专项工作组以及项目推进组。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筑府办函[2014]128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12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7月22日贵阳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表的通知》(筑府发〔2014〕10号)要求,建立健全我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促进、推动、保障和服务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自然资源是指天然存在、有使用价值、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
自然资源资产是指其中具有稀缺性、有用性(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产权明确的自然资源。
以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为总要求,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在2020年前,通过对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普查确权登记,探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健全具有我市特点的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和国家自然资源管理者相互独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自然资源管理新体系。
二、工作原则(一)开拓思路,研究论证。
以自然生态资源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开拓工作思路。
钻研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生态修复所必须遵循的自然规律,论证统一保护、统一修复自然生态空间资源的路径、方法。
(二)夯实基础,资源定资产。
通过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全面掌握我市土地、水流、森林、草原、山岭、荒地、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情况,通过摸清我市自然资源家底,进行统一普查确权登记。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12]93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6.15【实施日期】2012.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筑府办发〔2012〕9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贵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为切实做好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贵州省清理规范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贵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成立贵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贵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贵州证监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人兼任副组长,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保监局、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林业绿化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兼任,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0•【字号】筑府办发[2009]162号•【施行日期】200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筑府办发〔2009〕16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十月十日贵阳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贵阳市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间的协调配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贵阳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按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明确职责、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工作思路,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结合贵阳市实际,研究完善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准确、有效地预防、认定和处置非法集资。
(三)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指导、配合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督促、协调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工作程序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4•【字号】筑府办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工作程序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工作程序》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4日贵阳市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工作程序为做好贵阳市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筑府发〔2013〕7号)、《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领导干部在突发事件中靠前指挥的规定的通知》(筑委厅字〔2013〕1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启动响应市政府接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判断可能衍生为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启动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由市长率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副市长同意后启动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由分管副市长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二、情况研判市长或副市长率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到达现场后,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对现场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贵州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贵州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中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贵州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省有关部门以及中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
下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接受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1•【字号】筑府办函[2014]162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16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11日贵阳市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为做好我市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根据《贵阳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决策科学、运行高效、监督有力、服务周到、言行一致”的标准,力争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基本完善政府信用制度体系;塑造“忠诚、廉洁、高效”的公务员形象和“高效、廉洁、务实、为民”的政府形象;提高城市综合发展的竞争能力,社会和谐发展的促进能力和政府执政为民的施政能力;加快政府决策信用建设,政府行政信用建设,政府服务信用建设和政府监督信用建设;深化政务公开,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建立规范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强化行政责任,健全行政行为监督机制;严格公务员诚信管理,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诚信体系协调发展机制建设。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一)健全科学民主决策。
推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会商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网上征询、民意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等制度,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贵阳市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贵阳市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贵阳市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2012年10月16日贵阳市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的场所及其附属的储存区域。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实行“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市场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区(市、县)安监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交通运输、环保、质监等部门应当按职责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机构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布局建设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筑府办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06]6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贵阳市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近年来,随着煤炭及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少数涉煤行业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各种方式和手段偷逃税费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我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为严厉打击涉煤行业偷逃税行为,整顿和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6〕75号文件)的统一部署和贵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指示,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至2006年10月31日在全市开展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
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贵阳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陈坚、副市长徐恒任组长,贵阳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丁海、贵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单保星、贵阳市经贸委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陆秀祥、贵阳市监察局副局长于慧志、贵阳市审计局副局长王雄伟、贵阳市财政局助理调研员刘黔义、贵阳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李金锋、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孙康、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张跃、贵阳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陆健、云岩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余铁权、南明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刘磊、花溪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谌业华、乌当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陈强、白云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苏永鸿、小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丁雄军、清镇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胡体华、修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雄飞、息烽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黄永辉、开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罗晓斌为副组长,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贵阳市经贸委法规处、贵阳市监察局综合室、贵阳市审计局经贸处、贵阳市财政局预算处、贵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贵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处、贵阳市煤炭管理局煤炭处、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国债科、金阳公安分局、塔山公安分局、中心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筑府办发[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1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近段时间以来,由于矿产品价格持续上涨,部分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暗中操作,指使村民和外来人员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特别是白云区、清镇市、修文县、金阳新区的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较为突出。
虽经我市各级执法部门多次打击,但由于非法采矿及经营运输矿产资源人员反侦察、反监管的手段不断加强,甚至暴力抗法,致使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越演越烈,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国土资源部已从今年3月开始,以2010年度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工作为基础,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2010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我市属于遥感监测163个重点矿区之一。
为切实保护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06〕45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的精神,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5日至12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7•【字号】筑府办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07]2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财政局关于《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精神,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6号)要求,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07年1月至6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资产清查工作任务(一)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全面了解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物量和价值量等信息,摸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资产收益的“家底”,及时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资产处置收入和对外投资等情况,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查找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加强各单位资产及财务管理。
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全面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12]63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27【实施日期】2012.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12〕6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贵阳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2〕81号)和4月17日全国、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有关工作部署,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2〕8号)等重要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行动起来,周密部署、认真组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法违章行为的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较大及以上事故,并严格监管,始终保持安全生产的高压态势,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全面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我市坚持走科学发展路、加快建生态文明市和实施“两加一推”战略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行政机关落实人民法院司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行政机关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筑府办函[2017]126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21
【实施日期】2017.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行政机关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7〕12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行政机关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1日
贵阳市行政机关落实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下称司法建议)的办理和落实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支持司法机关的依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的书面建议。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办理落实司法建议适用本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6.01
•【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施行日期】2019.06.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晏
2019年6月1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9件政府规章:
1.《贵阳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2.《贵阳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办法》
3.《贵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和赔偿办法(试行)》
4.《贵阳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5.《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
6.《贵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7.《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8.《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清镇市及其有关乡镇下放、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9.《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开阳县及其有关乡镇下放、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废止的上述9件政府规章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7日印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筑府办函〔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1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为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工作,优化涉企涉民办事环境,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清理后的我市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单公布如下:一、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一)保留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
共保留涉企涉民证明事项60项(详见附件1)。
(二)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
共取消涉企涉民证明事项42项(详见附件2)。
二、有关工作要求(一)认真组织实施。
《贵阳市保留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保留的,有关部门应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报送调整情况和依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对外公布。
对未列入清单内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开发区)一律不得要求办事企业、群众提供。
确定保留的证明事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开发区)以办事指南的形式,规范证明文本样式、明确办理用途及法律依据,主动在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加快推进业务信息数据的整合共享,实现政府部门制发证照批文共享核验。
对在贵阳市以外地区或省级部门办事过程中确需提供的证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开发区)要本着方便群众和酌情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
(二)强化监督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开发区)不得以取消证明为由放松监管责任,要通过积极探索引入诚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等多种方式,夯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实现全面监管。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4•【字号】筑府办发[2010]191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9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贵阳市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预〔2010〕15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有关精神和贵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及贵州省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有关要求,全面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对融资公司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二)基本原则1.分级进行。
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本级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的责任主体,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开展所辖地范围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规范工作。
2.全面清理。
按国发〔2010〕19号文件要求,全面清理,不留死角。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07•【字号】筑府办函〔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7〕4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4月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工作方案为确保政府规章立法的质量,有效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关于“2017年年底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完成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和《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为抓好全面清理政府规章工作,现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系列要求为依据,全面清理本市政府规章中与上位法和中央、省有关政策不相适应的内容,特别是有违公平、影响制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内容。
通过全面清理,增强政府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从立法层面消除影响贵阳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加快打造创新型中心城市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规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少荣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市应急办常务副主任谭承忠、市法制局局长付涛任副组长,领导和推进本次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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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非法集资风险和陈案处置化解“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筑府办函[2018]20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2.01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非法集资风险和陈案处置化解“百日攻坚”行
动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8〕2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妥善和做好非法集资风险和陈案处置化解工作的函》(处非联函〔2017〕8号)及《贵州省非法集资风险和陈案处置化解“百日攻坚”行动方案》(黔府办发电〔2017〕244号)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贵阳市非法集资风险和陈案处置化解“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1日
贵阳市非法集资风险和陈案处置化解
“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妥善和做好非法集资风险和陈案处置化解工作的函》(处非联函〔2017〕8号)、《贵州省非法集资风险和陈案处置化解“百日攻坚”行动方案》(黔府办发电〔2017〕244号)要求和《贵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着力化解一批非法集资风险隐患,解决一批陈案处置方面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我市非法集资风险和陈案处置化解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工作重点
(一)有效化解增量风险。
深入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资讯排查清理活动,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等投融资中介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房地产、交易场所等行业企业及关联企业,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组织等领域已查出的风险,再次组织深入核查,逐一消除隐患,防止风险蔓延扩散。
(二)加快陈案处置进度。
进一步加大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力度,严格落实“一案一策一专班”、陈案台账式管理和销号制度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加快处置节奏,重
点研究解决“汇信行”等跨区域重点案件和发案5年以上善后处置未完结案件存在的问题,确保陈案处置。